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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存款保險知識專家問答一、什么是存款保險?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意義和作用?存款保險制度又稱存款保障制度。 市場經濟條件下, 存款保險制度是保護存款人權益的重要措 施,是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世界上已有 110 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 實踐證明,存款保險制度在保護存款人權益、及時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發揮了重 要作用,已成為各國普遍實施的一項金融業基礎性制度安排。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后, 一是有利于更好地保護存款人的權益, 維護金融市場和公眾對我國銀行 體系的信心,推動形成市場化的金融風險防范和化解機制,建立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二是有 利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我國金融安
2、全網, 使風險早發現和少發生, 增強我國金融業抵御和處置風險 的能力;三是有利于強化市場紀律約束,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為加快發展民營銀行和中小銀 行、加大對小微企業的金融支持保駕護航。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能夠更好地保護存款人權益,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存款保險制度能夠加強和完善對存款人的保護, 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 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通過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險條例 ,以立法形式為社會公眾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確的制度保 障。在條例中明確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基金,確保可靠的資金來源,當個別金融機構經營出現問題 時,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依照條例規定對存款人進行及時償付,保護存款人權益。二是加強對金融
3、機構的市場約束,促使金融機構審慎穩健經營, 從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對金融風險而言,事前防范比事后處置更重要。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后,根據不同金融機構的 風險狀況確定其差別費率, 可以促進金融運行的體制機制進一步完善,提升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和內控管理,促進其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同時,為保障存款保險基金的安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 構將加強風險的識別和預警,及時采取糾正措施,使風險早發現和少發生,有利于進一步提升銀行 體系的穩健性。三是存款保險是對現有金融安全網的完善和加強。一般來說,完善的金融安全網由中央銀行最后貸款人職能、審慎監管和存款保險制度三部分組成。中央銀行是“銀行的銀行”,可以通過
4、加強宏觀審慎管理、提供流動性支持等措施維護銀行體系穩定,審慎監管有利于促進銀行穩健合規經營。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后,通過明確的存款保障制度安排,穩定市場和存款人信心,是對我國金融安全 網的進一步完善和加強, 有利于進一步提升我國金融安全網的整體效能,促進銀行體系健康穩定運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權益。歡迎下載三、存款保險制度的保護范圍是什么?存款保險制度是保護存款人權益的重要措施。 為全面充分保護存款人的權益, 保證存款保險制 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促進銀行業公平競爭,存款保險將覆蓋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包括在我國境 內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含外資法人銀行) 、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等,符合
5、 條件的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都應當參加存款保險。存款保險覆蓋存款類金融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和外幣存款, 包括個人儲蓄存款和企業及其他單位 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僅金融機構同業存款、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機構的存款,以及其他經存 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承保的存款除外。 將少數特定存款排除在存款保險保護范圍之外, 有 利于發揮市場約束機制作用,促進銀行業穩健發展。四、確定存款保險的償付限額主要有哪些考慮? 銀行業是我國金融業的主體, 存款是銀行業資金來源的主要組成部分。 切實加強對存款人的保 護,對于維護金融穩定、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十分重要。存款保險制度的核心是充分保障存款人權 益,這是建立這項制度的
6、出發點和立足點。從國際上看,償付限額一般是人均國內生產總值(GDP的2-5倍,例如美國為5.3倍、英國為 3 倍、韓國為 2 倍、印度為 1.3 倍。考慮到我國居民儲蓄傾向較高,儲蓄很大程度上承擔著社會 歡迎下載保障功能,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 將最高償付限額設為 50 萬元,約為 2013 年我國人均 GDP的12倍,高于國際一般水平。據測算,設定50萬元的最高償付限額,能夠為 99.5%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類企業)提供 100%的全額保護。實行限額償付,并不是限額以上存款就沒有安全保障了。當前我國銀行業經營情況良好,銀行 體系總體運行穩健, 銀行資本充足率等主要財務和監管指標總體健康,
7、 同時銀行業監管質量和水平 不斷提高,銀行抗風險能力大大增強。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后,現有金融安全網的效能將得到進一步 提升,有利于更好地保障銀行業的健康穩定和存款人安全。 從國際經驗看, 即使個別銀行出現問題, 通常是通過市場手段, 運用存款保險基金促成健康的銀行收購問題銀行, 將問題銀行的存款轉移到 健康的銀行,使存款人的權益得到充分保護。五、為什么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中小銀行的改革和發展? 存款保險對中小銀行更有利。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可以大大增強中小銀行的信用和競爭力。 存款保險可以抬升中小銀行的信用,為大、中、小銀行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推動各類銀行業 金融機構同等競爭和均衡發展。 另一
8、方面, 存款保險制度可以為中小銀行創造一個穩健經營的市場 環境。通過加強對存款人的保護,存款保險可以有效穩定存款人的預期,進一步提升市場和公眾對 銀行體系的信心,增強整個銀行體系的穩健性。歡迎下載從各國經驗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發展民營銀行、中小銀行的重要前提和條件。美國社區銀 行的健康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美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小銀行具備與大銀行平等競爭的制度基礎,維持了整個金融體系的多樣性,改善和加強了對小企業、 社區和農民的金融服務。通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可以為民營銀行、中小銀行的健康發 展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一般來說,存款保險對不同經營質量的金融
9、機構實行差別費率,并采取及 時風險糾正措施,有利于促進形成有效競爭、可持續發展、主要面向“三農”和小微企業的中小金 融機構體系,形成更加合理的金融體系結構布局,進一步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和水平。六、存款保險制度實施后,存款人需要交保費嗎?不需要。存款保險制度作為國家金融安全網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其資金來源主要是金融機構按規定交納的保費。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后,只是小比例地向金融機構收取保費,費率水平遠低于 絕大多數國家存款保險制度起步時的水平和現行水平,對金融機構的財務影響很小。收取保費主要目的是為了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通過實行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相結合的制度,促進公平競爭,形成正
10、向激勵,促使銀行審慎經營和健康發展。七、在什么情況下存款人有權要求償付被保險存款?從法律制度上明確在什么情況下存款人有權要求償付被保險存款,對于保障存款人利益非常重歡迎下載要,也是存款人十分關心的問題。為此, 存款保險條例明確規定了存款人有權要求存款保險基 金管理機構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償付被保險存款的情形: 一是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投保機構的 接管組織; 二是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被撤銷投保機構的清算; 三是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對投保 機構的破產申請; 四是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情形。 為了保障存款人及時獲得償付, 條例還明確規定,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 7 個工作日內足額
11、償付存款。八、如何保障存款保險基金的安全?為保障存款保險基金的安全, 存款保險條例對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形式作了適當限制,規 定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遵循安全、 流動和保值增值的原則, 限于存放中國人民銀行, 投資政府債券、 中央銀行票據、 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及其他高等級債券, 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同時,為做到風險的早發現和少發生,借鑒國際上比較成功的做法,在不改變現行銀行業監督管理 體制的前提下,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適當分工、各有側重的原則,賦 予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早期糾正和風險處置職能。 主要包括: 對于和保費計算有關的情況進行核 查,對投保機構報送
12、的信息、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查;參加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通過信息共享獲取 相關信息,不能滿足控制存款保險基金風險、保證及時償付、確定差別費率等需要的,可以要求投 保機構及時報送其他相關信息; 發現投保機構存在資本不足等影響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 歡迎下載的情形的,可以對其提出風險警示;在投保機構的資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嚴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 存款保險基金安全時,可以采取必要的風險糾正措施。這意味著,條例規定的存款保險基金不是單 純的出納或者“付款箱”。此外,為減少存款保險基金的損失,并與現行法律做好銜接,條例還規 定,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處置問題投保機構時,既可以直接償付,也可以靈活運用委托
13、償付、 支持合格投保機構收購或者承擔問題投保機構資產負債等方式,充分保護存款人利益, 實現基金使用成本最小化,在快速、有效處置金融風險的同時,確保銀行業正常經營和金融穩定。歡迎下載存款保險條例(全文)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規范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 及時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統稱投保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投保存款保險。投保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以及外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適用前款規定。 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其
14、他國家或者地區之間對存款保險制度另有安 排的除外。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存款保險, 是指投保機構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交納保費, 形成存款保 險基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存款人償付被保險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維護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制度。第四條 被保險存款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但是,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投保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保險的其他存 款除外。第五條 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 50 萬元。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 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
15、務院批 準后公布執行。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計算的資金數額在 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 實行全額償付; 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 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后, 即在償付金額范圍內取得該存款人對投保 機構相同清償順序的債權。社會保險基金、 住房公積金存款的償付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報 國務院批準。第六條 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一)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二)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三)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歡迎下載(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七條 存款保險基
16、金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并發布與其履行職責有關的規則;(二)制定和調整存款保險費率標準,報國務院批準;(三)確定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四)歸集保費;(五)管理和運用存款保險基金;(六)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采取早期糾正措施和風險處置措施;(七)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及時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八)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職責。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由國務院決定。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開業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應當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 定的期限內辦理投保手續。本條例施行后開業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之日 起 6 個月內,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
17、的規定辦理投保手續。歡迎下載第九條 存款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費率標準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 存款結構情況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的累積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調整, 報國務院批 準后執行。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 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投保機構的經營管理狀況和風險狀況等 因素確定。第十條 投保機構應當交納的保費, 按照本投保機構的被保險存款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確 定的適用費率計算,具體辦法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要求定期報送被保險存款余額、 存款結構情況以及 與確定適用費率、核算保費、償付存款相關的其他必要資料。投保機構應當按
18、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每 6 個月交納一次保費。第十一條 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流動、保值增值的原則,限于下列形式:(一)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二)投資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以及其他高等級債券;(三)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第十二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自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 3 個月內編制存款保險基 歡迎下載金收支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并編制年度報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存款保險基金的收支應當遵守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第十三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職責,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核查:(一)
19、投保機構風險狀況發生變化,可能需要調整適用費率的,對涉及費率計算的相關情況進 行核查;(二)投保機構保費交納基數可能存在問題的,對其存款的規模、結構以及真實性進行核查;(三)對投保機構報送的信息、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查。對核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告知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第十四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參加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并與中國人民銀行、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金融管理部門、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通過信息共享機制獲取有關投保機構的風險狀況、檢查報告和評級情況等監督管理信息。前款規定的信息不能滿足控制存款保險基金風險、保證及時償付、確定差別費率等需要的,存 款保險基金管
20、理機構可以要求投保機構及時報送其他相關信息。第十五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存在資本不足等影響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歡迎下載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對其提出風險警示。第十六條 投保機構因重大資產損失等原因導致資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嚴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 理機構的要求及時采取補充資本、控制資產增長、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桿率等措施。投保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 且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未改進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提高其適用費率。第十七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
21、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建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采取相應措施。第十八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保護存款人利益:(一)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二)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代為償付被保險存款;(三)為其他合格投保機構提供擔保、損失分攤或者資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購或者承擔被接管、 被撤銷或者申請破產的投保機構的全部或者部分業務、資產、負債。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擬訂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方案選擇前款規定方式時,應當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則。歡迎下載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權要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 內,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償付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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