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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1 / 7 xx海上險情應急預案 一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國家權益,履行國際義務,有效提高我省海上險情應急反應能力,使在我省及毗鄰海域內遇險的船舶、航空器、海上設施(含石油平臺,下同)和人員等獲得及時的搜尋救助,根據國際公約和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并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應急預案。 第二條本預案適用于在廣東省轄區海域內或海域外由省海上搜救中心協調指揮的海上險情應急行動;以及中國海上搜救中心、駐粵部隊或其他省(區)海上搜救中心要求協助的海上險情應急行動。 第三條海上險情應急處理原則: 預防為主,依靠政府;轄地為主,統一指揮;就近就快,科學決策。 第四條險情分類: 根據對海上人命、財產、水域環境

2、構成威脅的程度,分為一般險情、重大險情和特別重大險情三類。 二組織機構及指揮系統 第五條省海上搜救中心在省人民政府、廣州軍區的領導下,負責統一部署、組織指揮和協調全省海域的海上險情應急行動。 第六條省海上搜救中心由成員單位由各有關單位組成。 第七條指揮系統: 總指揮、副總指揮由省海上搜救中心相關負責人擔任;指揮部成員由省海上搜救中心領導成員組成;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負責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2 / 7 第八條設在我省沿海各市的海上搜救分中心在當地市人民政府、軍分區(警備區)領導下,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其轄區海域的海上險情應急行動,業務上受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導。 三省海上搜救中心、各海上搜救分中心及有

3、關部門第九條省海上搜救中心負責統一部署、組織指揮和協調我省的海上險情應急工作。 第十條各海上搜救分中心負責統一部署、協調和組織指揮搜救區域內的海上險情應急工作。 第十一條省海上搜救中心成員單位根據本應急預案,結合本單位的具體職能編制本單位的海上險情應急預案,確定與省海上搜救中心聯系的人員和聯系方法,確保應急聯系的暢通;發生海上險情時,聽從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揮協調,根據本單位的職能做好海上險情的應急工作。 第十二條其他涉海單位、船舶,在省海上搜救中心或搜救分中心的統一組織指揮下參加海上險情應急行動。各專業清污公司在接到省海上搜救中心或搜救分中心的指令后,要立即趕赴現場開展防污清污工作。 xxxx

4、險情的分級處理 第十三條險情分級處理的原則: (一)特別重大險情由省海上搜救中心協調組織處理。當險情跨省(區)或超出其處理能力時,應向中國海上搜救中心請求支援。 (二)重大險情在省海上搜救中心的協調下,由險情發生海域的海上搜救分中心實施應急行動,當應急行動超出責任海域時,由省海上搜救中心組織協調應急行動。 (三)一般險情由險情發生海域的海上搜救分中心組織實施應急 行動,但要向省海上搜救中心報告應急行動情況和結果。 (四)省海上搜救中心應密切關注并及時指導險情發生海域的海上搜救分中心的海上險情應急行動;必要時,可對險情應急行動實施統一的組織和協調。 3 / 7 第十四條省海上搜救中心或險情發生海

5、域的海上搜救分中心接獲海上船舶、航空器、海上設施的遇險信息后應按海上險情三個階段的處理程序實施應急救援行動并按規定的報告程序上報;其他任何部門和人員在接獲海上遇險信息后應及時報告省海上搜救中心或險情發生海域的海上搜救分中心;海上航行和作業船舶在接獲海上遇險信息后,在不嚴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應積極參與救助行動。 第十五條行業安全監管部門、船東或經營者在獲悉所屬船舶或設施發生險情后,首先要實施自救行動并采取力所能及的應急措施,當險情發展超出其應急能力時,應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或險情發生海域的海上搜救分中心報告,在省海上搜救中心或險情發生海域的海上搜救分中心的統一組織協調下,實施海上應急救援行動。 第

6、十六條海上險情應急救助應按自救、互救和統一組織救助方式進行,有關單位和部門在接到省海上搜救中心或險情發生海域的海上搜救分中心的救助指令后,應立即參與海上險情應急行動。 五各海上搜救分中心、行業安全監管部門的海上險情處理程序第十七條各海上搜救分中心及行業安全監管部門(下稱有關單位)在接到區域內的險情報告后應根據信息的來源了解信息的真實性,利用各種途徑了解與此有關的各種信息,判斷險情的危險程度,并按規定上報。 第十八條海上險情的三個階段: (一)不明階段: 是指海上船舶、航空器、海上設施失去聯系;過期未到或未按時報告位置;收到DSC(數字選擇性呼叫系統)、EPRIB(應急無線電示位標)、海事衛星發

7、出的不完整遇險報警信號。 (二)告警階段: 在不明階段,經過努力聯系仍沒有消息;或了解到船舶發生設備障礙,但未達到遇險程度。 (三)遇險階段: 4 / 7 確實得知海上船舶、航空器、海上設施處于遇險或急需救助的狀態。 第十九條海上險情三個階段的處理程序: (一)不明階段: 1.通過各有關方面(信息來源單位或個人、船東、船員或其家屬、目的港等)盡快了解海上船舶、航空器、海上設施的詳細資料; 2.盡可能了解海上船舶、航空器、海上設施的通信方式,如有海事通信衛星 A、B、 C、M站,可嘗試與之聯系;如遇險信息是由DSC發出的,有關單位可根據報警頻道相應的后續通訊頻率嘗試與之聯系; 3.發出航行警告,

8、要求過往船舶加強了望,協助查找; 4.利用船舶報告系統要求附近船舶協助查找; 5.向有關部門通報情況,要求協助查找; 6.向我省駐軍通報情況,要求利用觀通站協助查找; 7.向周邊地區的海上救援部門通報情況,了解更多的有用信息; 8.經認真查找,如發現海上船舶、航空器、海上設施并未遇險,有關單位可宣布不明階段終止,并通知有關方面;如經過各方面努力,仍無新的消息,有關單位應將險情升為告警階段。 (二)告警階段: 1.向專業救助部門通報情況,要求值班船做好準備; 2.向氣象部門了解有關海區氣象情況和海況,根據已掌握資料判斷告警船舶的可能位置; 3.掌握了解可用應急力量情況,制定具體行動方案; 5 /

9、 7 4.再次了解報警的海上船舶、航空器、海上設施的情況,如弄清海上船舶、航空器、海上設施已不存在危險,有關單位可宣布告警階段結束并向各有關方面通報情況;如無新的信息或已證實海上船舶、航空器、石油平臺、海上設施遇險,有關單位應將險情升級為遇險階段。 (三)遇險階段: 1.詳細了解遇險的海上船舶、航空器、海上設施及其所有人已采取的救援措施及救援效果;確定遇險人數和險情程度; 2.修正在告警階段制定的具體行動方案(確定搜救基點、搜救范圍、搜救方式,指定現場指揮和各種通信方式),派出搜救力量并按既定的具體行動方案進行應急行動; 3.根據險情的等級,按照規定向相應的單位和領導報告; 4.保持與遇險的海

10、上船舶、航空器、海上設施、現場搜救力量及其他各有關救助單位的不間斷聯系,根據現場需要修正具體行動方案; 5.當險情已超出本單位處理能力時,應立即向上級單位、險情發生海域的海上搜救分中心或省海上搜救中心報告,請求協助處理。 xx海上搜救中心的海上險情處理程序 第二十條省海上搜救中心接到重、特別重大海上險情報告后,應立即展開下列行動: (一)詳細了解海上險情及遇險海上船舶、航空器、海上設施、遇險單位、各有關單位及險情發生海域的海上搜救分中心已采取的應急措施; (二)將海上險情向有關上級單位及相關領導報告,通報相關單位; (三)根據海上險情和上級指示,制定具體行動方案; (四)根據海上險情需要召集相

11、關的省海上搜救中心領導成員,研究、解決海上應急行動中遇到的問題并協助指揮海上應急行動; 6 / 7 (五)按照就近、就快、有效的原則,向轄區內的海上搜救分中心,轄區相關救助單位和其他單位,或事發現場附近的過往船舶、航空器下達行動指令,指定現場指揮機構或現場指揮; (六)協調專業救助力量、部隊力量參加海上險情應急行動; (七)本省應急力量不足時,報請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協調其他地區力量支援; (八)組織相關專家,提供專業指導和技術支持; (九)適時向上級單位報告海上險情處理情況,執行上級單位的指令; (十)根據應急行動進展情況及專家組的意見,修正具體行動方案。 第二十一條現場指揮的指定原則: (一)

12、第一艘到達現場的船舶承擔組織指揮責任,專業救助船舶到達現場后由專業救助船舶任現場指揮; (二)駐軍參加應急行動的艦船、飛機,在省海上搜救中心的協調下,由南海艦隊、廣州軍區空軍或指定單位負責具體指揮; (三)必要時,由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現場指揮。 第二十二條現場指揮的職責: (一)組織現場力量實施指揮單位制定的應急方案; (二)根據現場情況的變化,向指揮單位提出應急方案修改建議; (三)按時向指揮單位報告救援情況及現場天氣和海況; (四)做好應急行動過程的記錄,如有需要,做好現場的取樣取證工作。 第二十三條宣布海上險情應急行動結束或終止: (一)當救助成功或海上船舶、航空器、海上設施上的人員生命

13、已沒有危險,省海上搜救中心可宣布應急行動結束; 7 / 7 (二)經努力,搜救行動仍沒有結果,省海上搜救中心經過對已掌握的各種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后,認為再進行搜救也不可能有所發現時,可宣布應急行動暫時終止; (三)如情況改變或發現新的情況時,立即恢復應急行動。 第二十四條對獲救人員的善后處理: (一)獲救人員為國內商船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或由海事部門協調有關政府部門處理解決; (二)獲救人員為外籍人員的,可由外輪代理公司或海事部門協調有關政府部門處理解決; (三)獲救人員為漁民的,可由當地海洋與漁業管理部門負責協調有關部門處理解決。 七海上險情報告制度 第二十五條不同等級險情的報告要求如下: (一)各海上搜救分中心或行業安全監管部門在接到一般險情的報告后,應在接到報告的兩小時內報告到省海上搜救中心; (二)各海上搜救分中心或行業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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