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位求償權規范價值、適用范圍與效力研究二._第1頁
保險代位求償權規范價值、適用范圍與效力研究二._第2頁
保險代位求償權規范價值、適用范圍與效力研究二._第3頁
保險代位求償權規范價值、適用范圍與效力研究二._第4頁
保險代位求償權規范價值、適用范圍與效力研究二.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10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上網找律師 就到中顧法律網 快速專業解決您的法律問題保險代位求償權規范價值、適用范圍與效力研究(二)劉凱湘 汪華亮內容提要: 保險代位求償權具有避免被保險人獲得雙重賠償、防止加害第三人脫免責任、促使社會大眾小心預防意外發生、增加保險人責任財產、降低社會大眾之保險費負荷等五項規范價值,我國保險法應當堅持這一制度。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性質屬于債權,來源于法定債權移轉。保險代位求償權適用范圍的判斷標準應當是保險目的而非保險標的,故人身保險亦有保險代位求償權之適用情形。保險代位求償權一經成立,即對保險人、第三人和被保險人發生效力。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應當受到一定的限制;一是相對人的限制

2、,二是受償順序的限制,三是訴訟時效的限制。二、保險代位求償權的適用范圍除少數學者完全否定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價值、主張廢除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以外,學說上關于財產保險適用保險代位求償權沒有分歧,所爭議者在于保險代位求償權是否適于人身保險。我國多數學者認為,保險代位求償權僅適用于財產保險而不適用于人身保險。33歸納起來,其理由大致如下:34第一,人身保險,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上網找律師 就到中顧法律網 快速專業解決您的法律問題以人的生命、身體為保險標的。但人的生命、身體,不可以金錢估計。用金錢評價人的生命、身體,會引起道德和倫理上的反感。第二,人身保險于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賠償請求權,在

3、性質上與被侵害之權利類似,乃為原權利之變形,具有身份上的專屬性,不得任意移轉,客觀上亦不能由保險人代位行使。第三,人身保險寓有儲蓄與投資之性質,并非以損害填補為目的,被保險人的死亡,不具有財產損失,故無補償之代替性可言。第四,人類的本能對詐取保險金的行為具有抑制作用,即使允許被保險人獲得雙重支付,也不必擔心在人身保險方面的道德危險。也有部分學者持不同意見,認為保險代位求償權不僅適用于財產保險,也適用于部分人身保險。但是此類人身保險應當具有損害填補性質,例如,健康保險以及意外傷害保險中的醫療、分娩及住院等費用給付。35本文作者認為,上述多數學者的觀點值得商榷,所列舉的理由也不能成立,下面逐一分析

4、。第一,就價值觀念而言,人的生命、身體確實不可以金錢衡量,但這并不意味著不能用金錢對生命、身體遭受損害的受害人及相關人員進行補償,也不意味著用金錢對生命、身體遭受損害的受害人及相關人員進行補償就是不道德的,否則,民法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就沒有存在的依據,而人身保險制度就更無從產生。第二,身份權、人格權本身雖不得讓與,但因其侵害所生之損害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上網找律師 就到中顧法律網 快速專業解決您的法律問題賠償請求權,原則上得為讓與。36因此,法律規定將此種損害賠償請求權移轉給保險人并無不可。第三,人身保險確實具有儲蓄與投資性質,但部分人身保險具有明顯的損失補償性質,對于后者,可以適用保險代位

5、求償權(下文將詳細分析這一問題)。第四,對于道德危險的擔心實際上源于對保險代位求償權規范價值的誤解。禁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賠償是因為雙重賠償不具有正當性,而不是因為雙重賠償會引發道德危險。實際上,保險代位求償權的相對人是加害第三人,而不是被保險人,保險代位求償權要防止的是第三人的道德危險,而不是被保險人的道德危險。但是,并非所有的人身保險都能適用保險代位求償權。哪種人身保險能夠適用保險代位求償權,應以其本質特征為判斷標準。(一)判斷是否適用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標準我國保險法允許保險公司自主開發保險險種,僅對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6、實行審批制度。37因此,各保險公司爭相進行保險創新,市場上的保險產品(險種)種類繁多,幾乎無法準確統計。僅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例,截至2004年底,該公司共開發保險條款1246個,其中主險567個,附加險679個;全國性險種725個,區域性險種521個。并且平均每天開發推廣1個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上網找律師 就到中顧法律網 快速專業解決您的法律問題新產品。38面對如此眾多的險種,顯然不能使用列舉的辦法確定其是否適用保險代位求償權,而只能采用一定的標準加以判斷。如前所述,保險分類的主要標準之一為保險標的。我國現行保險法以保險標的為標準將保險分為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兩大類,并在此基礎上建

7、立起相關的法律制度,包括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但是,我國保險法上的保險標的只是保險事故可能損害的對象(如財產、責任、人的生命、身體、健康等),39它僅能體現保險的形式上的特征,不涉及保險的數理基礎和經營技術,更不能體現保險分散風險、補償損失這一本質特征。而保險代位求償權是基于損失補償原則而設立的法律制度,與保險標的沒有本質上的聯系。因此,以保險標的作為判斷是否適用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標準并不適當。保險分類的另一個主要標準為保險目的。以此為標準,保險可以分為損失補償性保險與定額給付性保險。損失補償性保險的目的為填補被保險人所受實際損失。在損失補償性保險中,如果被保險人對于加害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對

8、保險人的保險金請求權并存,則其所受損失可能會得到雙重賠償,從而獲得額外利益,而這正是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因此,應當以保險的目的作為判斷是否適用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標準,即所有損失補償性保險均可適用保險代位求償權,而不論它是財產保險還是人身保險。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上網找律師 就到中顧法律網 快速專業解決您的法律問題(二)人身保險中的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具體問題由于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是我國立法所采用的分類方法,因此,本文將在此框架內討論保險代位求償權的適用范圍問題。又由于所有財產保險均為損失補償性保險,并且學說上關于財產保險適用保險代位求償權無原則性爭議,因此,本文只須探討人身保險中的

9、保險代位求償權問題。本文所述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和年金保險。1.關于人壽保險中的代位求償權 人壽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生命為保險標的、以其生存或者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一種保險。40人壽保險是一種典型的定額給付性保險,不具有損害賠償性質,因此,不適用保險代位求償權。其具體關系如下:(1)被保險人因第三人不法侵害而死亡。根據民法,在不法侵害他人致死的法律關系中,存在直接受害人與間接受害人。直接受害人即死者,間接受害人包括支付醫療費、喪葬費者、死者近親屬和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因直接受害人已經死亡,其權利能力消滅,所以無法享有對加害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間接受害人得請求的費用包括

10、:醫療費、喪葬費、撫慰金以及扶養費。根據保險法,在被保險人死亡的情形下,如果保險合同指定了受益人,并且受益人沒有喪失或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上網找律師 就到中顧法律網 快速專業解決您的法律問題者放棄受益權,也沒有先于被保險人死亡,則受益人有權受領保險金。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以及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又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處理。41因此,在被保險人死亡的情形下,有權受領保險金的人包括受益人和死者繼承人。在間接受害人與受益人、死者繼承人不發生重合的情況下,間接受害人向加害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受益人或死者繼承人有權向保險人請求支付保險金,不

11、會發生雙重得利的問題,也無適用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可能。在間接受害人與受益人、死者繼承人發生重合的情況下,是否能夠適用保險代位求償權呢?同樣不能。理由是,人壽保險是典型的定額給付性保險,不具有損害賠償性質,而間接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中的醫療費、喪葬費、撫慰金和扶養費是損害賠償性質的,二者目的不同,因而不會發生雙重得利的問題。(2)被保險人生存。在生存保險和生死合險中,以被保險人生存為給付保險金條件,而被保險人生存這一事實如果與第三人無涉,顯然沒有適用保險代位求償權的余地。如果被保險人因第三人不法侵害而發生傷殘或者支出醫療費用,則與人壽保險無涉而僅與意外傷害保險或健康保險有關。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

12、上網找律師 就到中顧法律網 快速專業解決您的法律問題2.關于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中的代位求償權。在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的情況下,其中的死亡保險金和殘疾保險金是固定金額的,不具有損害賠償性質,因此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權。但是保險人支付的醫療費和誤工費,具有損害賠償性質,且以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或者實際損失的一定比例為依據,因此,可以適用保險代位求償權。3.關于年金保險中的代位求償權。在年金保險的情況下,因其屬于典型的定額給付性保險,不具有損害補償性質,并且年金保險只以被保險人的生存為給付保險金條件,與第三人無涉,故年金保險不會發生保險代位求償權問題。4.關于混和型人身保險中的代位求償權。在混合型

13、人身保險的情況下,是否適用保險代位求償權應以其是否具有損失補償性為標準,并參照上述諸種典型的人身保險具體確定。三、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實現(一)保險代位求償權對保險人的效力1.保險人得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保險人究竟應當以自己的名義還是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在立法上不甚明確,在解釋上存在著兩種相反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保險人應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行使。其理由有以下幾個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上網找律師 就到中顧法律網 快速專業解決您的法律問題方面:第一,基于債的相對性,保險人與第三人間不發生任何權利義務關系,自不得由保險人徑向第三人請求賠償。第二,從保險實踐來看,在不足額保險或足額保

14、險但非全額賠付的情形下,若允許保險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求償權,則其只有權就其補償的那部分代位求償權來起訴第三方,而被保險人享有的另一部分權利將與此分割開來。然而,訴因只有一個且具有不可分割性,若由保險人獨立行使,則被保險人因喪失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其利益可能受損。第三,在共同保險情況下,對各保險人而言,分別行使代位求償權,既不經濟,又缺乏可行性;對第三人而言,則會因數保險人行使代位權而疲于奔命。為求保險人之方便,并免第三人應訴之累,代位求償權之行使應限于以被保險人名義而為之。至于求償所得,再由數保險人分攤,更為簡便省事。第四,第三人對保險合同的內容及履行全然不知,若要求其向保險人直接履行,

15、則具有極大的盲目性。42另一種觀點認為,保險人之代位權屬于法定代位,不以被保險人移轉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為要件,只要具備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保險人即可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在訴訟法上具有當事人資格。43本文作者認為,上述第一種觀點及其所持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因為:第一,關于債的相對性問題本文前面已有論述,這里不再重復。第二,關于訴因不可分割的問題,論者有偷換概念之嫌,因為在不足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上網找律師 就到中顧法律網 快速專業解決您的法律問題額保險或足額保險但非全額賠付的情形下,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僅部分移轉于保險人,原來的單一之債變成多數人之債,此時分割的是債權而不是訴

16、因。況且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并不一定要以訴訟方式為之,保險人可以直接請求第三人履行給付義務。第三,訴訟經濟的問題,可以通過共同訴訟制度解決,論者的擔心實無必要。第四,第三人如何知曉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存在以及如何履行給付義務的問題,下文將詳細論述。它不會成為保險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求償權的障礙。實際上,關于保險代位求償權行使名義的爭論,源于對保險代位求償權性質的誤解。如前所述,保險代位求償權是保險人因債權法定移轉而取得的對第三人的債權,其成立要件一經具備,保險人即取得對第三人的請求權,被保險人即喪失對第三人的請求權。此時,保險人當然可以、也只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從實務角度看,如果保

17、險人必須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行使代位求償權,則保險人沒有獨立的訴訟資格,也沒有獨立的意思能力,在具體操作中必須有被保險人充分協助,這既增加了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難度,也增加了被保險人的負擔。2.保險代位求償權行使的效果直接歸于保險人 保險代位求償權為保險人的權利,因此,保險人行使代位權的效果應直接歸屬于保險人,即保險人有權直接受領第三人的給付并享有其利益。正如前文所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上網找律師 就到中顧法律網 快速專業解決您的法律問題指出的,保險代位求償權是債權,“保持力”是債的效力之一,給付受領權是債權的權能之一,債權人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債務人的履行而取得的利益是保險代位求償權性質的體現。3.

18、保險人不得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發生保險事故并造成損害的,如果符合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人應當給付保險金,不得因行使代位求償權,未能享有一定之利益,作為同時履行抗辯之理由,而拒絕給付保險金。44理由是,從邏輯上講,保險人給付保險金是成立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要件之一,保險人未給付保險金時,保險代位求償權并未成立,當然無所謂同時履行問題;此外,同時履行抗辯權須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方可發生,45而在保險代位求償權法律關系中,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義務與第三人的損害賠償義務并不是因同一雙務合同產生,故不符合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從政策上講,允許保險人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利于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二)保險代位

19、求償權對第三人的效力1.準用債權讓與通知規則 保險代位求償權成立之時,就是被保險人對于第三人的債權移轉于保險人之時。根據債權讓與的一般理論,債權法定移轉應當準用債權讓與的規則,債權法定移轉非經通知債務人,對于債務人不生效力。46第三人(債務人)在接到債權法定移轉通知以后,不得再向被保險人(原債權人)清償或者實施其他免責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上網找律師 就到中顧法律網 快速專業解決您的法律問題行為。第三人(債務人)在接到債權法定移轉通知之前,對于被保險人(原債權人)的清償或者其他免責行為仍然有效,但是被保險人因此所得利益為不當得利,應當返還于保險人。另外,第三人在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之前,第三人(債務

20、人)對于被保險人的清償或者其他免責行為仍然有效,因為此時債權尚未移轉于保險人,保險代位求償權尚未成立。472.第三人的抗辯權第三人得以對抗被保險人之事由對抗保險人。保險代位求償權系法定債權移轉,故債權原有瑕疵應一同移轉于受讓人。凡第三人(債務人)得對抗被保險人(原債權人)的一切抗辯,均得用以對抗保險人。例如債權不發生、債務未屆履行期等。第三人還可因某種事實取得對保險人的抗辯權。例如,債權移轉以后時效完成,第三人可拒絕履行。第三人對于保險人享有債權的,得向保險人主張抵銷。(三)保險代位求償權對被保險人的效力1.被保險人的協助義務 根據民法債權讓與規則,讓與人應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受讓人,并應告以

21、關于主張該債權所必要之一切情形,讓與人并應當將其占有之擔保物交付于受讓人。48保險代位求償權源自債權法定移轉,也應準用這一規則。保險代位求償權成立以后,被保險人對于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有協助義務,主要包括兩個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上網找律師 就到中顧法律網 快速專業解決您的法律問題方面:一是提供必要的文件,二是向保險人提供其知道的有關情況。如果被保險人不履行協助義務,并對保險代位求償權造成損害的,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處理,如果保險合同沒有約定,應根據侵害債權制度處理。保險代位求償權本質上是債權,保險代位求償權成立以后,保險人是債權人,第三人是債務人。如果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協助義務,或者實施其他

22、行為對保險代位求償權造成損害的,構成對保險代位求償權的侵害。49此外,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是否有義務采取積極措施,例如財產保全或者提起訴訟以中斷時效,以保障保險人將來實現其保險代位求償權?本文認為,被保險人一般情況下并無此項義務,因為保險合同的目的就是使被保險人可以直接從保險人處受償,從而轉嫁風險,并免受向加害第三人追償之累。保險實務中,有些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事故發生以后,被保險人必須先對第三人提起訴訟。本文認為,根據意思自治原則,這種約定本身是有效的。但是,如果被保險人沒有先對第三人提起訴訟,保險人不得因此拒絕給付保險金,因為被保險人的這一義務與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義務并不是對待給付。

23、如果被保險人沒有先對第三人提起訴訟,并因此對保險代位求償權造成損害的,被保險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2.被保險人處分對第三人的債權的效力 被保險人處分對第三人的債權,例如放棄該債權、抵銷債務、與第三人達成和解等,因其發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上網找律師 就到中顧法律網 快速專業解決您的法律問題生的時間不同而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1)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以后。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以后,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即移轉于保險人,被保險人無權處分他人的債權,因此,被保險人處分對第三人的債權的,其處分行為無效。如果保險人部分給付或者分批給付保險金,被保險人處分對第三人的債權的,其處分行為部分無效。例如,被

24、保險人因發生保險事故遭受100萬元損失,第三人應負全部責任。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給付80萬元保險金,并取得80萬元的保險代位求償權。如果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人的100萬元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則其免除行為僅在20萬元范圍內有效。(2)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以前。此時保險代位求償權并未成立,被保險人得自由處分其對第三人的債權。但是,由于被保險人的處分行為可能會對保險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因此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第一,被保險人的處分行為發生在保險合同成立之前。此時,保險事故沒有發生,被保險人對于第三人并無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其他債權,本無所謂處分該債權的問題。但是,被保險人有權與潛在的第三人達成協議,預先放棄其損害賠償請

25、求權或其他債權,例如被保險人在與承運人訂立的運輸合同中免除承運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在這種情況下,被保險人預先放棄其對潛在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這一事實,對于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以及承保的條件具有重大影響,因此,投保人應當在嗣后訂立保險合同時向保險人告知這一事實。由此發生的爭議應當依據保險法關于如實告知義務的規則處理,于此不贅。第二,被保險人的處分行為發生在保險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上網找律師 就到中顧法律網 快速專業解決您的法律問題合同成立以后、保險事故發生以前。在這種情況下,被保險人預先放棄其對潛在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其他債權這一事實,將會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

26、將這一事實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三,被保險人的處分行為發生在保險事故發生以后、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以前。此時,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并未移轉于保險人,保險代位求償權并未成立。保險人得自由處分其對第三人的債權。但是,如果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處分該債權并導致該債權消滅,那么,被保險人的處分行為依然有效,但是保險人將免除相應的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四)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的限制1.對相對人的限制 從邏輯上講,保險代位求償權的相對人,可以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然而,在某些情況下

27、,這種符合邏輯的結果可能會非常不公平。例如,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配偶,此時,如果允許保險人對該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償權,其實際結果是,被保險人剛從保險人處獲得保險金,又有義務將相當于保險金的數額返還給保險人,被保險人的損失最終還是由自己承擔。這無異于向左手為保險給付后,又自右手請求返還,保險人所為保險給付之功能大受折損。50因此,應該對第三人的范圍加以限制,以實現保險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上網找律師 就到中顧法律網 快速專業解決您的法律問題的損失補償功能,并平衡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利益關系。其基本標準是,所有與被保險人有經濟上或生計上之利害關系者,保險人都不得對其行使代位求償權。但是,如果第三人系出于故

28、意,那么,為維持對該第三人的制裁,并防范道德風險,無論該第三人與被保險人是何種關系,保險人均可以對其行使代位求償權。那么,應當禁止保險人對哪些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償權呢?我國保險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是“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但其外延并不清楚。有學者認為,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應當作廣義的解釋,以與被保險人共同生活且彼此負有扶養義務為限,主要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等,對“被保險人的組成人員”應當作狹義解釋,是指為被保險人利益或者受被保險人的委托或者與被保險人有某種特殊法律關系而活動的人,包括被保險人的雇傭人員、合伙人、代理人等。51然而,問題

29、遠不止這么簡單。如果被保險人和第三人都是自然人,那么,被保險人的近親屬和與其共同生活的其他親屬、雖然沒有親屬關系但在同一家庭長期共同生活的人,保險人不得對其行使代位權。如果被保險人或者第三人并不都是自然人,情況就復雜得多,因為是否存在“經濟上利害關系”以及這種利害關系的遠近難以確定。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上網找律師 就到中顧法律網 快速專業解決您的法律問題與之相關的另一個問題是,保險人能否向國家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換言之,保險代位求償權的相對人是否包括國家?學理上存在兩種對立的觀點。否定說者認為,若被保險人先向國家求償,國家得以其損害可由保險人賠償而拒絕;若被保險人先向保險人求償,保險人賠償以后

30、,不得向國家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52肯定說者認為,保險人于給付被保險人賠償金額以后,得代位向國家行使請求權。53本文認為,在加害第三人為國家的場合,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規范價值依然存在,并無對國家給予特殊保護的必要,因此,保險代位求償權的相對人包括國家。從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來看,也并未禁止保險人對國家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2.受償順序的限制 如前所述,當被保險人的損失大于保險人給付的保險金時,保險人的損失并未因保險人給付保險金而獲得全額補償,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僅于保險人給付的保險金范圍內移轉于保險人,其余部分,被保險人仍可向第三人行使。此時若第三人的清償能力不足,或者依法所負賠償額少于被保險人的

31、損失(例如法定責任限制),則被保險人債權與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發生沖突,孰先孰后,利益關切。許多國家明確規定應優先保護被保險人的受償權,即于被保險人獲得全部清償前,保險人不得行使代位求償權。學理上稱之為“被保險人優先原則”。54如德國保險契約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上網找律師 就到中顧法律網 快速專業解決您的法律問題保險人代位權的行使不得于對被保險人不利之情形下主張之。日本商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保險人在不損害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權利的范圍內,可以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澳門商法典第一千零九條第三款規定,在任何情況下,代位權均不得妨礙被保險人獲得部分賠償。我國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32、第三款規定,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優先受償原則”實際上是對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限制,充分體現了保險補償職能,是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的必然邏輯結論。保險代位求償權是以保護被保險人得到充分補償為意旨的,被保險人的債權應優先受償于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不可適用民法中債權人平等原則。否則,被保險人為防止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勢必采取損害賠償的先訴步驟,而又必須顧及向保險人索賠的時效,處于兩難境地;與之相對應,保險人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慮,完全可以借其訴訟技巧上的優勢地位以及經濟上的便利,以給付保險賠償金為條件而先于被保險人從第三人處獲得

33、代位賠償,這將損害被保險人的利益。553.訴訟時效于保險代位求償權的適用 如前所述,保險代位求償權是因法律規定而移轉于保險人的被保險人對于第三人的債權。在少數情況下也可能是物權請求權,如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債權請求權應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上網找律師 就到中顧法律網 快速專業解決您的法律問題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當屬確定。物權請求權是否受訴訟時效限制,尚有爭議,但本文認為物權請求權也應適用訴訟時效。因此,保險代位求償權也應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保險法并未規定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時效。從理論上講,保險代位求償權系繼受被保險人對于第三人之債權而來,其時效期間,應該根據被保險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債權時效期間確定

34、。例如,根據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被保險人寄存的財物被損毀的,向保管人(第三人)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那么,保險人向保管人(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也是1年。然而,保險代位求償權訴訟時效期間如何起算?學說上存在不同見解。一種學說主張從保險人知道有賠償義務人時起算,臺灣學者桂裕教授、袁宗蔚教授持此說,臺灣最高法院1974年臺上2897號判決也采此說;另一種學說主張從被保險人可行使請求權時起算,臺灣學者施文森教授持此說,臺灣“財政部”1975年令也采此說。56本文贊成上述第二種學說,即保險代位求償權訴訟時效期間從被保險人可行使請求權時起算。其理由是:第一,訴訟時效對第三人而言

35、是一種利益,這種利益不應因受害人(被保險人)投保以及保險人給付保險金而受影響。第二,保險代位求償權系繼受而來,加于原權利之上的限制應當存在于繼受的權利之上,訴訟時效也不例外。第三,保險人給付保險金是保險代位求償權成立要件之一,因此,第二種起算方式,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上網找律師 就到中顧法律網 快速專業解決您的法律問題有迫使保險人盡快給付保險金的功能。當然,這種起算方式對保險人而言可能不太公平,并且為被保險人與加害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保險人利益提供了可能。例如,在上述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的保管案例中,被保險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的時候向保險人索賠,保險人支付保險金以后,1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

36、保險人可能無法實現代位求償權。但是,現代保險法以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為核心,在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利益沖突而不能兼顧的情況下,只能犧牲保險人的利益,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在保險代位求償權訴訟時效期間起算問題上,也應以此為原則。至于被保險人與加害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保險人利益的問題,可以通過保險合同的約定來避免,例如,約定被保險人提出索賠的期限,約定被保險人有義務向加害第三人起訴以中斷訴訟時效等。注釋:33 參見鄭玉波:保險法論,臺灣三民書局1978年出版,第170頁;魏華林、林寶清:保險學,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78頁;陳繼儒、肖梅花:保險學,立信會計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127頁;徐衛東:

37、保險法論,吉林大學出版社2000年出版,458頁;樊啟榮:保險法論,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215頁;王衛國:保險法,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3年出版,第125頁;李玉泉:保險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出版,第228頁。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上網找律師 就到中顧法律網 快速專業解決您的法律問題34 參見鄭玉波:保險法論,臺灣三民書局1978年出版,第170頁;梁宇賢:保險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129-130頁;徐衛東:商法基本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73頁。35 參見江朝國:“人壽保險人代位權規定之相關問題探討”,載于月旦民商法創刊號(2003年9月),第105頁;梁宇賢:保險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129-130頁;許謹良:保險學,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3年出版,第62頁;鄒海林:“保險代位權研究”,載于民商法論叢第六卷(1996年第2號),第247頁。36 史商寬:債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2000年出版,第710頁。37 參見我國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38 資料來源:中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