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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陶瓷基復合材料項目目標市場戰略分析目錄第一章 項目概況4一、 項目概述4二、 項目總投資及資金構成5三、 資金籌措方案6四、 項目預期經濟效益規劃目標6五、 項目建設進度規劃7第二章 公司簡介8一、 基本信息8二、 公司簡介8三、 公司主要財務數據9第三章 行業背景分析11第四章 董事會14一、 董事會制度14二、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21第五章 公司所有者與經營者33一、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33二、 公司所有者36第六章 目標市場戰略41一、 目標市場41二、 市場細分43第七章 品牌管理46一、 品牌46二、 品牌戰略47第八章 現代生產管理與控制的方法51一、 MRP,MRPII和E

2、RP51二、 豐田生產方式和看板管理系統60第九章 企業物流管理概述74一、 物流、企業物流的概念74二、 企業物流的內容、分類和作業目標75第十章 績效考核88一、 績效的含義與特點88二、 績效考核的步驟與方法89第十一章 并購重組98一、 企業價值評估98二、 并購重組方式及效應100第十二章 國際貨物運輸109一、 國際海洋貨物運輸109二、 國際航空貨物運輸115第一章 項目概況一、 項目概述(一)項目基本情況1、項目名稱:陶瓷基復合材料項目2、承辦單位名稱:xx有限責任公司3、項目性質:技術改造4、項目建設地點:xx(以選址意見書為準)5、項目聯系人:鐘xx(二)主辦單位基本情況公

3、司不斷推動企業品牌建設,實施品牌戰略,增強品牌意識,提升品牌管理能力,實現從產品服務經營向品牌經營轉變。公司積極申報注冊國家及本區域著名商標等,加強品牌策劃與設計,豐富品牌內涵,不斷提高自主品牌產品和服務市場份額。推進區域品牌建設,提高區域內企業影響力。公司在發展中始終堅持以創新為源動力,不斷投入巨資引入先進研發設備,更新思想觀念,依托優秀的人才、完善的信息、現代科技技術等優勢,不斷加大新產品的研發力度,以實現公司的永續經營和品牌發展。公司在“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社會參與”的總體原則基礎上,堅持優化結構,提質增效。不斷促進企業改變粗放型發展模式和管理方式,補齊生態環境保護不足和區域發展不協調的

4、短板,走綠色、協調和可持續發展道路,不斷優化供給結構,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牢固樹立并切實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以提質增效為中心,以提升創新能力為主線,降成本、補短板,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公司以負責任的方式為消費者提供符合法律規定與標準要求的產品。在提供產品的過程中,綜合考慮其對消費者的影響,確保產品安全。積極與消費者溝通,向消費者公開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努力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公司加大科技創新力度,持續推進產品升級,為行業提供先進適用的解決方案,為社會提供安全、可靠、優質的產品和服務。(三)項目建設選址及用地規模本期項目選址位于xx(以選址意見書為準),占地面積約69

5、.00畝。項目擬定建設區域地理位置優越,交通便利,規劃電力、給排水、通訊等公用設施條件完備,非常適宜本期項目建設。二、 項目總投資及資金構成本期項目總投資包括建設投資、建設期利息和流動資金。根據謹慎財務估算,項目總投資37935.13萬元,其中:建設投資30133.45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79.43%;建設期利息776.53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2.05%;流動資金7025.15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18.52%。三、 資金籌措方案(一)項目資本金籌措方案項目總投資37935.13萬元,根據資金籌措方案,xx有限責任公司計劃自籌資金(資本金)22087.55萬元。(二)申請銀行借款方案根據謹慎財務

6、測算,本期工程項目申請銀行借款總額15847.58萬元。四、 項目預期經濟效益規劃目標1、項目達產年預期營業收入(SP):83200.00萬元。2、年綜合總成本費用(TC):71447.30萬元。3、項目達產年凈利潤(NP):8553.13萬元。4、財務內部收益率(FIRR):15.70%。5、全部投資回收期(Pt):6.59年(含建設期24個月)。6、達產年盈虧平衡點(BEP):40470.51萬元(產值)。五、 項目建設進度規劃項目計劃從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到工程竣工驗收、投產運營共需24個月的時間。第二章 公司簡介一、 基本信息1、公司名稱:xx有限責任公司2、法定代表人:鐘xx3、注冊

7、資本:1480萬元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xxxxxxxxx5、登記機關:xxx市場監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2-5-37、營業期限:2012-5-3至無固定期限8、注冊地址:xx市xx區xx9、經營范圍:從事陶瓷基復合材料相關業務(企業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本市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二、 公司簡介公司在“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社會參與”的總體原則基礎上,堅持優化結構,提質增效。不斷促進企業改變粗放型發展模式和管理方式,補齊生態環境保護不足和區域發展不協調的短板,走綠色、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8、道路,不斷優化供給結構,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牢固樹立并切實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以提質增效為中心,以提升創新能力為主線,降成本、補短板,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公司以負責任的方式為消費者提供符合法律規定與標準要求的產品。在提供產品的過程中,綜合考慮其對消費者的影響,確保產品安全。積極與消費者溝通,向消費者公開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努力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公司加大科技創新力度,持續推進產品升級,為行業提供先進適用的解決方案,為社會提供安全、可靠、優質的產品和服務。三、 公司主要財務數據表格題目公司合并資產負債表主要數據項目2020年12月2019年12月2018年12月資產總

9、額16917.1113533.6912687.83負債總額6039.564831.654529.67股東權益合計10877.558702.048158.16表格題目公司合并利潤表主要數據項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營業收入33535.3126828.2525151.48營業利潤6880.475504.385160.35利潤總額5781.824625.464336.36凈利潤4336.363382.363122.18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4336.363382.363122.18第三章 行業背景分析作為結構材料,陶瓷具有耐高溫能力強、抗氧化能力強、硬度大、耐化學腐蝕等優點,然而呈

10、現脆性,不能承受劇烈的機械沖擊和熱沖擊等缺點,嚴重影響了它的實際應用。陶瓷基復合材料是在陶瓷基體中引入第二相材料,使之增強、增韌,又稱為多相復合陶瓷或復相陶瓷。陶瓷基復合材料因具有耐高溫、耐磨、抗高溫蠕變、熱導率低、熱膨脹系數低、耐化學腐蝕、強度高、硬度大及介電、透波等特點,在有機材料基和金屬材料基不能滿足性能要求的工況下可以得到廣泛應用,成為理想的高溫結構材料。陶瓷基復合材料已實用化或即將實用化的領域有刀具、滑動構件、發動機制件、能源構件等。法國已將長纖維增強碳化硅復合材料應用于高速列車的制動件的制造上,使用效果令人滿意。陶瓷基復合材料是20世紀80年代逐漸發展起來的新型陶瓷材料,包括纖維(

11、或晶須)增強陶瓷基復合材料、異相顆粒彌散強化復相陶瓷、原位生長陶瓷復合材料、梯度功能復合陶瓷及納米陶瓷復合材料。經過近些年的研究發展,陶瓷基復合材料技術研究已經取得了較大的突破,但是還未真正進入大規模的產業化運行階段,目前只有少數企業在個別陶瓷基復合材料類別上完成了生產線的投產。如泛銳研究院的全資子公司鞏義市泛銳熠輝復合材料有限公司的碳纖維增強陶瓷基復合材料生產線,目前產品已成功應用到航天、軍工裝備等領域。另外,中航復合材料有限責任公司經過十多年的研究,開展了大量的工程化應用研究,并突破了多項制約CMC-SiC(陶瓷基復合材料)制造技術工程化應用的關鍵技術。目前,公司的陶瓷基復合材料熱結構件產

12、品已通過某型號航空發動機模擬器考核;此外,公司研制的SiC/SiC復合材料航空發動機熱結構件在某型號國產航空發動機上,進行掛片考核。已經應用到航空、民用飛機、汽車、軌道交通、石油、電力和新能源等領域。從國際市場上來看,目前對陶瓷基復合材料研究比較深入的國家主要有美國、日本、法國、德國等。其中美國對PIP、CVI和RMI工藝均有研究,且均有較高的研究水平;日本擁有聚碳硅烷(PCS)和連續SiC纖維制備技術,主要開展PIP工藝制備纖維增強SiC復合材料的研究,特別是在SiC/SiC復合材料制備上具有較高的研究水平;法國以CVI技術為主,且技術水平屬國際領先;德國以RMI和PIP技術為主,特別是RM

13、I技術世界領先。我國在陶瓷基復合材料研究方面起步相對較晚。近年來通過國家項目的支持,目前國內相關高校和研究單位在陶瓷基復合材料的研究取得了較大的突破。但是目前陶瓷基復合材料的應用還主要集中在軍工、航天領域,在其他民用領域的應用規模還相對有限。接下來一段時期內,陶瓷基復合材料行業的發展方向將主要向軍轉民發展,軍轉民的過程是行業發展規模迅速膨脹的階段,市場一旦打開,陶瓷基復合材料行業的發展也將進入新的階段。第四章 董事會一、 董事會制度(一)董事會的地位作為法人組織的公司,必須借助于一定自然人組成的機構從事經營管理活動。傳統的公司法中,公司的經營管理機構主要是股東機構和董事會。股東機構作為最高權力

14、機構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策權,董事會的權力源于股東機構的授權并受其限制,董事會的職責只是單純地執行股東機構的決議。在這種情況下,股東機構是決策機構,董事會是執行機構,其依附于股東機構。但是,隨著公司治理理念的發展,這種以股東機構為核心的公司管理體制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由于所有權與經營權相互分離,股東機構的權限、作用日益縮小,董事會的權限、作用則日趨擴大。總結各國公司立法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董事會作為公司的經營管理機構,在公司的三大組織機構(股東機構、董事會、監事會)中仍然處于執行機構的地位。但在公司的實際經營活動中,董事會已不再單純是股東機構決議的執行機構,而是兼有進行一般經營決策和執行股

15、東機構重要決策的雙重職能。在決策權力系統內,股東機構仍然是決策機構限于重大決策),董事會是執行機構。但在執行決策的系統內,董事會則成為決策機構(限于一般決策),而經理機構是實際執行機構,董事會處于公司決策系統和執行系統的交叉點,是公司運轉的核心,董事會工作效率的高低對公司的發展有著決定性的影響。(二)董事會的性質(1)董事會是代表股東對公司進行管理的機構。股東由于向公司投資而享有股東權,享有對公司進行管理的權力。但由于股東通常人數較多,不可能由眾多股東共同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而且,公司的經營管理是需要有專門知識、能力的專業人員承擔,并非所有股東都能勝任。因此,需要產生一個小型的代表機構,一個既

16、能代表股東意志、利益,又能勝任公司管理的機構,這個機構即董事會。董事會是代表股東對公司進行管理的機構,這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董事會的成員,董事由股東選舉產生。董事既可以是股東,也可以是非股東,但必須是股東推選出代表股東利益的。董事會對股東機構負責,向股東機構匯報工作,接受股東(通過監事會)的監督。董事會必須代表股東利益,反映股東意志,其行使職權不得違背股東制定的公司章程,不得違背股東機構決議。(2)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董事會負責執行股東機構的決議,負責管理、執行公司業務和公司事務。作為業務執行機構,董事會的職權分為對內、對外兩個方面。對內管理公司的內部事務,除全面貫徹股東機構決議外,還要召

17、集股東機構,制定公司重大事務的方案: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外代表公司進行交易活動,實施法律行為。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股東機構要對公司的最重要問題做出最后決定,因而是公司的決策機構。但股東機構并不對公司的所有重大問題都進行決策,并不是公司唯的決策機構。股東出于自身利益和公司管理的需要,把大部分權力交給董事會行使,而自己僅保留一部分至關重要的權力(對直接涉及股東重大利益和公司性質重大變化的決定權)。這就決定了董事會不但是公司的執行機構,還是公司的重要決策機構,要對股東機構職權以外的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公司法規定;需要由董事會做出決定的事項有: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18、和公司經理的聘任或者解聘及其報酬事項,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3)董事會是公司法人的對外代表機構。董事會作為公司的核心機構,一般對外代表公司。公司法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這樣規定雖為經理能擔任法定代表人留下了余地,但不能改變董事會代表董事長及執行董事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主流,不能改變董事會的公司代表機構性質。(4)董事會是公司的法定常設機構。董事會(或者董事)是公司的法定必備機構。根據各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必須設立董事會(較小規模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論是采取一元制的英國、美國,還是采取二元制的法國、德國、日本等國都是

19、如此。董事會作為常設機構的性質主要體現在:董事會成員固定、任期固定且任期內不能無故解除。董事會決議內容多為公司經常性重大事項,董事會會議召開次數較多。董事會通常設置專門工作機構(如辦公室、秘書室)處理日常事務。(三)董事會會議(1)董事會會議的形式。董事會會議有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形式。定期會議也叫常會,是董事會定期召開的會議。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定期會議的召開期限做了規定,即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臨時會議是介于定期會議之間的特別會議。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臨時會議做了規定,明確了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

20、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10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2)董事會會議的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同股東機構會議一樣,也必須由有召集權的人召集和主持,否則,董事會會議不能召開,即使召開,其決議也不產生法律效力。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時,可以由公司另行規定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3)董事會的決議方式。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兩個

21、原則。第一,“一人一票”的原則公司法明確規定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是由股東根據“一股一權”和“資本多數決”原則選舉產生的,董事會董事“一人一票”的表決原則不會違背多數股東的意志。第二,多數通過原則。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這兩個原則結合起來,即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董事數額多數決”。(四)董事會的職權董事會作為公司的執行機構和經營決策機構,享有經營管理公司業務活動,對公司重大問題(股東機構決策外的事項)進行決策的廣泛權力。公司法列舉規定了董事會的以下職權。(1)作為股東機構的常設機關,是股東機構

22、的合法召集人。無論是股東年會還是臨時服東會議,均應由董事會召集。董事會召集股東會議時,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全體股東履行通知義務。作為股東機構的受托機構,執行股東機構的決議。股東機構是公司的非常設的權力機構,負責對公司重大事項做出決議。股東機構決議的執行,必須通過其常設的執行機構董事會進行。因而,執行股東機構的決議,就構成了董事會的一項重要職權和任務。2)決定公司的經營要務。其中,公司的經營計劃是公司根據經營方針和長遠發展規劃制訂的,是指導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行動計劃;公司投資方案是根據公司投資計劃制定的具體投資方案。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既要反映公司股東的利益,又要切合公司的經營實

23、際,因而要由既代表股東利益又直接負責公司經營管理的董事會對其做出決定。(2)為股東機構準備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公司的年度預算是公司對一年內收入和支出的精細預計方案,是公司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公司的決算是按照年度預算執行的最終結果所編制的報告。公司的年度預算、決算是公司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是公司經營的重大事項。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應由董事會草擬制定,由股東機構審議批準。(3)為股東機構準備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訪案。依法合理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彌補方案是公司管理機構-董事會的一項重要職權和義務。董事會有權利也有義務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并根據公司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制定

24、出科學合理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提交股東機構做出最后決議。(4)為股東機構準備增資或減資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董事會作為公司的經營管理機構,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的實際需要,制定并提出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和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由股東機構做出最后決議。(5)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公司的合并,即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合并成一個公司。公司的分立,即一個公司分解成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公司的合并與分立對公司、股東均會產生重大的影響。公司解散,即引起股東權的喪失、股東資格的消滅。因此,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要由負責公司經營管理、熟悉公司情況的公司執行機構董事會擬訂方案,

25、由股東機構做出特別決議。(6)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除公司的基本組織機構(股東機構、董事會、監事會)外,公司的其他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均由董事會決定。董事會可以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和業務需要,自主決定設置多少、設置哪些內部管理機構。(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公司的經理副經理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負責公司業務的具體執行,是公司業務活動的指揮中心。公司的財務負責人主管公司的財務工作,在公司經營業務中也處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能否選擇稱職的人員組成強有力的業務指揮機構,直接關系到公司經營的成敗,因而選擇這些高級管理人員就成為董事會的一項重要職權和義務。董

26、事會有權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有權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和財務負責人,并有權決定其報酬事項。(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為了適應公司經營和管理的需要,搞好公司的管理,規范引導公司及其職工的行為,董事會有權力也有責任根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二、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組成及董事的義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組成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常設機關,董事會需要由一定的成員組成以保證公司的藍常運營。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成員為5-19尺,這是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所選定的人數限制。值得注意的是,董事會成員人數通常為單數,但公司法沒有作明確的規

27、定,即董事會成員可以為偶數。董事會成員應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住。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也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和副董事長作為董事會的主要負責人,要使其在董事會的運作中發揮積極的作用,

28、需要對其職權進行規定。當然,規定其職權的方式可以是通過公司章程,也可以通過法律強制性地予以規定。公司法采取了列舉的模式規定了董事長的法定職權,主要包括兩項: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要輔助董事長的工作,主要是在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而在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義務公司作為商事法人,其經營必須委托董事、經理等自然人來完成。從這個意義上,學界認為董事與公司之間存在著一種契約關系。當然,這種契約不等同于一般民事契約,而是一定程度上融入了國家干預的色彩。在這樣一種

29、法律關系中:一方面法律明確規定董事有權通過參與公司的決策和經營從而獲取報酬,以激勵董事為公司勤勉工作;另一方面又要求董事需要對公司承擔相應的義務,以強化公司的監督,有效地約束董事。就董事的具體義務而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均可作以下概括。(1)忠實義務。董事的忠實義務,即要求董事對公司誠實,忠誠于公司利益,始終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和保護公司利益作為衡量自己執行董事職務的標準;當自身利益與公司利益發生沖突時,必須以公司的最佳利益為重,必須將公司整體利益置于首位。顯然,董事忠實義務是道德義務的法律化,內容相對比較抽象。具體而言,董事忠實義務包括以下四種類型。1)自我交易之禁止。自我交易之

30、禁止即董事不得作為一方當事人或作為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的代理人與公司交易。當然,這種禁止也非絕對,若在公司章程中得到認可或經股東機構同意,則可視為合法。其理由是,自我交易并不必然給公司利益帶來損害,如果董事愿意犧牲個人利益。面對這種“利益沖突”,為了防止道德的泛化所引發的偏離法律影響,各國的公司立法對此都給予了嚴格限制,如董事必須向公司披露這種交易的性質以及自己在此項交易中所享有的利益,交易對公司而言必須是公正、公平的。2)競業禁止。競業禁止即董事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雖然市場經濟鼓勵競爭,但公司董事為了自己的利益與公司競爭卻違背了最基本

31、的商業倫理。如果董事處于公司競爭者的地位,那就很難全心全意地去實現公司的利益最大化。正是基于這樣一種考慮,包括我國在內的各國公司法都規定,如果董事違反該項義務,不僅應由公司對董事因此獲得的收入行使“歸入權”,而且即便未獲利,董事也須對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往。3)禁止泄露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采信息和經營信息。董事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的商業秘密了如指掌,自然負有比一般雇員更嚴格的保密義務。公司法做出了董事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的規定。顯然,立法對董事的義務要求并不太高,而且也未對董事違反上述義務時能代表公司對董

32、事提起訴訟加以規定。4)禁止濫用公司財產。公司財產是公司得以發展壯大的基礎,董事有義務保護公司財產的安全、完整以及保值增值。因此,公司法規定,董事不得挪用公司資金;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其滅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2)注意義務。董事的注意義務的基本含義是董事有義務對公司履行其作為董事的職責,履行義務必須是誠信的,行為方式必須使他人合理地相信,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并盡普通謹慎之人在類似的地位和情況下所應實施的行為。如果說忠實義務為董事確立的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標準”,那么注意義務則可視為董事的“稱職標準”。注意義

33、務通常分為兩種,即制定法上的注意義務和非制定法上的注意義務。前者是特指公司制定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對董事注意義務所做的規定,后者則是指基于公司董事的身份,基于公司特殊的商事性質所產生的注意義務。董事無論是違反制定法所規定的義務還是違反非制定法所規定的義務,均應對公司的損失承擔法律責任。我國公司法尚未對董事的注意義務做出規定,這是該法的一個缺憾。(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性質及職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是依法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代表公司并行使經營決策權的公司常設機構。由此可見,董事會的性質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負責公司的經營決策。它有自己獨立的職權,可以在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范圍

34、內對公司的經營管理行使決策權力,并能夠任命經理來執行公司的日常經營事務;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公司治理結構的不同導致董事會與股東大會的法律關系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對于采用三權分立基礎而架構的公司,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但董事會是由股東大會產生的,受股東大會的監督并對其負責。對于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賦予董事會行使的職權,股東大會不得任意進行干預。另外,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權力來源不同,造成其權力范圍也有明顯的不同。前者的權力來源于股份所有權,而后者的權力來源于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授權。因此,董事會的職權不同于股東大會,應體現出作為執行機構的特色。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

35、:“董事會的人數及人員構成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專業結構合理。董事會成員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知識、技能和素質。鼓勵董事會成員的多元化。”此外,我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零七條也對董事會的職權做了更加細致的規定。(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議事規則與決議方式董事會是公司運營和管理的核心機構,是法人治理機構的中樞。董事會作為一個機構是通過召開會議并形成決議的方式來行使職權的,因此,必須有達到法定比例的董事出席董事會方可舉行,董事會決議也必須經過法定比例的董事通過方為有效。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實行“一人一票”制。股

36、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是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規定而定期召開的會議。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臨時會議在董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開。有權提議董事會臨時會議的人員有: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10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臨時性的會議主要是為了解決和應對臨時性、突發性的公司重大事項。基于這樣的考慮,法律規定了召集臨時性董事會會議的情形,為使董事會會議能夠及時討論事關公司的重要事項,其召集方式應靈活方

37、便,但對其召集條件也應有所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召集董事會會議時,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董事會會議一人一票,采取多數決的表決方式,要求的是董事人數的多數,不涉及所持股份。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四)關于獨立董事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中國證監會2001年8月16日發布的

38、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中規定,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1、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作為公司董事會成員,獨立董事應當符合公司法關于一般董事的資格的規定。但是獨立董事肩負保護所任職公司相關利益者利益、督促整個董事會正當行為和規范行為的使命因而其人選應當有別于一般董事人選,滿足更高的要求。(1)獨立董事應當具有獨立性。指導意見規定,獨立董事必須具有獨立性,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

39、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0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2)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指導意見規定,擔任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根據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具有指導意見所要求的獨立性。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

40、必需的工作經驗。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2、獨立董事的人數在我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之前,絕大多數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完全由內部董事構成,指導意見要求上市公司在2003年6月30日前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1/3獨立董事。但鑒于我國獨立董事既要監督與制衡內部控制人,也要監督與制衡控制股東,為使獨立董事的聲音不被內部董事和關聯董事吞沒,獨立董事應在董事會中占據多數席位。這樣,既可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規模優勢和聰明才智,也可用夠用足內部董事的有益資源,特別是信息優勢和利益驅動機制,需強調的是,如果獨立董事不在董事會中占據多數席位,獨立董事控制的專門委員會再多、獨立董事對專門委員會的控制力度再大,仍然無法制止

41、內部董事和關聯董事的一意孤行。至于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占據簡單多數還是絕對多數,應尊重公司與股東自治以及市場的自由選擇。3、獨立董事的職權指導意見規定,獨立董事除應當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現行法律法規賦予董事的職權外,還具有下列職權:重大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后,提交董事會討論。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提議召開董事會。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6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獨立董事行使上述職權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議未被采納或上述職權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應將有關情況予以披露。指導意見規定,獨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職責外

42、,還應當對以下事項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發表獨立意見:提名、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對上市公司現有或新發生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獨立董事就上述事項發表意見的類別分為同意、保留意見及其理由、反對意見及其理由、無法發表意見及其障礙。如有關事項屬于需要披露的事項,上市公司應當將獨立董事的意見予以公告,獨立董事出現意見分歧無法達成一致時,董事會應將各獨立董事的意見分別披露。4

43、、獨立董事的義務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并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第五章 公司所有者與經營者一、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行使公司的最高決策權。股東大會是現代公司治理結構三權分立中的一極,被賦予至高的權力,同時由行使執行

44、權的董事會以及行使監督權的監事會相互配合和制約。(一)股東大會的性質及職權:股東大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這是由股東在公司中的地位決定的。股東不僅是公司經營活動物質條件的提供者,而且是公司經營活動的受益人。按照傳統公司法理論股東享有股東權,不僅有獲取股利和公司剩余財產的自益權,還享有以法定方式參加公司管理的自益權。股東大會是全體股東共同行使其權利的機構,這就決定了股東大會作為公司最高權力機構的性質和法律地位。股東大會享有對公司重要事項的最終決定權。在公司內部,股東大會決議具有最高的效力。在公司組織機構中,股東大會居于最高層,董事會、經理、監事會都對股東大會負責,向其報告工作。公司法規定

45、,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職權也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1、股東大會的種類及召集股東大會的種類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兩種(1)股東年會。股東年會是公司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規定而定期召開的會議,一個業務年度召開一次。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2)臨時股東大會。臨時股東大會是在出現法定特殊情形時,為了在兩次股東年會之間討論決定公司遇到的需要股東大會決策的問題而召開的。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

46、%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董事會認為必要時;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2、股東大會會議的召開(1)股東大會會議的召集和主持。公司法規定了以下內容:第一,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第二,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2)股東出席會議。股東出席會議人數要達到一定比例,才能形成有法律效力的決議。但由于很多情況下

47、股東不能夠親自參加大會,所以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同時法律對這種代理作了兩點限制:一是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以證明身份;二是代理人必須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3)臨時提案的提出。公司法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的事項。股東大會同樣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做出決議。3、股東大會會議的決議方式(1)股東行使表決權的依據。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合資公司,股東所持股份

48、既是公司股本的組成部分,也是股東權的計算依據。一股一權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行使股權的重要原則。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2)普通決議與特別決議的表決方式。股東大會的決議可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對于公司的一般事宜所做的決議,可以采取簡單多數的表決方式,即公司法規定的“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3)累積投票制。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

49、決權可以集中使用。累積投票制與普通投票制的區別主要在于,前者使得公司股東可以把自己擁有的表決權集中使用于待選董事或者監事中的一人或多人。所以,累積投票制的功能就在于保障中小股東有可能選出自己信任的董事或監事,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大小股東的利益。但也因大小股東利益的沖突而導致公司管理機關內部的不和諧,降低了公司的決策和運作效率,對此,公司法并未將累積投票制作為一種強制性制度加以規定,只是賦予了公司此項權力。二、 公司所有者公司的產權制度具有明晰的產權關系,它以公司的法人財產為基礎,以出資者原始所有權、公司法人產權與公司經營權相互分離為特征,并以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執行機構作為法人治理機

50、構來確立所有者、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營者及員工之間的權利、責任和利益關系。(一)公司的原始所有權原始所有權是出資人(股東)對投入資本的終極所有權,其表現為股權。股權是公司股東基于其投資人資格而享有的權利。股權是相對于一般意義上的所有權而言的,在現代企業理論與實踐中,其權能已被大大弱化。一般情況下,股東沒有對公司直接經營的權利,也沒有直接處置法人財產的權利。股東一旦出資入股,正常情況下不能要求退股而抽走資本。股東的主要權限有:對股票或其他股份憑證的所有權和處分權,包括饋贈、轉讓、抵押等。對公司決策的參與權,即股東可以出席股東會議并對有關決議進行表決,可以通過選舉董事會等方式間接參與公司管理。對公司

51、收益參與分配的權利,包括獲得股息和紅利的權利,以及在公司清算后分得剩余財產的權利等。(二)公司的法人財產權公司法人財產,是由出資人依法向公司注人的資本金及其增值和公司在經營期間負債所形成的財產構成。法人財產是公司產權制度的基礎,它具有以下三個特點:公司法人財產從歸屬意義上來講,是屬于出資人(股東)的。當公司解散時,公司法人財產要進行清算,在依法償還公司債務后,所剩余的財產要按出資人的出資比例歸還給出資人。公司的法人財產和出資人的其他財產之間有明確的界限。公司以其法人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一旦公司破產或解散進行清算時,公司債權人只能對公司法人財產提出要求,而與出資人的其他個人財產無關。一旦資金注入公

52、司形成法人財產后,出資人不能再直接支配這一部分財產,正常情況下也不得從企業中抽回,只能依法轉讓其所持有的股份。應當特別注意的是,公司對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擁有獨立支配的權利,即公司擁有法人財產權(或稱法人產權),公司擁有的法人財產和法人財產權是其確立法人地位的基礎,而公司產權制度是以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為前提的。法人財產權是公司依法獨立享有的民事權利之一,也是最重要的一項民事權利。公司法人需要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行使法人財產權,依法對法人財產行使各項權能,同時以其全部法人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此外,公司還要依法維護出資人的權益,努力實現公司財產的不斷增值。(三)公司財產權能的兩次分離公司財產權

53、能的分離是以公司法人為中介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兩次分離。其中,第一次分離是具有法律意義的出資人與公司法人的分離,即原始所有權與法人產權相分離;第二次分離是具有經濟意義的法人產權與經營權的分離,這種分離形式是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最高形式。(1)原始所有校與法人產權的分離。這是公司所有權本身的分離,公司出資人的所有權轉化為原始所有權,失去了對公司資產的實際占有權和支配權。公司法人擁有法人資產,對所經營的資產具有完全的支配權,即法人產權。法人產權是指公司作為法人對公司財產的排他性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轉讓權。這是一種派生所有權,是所有權的經濟行為。相對于公司原始所有權表現為股權而言,公司法人

54、產權表現為對公司財產的實際控制權,保證公司資產不論由誰投資,一旦形成公司資產投入運營,其產權就歸屬于公司,而原來的出資人就與現實資產的運營脫離了關系。公司法人全面擁有對公司資產的支配權,而且,在法人存續期間,這些權能成為法人永久享有的權利。公司據此以自己的名義直接、持續地占有和經營股東出資的資本,擺脫了資產原始所有者的直接干預。總之,股東作為原始所有者保留對資產的價值形態-股票占有的權利;法人則享有對實物資產的占有權利。這樣,原始所有權與法人產權的客體是同一財產,反映的卻是不同的經濟、法律關系。原始所有權體現這一財產最終歸誰所有;法人產權則體現這一財產由誰占有、使用和處分。(2)法人產權與經營

55、權的分離。這是只具有經濟意義的法人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公司法人產權集中于董事會,而經營權集中在經理手中。在法人產權界區明確,且對經營權操作區間給定時,經理具有獨立的、自由的經營決策權。經營權是對公司財產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是相對于所有校而言的。與法人產權相比,經營權的內涵較小。經營權不包括收益權而法人產權卻包含收益權,即公司法人可以對外投資獲取收益。另外,經營權中的財產處分樹也受到限制,一般來說,經理無權自行處理公司資產。經營權要由法人產權規定其界區,即由董事會決定經理的職權。由于公司資本所有權的多元化和分散化,也由于公司規模的大型化和管理的復雜化,管理活動需要專門的人才來執行,于是,公

56、司的經營權被賦予職業經理人,出現了一個以專門從事經營管理活動為職業的經理階層。第六章 目標市場戰略一、 目標市場市場細分的目的就是為企業選擇目標市場提供科學的依據,目標市場的選擇將決定企業為誰而經營,經營什么產品,提供什么檔次的產品,如何銷售產品等一系列策略。而目標市場選擇與策略的正確與否將決定企業的生存與發展。(一)目標市場的概念及模式選擇目標市場是指企業決定要進入的市場,即通過市場細分,被企業選中并決定以企業的營銷活動去滿足箕需求的一個或幾個細分市場。企業在選擇目標市場時可采用的模式主要有以下五種。(1)產品/市場集中化。產品/市場集中化即企業的目標市場無論是從市場(顧客)或是從產品角度,

57、都是集中于一個細分市場。企業只生產或經營一種標準化產品,只供應某一顧客群。這種模式可以使企業集中力量在一個子市場上擁有較高的市場占有率,但其風險同樣較大。(2)產品專業化。產品專業化即企業向各類顧客同時供應某種產品,但是在質量、款式、檔次等方面都會有所不同。這種模式可以分散風險,有利于企業發揮生產、技術潛能,而且可以樹立產品品牌的形象,但會受到潛在的替代品或新產品的威脅。(3)市場專業化。市場專業化即企業向同一顧客群提供性能有所區別的產品。這種模式既可分散風險,又可在一類顧客中樹立良好形象。(4)選擇性專業化。選擇性專業化即企業有選擇地進入幾個不同的細分市場,為不同顧客群提供不同性能的產品。當然,所選市場要具有相當的吸引力。這一模式也可以較好地分散企業的風險。(5)全面進入。全面進入即企業全方位進入各個細分市場,為所有顧客全心全意提供所需要的性能不同的系列產品。通常,資金雄厚的大企業為在市場上占據領導地位甚至壟斷全部市場時會來取這種模式。(二)目標市場的策略在特定的目標市場內,可供企業選擇的市場策略主要有三種:無差異營銷策略、差異性營銷策略和集中性營銷策略。(1)無差異營銷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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