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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車用氣瓶安裝安全質量監督檢驗方案1.總則為了加強車用氣瓶安裝質量監督檢驗工作,統一監督檢驗(以下簡稱“監檢”)內容和項目,保證車用氣瓶安裝監檢質量,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氣瓶安全監察規定和車用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及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則、標準和專業標準,特制定本方案。2.適用范圍本方案適用于車用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適用范圍內車用氣瓶的安裝質量監檢。3.引用文件3.1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3.2氣瓶安全監察規定(以下簡稱瓶規)3.3車用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3.4 關于執行車用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有關問題的通知(冀質監函2009734號)3.7 相關技術標準及圖樣要求4.人員資格從事車用氣瓶安裝監檢

2、工作的人員,必須持有省級以上(含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與所安裝車用氣瓶類別相適應的檢驗資格證書。5.監檢程序安 裝 前 審 查氣瓶及附件技術資料安裝單位許可資格 安 裝 監 檢 氣瓶外觀檢查支架、螺栓、膠墊安裝位置檢查泄 漏 試 驗瓶閥第一道接口檢查安裝竣工資料審查6.監檢項目、分類及要求6.1分類類:A類監檢項目,監檢人員必須到場進行監檢,并在受檢單位提供的相應見證文件(檢驗報告、項目表、卡等)上簽字確認;未經監檢確認,不得流轉至下一道工序。類:B類監檢項目,監檢人員可以到場進行監檢,如不能到場監檢,可在受檢企業自檢后,對受檢企業提供的相應見證文件進行審查并簽字確認。6.2監檢項目、

3、類別、監檢內容及要求序號監 檢 項 目類別監檢內容及技術要求監檢方法11、氣瓶文件審查A氣瓶及其附件產品應有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監檢證書,并與氣瓶一致資料核查232、安裝資料審查A安裝單位許可資格、許可范圍。資料核查4B安裝設計圖樣應包括支架結構、尺寸、材料;緊固件規格、扭緊力距;氣瓶的直徑、重量、容積;氣瓶固定形式;支架與汽車連接方式,并有本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資料核查5B安裝設計圖樣變更,應辦理備案手續,并經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資料核查B應編制支架制造工藝及焊接工藝B施焊焊工應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63、氣瓶外觀質量檢查B瓶體應有清晰牢固的制造標識,外觀無損傷、分層、凹陷、變色、纖維斷裂

4、、裂紋等缺陷。實物檢查74、安裝質量檢查安裝與圖樣一致性B支架的結構、安裝位置、與汽車連接方式;氣瓶固定形式、安裝位置、數量是否與圖樣一致。實物檢查8支架B材料:審查材質單,應為Q235級以上碳素結構鋼或奧氏體不銹鋼。實物檢查尺寸:角鋼至少為40*40*3mm,夾環和托架厚度不小于3mm、寬度不小于30mm。檢查是否能牢固固定氣瓶并有四個固定點。檢查支架與氣瓶接觸面曲率是否相同。檢查夾持方式是否具有阻止氣瓶旋轉移動能力并便于拆卸,采用夾環夾持時,至少應使用兩條金屬夾環。焊接方式:應采用氣體保護焊或焊條電弧焊,焊條就與支架同強度、同成份。焊接質量:焊縫表面不得有裂紋、未熔合、夾渣、氣孔、焊瘤和未

5、焊透。9螺栓B應有防松裝置,碳素結構鋼緊固件應經防銹處理。螺栓直徑不小于10mm。實物檢查10橡膠墊B應防腐蝕、抗老化、耐磨損、耐高溫并具彈性,厚度不小于3mm。實物檢查114、安裝質量檢查瓶閥第一道接口B應加裝防護箍。實物檢查密封盒、波紋管、通氣接口B應將瓶閥及連接的高壓接頭與后備箱安全隔離,并將泄漏氣體排出車外實物檢查12質量檢查B安裝氣瓶(滿氣)后,車輛總質量的增加應不超過原車質量的5%資料核查加氣口B不得安裝在客箱及后備箱內部實物檢查135、泄漏試驗A應制定泄漏試驗方案現場監督壓力表應在檢定有校期內,泄漏試驗過程中無壓降檢查氣瓶、瓶閥及瓶閥第一道接口密封性能,試驗后應對氣瓶進行抽真空或

6、惰性氣體置換處理。146、安裝竣工資料審查B建立氣瓶安裝檔案,包括出廠文件和車輛相關資料復印件、安裝記錄、安裝合格證明、安裝監檢證書。資料核查7. 其他7.1 監檢聯絡單:對于監檢中發現的質量問題,監檢員要采取下發“監檢聯絡單”的方式進行解決,“監檢聯絡單”最終存檔。7.2 監檢意見通知書。對制造過程中嚴重影響產品質量的問題,監檢員可填寫監督檢驗意見通知書,經單位技術質量負責人審批后加蓋公章發受檢單位,并把處理情況反饋給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處理。8.填寫監檢項目表,出具監檢證書監檢人員在監檢時必須認真填寫車用氣瓶安裝監督項目表。經監檢的項目,凡符合規范、標準的,監檢員在車用氣瓶安裝監督項目表中

7、選項填寫,經監檢合格的容器,由監檢員逐臺出具監檢證書,并按規定簽字蓋章后,發給受檢單位。車用氣瓶安裝監督檢驗項目表監檢編號:HTJ/PAJL2011安 裝 單 位安裝許可證編號安 裝 日 期氣瓶制造單位產 品 編 號設 備 代 碼制 造 日 期公稱工作壓力 MPa工 作 介 質機動車號牌冀T車輛牌號/型號全車重量 Kg序號監 檢 項 目類別檢查結果工作見證監檢員確認日期11、氣瓶文件審查(1)氣瓶及其附件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監檢證書A2(2)定期檢驗報告B32、安裝資料審查(1)安裝單位許可資格A4(2)安裝設計圖樣B5(3)安裝設計圖樣變更的審批手續B63、氣瓶外觀質量檢查B74、安裝質

8、量檢查(1)安裝與圖樣一致性、安裝位置B8(2)支架、螺栓、膠墊B9(3)瓶閥第一道接口B車輛重量檢查B密封盒、波紋管、通氣接口、加氣口B105、泄漏性試驗A116、安裝竣工資料審查B對安裝單位質量體系運轉情況的評價:記事欄: 增加重量=氣瓶+支架(螺栓、膠墊、防護箍密封盒、波紋管、通氣接口)+充裝氣體監檢: 日期:審核: 日期: 車用氣瓶安裝監督檢驗證書編號:HTJ/PA2011安 裝 單 位安裝許可證編號安裝日期氣瓶制造單位產 品 編 號設備代碼制 造 日 期公稱壓力工 作 介 質車輛牌號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車用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要求,該車用氣瓶安裝經我機構監督檢驗,其安裝安全質

9、量符合相關要求,特發此證。監檢員: 日期:審 核: 日期:批 準: 日期:監檢單位(監檢專用章) 年 月 日注:此證書一式三份,一份隨安裝竣工文件交使用單位,其余由監檢機構和安裝單位分別存檔。TSG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 TSGR0009-2009車用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布2009 年5 月8 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1) 第二章 設計與制造(1) 第三章 安裝(3) 第四章 充裝(4) 第五章 使用(5) 第六章 定期檢驗(6) 第七章 附則(7) 附件 車用氣瓶安裝監督檢驗大綱(8) 附件 車用氣瓶安裝監督檢驗項目表(9) 附件 車用氣瓶安裝監督檢驗

10、證書(10) 附件 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推薦樣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車用氣瓶安全監督管理,保障車用氣瓶使用安全,根據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氣瓶安全監察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環境溫度在-40 60 使用的、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 或等于0.2MPa(表壓,下同),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等于1.0MPaL 的氣體燃料、液化氣體燃料的車用氣瓶。 本規程還適用于車用氣瓶的氣瓶瓶閥、安全閥、易熔塞、爆破片、液位限制閥等 安全附件。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的車用氣瓶,其設計、制造、安裝、充裝、 使用和檢驗等應當符合本規程的要求。本規程未作規定的應當符合氣

11、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要求。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范圍內 車用氣瓶的安全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車用氣瓶實施安全監察。 第二章 設計與制造 第五條 車用氣瓶應當按照本規程、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國家標準與行業 標準(以下簡稱標準)設計和制造,暫時沒有標準的,可以按照經過技術評審的企業標準設計和制造。 第六條 車用氣瓶的設計文件,應當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設 計文件鑒定,合格后方可用于制造。 第七條 車用氣瓶及其安全附件制造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特 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并且對所制造的產品安全性能負責。

12、第八條 車用氣瓶用材料的制造單位必須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制造 車用氣瓶的主體材料應當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并且符合相關車用氣瓶產品標準對材料的要求。材料制造單位必須保證材料質量合格,在材料規定部位做出清晰、牢固的標志,并且提供質量證明書。車用氣瓶制造單位應當對所購得的車用氣瓶用材料及其質量證明書的真實性和一致性負責。 第九條 車用氣瓶瓶體材料應當滿足與所充裝的燃氣氣體相容性的要求。制造纖 維纏繞車用氣瓶鋁合金內膽的材料,應當具有良好的抗晶間腐蝕性能。 盛裝有應力腐蝕傾向氣體的車用鋼質氣瓶,其瓶體材料實際抗拉強度不應當超過 880MPa,實際屈強比不應當超過0.90。原材料無縫鋼管表面應

13、當采用超聲檢測,瓶體表面不得有褶疊、分層、裂紋等缺陷存在。 第十條 采用氣瓶標準規定以外的材料或者新研制的材料試制車用氣瓶,其制造 單位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試制申請,按照經批準的數量試制氣瓶,在經過國家質檢總局委托的相關技術組織或者技術機構進行技術評審,技術評審的結果經過國家質檢總局批準后,方可正式投入制造。 現行氣瓶標準以外的材料或者新研制的材料,其材料制造單位應當按照經過技術 評審的企業標準供貨。 第十一條 車用氣瓶制造單位,應當按照爐罐號對制造氣瓶瓶體的金屬材料進行 化學成分復驗,按照材料批號進行力學性復驗,按照相應標準的規定進行無損檢測、低倍組織復驗。氣瓶在制造過程中經過熱處理改變材

14、料力學性能,其所用的材料復驗時可以不進行力學性能復驗。 車用氣瓶制造單位,應當對氣瓶瓶體的非金屬材料的質量進行確認,必要時進行 復驗,保證其質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條 研制、開發車用氣瓶及其安全附件,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 相關標準的要求進行型式試驗。如果改變原設計、主要制造工藝或者停產時間超過6個月重新生產時,應當重新進行型式試驗。 第十三條 從事車用氣瓶焊接作業的人員,必須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 格證書;從事車用氣瓶無損檢測的人員,必須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 車用氣瓶制造過程應當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 稱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性能監督檢驗

15、規則的要求逐只進行監督檢驗,并且按照批量出具監督檢驗證書。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車用氣瓶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 車用氣瓶出廠時,制造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逐只編號并且出具產品合格 證,按批出具批量質量證明書,并且在瓶體上做出清晰、牢固的標志。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標志的格式和內容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第三章 安 裝 第十六條 車用氣瓶的安裝單位(以下簡稱安裝單位),應當對安裝工作的安全性 負責。車用氣瓶的安裝應當符合本規程及其相應標準、設計圖樣的要求。 第十七條 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壓力容器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的規定取得車 用氣瓶安裝許可證后,方可在許可證批準的范圍(資格項目和安裝場地)內開展車用

16、氣瓶安裝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安裝、拆裝、更換或者維修車用瓶。 車輛制造單位安裝車用氣瓶,也應當取得車用氣瓶安裝許可。 車用氣瓶的安裝單位變更安裝場地時,應當報安裝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準 后,并且及時辦理安裝許可變更手續,方可繼續進行安裝工作。 從事車用氣瓶定期檢驗的單位,可以對需要定期檢驗的氣瓶進行拆卸和安裝,不 需要取得車用氣瓶安裝許可。 第十八條 車用氣瓶安裝時,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氣瓶產生表面損傷。并且 采取有效措施預防車用氣瓶使用時的可燃氣體聚集。 第十九條 安裝單位應當負責對車用氣瓶抽真空或者進行惰性氣體(如氮氣)置 換,安裝工作完成后,應當出具安裝合格證明。 第二十條

17、 不得將非車用氣瓶改裝為車用氣瓶安裝使用,不得將超期未檢或者報 廢的車用氣瓶安裝在機動車上。 車用氣瓶移裝時,應當確保在其設計壽命內。移裝前,氣瓶必須重新檢驗合格, 其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合格要求與定期檢驗相同。 第二十一條 車用氣瓶安裝前,安裝單位應當向當地負責安裝監督檢驗的檢驗機 構(以下簡稱監檢機構)申報車用氣瓶的安裝監督檢驗。未經安裝監督檢驗合格的車用氣瓶,不得交付充裝和使用。 第二十一條 車用氣瓶安裝監督檢驗內容,包括對車用氣瓶(含安全附件以及固 定裝置)安裝過程中涉及安全性能項目的監督檢驗和安裝質量管理體系運轉情況的監督檢查。安裝監督檢驗的項目和要求見附件A車用氣瓶安裝監督檢驗大綱

18、(以下簡稱監檢大綱)和附件B車用氣瓶安裝監督檢驗項目表(以下簡稱監檢項目表)。 車用氣瓶安裝監督檢驗應該在安裝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進行。安裝監督檢驗項 目分為A 類和B 類: (一)A 類監檢項目,檢驗人員根據監檢大綱的要求,按照規定進行資料核查、現場監督、實物檢查(一般為抽查,下同),判斷是否符合要求,未經監檢確認或者監檢確認不合格,不得轉入正道工序。 (二)B 類監檢項目,檢驗人員根據監檢大綱的要求,按照規定或者隨機進行 資料核查、現場監督或者實物檢查,確認結果,判斷是否符合要求。 安裝監督檢驗的資料核查、現場監督、實物檢查,監檢機構從事監檢工作的檢驗 人員(以下簡稱監檢人員)都應當在安裝

19、單位提供的相應的設計文件、工作見證(檢查報告、試驗報告、記錄表、卡等,下同)上簽字確認。根據不同的監檢方式,監檢人員在工作見證資料上簽字確認時,應當注明監檢確認方式(資料核查、現場監督、實物檢查)、具體內容和簽字日期。 第二十三條 監檢機構應當對所承擔的車用氣瓶安裝監督檢驗工作質量負責。在 監督檢驗過程中,監檢人員應當進行記錄,并且根據記錄填寫監檢項目表。經過監督檢驗合格的車用氣瓶,由監驗機構按車出具安裝監檢證書(一式兩份,樣式見附件C),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各存一份。 第二十四條 安裝單位應當建立車用氣瓶安裝檔案,檔案至少保存5 年。檔案內 容至少包括氣瓶出廠文件和車輛相關資料的復印件、安裝與

20、檢驗記錄、安裝監檢證書等。 第二十五條 安裝單位應當向車用氣瓶的使用單位(含個體業主,以下統稱使用 單位)移交氣瓶出廠文件、安裝資料(包括安裝合格證明和安裝監檢證書)。 氣瓶安裝單位應當對氣瓶使用單位進行使用安全技術培訓,提供車用氣瓶安全使 用操作說明書。 第四章 充 裝 第二十六條 車用氣瓶充裝單位(以下簡稱充裝單位)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按照 有關規定取得氣瓶充裝許可后,方可從事充裝工作。 從事車用氣瓶充裝的作業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氣 瓶充裝),方可從事車用氣瓶的充裝工作。 第二十七條 充裝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的規定,開 展車用氣瓶充裝工作,并且

21、承擔相應的充裝安全責任。 第二十八條 充裝單位的布局及其充裝區和待充區之間的安全距離應當符合有 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充裝單位應當保證所充裝的燃氣氣體符合相應標準的要求。對不符 合標準的氣體,必須經過凈化處理達到標準規定后,方可進行充裝。 充裝單位應當將所充裝的氣體的質量在充裝場所顯著位置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條 車用氣瓶充裝前,充裝單位應當對車用氣瓶進行嚴格檢查并且做好記 錄。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車用氣瓶,嚴禁充裝: (一)未經使用登記或者與使用登記證不一致的; (二)超過檢驗期限的; (三)定期檢驗不合格的或者報廢的; (四)新瓶或者定期檢驗后的氣瓶首次充裝,未經置

22、換或者抽真空處理的; (五)對氣瓶及其燃氣系統安全性有懷疑的; (六)燃氣汽車司乘人員尚未離開車輛或者存在其他危及安全情況的。 第三十一條 充裝單位應當做好充裝記錄,內容至少包括車牌號、氣瓶使用登記 編號、充裝前后的檢查結果、充裝量、充裝人員、充裝時間等。充裝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 個月。 第三十二條 充裝單位應當加強對氣瓶管理人員、充裝人員的安全培訓和教育, 制訂車用氣瓶充裝過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裝備和防護用品,并且定期進行演練。 第五章 使 用 第三十三條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車用氣瓶檔案,其內容包括氣瓶出廠資料、 安裝合格證明、安裝監檢證書、使用登記資料等。 第三十四條 使用單

23、位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攜帶車用氣瓶出廠資 料、安裝合格證明、安裝監檢證書等資料,按照氣瓶使用登記的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到使用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使用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領取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見附件D)。 第三十五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車用氣瓶,不予以辦理使用登記: (一)車用氣瓶的制造單位未取得相應制造許可的; (二)安裝單位沒有取得車用氣瓶的安裝許可的; (三)安裝過程沒有經過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 (四)其它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規定情況的。 第三十六條 使用登記機關應當對車用氣瓶登記建檔,并且建立車用氣瓶使用登 記數據庫。 第三十七條 車輛過戶或者更換車用氣瓶后,應當重新辦理車用氣瓶使用登記手續。 第三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氣瓶進行經常性的日常維護保養,定期自行檢 查。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在定期檢驗有效期滿前向氣瓶定期檢驗機構送檢氣瓶。 第三十九條 使用單位應當學習了解和氣瓶安全有關的知識,并且應當遵守以下 規定: (一)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正確使用車用氣瓶; (二)不得使用已經報廢或者超期未檢等不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車用氣 瓶; (三)不得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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