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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NO.消防安全規章制度單位名稱:33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目錄1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6)2防火檢查、巡查制度3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9)4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11)5消防 (控制室 )值班制度.(13)6用電安全管理制度.(15)7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8)8火災隱患整改制度.(21)8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23)9義務(或專職 )消防隊的組織管理制度.(25)10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 包括防雷、防靜電 )制.(26)1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制度.(29)12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31)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第一條 為提高員工的消防安全素質,使其
2、遵循消防安全方針、程序、消防安全管理體系要求,改善工作活動中消防安全狀況,特制訂本制度。第二條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是單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的責任部門。第三條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是單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責任人,各有關部門負責人是本部門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責任人。第四條 消防安全教育( 一 ) 消防安全教育的對象為全體員工;( 二 )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的形式主要有:消防文藝宣傳、消防宣傳畫廊、消防宣傳板、火災事故現場會;典型火災案 例分析、消防標語、消防演講,季節防火宣傳、消防報刊或 雜志、消防影視節目、消防知識競賽、重點工種教育、參觀 對外開放消防站等;( 三 ) 消防安全教育每月進行一次,在消防宣傳
3、日或重大活動期間適時進行。第五條 消防安全培訓( 一 ) 消防安全培訓的對象應包括單位在職的全體員工;( 二 ) 單位中的下列人員應積極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1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 2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4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經營等特種崗位人員;5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三 ) 單位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經營等特種崗位人員應當持證上 崗;( 四 ) 消防安全培訓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有關消防法律法規、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2本單位、
4、部門、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報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5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6與消防安全管理體系標準相關的消防安全文件、消防安全管理方針、目標、指標;7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 五) 單位的消防安全培訓在每年的一月份和七月份各組織一次。部門的消防安全培訓每月組織一次;( 六 ) 單位應積極參加公安消防機構或者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訓資質的機構組織的專門消防安全培訓,確保持證上 崗落實。第六條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均應做出記錄,由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責任人指定專人負責。第七條 考核獎懲,參照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考評
5、和獎懲制度執行。防火檢查、巡查制度第一條 防火巡查、檢查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之,為及時發現單位生產經營等各項活動中可能存在的隱 患、有害、危險因素和缺陷等,及時糾正不安全因素和不安 全行為,監督各項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以便制定 整改措施,消除或控制火災隱患及有害、危險因素,確保實 現單位消防安全工作方針和目標,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防火巡查、檢查堅持普遍檢查與專業檢查相結合的原則。第三條 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是防火檢查的責任部門。單位專兼職消防員是單位消防巡查的責任人,部門消防 員是本部門防火巡查的責任人。第四條 防火檢查每月第一周組織開展一次,防火巡查每日下班前進行,公眾聚集場所
6、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 至少每兩小時一次。第五條 防火檢查的內容:( 一 ) 火災隱患的整改以及糾正、預防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 )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 ) 消防水源情況;( 四 ) 消防設施工作情況,滅火器材、消防安全標志設置 和功能狀況;( 五 ) 重點工種人員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六 )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七 )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情況;(八) 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生產工藝流程及設備消防安全 措施落實情況;( 九 ) 防火巡查開展情況;( 十 ) 其他需進行防火檢查的內容。第六條 防火巡查的內容:( 一) 用火、用電
7、有無違章情況;( 二 ) 安全出口、 疏散通道是否暢通, 安全疏散指示標志、 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 ) 消防設施、器材是否保持工作狀態,消防安全標志 是否在位、完整;( 四 ) 常閉式防火門是否關閉嚴密,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 物品影響使用;( 五 )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 ) 工作結束后,清除遺留火種等雜物,發熱源管理的 落實情況;(七) 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生產工藝流程消防安全措施落 實情況;( 八 ) 其他消防安全情況。第七條 防火巡查、檢查的方法: 防火巡查、檢查均應填寫巡查、檢查記錄,由相關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單位防火巡查記錄次日報消防工作歸口管 理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
8、防火檢查記錄于檢查三日內報消防 管理者代表簽字確認。第八條 防火巡查、檢查記錄均參照單位有關制度存檔。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第一條 為加強本單位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確保疏散通道暢通、疏散設施完好有效,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安全疏散設施要嚴格按國家法律法規和規范的要求進行配置。第三條 各部門是本部門配置的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單位的安全疏散設施的 監督管理。第四條 安全設施管理應落實以下方面:( 一 ) 嚴禁占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內嚴禁擺放貨架等物品;( 二 ) 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門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 ) 嚴禁在生產、經營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9、或遮擋,或者將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四 ) 對應急照明燈具、疏散指示標志按要求定期進行測試檢查,并認真填寫檢查記錄;( 五 ) 對發現的問題要進行當場整改,當場整改確有困難的,下發限期改正通知單責令相關部門限期改正,確保安全 疏散設施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第五條 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對安全疏散設施的監督管理應做出檢查記錄。發現問題及時通知有關部門進行整 改。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第一條 為加強對單位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管理,保證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行,發揮防火滅火效能,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是單位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的責任單位,具體負責消防設施器材的登記、檢查, 并擬定維護保
10、養計劃提交消防安全責任人審批。第三條 單位配備的消防設施器材均應單項登記造冊,建立設施器材臺帳。臺帳內容應包括規格型號、生產廠家、 購進日期、安裝配置部位、維修保養時間等內容。新采購或 更換的設施器材,應于五日內更新臺帳。第四條 每日檢查:1值班人員每日應當檢查集中報警控器的功能( 如報警功能、自檢、復位、消音等 ) 及消防聯動控制系統的功能是 否正常,有關指示燈有否損壞,主、備電源自動轉換是否正 常。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每日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在系統 運行日登記表中詳細記錄;2每日對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的完好情況進行檢查,并進行功能測試;3每日檢查滅火器的外觀、壓力、有效期、配置數量和位置
11、是否符合要求。第五條 月( 季)試驗檢查和年度檢查試驗與具有維修保養資格的企業簽訂維修保養合同,并按照建筑消防設施的 維護管理 (GA5872005) 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月、 季及年度檢查試驗,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確保消防設施完 整好用、運行正常。第六條 對消防設施器材的各項檢查均應做出記錄并存檔備查。消防(控制室 )值班制度第一條 為加強對單位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制訂本制度。第二條 消防控制室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管理。第三條 消防控制室應配備專門值班、操作人員,實行 第四條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上崗前應經消防安四小時值班制度,每個班次不少于2 人。全技術專業培訓并考試合格后持證上
12、崗,熟練掌握本單位自 動消防設施的工作原理、操作規程及常見故障排除方法。未 取得上崗證的人員不得從事自動消防設施的操作及維護。第五條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應定期進行復訓,并保持相對固定,以利于工作的連續性和熟練性。第六條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密切注視自動消防設施的運行狀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保證 自動消防設施全時制、全方位、全功能地運轉。值班期間嚴 禁脫崗、睡覺、喝酒、聊天、打私人電話。消防控制室嚴禁 無關人員進入。第七條 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關閉消防設施。第八條 系統發生故障后,及時通知單位獨立維護保養人員或有資質的維修單位進行維修。第九條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
13、作人員應做好值班記錄,及時掌握有關信息,給單位領導當好參謀,協助有關領導做 好防火、滅火工作。第十條 單位發生火災后應及時啟動消防控制室火警處置程序。條 根據本單位消防工作的需要,完成上級領導和公安消防機構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務,主動接受公安消防機 構的檢查。用電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條 為搞好單位用電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安全用電管理由后勤管理部門負責,單位內的所有外線電源線路的設計、施工、檢查、驗收、維護均由后 勤管理部門統一辦理。未經后勤管理部門審批的用電項目, 必須經后勤管理部門重新審查、驗收后,才能投入使用。否 則,應無條件拆除。第三條 電源輸電線路一律由后勤管理部門專業技術人員直接
14、組織施工,任何部門均不得自行接線接電。室內電氣 線路屬新建工程的由基建部門統一組織施工。擴建項目在1kw 以上的必須經后勤管理部門同意后,委托有電工證的電 工施工。無電工證的人員不準安裝電源線路。第四條 電源線路在設計時,必須充分考慮發展的需要,使電路有足夠的余量。施工時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施 工。對陳舊老化、超負荷的電源線路,必須有計劃地逐步更 換。一時難于更換的,必須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采取特別 防護措施,否則,必須暫停使用。第五條 電源線路必須安裝可靠的保險裝置,并正確使用保險絲,確保用電安全。禁止使用銅線和其它非專用金屬 線當保險絲使用。新建項目必須安裝漏電保護裝置。第六條 各部門安
15、裝大容量的電器設備,必須經后勤管理部門批準,擅自安裝的予以沒收。凡電源線路容量不允許 安裝大容量用電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裝。第七條 所有電路安裝、電器操作的人員,都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后,才能上崗。接觸電源必須有可靠的 絕緣措施,并按規定嚴格進行檢查,防止觸電事故的發生。24第八條 所有用電場所必須執行“人走電斷”的規定,人員離開用電場所或電器設備不使用時,要關閉總電源。小時用電的設備,必須有專人值班,隨時掌握用電的安全情 況。第九條 凡有高電壓的場所、電線裸露的地方,后勤管理部門或用電部門應設立醒目的危險警示標志,并采取有效 的隔離措施,防止電擊事故發生。室外的電源設置,必須定 期清理
16、周圍的雜草樹林,防止引發事故。第十條 電器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打火、異味、高熱、異響等異常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操作,關閉電源,并及時 找電工檢查、修理,確認能安全運行時,才能繼續使用。條 安全用電必須堅持定期檢查制度,后勤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每年組織 12 次檢查,各部門每月要進 行一次檢查,對不安全隱患及時整改。第十二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用電規則,嚴禁私拉亂接電源,嚴禁違章違規使用電器,嚴禁電源線路超負荷使用。對于違規違章用電的單位和個人,全體員 工都有檢舉和監督的義務。第十三條 違反上述規定,根據情節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違反規定造成人身傷亡和設備、財產損失的,將根據情 節和
17、損失程度給予罰款、賠償、行政處罰的處分,直至移送 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條 單位動火作業應堅持“寧可不生產,也要保安全”的原則,嚴格執行“三級”動火消防審批制度。為加強 單位動火作業的消防管理,防止事故發生,保障員工生命及 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動火作業管理的范圍。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內進行以下作業或使用其中設施均應納入動火作業 管理范圍:( 一 ) 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二 ) 燒、烤、煨管及其他產生火花的作業;( 三 ) 使用不防爆的電動工具、電器。第三條 動火管理實行動火作業許可證制度,凡在動火管理范圍內的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許可證。第四條 動
18、火劃分級別。根據動火部位的危險程度,動)。火分為一、 二、三級動火 ( 具體分級辦法根據單位實際制定第五條 動火作業審批的辦理。( 一 ) 一級動火作業的審批。一級動火由動火部門在動火前兩天提出申請,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由消防工作歸 口管理部門現場實地勘查后,制定行之有效的方案報消防安 全管理者代表簽字后方可實施動火作業;( 二 ) 二級動火作業的審批。二級動火由動火部門自行制定方案,采取措施后,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實地勘查并經 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后方可實施動火作業;( 三 ) 三級動火作業的審批。三級動火由動火部門負責人批準實施;( 四 ) 動火作業的批準以 動火作業許可證
19、的形式實施;( 五 ) 動火作業許可證是動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得涂改和代簽;( 六) 動火作業許可證一式兩聯,第一聯為存根,由審批單位持有,第二聯由動火單位持有。第六條 外來施工隊伍在本單位管理范圍內實施動火作業,應由工程項目所在部門按照動火等級審批權限申請動 火作業許可證 ) 。如有違反,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第七條 專兼職消防員、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消防安全責任人有權隨時檢查動火作業, 如發現有違反動火管理制度或動火作業有危險時,可隨時收 回動火作業許可證 ,停止動火,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給予 處罰。第八條 動火作業人員、動火監護人應嚴格履行各自職責并按相關操作規程
20、進行操作。第九條 動火作業許可證由單位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存檔,保存期限為 2 年。第十條 本制度由單位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可參照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 制度和標準執行火災隱患整改制度第一條 為及時檢查發現并整改火災隱患,嚴防各類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第二條 火災隱患的排查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第三條 下列情況均應確定為火災隱患:1經火災危險評價后的部位,監控和預防措施不到位,有可能導致火災等緊急情況或火勢蔓延的;2防火巡查、防火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3公安消防機構下發的消防法律文書中指出的違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第四條 下列可以當
21、場整改的火災隱患,由檢查部門直接通知相關部門和員工整改:1違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2違章使用甲、乙類可燃液體、氣體做燃料的明火取暖爐具的;3違反規定吸煙、亂扔煙頭、火柴的; 4違章動用明火、進行電 ( 氣) 焊的;5不按照設施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違章操作的; 6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鎖、遮擋、占用,影響疏散的;7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或挪作他用的; 8常閉式防火門關閉不嚴的; 9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10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11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卷簾正常運行的; 12存在亂接亂拉電線等不規范用電行為,可能引發火災的;13其它可以立即改正的行為
22、。第五條 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擬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時限,報消防安全責任人批 準,由消防安全責任人保證整改的人力和經費資源;第六條 批準的整改方案和時限,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以責令限期改正通知單的形式通知火災隱患的相關 部門;第七條 存在火災隱患的相關部門是火災隱患整改的責任部門,火災隱患整改期間應加強巡查看護等相關防護措 施,確保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第八條 整改完畢后,火災隱患整改部門應向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寫出整改情況報告,收到報告或整改期限屆滿 時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對發出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 單予以復查,填發復查結果通知單報消防安全管理者 代表審批并送達相關
23、整改部門。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第一條 為規范本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編制和演練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編制和演練由單位消防安全委員會領導,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部 門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編制和演練由部門消防工作領導 小組領導,部門負責人具體負責。第三條 預案的制定和修訂( 一) 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和各有關部門分別負責制定和修訂本單位和本部門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由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和部門負責人分別簽發;( 三 ) 單位預案每年月修訂一次,部門預案六月和月分別修訂一次。第四條 預案的內容( 一 ) 組織機構。包括指揮機構和滅
24、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組成;( 二 ) 崗位職責。各組按人員組成確定與預案相關的所有人員的崗位職責;( 三 ) 預案對象。假定火災等緊急情況;( 四 ) 處置程序。包括報警、疏散、撲救等。第五條預案的演練( 一 ) 單位預案每半年演練一次。部門預案每季度演練次;( 二 ) 演練應由組織者提前七天通知相關部門和人員;( 三 ) 預案涉及的各級、各類人員,必須對預案熟記并按照演練的統一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到達指定位置;( 四 ) 演練地點必須相對安全,并防止意外發生。演練前演練地點要設置明顯標志。第六條 單位演練記錄和檔案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整理。部門的演練記錄和檔案由部門負責人
25、或指定人員 負責整理。義務(或專職 )消防隊的組織管理制度第一條 專職消防隊主要由消防安保人員組成,義務消防隊由各部門管理人員及員工組成,統一由消防工作歸口管 理部門負責管理。第二條 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對專職消防隊員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對義務消防隊員每年進行一次培訓。第三條 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每半年組織專職和義務消防隊員進行一次滅火疏散演練,可與單位的滅次和疏散預 案演練同時進行。第四條 專職和義務消防隊員要服從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根據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第五條 根據人員變化情況對專職和義務消防隊員及時進行調整、補充。第六條 對專職或義務消防隊的培訓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26、( 一 ) 防火、滅火常識,消防器材的性能及使用范圍;( 二 ) 消防設施、器材的操作及使用方法;( 三 ) 火災撲救、組織人員疏散及逃生方法;( 四 ) 火災現場的保護知識和要求。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 包括防雷、防靜電 ) 制度第一條 為加強單位燃氣和電氣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單位后勤管理部門負責單位燃氣和電氣設備的安裝管理,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燃氣和電氣設備進 行防火檢查。第三條 單位燃氣和電氣的操作維護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燃氣和電氣安全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第四條 電氣設備檢查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 ) 設備的使用情況,有無異常現象;( 二 ) 熔斷器
27、是否符合電氣設備安全要求,有無用銅、鋁絲代替;( 三 ) 是否存有違章安裝使用電焊機、電熱器具、照明設備等現象;( 四 ) 電氣設備的接地、短路等保護裝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負荷運行的現象;( 五 ) 檢查避雷器銹蝕程度、有無裂紋,引線是否完全,觸點是否松動,接地電阻是否超過標準要求;( 六 ) 檢查設備靜電連接是否齊全、可靠,接地電阻是否超過標準要求。第五條 燃氣管理檢查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 ) 是否盜用燃氣、損壞燃氣設施;( 二 ) 是否用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三) 是否從事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四 ) 是否安裝、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氣器具;( 五 ) 是
28、否使用超期限未檢驗、檢驗不合格或者報廢的鋼瓶;( 六 ) 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的情況;( 七 ) 加熱、摔、砸燃氣鋼瓶或者在使用時倒臥燃氣鋼瓶;( 八 ) 傾倒燃氣鋼瓶殘液的現象;( 九 ) 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志和漆色的現象;( 十 ) 在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場所使用瓶裝燃氣。第六條 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有關部門應按照火災危險評價和火災隱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實整改措施。第七條 每半年應由專業部門對建筑物、設備的防雷、防靜電情況進行一次檢查、測試,并做好檢查記錄,出具測 試報告。第八條 單位或部門在擴大用氣范圍、改變燃氣用途或者安裝、改裝、拆除固定的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的,
29、應當到 公安消防機構及燃氣經營企業辦理相關手續。第九條 對違反本制度的相關責任人員,按照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制1、明確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2、人員密集場所嚴禁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3、人員密集場所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時,應根據需要限量使用,存儲量不應超過一天的使用量,且應由專 人管理、登記。4、使用、貯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的設置地點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與周圍建筑物應備有足夠的防火間距, 附近的道路要保持暢通。5、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必須加強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采用通風措施,使其低于爆炸極限; 嚴禁煙火
30、,杜絕可能產生火種的一切因素; 采取配備防爆型裝置的電氣設備和電氣照明設備; 使用、貯存、運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運輸工具、設備、容器、管道,凡能產生靜電引起燃燒爆炸的,要按照 有關規定安裝導除靜電的裝置; 使用、貯存、運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和車輛要按不同性質的物資,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并經常檢查, 保證有效; 各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存放在專門地點不得與其他物品混合貯存; 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應隔離貯存;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包裝要完整無損,如發生破損、滲漏必須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不準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庫房施焊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災的操作; 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嚴禁人員住宿;(11) 裝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時,事先必須嚴格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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