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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危險作業審批和電氣臨時線審批制度1、目的為了規范安全作業行為,減少或杜絕作業環節發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特制定本制度。2、范圍適用于公司各部門的動火作業、受限空間內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等危險性較高的作業活動的安全管理。3、職責3.1安全員負責各危險作業環節的綜合安全監督管理。3.2各部門負責相關區域的作業環節的安全管理。4、程序4.1 各作業環節由作業單位到相關負責部門進行危險有害因素分析,并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4.2 相關責任部門嚴格按照程序進行作業證的審批,確保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允許進行危險作業。4.3 責任部門完成審批作業活動后,必須指定一名專門的具備相應救護知識的作業活動監
2、護人員,進行現場安全作業活動的監護。5、規定內容第一部分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1、目的加強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災和爆炸事故的發生。2、范圍適用于全公司范圍內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3、定義1.1 動火作業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1.2 動火作業分級1.2.1 一級動火作業:指在各個庫房內進行的動火作業活動。1.2.2 二級動火作業:指在各個車間內進行的動火作業活動。1.2.3 三級動火作業:指在維修車間劃定的專門動火區域內進行的動火作業活動,該區域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嚴禁攜帶香煙
3、。4、 職責1.3 動火作業負責人職責(1) 負責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并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2) 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3) 動火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1.4 動火人職責(1) 應參與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2) 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3) 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4) 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5) 應隨身攜帶動火作業許可證1.5 監火人職責(1) 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
4、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2) 應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得兼做其它工作。(3) 如果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必須立即制止。(4) 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1.6 動火區域負責人職責(1) 對責任區域內的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2) 檢查、確認動火作業許可證的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應及時制止。(3) 在動火作業中,如有緊急情況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4.5 動火作業審批人職責(1)審查動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2)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
5、全措施。(3)按照程序要求進行動火作業許可證的審批。5、工作程序要求5.1 動火作業前的危險有害因素識別(1)動火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應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識別,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2)將危險有害因素識別及安全措施內容填入動火作業許可證內。5.2 動火作業的安全要求(1)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動、可不動的動火一律不準動火,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應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2)動火分析。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m。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應重新
6、取樣分析。當被測可燃氣體或蒸氣爆炸下限4時,其被測濃度0.5(體積百分數)時為合格;可燃氣體或蒸氣爆炸下限4時,其被測濃度0.2(體積百分數)時為合格。動火作業環境的氣體化驗分析數據應記錄在動火作業許可證上,以備存查和落實防火措施。(3)動火作業現場必須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4)動火期間距離動火點30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離動火點15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5)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具的本質安全程度。
7、(6)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暴曬。(7)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如果確因生產需要,必須動火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7)新建項目需要動火時,施工單位(承包商)提出動火申請,由動火地點所管轄區域單位負責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并指派動火監護人。(8)施工動火作業涉及到其他管轄區域時,由所在管轄區域單位領導審查會簽,并由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動火監護人,按動火級別進行審批后,方可動火。(9)進行高空動火作業時,其下部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
8、,并采取措施,以防止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10)在進行電焊作業時,電焊機應放于指定地點,火線和接地線應完整無損,禁止用鐵棒等物代替接地線和固定接地點;電焊機的接地線應接在被焊設備上,接地點應靠近焊接處,不準采用遠距離接地回路,作業過程中,要注意火星飛濺的方向,可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作成的檔板控制火星的飛濺,防止火星落入有火災危險的區域。(11)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12)動火作業完畢后,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火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13)動火作業過程的安全監督。動火作業實行“三不動火“,既沒有經批準的動火作業許可證不
9、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消防管理部門的各級領導、專職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動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動火管理制度的動火作業或危險動火作業時,有權收回動火作業許可證,停止動火,并根據違章情節,對責任單位及責任者進行嚴肅處理。6、動火作業許可證的管理6.1 動火許可證的主要內容動火許可證應清楚地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時間、動火申請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和動火分析的檢測取樣時間,檢測取樣地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6.2 動火許可的有效期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的許可證有效
10、期不超過8h;三級動火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不超過72h,每日動火前應進行動火分析。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6.3 動火作業許可證的審批程序和終審權限(1)一級動火作業,由動火區域負責人填寫動火許可證及危害識別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上報至車間(部門)進一步研究補充制定安全措施,經批準后向公司安監部申請,安監部派人進行現場確認后,報主管安全工作的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審批。(2)二級動火作業,由動火區域負責人填寫動火許可證及危害識別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上報至車間(部門)進一步研究補充制定安全措施,經批準后向公司安監部申請,安監部派人進行現場確認并最終批準。(3)三級動火作業,由動火區域
11、負責人填寫動火許可證及危害識別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上報至車間(部門),由車間(部門)負責人進行現場確認并最終批準。6.4 動火作業許可證的留存和管理動火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送到安監部留存,第二聯送到車間(部門)留存,第三聯交動火執行人。動火作業完成后,動火執行人要將動火作業許可證交回車間(部門)存檔,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動火作業許可證的內容不得隨意涂改,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實行一個動火點、一張動火證的安全管理。7、相關記錄7.1動火作業許可證 第二部分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1、目的加強高處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2、范圍適用于全公司范圍內高處作業的安全管理。3、定義3
12、.1 高處作業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3.2 墜落基準面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基準面。3.3 墜落高度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離,稱為墜落高度(也稱作業高度)。4、高處作業分級高處作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1)作業高度在2mh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2)作業高度在5mh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3)作業高度在15mh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4)作業高度在h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5、高處作業有關責任人職責(1)高處作業項目區域負責人或臨時指派的負責人,對執行作業負全責,必須在高處
13、作業之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2)高處作業執行人在接到高處作業許可證后,要詳細核對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高處作業條件時,有權拒絕作業,并向公司安監部門報告。高處作業執行人要隨身攜帶高處作業許可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如在作業中遇到有作業條件變化,不適合高處作業,監護人員應立即指令停止作業,高處作業人員下撤至安全區域,待恢復正常,并經原批準部門批準,才可重新進行高處作業。(3)高處作業監護人(一般由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的操作工擔任)負責現場的安全檢查和監護工作,檢查合格后,在高處
14、作業許可證上簽字認可。監護人在作業過程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匯同項目負責人,執行人進行現場檢查,確定無隱患后方可離開現場。(4)車間主任、班、組長在作業期間應負責做好生產與高處作業的銜接工作。在高處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5)各級審查批準人須對作業的審批負責,必要時應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高處作業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高處作業級別,安全措施等,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6、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6.1 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6.1.1 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
15、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和制定的安全措施寫入高處作業許可證。6.1.2 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如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精神疾病等)、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進行高處作業。 6.1.3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必須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作業。 6.1.4 高處作業許可證審批人員應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6.1.5 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
16、,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6.1.6 在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應執行單位的應急預案。6.1.7 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6.1.8 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高處作業許可證,檢查驗收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作業,否則可拒絕執行作業活動。6.1.9 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作業前要檢查。 6.1.10 高處作業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 6.1.11 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
17、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6.1.12 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電梯、吊籠等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作業人員上下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6.1.13 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6.2 高處作業中的安全要求與防護 5.2.1 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
18、護人應堅守崗位。 6.2.1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后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 6.2.2 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
19、,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6.2.3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特級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6.2.4 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6.2.5 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
20、、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登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的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6.2.6 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處休息。 6.2.7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需要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6.2.8 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6.2.9 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6.2.10 因作業必需,臨時
21、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6.2.11 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應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6.3 高處作業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6.3.1 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現場清掃干凈,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應清理運走。 6.3.2 腳手架、防護棚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 6.3.3 高處作業完工后,臨時用電的線路應由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的電工拆除。 6.3.4 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人員要安全撤離現場,驗收人在高處作業許可證上簽字。7、高處作業許可證的管理7.1高處作業許
22、可證的主要內容應清楚的標明施工單位、所屬單位、施工作業地點、作業內容、作業人、監護人、工作電壓、開工時間、主要安全措施,以及作業負責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7.2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審批程序和終審權限一級高處作業許可證由作業現場負責人填寫各項內容,安全措施欄應填寫具體的安全措施,經作業人員確認無誤并簽字后,上報車間(部門)負責人進一步研究制定措施、審核批準。二級高處作業許可證由作業現場負責人填寫各項內容,安全措施欄應填寫具體的安全措施,經作業人員確認無誤并簽字后,報車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上報安監部現場確認批準。三級以上高處作業許可證由作業現場負責人填寫各項內容,安全措施欄應填寫具體的安全措
23、施,經作業人員確認無誤并簽字后,報車間(部門)審核后,上報安監部現場確認,最后由公司主管生產安全的副總經理審批。7.3高處作業許可證的留存高處作業許可證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車間(部門),一份交安監部留存。作業完成后,作業人員手里的高處作業許可證要交回車間存檔,存檔期限為1年。7.4高處安全作業證有效期高處作業許可證有效期7天,若作業時間超過7天,應重新審批。對于作業期較長的項目,在作業期內,作業單位負責人應經常深人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若作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8、相關記錄8.1高處作業許可證第三部分 受限空間作業管理1、目的加強受限空間作
24、業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2、范圍適用于全公司范圍內受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3、定義3.1 受限空間 指各類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半封閉場所。本單位的受限空間指循環水池。 3.2 受限空間作業進入或探入受限空間內進行的作業。本單位的受限空間作業是指進入循環水池進行清理的作業。4、職責4.1 作業負責人的職責 (1)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2)在受限空間作業環境、作業方案和防護設施及用品達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3)在受限空間及其附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 (4)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
25、內外聯絡及呼叫方法。 (5)對未經允許試圖進入或已經進入受限空間者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 4.2 監護人員的職責 (1)對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 (2)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 (3)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并幫助作業人員從受限空間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 (4) 掌握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 4.3 作業人員的職責 (1) 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進入受限空間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2) 確認
26、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3) 遵守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 (4) 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 (5) 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作業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并撤出受限空間。 (6) 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或感到不適或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 4.4 審批人員的職責 (1) 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2) 到現場了解受限空間內外情況。 (3) 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5、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要求5.1 進行受限空間作業前必須辦理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5.2 通風
27、 受限空間作業前,應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間空氣良好流通。先對集水池的淤積量進行摸查確定集水池概況后,通知相關人員配合抽水,保證水位能降到作業允許高度為止(130CM)。在抽水的同時,應把集水池蓋板全部打開,用鼓風機對池內送風約30分鐘,并達到下列要求:氧含量一般為18%21%,在富氧環境下不得大于23.5%。 5.3 照明及用電安全 受限空間內作業必須配備防爆型的照明設備,其供電電壓不得大于12V。5.4 安全防護措施(1)進入受限空間前必須檢查有關急救器材是否完好,做好照明、通風、氣體檢測、通訊、機電設備檢查以及降低水位等工作。(2)在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在受限空間外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3)受
28、限空間出入口應保持暢通。 (4)作業人員不得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中不得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5)受限空間外應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用品。 (6)入池作業人員須佩帶安全帽,上落梯必須綁好安全帶。(7)起吊淤泥時,吊物下嚴禁站人。(8)送風設備要運轉良好保證不間斷送風。(9)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的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輪換作業。 (10)在受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時,應遵守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11)作業前后,監護人員必須逐一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工器具。作業人員離開受限空間作業點時,應將作業工器具帶出。 (12)作業結束后,由受限空間所在
29、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受限空間5.5 監護 (1)受限空間作業,在受限空間外應設有專人監護。 (2)進入受限空間前,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為受限空間內作業人員配備與井上人員聯系的通訊設備,如無線電對講機等。(3)在風險較大的受限空間作業,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保持與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聯絡。 (4)監護人員不得脫離崗位,并應掌握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人數和身份,對人員和工器具進行清點。 6、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6.1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主要內容應清楚的標明受限空間所屬單位、施工作業地點、作業內容、作業人、監護人、工作電壓、開工時間、主要安全措施,以
30、及作業負責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6.2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審批程序和終審權限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由作業現場負責人填寫各項內容,安全措施欄應填寫具體的安全措施,經作業人員確認無誤并簽字后,上報安監部審核并批準。6.3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留存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現場監護人員,一份交安監部留存。作業完成后,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手里的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要交回安監部存檔,存檔期限為1年。7、相關記錄7.1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第四部分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規定1、目的為了加強對吊裝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2、范圍適用于全公司范圍內吊裝作業的安全管理。3、
31、定義3.1 吊裝作業 在檢維修過程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3.2 吊裝機具 是指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機、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桿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助用具。本單位的吊裝機具是指電動單梁(2-5噸)。 4、吊裝作業的分級 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為三級:(1)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100t; (2)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3)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40t。 5、職責(1)吊裝作業項目區域負責人或
32、臨時指派的負責人,對執行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吊裝作業之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2)吊裝作業執行人在接到吊裝作業許可證后,要詳細核對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吊裝作業條件時,有權拒絕作業,并向公司安監部門報告。吊裝作業執行人要隨身攜帶吊裝作業許可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如在作業中遇到有作業條件變化,不適合吊裝作業,監護人員應立即指令停止作業,待恢復正常,才可重新進行高處作業。(3)吊裝作業監護人(一般由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的操作工擔任)負責現場的安全檢查和監護工作,檢查合格后,在吊裝作
33、業許可證上簽字認可。監護人在作業過程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匯同項目負責人,執行人進行現場檢查,確定無隱患后方可離開現場。(4)作業所在單位各級負責人在作業期間應負責做好生產與吊裝作業的銜接工作。在吊裝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5)各級審查批準人須對作業的審批負責,必要時應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吊裝作業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吊裝作業級別,安全措施等,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6、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6.1相關人員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吊裝機具進行日檢、月檢、年檢。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吊裝
34、機具,應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6.2 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吊裝質量大于10t的物體應辦理吊裝作業許可證。6.3 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6.4 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作業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審查,報主管安全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實施。 7、吊裝作業前的安全檢查 吊裝作業前,作業區域負責人應組織進行以下項目的安全檢查: (1)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2)
35、對現場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3)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4)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5)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8、吊裝作業中的安全措施 (1)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 (2)吊裝作業現場人員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 (3)
36、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4)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5)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6)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9、吊裝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 (1)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2)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
37、進行起重操作。 (3)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4)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5)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6)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7)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8)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9)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
38、中。 (10)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10、吊裝作業完畢后的工作要求(1)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 (2)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3)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 (4)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11、吊裝作業許可證的管理11.1吊裝作業許可證的主要內容吊裝作業許可證應清楚的標明吊裝作業等級、項目負責單位、吊裝作業申請單位、吊裝作業執行單位、吊
39、裝地點、吊裝內容、吊裝作業人、吊裝作業指揮人(負責人)、吊裝作業監護人、使用的吊裝工具、起吊物質量(噸)、吊裝時間、主要采取的安全措施,以及負責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11.2吊裝作業許可證的審批程序和終審權限(1)三級吊裝作業,吊裝質量大于10噸小于40噸的物體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由吊裝作業負責人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并編制相應的安全措施,填寫吊裝作業安全許可證,上報車間(項目負責部門)負責人,進行現場安全條件確認并終審批準。(2)二級吊裝作業,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噸小于等于100噸的物體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由吊裝作業負責人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裝物雖不足40噸,但形狀復雜,鋼度小、長徑比大
40、、精密貴重,且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施工方案,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并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填寫吊裝作業許可證,報車間(項目負責部門)負責人進行審核,然后上報公司安監部進行現場確認后并終審批準。(3)一級吊裝作業,吊裝質量大于100噸的物體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由吊裝作業負責人編制吊裝施工方案,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并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填寫吊裝作業安全許可證,經車間(項目負責部門)負責人和安監部審核后,最后上報公司主管安全副總經理進行終審批準。11.3吊裝作業許可證的留存(1)吊裝作業許可證由安監部保管,吊裝作業申請單位到安監部領取。(2)吊裝作業許可證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現場執行人,一份交
41、車間(項目負責部門)備案,一份交安監部存檔。吊裝作業完成后,作業現場執行人要將作業證交回車間(項目負責部門)存檔,保存期限為1年。12、相關記錄12.1 吊裝作業安全許可證第五部分 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管理1、目的為加強臨時用電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2、范圍適用于公司外來施工單位、公司范圍內臨時用電作業的安全管理。3、定義臨時用電是指基建工地及其他需在供電部門正式運行電源上所接的一切臨時用電。4、臨時用電作業安全措施及要求4.1作業執行單位、施工單位負責人應向施工作業人員進行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4.2作業完工后,施工單位應及時通知供電單位停止送電,施工單位拆除臨時用
42、電線路。4.3有自備電源的施工和檢修隊伍,自備電源不應接入公司電網。4.4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電氣作業人員,應持有電工作業證。4.5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氣元件應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范,并接地良好。(1)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應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2)臨時用電線路及設備的絕緣應良好。(3)臨時用電架空線應采用絕緣銅芯線。架空線最大孤垂與地面距離,在施工現場不低于2.5m,穿越機動車道不低于5m。架空線應架設在專用電桿上,嚴禁架設在樹木和腳架上。(4)對需埋地敷設的電纜線線路應設有走向標志和安全標志。電纜埋地深度不應小于0.7m,穿越路面時應加設防護套。(5)對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有防雨措施,盤、箱、門應能牢固關閉。(6)行燈電壓不應超過36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應超過12V。4.6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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