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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十五”期間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調整指標實施細則第一部分 指標解釋一、環境質量指標(36%) 7項(一)可吸入顆粒物濃度年平均值 1.指標定義及計算公式 可吸入顆粒物濃度年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區環境空氣中測得的單位體積中可吸入顆粒物含量,按一年的日平均濃度的算術平均值計。計算公式: 式中:為多個測點監測數據的年平均值,單位:mg/m3; 為j測點監測數據的年平均值,單位:mg/m3; m為監測點數目。 2.計分方法可吸入顆粒物濃度年平均值計分權重為6分,年均值0.04毫克/立方米,得6分;年均值0.15毫克/立方米,得0分;計分公式:3(0.15X)/0.05 0.1X0.153+3(0.1
2、0X)/0.06 0.04X0.10式中:X 為可吸入顆粒物濃度年均值,單位mg/m3。 3.操作解釋 見環境監測指標實施規定。 4.數據來源 各城市環境監測部門監測結果。 5.相關技術文件 (1)環境監測指標實施規定 (2)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二)二氧化硫濃度年平均值 1.指標定義及計算公式 二氧化硫濃度年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區環境空氣中測得的單位體積中二氧化硫含量,按一年的日平均濃度的算術平均值計。計算公式: 式中:為多個測點監測數據的年平均值,單位:mg/m3; 為j測點監測數據的年平均值,單位:mg/m3; m為監測點數目。 2.計分方法二氧化硫濃度年平均值計分權重
3、為5分,年均值0.02毫克/立方米時得5分,年均值0.10毫克/立方米時得0分,計分公式:5(0.10-X)/0.08 式中:X為二氧化硫濃度年平均值,單位:mg/m3。 3.操作解釋 見環境監測指標實施規定。 4.數據來源 各城市環境監測部門監測結果。 5.相關技術文件 (1)環境監測指標實施規定 (2)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三)二氧化氮濃度年平均值 1.指標定義及計算公式二氧化氮濃度年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區環境空氣中測得的單位體積中二氧化氮含量,按一年的日平均濃度的算術平均值計。計算公式: 式中:為多個測點監測數據的年平均值,單位:mg/m3; 為j測點監測數據的年平均值
4、,單位:mg/m3; m為監測點數目。 2.計分方法二氧化氮濃度年平均值計分權重為5分,年平均值0.04時得5分,年平均值0.08時得0分,計分公式:5(0.08-X)/0.04 式中:X為二氧化氮濃度年平均值,單位:mg/m3。 3.操作解釋 見環境監測指標實施規定。 4.數據來源 各城市環境監測部門監測結果。 5.相關技術文件 (1)環境監測指標實施規定 (2)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四)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 1.指標定義及計算公式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指城市市區從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得的水量中,其地表水水質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類
5、和地下水水質達到地下水水質標準(GB/T14843-93)類的數量占取水總量的百分比。計算公式: 各飲用水源地取水水質達標量之和(萬噸)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100% 各飲用水源地取水量之和(萬噸) 2.計分方法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計分權重為6分,達標率為100%時得6分,達標率80%時得0分,計分公式:6(X-80)/20 式中:X為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單位:%。3.操作解釋見環境監測指標實施規定。4.數據來源各城市環境監測部門監測結果。 5.相關技術文件(1)環境監測指標實施規定(2)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3)地下水質量標準(GB
6、/T1484893)(五)城市水域功能區水質達標率 1.指標定義及計算公式該項指標包括城市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和出入境河流水質變化兩方面。城市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是指城市市區地表水認證水體及斷面和近岸海域認證點位監測結果按相應水體功能標準衡量,不同功能水域水質達標率的加權平均值。沿海城市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是地表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和近岸海域功能區水質達標率的加權平均,非沿海城市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是指各地表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平均值。計算公式: 認證斷面達標頻次之和(次) 斷面水質達標率 = ×100% 認證斷面監測總頻次(次)由同一功能水體不同斷面的水質達標率計算該功能水體的平均水質達標率
7、;再由不同功能水體的達標率計算地表水或近岸海域的功能區水質達標率。出入境河流水質變化只考核流經城市市區的七大流域干流及一級支流出入境斷面水質變化。出入境水質變化按照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認定的河流及出入境斷面考核。 2.計分方法該項指標計分總權重為6分,具體計分方法為:(1)非沿海城市且不考核出入境水質變化的,城市水域功能區水質達標率即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計分權重為6分,達標率為100%時得6分,達標率60%時得0分,計分公式:6(X-60)/40式中:X為城市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單位:%。(2)非沿海城市但同時考核出入境水質變化的,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計分權重為5分,水質變化考核計分權重為1分,共計
8、6分。出入境水質變化考核,按照河流入境斷面功能對應的水質指標考核出入境水質變化,如果所有考核指標出境斷面濃度與入境斷面濃度的差值均0,則得1分;如果考核指標中任何一項濃度增大,水質變化考核得0分。城市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為100%時得5分,達標率60%時得0分;計分公式:5(X-60)/40該項指標總計分公式:5(X-60)/40Z式中:X為城市水域功能區水質達標率,單位:%;Z為出入境水質變化考核得分。(3)對于沿海城市但不考核出入境水質變化的,該項指標為地表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和近岸海域功能區水質達標率的加權平均值。地表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為100%時得4分,達標率60%時得0分,計分公式:4(
9、X-60)/40;近岸海域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為100%時得2分,達標率60%時得0分,計分公式:2(Y-60)/40;該項目指標總計分公式:4(X-60)/40+2(Y-60)/40式中:X為地表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單位:%; Y為近岸海域功能區水質達標率,單位:%。(4)沿海城市且考核出入境水質變化的,包括三個部分:地表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海域功能區水質達標率、出入境水質變化。水質變化考核計分權重為1分,按照河流入境斷面功能對應的指標考核出入境水質變化,如果考核指標出境斷面濃度與入境斷面濃度的差值均0,則得1分;如果考核指標中任何一項濃度增大,水質變化考核得0分。地表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為10
10、0%時得3分,達標率60%時得0分,計分公式:3(X-60)/40;近岸海域功能區水質達標率為100%時得2分,達標率60%時得0分,計分公式:2(Y-60)/40; 該項指標總計分公式:3(X-60)/40+2(Y-60)/40Z式中:X為地表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單位:%; Y為近岸海域功能區水質達標率,單位:%;Z為出入境水質變化考核得分。3.操作解釋見環境監測指標實施規定。4.數據來源各城市環境監測部門監測結果。 5.相關技術文件 (1)環境監測指標實施規定 (2)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 (3)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92)(4)海水水質標準(GB3097199
11、7)(5)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8號)(六)區域環境噪聲平均值 1.指標定義及計算公式 區域環境噪聲平均值指城市建成區內經認證的環境噪聲網格監測的等效聲級算術平均值。計算公式: 式中:為區域環境噪聲平均值,單位:dB(A); LAeqi為第i網格監測點測得的等效聲級,單位:dB(A); n為網格監測點總數。 2.計分方法區域環境噪聲平均值計分權重為4分,平均值56dB(A)時得4分;62dB(A)時得0分,計分公式:4(62-X)/6式中:X為區域環境噪聲平均值,單位dB(A)。 3.操作解釋 見環境監測指標實施規定。 4.數據來源 各城市環境監測部門監測結果。 5.
12、相關技術文件(1)環境監測指標實施規定(2)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309693)(七)交通干線噪聲平均值 1.指標定義及計算公式 城市交通干線噪聲平均值指城市建成區內經認證的交通干線各路段監測結果,按其路段長度加權的等效聲級的平均值。計算公式: 式中:為城市交通干線噪聲平均值,單位:dB(A); LAeqi為第i路段監測的等效聲級,單位:dB(A); Ii為第i路段的長度,單位:m; n為全市當年監測的考核路段總數,單位:個。 2計分方法城市交通干線噪聲平均值計分權重為4分,平均值68dB(A)時得4分;74dB(A)時得0分,計分公式:4(74-X)/6式中:X為城市交通干線噪聲平均值,
13、單位:dB(A)。 3.操作解釋 見環境監測指標實施規定。 4.數據來源 各城市環境監測部門監測結果。 5.相關技術文件(1)環境監測指標實施規定(2)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309693)二、污染控制指標(23%) 5項(八)煙塵控制區覆蓋率及清潔能源使用率1.指標定義及計算公式該項指標包括煙塵控制區覆蓋率和清潔能源使用率兩個方面。 煙塵控制區,是指對各種鍋爐、窯爐、茶爐及飲食業和集體飲事的大灶排放的煙氣黑度,各種鍋爐、爐窯排放的煙塵濃度進行定量控制,并達到相應標準的區域。 煙塵控制區覆蓋率,系指在城市建成區內,已建成的煙塵控制區面積之和與城市建成區總面積的百分比。清潔能源使用率是指按照臺
14、眼計使用清潔能源的鍋爐(大于等于0.7MW)和窯爐數占鍋爐(大于等于0.7MW)和窯爐總數的比例。計算公式: 建成區內各煙塵控制區面積之和(平方公里) 煙塵控制區覆蓋率=×100% 建成區總面積(平方公里) 2.計分公式煙塵控制區覆蓋率計分權重5分,覆蓋率達到100%,得5分;覆蓋率30,得0分,計分公式:5(X-30)/70 式中:X為煙塵控制區覆蓋率,單位:%。清潔能源使用率計分權重為1分,清潔能源使用率30%,得1分;使用率為0時,得0分。計分公式: Y/30 (大于30%按30%計) 該項指標總計分公式: 5(X-30)/70+Y/30 3.操作解釋對環境保護重點城市和非采暖
15、地區的大中城市,其煙塵控制區內的各種鍋爐、窯爐、茶爐和大灶排放的煙氣黑度,以排放臺(座、眼)計算,分別有95以上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不達標的部分,其排放的煙氣黑度必須控制在林格曼三級以下;各種窯爐、0.7MW(1噸時)的燃煤、燃油鍋爐的煙塵濃度,以臺(座)計算,分別有90以上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煙塵控制區內茶爐、大灶和小于0.7MW的小鍋爐以臺眼計算,清潔能源使用率必須70%。監測與統計(1)各城市必須建立鍋爐、窯爐、茶爐、大灶檔案臺帳,包括型號、生產廠家、燃料種類、容量、煙囪高度、啟用時間、安裝位置、使用方式、消煙除塵設施、環境管理手續等。(2)新建煙塵控制區,對其區內的
16、鍋爐、窯爐、茶爐、大灶排放的煙氣黑度,窯爐和0.7MW(1噸時)的燃煤、燃油鍋爐的煙塵濃度,由環境監測站進行全部監測;上一級環境監測站隨機抽測總臺(眼、座)數的10%,并分別計算其排放的煙氣黑度達標率和煙塵濃度達標率。燃氣鍋爐和0.7MW(1噸/小時)的鍋爐只測黑度,不測煙塵濃度。電熱鍋爐煙氣黑度和煙塵濃度均不測。要求于當年年底前,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煙塵控制區標準和建設煙塵控制區的有關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由城市政府于當年年底前正式批復。 (3)已建成的煙塵控制區每年復測一次,復測以單個煙塵控制區為單元進行,鍋爐、窯爐、茶爐、大灶排放的煙氣黑度復測率要求達到100%。窯爐和0.7
17、MW(1噸時)的燃煤、燃油鍋爐的煙塵濃度復測,采暖城市復測率要求達到60%以上,(7MW<10噸時>的燃煤、燃油鍋爐每年必須復測),非采暖城市復測率要求達到100%。上一級環境監測站隨機抽測規定復測總臺(眼、座)數的10%,并分別計算煙氣黑度、煙塵濃度抽測達標率。 當年投入運行的新建、改建、擴建的窯爐和0.7MW(1噸時)的燃煤、燃油鍋爐的煙氣黑度和煙塵濃度必須100%監測;新建的0.7MW(1噸/小時)的鍋爐只測黑度,并分別納入該煙控區煙氣黑度和煙塵濃度達標率的計算。復測、抽測結果,凡有一項達不到煙塵控制區標準的,扣除該達標區面積。(4)新建煙塵控制區要求提供工作報告、技術報告(
18、含監測結果)、抽測報告、驗收意見和批復文件。4.數據來源各城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監測部門。5.相關技術文件(1)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01)(2)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9078-1996)(3)城市煙塵控制區管理辦法(國務院環委會1987年7月21日頒發)(九)汽車尾氣達標率 1.指標定義及計算公式 汽車尾氣達標率,是指城市市區內的汽車年檢尾氣首檢達標率與抽檢汽車尾氣達標率的平均值。 汽車年檢尾氣首檢達標率,是指汽車年檢尾氣首檢達標的市區汽車數占城市交通部門注冊的市區汽車在用數的百分比。 抽檢汽車尾氣達標率,系指抽檢汽車尾氣達標的市區汽車數占抽檢市區汽車
19、總數的百分比。計算公式: 1 年檢尾氣首檢達標的汽車數 抽檢尾氣達標的汽車數汽車尾氣達標率= ×(+)×100% 2 汽車在用數 抽檢汽車總數 2.計分方法汽車尾氣達標率計分權重4分,達標率80,得4分;達標率50,得0分,計分公式:4(X一50)/30 式中:X為汽車尾氣達標率,單位:。 3.操作解釋 見環境監測指標實施規定。 4.數據來源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環境監測部門。 5.有關技術文件(1)環境監測指標實施規定(2)汽油車怠速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761.5-93) (3)汽油車排氣污染物的測量 怠速法(GB/T3845-93) (4)柴油車自由加速煙度排放標準
20、(GB14761.6-93)(5)柴油車自由加速煙度的測量 濾紙煙度法(GB/T3846-93)(十)工業固體廢物處置利用率 1.指標定義及計算公式工業固體廢物處置利用率,系指城市地區各工業企業當年處置及綜合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量之和占當年各工業企業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量之和(包括處置利用往年量)的百分比。計算公式: 當年各工業企業處置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量之和(萬噸)工業固體廢物處置利用率×100%當年各工業企業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量之和(萬噸) 2.計分方法工業固體廢物處置利用率計分權重為4分,處置利用率90,得4分;處置利用率50得0分,計分公式:4(X-50)/40 式中:x為工業固
21、體廢物處置利用率,單位:%。 3.操作解釋 (1)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 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是指工業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半固體和高濃度液體狀的廢物總量,包括冶煉廢渣、粉煤灰、爐渣、煤矸石、危險廢物、尾礦、放射性廢物和其它廢物等。不包括礦山開采的剝離廢石和掘進廢石(煤矸石和呈酸、堿性廢石除外),酸性和堿性廢石是指采掘的廢石,其流經水、雨淋水pH值小于4或pH值大于10.5者。 其它廢物包括污泥、工業垃圾等工業固體廢物。工業垃圾包括機械工業切削碎屑、研磨碎屑、廢沙型等;食品工業的活性渣;硅酸鹽工業和建材工業的磚、瓦、碎礫、混凝土碎塊等。污泥是指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處理中所排出的固體沉淀物(以干泥
22、量計)。 (2)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量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量是指以工業固體廢物為原料或材料,生產出另一種產品或直接投入使用,如作農田肥料、生產建筑材料、筑路以及用其它方式綜合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量。(3)工業固體廢物處置量工業固體廢物處置量是指經安全填埋和焚燒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量。 4.數據來源環境統計年報。5.相關技術文件環境統計報表制度及指標解釋。(十一)危險廢物集中處置率 1.指標定義及計算公式該項指標暫時只考核醫院臨床廢物集中處置率,是指城市市區當年集中處置的醫院臨床廢物量占當年城市市區醫院臨床廢物產生總量的百分比。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計入集中處置量:(1) 單個焚燒廠年實際焚燒量達到10
23、00噸以上的;(2) 單個焚燒廠年實際焚燒量占全市應處置醫療廢物量30%以上;(3) 本市不具備集中處置條件,通過合法途徑將醫療廢物送往其它地區集中處置的,其處置量滿足上述條件之一的。計算公式: 醫院臨床廢物集中處置量(噸) 危險廢物集中處置率×100% 醫院臨床廢物產生總量(噸)2.計分方法危險廢物處置率計分權重為3分,集中處置率100,得3分, 集中處置率20,得0分,計分公式:3(X-20)/80式中:X為危險廢物集中處置率,單位:%。3.操作解釋(1)醫院臨床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醫院臨床廢物。(2)危險廢物處置,是指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焚燒處置。處置場的建設和管理應
24、執行有關的環境保護規定和要求,如需經過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審批手續,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完備的記錄等資料。4.數據來源衛生部門和環境統計年報。5.相關技術文件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國家環境保護局、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公安部文件,環發<1998>89)(十二)工業企業排放達標率1.指標定義及計算公式該項指標包括工業廢水排放達標率和工業廢氣排放達標率。工業廢水排放達標率是指城市地區范圍內的工業企業,經其所有排污口排到企業外部并達到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工業廢水總量占外排工業廢水總量的百分比。計算公式: 各工業企業達標排放的工業廢水量之和工業廢水排放達標率= ×100% 各工業
25、企業排放的工業廢水量之和工業廢氣排放達標率是指城市地區范圍內的工業企業,在燃料燃燒和生產工藝過程中達到排放標準的工業煙塵、工業粉塵和工業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別占其排放總量的百分比。計算公式: 各工業企業達標排放的煙塵量之和工業煙塵排放達標率= ×100% 各工業企業排放的工業煙塵總量 工業粉塵、工業二氧化硫排放達標率計算公式同上式。2.計分方法工業企業排放達標率計分權重為6分,工業廢水排放達標率和工業廢氣排放達標率計分權重各為3分。工業廢水排放達標率達到100%,得3分,60%,得0分;計分公式: 3(X60)/40式中:X為城市工業廢水排放達標率, 單位:%。工業廢氣排放達標率,按照工
26、業煙塵、工業粉塵、工業二氧化硫排放達標率分別計算考核得分。工業煙塵、工業粉塵、工業二氧化硫排放達標率計分權重各為1分。排放達標率達到100%,得1分,60%,得0分;計分公式: (X60)/40 (工業煙塵) (Y60)/40 (工業粉塵) (Z60)/40 (工業二氧化硫)式中:X、Y、Z分別為城市工業煙塵、工業粉塵、工業二氧化硫排放達標率,單位:%。3.操作解釋 (1)工業廢水、工業粉塵、工業煙塵和工業二氧化硫統計范圍、排放量及達標量的界定按照國家環保總局環境統計報表制度的規定執行。 (2)監測要求見環境監測實施規定。4.數據來源環境統計年報。5.相關技術文件(1)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
27、978-1996)(2)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3)有關行業排放標準(4) 污染源監測管理辦法(環發1999246號)(5) 關于執行2001年環境統計報表制度的通知(環發2001147號)三、環境建設指標(29%) 5項(十三)城市生活污水集中處理及回用率 1.指標定義及計算公式城市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是指城市市區經過城市集中污水處理廠處理的城市生活污水量與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總量的百分比。計算公式: 城市污水處理廠生活污水處理量(萬噸)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 ×100 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總量(萬噸)污水回用率是指經過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后回用的污水量占污水處
28、理廠處理后排水量的百分比。計分公式: 回用的污水量(萬噸) 污水回用率 ×100 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后排水量(萬噸)2.計分方法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處理及回用率計分權重為7分,其中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計分權重為6分,處理率60,得6分,處理率為0,得0分,計分公式:6X/60;回用率計分權重為1分,回用率30%,得1分,回用率為0,得0分,計分公式:Y/30(大于30%按30%計)。 式中X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單位:%; Y為城市污水回用率,單位:%。該項指標總計分公式為:6X/60+ Y/30 3.操作解釋 (1)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量,指經過城市集中污水處理廠二級以上處理的城
29、市生活污水量。 (2)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總量,是指城市污水排放總量中的生活污水排放量。 (3)二級處理指在一級處理的基礎上,增加活性污泥或生物膜等生化處理工藝及其由此衍變出的AB法處理工藝及相應的處理設施;有專門的管理機構和管理措施,處理后的出水水質化學需氧量(CODcr)、懸浮物(SS)、生化需氧量(BOD5)達到相應的標準要求。(4)出水水質達不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二級的,處理量按零計。(5)污水回用是指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后的出水,經過進一步的深化處理后再用于城市綠化、清潔、工業等。污水回用需建有專門的回用管網和設施,從污水處理廠直接用于廠區綠化和農灌等不能計入回用量。4.數據來源城市建設部門
30、和有關統計部門。5.相關技術文件(1)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H3838-2002)(2)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十四)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 1.指標定義及計算公式 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是指經無害化處理的城市市區生活垃圾數量占市區生活垃圾產生總量的百分比。計算公式: 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量(萬噸) 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 ×100 生活垃圾產生總量(萬噸) 2.計分方法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計分權重7分,處理率80%得7分;處理率10%,得0分,計分公式:7(X10)/70式中:X為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單位:%。 3.操作解釋 (1)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方法主要有衛生填
31、埋、焚燒、堆肥等三種符合垃圾無害化處理標準的處理方法,衛生填埋、焚燒、堆肥以及經分選、消毒、加工利用的生活垃圾量均計算為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量。 (2)衛生填埋是指按衛生填埋工程技術標準處理城市生活垃圾的方法,其填埋場地具有防止對地下水、環境空氣和周圍環境污染,以及防止沼氣爆炸的設施,并符合相應的環境標準,有別于裸卸堆棄和自然填埋等可能污染環境的方法。 (3)焚燒是指在一定溫度下,生活垃圾經自燃或助燃的方法焚燒,達到減量化和無害化的處理方法,其產生的熱能可以加以利用。(4)堆肥是指城市生活垃圾,按一定形狀,控制適當溫度,使垃圾在堆中發酵、生物分解的無害化資源化處理方法。4.數據來源城市建設統計部
32、門和環保主管部門。5.相關技術文件(1) 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標準(CJJ1788)(2) 糞便無害化衛生標準(GB795987)(3) 城鎮垃圾農用控制標準(GB817287)(4) 城市建設統計指標解釋(建設部綜合計劃司1991)(5) 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靜態堆肥處理技術規程(CJJ/T5295)(6)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1997)(7) 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01)(十五)建成區綠化覆蓋率1. 指標定義與計算公式指建成區內一切用于綠化的喬、灌木和多年生草本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積與建成區總面積的百分比。喬木樹冠下重疊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不再重復計算
33、。包括園林綠地以外的單株樹木等覆蓋面積。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航空遙感技術或調查方法測量的數據為準(無條件的地方可按原計算方法計算)。計算公式: 建成區內綠化覆蓋面積(平方公里) 建成區綠化覆蓋率=×100 建成區總面積(平方公里)2.計分方法建成區綠化覆蓋率計分權重為5分,覆蓋率40%,得5分,覆蓋率10%,得0分,計分公式:5(X-10)/30式中:X為建成區綠化覆蓋率,單位:%4.數據來源城市建設統計部門。5.相關技術文件城市建設統計指標解釋(建設部綜合計財司1991年)(十六)生態建設 暫不考核。(十七)自然保護區覆蓋率 1.指標定義及計算公式自然保護區覆蓋率是指城市地區所擁有的自
34、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森林公園總面積占城市地區國土面積的百分比。計算公式: 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面積之和(平方公里)自然保護區覆蓋率×100% 城市地區國土面積(平方公里) 2.計分方法自然保護區覆蓋率計分權重為4分,覆蓋率8,得4分,覆蓋率為0,得0分,計分公式:4X/8式中:X為自然保護區覆蓋率,單位:% 3.操作解釋 (1)自然保護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建立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建立的地方級(含省、地(市)、縣級)自然保護區,包括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劃定的城市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面積。 (2)風景名勝區是指經國務院審定公布的國家重點風景名
35、勝區和經省、市、縣人民政府審定公布的省級和市、縣級風景名勝區。 (3)森林公園是指經林業部或省、市、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建立的國家級和省、市、縣級森林公園。 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森林公園的面積不得重復計算。 4.數據來源 城市建設統計、環境保護、林業等部門。 5.相關技術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2)森林公園管理辦法(林業部令第3號) (3)自然保護區土地管理辦法 (4)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建設部 (5)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實施辦法建設部四、環境管理指標(12%) 3項(十八)環境保護投資指數 1.指標定義及計算公式環境保護投資指數,是指當年城市地區環境保護投資占當年
36、城市地區國內生產總值的百分比。計算公式: 城市地區環境保護投資(萬元) 環境保護投資指數×100% 城市地區國內生產總值(萬元)2.計分方法環境保護投資指數計分權重為4分,投資指數達到2%為4分;投資指數為0,得0分,計分公式:4X/2式中:X為環境保護投資指數,單位:%。3.操作解釋環境保護投資包括下述兩方面:(1) 環境污染治理投入 包括污染源治理和城市環境綜合治理投入兩類,每一類又可按環境要素分為水環境、大氣環境、噪聲、固體廢物、放射性和電磁輻射污染治理等六項治理投入。污染源治理,是企事業單位在生產、建設、運營過程中對污染的控制和治理,重點是污染源治理。城市環境綜合治理,是指為
37、改善城市環境質量而進行的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和綜合性、公益性污染治理等,如城市污水集中處理、集中供熱、綠化、生活垃圾處理和河道、湖泊清淤和整治等。(2)環境管理與污染防治科技投入環境管理投入,包括各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業部門環境管理機構和各類環境保護事業單位的環境管理能力建設投入。污染防治科技投入,包括污染防治基礎科學研究,應用技術開發研究和環境軟科學研究等方面的投入。4.數據來源環境統計年報。5.相關技術文件關于建立環境保護投資統計調查制度的通知國家環保總局環財發199964號文。(十九)污染防治設施及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率 該項指標包括廢水排放和廢氣排放自動監控設施,計分權重為5分。暫不考
38、核.(二十)環境保護機構建設 1.指標定義 環境保護機構建設是指城市所轄地區內獨立環境保護行政機構的建設情況。 2.計分方法 (1)環境保護機構建設計分權重3分。 (2)城市所轄縣全部為一類縣和二類縣情況下,若城市及所轄區域內的區、縣、縣級市,均建立了獨立環境保護機構的得3分,全部或部分未建立獨立的環境保護行政機構,則不得分。 (3)城市所轄縣有三類縣和四類縣情況下,若城市及所轄區域內的區、縣級市和一、二類縣全部建立了獨立的環境保護行政機構,得1分;全部或部分未建獨立的環境保護行政機構,不得分。(4)在城市及所轄區域內區、縣級市和一、二類縣全部建立了獨立的環境保護機構(即已得1分)的前提下,三
39、、四類縣環保機構建設得分,按下式計算: 轄區內已建立獨立環保機構的三、四類縣數三、四類縣環保機構建設得分 = ×2 轄區內三、四類縣總個數 3.操作解釋 (1)獨立環境保護行政機構是指作為該級政府的職能部門,并有獨立的環境行政執法主體地位的環境保護行政機構。市所轄的區由市派出環保機構的,視為機構健全;如派出機構僅為環境監理性質的,視為機構不健全。(2)“未獨立”機構是指不直接隸屬于同級人民政府,而隸屬于政府的某一職能部門或與其它部門合并設置的環保機構。4.數據來源城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環境統計。第二部分 考核范圍一、考核范圍1.城市地區:包括城區、郊區和市轄縣、縣級市。2.城市市區:包
40、括城區、郊區,不包括市轄縣、縣級市。3.建成區面積:城市行政區內實際已成片開發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區域。對核心城市,它包括集中連片的部分以及分散的若干個已經成片建設起來,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地區。因此建成區范圍,一般是指建成區外輪廓線所能包括的地方,也就是這個城市實際建設用地所達到的范圍。“十五”期間城考考核的建成區面積,是指市區建成區面積. 4.大中城市:按城市市區非農業人口規模分組 (1)大城市:50至100萬人口; (2)中等城市:20至50萬人口; (3)小城市:20萬以下人口。5.建成區面積以考核年度初的數據為準。第三部分 環境監測指標實施規定由于環境空
41、氣質量監測技術規范、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以下簡稱規范)和部分國家標準重新修訂,以及新增了一些指標,為保證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標的科學性、代表性和可比性,對考核指標中涉及環境監測的部分制定本實施規定。一 制定原則考慮到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連續性較強,為便于歷年城考結果之間的可比,因此對沿用的“九五”指標,其監測范圍、計分方法原則上保持不變。由于環境監測技術的進步,城市整體水平的發展,為適應城市環境保護形勢和任務的需要,新的指標體系中對環境監測方法和評價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保證城考結果的統一性和可比性,便于工作人員操作和掌握,在新規范尚未正式頒布之前,沿用“九五”指標的部分仍按原
42、有規范執行,新規范頒布后即按新規范執行。二 本規定的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直接由國家考核的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中與環境監測有關指標的監測。省級考核城市、地級考核城市可參照執行。三 考核原則1.十五期間,國家考核城市的環境質量監測點位(包括環境空氣、地表水和近岸海域功能區、區域環境噪聲、交通噪聲)按國家新認證的點位進行監測,省級考核城市(不含國家考核的城市)按省級環保局認證的監測點進行監測。 2.考核指標中涉及到的有關監測內容,如果國家標準和環境監測技術規范中已有明確規定的,以國家標準和規范為準,未規定的按本實施規定執行。3、監測方案一經確定,“十五”期間原則上不作變動,如出現不能按原監測方
43、案進行的情況,由城市環保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環保部門審查同意后,上報國家環保總局審批后方可調整。四 監測項目可吸入顆粒物濃度年均值二氧化硫濃度年均值二氧化氮濃度年均值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城市水域功能區水質達標率區域環境噪聲平均值交通干線噪聲平均值汽車尾氣排放達標率工業企業排放達標率五 實施規定1可吸入顆粒物濃度年平均值(1)指標定義及計算公式見第一部分 指標解釋。 注:A:大氣監測數據處理要求,先求單點的濃度年平均值(時間平均),再求各點的濃度年平均值的算術平均值(空間平均)。 B:除特別規定外,大氣背景點監測值不參與全市平均值的計算。(2) 監測點位的布設按國家環保總局認證的監測點位
44、監測。(3)采樣和監測分析方法、質量保證執行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和規范。(4)數據有效性及統計方法有效日均值按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規定執行,每月不少于21個有效日均值;全年不少于252個有效日均值的算術平均值為有效年均值。任一點位全年監測結果不滿足以上要求的,該項指標以零分計。全市年平均值由各測點的年平均值計算而得,即每年監測有效日平均值之和與年監測有效天數之和的比值,不得采用月日均值和季日均值計算年日均值。 2.二氧化硫濃度年平均值(1) 指標定義及計算公式 見第一部分 指標解釋。 (2) 監測點位的布設 按國家環保總局認證的監測點位監測。(3)采樣和監測分析方法、質量保
45、證執行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和規范。(4)數據有效性及統計方法有效日均值按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規定執行,每月不少于21個有效日均值;全年不少于252個有效日均值的算術平均值為有效年均值。任一點位全年監測結果不滿足以上要求的,該項指標以零分計。全市年平均值由各測點的年平均值計算而得,即每年監測有效日平均值之和與年監測有效天數之和的比值,不得采用月日均值和季日均值計算年日均值。 3.二氧化氮濃度年均值 (1)指標定義及計算公式 見第一部分 指標解釋。 (2)監測點位的布設 按國家環保總認證的監測點位監測。(3)采樣和監測分析方法、質量保證執行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和規范。(4)數據有
46、效性及統計方法有效日均值按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規定執行,每月不少于21個有效日均值;全年不少于252個有效日均值的算術平均值為有效年均值。任一點位全年監測結果不滿足以上要求的,該項指標以零分計。全市年平均值由各測點的年平均值計算而得,即每年監測有效日平均值之和與年監測有效天數之和的比值,不得采用月日均值和季日均值計算年日均值。4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 (1)監測點位布設原則和布設方法城市飲用水水源地監測應包括所有正常供水的水源地,不包括備用水源。以河流為飲用水源者,應在取水口上游100米處設監測斷面。以湖泊、水庫為飲用水源者,原則上按常規監測點位監測,但每個水源地的
47、監測點位至少應在2個以上。以地下水為飲用水源者,在集中式生活飲用水供水廠的匯水區(未加氯)布設1點,不按取水井采樣。 (2)監測項目和采樣頻次集中式飲用水源分為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監測項目和監測頻次如下:監測項目:地表水源:監測28個項目,必測項目10項:水溫、pH、溶解氧、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總磷、氟化物、揮發酚、石油類、糞大腸菌群,每月監測一次;選測項目18項:硫酸鹽、總氮、五日生化需氧量、氯化物、鐵、錳、硝酸鹽、銅、鋅、硒、砷、汞、鎘、鉻(六價)、鉛、氰化物、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硫化物,每年1月和7月各監測一次,凡超過地表水類標準的項目,每月監測。地下水源:監測13個項目,必測項目8項:
48、pH、總硬度、硫酸鹽、氯化物、高錳酸鹽指數、氨氮、氟化物、總大腸菌群,每月監測一次;選測項目15項:揮發酚、硝酸鹽氮、亞硝酸鹽氮、鐵、錳、銅、鋅、陰離子合成洗滌劑、氰化物、汞、砷、硒、鎘、六價鉻和鉛,每年1月和7月各監測一次,凡超過地下水類標準的項目,每月監測。 城市環境監測站應在每月的上旬進行一次采樣。如遇異常情況,則必須加密采樣一次,兩次監測結果均需統計在內。(3)采樣方法和檢驗方法采樣方法按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執行檢驗方法:地表水按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要求的方法,地下水按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GB5750)執行。(4)評價方法評價標準地表水源按地表水環境質
49、量標準GB3838-2002 類標準評價;地下水源按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93類標準評價。評價方法:水源地達標水量,按達標項次占監測總項次的百分比乘以取水總量計算。城市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按各水源地達標水量之和與取水總量之和的百分比計算。計算公式:各水源地達標取水量之和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達標率=×100%地表水源取水總量 對有多個監測點位的同一水源地,則在按點位監測項次達標率加權計算出該水源地的達標水量后,按上式計算總的飲用水源水質達標率。既有地表水源又有地下水源的城市,分別統計各水源地達標水量后,統一計算總的飲用水源水質達標率。5. 城市水域功能區水質達標率城市水域
50、功能區水質達標率包括兩部分:地表水環境功能區水質達標率和近岸海域功能區水質達標率。地表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 “十五”期間城市地表水水質達標率只考核下列四類功能水體:漁業用水、農田灌溉用水、工業用水、景觀娛樂用水。(1) 指標定義及計分方法見第一部分 指標解釋。(2)點位布設原則和布設方法按國家認證的監測點位監測。 (3)采樣頻率和采樣方法 城市河流全年采樣6次,隔月采樣。城市湖泊(水庫)全年采樣兩次,3月和9月各一次。有城市污、廢水排放、污染較重的湖泊(水庫)可酌情增加采樣次數。采樣方法按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執行。 (4)監測項目、評價標準和分析方法各功能水體的監測項目及評價標準分別如下:漁業用水:pH值、溶解氧、氨氮、石油類、生化需氧量,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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