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細則(試行)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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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細則(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運行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等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股票的轉讓,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其他有關規定。第三條股票轉讓及相關活動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禁止證券欺詐、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第四條主辦券商、投資

2、者等市場參與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有關業務規則,遵循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第五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為股票轉讓活動提供服務,并依法對相關股票轉讓活動進行自律管理。第六條股票轉讓采用無紙化的公開轉讓形式,或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轉讓形式。第二章轉讓市場第一節轉讓設施與轉讓參與人第七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為股票轉讓提供相關設施,包括交易主機、交易單元、報盤系統及相關通信系統等。第八條主辦券商進入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票轉讓,應當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申請取得轉讓權限,成為

3、轉讓參與人。第九條轉讓參與人應當通過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申請開設的交易單元進行股票轉讓。第十條交易單元是轉讓參與人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申請設立的、參與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證券轉讓,并接受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服務及監管的基本業務單位。第十一條主辦券商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開展證券經紀、證券自營和做市業務,應當分別開立交易單元。第十二條交易單元和轉讓權限的具體規定,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另行制定。第二節轉讓方式第十三條股票可以采取做市轉讓方式、協議轉讓方式、競價轉讓方式之一進行轉讓。第十四條股票采取做市轉讓方式的,應當有2家以上做市商為其提供做市報價服務。申請掛牌公司股票擬采取做市轉讓方式的,其中一家做市

4、商應為推薦其股票掛牌的主辦券商或該主辦券商的母(子)公司。第十五條股票采取競價轉讓方式的,應當符合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規定的條件。具體條件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另行制定。第十六條掛牌公司提出申請并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同意,可以變更股票轉讓方式。第十七條采取做市轉讓方式的股票,擬變更為協議或競價轉讓方式的,掛牌公司應事前征得該股票所有做市商同意。第十八條采取做市轉讓方式的股票,為其做市的做市商不足2家,且未在30個轉讓日內恢復為2家以上做市商的,如掛牌公司未按規定提出股票轉讓方式變更申請,其轉讓方式將強制變更為協議轉讓方式。第三節轉讓時間第十九條股票轉讓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9:15至11:30,

5、13:00至15:00。轉讓時間內因故停市,轉讓時間不作順延。遇法定節假日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休市。第二十條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調整轉讓時間。第三章股票轉讓一般規定第二十一條投資者買賣股票,應當以實名方式開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與主辦券商簽訂證券買賣委托代理協議,并簽署相關風險揭示書。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應當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的規定辦理。第二十二條投資者可以通過書面委托方式或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主辦券商買賣股票。投資者進行自助委托的,應按相關規定操作,主辦券商應當記錄投資者委托的電話號碼

6、、網卡地址、IP地址等信息。第二十三條主辦券商接受投資者的買賣委托后,應當確認投資者具備相應股票或資金,并按照委托的內容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申報,承擔相應的交易、交收責任。主辦券商接受投資者買賣委托達成交易的,投資者應當向主辦券商交付其委托主辦券商賣出的股票或其委托主辦券商買入股票的款項,主辦券商應當向投資者交付賣出股票所得款項或買入的股票。第二十四條投資者可以撤銷委托的未成交部分。被撤銷或失效的委托,主辦券商應當在確認后及時向投資者返還相應的資金或股票。第二十五條主辦券商應按照接受投資者委托的時間先后順序及時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申報。第二十六條申報指令應當按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規定的格式傳送。全

7、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申報的內容及方式。第二十七條主辦券商應當按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報記錄。第二十八條買賣股票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0股或其整數倍。賣出股票時,余額不足1000股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第二十九條股票轉讓的計價單位為“每股價格”。股票轉讓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按成交原則達成的價格不在最小價格變動單位范圍內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則取至相應的最小價格變動單位。第三十條股票轉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得超過100萬股。第三十一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股票單筆申報數量、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和單筆申報最大數量。第三十二條申報當日有效

8、。買賣申報和撤銷申報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交易主機確認后方為有效。第三十三條主辦券商通過報盤系統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交易主機發送買賣申報指令。買賣申報經交易主機撮合成交后,轉讓即告成立。按本細則各項規定達成的交易于成立時生效,交易記錄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發送至主辦券商。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統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嚴重后果的轉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采取適當措施或認定無效。對顯失公平的轉讓,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認定,可以采取適當措施。第三十四條違反本細則,嚴重破壞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轉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有權宣布取消轉讓。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規轉讓者承擔。第三十五條依照本細則達成的交易,

9、其成交結果以交易主機記錄的成交數據為準。第三十六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對股票轉讓不設漲跌幅限制。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十七條投資者買入的股票,買入當日不得賣出;做市商買入的股票,買入當日可以賣出。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十八條按照本細則達成的交易,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履行清算交收義務。股票買賣的清算交收業務,應當按照中國結算的規定辦理。第三十九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每個轉讓日發布股票轉讓即時行情、股票轉讓公開信息等轉讓信息,及時編制反映市場轉讓情況的各類報表,并通過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指定信息披露平臺或其他媒體予以公布。第四十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對采取做市、協議和

10、競價轉讓方式的股票即時行情實行分類揭示。第四十一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負責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信息的統一管理和發布。未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發布、使用和傳播轉讓信息。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許可使用轉讓信息的機構和個人,未經同意不得將轉讓信息提供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或予以傳播。第四十二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即時行情和股票轉讓公開信息發布的內容和方式。第四十三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根據市場發展需要,編制綜合指數、成份指數、分類指數等股票指數,隨即時行情發布。 股票指數的設置和編制方法,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另行規定。第四章做市轉讓方式第一節委托與申報第

11、四十四條做市商應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持續發布買賣雙向報價,并在其報價數量范圍內按其報價履行與投資者的成交義務。做市轉讓方式下,投資者之間不能成交。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五條投資者可以采用限價委托方式委托主辦券商買賣股票。限價委托是指投資者委托主辦券商按其限定的價格買賣股票的指令,主辦券商必須按限定的價格或低于限定的價格申報買入股票;按限定的價格或高于限定的價格申報賣出股票。限價委托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委托數量、委托價格等內容。第四十六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接受主辦券商的限價申報、做市商的做市申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限價申報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

12、證券代碼、交易單元代碼、證券營業部識別碼、買賣方向、申報數量、申報價格等內容。做市申報是指做市商為履行做市義務,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發送的,按其指定價格買賣不超過其指定數量股票的指令。做市申報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交易單元代碼、買賣申報數量和價格等內容。第四十七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接受限價申報、做市申報的時間為每個轉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00。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調整接受申報的時間。第四十八條做市商應最遲于每個轉讓日的9:30開始發布買賣雙向報價,履行做市報價義務。第四十九條做市商每次提交做市申報應當同時包含買入價格與賣出價格,且相對買賣價差不得超過5%。相對買

13、賣價差計算公式為:相對買賣價差=(賣出價格-買入價格)÷賣出價格×100%賣出價格與買入價格之差等于最小價格變動單位的,不受前款限制。第五十條做市商提交新的做市申報后,前次做市申報的未成交部分自動撤銷。第五十一條做市商前次做市申報撤銷或其申報數量經成交后不足1000股的,做市商應于5分鐘內重新報價。第五十二條做市商持有庫存股票不足1000股時,可以免于履行賣出報價義務。出現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應及時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報告并調節庫存股票數量,并最遲于該情形發生后第3個轉讓日恢復正常雙向報價。第五十三條單個做市商持有庫存股票達到掛牌公司總股本20%時,可以免于履行買入報價義

14、務。出現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應及時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報告,并最遲于該情形發生后第3個轉讓日恢復正常雙向報價。第二節成交第五十四條每個轉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為做市轉讓撮合時間。做市商每個轉讓日提供雙向報價的時間應不少于做市轉讓撮合時間的75%。第五十五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對到價的限價申報即時與做市申報進行成交;如有2筆以上做市申報到價的,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成交。成交價以做市申報價格為準。做市商更改報價使限價申報到價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將到價限價申報依次與該做市申報進行成交。成交價以做市申報價格為準。到價是指限價申報買入價格等于或高

15、于做市申報賣出價格,或限價申報賣出價格等于或低于做市申報買入價格。限價申報之間、做市申報之間不能成交。第三節做市商管理第五十六條證券公司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開展做市業務前,應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申請備案。第五十七條做市商開展做市業務,應通過專用證券賬戶進行。做市專用證券賬戶應向中國結算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報備。做市商不再為掛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報價服務的,應將庫存股票轉出做市專用證券賬戶。第五十八條做市商證券自營賬戶不得持有其做市股票或參與做市股票的買賣。第五十九條掛牌時采取做市轉讓方式的股票,初始做市商應當取得合計不低于掛牌公司總股本5%或100萬股(以孰低為準),且每家做市商不低于10萬股

16、的做市庫存股票。除前款所述情形外,做市商在做市前應當取得不低于10萬股的做市庫存股票。第六十條做市商的做市庫存股票可通過以下方式取得:(一) 股東在掛牌前轉讓;(二) 股票發行;(三) 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買入;(四) 其他合法方式。第六十一條掛牌時采取做市轉讓方式的股票,后續加入的做市商須在該股票掛牌滿3個月后方可為其提供做市報價服務。采取做市轉讓方式的股票,后續加入的做市商應當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提出申請。第六十二條掛牌時采取做市轉讓方式的股票和由其他轉讓方式變更為做市轉讓方式的股票,其初始做市商為股票做市不滿6個月的,不得退出為該股票做市。后續加入的做市商為股票做市不滿3個月的,不得退出

17、為該股票做市。做市商退出做市的,應當事前提出申請并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同意。做市商退出做市后,1個月內不得申請再次為該股票做市。第六十三條出現下列情形時,做市商自動終止為相關股票做市:(一) 該股票摘牌;(二) 該股票因其他做市商退出導致做市商不足2家而變更轉讓方式;(三) 做市商被暫停、終止從事做市業務或被禁止為該股票做市;(四)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節做市商間轉讓第六十四條做市商間為調節庫存股等進行股票轉讓的,可以通過互報成交確認申報方式進行。第六十五條做市商的成交確認申報是指做市商之間按指定價格和數量與指定對手方確認成交的指令。做市商的成交確認申報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

18、、證券代碼、交易單元代碼、買賣方向、申報數量、申報價格、對手方交易單元、對手方證券賬戶號碼以及成交約定號等內容。第六十六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接受做市商成交確認申報和對做市商成交確認申報進行成交確認的時間為每個轉讓日的15:00至15:30.第六十七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對證券代碼、申報價格和申報數量相同,買賣方向相反,指定對手方交易單元、證券賬戶號碼相符及成交約定號一致的做市商成交確認申報進行確認成交。做市商間轉讓股票,其成交價格應在該股票當日最高、最低成交價之間;當日無成交的,其成交價格不得高于前收盤價的110%且不低于前收盤價的90%。第六十八條做市商當日從其他做市商處買入的股票,買入當日不得賣

19、出。第六十九條做市商間轉讓不納入即時行情和指數的計算,成交量在每個轉讓日做市商間轉讓結束后計入該股票成交總量。第七十條每個轉讓日做市商間轉讓結束后,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逐筆公布做市商間轉讓信息,包括證券名稱、成交量、成交價以及買賣雙方做市商名稱等。第五節其他規定第七十一條采取做市轉讓方式的股票,開盤價為該股票當日第一筆成交價。第七十二條采取做市轉讓方式的股票,收盤價為該股票當日最后一筆成交價。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第七十三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為做市商提供其做市股票實時最高10個價位的買入限價申報價格和數量、最低10個價位的賣出限價申報價格和數量等信息,以及為該股票提供做市報價服務

20、做市商的實時最優10筆買入和賣出做市申報價格和數量等信息。第七十四條采取做市轉讓方式的股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每個轉讓日9:30開始發布即時行情,其內容主要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收盤價、最近成交價、當日最高價、當日最低價、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當日累計成交金額、做市商實時最高3個價位買入申報價格和數量、做市商實時最低3個價位賣出申報價格和數量等。第五章協議轉讓方式第一節委托與申報第七十五條投資者委托分為意向委托、定價委托和成交確認委托。意向委托是指投資者委托主辦券商按其確定價格和數量買賣股票的意向指令,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意向委托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委托數量、委托價格、聯

21、系人、聯系方式等內容。定價委托是指投資者委托主辦券商按其指定的價格買賣不超過其指定數量股票的指令。定價委托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委托數量、委托價格等內容。成交確認委托是指投資者買賣雙方達成成交協議,或投資者擬與定價委托成交,委托主辦券商以指定價格和數量與指定對手方確認成交的指令。成交確認委托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委托數量、委托價格、成交約定號等內容;擬與對手方通過互報成交確認委托方式成交的,還應注明對手方交易單元代碼和對手方證券賬戶號碼。第七十六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接受主辦券商的意向申報、定價申報和成交確認申報。意向申報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交易單元

22、代碼、證券營業部識別碼、買賣方向、申報數量、申報價格、聯系人、聯系方式等內容。定價申報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交易單元代碼、證券營業部識別碼、買賣方向、申報數量、申報價格等內容。成交確認申報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交易單元代碼、證券營業部識別碼、買賣方向、申報數量、申報價格、成交約定號等內容;若投資者成交確認委托中包括對手方交易單元代碼和對手方證券賬戶號碼,其對應成交確認申報指令也應包括相關內容。第七十七條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為每個轉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00.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調整接受申報的時間。第七十八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收到擬與定價申報成交的成

23、交確認申報后,如系統中無對應的定價申報,該成交確認申報以撤單處理。第二節成交第七十九條每個轉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為協議轉讓的成交確認時間。第八十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按照時間優先原則,將成交確認申報和與該成交確認申報證券代碼、申報價格相同,買賣方向相反及成交約定號一致的定價申報進行確認成交。成交確認申報與定價申報可以部分成交。成交確認申報股票數量小于定價申報的,以成交確認申報的股票數量為成交股票數量;成交確認申報股票數量大于定價申報的,以定價申報的股票數量為成交股票數量。成交確認申報未成交部分以撤單處理。第八十一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對證券代碼、申報價格和申報數量相同,買

24、賣方向相反,指定對手方交易單元、證券賬戶號碼相符及成交約定號一致的成交確認申報進行確認成交。第八十二條每個轉讓日15:00,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按照時間優先原則,將證券代碼和申報價格相同、買賣方向相反的未成交定價申報進行匹配成交。第三節其他規定第八十三條采取協議轉讓方式的股票,開盤價為當日該股票的第一筆成交價。第八十四條采取協議轉讓方式的股票,以當日最后30分鐘轉讓時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為當日收盤價。最后30分鐘轉讓時間無成交的,以當日成交量加權平均價為當日收盤價。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第八十五條采取協議轉讓方式的股票,每個轉讓日的即時行情內容主要包括前收盤價、最近成交價、當日最高

25、成交價、當日最低成交價、當日累計成交數量以及定價申報的價格、數量、成交約定號等。第八十六條采取協議轉讓方式的股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公布當日每筆成交信息,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成交價格、成交數量、買賣雙方主辦券商證券營業部或交易單元的名稱等。股票轉讓公開信息涉及機構專用交易單元的,公布名稱為“機構專用”。第六章競價轉讓方式第一節委托與申報第八十七條股票競價轉讓采用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兩種方式。集合競價,是指對一段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連續競價,是指對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第八十八條股票采取競價轉讓方式的,每個轉讓日的9:15至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

26、9:30至11:30、13:00至14:55為連續競價時間,14:55至15:00為收盤集合競價時間。第八十九條投資者可以采用限價委托方式委托主辦券商買賣股票。限價委托是指投資者委托主辦券商按其限定的價格買賣股票的指令,主辦券商必須按限定的價格或低于限定的價格申報買入股票;按限定的價格或高于限定的價格申報賣出股票。限價委托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委托數量、委托價格等內容。第九十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接受主辦券商的限價申報。限價申報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交易單元代碼、證券營業部識別碼、買賣方向、申報數量、申報價格等內容。第九十一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接受主辦券商限價申報的時間為每

27、個轉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每個轉讓日9:20至9:25、14:55至15:00,交易主機不接受撤銷申報;在其他接受申報的時間內,未成交申報可以撤銷。每個轉讓日9:25至9:30,交易主機只接受申報,但不對買賣申報或撤銷申報作處理。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調整接受申報的時間。第九十二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對申報設置有效價格區間。開盤集合競價的申報有效價格區間為前收盤價的上下20%以內。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申報有效價格區間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20%以內;當日無成交的,申報有效價格區間為前收盤價的上下20%以內。不在有效價格區間范圍內的申報不參與競價,暫存于交易主機;當成交

28、價波動使其進入有效價格區間時,交易主機自動取出申報,參加競價。掛牌后無成交的股票,對申報不設置有效價格區間。第二節成交第九十三條股票競價轉讓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第九十四條集合競價時,成交價的確定原則為:(一) 可實現最大成交量;(二) 高于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于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三) 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兩個以上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取在該價格以上的買入申報累計數量與在該價格以下的賣出申報累計數量之差最小的價格為成交價;若買賣申報累計數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況的,按如下方式確定成交價:(一)開盤集合競價時取最接近前收盤價的價格為成交價;無前收盤價的,

29、取其平均價為成交價;(二)收盤集合競價時取最接近最近成交價的價格為成交價;當日無成交的,收盤集合競價時取最接近前收盤價的價格為成交價;無前收盤價的,取其平均價為成交價。集合競價的所有轉讓以同一價格成交。第九十五條連續競價時,成交價的確定原則為:(一)最高買入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相同,以該價格為成交價;(二)買入申報價格高于集中申報簿當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以集中申報簿當時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三)賣出申報價格低于集中申報簿當時最高買入申報價格時,以集中申報簿當時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第三節其他規定第九十六條采取競價轉讓方式的股票,開盤價為當日該股票的第一筆成交價。開盤價通過集合

30、競價方式產生,不能通過集合競價產生的,以連續競價方式產生。第九十七條采取競價轉讓方式的股票,收盤價通過集合競價的方式產生。收盤集合競價不能產生收盤價或未進行收盤集合競價的,以該轉讓日最后一筆成交價為收盤價。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第九十八條集合競價期間,即時行情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收盤價、集合競價參考價、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連續競價期間,即時行情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收盤價、最近成交價、當日最高成交價、當日最低成交價、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當日累計成交金額、實時最高5個價位買入申報價格和數量、實時最低5個價位賣出申報價格和數量等。第九十九條采取競價轉讓方式的股票出現

31、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分別公布相關股票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5家主辦券商證券營業部或交易單元的名稱及其各自的買入、賣出金額:(一)當日價格振幅達到30%的前5只股票;價格振幅的計算公式為:價格振幅=(當日最高價-當日最低價)/當日最低價×100%(二)當日換手率達到10%的前5只股票;換手率的計算公式為:換手率=成交股數/無限售條件股份總數×100%價格振幅或換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額和成交量選取。股票轉讓公開信息涉及機構專用交易單元的,公布名稱為“機構專用”。第七章其他轉讓事項第一節轉托管第一百條投資者可以以同一證券賬戶在單個或多個主辦券商的不同證券營業部

32、買入股票。第一百一條投資者買入的股票可以通過原買入股票的交易單元委托賣出,也可以向原買入股票的交易單元發出轉托管指令,轉托管完成后,在轉入的交易單元委托賣出。轉托管的具體規定,由中國結算制定。第二節掛牌、摘牌、暫停與恢復轉讓第一百二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對股票實行掛牌轉讓。第一百三條股票依法不再具備掛牌條件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終止其掛牌轉讓,予以摘牌。第一百四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對出現異常轉讓情況的股票采取盤中臨時停止轉讓措施并予以公告。具體暫停與恢復轉讓時間,以相關公告為準。第一百五條掛牌公司股票暫停轉讓時,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發布的行情中包括該股票的信息;股票摘牌后,行情中無該股票的

33、信息。第一百六條股票的掛牌、摘牌、暫停與恢復轉讓,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予以公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要求及時公告。第一百七條股票掛牌、摘牌、暫停與恢復轉讓的其他規定,按照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其他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節除權與除息第一百八條股票發生權益分派、公積金轉增股本等情況,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在權益登記日的次一轉讓日對該股票作除權除息處理。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九條除權(息)參考價計算公式為:除權(息)參考價=(前收盤價-現金紅利)÷(1+股份變動比例)掛牌公司認為有必要調整上述計算公式時,可以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提出調整申請并說明理由

34、。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同意的,掛牌公司應當向市場公布該次除權(息)適用的除權(息)參考價計算公式。第一百一十條除權(息)日股票買賣,按除權(息)參考價作為計算漲跌幅度和有效申報價格區間的基準,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一十一條在除權(息)日,掛牌公司應變更股票簡稱,在簡稱前冠以“XR”、“XD”、“DR”等字樣?!癤R”代表除權;“XD”代表除息;“DR”代表除權并除息。第八章轉讓行為自律監管第一百一十二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對股票轉讓過程中出現的下列事項,予以重點監控:(一)涉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二)可能影響股票轉讓價格或者股票成交量的異常轉讓行為;(三)

35、股票轉讓價格或者股票成交量明顯異常的情形;(四)買賣股票的范圍、時間、數量、方式等受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業務規則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其他規定限制的行為;(五)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事項。第一百一十三條可能影響股票轉讓價格或者股票成交量的異常轉讓行為包括:(一)可能對股票轉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披露前,大量或持續買入或賣出相關股票;(二)單個證券賬戶,或兩個以上固定的或涉嫌關聯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頻繁進行反向交易;(三)單個證券賬戶,或兩個以上固定的或涉嫌關聯的證券賬戶,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或申報價格明顯偏離該證券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價;(四)

36、頻繁申報或撤銷申報,或大額申報后撤銷申報,以影響股票轉讓價格或誤導其他投資者;(五)集合競價期間以明顯高于前收盤價的價格申報買入后又撤銷申報,隨后申報賣出該證券,或以明顯低于前收盤價的價格申報賣出后又撤銷申報,隨后申報買入該證券;(六)對單一股票在一段時期內進行大量且連續交易;(七)大量或者頻繁進行高買低賣交易;(八)單獨或者合謀,在公開發布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前買入或賣出相關股票,或進行與自身公開發布的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相背離的股票轉讓;(九)申報或成交行為造成市場價格異?;蛑刃蚧靵y;(十)涉嫌編造并傳播交易虛假信息,誘騙其他投資者買賣股票;(十一)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

37、他異常轉讓。主辦券商發現客戶存在上述異常轉讓行為,應提醒客戶;對可能嚴重影響交易秩序的異常轉讓行為,應及時報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第一百一十四條股票轉讓價格或者股票成交量明顯異常的情形包括:(一)同一證券營業部或同一地區的證券營業部集中買入或賣出同一股票且數量較大;(二)股票轉讓價格連續大幅上漲或下跌,且掛牌公司無重大事項公告;(三)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轉讓情形。第一百一十五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對做市商的以下行為進行重點監控:(一)不履行或不規范履行報價義務;(二)頻繁觸發豁免報價條件;(三)涉嫌以不正當方式影響其他做市商做市;(四)庫存股數量異常變動;(五)報價

38、異常變動,或通過頻繁更改報價涉嫌擾亂市場秩序;(六)做市商之間涉嫌串通報價或私下交換交易策略、做市庫存股票數量等信息以謀取不正當利益;(七)做市商與特定投資者在一段時間內對特定股票進行大量且連續交易;(八)其他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第一百一十六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根據監管需要,對主辦券商相關業務活動中的風險管理、技術系統運行、做市義務履行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一百一十七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單獨或聯合其他有關單位,對異常轉讓行為等情形進行現場或非現場調查。相關主辦券商和投資者應當予以配合。第一百一十八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在現場或非現場調查中,可以根據需要要求主辦券商及其證券營業部、投資者

39、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供下列文件和資料:(一)投資者的開戶資料、授權委托書、資金賬戶情況和相關賬戶的轉讓情況等;(二)相關證券賬戶或資金賬戶的實際控制人、操作人和受益人情況、資金來源以及相關賬戶間是否存在關聯的說明等;(三)對股票轉讓中重點監控事項的解釋;(四)其他與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重點監控事項有關的資料。第一百一十九條對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所述重點監控事項中情節嚴重的行為,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視情況采取以下措施:(一)約見談話;(二)要求提交書面承諾;(三)出具警示函;(四)限制證券賬戶轉讓;(五)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有關違法違規行為;(六)其他自律監管措施。第一百二十條轉讓參與人及相關業務人員違反本細則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根據業務規則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其他相關業務規定,對其進行紀律處分,并記入誠信檔案。第九章轉讓異常情況處理第一百二十一條發生下列轉讓異常情況之一,導致部分或全部轉讓不能正常進行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決定單獨或同時采取暫緩進入清算交收程序、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等措施:(一)不可抗力;(二)意外事件;(三)技術故障;(四)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認定的其他異常情況。第一百二十二條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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