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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關于北京市供熱管理辦法(草案)的說明冬季采暖是我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熱事業對首都經濟建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作用。為了進一步加強供熱管理,根據市政府2009 年立法計劃的安排,有關部門完成了北京市供熱管理辦法(草案) (以下簡稱辦法 (草案) )起草工作。辦法(草案)共七章六十四條,分為總則、規劃與建設、供熱與用熱、設施管理與安全保護、應急預案與事故處置、法律責任、附則?,F就主要內容說明如下:一、關于供熱的定義冬季采暖是本市城鄉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也是政府提高供熱保障能力的工作重點。辦法 (草案) 明確了本辦法所稱供熱,是指供熱單位依靠穩定熱源,通過管道系統有償為熱用戶

2、提供生產和生活采暖用熱以及相關服務的行為。此外, 由于單位自供暖和居民自采暖不涉及供用熱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調整,且本市已有相關的規定,如 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采暖補貼暫行辦法等,因此,辦法(草案)未將自采暖行為列入調整范圍。二、關于供熱設施的規劃和建設為了解決本市供熱設施建設無序,資源配置不合理的問題,辦法(草案)明確了三項管理制度:首先, 以規劃為龍頭加強供熱設施建設的管理,提出本市將供熱事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城鄉總體規劃, 編制本市供熱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

3、部門,根據全市供熱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供熱規劃,經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備案。其次, 為了保證供熱規劃的順利實施,加強供熱設施建設的源頭管理,辦法(草案)明確了本市新建、改建、擴建供熱設施, 應當符合供熱規劃。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對包含供熱設施的居住建設項目提出規劃條件時,應當征求市政管理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再次,在熱源設施的具體使用方面,辦法(草案)明確了統籌利用熱源設施的原則,提出供熱單位的現有熱源有富余能力且具備實施條件的,已有或者新建建設項目應當使用該熱源。三、關于采暖溫度的設定1994 年頒布北京市住宅鍋爐供暖管理規定明確了供暖單位在供暖期間應當保證采暖用

4、戶的室內溫度不低于16 。但是隨著人們對冬季采暖舒適度要求的提高和節能保溫材料的廣 泛應用, 國家和本市相繼出臺的有關住宅設計標準已經提高了室內采暖的設計溫度,如國家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1999)和本市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 DBJ11-602-2006 )均要求設置集中采暖系統的普通住宅的臥室、起居室 (廳)的室內設計溫度應當不低于18,在此情況下,最低溫度16的規定已經不符合實際發展的需要。因此, 從提高居民采暖舒適度,改善居民生活質量的角度出發,辦法(草案)規定了采暖期內,在正常情況下供熱單位應當保證居民用戶房間溫度符合建筑設計規范要求,其中, 臥室、起居室(廳)的室內溫度不低

5、于18 。非居民用戶的房間供熱溫度應當依據其功能需要和設計標準,由供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四、關于供熱收費與交費主體的確定明確供熱采暖費的收費主體與交費主體,是確定供用熱雙方基本權利義務關系的基礎。辦法(草案)明確了供熱單位應當直接向熱用戶收取采暖費。供熱單位委托金融機構或者其它服務單位代收采暖費的,應當向熱用戶公告受委托的收費單位,受委托單位不得向熱用戶收取任何額外費用;未經供熱單位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 熱用戶收取采暖費。同時,為了規范收費行為,辦法(草案)還要求供熱單位收取采暖費應當使用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發票。關于交費主體,辦法(草案)提由熱用戶與供熱單位簽訂 合同的,由合同中明確的

6、交費人作為交費主體;熱用戶未與供熱單位簽訂合同,存在事實供用熱關系的,由房屋的產權人作為交費主體;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住宅房屋,簽訂供用熱合同的,由合同中明確的交費人作為交費主體,未簽訂供用熱合同的,由承租人作為交費主體。止匕外,為了給政府部門制定保障性 住房的采暖費交費政策留下實施空間,辦法(草案)還明確了本市對采暖費交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五、關于供熱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為了保障供熱設施的運行安全,明確供熱單位、熱用戶對于供熱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辦法(草案)規定了供熱單位應當 對供應范圍內居民用戶的室外供熱設施和室內共用供熱設施承 擔管理、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居民用戶發現室內

7、供熱 設施異常、泄漏等情況時, 應當及時向供熱單位報修, 并承擔室 內自用供熱設施維修、 更新的相關費用。非居民用戶供熱設施的 維護、管理以及更新改造,由供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六、關于供熱設施的應急接管機制冬季采暖是本市城鄉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為了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在供熱單位因自身原因無法提供安全、穩定的供熱服務,且常規行政管理手段無效的情況下,政府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實施 應急措施,保障供熱服務的安全、 穩定,這也是政府的職責所在。 為此,辦法(草案)明確了供熱單位無法保障安全、穩定供熱,在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協調、督促后仍無效的,經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市或者區縣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其他符

8、合條件 的供熱單位對該供熱單位的供熱設施實施應急接管措施。同時,辦法(草案)也對實施應急接管措施的程序、資金保障、解 除條件等方面做由了明確規定。北京市供熱管理辦法(草案)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供用熱行為,維護供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保障安全供熱,合理利用資源,推動節能減排,促進供用熱關系和諧穩定和供熱事業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冬季采暖是本市城鄉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熱事業是直接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基礎性公共事業。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供用熱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供熱,是指供熱單位依靠穩定熱源, 通過管道系統有償為熱用戶提供生產

9、和生活采暖用熱以及相關服務的行為。第四條 本市供熱管理遵循統一規劃、 優化配置、屬地管理、保障安全、節能環保的原則。第五條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主管本市供熱管理工作。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供熱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供熱管理工作。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社會保障、環境保護、規劃、住房建設、交通、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本辦法和各自的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第六條 本市堅持利用多種能源供熱,大力發展集中供熱,積極推進供熱資源整合。加快既有建筑和供熱系統節能改造,逐步實行按照用熱量計量收費。第七條 本市建立并完善城鄉

10、居民供熱保障體系。第八條本市豉勵和支持相關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積極發揮作用,參與供熱行業管理、技術交流、宣傳培訓等工作。第九條本市豉勵利用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廣應用供熱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第十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節能效率高和環境效益好的供熱技術和項目給予支持,并對在供熱工作中做生顯著成績的單位予以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十一條 本市應當將供熱事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 會發展規劃。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城鄉總體規劃, 編制本市供熱規劃,報市人民政府 批準后組織實施。供熱規劃涉及城市空間資源規劃的內容,應當納入城鄉總體

11、規劃。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市供熱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供熱規劃,經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備案。經批準的供熱規劃未經法定程序調整, 不得擅自變更。列入 規劃的供熱設施建設用地, 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 不得改變用 途。第十二條 本市新建、改建、擴建供熱設施,應當符合供熱 規劃,并遵循統籌兼顧的原則。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對包含供熱設施的居住建設項目提由 規劃條件時,應當征求市政管理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居住建設項目的供熱系統符合供熱配建標準,達到建筑節能設計要求,并取得供熱單位由具的具備供熱條件認可文件的,建設單位方可組織竣工驗收供熱單位的現有熱第

12、十三條 本市應當統籌利用熱源設施,源有富余能力且具備實施條件的, 已有或者新建建設項目應當使 用該熱源。供熱單位應當向使用其熱源的建設項目,提供安全、穩定、質量合格的供熱服務。第十四條 新建建筑物和改造既有建筑物應當執行建筑節 能標準,達到建筑節能要求,供熱采暖系統具備熱計量及室溫調 控功能。既有非節能建筑物進行節能改造的,應當同步進行熱計量和供熱系統節能改造。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供熱設施驗收合格后, 建設單位應當 按照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移交齊全、 準確的建設檔案,并向 供熱單位提供有關工程檔案資料。第三章供熱與用熱第十六條 用于經營活動的供熱設施應當由供熱單位進行 管理。本市的供熱單位應

13、當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備案第十七條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北京市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條例等有關規定, 制定本市供熱特許經營實施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第十八條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本市供熱運營、安全、服務的標準。第十九條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劃、標準和規范,對供熱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開展供熱服務社會評價;向社會公布供熱服務舉報和投訴電話、信箱和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供熱安全、服務質量、收費標準的舉報和投訴。第二十條本市供熱采暖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當供熱采暖價格不足以補償供熱成本致使供熱單位經營虧

14、損,或者燃料到廠價格變化超過10%時,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商市政管理行政部門適時提出調整方案,供熱單位也可以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制定或調整價格的書面建議。制定和調整供熱采暖價格,應當遵循合理補償成本、促進節約用熱、 堅持公平負擔的原則,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商市政管理制定和調整的供熱采暖價行政部門依法履行政府制定價格程序。 格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當供熱采暖價格未調整到位時, 經政府批準對供熱單位給予 一定的臨時性補貼。第二十一條 供熱單位與熱用戶簽訂供用熱合同。供用熱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共 同制定并公布。熱用戶未與供熱單位簽訂供用熱合同,供熱單位已按照規定

15、向熱用戶供熱的,則熱用戶與供熱單位之間視為存在事實供用熱 關系。本市新建住宅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在為房 屋買受人辦理入住手續時,協助供熱單位開展供用熱合同簽訂工 作。第二十二條 供用熱合同涉及的事項內容發生變化時,供用熱雙方均應當及時告知對方, 并經協商一致后辦理供用熱合同變 更手續。房屋產權發生轉移時,原產權人應當及時與供熱單位解除合同,并結清供熱采暖費;新產權人應當及時與供熱單位簽訂供用 熱合同,承擔用熱方責任。第二十三條本市采暖期為當年11 月 15 日至次年3 月 15日。采暖期內,任何供熱單位不得推遲、中止供熱或者提前結束供熱。熱用戶對采暖期時間有特殊要求的,由供用熱雙

16、方另行約定。第二十四條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相關標準、規范,向熱用戶提供安全、穩定和質量合格的供熱服務,建立健全供熱運營管理制度、服務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并遵守下列規定:(一) 建立供熱設施巡檢制度,對管理范圍內的供熱設施和居民用戶室內自用供熱設施進行檢查,并作好記錄,發現供熱設施存在隱患的,應當及時消除,其中屬于居民用戶室內自用供熱設施的,應當書面告知熱用戶及時消除;(二)在供熱前進行供熱系統充水、試壓、排氣及試運行等工作時,應當提前在供熱范圍內進行公告。(三)采暖期內實行24 小時服務,并及時處理和回復熱用戶反映的問題;(四) 嚴格執行國家及本市的統計制度,按照要求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門

17、提交年度供熱統計報表;(五)建立員工崗位培訓制度, 確保司爐運行人員按照規定 持證上崗,開展對生產、運行及服務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六)做好供熱節能工作,加強計量管理,降低能源消耗, 對耗能大和排放超標的設備必須采取有效的節能和環保措施,達到排放標準。(七)員工入戶進行檢查、 測溫和實施作業的,應當由示有 效工作證件。第二十五條 供熱單位應當通過網站、公開欄、辦事大廳、 電子顯示屏、便民資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形式,公開下列供熱服務信息:(一)供熱采暖收費價格、 維修及相關服務的價格標準,有 關收費依據;(二)供熱申請報裝工作程序;(三)供熱繳費、維修及相關服務辦理程序、時間、網點設置、服務標準及承

18、諾;(四)停熱及恢復供熱信息、查表收費信息、巡檢信息;(五)供用熱設施安全使用規定、常識和安全提示;(六)咨詢服務電話、報修和救援電話、監督投訴電話;(七)與供熱服務有關的規定、標準等。第二十六條供熱單位應當在供熱開始前做好燃料儲運工作,落實資源和供應合同。本市水、電、氣、燃油、煤炭及其他能源供應單位,應當做好燃料供應工作,在采暖期,未經政府批準,不得擅自中斷供應。第二十七條采暖期內,在正常情況下供熱單位應當保證居民用戶房間溫度符合住宅設計規范要求,其中臥室、起居室(廳)的室內溫度不低于18。非居民用戶的房間供熱溫度應當依據其功能需要和設計標準,由供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第二十八條供熱單位應當

19、嚴格執行熱用戶室溫標準,建立用戶采暖溫度抽測制度,定期對熱用戶進行室內測溫,測溫記錄應當有熱用戶或者其他證明人簽字。室內溫度不達標的,熱用戶應當及時向供熱單位報修。供用熱雙方對室溫是否達標存在爭議的,可以委托具備相關檢測項目資質認定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室溫檢測。第二十九條供用熱雙方發生供熱糾紛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門申請進行行政調解。第三十條供熱單位應當直接向熱用戶收取采暖費。供熱單位委托金融機構或者其它服務單位代收采暖費的,應當向熱用戶公告受委托的收費單位,受委托單位不得向熱用戶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未經供熱單位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熱用戶收取采暖費。收取采暖費

20、應當使用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發票。采暖費的計算方式,按照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一條熱用戶應當在當年5 月 1 日至 10月 31 日期間,按照規定向供熱單位交納下一個采暖季的采暖費。第三十二條采暖費的交費人按照如下原則確定:(1) 熱用戶與供熱單位簽訂合同的,由合同中明確的交費人作為交費主體;(2) 熱用戶未與供熱單位簽訂合同,存在事實供用熱關系的,由房屋的產權人作為交費主體;(3) 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住宅房屋,簽訂供用熱合同的, 由合同中明確的交費人作為交費主體,未簽訂供用熱合同的,由承租人作為交費主體。本市對采暖費交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十三條因供熱單位責任導致下列情況產生

21、的,供熱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向熱用戶退還相應的采暖費,并承擔違約責任。(一)未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時間供熱;(二)因供熱設施故障、事故等情況,中斷供熱連續超過72 小時;(三) 住宅用戶室內溫度未達到規定的溫度或者合同約定溫度的。第三十四條熱用戶不按照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交納采暖費的, 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第三十五條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對供用熱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行政執法的,供熱單位、熱用戶以及相關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如實報告相關情況,提供必要資料。熱用戶和物業管理單位應當配合供熱單位對供熱設施進行維護、搶修作業以及室溫

22、檢測、查表及收費等工作,并向供熱單位提供準確的采暖情況及聯系方式。第三十六條在非采暖期內,供熱單位確需退出供熱經營活動的, 應當對供熱范圍內的熱用戶、設施監護以及采暖費收繳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采暖期開始前4 個月, 與承接的供熱單位完成供熱設施及技術檔案、用戶資料、采暖費收繳等事項的交接工作,同時向所在區縣的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報告。在熱用戶的采暖權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時,供熱單位不得退出供熱經營活動。第四章設施管理與安全保護第三十七條供熱單位應當對供應范圍內居民用戶的室外供熱設施和室內共用供熱設施承擔管理、維護、 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居民用戶發現室內供熱設施異常、泄漏等情況時,應當及時向供熱

23、單位報修,并承擔室內自用供熱設施維修、更新的相關費用。非居民用戶供熱設施的維護、管理以及更新改造,由供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第三十八條熱用戶不得拆改室內共用供熱設施、擴大采暖面積和增加散熱設備。熱用戶裝飾裝修房屋不得影響供熱效果和妨礙對設施進行正常維修養護。熱用戶拆改室內自用供熱設施的,應當經供熱單位確認不影響其他熱用戶正常采暖和不妨礙供熱設施維修養護。熱用戶拆改室內供熱設施而造成泄漏的,由熱用戶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九條供熱單位應當保證管理范圍內供熱設施在規定的使用期限內完好,并按照規定計提供熱設施折舊費, 按期對供熱設施進行更新改造。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供熱單位計提供熱設施折

24、舊費的情況進行監督審計。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 改建、 變賣熱源設施和改變熱源設施用途。確需拆除、遷移、改建、變賣熱源設施或者改變熱源設施用途的,應當先期落實熱用戶的熱源保障,并提前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報告。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施工不得影響供熱設施安全。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地下供熱管線及其他供熱設施的相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供熱管線及其它供熱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施工單位、 供熱單位共同制定保護方案,明確安全保護措施,并與供熱單位簽訂安全監護協議, 由供熱單位進行監護。 施工單位依照保護方案,實施安全

25、保護措施。工程施工作業損壞地下供熱管線及其他供熱設施的, 施工單 位應當立即通知供熱單位, 并按照規定采取應急保護措施, 避免 擴大損失。第四十二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重要的供熱設施或者重要的部位設置統一、 明顯的識別標志。供熱單位在對供熱設 施維護和搶修時,應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供熱單位對安裝在用戶室內和建筑物公共部位的公用供熱閥門應當設立永久性警示標志, 并告知熱用戶不得擅自操作公用 供熱閥門。第四十三條禁止實施下列危害供熱安全的行為:(一)在規定的供熱設施安全距離內修筑建筑物、構筑物;(二)在規定的供熱設施安全距離內堆放物品,或者進行挖掘、取土、鉆探、打樁、埋桿、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

26、作業等;(三)向供熱管溝內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管溝物或者接入雨、污水管,排放雨、污水及工業廢液和易燃、易爆的有機溶劑等;(四)擅自關斷、調節、移動、拆除供熱閥門,損壞閥門的鉛封,改動或者損壞供熱計量儀表及其附件等;(五)擅自改裝、拆除、遷移、毀損識別和警示標志等設施;(六)擅自改變用熱性質及運行方式,將自建供用熱設施接入公用或者他人的供熱管網;(七)擅自在室內采暖系統上安裝放水閥、排氣閥以及其他危害供熱采暖系統安全的設備;(八)擅自排放或取用管道內熱水或蒸汽;(九)其他危害、損壞供熱設施的行為。第五章應急預案與事故處置第四十四條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供熱應急

27、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供熱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供熱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供熱實際,制定本單位的供熱應急預案。第四十五條市、 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供熱應急指揮系統,落實供熱應急措施和保障資金。供熱單位應當建立與供熱規模相應的應急搶修隊伍,配備應急搶修設備、物資、車輛以及通訊設備,在采暖期間實行24 小時應急備勤。供熱單位應急搶修隊伍, 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服從市或者區縣應急管理部門的指揮和調動。第四十六條在采暖期內,供熱單位因供熱設施故障、事故等情況影響用戶正常采暖的,應當及時通知熱用戶和報告市政管理

28、行政部門,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迅速采取有效處理措施,保障安全、穩定供熱。第四十七條供熱設施發生突發性故障的,供熱單位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進行搶修,有關部門和熱用戶應當給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或者干擾。第四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供熱事故、事故隱患以及危害供熱設施安全的情況,應當立即向供熱單位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發生供熱突發事件,供熱單位應當根據應急預案,立即采取相應措施先行處置,并根據事件等級,按照程序向市政管理等有 關行政部門報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件等級,依照規定程序啟動應急預案,并按照各自職責和業務范圍,密切配合,做好應急處置的組織協調工作。發生供熱設施泄漏等緊急情況時,

29、供熱單位必須采取緊急避 險措施的,公安機關應當配合供熱單位實施入戶搶險、搶修作業。第四十九條供熱單位無法保障安全、穩定供熱,在市政管 理行政部門協調、督促后仍無效的,經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批準, 市或者區縣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供熱單 位對該供熱單位的供熱設施實施應急接管措施。第五十條 對供熱單位的供熱設施實施應急接管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市或者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提前告知被接管單位,并聽取被接管單位的陳述和申辯意見;(二)由市或者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向市或者區縣人民政 府提由被接管單位的名單、接管理由、被接管單位的陳述中辯, 并推薦受委托的接管單位;(三)由市或者

30、區縣人民政府決定是否對供熱單位實施應急(四)決定實施應急接管的, 市或者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向被接管單位由具供熱設施應急接管通知書,并與受委托的接管單位簽訂委托應急接管協議書;(五)實施應急接管時,市或者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在被接管單位的用戶所在區域張貼實施應急接管公告。第五十一條 公安、財政等部門和單位以及被接管單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采取必要措施, 為實施應急接管措施提供幫助和配合,保障接管、交接工作的有序進行。第五十二條 受委托的接管單位應當在接管期間,向用戶提供安全、穩定的供熱服務。在應急接管期間,受委托的接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并公開為保障供熱服務所支生的運行費用

31、賬目,并接受市或者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委托的專業機構的審計。第五十三條 在應急接管期間內,為保障基本的供熱服務,所產生的供熱設施日常運行費用和必要的設施更新、改造、維護費用,可以由市或者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從應急資金中支付。第五十四條在實施應急接管過程中,被接管單位要求解除應急接管,應當滿足下列條件:(1) 向市或者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提出恢復運營申請書和保障供熱承諾書。保障供熱承諾書應包括:對恢復運營的資金、人員、 設備維護等方面的具體安排以及保障今后按規定供熱的具體措施等內容;(2) 足額償還市或者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在應急接管期間, 按照保障供熱服務的基本要求,所支出的運行、維護、 更新、改造等費用。(3) 經市或者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組織被接管單位、接管單位、 熱用戶代表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有關人員召開解除應急接管措施聽證會。第五十五條被接管單位滿足恢復從事供熱服務條件的,經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批準,解除應急接管措施。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五十六條供熱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1000 元1 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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