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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一章1、2016 年國慶放長假,受聘于上海某公司的黎民準備與妻子趁假期外出旅游。黎民在晚報上查閱了不少旅行社登載的廣告,決定選擇新江旅行社提供的昆明大理五日游。于是黎民在 9 月 25 日親自到新江旅行社辦妥了手續,預約旅行時間為10 月 2 日上午飛機去昆明, 10 月 7 日上午飛機回;在云南期間有進口空調大巴接送至旅館及各景點;住宿條件為三星級賓館、雙人房;旅行社承擔第一門票及三餐,每日餐費為50 元/人;旅行社為每一名游客提供人身意外傷害險,保額為2 萬元;每人費用為4500 元/ 人。黎民當即付款 9000 元。 9 月 30 日,旅行社與黎民又進行了確認,并告之具體起程時間。1

2、0月 2 日上午,參加旅行的游客來到指定地點,應到45 個人(包括一名導游) ,實到 44人,有一位叫萬林的游客因昨夜搓麻將突發腦梗阻死亡。大家來到機場,不料由于機場有大霧,班機推遲了兩個小時才起飛。到達昆明后,游客在機場又等了近兩個小時,才開來了一輛國產大巴車,且未開空調。游客們表示不滿,而司機則責怪是他們遲到違約在先。車至旅館后,游客們發現該旅館實為二星級賓館,而且因旅游情況火爆,在雙人房里均加鋪一張。游客們提出不滿意見,但在旅游期間一直未能解決。在以后幾天的旅游中,游客對景點游覽時間太短、三餐價高質次等頗為不滿。10 月 6 日,在去一景點游覽途中,游客與司機、導游又發生爭執。司機竟然毆

3、打游客,將黎民等三人打傷并摔壞了黎民的一架照相機。后在當地警方的干涉下,司機被治安拘留。結束這次不太愉快的旅行回到上海后, 游客們紛紛向新江旅行社和消費者協會投訴,黎民等三人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請分析本案例中的法律事實及其引起的法律后果。答案 (1 )黎民等游客與新江旅行社約定昆明大理五日游,這是合法行為,引起了游客與旅行社之間的旅游勞務法律關系的發生受到法律法規的保護。(2)10 月 2 日, 上午飛機誤點是因機場大霧, 是自然現象引起了乘客與航空公司的運輸法律關系發生變更 (時間延后 )。這種絕對事件往往被認為是不可抗力,當事人都無過錯,所以任何一方均不應承擔責任。(3) 游客萬林在旅行前

4、死亡,他與旅行社的旅行勞務法律關系隨之終止,他的死亡不是他自己和旅行社所能決定的,是絕對事件。(4) 游客們到達云南后,旅行社未提供原先約定的住宿、就餐及出行條件,是違約行為 ,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旅游合同中已約定過違約責任,就按約定做 ;若沒有約定,按照民法通則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的規定,也要承擔賠禮道歉、賠償等責任。(5) 同機毆打黎民等三名游客是違法行為, 侵犯了他人合法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 ,應受到法律制裁。(6) 受傷的游客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 保險賠償關系的發生需要訂立保險合同和發生保險事故兩個法律事實出現才能成立。本案中以上兩個事實均已出現,所以引起了保險賠償關系的發生。

5、保險公司賠償后,可以向加害人追償。受傷的游客也可直接要求新江旅行社給予損害賠償,因為導游、司機都是旅行社的雇傭人員,他們在行使職務時給第三人造成的損害旅行社應承擔后果。2、 2017 年 4 月 10 日甲因煤氣爆炸受傷住院,于 4 月 20 日出院。甲在 4 月 21 日找煤氣灶廠要求索賠,遭到拒絕。甲若要提起訴訟,應在什么時間之前提起訴訟答 :本題中,公民甲身體受傷要求賠償,發生在 2017 年 4 月 10 日使用民法通則的特殊訴訟時效,所以訴訟時效為一年,即 2017 年 4 月 10 日-2018 年 4 月.10 日,而 2018 年 4 月 10 日持續到了總則后,所以訴訟時效為

6、三年,中途又找煤氣灶廠要求索賠,導致訴訟時效中斷,所以應在2020 年 4 月 21 日前提起訴訟。3、2017 年 1 月 1 日,甲拒絕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務一直未向甲主張權利。2017年 10 月 1 日,乙因發生意外事故無法行使權利,直到11 月 1 日才恢復健康。乙請求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從何時起之何時止。答:2017年 1月1日-2020年 1月 1日4、2011 年 5 月 1 日,B 公司向 A 公司訂購價值6 萬元的黃桃。 合同規定: A 公司在 2011年 6 月前向 B 公司交付 30 噸黃桃,每噸價格2000 元; B 公司則應于 2011 年 5 月上旬

7、先付款 50%,其余貨款在 B 公司收到黃桃后10 日內付清。 2011 年 5 月 5 日, B 公司付款 3 萬元給 A 公司, 2011 年 6 月 15 日 A 公司將黃桃送至B 公司, B 公司收貨后,認為黃桃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 致函 A 公司要求減少價款, A 公司收到信后回函否認。2011 年 7 月因市場上黃桃需求量不大, 而黃桃又不宜長時間保存,B 公司就將黃桃進行了降價處理。 2011 年 9 月 20 日, A 公司派人到 B 公司索要剩余3 萬元貨款, B 公司說黃桃質量不合乎合同要求,要求減少價款。A 公司不同意,雙方當時各執己見,協商沒有結果。后來因為 A

8、公司管理層變更,一直未再向B 公司提出清償貨款的請求。 2013年, A 公司在清理債權債務時發現存在此筆款項,于是于2013 年 7 月 5 日向某市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 B 公司清償剩余 3 萬元價款并賠償損失。B 公司則以原告的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問:(1)原告請求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是幾年?( 2)B 公司的抗辯能否成立,本案最后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如何計算?( 3)A 公司提起訴訟之后,對訴訟時效發生何種法律效力?( 4)假設 A 公司 2013 年 7 月 5 日未起訴 B 公司,而 B 公司在 2014 年 7 月又主動將這筆款項給了A 公司,事后 B 公司想起訴訟時效

9、已過想向A 公司要回錢,可以嗎?答 :( 1)2 年( 2)不成立。最后的訴訟時效應從 2011 年 9 月 20 日開始計算,因為 2011 年 9 月 20 日 A 公司派人到 B 公司提出清償貨款的請求, 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所以訴訟時效為 2011 年 9 月 20 日-2013 年 9 月 20 日, 2013 年 7 月 5 日在訴訟時效時效范圍內。( 3)導致訴訟時效再次中斷。( 4) B 公司不可以要求返還已經支付給 A 公司的價款。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5、光明商場委托順發實業公司代購電冰箱和電風扇各100 臺。順發實業公司

10、接受光明商場的委托后, 便以光明商場的名義同自己代理的另一家公司即長天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了購買100 臺電冰箱的合同; 與該實業公司下屬的某一分公司簽訂了購買100 臺電風扇的合同,而后又以光明商場的名義與某自行車廠簽訂了購買自行車50 臺的合同。自行車廠和長天電器股分有限公司按合同約定的條件發貨。光明商場在收到電冰箱后,經檢驗發現冰箱和風扇有質量問題,遂拒付貨款,并要求退貨;光明商場在收到自行車后,經驗收合格并估計有相當大的銷售市場,遂依合同付款,后因市場和季節性發生變動,光明商場致函順發實業公司不要再為其采購電風扇,而此時該實業公司下屬的分公.司已發送 100 臺電風扇給光明商場, 光明

11、商場接到領貨通知后,拒絕受領,遂發生爭議。問題:( 1)順發實業公司代理光明商場與長天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2)順發實業公司代理光明商場與該實業公司下屬的分公司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3)順發實業公司代理光明商場與該自行車廠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4)光明商場與長天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糾紛應如何處理?( 5)光明商場與順發實業公司下屬的分公司的糾紛應如何處理?答案 :(1)無效。因其屬于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簽訂合同,依法屬于無效合同。(2)無效。因為該公司隸屬于順發實業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屬該實業公司的一一個職能部門。所以該合同屬

12、于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簽訂的合同,依法屬于無效合同。(3)有效。雖然該合同的簽訂是由于順發實業公司超越其代理權限的行為,但事后商場的接收貨物和付款行為,可視為對順發實業公司超越代理權的代理行為的追認,所以依法有效。(4)因雙方合同無效,光明商場應將電冰箱如數返還長天電器股份有限公司。(5)因雙方合同無效,光明商場有權拒收貨物和拒付貨款。6、劉某與 A、B 兩人欲設立一普通合伙企業,3 人商定各出資2 萬元,并訂立了書面合同。經過籌備,發現資金仍然不夠,劉某于是動員其妹劉乙支持他們2 萬元。劉乙表示可以,但要參加合伙的盈余分配。經劉甲與兩位合伙人商議,對劉乙參與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約定劉

13、乙不得參與合伙的經濟活動。兩年后,劉乙從側面了解到該合伙企業經營情況不景氣, 就以結婚缺錢為由, 要求抽回她的 2 萬元,劉甲不允。某日,劉甲外出,劉乙找到另外兩位合伙人, 以同樣人,以同樣的理由要求還錢, 礙于劉甲與劉乙的關系,兩合伙人將該合伙企業當時僅有的 1.2 萬元現金交給劉乙。劉甲得知以后十分不滿,待劉乙催還剩下的8000 元時,告知劉乙該合伙企業虧損2.4 萬元,劉乙的8000 元應用作還債,不予歸還。剩余債務的債權人仍在追討之中。根據以上事實。請回答:合伙企業的虧損及債務應如何承擔?答:根據合伙企業設立的五個條件 : a,兩個以上合伙人 b, 簽訂楊面合伙協議 6, 合伙人出資

14、d 確定合伙企業的名稱 c, 有經營的場所和必要的經營經營條件。由上可知,該合伙企業沒有名稱,法律是不允許的,而沒有合伙負責人法律是允許的。1 合伙人出資并多加盈余分配,,視為合伙人。2 該企業的債務,應該由劉某,劉乙個 A, B 四個合伙人共同負擔,首先,劉乙應該歸還 1.2 萬元給企業,用于歸還債務。其次,還剩余的 1.2 萬由四個各承擔三千元。.第二章1、2012 年 1 月,甲、乙、丙、丁四人決定投資設立一普通合伙企業,并簽訂了書面合伙協議。合伙協議的部分內容如下: ( 1)甲以貨幣出資 10 萬元,乙以實物折價出資 8 萬元,經其他三人同意, 丙以勞務折價出資 6 萬元,丁以貨幣出資

15、 4 萬元;( 2)甲、乙、丙、丁按 2:2:1:1 的比例分配利潤和承擔風險; (3)由甲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其他三人均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但簽訂購銷合同及代銷合同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合伙協議中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合伙企業在存續期間,發生下列事實:(1)2012 年 5 月,甲以合伙企業的名義與A 公司簽訂了代銷合同,乙合伙人獲知后,認為該合同不符合合伙企業利益,經與丙、丁商議后,即向A 公司表示對該合同不予承認,因為甲無單獨與第三人簽訂代銷合同的權力。(2)2013 年 1 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 其退伙并不給合伙企業造成任何不利影響。2013年 3 月,合伙人

16、丁撤資退伙。于是,合伙企業又接納戊入伙,戊出資4 萬元。 2013 年 4月,合伙企業的債權人 A 公司要求現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丁以自己已經退伙為由,拒絕承擔清償責任。戊以自己新入伙為由,拒絕對其入伙前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3)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甲為了改善企業經營管理,于 2012 年 4 月獨自決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B 擔任該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并以合伙企業名義為C 公司提供擔保。(4)2013 年 4 月,合伙人乙在與D 公司的買賣合同中,無法清償D 公司的到期債務8萬元。 D 公司于 2013 年 6 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判決D 公司勝訴。

17、 D 公司于 2013 年 8 月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業中全部財產份額。問題:甲以合伙企業名義與 A 公司所簽代銷合同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丁的主張是否成立?戊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甲聘任 B 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及為C公司提供擔保的行為是否合法?合伙人乙被法院強制執行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后,合伙企業決定對乙進行除名的做法是否合法?思考:如果丁向A 公司償還了24 萬元的債務,丁可以追償嗎?答 :(I)“代銷合同”合法, A 公司為善意人。(2) T 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因為債務發生在退伙前。丁可以向“甲,乙,內,成”以出資比例“ 22.11”追償。(3)戊

18、的主張不成立,戊加入合伙企業前就有權對企業的債務進行了解,其加入即代表接受企業的所有債務。(4)都不合法,甲聘請合伙人以外的人員進行管用經營及為 C 公司提供擔保,必經過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問意。威脅到財產,其他合伙人的利益。(5)不合理,因為乙的財產是被強制執行的,應屬于當然退伙,不符合除名的條件 (未履行出資義務,有不正當行為或重大過大造成損失以及其他的定事由)。2、甲某在乘坐出租車時丟失價值 2000 元的一部手機。 出租車司機拾得后將手機交公安機關招領。招領期滿后,公安部門依法對該手機進行拍賣,被乙某購得。乙某在商店購物時,該機被小偷偷去,丙某從小偷處以 500 元購得此機后不久又遺失,被

19、人拾得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招領失物時,甲某、乙某、丙某都到公安機關認領該機。請問:該手機應該歸誰所有?為什么?.答案 :應該歸乙所有。因為乙是在公安機關招領期滿后通過正常的拍賣獲得的。甲可以取得公安機關拍賣手機的價款,并扣除拍賣費用。雖然甲喪失了對手機的追索權,但在五年內并不喪失獲取手機價款的權利。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條之規定,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丙以 500 元購得價值 2000 元的手

20、機,顯然不屬于善意取得,已沙嫌銷贓罪。3、甲因其急需用錢,將一棟地理位置較好的房屋賣給乙,雙方于4 月 1 日簽訂了買賣合同,乙當日向甲支付了200 萬元的購房款。 4 月 20 日,甲又與丙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于 4 月 30 日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4 月 21 日,甲又與戊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戊當即付款。討論該房屋的歸屬?.第四章1、2007 年 7 月,廣州特種燈具有限責任公司依法登記成立,按照公司章程及登記核準的經營范圍是:生產、銷售特種燈具、廣告裝潢裝飾燈、舞臺藝術燈。同年8月2日,燈具公司得知一物資公司有一批三合板待銷,同時又得知一保麗板廠急需三合板。燈具公司于 8 月 10 日

21、與物資公司簽訂了一份購進2 萬張三合板、 每張 45 元的購銷合同; 合同中還約定燈具公司預付物資公司27 萬元作為定金。 8 月 22 日,燈具公司又與保麗板廠簽訂了一份2 萬張三合板的購銷合同,單價為50 元,預付定金30 萬元,定金到位后30 天交貨。合同訂立后, 8 月 23 日,保麗板廠的30 萬元定金以匯票形式到位,8 月 24 日,燈具公司到物資公司看貨, 方知物資公司無貨可供, 遂通知保麗板廠退還其30 萬元定金。保麗板廠只要貨,不同意退回定金,并以燈具公司違約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并賠償損失。問:該糾紛如何處理?答 :燈具公司超出規定的經營范圍, 所簽合同無效,應對

22、合同無效承擔主要責任,判決燈具公司返還保麗板廠 30 萬元定金,并賠償利息及經濟損失 8764 元。2、甲、乙、丙于2012 年出資設立 A 有限責任公司。其中,甲以機器設備作價160 萬元出資。乙、丙各以40 萬的貨幣出資,并足額繳納。2014 年 1 月, A 公司欠下 B 公司貨款 500 萬, A 公司全部財產經評估為 300 萬 ,其中,機器設備評估值僅為 60萬元。 B公司經調查還發現,機器設備出資時未經法定評估。2014 年 8 月 2 日,B 公司請求法院認定甲未履行出資義務。問: A 公司的債務如何承擔?答:有限責任公司以公司資產為限承擔責任。正常情況下應為300 萬元。現在

23、如果法院認定甲未履行出資義務。則甲應追加出資160-60100 萬元甲追加的 100 萬元屬于公司資產也嘗還B 公司。現在如果法院認定甲未履行出資義務,則B 公司可以收回大概400 萬。3、甲持有 A 公司 20%的股權, 2014 年 3 月,甲將其股權作價 100 萬元轉讓給乙,但未及時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2014 年 4 月,甲又作價 150 萬轉讓給不知情的丙,并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乙知曉后非常氣憤,對此提出異議。2014 年 6 月乙遇車禍而死。乙的兒子認為其享有合法繼承權,并與甲、丙二人發生爭議。問:該爭議如何解決?答:未找到4、案例 1A 公司是一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200

24、1 年度發生如下事項:為擴大經營渠道,A 公司經批準于1 月成立一家分公司兼營裝飾材料業務,并由董事蘇某兼任該分公司經理。4 月,蘇某代理B 公司從國外進口一批新型裝飾材料,并以B公司名義全部銷售給C 公司。蘇某從此項交易中獲利5 萬元。A公司董事會于3 月 11 日召開會議,公司共有董事9 人,有 5 人親自出席。列席會議的 1 名向會議提交了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董事甲出具的代為行使表決權的授權委托書,委托該名監事行使表決權。 該會議主要討論了三項議案: 決定解雇某會計師事務所; 決定解雇裝飾材料分公司經理蘇某,并由副董事長李某兼任分公司經理; 由于獨立董事楊某連續3 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

25、董事會決定撤換楊某,并補選張某擔任A.公司的獨立董事,任期為 6 年。會議結束后,所有決議事項均載入會議記錄,并由董事長和記錄員在記錄上簽名。A公司于 6 月 20 日召開股東大會年會,并以普通決議方式通過三項議案: 決定發行公司債券; 決定回購本公司的股票; 通過了董事會擬訂的虧損彌補方案。要求: 1、根據上述要點 所述內容,說明蘇某的行為是否合法?2、根據上述要點所述內容,說明列席董事會會議的監事接受董事委托行使表決權、董事會作出的決議以及會議記錄是否存在不當之處?請說明理由。3、根據上述要點 所述內容,說明股東大會通過的決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請說明理由。答: 1、蘇某行為違法,他違背了競

26、業禁止義務,蘇某為A 公司董事,屬于高級管理人員, A 公司經營的項目為裝飾材料業務, 而他代理的也為裝飾材料, 所以他違背了競業禁止義務。2、A. 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不能委托監事,B.解雇蘇某不必由董事會決議C.撤換楊某要由股東大會決議, 獨立董事任期三年D.所有董事都要在記錄上簽名3、A. 發行公司債務和回購股票, 需要由特別決議通過, 經由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B 董事會擬訂的虧損彌補方案由普通決議,即出席會議代表的二分之 -一以上表決通過5、案例 2 某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于2000 年 8 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該公司董事會于2001 年 3 月 28 日召開

27、會議, 該次會議召開的情況以及討論的有關問題如下:公司董事會由7 人組成。出席該次會議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 B、董事 C、董事 D;董事 E 因出國考察不能出席會議;董事 F 因參加人民代表大會不能出席會議,電話委托董事 A 代為出席并表決; 董事 G 因病不能出席會議, 委托董事會秘書 H 代為出席并表決。會議作出決議: 2001 年 7 月 8 日舉行 2000 年度股東大會年會,除例行提交有關事項由該次股東大會年會審議外,還將就下列事項提交會議已普通決議審議通過,即:增加2 名獨立董事;修改公司章程。根據總經理的提名,出席會議的董事討論并一致同意,聘任張某為公司財務負責人,年薪 10 萬

28、;董事會討論通過了公司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表決時,除董事B 反對外,其他均表示同意。該次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全體董事和列席會議的監事簽名后存檔。問題: 根據 所提內容,出席會議的董事人數是否符合規定?董事F、 G 委托他人出席是否有效?指出 中不符合規定之處。根據 中所提內容,董事會通過的兩項決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指出 中不符合規定之處。答: (1)首先,出席該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人數符合規定。根據有關規定,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人數須有 1/2 以上,即可舉行。其次,董事 F 電話委托董事 A 代為出席董事會會議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

29、為出席。再次,董事 G 委托董事會秘書 H 出席董事會會議不符合規定。 根據有關規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只能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不能委托董事之外的人代為出席。.(2)首先,該次董事會會議決定股份公司股東大會年會于2001 年 7 月 8 日舉行不符合規定。根據有關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年會應當于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后的 6 個月之內舉行,董事會會議決定股東大會年會于7 月 8 日舉行超過了 6 個月。其次,股份公司與本公司市場部的項目經理李某簽訂的一份將公司的一項重要業務委托李某負責管理的合同提交股東大會并以普通決議通過不符合規定。根據有關規定,該項內容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3)

30、首先,出席本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討論并一致通過的聘任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的決議符合規定。根據有關規定,該決議事項屬于董事會職權范圍的內容。其次,批準公司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不符合規定。根據有關規定,董事會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公司董事由 7 人組成,董事 B 反對該事項后,實際只有 3 名董事同意,未超過全體董事的半數。(4)董事會會議形成的會議記錄有兩處不規范。首先,該會議記錄應當有會議記錄員的簽名;其次該次會議記錄無須列席會議的監事簽名。6、 案例 2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成立于2010 年 9 月 3 日,公司股票自2013 年 2 月 1 日起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

31、易。公司章程規定,凡投資額在2000 萬元以上的投資項目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討論決定。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是一軟件公司,甲公司董事李某為其出資人之一。乙公司于 2013 年 1 月新研發一高科技軟件,但缺少 3000 萬元生產資金。遂于甲公司洽談,希望甲公司投資 3000 萬元用于生產此軟件。2013 年 2 月 10 日,甲公司董事會直接就投資生產軟件項目事宜進行討論表決。全體董事均出席董事會并參與表決。在表決時,董事陳某對此投資項目表示反對,其意見被記載于會議記錄,趙某等其余8 名董事均表決同意。隨后,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投資合作協議,雙方就投資數額、利潤分配等事項作了約定。3 月

32、 1 日,甲公司即按約定投資 3000 萬元用于此軟件生產項目。2013 年 8 月,軟件產品投入市場,但由于產品性能不佳,銷售狀況很差,導致甲公司軟件投資項目而損失重大。2013年 11 月 1 日,甲公司董事李某建議其朋友王某拋售所持有甲公司的全部股票。11 月 5 日,甲公司將有關該投資軟件項目而損失重大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以公告。甲公司的股票價格隨即下跌。2013 年 11 月 20 日,持有甲公司 2%股份的發起人股東鄭某以書面形式請求公司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趙某等董事就投資軟件項目的損失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公司監事會拒絕提起訴訟

33、,鄭某遂以自己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趙某等董事負賠償責任。此后,鄭某考慮退出甲公司, 擬于 2013 年 12 月 20 日將其所持有的甲公司全部股份轉讓給他人。要求:( 1)董事李某是否有權對甲公司投資生產軟件項目決議行使表決權?說明理由。( 2)董事們是否應就投資軟件項目的損失對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說明理由。( 3)董事李某建議其朋友王某拋售甲公司股票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4)股東鄭某以自己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5)股東鄭某是否可以于 2007 年 12 月 20 日轉讓全部股份?說明理由。答: (1)董事李某無權對甲公司投資生產軟件

34、項目決議行使表決權。根據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本題中,甲公司董事李某是乙公司的出資人之一,因此在甲公司對乙公司的投資項目表決時,李某應該予以回避,不得行使表決權。(2)董事陳某不應就投資軟件項目的損失對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規定,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本題中,董事陳某對此投資項目表示反對,其意見也被記載于會議記錄,因此陳某對此投資項目所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3)

35、董事李某建議其朋友王某拋售甲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屬于內幕信息的知情人,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入或者賣出該公司的證券,不得泄露該信息,也不得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本題中,董事李某屬于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其建議朋友王某拋售甲公司股票的行為是不合法的。(4)股東鄭某以自己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份有限公司連續 180 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

36、提起訴訟。監事會拒絕提起訴訟的,股份有限公司連續 180 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題中,鄭某持有甲公司 2%的股份,符合股東代表訴訟的主體要求,依法請求監事會提起訴訟后,監事會拒絕提起,因此,鄭某可以自己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5)股東鄭某不能于 2005 年 12 月 20 日轉讓全部股份。根據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內不得轉讓。本題中,甲公司股票自2005 年 2 月 1 日起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因此發起人持有的股

37、票應自此次公開發行股票日2005年 2 月 1 日后的 1 年內不得轉讓,即: 2005 年 2 月 1 日2006年 2 月 1 日,因此,鄭某在 2005 年 12 月 20 日轉讓全部股份是不符合規定的。7、案例 4 甲、乙、丙擬共同出資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該公司章程草案有關要點如下:(1)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為600 萬元。各方出資數額、 出資方式以及繳付出資的時間分別為:甲出資 180 萬元,其中:貨幣出資70 萬元、計算機軟件作價出資110 萬元,首次貨幣出資 20 萬元,其余貨幣出資和計算機軟件出資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內繳足;乙出資15

38、0 萬元,其中:機器設備作價出資100 萬元、特許經營權出資50 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6 個月內一次繳足;丙以貨幣270 萬元出資,首次貨幣出資90 萬元,其余出資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2 年內繳付 100 萬元,第3 年繳付剩余的 80 萬元。(2)公司的董事長由甲委派,副董事長由乙委派,經理由丙提名并經董事會聘任,經理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時,出資各方行使表決權的比例為:甲按照注冊資本30的比例行使表決權; 乙、丙分別按照注冊資本35的比例行使表決權。(3)公司需要增加注冊資本時,出資各方按照在股東會行使表決權的比例優先認繳出資;公司分配紅利時,出資各方依照以下比例進行

39、分配:甲享有紅利25的分配權;乙享.有紅利 40的分配權;丙享有紅利35的分配權。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1)甲以計算機軟件和乙以特許經營權出資的方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 并分別說明理由。(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經理擔任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并說明理由。 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各方在公司股東會會議上行使表決權的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并說明理由。(3)公司章程規定增加注冊資本時,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是否違反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并說明理由。 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各方分紅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并說明理由。答: (1)甲以計算機軟件出資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股東可以用

40、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乙以特許經營權出資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 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2)法定代表人由經理擔任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各方在公司股東會會議上行使表決權的比例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3)公司章程規定增加注冊資本時,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不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根據規定,一般情況下,公司新增資本時

41、,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各方分紅比例符合規定。 根據規定,一般情況下,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8、甲將自己的一輛小汽車賣給了乙, 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 乙向甲交付了 20 萬的車款,甲向乙交付了該車,但未辦理過戶手續。甲事后又向丙借款,將該車抵押給了丙,乙丙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因甲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丙擬對小汽車行使抵押權,于是,丙與乙、甲發生爭議。請問該爭議如何解決答:盡管甲、乙之間未辦理過戶手續,但乙基于“交付”已經取得了該車的所有權;由于甲、乙

42、之間未辦理過戶手續,乙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丙。.第五章1、中外雙方經過多次協商,準備簽署一項中外合作企業經營的合同,合同的內容中有以下主要條款: 中外合作企業為法人企業,設立董事會,中方擔任董事長。董事會每屆任期4 年,董事長和董事不得連任。 合作企業投資的注冊資本為50 萬美元,中方出資 40 萬美元,外方出資 10 萬美元,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1 年半內,應將資本繳齊。 合作企業的合作期限為12 年,合作期限屆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國合作者所有,外國合作者依法可以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問題:上述條款是否合法?為什么?答:(1)上述第一條的約定違反了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關于合作

43、企業組織機構的規定:董事會每屆任期不得超過 3 年。董事任期屆滿, 委派方繼續委任的,可以連任。上述第二條的約定也違反了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在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對取得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外國合作經營企業中,對取得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外國合作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 25%。而上述約定中外方出資 10 萬美元,只占注冊資本總額 50 萬美元的 20%,顯然低于法定比例。此外,投資者分期出資的總期限也不符合規定: “注冊資本在 50 萬美元以下(含 50 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一年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 3)上述第三條約定符合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規定,是合法的。

44、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分配收益或者產品,承擔風險和虧損。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的辦法。2、 案例 2某紡織機械有限公司(中方)擬與瑞士LD 公司(外方)共同組建合資企業,雙方達成如下意向:合資企業投資總額為380 萬美元,注冊資本擬為200 萬美元, 其中外方出資102 萬美元,占總股本的51%,中方出資98 萬美元,占總股本的49%。中方擬用廠房、辦公樓、有償使用的土地使用權和資金出資(其辦公樓已為下屬企業貸款而作抵押),外方擬用機器設備和美元現金出資。從合資企業

45、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合營雙方分別分兩期交付出資,其中:中方第一次出資為前述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折合為70 萬美元,在3 個月內繳付;第二期出資為貨幣,為28 萬美元,在3 個月內繳付;外方第一次出資為貨幣,為12 萬美元,在3 個月內繳付,第二次出資為機器設備,折合為美元90 萬,在 6 個月內繳付。回答: 1、在合資企業投資總額和股權比例不變的前提下,注冊資本數額雙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你認為雙方出資應作何調整?2、合營各方出資的資產種類是否有不符合法律規定之處?請說明理由。3、合營各方分期認繳出資的安排是否妥當?為什么?答:1.在合資企業投資總額和股本比例不變的前提下, 注冊資本數額不符

46、合法律規定 。依照有關法律規定, 合資企業投資總額在 300 萬美元 -420 萬美元之間的,注冊資本應為210 萬美元。本題中,合資企業投資總額為380 萬美元,注冊.資本僅為200 萬美元,所以不合法。2.外方符合法律規定,中方則有不符合法律規定之處。根據有關規定,合營各方可以自己所有的機器設備、建筑物、現金、無形資產出資,但不得以其已設定擔保的財產作為出資,中方以其設定抵押的辦公樓作為出資,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3.中方分期認繳出資的安排符合法律規定, 外方分期認繳出資的安排則有不妥之處。因為,依照有關規定,合營各方分期出資的,第一次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 15%,并且應從合資企業注

47、冊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繳納,而外方第一次出資額未達到其認繳出資額的 15%,故為不妥。3、甲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賞大海,便與相鄰的乙約定:乙不得再在自己的樓房上加蓋樓層,作為補償,甲每年支付給乙 2 萬元作為補償。雙方于 4 月 1 日簽訂了地役權合同,并于 4 月 10 日辦理了登記手續。 7 月 1 日,乙將自己的房子賣給了丙,丙在其房屋上加蓋了 2 層,致使甲已不能在自家的房子里看到大海,為此,甲與乙、丙發生爭議。問:糾紛怎樣處理答:( 1)地役權自 4 月 1 日(而非 4 月 10 日)設立;乙將其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給丙,由于地役權進行了登記,則甲可以向丙主張地役權;如果地役權未經登

48、記,且丙屬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則甲不能向丙主張地役權。.第六章1、 2007 年 7 月 30 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產申請,并同時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了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債權債務過程中,有如下事項:2006 年 4 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購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 萬元未付。 2007 年 3 月,甲乙雙方簽定一份還款協議, 該協議約定: 甲公司于 2007 年 9 月 10 日前償還所欠乙公司貨款及利息共計 87 萬元,并以甲公司所屬一間廠房作抵押。還款協議簽定后,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乙公司在債權申報期內就上述債權申報了債權。2006 年 6 月,丙公司向A 銀行借款120 萬元,借

49、款期限為1 年。甲公司以所屬設備為丙公司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償還 A 銀行貸款本息。經甲公司、丙公司和 A 銀行協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設備被依法變現,所得價款全部用于償還A 銀行,但尚有20 萬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償。2006 年 7 月,甲公司與丁公司簽定了一份廣告代理合同,該合同約定:丁公司代理發布甲公司產品廣告,期限2 年,一方違約,應當向另一方承擔違約金20 萬元。至甲公司破產申請被受理時,雙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義務。 2006 年 8 月,甲公司向李某購買一項專利,尚欠李某19 萬元專利轉讓費未付。李某之子小李創辦的戊公司曾于 2006 年 11

50、月向甲公司采購一批電子產品, 尚欠甲公司貨款 21 萬元未付。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產申請后,李某與戊公司協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 萬元后,取得李某對甲公司的19 萬元債權。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張以19萬元債權抵消其所欠甲公司相應債務。問題:甲公司將廠房抵押給乙公司的行為可以撤消嗎?并說明理由。答: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 1 年內,債務人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在本題中, 2007 年 3 月甲公司將廠房抵押給乙公司的行為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 1 年內,因此,予以撤銷。A 銀行能否將尚未得到清償的

51、20 萬元欠款向管理人申報普通債權,由甲公司繼續償還?答: A 銀行不能將尚未得到清償的 20 萬元欠款向管理人申報普通債權。根據規定,如破產人僅作為擔保人為他人債務提供物權擔保,擔保債權人的債權雖然在破產程序中可以構成別除權,但因破產人不是主債務人,在擔保物價款不足以清償擔保債額時,余債不得作為破產債權向破產人要求清償,只能向原主債務人求償。本題中甲僅僅為丙提供了抵押擔保,因此對于抵押物不能夠清償的部分, A 銀行只能夠要求丙清償,不能夠向甲申報債權。如果管理人決定解除甲公司與丁公司之間的廣告代理合同, 并由此給丁公司造成實際損失 5 萬元,則丁公司申報的債權額應為多少?答:丁公司可以向管理

52、人申報的債權額為 5 萬元。根據規定,管理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可申報的債權以實際損失為限,違約金不作為破產債權。戊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19 萬元債權抵消其所欠甲公司相應債務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答:戊公司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定,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不得抵銷。本題中戊公司是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李某對甲的債權的,因此戊公司不能夠主張債務抵銷。2、 案例 2 2012 年 7 月 1 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債務人甲公司的破產申請,并指定乙會計事務所擔任管理人。在 10 月 1 日召開的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管理人將甲公司的有關情況匯報如下:全部財產的變現價值為2000 萬元。 其中包括:已作為丁銀行貸款等值擔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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