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可接收生活垃圾供應與結算協議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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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xxX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可接收生活垃圾供應與結算協議目錄第一章 總則 .3第1條 合同文件地位 .3.第2條 術語定義.3.第3條 說明 .4.第4條 生效和期限.4.第二章 商業運營前的準備 .4第5條商業運營的先決條件.4.第6條垃圾供應的準備.5.第7條電力接入準備.5.第8條商業運營開始日.5.第三章 垃圾供應 .5第9條 垃圾數量及計量.5.第10條 垃圾質量及檢測.6.第11條 垃圾供應的管理.7.第四章 垃圾的處理 .10第12條 處理數量.1.0.第13條 處理質量.1.0.第14條 計量器具.1.2.第五章 垃圾處理補貼費用的支付 .13第15條 處理補貼費用的計算.1.3第

2、16條 費用的支付.1.3第17條 保底垃圾處理量.1.4第18條 陳腐垃圾處理.1.5第19條 垃圾處理補貼費的調整.1.5第20條 稅收事項.1.6.第六章 計劃維修和緊急關閉 .16第21條 計劃維修.1.6.第22條 削減或暫停.1.7第23條緊急削減或關閉 .1.7第24條甲方要求緊急關閉或削減 .1.7第七章 違約及賠償 .18第25條一般原則 .1.8.第26條甲方違約及其賠償 .1.8第27條乙方違約及其賠償 .1.9第28條違約賠償金的支付 .2.0第八章 其他條款 .20第29條保密 .2.0.第30條修改與變更 .2.0第31條協議簽署 .2.1.第一章 總則第 1 1

3、條 合同文件地位1.11.1 垃圾處理服務合同 (以下簡稱“本合同”)作為特許經營協 議的附件,是該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1.21.2 根據特許經營協議的約定,XXX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甲方)和X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垃圾承運方(XXX、XXX、XXX、XXX環衛處),(以下簡稱乙丙)在垃圾處理服務方面的權利義務由本 合同規定。第 2 2 條 術語定義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規定外, 本合同中的用詞及語句應與特許經 營協議中相關用詞及語句具有相同的含義,或具有如下含義: 地磅站 :指按照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用 于計量垃圾數量的設施。可處理垃圾: 指可進入項目焚燒爐進行

4、處理的垃圾。不可處理垃圾: 指不宜進入項目焚燒爐進行處理的垃圾, 包括但不限 于建筑垃圾、醫療垃圾及各類危險、有害物品等。垃圾池:指按照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雙 方用于交接垃圾的場所。爐渣熱灼減率: 指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 GB18485-2014GB18485-2014) 規定的衡量爐渣品質的主要指標, 垃圾焚燒發電廠爐渣熱灼減率應不 大于 5%5%。垃圾處理補貼費: 指丙方按本項目垃圾處理數量為基數乘以處理補貼 費的單價并支付給乙方的垃圾處理補貼費用。結算單: 指乙方用于費用結算的清單。第 3 3 條 說明在本合同中:(1 1)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規定,所指條款均

5、為本合同的條款;(2 2)除非本合同另有規定,任何時候當一方要求另一方給予同意或批準時,另一方不得無理拒絕或拖延此類同意或批準;(3 3)雙方在執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責任時,均有義務誠信履約;(4 4)除非本合同另有規定,所指日期、星期、月份和年度均為公歷 日期、星期、月份和年度;(5 5)若要求付款的日期為非營業日,應解釋為順延在下一個營業日 或工作日付款;(6 6)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 “包括 ”一詞應被視為與 “但不限于 ”幾個 字連用;(7 7) 除非上下文另有規定,“垃圾 ”一詞在任何時候均應視為 “生活垃 圾”。第 4 4 條 生效和期限本合同在特許經營協議生效之日同時生效,有效期

6、限相同。第二章 商業運營前的準備第 5 5 條 商業運營的先決條件(1 1)乙方根據特許經營協議的規定,已完成本項目的設計、施工、 安裝、調試、投入試運行并經驗收合格;(2 2)按特許經營協議的有關規定,項目公司與電力公司簽訂入網 協議和購售電合同 ;(3 3)甲方協調財政部門向乙方出具垃圾處理補貼費支付承諾函。第 6 6 條 垃圾供應的準備在試運行開始日期的三十( 3030)日前,乙方應向甲方、丙方說明 試運行開始的日期和預期的商業運營開始日, 以使甲方、 丙方能夠盡 快制定并執行垃圾供應計劃。第 7 7 條 電力接入準備7.17.1 甲方已按特許經營協議的有關約定,協調本項目的發電并網。7

7、.27.2 乙方以及電力公司已按特許經營協議的約定,做好電力上網的一 切準備工作。第 8 8 條 商業運營開始日如果上述第 5 5 條所述的所有先決條件已得到滿足, 甲方應向乙方 發出開始進行商業運營的書面通知, 并在該書面通知中規定本項目的 商業運營開始日。第三章 垃圾供應第 9 9 條 垃圾數量及計量9.19.1 保底垃圾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 甲方保證自行運送或委托運送不少于保底垃 圾量的生活垃圾至本項目所規定的垃圾池, 運輸費用由甲方承擔。 一 期工程運營期間提供的保底垃圾量為月平均不低于 400400 噸/ /日,二期 工程根據垃圾量增長情況適時而定。9.29.2 垃圾計量(1 1)雙

8、方通過地磅自動計量設備對垃圾進行計量并經承運人和乙方代表雙方簽字確認;(2 2)乙方應妥善保管計量記錄和相關憑證, 保存時間不得少于三年。(3 3)甲方有權檢查上述計量器具的準確性,如各方有爭議,可提交 各方一致認可的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 如檢測結果證明計量器具超 過允許的誤差范圍, 則因此發生的檢測費用由乙方承擔, 并相應調整 最近 3030 天的計量數據;否則因此發生的檢測費用由提出檢測方承擔。 第 1010 條 垃圾質量及檢測10.110.1 甲方確保所供應的垃圾熱值穩定, 保證垃圾的正常收集后不人為 剔出可燃部分,且盡一切合理努力,只運送可處理垃圾,不運送不可 處理垃圾。10.210

9、.2 在運營期內,丙方和乙方應在卸貨之前每月在交付點對垃圾進 行不少于3 3 次的聯合抽樣與檢驗, 以確定由丙方供應并由乙方接收的 垃圾符合本協議規定的垃圾種類和規格。 抽樣檢驗結果應由乙方的代 表以壹式【叁】份的書面形式記錄,并經丙方的代表會簽。各方應各 存一份記錄,且該等記錄應至少保存【三】年。但所抽垃圾樣本檢驗符合本協議規定的垃圾種類和規格, 不能免 除丙方應負擔的垃圾中含有的不利于乙方運營的垃圾給乙方造成損 害的賠償責任。10.310.3 除乙方自行放棄外,甲方為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而向乙方提供 的所有垃圾的種類和規格,均應符合以下規定。(a a) 由廚余及一般的住所和辦公室清理而產生的

10、生活垃圾,以及玻 璃、碗盤碎片、灰燼、樹葉、破布、清掃物及各種生活垃圾;(b)(b) 由工業及商業場所產生的與生活垃圾性質類似的垃圾;(c)(c) 來自清掃街道、廣場、公園、陵園及其附屬場所產生的垃圾;(d)(d) 來自清掃市場、集市、公共集會場所產生的垃圾;(e)(e) 由學校、軍營、收容所、監獄及公共場所產生的生活垃圾;(f)(f) 所有棄置街頭的生活垃圾。可接收垃圾不限于上述項目, 乙方有權將其它廢棄物歸類于上列 中之一項,前提是該其它廢棄物為非不利于乙方運營的可接收垃圾。10.410.4 下列各項為不可接收垃圾:(a)(a) 來自地下污水道的液體廢棄物、 各種污泥或廢土、 各種建筑磚塊

11、 淤泥渣土、篩選后的廢礦渣、瓦礫,以及碎石和選石剩余的廢渣。(b)(b) 來自工業或商業場所的大件垃圾或廢水。(c)(c) 來自醫院或診所的醫療垃圾以及傳染性垃圾;人體或動物殘肢; 來自屠宰場的垃圾,以及因其可燃性、毒性、侵蝕性或爆炸性而無法 以處理生活垃圾方法處理的特殊垃圾。(d)(d) 環保部門認定的禁止焚燒處理的垃圾以及因其體積、 重量或其它 特性,無法以垃圾收運車載運或為焚燒廠接收的垃圾, 被排除在城市 生活垃圾定義之外。第 1111 條 垃圾供應的管理11.111.1 垃圾交付地點 甲方按照乙方書面通知的時間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方式無償運輸,丙方運輸車輛經地磅站計量后,卸放至乙方指定的垃

12、圾卸料大廳進行 傾倒。垃圾交付的時間應在乙方正常的工作時間內發生, 除非出現緊急情況。11.211.2 對運輸車輛管理及調度特許范圍內提供的可接收生活垃圾由甲方指定的清運單位負責 運送; 清運單位應統一清運可接收生活垃圾的車輛,并統一編號,在 乙方書面通知計劃初步開始接收垃圾前一個月, 丙方應將車輛的資料 (車型、車牌號、編號等)送乙方備案,以便管理。上述資料如有更 改,應提前三個工作日通知乙方確認。未經乙方備案同意的其他車輛 運送的垃圾,乙方有權拒收。乙方按雙方協商運送垃圾的時間, 對進出的車流量以及卸料次序 進行調度。丙方的垃圾運輸車輛應服從乙方的調度。 11.311.3 垃圾需求計劃及調

13、整雙方應定期協商, 進行本項目未來垃圾需求量的估算, 以使甲方 能夠盡早制定并執行垃圾供應計劃。11.3.111.3.1 乙方應在每一運營年度結束日的六十(6060)日前,根據年垃圾處理總量能力(其中一期不低于xxxX萬噸)的原則,向甲方提供乙方 在下一個運營年度相應月份所需垃圾預計數量的年度計劃。 該年度垃 圾需求計劃可在以下規定的情形下進行適當的調整, 并在獲得甲方的 認可后實施。11.3.211.3.2 若乙方希望對年度計劃進行修改,以增加或減少某月度垃圾需 求數量,則應在該月度開始十五(1515)日前書面通知甲方,且其增加或減少幅度不超過該月預計數量的5%5%(百分之五 )的,甲方應接

14、受其調整計劃,減少或增加垃圾的供應數量。11.3.311.3.3 當出現不可抗力或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削減垃圾供應的,乙方 應提前二十四( 2424)小時通知甲方,甲方應接受其調整。 11.411.4 垃圾的拒收權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乙方可以拒收甲方運送的垃圾:(1 1)非乙方過錯,垃圾池已達到或超過設計負荷;( 2 2)送達垃圾焚燒發電廠的垃圾中不可處理垃圾的比例超過 10%10%; (3 3)因甲方過錯或不可抗力,乙方無法接收。11.511.5 提前通知義務乙方因上述 11.411.4( 1 1)、( 3 3)項因素而拒收垃圾的, 應提前四十八 (4848)小時通知甲方、丙方。11.611.

15、6 不可處理垃圾的限制11.6.111.6.1 若運至垃圾焚燒發電廠的垃圾中不可處理垃圾比例在1010以內,乙方應將該不可處理垃圾視為可處理垃圾予以接收, 乙方可在整 體接收后將不可處理垃圾移出垃圾池外, 由丙方負責將該不可處理垃 圾移出并予清理, 但移出的不可處理垃圾不應計入丙方已交付的垃圾 數量內。11.6.211.6.2 若運至垃圾焚燒發電廠的垃圾中不可處理垃圾比例在1010以上,乙方可在整體接收后將不可處理垃圾移出垃圾池外, 由丙方負責 將該不可處理垃圾移出并予清理, 但移出的不可處理垃圾不應計入甲 方已交付垃圾數量內; 乙方也可拒絕接收, 并應引導承運人將其運離 垃圾焚燒發電廠,并立

16、即通知甲方、丙方。11.711.7 醫廢或危廢的限制11.7.111.7.1 如果乙方發現有醫療廢棄物或危險廢棄物運至垃圾焚燒發電 廠,則應引導承運人將其運至的有害物運離本項目廠區, 并迅速通知 丙方。11.7.211.7.2 若承運人不按要求將醫療廢棄物或危險廢棄物予以移出,則乙 方應立即通知丙方,丙方應迅速將其移出垃圾焚燒發電廠外。11.7.311.7.3 乙方由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丙方應盡合理努力, 只運送可處理垃圾, 并將其中夾雜的不可處 理垃圾數量減至最小限度。 乙方也應做合理努力, 檢驗垃圾運送車輛, 努力分揀出不可處理垃圾。 雙方同意, 不可處理垃圾的偶然運送并不 造成

17、甲方違約,但造成乙方發生額外的費用則由甲方承擔。第四章 垃圾的處理第 1212 條 處理數量12.112.1 乙方的垃圾處理量應達到以下標準:(1)正常運營期間一期的日均處理量不低于XXM噸;(2)期年度處理量不低于xxxx萬噸能力。12.212.2 垃圾處理量的計算公式為:P=P1-P2-P3P=P1-P2-P3其中:P P 為月處理量;P1P1 為月垃圾供應量。垃圾供應量指甲方或其指定機構向乙方提供的 垃圾數量;P2P2 為當月移出的不可處理垃圾的數量;P3P3 為當月的無效垃圾處理量。無效處理量指自垃圾處理質量檢測結 果不合格之日起至檢測結果合格之日止期間的垃圾供應量。第 1313 條

18、處理質量乙方的垃圾處理過程中的運營質量必須符合特許經營協議的要 求。 雙方對運營質量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測:13.113.1 對運營質量的檢測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 1 )焚燒爐技術性能;( 2 2)爐渣熱灼減率;(3 3)大氣污染物;( 4 4)爐渣、飛灰、廢水的處置和垃圾焚燒發電廠噪聲情況。13.213.2 乙方自行承擔費用進行下列定期檢測:(1 1)對可以實行在線監測的項目,乙方應安裝符合國家環保主管部 門要求的在線自動監測設備對檢測項目進行二十四 (2424)小時監測, 檢測項目應包括國家相關規范所要求的所有指標,在線自動監測應 提供遠程傳輸通訊接口和發射裝置,以便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

19、實時 監督。(2 2)對不能實行在線檢測的項目,除二噁英和煙氣中的重金屬外, 乙方應采取其它可行的監測措施, 每季度至少檢測一次并進行記錄。 ( 3 3)乙方對二噁英的檢測按特許經營協議的規定進行, 但法律規定 的抽檢頻率高于此規定的則從其規定。(4 4)在各項指標正常的情況下, 乙方應將檢測結果在月度結束后的 五( 5 5)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甲方。 如果檢測結果中有某一項不達標, 則應立即書面通知甲方。13.313.3 甲方的檢測 13.3.113.3.1 甲方應有權在任何時候對項目公司的檢測程序、結果、設備和 儀器進行現場檢查, 除要求乙方進行對運營質量達標所必需的進一步 檢測之外,也可以

20、委托有相應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此種檢測。13.3.213.3.2 甲方或其委托的檢驗機構進行上述核查或檢查的費用應由甲 方承擔,但是如果核查或檢查的結果表明乙方的運營質量不合格, 則乙方應負擔該等費用。13.413.4 爐渣的處置爐渣由乙方自行負責。13.513.5 飛灰的處置乙方按特許經營協議的相關要求進行飛灰固化 / /穩定化并成型處 理,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后,運至甲方指定地點處置。甲方不收取飛灰 填埋處置費用。13.613.6 污水的處置乙方應采取適當的方法盡可能的減少污水排放, 并按特許經營 協議的規定對滲濾液、生產和生活污水進行處理。第 1414 條 計量器具14.114.1 計量器 垃

21、圾計量器具為經檢查合格的安裝在垃圾接收點的地磅及附屬 設施。雙方共同對計量器具進行密封處理并進行以下檢查:14.1.114.1.1 乙方和甲方的代表應至少每 3 3 個月聯合對計量器進行一次檢 查、校準和測試。該定期檢查、校準和測試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14.1.214.1.2 一方經書面通知另一方后可隨時要求對任何計量器進行檢查、 校準和測試。此等非定期的檢查、校準和測試的費用由要求進行該 等檢查、校準和測試的一方承擔。但是如果檢查、校準和測試的結 果顯示有關計量器不準確,則上述費用由因計量器不準確而受益的 一方承擔。14.1.314.1.3 乙方應記錄對計量器每次定期和非定期的檢查、 校準和

22、測試的 結果并在檢查后的 5 5 日之內將該等結果的復印件提供給甲方。如果 對檢查、測試有爭議的,由鷹潭市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判定。14.1.414.1.4 若發現任何計量器不準確,應由乙方盡快將其修理或更換并承 擔費用。在檢查和測試間隔期間, 乙方應確保計量器的密封標志是完整和 安全的。14.214.2 計量乙方應使用符合本合同第 14.114.1 條要求的計量器測量、記錄垃圾 數量。14.314.3 計量器具管理維護 計量器具的管理、 維護由乙方負責。 乙方應依據計量法律的要求 和特許經營協議的要求對計量器具進行管理和維護。第五章 垃圾處理補貼費用的支付第 1515 條 處理補貼費用的計

23、算15.115.1 垃圾處理補貼費初始單價按xxx元/ /噸計算。并自運營開始之日 計起,五年不變。15.215.2 垃圾處理補貼費每月支付。月垃圾處理補貼費的計算公式為:Q=PQ=PxT其中:Q Q 為月垃圾處理補貼費;P P 為月處理量;T T 為垃圾處理補貼費 單價。第 1616 條 費用的支付16.116.1 支付通知乙方在每個月結束后 3 3 日內,向甲方指定的清運單位即丙方 (xxx xxx xxx提供每月以最后一日為準的月累計過磅垃圾統計 表(含地磅原始記錄表、乙丙雙方簽字認可的磅單) ,填寫月垃圾處 理補貼費結算單。16.216.2 支付時間丙方應在收到xxxxx有限公司填寫的

24、月垃圾處理補貼費結算單1010 個工作日內,全額支付可接收垃圾處理補貼費至乙方指定銀行賬 戶。賬戶名稱:XXXX有限公司開戶行:XXXX支行賬號:16.316.3 支付方式根據本合同應支付的垃圾處理補貼費由丙方支付;售電收入由 電力公司支付,丙方和電力公司應付至鷹潭中科環保電力有限公司 通知的銀行帳戶內,每一方承擔各自的銀行手續費。16.416.4 爭議金額的支付16.4.116.4.1 爭議的通知如果甲方對乙方結算單顯示的金額或對本合同項下的付款要求 有異議,應在收到此結算單之日后的 3 3 日內通知項目公司, 并在規定 的到期日前支付無爭議的金額。 爭議金額應按特許經營協議中的爭議 解決程

25、序的規定解決。16.4.216.4.2 未付款項的支付如果通過爭議解決程序確認未支付的款項應由甲方支付給乙方, 則甲方除向乙方如數支付本金外,還應支付該未付款項自應支付之日 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16.4.316.4.3 多付款項的退還如果結算單顯示的或要求的任何金額或部分金額已支付, 但事后 產生爭議, 且后來根據爭議解決條款確定為屬于不當支付, 則乙方應 退還不當支付部分, 并支付該款從收款日起至退款日止按同期銀行貸 款利率計算的利息。第 1717 條 保底垃圾處理量因甲方或市政環衛系統原因使當月垃圾供應量低于規定的當年 保底日均垃圾處理量情況下:當月垃圾處理

26、補貼費二月垃圾保底量按當月天數乂*保底日均垃圾處理量為XX噸/ /日,年保底量為XXX萬噸。如因甲 方或市政環衛系統原因導致該月實際日均垃圾處理量低于當年保底 日均垃圾處理量, 當月垃圾處理補貼費按照保底日均垃圾處理量作為 當月垃圾處理量并按上述公式計算。當月垃圾保底量按百分比分攤到丙方的月垃圾處理補貼費結算 單中。分攤比例由甲方負責協調。第 1818 條 陳腐垃圾處理甲方填埋場的陳腐垃圾若需乙方進行協同處置, 甲方應對陳腐垃 圾采取必要的預處理措施,使之熱值和成分達到焚燒爐的入爐要求。 陳腐垃圾的垃圾處理服務費單價,雙方另行協商確定。第 1919 條 垃圾處理補貼費的調整垃圾處理補貼費單價的

27、調整按特許經營協議 11.2.311.2.3 自本項目試 運行之日起滿五年后 3030 日內,雙方共同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對項目總 成本進行核算,以項目投資稅后財務基準收益率以及 XXXX 省(或 XX市) 公布的當期物價上漲指數和預測的未來兩年物價上漲指數為基礎, 在 3030 個工作日內根據核算結果對垃圾處理補貼費進行調整。此后,每 兩年參照上述方式調整一次。 為保障項目正常運行, 項目資本金稅后 基準收益率參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建設部部分行業建設項目財 務分析評價參數取值表。 調價后,甲乙雙方均有義務遵守本條約定的 調價原則。19.119.1 垃圾處理價格在以下情況下才能調整:( 1

28、1)因國家政策、物價大幅上漲等原因導致乙方運營成本急劇增加 超過 8%8%,乙方有權提請甲方在兩年期內進行額外調價。(2 2)物價變動; (3 3)電力、環保、稅收政策變化。19.219.2 垃圾處理補貼費價格調價程序 垃圾處理補貼費價格的調價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19.2.119.2.1 在第一個可調整年度及以后每隔二年的日歷月十二月的第二 周,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垃圾處理價格調整的書面申請并詳細說明理 由。19.2.219.2.2 甲方自接到書面調價申請后應及時與項目公司協商,并在 1010 日內向乙方發出同意或拒絕調價的書面通知; 如果同意調價, 應在該 通知中確定調價金額或幅度。19.2.

29、319.2.3 新確定的垃圾處理補貼費價格應從同意調價通知簽發月份的下 一個月起生效。第 2020 條 稅收事項20.120.1 垃圾焚燒發電廠開始運營后, 乙方應依根據現行稅法及時申請享 受稅收優惠待遇,甲方盡力協助。20.220.2 在國家稅收法律或政策未發生變化前,乙方依法繳納相關稅收。 國家稅收法律或政策發生變化后的處理辦法, 由甲方和乙方屆時根據 具體情況另行協商。第六章 計劃維修和緊急關閉第 2121 條 計劃維修21.121.1 自運營期開始, 乙方每年至少應對焚燒爐等設備檢修維護一次。 21.221.2 乙方應在每個運營年度結束日的 6060 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 的維護和

30、維修計劃方案,并取得甲方的批準。計劃應說明計劃維修的起止時間,便于甲方調整垃圾運輸計劃21.321.3 計劃維修期每年不得超過 3030 日。第 2222 條 削減或暫停除依甲方指令及本合同第 2222 條規定或第 2424 條規定的緊急情況下 外,乙方因年度維修計劃外的設施、設備更新、維修,在未滿足以下 條件之前不得削減或暫停處理垃圾服務:(1 1)至少提前四十八( 4848)小時向甲方發出有關任何此種削減或暫 停的書面通知。此種通知應包括削減或暫停情況可能持續的時間、 原因和針對此種情況的補救措施;(2 2) 獲得甲方對削減或暫停的事先批準。 甲方應在收到上述通知后 二十四 ( 2424)

31、小時內書面回復,否則視為同意。第 2323 條 緊急削減或關閉23.123.1 乙方如果在緊急情況下認為因設施設備原因或按照謹慎工程和 運營慣例必需削減或關閉垃圾處理,應立即將此種削減或關閉書面 通知甲方,通知應包括削減或關閉的原因、可能持續的時間及補救 措施。23.223.2 乙方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項目盡快恢復到緊急削減或關閉前 的狀態。23.323.3 除不可抗力或甲方責任外,乙方應對此向甲方承擔違約或損害 賠償責任。第 2424 條 甲方要求緊急關閉或削減無論本合同有任何其他規定, 如果甲方認為需要緊急關閉或削減 垃圾處理, 則甲方可隨時向乙方發出緊急關閉或削減的指令。 項目公 司應執

32、行甲方的上述指令。 除不可抗力或乙方責任外, 甲方應對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予以補償。第七章 違約及賠償第 2525 條 一般原則25.125.1 偏差與補償雙方一致同意, 在本合同的履行過程中, 任何一方雖然可能存在 偏差、遺漏、缺陷、不妥、延誤等過失行為,但只要這些過失行為得 到雙方協商確認,可不認定為違約行為。 但是這些確認不表示對存在 過失的當事人任何責任的免除, 存在過失行為的一方必須及時地采取 必要的措施,以糾正、彌補這些過失行為。25.225.2 責任的不免除無論本合同有無約定, 任何一方違約, 都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賠 償金,但違約賠償金的支付并不表示對違約方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其他

33、義務及責任的任何減免。第 2626 條 甲方違約及其賠償26.126.1 垃圾處理補貼費支付的違約及賠償 在運營期間除不可抗力或乙方的責任外,甲方適用下列規定:垃圾供應數量不足的, 應向乙方支付的違約金數額為: 不足數量垃圾處理服務費單價。垃圾供應數量不足指甲方存在下列情形:(1) 正常運營期間年供應垃圾的數量低于xxX萬噸;(2)任意月日平均供應垃圾的數量低于噸。乙方應每天通過電子郵件或其它書面方式將上一天的垃圾供應 量送達甲方或其指定機構。當垃圾的日供應數量持續或累 1010 日處理 垃圾量低于XX噸時,乙方應書面通知甲方,提醒甲方注意由此可能 造成的后果。甲方逾期支付垃圾處理服務費且逾期超過 3030 日的,甲方應按每 日萬分之二點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26.226.2 購售電合同的責任乙方與電力公司在履行入網協議、 購售電合同中所產生 的一切經濟及法律責任均由該合同的當事方自行承擔, 甲方應及時協 助乙方處理與電力公司爭議。第 2727 條 乙方違約及其賠償27.127.1 處理質量的違約及其賠償在正常運營期內,若乙方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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