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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4 監 測 項 目4.1 一般規定4。1.1 基坑工程的現場監測應采用儀器監測與巡視檢查相結合的方法。4。1.2 基坑工程現場監測的對象應包括: 1 支護結構. 2 地下水狀況。 3 基坑底部及周邊土體. 4 周邊建筑。 5 周邊管線及設備。 6 周邊重要的道路。 7 其他應監測的對象.4。1.3 基坑工程的監測項目應與基坑工程設計、施工方案相匹配。應針對監測對象的關鍵部位,做到重點觀測、項目配套并形成有效的、完整的監測系統.4。2 儀器監測4.2.1 基坑工程儀器監測項目應根據表4.2。1進行選擇.表4。2。1 建筑基坑工程儀器監測項目表基坑類別監測項目一級二級三級圍護墻(邊坡)頂部水平位移

2、應測應測應測圍護墻(邊坡)頂部豎向位移應測應測應測續表4。2。1基坑類別監測項目一級二級三級深層水平位移應測應測宜測立柱豎向位移應測宜測宜測圍護墻內力宜測可測可測支撐內力應測宜測可測立柱內力可測可測可測錨桿內力應測宜測可測土釘內力宜測可測可測坑底隆起(回彈)宜測可測可測圍護墻側向土壓力宜測可測可測孔隙水壓力宜測可測可測地下水位應測應測應測土體分層豎向位移宜測可測可測周邊地表豎向位移應測應測宜測周邊建筑豎向位移應測應測應測傾斜應測宜測可測水平位移應測宜測可測周邊建筑、地表裂縫應測應測應測周邊管線變形應測應測應測注:基坑類別的劃分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220

3、02執行。4.2.2 當基坑周邊有地鐵、隧道或其他對位移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及設施時,監測項目應與有關管理部門或單位協商確定。4。3 巡視檢查4。3.1 基坑工程施工和使用期內,每天均應由專人進行巡視檢查.4。3。2 基坑工程巡視檢查宜包括以下內容:1 支護結構: 1)支護結構成型質量; 2)冠梁、圍檁、支撐有無裂縫出現; 3)支撐、立柱有無較大變形; 4)止水帷幕有無開裂、滲漏; 5)墻后土體有無裂縫、沉陷及滑移; 6)基坑有無涌土、流沙、管涌。2 施工工況: 1)開挖后暴露的土質情況與巖土勘察報告有無差異; 2)基坑開挖分段長度、分層厚度及支錨設置是否與設計要求一致; 3)場地地表水、地下水放

4、狀況是否正常,基坑降水、回灌設施是否運轉正常; 4)基坑周邊地面有無超載。3 周邊環境: 1)周邊管道有無破損、泄漏情況; 2)周邊建筑有無新增裂縫出現; 3)周邊道路(地面)有無裂縫、沉陷; 4)鄰近基坑及建筑的施工變化情況。4 監測設施: 1)基準點、監測點完好狀況; 2)監測元件的完好及保護情況; 3)有無影響觀測工作的障礙物。5 根據設計要求或當地經驗確定的其他巡視檢查內容。4。3.3 巡視檢查宜以目測為主,可輔以錐、釬、量尺、放大鏡等工器具以及攝像、攝影等設備進行。4。3。4 對自然條件、支護結構、施工工況、周邊環境、監測設施等的巡視檢查情況應做好記錄。檢查記錄應及時整理,并與儀器監

5、測數據進行綜合分析。4.3。5 巡視檢查如發現異常和危險情況,應及時通知建設方及其他相關單位.5 監測點布置5.1 一般規定5。1。1 基坑工程監測點的布置應能反映監測對象的實際狀態及其變化趨勢,監測點應布置在內力及變形關鍵特征點上,并應滿足監控要求。5。1.2 基坑工程監測點的布置應不妨礙監測對象的正常工作,并應減少對施工作業的不利影響.5。1.3 監測標志應穩固、明顯、結構合理,監測點的位置應避免開障礙物,便于觀測.5。2 基坑及支護結構5.2。1 圍護墻或基坑邊坡頂部的水平和豎向位移監測點的應沿基坑周邊布置,周邊中部、陽角處應布置監測點.監測點水平間距不宜大于20m,每邊監測點數目不宜少

6、于3個.水平和豎向位移監測宜為共用點,監測點宜設置在圍護墻頂或基坑坡頂上。5。2.2 圍護墻或土體深層水平位移監測點宜布置在基坑周邊的中部、陽角處及有代表性的部位。監測點水平間距宜為20m50m,每邊監測點數目不應少于1個。用測斜儀觀測深層水平位移時,當測斜管埋設在圍護墻體內,測斜管長度不宜小于圍護墻的深度;當側斜管埋設在土體中,測斜管長度不宜小于基坑開挖深度的1。5倍,并應大于圍護墻的深度。以測斜管底為固定起算點時,管底應嵌入到穩定的土體中。5.2.3圍護墻內力監測點應布置在受力、變化較大且有代表性的部位.監測點數量和水平間距視具體情況而定.豎直方向監測點應布置在彎矩極值處,豎向間距宜為2m

7、4m。5。2。4 支撐內力監測點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 監測點宜設置在支撐內力較大或在整個支撐系統中起控制作用的桿件上。2 每層支撐的內力監測點不應少于3個,各層支撐的監測點位置在豎向上宜保持一致。3 鋼支撐的監測截面宜選擇在兩支點間1/3部位或支撐的端頭;混泥土支撐的監測截面宜選擇在兩支點間1/3部位,并避開節點位置。4 每個監測點截面內傳感器的設置數量及布置應滿足不同傳感器測試要求。5。2.5 立柱的豎向位移監測點宜布置在基坑中部、多根支撐交匯處、地質條件復雜處的立桿上。監測點不應少于立柱總根數的5%,逆作法施工的基坑不應少于10,且均不應少于3根。立柱的內力監測點宜布置在受力較大的立柱

8、上,位置宜設在坑底以上各層立柱下部的1/3部位.5。2。6 錨桿的內力監測點應選擇在受力較大且有代表性的位置,基坑每邊中部、陽角處和地質條件復雜的區段宜布置監測點。每層錨桿的內力監測點數量應為該層錨桿總數的1%3%并不應少于3根。各層監測點位置在豎向上宜保持一致.每根桿體上的測試點宜設置在錨頭附近和受力有代表性的位置.5。2。7 土釘的內力監測點應選擇在受力較大且有代表性的位置,基坑每邊中部、陽角處和地質條件復雜的區段宜布置監測點。監測點數量和間距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各層監測點位置在豎向上宜保持一致.每根土釘桿體上的測試點應設置在有代表性的受力位置。5。2.8 坑底隆起(回彈)監測點的布置應符合

9、下列要求:1 監測點宜按縱向或橫向剖面布置,剖面宜選擇在基坑的中央以及其他能反映變形特征的位置,剖面數量不應少于2個.2 同一剖面上監測點橫向間距宜為10m30m,數量不應少于3個。5.2。9 圍護墻側向土壓力監測點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 監測點應布置在受力、土體條件變化較大或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2 平面布置上基坑每邊不宜少于2個監測點。豎向布置上監測點間距宜為2m5m,下部宜加密。3 當按土層分布情況布設時,每層應至少布設1個測點,且宜布置在各層土的中部.5。2。10 孔隙水壓力監測點宜布置在基坑受力、變形較大或有代表性的部位。豎向布置上監測點宜在水壓力變化影響深度范圍內按土層分布情況布設

10、,豎向間距宜為2m5m,數量不宜少于3個.5。2.11 地下水位監測點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基坑內地下水位當采用深井降水時,水位監測點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兩相鄰降水井的中間部位;當采用輕型井點、噴射井點降水時,水位監測點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周邊拐角處,監測點數量應視具體情況確定。 2 基坑外地下水位監測點應沿基坑、被保護對象的周邊或在基坑與被保護對象之間布置,監測點間距宜為20m50m。相鄰建筑、重要的管線或管線密集處應布置水位監測點;當有止水帷幕時,宜布置在止水帷幕的外側約2m處。3 水位觀測管的管底埋置深度應在最低設計水位或最低允許地下水位之下3m5m.承壓水水位監測管的濾管應埋置在所測

11、的承壓含水層中。4 回灌井點觀測井應設置在回灌井點與被保護對象之間。5.3 基坑周邊環境5。3.1 從基坑邊緣以外13倍基坑開挖深度范圍內需要保護的周邊環境應作為監測對象。必要時尚應擴大監測范圍。5。3。2 位于重要保護對象安全保護區范圍內的監測點的布置,尚應滿足相關部門的技術要求.5。3.3 建筑豎向位移監測點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 建筑四角、沿外墻角10m15m處或每隔23根柱基上,且每側不少于3個監測點.2 不同地基或基礎的分界線處。3 不同結構的分界處.4 變形縫、抗震縫或嚴重開裂處的兩側.5 新、舊建筑或高、低建筑交接處的兩側.6 高聳構筑物基礎軸線的對稱部位,每一構筑物不應少于4

12、點.5.3。4 建筑水平位移監測點應布置在建筑的外墻墻角、外墻中間部位的墻上或柱上、裂縫兩側以及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監測點間距視具體情況而定,一側墻體的監測點不宜少于3點。5。3.5 建筑傾斜監測點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 監測點宜布置在建筑角點、變形縫兩側的承重柱或墻上。2 監測點應沿主體頂部、底部上下對應布設,上、下監測點應布置在同一豎直線上。3 當由基礎的差異沉降推算建筑傾斜時,監測點的布置應符合本規范第5。3.3條的規定。5.3。6 建筑裂縫、地表裂縫監測點應選擇有代表性的裂縫進行布置,當原有裂縫增大或出現新裂縫時,應及時增設監測點。對需要觀測的裂縫,每條裂縫的監測點至少應設2個,且宜

13、設置在裂縫的最寬處及裂縫末端.5。3.7 管線監測點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 應根據管線修建年份、類型、材料、尺寸及現狀等情況,確定監測點設置。2 監測點宜布置在管線的節點、轉角點和變形曲率較大的部位,監測點平面間距宜為15m25m,并宜延伸至基坑邊緣以外13倍基坑開挖深度范圍內的管線。3 供水、煤氣、暖氣等壓力管線宜設置直接監測點,在無法埋設直接監測點的部位,可設置間接監測點。5。3.8 基坑周邊地表豎向位移監測點宜按監測剖面設在坑邊中部或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監測剖面應與坑邊垂直,數量視具體情況確定.每個監測剖面上的監測點數量不宜少于5個。5.3.9 土體分層豎向位移監測孔應布置在靠近被保護

14、對象且有代表性的部位,數量應視具體情況確定。在豎向布置上測點宜設置在各層土的界面上,也可等間距設置.測點深度、測點數量應視具體情況確定。6 監測方法及經度要求6。1 一般規定6。1。1 監測方法的選擇應根據基坑類別、設計要求、場地條件、當地經驗和方法適用性等因素綜合確定,監測方法應合理易行.6.1。2 變形監測網的基準點、工作基點布設應符合下列要求:1 每個基坑工程至少應有3個穩定、可靠的點作為基準點。2 工作基點應選在相對穩定和方便使用的位置。在通視條件良好、距離較近、觀測項目較少的情況下,可直接將基準點作為工作點。3 監測期間,應定期檢查工作基點和基準點的穩定性。6。1。3 檢測儀器、設備

15、和元件應符合下列規定:1 滿足觀測精度和量程的要求,且應具有良好的穩定性和可靠性。2 應經過校準或標定,且校核記錄和標定資料齊全,并應在規定的校準有效期內使用。3 監測過程中應定期進行監測儀器、設備的維護保養、檢測以及監測元件的檢查.6。1.4 對同一監測項目,監測時宜符合下列要求:1 采用相同的觀測方法和觀測路線.2 使用同一監測儀器和設備。3 固定觀測人員。4 在基本相同的環境和條件下工作.6。1。5 監測項目初始值應在相關施工工序之前測定,并取至少連續觀測3次的穩定值的平均值.6.1。6 地鐵、隧道等其他基坑周邊環境的監測方法和監測精度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以及主管部門的要求。6。1。7

16、除使用本規范規定的監測方法外,亦可采用能達到本規范規定精度要求的其他方法。6。2 水平位移監測6.2。1 測定特定方向上的水平位移時,可采用視準線法、小角度法、投點法等;測定監測點任意方向的水平位移時,可視監測點的分布情況,采用前方交會點、后方交會點、極坐標法等;當測點與基準點無法通視或距離遠時,可采用GPS測量法或三角、三邊、邊角測量與基準線法相結合的綜合測量方法。6。2。2 水平位移監測基準點的埋設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變形測量規范JGJ8的有關規定,宜設置有強制對中的觀測墩,并宜采用精密的光學對中裝置,對中誤差不宜大于0。5mm。6。2.3 基坑圍護墻(邊坡)頂部、基坑周邊管線、鄰近建筑

17、水平位移監測精度應根據其水平位移報警值按表6.2。3確定.表6.2。3 水平位移監測精度要求(mm)水平位移報警值累計值D(mm)D<2020D4040D60D60變化速率D(mm/d)D22D44D6D6監測點坐標中誤差0。31.01。53。0注:1 監測點坐標中誤差,是指監測點相對測站點(如工作基點等)的坐標中誤差,為點位中誤差的1/;2 當根據累計值和變化速率選擇的精度要求不一致時,水平位移監測精度優先按變化速率報警值的要求確定;3 本規范以中誤差作為衡量精度的標準。6。3 豎向位移監測6。3。1 豎向位移監測可采用幾何水準或液體靜力水準等方法。6。3.2 坑底隆起(回彈)宜通過設

18、置回彈監測標,采用幾何水準并配合傳遞高程的輔助設備進行監測,傳遞高程的金屬桿或鋼尺等應進行溫度。尺長和拉力等項修正。6.3。3 圍護墻(邊坡)頂部、立柱、基坑周邊地表、管線和鄰近建筑的豎向位移監測精度應根據其豎向位移報警值按表6。3。3確定。表6。3.3豎向位移監測精度要求(mm)豎向位移報警值累計值(mm)202040406060變化速率(mm/d)224466監測點測站高差中誤差0.150.30。51。5注:監測點測站高差中誤差是指相應精度與視距的幾何水準測量單程一測站的高差中誤差。6。3。4 坑底隆起(回彈)監測的精度應符合表6。3.4的要求。表6。3。4 坑底隆起(回彈)監測的精度要求

19、(mm)坑底回彈(隆起)報警值4040606080監測點測站高差中誤差1.02。03。06.3。5 各監測點與水準基準點或工作基點應組成閉合環路或符合水準路線.6。4 深層水平位移監測6。4。1 圍護墻或土體深層水平位移的監測宜采用在墻體或土體中預埋測斜管、通過測斜儀觀測各深度處水平位移的方法。6.4.2 測斜儀的系統精度不宜低于0。25mm/m,分辨率不宜低于0.02mm/500mm。6.4。3 測斜管應在基坑開挖1周前埋設,埋設時應符合下列要求。1 埋設前應檢查測斜管質量,測斜管連接時應保證上、下管段的導槽相互對準、順暢,各段接頭及管底應保證密封。2 測斜管埋設時應保持豎直,防止發生上浮、

20、斷裂、扭轉;測斜管一對導槽的方向應與所需測量的位移方向保持一致。3 當采用鉆孔法埋設時,測斜管與鉆孔之間的孔隙應填充密實。6.4.4 測斜儀探頭置入測斜管底后,應待探頭接近管內溫度時再量測,每個監測點均應進行正、反兩次量測.6。4。5 當以上部管口作為深層水平位移的起算點時,每次監測均應測定管口坐標的變化并修正。6.5 傾斜監測6.5.1 建筑傾斜觀測應根據現場觀測條件和要求,選用投點法、前方交會法、激光鉛直儀法、垂吊法、傾斜儀法和差異沉降法等方法。6。5。2 建筑傾斜觀測精度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工程測量規范GB50026及建筑變形測量規范JGJ8的有關規定。6。6 裂縫監測6.6.1 裂縫監測

21、應監測裂縫的位置、走向、長度、寬度,必要時尚應監測裂縫深度。6.6。2 基坑開挖前應記錄監測對象已有裂縫的分布位置和數量,測定其走向、長度、寬度和深度情況,監測標志應具有可供量測的明晰端面或中心.6。6。3 裂縫監測可采用一下方法:1 裂縫寬度監測宜在裂縫兩側貼埋標志,用千分尺或游標卡尺等直接量測,也可用裂縫計、粘貼安裝千分表量測或攝影量測等。2 裂縫長度監測宜采用直接量測發。3 裂縫深度監測宜采用超聲波、鑿出法等.6。6.4 裂縫寬度量測精度不宜低于0。1mm,裂縫長度和深度量測精度不宜低于1mm。6.7 支護結構內力監測6。7.1 支護結構內力可采用安裝結構內部或表面的應變計或應力進行量測

22、。6。7。2 混泥土構件可采用鋼筋應力計或混泥土應變計等量測,鋼構件可采用軸力計或應變計等量測.6。7。3 內力監測值宜考慮溫度變化等因素的影響.6。7。4 應力記或應變計的量程宜為設計值的2倍,精度不宜低于0。5F·S,分辨率不宜低于0。2%F·S。6.7。5 內力監測傳感器埋設前應進行性能檢驗和編號。6。7.6 內力監測傳感器宜在基坑開挖前至少1周埋設,并取開挖前連續2d獲得的穩定測試數據的平均值作為初始值.6。8 土壓力監測6。8。1 土壓力宜采用土壓力計量測.6.8.2 土壓力計的量程應滿足被測壓力的要求,其上限可取設計壓力的2倍,精度不宜低于0.5F·S

23、,分辨率不宜低于0。2%F·S。6。8.3 土壓力埋設可采用埋入式或邊界式.埋設時應符合下列要求:1 受力面與所監測的壓力方向垂直并緊貼被監測對象.2 埋設過程中應有土壓力膜保護措施。3 采用鉆孔法埋設時,回填應均勻密實,且回填材料宜與周圍巖土體一致。4 做好完整的埋設記錄.6。8.4 土壓力計埋設以后應立即進行檢查測試,基坑開挖前應至少經過1周時間的監測并取得穩定初始值。6。9 孔隙水壓力監測6。9。1 孔隙水壓力宜通過埋設鋼弦式或應變式等孔隙水壓力計測試。6。9.2 孔隙水壓力計應滿足一下要求:量程滿足被測壓力范圍的要求,可取靜水壓力與超孔隙水壓力之和的2倍;精度不宜低于0。5F

24、·S ,分辨率不宜低于0。2F·S.6。9。3 孔隙水壓力計埋設可采用壓入法、鉆孔法等.6.9.4 孔隙水壓力計應事前埋設,埋設前應符合下列要求:1 孔隙水壓力計浸泡飽和,排除透水石中的氣泡.2 檢查標定數據,記錄探頭編號,測讀初始讀數.6。9。5 采用鉆孔法埋設孔隙水壓力計時,鉆孔直徑宜為110mm130mm,不宜使用泥漿護壁成孔,鉆孔應圓直、干凈;封口材料宜采用直徑10mm20mm的干燥膨潤土球。6.9。6 孔隙水壓力計埋設后應測量初始值,且宜逐日量測1周以上并取得穩定初始值。6。9。7 應在孔隙水壓力監測的同時測量孔隙水壓力計埋設位置附近的地下水位。6。10 地下水位

25、監測6。10。1 地下水位監測宜通過孔內設置水位管,采用水位計進行量測。6.10.2 地下水位量測精度不宜低于10mm。6。10。3 潛水水位管應在基坑施工前埋設,濾管長度應滿足量測要求;承壓水位監測時被測含水層與其他含水層之間應采取有效的隔水措施。6.10.4 水位管宜在基坑開始降水前至少1周埋設,且宜逐日連續觀測水位并取得穩定初始值。6。11 錨桿及土釘內力監測6。11。1 錨桿和土釘的內力監測采用專用測力計、鋼筋應力計或應變計,當使用鋼筋束時宜監測每根鋼筋的受力。6.11。2 專用測力計、鋼筋應力計和應變計的量程宜為對應設計值的2倍,量測精度不宜低于0。5F·S,分辨率不宜低于

26、0。2%F·S。6.11.3 錨桿或土釘施工完成后應對專用測力計、應力計或應變計進行檢查測試,并取下一層土方開挖前連續2d獲得的穩定測試數據的平均值作為其初始值。6。12 土體分層豎向位移監測6。12。1 土體分層豎向位移可通過埋設磁環式分層沉降標,采用分層沉降儀進行量測;或者通過埋設深層沉降標,采用水準測量方法進行量測.6。12.2 磁環式分層沉降標或深層沉降標應在基坑開挖前至少1周埋設。采用磁環式分層沉降標時,應保證沉降管安置到位后與土層密貼牢固。6.12.3 土體分層豎向位移的初始值應在磁環式分層沉降標或深層沉降標埋設后量測,穩定時間不應少于1周并獲得穩定的初始值。6.12。4

27、 采用分層沉降儀量測時,每次測量應重復2次并取其平均值作為測量結果,2次讀數較差不大于1。5mm,沉降儀的系統精度不宜低于1.5mm;采用深層沉降標結合水準測量時,水準監測精度宜參照表6。3.4確定。6。12.5 采用磁環式分層沉降標監測時,每次監測均應測定沉降管口高程的變化,然后換算出沉降管內各監測點的高程.7 監 測 平 率7。0。1 基坑工程監測頻率的確定應滿足能系統反映監測對象所測項目的重要變化過程而又不遺漏其變化時刻的要求。7。0.2 基坑工程監測工作應貫穿于基坑工程和地下工程施工全過程。監測期用從基坑工程施工前開始,直至地下工程完成為止。對有特殊要求的基坑周邊環境的監測應根據需要延

28、續至變形趨于穩定后結束。7.0。3 監測項目的監測頻率應綜合考慮基坑類別、基坑及地下工程的不同施工階段以及周邊環境、自然條件的變化和當地經驗而確定.當監測值相對穩定是,可適當降低監測頻率.對于應測項目,在無數據異常和事故征兆的情況下,開挖后現場儀器監測頻率可按表7.0。3確定。表7.0。3 現場儀器監測的監測平率基坑類別施工進程基坑設計深度(m)5510101515一級開挖深度(m)51次/1d1次/2d1次/2d1次/2d5101次/1d1次/1d1次/1d102次/1d2次/1d底板澆筑后時間(d)71次/1d1次/1d2次/1d2次/1d7141次/3d1次/2d1次/1d1次/1d14

29、281次/5d1次/3d1次/2d1次/1d281次/7d1次/5d1次/3d1次/3d二級開挖深度(m)51次/2d1次/2d5101次/1d底板澆筑后時間(d)71次/2d1次/2d7141次/3d1次/3d14281次/7d1次/5d281次/10d1次/10d注: 1 有支撐的支護結構各道支撐開始拆除到拆除完成后3d內監測頻率應為1次/1d;2 基坑工程施工至開挖前的監測頻率視具體情況確定;3 當基坑類別為三級時,監測頻率可視具體情況適當降低;4 宜測、可測項目的儀器監測頻率可視具體情況適當降低。7。0。4 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提高監測頻率:1 監測數據達到報警值.2 監測數據變化

30、較大或者速率加快.3 存在勘察未發現的不良地質。4 超深、超長開挖或未及時加撐等違反設計工況施工。5 基坑及周邊大量積水、長時間連續降雨、市政管道出現泄漏。6 基坑附近地面荷載突然增大或超過設計限制。7 支護結構出現開裂.8 周邊地面突發較大沉降或出現嚴重開裂。9 鄰近建筑突發較大沉降、不均勻沉降或出現嚴重開裂.10 基坑底部、側壁出現管涌、滲漏或流沙等現象.11 基坑工程發生事故后重新組織施工。12 出現其他影響基坑及周邊環境安全的異常情況。7。0。5 當有危險事故征兆時,應實時跟蹤監測。8 監 測 報 警8。0.1 基坑工程監測必須確定監測報警值,監測報警值應滿足基坑工程設計、地下結構設計

31、以及周邊環境中被保護對象的控制要求。監測報警值應由基坑工程設計方確定。8。0。2 基坑內、外地層位移控制應符合下列要求:1 不得導致基坑的失穩。2 不得影響地下結構的尺寸、形狀和地下工程的正常施工。3 對周邊已有建筑引起的變形不得超過先關技術規范的要求或影響其正常使用。4 不得影響周邊道路、管線、設施等正常使用.5 滿足特殊環境的技術要求。8.0。3 基坑工程監測報警值應由監測項目的累計變化量和變化速率值共同控制.8.0。4 基坑及支護結構監測報警值應根據土質特征、設計結果及當地經驗等因素確定;當無當地經驗時,可根據土質特征、設計結果以及表8。0。4確定。表8。0。4 基坑及支護結構監測報警值

32、序號監測項目支護結構類型基坑類別一級二級三級累計值變化速率(mm/d)累計值變化速率(mm/d)累計值變化速率(mm/d)絕對值(mm)相對基坑深度(h)控制值絕對值(mm)相對基坑深度(h)控制值絕對值(mm)相對基坑深度(h)控制值1圍護墻(邊坡)頂部水平位移放坡、土釘墻、噴錨支護水泥土墻30350。30.4%51050600。6%0。8101570800。81。01520鋼板樁、灌注樁、型鋼水泥土墻、地下連續墻25300。2%0。3%2340500。5%0。7%4660700.60。8%8102圍護墻(邊坡)頂部豎向位移放坡、土釘墻、噴錨支護水泥土墻20350。30.4%3550600。60.8%5870800.8%1.0810鋼板樁、灌注樁、型鋼水泥土墻、地下連續墻10200。10。22325300。30.53435400.50。6453深層水平位移水泥土墻30350。30.451050600.60.8101570800.81。01520鋼板樁50600。6%0。723808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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