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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人員崗位資格考試復習題庫第一部分 消防基礎理論及基本概念一、燃燒的必要條件:可燃物、助燃物(氧化劑)、著火源。可燃物:凡是能與空氣的氧或其他氧化劑發生化學反應的物質稱為可燃物。助燃物:能幫助支持可燃物燃燒的物質,即能與可燃物發生反應的物質稱為可燃物。著火源:是指能供給可燃物與氧或助燃物發生燃燒反應的能量,常見的是熱能。(著火源可分為:明火;高溫物體;化學熱能;電熱能;機械熱能;生物能;光能;核能。)二、燃燒的充分條件:1、一定的可燃物濃度;2、一定的氣質含量;3、一定的著火能量;4、相互作用。三、火災:凡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都稱為火災。四、火災的分類:
2、(一)按燃燒對象分:1、A類火災。普通固體物質火災。2、B類火災。油脂及一切可燃液體物質燃燒引起的火災。3、C類火災。可燃氣體燃燒引起的火災。4、D類火災。可燃金屬燃燒引起的火災。5、帶電火災。指帶電的電氣設備及其他物體燃燒的火災。(二)按火災損失嚴重程度分類:1、特大火災: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重傷20人以上;死亡、重傷20人以上;受災50戶以上;燒毀財物損失100萬元以上。2、重大火災。死亡3人以上;受傷10人以上;死亡、重傷10人以上;受災30戶上;受災30戶以上;燒毀財物損失30萬元以上。3、一般火災。五、滅火的基本原理:冷卻、窒息、隔離和化學抑制。冷卻、窒息、隔離滅火作用主要是
3、物理過程, 化學抑制是一個化學過程。(一)水的滅火作用:1、冷卻作用;2、對氧的稀釋作用(窒息作用);3、對水溶性液體的稀釋作用;4、乳化作用;5、水力沖擊作用。一般情況下,冷卻是水的主要滅火作用。(二)泡沫滅火劑滅火原理:主要依靠冷卻、窒息作用,即在著火的燃料表面上形成一個連續的泡沫層,通過泡沫本身和所析出的混合液對燃料表面進行冷卻,以及通過泡沫層的覆蓋作用使燃料與氣質隔絕面滅火。(三)干粉滅火劑:主要通過加壓氣體作用下噴出的粉霧與火焰接觸、混合時發生化學作用滅火,從而隔絕氣質、進而窒息滅火。另外,還有部分稀釋氧和作用。(四)二氧化碳:主要依靠窒息作用和部分冷卻作用。(五)鹵代烷滅火劑:是靠
4、化學作用滅火。有一部分稀釋氧和冷卻作用。六、閃點、閃燃、陰燃、爆燃閃點:易燃與可燃液體表面能夠發生閃燃的最低溫度稱為閃燃。(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液體(固體)表面能產生閃燃的最低溫度稱為閃燃。)閃燃:在一定溫度下,易燃、可然液體(包括能蒸發出蒸氣的少量固體,如萘、樟腦、石蠟等)表面上產生蒸氣,當與空氣混合后,一遇著火源,就會發生一閃即滅的燃燒,這種現象叫做閃燃。(在液體(固體)表面上能產生足夠的可燃蒸氣,遇火能產生一閃即滅的火焰的燃燒現象稱為閃燃。)陰燃:是指某些固體可燃物在空氣不流通,加熱溫度較低或可燃物含水分較多等條件下發生的只冒煙、無火焰的燃燒現象。七、燃點: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液體或固體
5、能發生持續燃燒的最低溫度稱為燃點。或是可燃物質開始持續燃燒時所需要的最低溫度叫做燃點。一切可燃液體的燃點都高于閃點。八、自燃、自燃點:自 燃:可燃物質在沒有外部火花、火焰等火源的作用下,因受熱或自身發熱并蓄熱所產生自然燃燒稱作自燃。自燃點:在規定條件下,可燃物產生自燃的最低溫度是該物質的自燃點。或是可燃物質受熱發生自燃的最低溫度叫自燃點。九、爆炸:是物質從一種狀態迅速地轉變成另一種狀態,并在瞬間放出大量能量,同時產生聲響的現象。 或是由于物質急劇氧或分解反應,使溫度、壓力增加或使兩者同時增加的現象,稱為爆炸。爆炸極限:可燃氣體、蒸汽或粉塵與空氣混合后遇火產生爆炸的最高或最低濃度稱為爆炸極限或火
6、焰傳播極限。通常以體積百分比表示。爆炸下限:可燃氣體、蒸汽、或粉塵與空氣組成的混合物,能使火焰傳播的最低濃度,稱為該氣體的爆炸下限,也稱燃燒下限。爆炸上限:可燃氣體、蒸汽、或粉塵與空氣組成的混合物,能使火焰傳播的最高濃度,稱為該氣體的爆炸上限,也稱燃燒上限。對于可燃氣體來說,絕大多數的爆炸下限10%。影響爆炸極限的因素有:初始溫度、初始壓力、惰性介質及雜質、混合物中氧含量、點火源等。十、粉塵爆炸的特點:1、多次爆炸是粉塵爆炸的最大特點;2、粉塵爆炸所需的最小能量較高,一般在十幾毫焦耳;3、壓力上升緩慢,較高壓力持續時間長,釋放的能量大破壞力強。十一、常見燃燒產物的種類及其特征:(火災中死亡人數
7、大約80%是同于吸入毒性氣體而致死的。火災生產的煙氣中含有大量的有毒成分,如CO、HCH、SO2、NO2等。CO2是主要的燃燒產物之一,在有些火場中濃度可達15%,它主要的生理作用是剌激人的呼吸中樞,導致呼吸急促、煙氣吸入量增加。并引起頭痛、神智不清等癥狀。而CO是火災中致死的主要燃燒產物之一,其毒性在于對血液中血紅蛋白的高新和性,其對血紅蛋白的新和力比氧氣高出250倍,因而,它能夠阻礙人體備注中氧氣的輸送,引起頭痛、虛脫、神智不清等癥狀和肌肉調節障礙等。)一氧化碳對人的影響影 響 情 況CO濃度(ppm)血液中的COHb%在其工作中8h允許濃度50-暴露1h不產生明顯影響濃度400500-1
8、h暴露后有明顯影響600700-1h暴露后引不適,但無危險癥狀的濃度10001200-暴露1h后有危險1500200035在1h內即會致死4000以上50一些主要有害氣體的來源、生理作用及致死濃度熱分解氣體的來源主要的生理作用短期(10min)估計致死濃度(ppm)木材、紡織品、聚丙烯晴尼龍、聚氨脂以及紙張等物質燃燒時分解出不等量HCN,本身可燃、難以準確分析氫化氰(HCN):一種迅速致死、窒息性的毒物;在涉及裝潢和織物的新近火災中懷疑有此種毒物,但尚無確切的數據350紡織物燃燒時產生少量的、硝化纖維素和賽璐路(由硝化纖維素和樟腦制得,現在用量減少)產生大量的氮氧化物。二氧化氮(NO2)和其他
9、氮的氧化物:肺的強剌激劑,能引起即刻死亡以及滯后性傷害。200由木材、絲織品、尼龍以及三聚氰胺的燃燒產生;在一般的建筑中氨氣的濃度通常不高;無機物燃燒產物。 氨氣(NH3):剌激性、難以忍受的氣味,對眼、鼻有強烈的剌激性傷害。1000PVC電絕緣材料其他含氯高分子材料及阻燃處理物氯化氫(CH3):呼吸道剌激劑,吸附于微粒上的HCL的潛在危險性較之等量的HCL氣體要大。500,氣體或微粒存在時氟化樹脂類或薄膜類以及某些含溴阻燃材料 其他含鹵酸氣體:呼吸剌激劑HF400COF2100HBr500自含硫化,這類含硫物質在火災條件下的氧化物 二氧化硫(SO2):一種強剌激劑,在遠低于致死濃度下即難以忍
10、受。500由異氰酸脲的聚合物,在實驗室小規模試驗中已報導有像甲苯-2,4-二異氰酸酯(TDI)類的分解物,在實際火災中的情況尚無定論。 異氰酸酯類:呼吸道剌激是異氰酸酯為基礎的聚氨酯燃燒煙霧中的主要剌激劑。100(TDI)由聚烯烴和纖維素在低溫熱解(400)而得,在實際火災中的重要性尚無定論。 丙醛:潛在呼吸剌激劑30100十二、執傳播的幾種途徑:熱傳導、熱對流、熱輻射。1、熱傳導:熱量通過直接接觸的物體,從溫度較高部位傳遞到溫度較低的部位的過程,叫熱傳導。2、熱對流:熱通過介質,由空間的一處傳播到另一處的現象,叫做熱對流。(熱對流是熱傳播的重要方式,是影響初期火災發展的最主要因素。)3、熱輻
11、射:以電磁波形式傳遞熱量的現象,叫做熱輻射。(熱輻射是熱傳播的主要形式,不需要通過任何介質。)十三、氧指數:在規定條件下,固體材料在氧、氮混合氣流中,維持平穩燃燒所需的最低氧含量稱為氧指數。(材料的氧指數表示材料燃燒的難易程度。氧指數22屬于易燃材料,氧指數在2227之間的屬可燃材料,肺心病指數27屬難燃材料。十四、化學危險品的種類:第一類:爆炸品;第二類: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第三類:易燃液體;第四類: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第五類: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第六類:毒害感染性物品;第七類:放射性物品;第八類:腐蝕品;第九類:雜類;第十類:特殊毒劑。危險品:系指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
12、放射性等性質,在生產、運輸、儲存、使用和處理過程中,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品。十五、甲、乙、丙液體概念1、 甲類:指閃點28的液體;2、 乙類:指28閃60點的液體;3、 丙類:指閃點60的液體。十六、沸溢油品:含水率在0.3%4.0%的原油、渣油、重油等。十七、耐火極限:對建筑構件按照時間溫度標準曲線進行耐火試驗,從受到火的作用時起,到構件失去穩定性或完整或絕熱性時止,這段抵抗火的作用時間稱為耐火極限,用小時表示。(建筑構件耐火試驗的目的是為了確定構件的耐火極限。耐火極限的判定條件是:1、失去穩定性;2、失去完整性;3、失去絕熱性。)十八、建筑構件不燃燒體:用不燃燒材料做
13、成的建筑構件。(不燃燒材料系指在空氣中受到火燒或高溫作用時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的材料。)難燃燒體:用難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構件或用燃燒材料做成而用非燃燒材料做保護層的建筑構件。(難燃燒材料系指在空氣中受到火燒或高溫作用時難起火、難微燃、難炭化,當火源移走后燃燒或微燃立即停止的材料。燃燒體:用燃燒材料做成的建筑構件。(燃燒材料系指在空氣中受到火燒或高溫作用時起即起火或微燃,且火源移走后仍繼續燃燒或微燃的材料。)十九、甲級防火門:耐火極限不低于1.2h的防火門。乙級防火門:耐火極限不低于0.9h的防火門。丙級防火門:耐火極限不低于0.6h的防火門。二十、甲級防火窗:耐火極限不低于1.2h的防火窗。乙
14、級防火窗:耐火極限不低于0.9h的防火窗。丙級防火窗:耐火極限不低于0.6h的防火窗。二十一、地下室:房間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凈高一半者。半地下室:房間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凈高1/3,且不超過1/2者。二十二、高層工業建筑:高度超過24m的兩層及兩層以上的廠房、庫房。二十三、高層民用建筑:十層及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底層設置商業網點的住宅)和建筑高度超過24m的公共建筑。二十四、高架倉庫:貨架高度超過7m的機械化操作或自動化控制的貨架庫房。二十五、汽車庫:停放由內燃機驅動且無軌道的客車、貨車、工程車等汽車的建筑物。 停車庫:停放由內燃機驅動且無軌道的客車、貨車
15、、工程車的構筑物。 候車庫:保養、修理由內燃機驅動且無軌道的客車、貨車、工程車的建(構)筑物。二十六、明火地點:定內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熱表面的固定地點。散發火花地點:有飛火的煙囪及室外的砂輪電焊、氣焊(割)、非防爆的電氣開關等固定地點。二十七、安全出口:凡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法規規定的疏散樓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門都是安全出口。(或是保證人員安全疏散的樓梯或直通室外平面的出口。)二十八、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在樓梯間入口處設有前室(面積不小于6m2,并設有防排煙設施)或設專供排煙用的陽臺、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樓梯間的門無均為乙級防火門的樓梯間。封閉樓梯間:設有能陰擋煙氣的雙向彈簧門的樓梯間。高層工業
16、建筑的封閉樓梯間的防火門為乙級防火門。防火分區:是指采用耐火性能較好的墻壁和樓板等構件劃分出的,能在一定時間內防止火災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區域(單元空間)。防煙分區:指采用擋煙垂壁、墻壁或從頂棚下突出不小于50cm的梁面劃分的防煙空間。擋煙垂壁:用不燃燒材料制成,從頂棚下垂不小于500mm的固定或活動的擋煙設施。活動擋煙垂壁:是指火災時因感溫、感煙或其它控制設備作用,自動下垂的擋煙垂壁。二十九、高層建筑裙房:與高層建筑相連的建筑高度不超過24m的附屬建筑。三十、充實水柱:同水槍噴嘴起到射流90%水柱水量穿過直徑38cm圓圈處的一段射流長度。三十一、箱式消火栓:是由消火栓、消防水帶及多
17、用霧化水槍和箱體等組成的室外消火栓。多用于于石化企業的工藝裝置內甲類氣體壓縮機、加熱爐等需要重點保護的設備附近,其保護半徑宜為30米。三十二、防火水幕帶:能起到防火分隔作用的水幕,其有效寬度不應小于6m,供水強度不應小于2L/s.m,噴頭布置不應少于3排,且在其上部和下部不應有可燃物。三十三、消防卷盤(消防水喉):裝在消防豎管上帶小水槍及消防膠管卷盤的滅火設備。三十四、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作用面積: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標準噴頭:流量系數K=80的灑水噴頭。濕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準工作狀態時管道內充滿用于啟動系統的有壓水的閉式系統。干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準工作狀態時配水管道內充滿用于啟動系統的有壓氣體的
18、閉式系統。預作用動噴水滅火系統:準工作狀態時配水管道內不充水,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開啟系統的有壓氣體的閉式系統。雨淋滅火系統: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傳動管控制,自動開啟雨淋閥,以及水流報警裝置(水流指示器或壓力開關)等組成,用于擋煙阻火和冷卻分隔物的噴水系統。三十五、消防離心水泵主要技術性能:三十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報警區域: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警戒范圍按防火分區樓層劃分的單元。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探測區域:將報警區域按探測火災的部位劃分的單元。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區域報警的概念:由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和火災探測器等組成,或由火災報警控制器和火災探測器等組成,功能簡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9、集中報警的概念:由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區域報警控制器和火災探測器等組成,或由火災報警控制器區域顯示器等組成,功能較復雜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控制中心報警的概念: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設備、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區域火災顯示器和火災探測器等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設備、火災報警控制器、區域顯示器和火災探測器等組成,功能復雜的火災報警系統。三十七、火災探測器安裝間距的概念:兩個相鄰火災探測器中心之間的水平距離。三十八、火災探測器保護半徑的概念:一只火災探測器能有效探測的單向最大水平距離。三十九、液上噴射的概念:泡沫從液面上噴入罐內的滅火系統。液下噴射的概念:泡沫從液面下噴入罐內的
20、滅火系統。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的概念:由固定的泡沫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產生裝置和管道組成的滅火系統。移動泡沫滅火系統的概念:由消防車或機動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移動式泡沫產生裝置,用水帶連接組成的滅火系統。半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的概念:由消防車或機動泵、泡沫比例混合器、移動式泡沫產生裝置,用水帶連接組成的滅火系統。泡沫噴淋的概念:用噴頭噴灑泡沫的固定式滅火系統。四十、可燃液體固定頂儲罐的概念:立式圓柱形的儲罐上,有一個固定項的儲罐。可燃液體外浮頂罐的概念:儲罐的頂漂浮在液面上,且可以隨著液面上下浮動。可燃液體內浮頂罐的概念:有一個固定頂,內部還有一個浮頂的儲罐。四十一、液下噴射高背壓泡沫
21、產生器的概念:泡沫混合液通過此裝置能吸入空氣,產生低倍數泡沫,其出口有一定的壓力。第二部分 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毀公私財物,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2、失火罪: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致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3、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的刑罰消防責任事故罪:是指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公安消防機構通知改正采取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此罪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是指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
22、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待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不正確履行職責,或者蠻橫無理,濫施淫威,隨心所欲地作出處理決定。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者放棄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生大損失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行政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反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2、法律設
23、定的行政處罰: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上法律設定。3、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處罰: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種類。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4、地方法規設定的行政處罰: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5、國務院各部委規章設定的行政處罰:第一,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第二,對于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對于違反行政管理
24、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的罰款所行政處罰。目前根據國務院的有關文件規定,規章設定的罰款的限額是: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一千元;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所得的三倍,但是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一萬元;超過上述限額的,應當報國務院批準。6、省級人民政府、省會人民政府及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人民政府設定的行政處罰:第一,在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的行政處罰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第二,對于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的,其權限與國務院部委規定的權限相同,只是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25、政府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7、行政處罰的實行機關: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也可以實施行政處罰,但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是必須有法律或法規授權;下是必須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三是必須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下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也可以實施行政處罰。但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第一,行政機關必須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委托;第二,必須在法定權限內委托;第三,必須委托給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即受委托的組織必須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性組織;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鑒定或技術檢查時,應有相應的檢查鑒定條件;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
26、工作人員。企業組織不能接受委托行使行政處罰權。8、行政處罰決定一般程序:1、調查取證;2、告知當事人;3、作出行政處罰決定;4、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5、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6、執行。9、行政處罰的法律責任:一、應當依法予以行政處分的行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行政處分:1、實施行政處罰沒有法定行政處罰依據的;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4、違反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5、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6、行政機關
27、違反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和財政部門違反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向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或者拍賣款項的;7、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8、使用或者損毀財物的;9、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10、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拒不糾正的;11、玩忽職守,對應當制止或處罰的違法行為不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12、二、賠償責任:根據行政處罰的規定,行政機關有下列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1、 行政機
28、關使用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2、 行政機關違法實施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1、行政訴訟法的意義:(1)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2)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2、人民法院受理哪些訴訟:答: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
29、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3、行政訴訟中哪些行政機關或組織是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
30、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4、 行政訴訟證據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5、 行政行為侵權賠償責任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該行政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在的行
31、政機關負責賠償。 行政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6、 行政訴訟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國進行行政訴訟是否適用?答: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行政訴訟,適用本法。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1、消防工作方針與原則:“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為我國消防工作的方針;“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是消防工作原則。專群結合的原則體現在:(1)火災預防方面;(2)消防組織方面;(3)滅火救援方面。2、法定職責:(1)實施機關:對違反消防法規定行為的處罰,除給予拘留的處罰外,由公安消防機構裁決;應給予拘留的處
32、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裁決。(2)處罰種類:消防法設定了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行政拘留共五類處罰。(3)處罰運用違法行為處罰前置條件處罰種類、幅度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未經公安消機構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并處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未經消防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并處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公眾聚集的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
33、查或者經檢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開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可以并處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擅自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責令當場改正當場不改正的,責令停止舉辦可以并處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違法行為處罰前置條件處罰種類、幅度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裝修、裝飾材料施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并處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警告或者罰款機關、團體、
34、企業、事業單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警告。營業性場所對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可以并處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營業性場所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可以并處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罰款。營業性場所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和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責令限
35、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可以并處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 。生產、銷售未經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維修、檢測消防設施、器材的單位,違反消防安全技術規定,進行維修、檢測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或者線路、管路的敷設不符合消防技術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的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違法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警告、罰款或者15日以下
36、拘留;單位違反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警告或者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罰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處警告、罰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違法行為處罰前置條件處罰種類、幅度違法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處警告、罰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阻攔報火警或者謊報火警的處警告、罰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營業性場所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可以并處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罰款。營業性場所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和責令限期改正
37、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可以并處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 。生產、銷售未經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維修、檢測消防設施、器材的單位,違反消防安全技術規定,進行維修、檢測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或者線路、管路的敷設不符合消防技術規定的責令限期
38、改正的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違法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警告、罰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單位違反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警告或者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罰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處警告、罰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違法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處警告、罰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阻攔報火警或者謊報火警的處警告、罰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警告或者罰款;單位有此種行為的,
39、處警告或者罰款并對其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違法行為處罰前置條件處罰種類、幅度埋壓、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處警告或者罰款;單位有此種行為的,處警告或者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應當限期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對逾期不恢復原狀的,應當強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消防機構通知逾期不改正的處15日以下拘留火災撲滅后,為隱瞞、掩飾起火原因、推卸責任,故意破壞現場或者偽造現場,尚不構成犯罪的處警告、罰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單位有此種行為的,處警告
40、或者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罰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4)公安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法律責任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對不符合國家建筑工程消防技術標準的消防設計、建筑工程通過審核、驗收的; 2、對應當依法審核、驗收的消防設計、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審核、驗收的; 3、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改正的; 4、利用職務為用戶指定消防產品的銷售單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5、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41、城市規劃法1、城市的概念: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本法所稱城市規劃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2、城市規劃的適用范圍:城市的性質、發展目標和發展規模,城市主要建設標準和定額指標,城市建設用地布局、功能分區和各項建設的總體部署,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和河湖、綠地系統,各項專業規劃,近期建設規劃。規劃地段各項建設的具體用地范圍,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標,總平面布置、工程管線綜合規劃和豎向規劃。3、城市規劃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編制城市規劃應當符合城市防火、防爆等要求;各項建設工程的選址、
42、定點,不得妨礙城市的發展,危害城市的安全,要加強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提高城市的綜合功能。4、城市規劃分級審批程序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設市城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城市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在向上級人民政府報請審批城市,總體規劃前,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城市分區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城市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編
43、制分區規劃的城市的詳細規劃,除重要的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1、 違反消防管理處罰的規定條例第二十六條,列舉了違反消防管理的八種行為,其中有前四項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下拘留、1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項至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1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一)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 (二)故意阻礙消防車、消防艇通行或者擾亂火災現場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三)拒不執行火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災的; (四)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五)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
44、業,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占用防火間距,或者搭棚、蓋房、挖溝、砌墻堵塞消防車通道的; (七)埋壓、圈占或者損毀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設施或者將消防器材、設備挪作他用,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八)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2、治安處罰種類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分為下列三種: (一)警告。 (二)罰款:1元以上,200元以下。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3、治安處罰的程序(一)一般程序 (一)傳喚。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傳喚的,使用傳喚證。對于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
45、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 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二)訊問。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應當如實回答公安機關的訊問。訊問應當作出筆錄;被訊問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后,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訊問人也 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三)取證。公安機關收集證據材料時,有關單位和公民應當積極予以支持 和協助。詢問證人時,證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詢問應當作出筆錄,證人經核對 認為無誤后,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四)裁決。經訊問查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照 本條例的有關條款裁決。 裁決應當填寫裁決書,并應立即向本人宣布。裁決書一式3份,一份交給
46、被 裁決人,一份交給被裁決人的所在單位,一份交給被裁決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 單位和常住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協助執行裁決。 (五)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訊問查證,對情況復 雜,依照本條例規定適用拘留處罰的,訊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二)簡易程序治安處罰簡易程序也叫當場裁決或者當場處罰,是執行公安機關對現行的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的違反治理安全的行為,當場作出處罰的程序。當場處罰的條件是:1、 案情簡單,因果關系明確; 2、被處罰人承認違法事實; 3、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罰款; 4、超過50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無異議。行政復議法1、 行政復議的意義:(一)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
47、依法行使職權,糾正和防止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2、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向何處申請復議,時間期限多少?答:應向當地公安機關或上一級消防機構申請復議,復議時限為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3、申請復議的范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
48、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49、(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建筑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審核規定1、 建審工作范圍:對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內部裝修和用途變更的建筑工程項目,從設計、施工到竣工驗收所實施的消防設計審核、施工安裝、監督檢查和消防驗收。2、 建設單位的責任:應當將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內部裝修以及用途變更工程項目的消防設計圖紙和資料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并填寫相應的建筑消防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自動消防設施設計防
50、火審核申報表或者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經審核批準后,方可開工興建。 建設單位在建筑工程建設過程中,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消防法規和技術標準及規范。并有責任檢查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貫徹落實消防法情況。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提出工程消防驗收申請,送達建筑消防設施技術測試報告,填寫建筑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并組織消防驗收。消防驗收不合格的,施工單位不得交工, 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3、 設計單位的責任:(1)設計單位在進行工程項目設計時,必須執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和其他工程建設標準有關消防設計的規定。(2)由外國或者港澳臺地區有關單位設計的建筑工程項目,必須符合我國消防技術標準的規
51、定。國家、省級重點工程和其他設置建筑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筑工程設計應當編制消防設計專篇,該專篇包括設計依據、工程概況說明和工程項目中涉及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內容的圖紙資料。(3)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修改消防設計圖紙。(4)設計單位應當建立消防設計責任制。 法定代表人負責組織本單位的消防設計管理工作,檢查消防設計質量;技術負責人應當把消防設計納入工程設計審查范圍,凡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工程設計不應當簽發;(5)設計單位應當組織工程設計人員學習、掌握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定期進行考核。4、施工單位的責任:(1)必須按照批準的消防設計圖紙施工安裝,不得擅自改動。(2)建筑自動消防設施的建
52、筑工程,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安裝單位必須委托具備資格的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單位進行技術測試,取得建筑消防設施技術測試報告。 (3)消防驗收不合格的,施工單位不得交工。5、建筑物使用者保證建筑消防設施正常運行的職責:(1)建筑工程竣工后,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檢查驗收合格后,建筑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方可接收使用。(2)建筑所有者或管理者應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和值班人員。(3)與具備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資格的企業簽訂建筑消防設施定期維修保養合同,保證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行。6、選用建筑消防設備、防火材料必須經國家有關標準質量檢查合格的規定:必須選用經國家產品質量認證、國家核發生產許可
53、證或者國家消防產品質量檢測中心檢測合格的產品。7、消防設計審核的主要內容:(一)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間距、消防車道、消防水源等;(二)建筑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和耐火等級;(三)建筑防火防煙分區和建筑構造;(四)安全疏散和消防電梯; (五)消防給水和自動滅火系統;(六)防煙、排煙和通風、空調系統的防火設計;(七)消防電源及其配電;(八)火災應急照明、應急廣播和疏散指示標志;(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消防控制室;(十)建筑內部裝修的防火設計;(十一)建筑滅火器配置;(十二)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防爆設計;(十三)國家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消防設計的其他內容。8、消防設計審核的重點建筑
54、工程:(一)甲、乙、丙類火災危險性的廠房、庫房(含堆場)、儲罐區,潔凈廠房,高層工業建筑;(二)高層民用建筑;(三)發電廠(站),廣播、電視中心、郵政、通訊樞紐等重要工程。(四)賓館、商(市)場、體育館、影劇院、禮堂、歌舞廳、醫院、鐵路旅客站、汽車客運站、碼頭、機場侯機樓等公共建筑;(五)地下工程;(六)科研基地、學校、幼兒園、圖書館、檔案館、展覽館、 博物館等;(七)其他重要工程。9、我國消防技術標準未作規定時,建審如何要求?答:對于我國消防技術標準尚未規定的消防設計內容和新材料、新技術帶來的有關消防安全的新問題,應當由省一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或者公安部消防局會同同級建設主管部門組織設計、施工
55、、科研等部門的專家論證,提出意見,作為消防設計審核的依據。10、簽發“建筑工程消防審核意見書”“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的期限要求(1)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送審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應當及時審核,從登記收圖之日起,一般工程應當在十日之內,國家、省級重點建筑工程以及設置建筑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筑工程應當在二十日之內簽發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需要組織專家論證消防設計的工程,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在規定的期限內不予答復,即為同意。 (2)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在接到建設單位消防驗收申請時,應當查驗建筑消防設施技術測試報告等消防驗收申報材料,材料齊全后,應當在十日之內按照國家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驗收,并在消防驗收
56、后七日之內簽發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11、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廉政要求(1)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和人員嚴禁以任何名義和形式指定某個企業承擔建筑消防設施設計、安裝調試和維修保養,或者指定使用某個企業的消防產品。選擇建筑消防設施設計、安裝調試和維修保養企業或者選用消防產品,一律由建設單位根據有關公告確定。 (2)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和人員必須無償履行消防監督職責,嚴禁開辦建筑消防設施設計、安裝調試、檢測和維修保養等服務企業、機構;嚴禁在上述企業、機構兼職;嚴禁向企業收取各種名目的咨詢費、管理費等;嚴禁向企業強行攤派各種費用或者無償占有企業的錢物。12、處罰規定:(1) 建設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對拒不改正或者限期不改的,責令停止施工,已經完工的,責令停止使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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