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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修訂對照表現行辦法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總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一條為了加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審批和管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適用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中請、審批、使用和管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適用本辦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以下稱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電信管理機構)是經

2、營許可證的審批管理機構。電信管理機構在經營許可證審批管理中應當遵循便民、高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電信管理機構)是經營許可證的審批管理機構。經營許可證審批管理應當遵循便民、高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電信業務綜合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管理平臺),推進經營許可證的網上申請、審批和管理及相關信息公示、查詢、共享,完善信用管理機制。第四條經營電信業務,應當依法取得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許可證。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業務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經營許可證的規定,接受、配合電信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電信業務經營者按照經營許可證的規定

3、經營電信業務受國家法律保護。第四條經營電信業務,應當依法取得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許可證。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業務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經營許可證的規定,接受、配合電信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電信業務經營者按照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經營電信業務受法律保護。第二章經營許可證的申請第二章經營許可證的申請第五條申請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應當符合卜列條件:(一)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基礎電信業務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國有股權或者股份不少于51%(二)有業務發展研究報告和組網技術方案。(三)有與從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四)有從事經營活動的場地、第五條申請辦理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應當符合卜列條件:(

4、一)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基礎電信業務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國有股權或者股份不少于51%(二)有業務發展研究報告和組網技術方案;(三)有與從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四)有從事經營活動的場地、設17設施及相應的資源。(五)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經營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七)公司及其主要出資者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三年內無違反電信監督管押制止的讀法記錄1=11=1IH-JHJ1*XI(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申請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5、:(一)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二)有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三)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四)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經營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五)有必要的場地、設施及技TNyU0(六)公司及其主要出資者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三年內無違反電信監督管理制發的違法記錄。(七)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申請辦理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經營電信業務的種類、業務覆蓋范圍

6、、公司名稱、公司通信地址、郵政編碼、系聯系電話、電了信箱地址等。(二)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三)公司概況。包括公司基本情況,擬從事電信業務的機構設置和管理情況、技術力量和經營管理人員施及相應的資源;(五)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經營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七)公司及其主要經營管理人員未被列入電信業務經營失信名單;(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申請辦理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二)有與開展經營活動

7、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三)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四)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經營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五)有必要的場地、設施及技術萬案;(六)公司及其主要經營管理人員未被列入電信業務經營失信名單;(七)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申請辦理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經營電信業務的種類、業務覆蓋范圍、公司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二)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三)公司概況。包括公

8、司基本情況,擬從事電信業務的機構設置和管理情況、技術力量和經營管理人員情況,與從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場地、設施等情況;情況,與從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場地、設施等情況。(四)公司最近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法人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驗資報告及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的其他相關會計資料。(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的有關情況。(六)業務發展研究報告。包括:申是經營電信業務的業務發展和實施計劃、服務項目、業務覆蓋范圍、收費方案、預期服務質量、效益分析等。(七)組網技術方案。包括:網絡結構、網絡規模、網絡建設計劃、網絡互聯方案、技術標準、電信設備的配置、電信資源使用方案等。(八)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和質量保障

9、的措施。(九)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十)證明公司信譽的有關材料。(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依法經營電信業務的承諾書。尚未獲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中請人,應當提交公司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不需提交前款第(二)項'第(十)項規定的材料。對于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書面申請和第(十一)項規定的承諾書,擬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應當由全體股東簽署;擬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由仝體發起人簽署。第八條申請辦理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電信管理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經營電信業務的種類、業務覆蓋范圍、公司名稱、公司通信地址、

10、郵政編碼、系聯系電話、電子信箱地址等。(二)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三)公司概況。包括:公司基本情況,擬從事增管電信業務的人員、(四)公司章程、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的有關情況;(五)業務發展研究報告。包括:經營電信業務的業務發展和實施計劃、服務項目、業務覆蓋范圍、收費方案、預期服務質量、效益分析等;(六)組網技術方案。包括:網絡結構、網絡規模、網絡建設計劃、網絡互聯方案、技術標準、電信設備的配置、電信資源使用方案等;(七)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和質量保障的措施;(八)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九)證明公司信譽的有關材料;(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依法經營電信業務的承諾書。第八條申請

11、辦理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電信管理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經營電信業務的種類、業務覆蓋范圍、公司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二)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三)公司概況。包括:公司基本情況,擬從事電信業務的人員、場地和設施等情況;(四)公司章程、公司股權結構及場地和設施等情況。(四)公司最沂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法人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驗資報告及電信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相關會計資料C(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的有關情況。(六)電請經營電信業務的業務發展、實施計劃和技術方案。(七)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和質量保障的措施。(八

12、)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九)證明公司信譽的有關材料。(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依法經營電信業務的承諾書。申請經營的電信業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事先審核同意的,應當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文件。尚未獲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中請人,應當提交公司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不需提交前款第(二)項'第(九)項規定的材料U對于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書面申請和第(十)項規定的承諾書,擬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應當由仝體股東簽署;擬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由仝體發起人第三章經營許可證的審批第九條經營許可證分為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兩類。其中,增值電信業務

13、經營許可證分為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A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審批。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外股東的有關情況;(五)經營電信業務的業務發展和實施計劃及技術方案;(六)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和質量保障的措施;(七)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八)證明公司信譽的有關材料;(九)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依法經營電信業務的承諾書。申請經營的電信業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

14、門事先審核同意的,應當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文件。第三章經營許可證的審批第九條經營許可證分為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兩類。其中,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分為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A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審批。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經營許可證,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外商投資電信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審批。第十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對申請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15、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申請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工業和信息化部受理申請之后,應當組織專家對第七條第一款第4A)項、第(七)項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80日內完成審查工予以批準的,頒發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第十一條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申請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電信管理機構

16、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作出丹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企業管理規定審批。第十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對中請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申請通知書。中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工業和信息化部受理申請之后,應當組織專家對第七條第五項、第六項、第八項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80日內審查完

17、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第十一條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對中請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申請通知書。中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電信管理機構根據管理需要,可以組織專家對第八條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電信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全部中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增值

18、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第十二條電信管理機構需要對中請材料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機構對申請人實地查驗,申請人應當配合。電信管理機構組織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和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審查期限內。第十二條經營許可證由發證機關的批準文件和許m訐書組成°發訐機關的批準文件包括經營許可證使用期定、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特別規7E事項、年檢和違法記錄表等文件。原發證機關根據管理需要可以按照T業和信息化部的規定增加相應內容。許可證書應當載明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種類、業務覆蓋范圍、肩效期限、發證機關和發證日期、簽發

19、人、經營許可證編號等內容。經營許可證的具.體內容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法另行制定C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調整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內容,重新公布。第十三條經營許可證由正文和附件組成。經營許可證正文應當載明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種類(服務項目)、業務覆蓋范圍、肩效期限、發證機關、發證日期、經營許可證編號等內容。經營許可證附件應當規定特別事項,由電信管理機構對電信業務經營行為、電信業務經營者權利義務等作出特別要求。經營許可證應當加蓋發證機關印早。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內容,重新公布。第十三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根據電信業務種類分為5年、10

20、年??绲貐^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后效期為5年。第十四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根據電信業務種類分為5年、10年??绲貐^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肩效期為5年。第1叫冬旦礎由仁務絆如詐定1MzJ?'久如?平山巳'|口業勿”日叮百RTF上、a睦陽反J西佰由住山冬經首注日丁,工I”南班次小金點小_<1JW-L-,zX/1IT-JXL_j111II:II.HJrL_j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簽發。巖、白治區、育#玉巾?占-闈肉的土普白、|=H口心、_EL干出”年

21、巳川口U3已俏中信業務穌售許療TiiF山省,內治±=L1LL1UI2J_LJJ|=t41kJ_L,3W1=1411tn屋、1=1.46rpirn11_(呂當L/mJ川人”。第十五條經營許可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領取,或者由其委托代叫J憑委托書領取。第十五條經營許可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領取,或者由其委托的公司其他人員憑委托書領取。第四章經營許可證的使用第四章經營許可證的使用第十六條獲準經營電信業務的一分隹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所載明的電信業務種類,在規定的業務覆蓋范圍和期限內,按照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經營電信業務。第十六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所載明的電信業務種類,在規定的業務覆蓋范圍內,

22、按照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經營電信業務。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在公司主要經營場所、網站主頁、業務宣傳材料等顯著位置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第十七條獲準經營電信業務的公司持經營許m訐到.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手續。獲準經營尢線電通信業務的,持經營許可證到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一理無線電頻率使用手琴二第十七條獲準經營無線電通信業務的,應當按照國家無線電管理相關規定,持經營許可證向無線電管理機構中請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第十八條獲準跨地區經營電信業務的么皿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訐的要求相應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應機構經營電信業務?;A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子公司-中、國有股權或者股份的比例應當符

23、第十八條獲準跨地區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應當在相應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等相應機構經營電信業務。合國冢在關中信的法律、行政法挪的111=1切Q口y<1LL1Ml-lJ(A1十,114少山UJ規定。第十九條準經營電信業務的一公司經發證機關批準,可以授權其持一有媵密不少于51%并符合經營電信業務條件的子公司經營具狀準經營的電信業務。該子公司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種類、業務覆蓋范圍等內容,由發證機關在獲準經營電信業務的公司的經營許可證許可證書附頁申曩明一在一個地區/、能授權兩豕或者兩家以上子公司經營同一項電信業務。第十九條電信業務經營者經發證機關批準,可以授權其持股比例(包括

24、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不少于51%并符合經營電信業務條件的公司經營具狀準經營的電信業務。發證機關應當在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經營許可證中載明該被授權公司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種類、業務覆蓋范圍等內容。獲準跨地區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公司在一個地區/、能授權兩家或者拘家以上公司經營同一項基礎電信業務。簞一+冬桂濟怒若一H,礎由佇|1zJa乃人f工y_l口4g口田1LL11-12LL務或者跨地區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公司應當伴經營許E訐到相關省,.i口U-L、_h.?h11xniin口j然并樨本卜帚室木才料.(;貝E3地業力笈呂、竹尸H區條的柏畝木口構桔沖力穴右又萬寸于萬UJ,T日|小兀。17,口Ci行.公司仔

25、書名空如皿條”若、空戶丁口.八口“貝莊|弟:用iUL力呂、土=(廠眼力寸手力U"日風帆忸1山林、世1口陽十【卜、由K兩緬,仙r、糕乏人、血茶由3擊、用iU£、國P防乂與冏力節、-RAxJyVs'WCxK七ld-l、電了信箱地址等。(二)經營許可證復印件。(二、公司仔吉當#NI,冬”苛、VJ口"卬二地業力紅日、交門日日季冬R季1木口市木口核T口上柏名H眼力寺手力UU/以他忸向呂業見昭京印件_音租華右平#才旦麻攵斗1寸、早上寸T人/團科。/frn、左、匕耳)丁丁同6【,夕百片一?"r左(四)仕T地川辰業陰啊力求。告白治比吉許市:甬右管干甲目白、日4口

26、包、包十日”加1口呂iJ打到吊卦十川空M夕李步才坐工三土讓步才坐工儀壬1J刖湫覘JEUU,田米”1科口,Mvj科齊全的應當在15R內出且備案確M書.并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材料不齊全的一應當在5日內書面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未辦理備案手紈的:不得布當地經營電信業務。負責當地業務經營、客戶服務等事務的機構m以星獲準經營電信業務的公司木身或者其在每U地之外的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機構,但應當符合經營許可訐的要求。第一款所列材料發生變化的,負責當地業務經營、客戶服務等事務的相應機構應當在20日內向當地的省.1口山一|/W|"J/_LL|1L-11|y,11U1JLbHJ口、自治區

27、、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乃玲訐機第一條除經苣許可訐中口特別規定外、電信業務經營者取得經1jL*/xL-/1,1»11_1-LL-/JL-11111/-1L-營許可證后應當在1年內按照經營/1J*J-L/11)/11_*,111八許可證規定的業務種類和業務覆蓋范闈拚供中信服務不能在1年內拚供山口7£1八LL1口月1乂4o"1、口巴'T11弋口71八中信服務的應當在中詰經營許可訐時提出并說明理由報電信管理機構1JJ/Ll-ll/IL»/,L-1L-1,JL_jII_11-L-UU|J卅淮并在穌帶許mtF中作由計別挪JHj1U>)1-L-|<1W

28、-L-11卜4-1-11'J刀,夕自牛/<!u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冒用和以任何方式轉讓經營許可證。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冒用和以任何方式轉讓經營許可證。第五章經營行為的規范第五章經營行為的規范第二十三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公開、平等的原則為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公司提供經營相關電信業務所需的電信服務和電信資源,不徂中"首忤iettitp士力、工田久為工第二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公開、平等的原則為取得經營許可證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經營相關電信業務所需的電信服務和電信資源,不得為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電信業務的電信資

29、源或者提供網絡接入、業務接入服務。4寸力兒江匚葉川址歡/白小刃、理前殺,續的單位或個人提供用于經營電信業務的電信資源或者提供網絡接入、業務接入服務。第二十四條電信業務經營者不第二十二條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得以任何方式實施不止當黨爭。以任何方式實施/、止當黨爭。第二十五條為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網絡接入、代理收費和業務合作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相應增值電信業務的內容、資費與收第二十三條為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網絡接入、代理收費和業務合作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相應增值電信業務的內容、收費、合作行為等費、合作行為等進行規范、管理,并建立相應的發現、監督和處置制度和措施。第二十六條基礎電信業

30、務經營者調整與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之間的合作條件、協議等的,應當事先告知相關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并充分聽取其意見。有關意見征求情況及記錄應當留存,并在電信管理機構監督檢查時予以提供。第二十七條提供網站接入服務一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應當租用獲得相應經營許可證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的網絡接入等電信資源從事業務經營活動,不得向其他從事網站接入服務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轉租所獲得的網絡接入等電信資源。(二)不得為未經許可或未備案的網站提供接入或代收費等服務。(三)按照電信管理機構的規定,建立相應的網站經營許可管理和備案管理的業務管理系統,實現對代報備網站用戶信息的動態維護和更新,并

31、定期向電信管理機構報送網站管理所需有關信息。(四)對所接入網站傳播違法信息的行為進行監督,發現傳播明顯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接入和代收費等服務,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五)按照電信管理機構的要求終止或者暫停對違法網站的接入服務。第二十八條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電信業務經營者的違法行為記錄和公示制度,對有違法行為記錄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實施重點監管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向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網絡接入、代收費和進行規范、管理,并建立相應的發現、監督和處置制度及措施。第二十四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調整與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之間的合作條件的,應當事先征求相關增

32、值電信業務經營者的意見。有關意見征求情況及記錄應當留存,并在電信管理機構監督檢查時予以提供。第二十五條提供接入服務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應當租用取得相應經營許可證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的電信服務或者電信資源從事業務經營活動,不得向其他從事接入服務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轉租所獲得的電信服務或者電信資源;(二)為用戶辦理接入服務手續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并予以查驗;(三)不得為未依法取得經營許可證或者履行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手續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接入或者代收費等服務;(四)按照電信管理機構的規定,建立相應的業務管理系統,并按要求實現同電信管理機構相應系統對接,

33、定期報送有關業務管理信息;(五)對所接入網站傳播違法信息的行為進行監督,發現傳播明顯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接入和代收費等服務,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六)按照電信管理機構的要求終止或者暫停對違法網站的接入服務。調整到第四十四條業務合作時,應當考慮電信管理機構公示的有關違法行為記錄。第二十九條電信管理機構建立電信業務市場監測制度。相關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電信管理機構報送相應的監測信息。第六章經營許可證的變更和注銷第三十條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應當提前90日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續辦經營許可證的中請;不再繼續經營的,應當提前90

34、日向原發證機關報告,并做好善后工作。第三十一條聯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公司或者其授權經營電信業務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者分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變化、業務經營權轉移等涉及經營主體需要變更的情形,或者業務范圍需要變化的,應當自公司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其中,涉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變化、業務經營權轉移的,應當符合下一列條件:()變更后的公司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條件。(二)提出申請口寸,公司的業務已開通并且沒有違反電信監督管理制度的行為。第二十六條電信管理機構建立電信業務市場監測制度。相關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電信管理機構報送相應的監測信息。第二

35、十七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電信管理機構的規定,明確相應的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人員,建立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網絡安全防護、違法信息監測處置、新業務安全評估、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用戶信息安全保護等網絡與信息安全制度,并具備相應的技術保障措施。第六章經營許可證的變更、撤銷、吊銷和注銷第二十八條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應當提前90日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續辦經營許可證的中請;不再繼續經營的,應當提前90日向原發證機關報告,并做好善后工作。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提出續辦經營許可證的申請,或者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未開通電信業務的,有效期屆滿不予延續。第二十九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或者

36、其授權經營電信業務的公司,遇有因合并或者分立、股東變化等導致經營主體需要變更的情形,或者業務范圍需要變化的,應當自公司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電信業務經營者變更經營主體、股東的,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第三款的有關規定。第三十二條在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內,變更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完成公司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后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第三十三條在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內,電信業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終止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機構確定的電信行業管理總體布局。(二)有可行的用戶

37、妥善處理方案并已妥善處理用戶善后問題。第三十四條在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內,電信業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交下列中請材料:(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終止經營電信業務書面中請。內容包括:公司名稱、聯系方式、經營許可證編號、申請終止經營的電信業務種類、業務覆蓋范圍等。(二)公司股東會關于同意終止經營電信業務的決定。(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做好用戶善后處理工作的承諾書。(四)公司關于解決用戶善后問題的情況說明。內容包括:用戶處理方案、社會公示情況說明、用戶意見匯總、實施計劃等。(五)公司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原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原發證機關收到終止經營電信業務的申請后

38、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30日。自公示期結束60日內,原發證機關應當完成審查工作,作出予以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對于符合退出電信業務市場條件的,原發證機關應當予以批準,收回并注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注銷相應的電信業務種類或者電信業務覆蓋范圍;對于不符合退出氈信業務市場條件的,原發證機關應當不予批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第三十條在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內,變更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的,應當在完成公司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中請辦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第三十一條在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內,電信業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終止經營基礎電信

39、業務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機構確定的電信行業管理總體布局;(二)有可行的用戶妥善處理方案并已妥善處理用戶善后問題。第三十二條在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內,電信業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印章的終止經營電信業務書面申請。內容包括:公司名稱、聯系方式、經營許可證編號、申請終止經營的電信業務種類、業務覆蓋范圍等;(二)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關于同意終止經營電信業務的決定;(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做好用戶善后處理工作的承諾書;(四)公司關于解決用戶善后問題的情況說明。內容包括:用戶處理方案、社會公示情況說明、用戶意見匯總、實施計劃等;(五)公司的

40、經營許可證原件、營業執照復印件。原發證機關收到終止經營電信業務的申請后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30日。自公示期結束60日內,原發證機關應當完成審查工作,作出予以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對于符合終止經營電信業務條件的,原發證機關應當予以批準,收回并注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注銷相應的電信業務種類、業務覆蓋范圍;對于不符合終止經營電信業務條件的,原發證機關應當不予批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對申請終止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者跨地區增俏電信業務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將予以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沖定抄,關相¥省、自治區、直轄市誦信管理局,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依法注銷相應的電信業務

41、經營許可備案C第三十三條后卜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經營許可證:(一)發證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超越法定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四)依法可以撤銷經營許可證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條電信業務經營者被有關機關依法處罰,不能繼續經營電信業務的,原發證機關應當將其經營許可證收回注銷。一第三十四條后卜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注銷經營許可證:(一)電信業務經營者依法終止的;(二)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三)電信業務經營者被有關

42、機關依法處罰或者因不可抗力,導致電信業務經宮許口事項尢法實施的;(四)經營許可證依法被撤銷、吊銷的;(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經營許可證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條發證機關吊銷或者注銷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經營許可證后,應當通知相應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r向社會公布。發證機關吊銷、撤銷或者注銷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經營許可證,涉及用戶善后問題的,可以通過招標方式指一定業務承接單位。被吊銷或者注銷經營許可證的公一刑,應當及時到相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相關手續。第三十五條發證機關吊銷、撤銷或者注銷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向社會公布。發證機關吊銷、撤銷或者注銷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經營許可證,涉及用戶善后問題的,可

43、以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業務承接單位。被吊銷、撤銷或者注銷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將經營許可證交回原發證機關。第七章經營許可的監督檢查第三十七條發訐機關對經營許一可證實行年檢制度。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在報告年的次年第一季度向原發證機關報送下列年檢材料:(一)本纖度的電信業務經營情況;網絡建設、業務發展、人員及機構變動情況;服務質量情況;執行國家和電信管理機構有關規定的情況等。(二)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三)發證機關要求報送的其它一o第三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對跨地區電信業務經營者在當地開展電信業務的有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有關檢查結果。第三十九條發證機關進行經營

44、一許可證年檢時,應當對電信業務經營者報送的材料進行全面審核,并對其經營主體、經營行為、電信設施建設、電信資費和服務質量、執行國家和電信管理機構有關規定的情況等進行檢查。按時參加年檢并且年檢事項符合規定的,為年檢合格。未按規定參加年檢或者年檢事項不符合規定的,電信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按時改正的,為經整改年檢合格;拒不改正的,為年4A二人欣M/廣口m。年檢結果和處罰情況應當在經營許可證附件年檢和違法記錄中記錄,向社會公布并通報工冏行政管理第七章經營許可的監督檢查第三十六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通過管理平臺向發證機關報告下列信息:(一)上一年度的電信業務經營情況

45、;(二)網絡建設、業務發展、人員及機構變動情況;(三)服務質量情況;(四)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執行情況;(五)執行國家和電信管理機構有關規定及經營許可證特別事項的情況;(六)發證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信息。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信息應當向社會公示,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信息由電信業務經營者選擇是否向社會公示。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年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或者隱瞞真實情況。調整到第四十條第三十七條電信管理機構建立隨機抽查機制,隨機確定抽查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對其年報信息、日常經營活動、執行國家和電信管理機構有關規定的情況等進行檢查。電信管理機構可以采取書面檢查、實地核查

46、、網絡監測等方式,并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有關檢查工作。電信管理機構在抽查中發現電信業務經營者有違反電信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罰。機關。第三十八條電信管理機構根據隨機抽查、日常監督檢查及行政處罰記錄等情況,建立電信業務經營不良名單和電信業務經營失信名單。電信業務經營/、良名單和失信名單應當定期通過管理平臺更新并向社會公示。第三十九條電信管理機構發現電信業務經營者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報告年報信息的,應當責令其限期報告。電信業務經營者未按照電信管理機構責令的期限報告年報信息的,由電信管理機構列入電信業務經營/、良名單,提醒其履行報告義務。依照前款規定列入電信業務經營不良

47、名單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報告年報信息義務的,經電信管理機構確認后移出。第四十條獲準跨地區經營電信業務的公司在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變更或者撤銷分支機構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通過管理平臺向原發證機關和當地電信管理機構報達月大彳巨息。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對跨地區電信業務經營者在當地開展電信業務的有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肩關檢查結果。第四十條電信管理機構對經營許可證實行年檢等監督檢查,不得妨礙電信業務經營者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收取任何費用。電信管理機構對經營許可證實行隼檢等監督檢查時,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由監督檢查人員

48、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第四條電信管理機構開展監督檢查,不得妨礙電信業務經營者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收取任何費用。電信管理機構開展監督檢查時,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電信管理機構應當通過管理平臺公示監督檢查情況。足阿川乂為初、世、灰朱不口電1口日坪木口杓的押方向用門十日卅專仝方體帆忸向現正,I口川廣:Ubl六乂工、力良、千芻小iVi日國家竹房行中自二息日國家iViH家、但奧服勇,開腹仃日城1版為例乂步?十分,公17r十口¥+下:件_木二旦,但旦旦小徐及讓磯大世世,小付忖業、瞅業。由佶業冬經有老不雇行卜試條

49、的電信管理對者伏法采EJ!111/LI7./7'71構應當責令限期改TF,或加效措旃癬根苴履行_I1I-*-1*>/I-/I7/、7I/y1»111/I7/務。第四十二條電信管理機構應當通過管理平臺向社會公示電信業務經營者受到行政處罰的情況,并通報相關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和提供接入服務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第四十三條電信業務經營者受到電信管理機構行政處罰的,由電信管理機構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列入電信業務經營不良名單,但本辦法規定直接列入電信業務經營失信名單的除外。列入電信業務經營/、良名單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一年內未再次受到電信管理機構行政處罰的,由電信管理機構移出不良名單;三年內再次受到電信管理機構行政處罰的,連同其主要經營管理人員由電信管理機構列入電信業務經營失信名單。列入電信業務經營失信名單后,三年內未再次受到電信管理機構行政處罰的,由電信管理機構移出失信名單。第四十四條電信管理機構對列入電信業務經營/、良名單和失信名單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實施重點監管。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和提供接入服務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向其他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網絡接入、代收費f口業務合作時,應當把電信業務經營不良名單和失信名單作為重要考量因素。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二或者個人發現電信業務經營者違反電信管理規定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可以向肩美電信管理機構舉報。第八章冊則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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