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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北京大學學生會監察工作條例(2009年 11 月第三十屆學生會常代會第八次全體會議通過,2012年 3月第三十一屆學生會常代會第十三次全體會議最后修正)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明確北京大學學生會常務代表委員會的監察職權,規范監察工作的開展方式,保障學生會的各項工作依章、規范、公平進行,根據北京大學學生會章程 ,制訂本條例。第二條 【監察工作的基本原則】學生會監察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公正 公開的原則。監察工作評價的主體在于全體會員,監察工作執行的主體在于常代會委員, 常代會應當通過各院系常代會委員及監察部門了解和反映廣大同學對于學生會 各項工作的意見、建議,督促學生會工作的改進。第三

2、條 【監察工作的對象】監察工作的對象,是常代會會長團成員、執委 會主席團成員、 常代會委員、 學生會各部門負責人、 學生會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涉 及校學生會工作的人員。第四條 【監察工作的范疇】監察工作的范疇包括:監督學生會干部的工作作風; 監督學生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及學生會的內部事務性工作;監督學生會的財務管理工作;四)收集廣大同學對于學生會工作的評價與意見, 向有關部門反饋并要求 改進工作;五)受理廣大同學對于學生會工作的投訴, 針對投訴展開質詢與調查, 限 期予以答復,必要時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六)其他應屬于監察工作范疇的事項。第五條 【失職的界定】本條例所稱“失職”行為指以下情形:一)工作能

3、力不能適應工作崗位需要,嚴重影響學生會工作業績的; 二)個人工作作風嚴重失當,給學生會的工作和形象造成惡劣影響的;(三)符合學生會相關基本條例中關于失職的具體規定的;(四)有其他情況,經常代會認定為失職的。第六條 【瀆職的界定】本條例所稱“瀆職”行為指以下嚴重情形:(一)本不具有任職資格,在干部選拔過程中篡改成績、隱瞞處分記錄的;(二)玩忽職守,給學生會的工作和形象帶來難以挽回的巨大損失的;利用職權不正當地收受或索(三)在選舉、干部任用、組織活動等過程中,要他人財物,歸私人使用的;(四)在選舉、干部任用、組織活動等過程中,為私人目的,向有職權的人不正當地贈送財物的;(五)在選舉、干部任用、組織

4、活動等過程中,拉幫結派,破壞團結,造成組織內部分裂的;(六)符合學生會相關基本條例中關于瀆職的具體規定的;(七)有其他情況,經常代會認定為瀆職的。第二章監察機構第七條【監察機構的組成】常務代表委員會作為學生會的常設權力機構, 統一領導學生會監察工作。常代會監察委員會是常代會行使監察職權的專門負責機構,由常代會委員組成,依照章程和學生會相關規章對學生會各機構和個人實行監察。監察委員會向 常代會主任會議負責,不受學生會任何其他部門和個人干涉。常代會設立監察部作為監察工作的執行機構, 協助監察委員會處理日常事務 性工作。第八條【學生會其他機構對監察工作的配合】常代會其他機構和執委會必 須配合監察機構

5、的工作。監察部根據工作需要與執委會進行溝通與聯絡, 執委會 須設立專門機構負責協調監察工作。第九條 【監察機構人員的義務】監察委員會委員、監察部工作人員須履行 以下義務:(一)遵紀守法,秉公執紀,不以權謀私;(二)忠于職守,主動發現學生會工作中的問題,認真收集或聽取廣大同學 的意見或投訴,及時與相關部門溝通;(三)在調查結束之前,非經常代會主任會議批準,不向任何單位或個人透 露工作安排;(四)在調查結束之后,保證調查結果與答復的公開透明。如果監察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存在其他違反本條規定 義務之情形,常代會主任會議接受全體會員的舉報, 依照學生會章程和相關規章 對相關人員展開調

6、查并嚴肅處理。第十條 【監察委員會的職權】監察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列席被監察機構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會議;(二)監督學生會的財務管理;(三)監督活動的抽簽、分組、發票等場下環節,記錄現場情況和相關結果;(四)到活動現場進行全程監督,現場查看任何文件資料或場所設施, 或采 取其他必要的監督手段,并于活動結束后撰寫監察報告,公布活動的流程細節以供全體會員監督;(五)在投訴受理期結束前記錄并封存活動的評分表、選票等相關資料,必要時啟封開展調查,在投訴受理期結束后將封存資料歸還相應部門供存檔;(六)采取問卷調查、訪談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收集對工作或活動的評價與意 見反饋;(七)如對常代會會長團成員、執委

7、會主席團成員及學生會各部門負責人的 工作存在疑問,及時向學生會有關機構或個人提出質詢或調查, 要求其針對監察 機構的質詢與調查限期提供充分的文件材料、向監察部門做出書面解釋和說明;但應以(八)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采取其他適當的方法開展監察工作, 不違背監察工作的基本原則、不嚴重干擾正常工作的進行為前提。監察委員會在行使以上職權時,可以將事務性工作交由監察部負責具體執行。本條所述之投訴受理期,如無特別規定,為涉及的工作開始之日至所在學期 結束之日。第三章舉報和投訴的受理第十一條 【舉報的受理】常代會主任會議接受會員對于常代會會長團成員、 執委會主席團成員、常代會委員或學生會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失職

8、、瀆職、違紀、 不符合任職的資格條件或其他不當行為的舉報, 委托常代會相關專門委員會或職 能部門進行調查,并作出相應處理。第十二條 【投訴的受理】對于任何會員以任何方式針對執委會工作的投訴, 常代會和執委會由專門部門統一負責整理, 于收到投訴起三天內聯系投訴人, 指 定解決問題的負責人并告知有效聯系方式; 一周之內公布解決結果或明確的解決 期限。收到投訴一周后相關部門未能解決或未給出明確期限的, 視為該部門處理投 訴不力,由監察部門與相關部門溝通; 兩周后仍未解決、 未給出明確期限或期限 明顯不合理引起投訴人異議的, 視為處理投訴嚴重不力, 由監察委員會提出針對 部門負責人和分管副會長、 副主

9、席的質詢案; 質詢案提出一周后對于投訴仍未有 處理結果并且未向監察委員會和投訴人作出合理解釋的, 部門負責人與分管副會 長、副主席視為失職; 給出解決期限而未按期限解決的, 部門負責人與分管副會 長、副主席視為失職。會員針對監察部的投訴,由常代會全體會議授權的專門調查小組負責受理。第四章 對常務代表委員會會長團成員和執行委員會主席團成員的監察第十三條 【任職資格的審查】 對于常代會會長團成員和執委會主席團成員,常代會監察委員會應在第二學期開學后審查其是否出現平均學分績點(GPA排名低于 75 分對應的績點值或未處于所在院系或專業的前 70%,或公共必修課、專業必修課或限選課(不含雙學位課程、輔

10、修課程)不及格,或受到學校警告或 警告以上處分的情況, 并向常代會主任會議報告審查結果, 由主任會議向全體常 代會委員進行公示。第十四條 【質詢和調查案的提出】下列機構和個人對常代會會長團成員和執委會主席團成員的工作情況存在疑慮的,可提出質詢和調查案:(一)常代會監察委員會;(二)五分之一或五分之一以上常代會委員聯名。第十五條【質詢和調查的實施】常代會會長團成員和執委會主席團成員在 接到質詢和調查案后,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到常代會接受常代會的質詢和調 查。學生會的有關干部和工作人員有義務配合常代會開展調查取證活動。質詢和調查結束后,常代會全體會議應就相關問題作出結論。質詢和調查的 情況形成文

11、字材料在常代會備案。受質詢調查的干部本人拒不接受質詢和調查, 或指使他人干擾質詢和調查的, 常代會可視情節輕重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提出不信任案或 罷免案。第十六條【不正確決策的撤銷】經過質詢和調查,常代會全體會議認定常代會會長團成員和執委會主席團成員的工作決策存在失誤的,經二分之一以上多 數通過,可以決定撤銷其不正確決策。第十七條【不信任案的提出】經過質詢和調查,常代會全體會議認定常代會會長團成員和執委會主席團成員的工作確有失職行為的,可由下列機構和個人對有關常代會會長團成員和執委會主席團成員提出不信任案:(一)常代會主任會議;(二)四分之一或四分之一以上常代會委員聯名。第十

12、八條【不信任案的審議】常代會在審議不信任案前,應將有關質詢和 調查記錄通報全體常代會委員,供他們在審議時參考。審議不信任案需召開常代會全體會議, 聽取本人的答辯和陳述。不信任案經 過常代會全體會議表決,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獲通過。在不信任案交付表決前,應給予本人合理期限決定是否自動辭職。 本人決定 自動辭職的,常代會全體會議應批準其辭職,不再討論不信任案。第十九條 【不信任案通過的效力】不信任案的通過產生以下效力:(一)常代會會長團成員和執委會主席團成員被常代會全體會議表決不信任 的應向常代會作出書面檢討;(二)常代會會長團成員和執委會主席團成員兩次被常代會全體會議表決不 信任的,即被罷免。第二

13、十條【個人罷免案的提出】經過質詢和調查或任職資格審查,常代會全體會議認定常代會會長團成員和執委會主席團成員在任職期間內確有瀆職行 為,或在任職期間出現不符合任職資格情況的,可由下列機構和個人對有關常代 會會長團成員和執委會主席團成員提出罷免案:(一)常代會主任會議;(二)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常代會委員聯名。第二十一條 【集體罷免案的提出】經過質詢和調查,發現由常代會全體會議中期調整選舉產生的執委會主席團在任職期間內集體具有瀆職或違紀行為,影 響特別惡劣的,經二分之一或二分之一以上常代會委員聯名, 可對整個執委會主 席團提出集體罷免案。第二十二條【罷免案的審議】常代會在審議罷免案前,應將有關質

14、詢和調 查記錄通報全體常代會委員,供他們在審議時參考。審議罷免案需召開常代會全體會議, 聽取有關當事人的答辯和陳述。罷免案 經過常代會全體會議表決,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獲通過。罷免案審議 期間,有關當事人不得辭職。第二十三條【不信任和罷免的公告】常代會會長團成員和執委會主席團被 通過不信任案和被罷免的情況,應當公告全校。第五章 對各職能部門負責人的監察第二十四條【任職資格的審查】對于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常代會監察委員 會應在第二學期開學后審查其是否出現公共必修課、專業必修課或限選課(不含 雙學位課程、輔修課程)不及格,或受到學校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的情況,并向常代會主任會議報告審查結果,由

15、主任會議向全體常代會委員進行公示。第二十五條【質詢和調查案的提出】下列機構和個人對學生會有關職能部 門負責人的工作情況存在疑慮的,可提出質詢和調查案:(一)常代會會長或副會長;(二)常代會監察委員會;(三)三名或三名以上常代會委員聯名。第二十六條【質詢和調查的實施】學生會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在接到質詢和調查案后,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到常代會接受常代會的質詢和調查。學生會 的有關工作人員有義務配合常代會開展調查取證活動。質詢和調查結束后,常代 會應就相關問題作出結論。質詢和調查的情況形成文字材料在常代會備案。 受質 詢調查的干部本人拒不接受質詢和調查, 或指使他人干擾質詢和調查的,常代會 可視情節

16、輕重依第二十八條和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提出不信任案或罷免案。第二十七條【不正確決策的撤銷】經過質詢和調查,常代會全體會議認定 學生會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的工作決策存在失誤的,經二分之一以上多數通過, 可以決定撤銷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不正確的決策。第二十八條【不信任案的提出】經過質詢和調查,常代會全體會議認定學 生會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的工作確有失職行為的,可由下列機構和個人對有關職 能部門負責人提出不信任案:(一)常代會監察委員會;(二)常代會會長和至少一位副會長聯名;(三)五分之一或五分之一以上常代會委員聯名。第二十九條【不信任案的審議】常代會在審議不信任案前,應將有關質詢和調查記錄通報全體常代會委員

17、,供他們在審議時參考。審議不信任案需召開常 代會全體會議,聽取本人的答辯和陳述。不信任案經過常代會全體會議表決, 分之一以上同意即獲通過。在不信任案交付表決前,應給予本人合理期限決定是否自動辭職。 本人決定 自動辭職的,常代會會長團或執委會主席團應批準其辭職,不再討論不信任案。第三十條 【不信任案的效力】不信任案的通過產生以下效力:(一)部長(主任)被常代會表決不信任的應向常代會作出書面檢討;(二)部長(主任)兩次被常代會表決不信任的,即被罷免。第三十一條【罷免案的提出】經過質詢和調查或任職資格審查,常代會全 體會議認定學生會有關職能部門部長 (主任)在任職期間內確有瀆職或違紀行為 的,或在任職期間出現不符合任職資格情況的, 可由下列機構和個人對有關部門 負責人提出罷免案:(一)常代會主任會議;(二)四分之一或四分之一以上常代會委員聯名。第三十二條【罷免案的審議】常代會在審議罷免案前,應將有關質詢和調 查記錄通報全體常代會委員,供他們在審議時參考。審議罷免案需召開常代會全 體會議,聽取本人的答辯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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