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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國家標準委 中央網信辦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開展智慧城市標準體系和評價指標體系建設及應用實施的指導意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展改革委、網信主管部門,各有關行業協會、集團公司、各有關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智慧城市標準體系和評價指標體系是引導我國各地智慧城市健康發展的重要手段,是促進信息資源匯聚、共享和開發利用的基礎支撐,是推進我國云計算、物聯網、大數據等智能技術規模化應用的必要條件,也是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重要內容和保障。為貫徹落實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和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精神,落實關于促進智慧城市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辦高技20141770號),加快形成智慧城

2、市建設的標準體系和評價指標體系,加強重點標準的研制和應用,開展智慧城市評價工作,充分發揮標準和評價對智慧城市健康發展的引導支撐作用,現提出以下意見。一、指導思想以提升智慧城市建設水平為核心,堅持以實效為導向、標準為基礎、創新為動力、評價為抓手,著力完善智慧城市標準體系,加快關鍵技術標準研制工作,強化標準應用實施,形成并不斷完善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充分發揮智慧城市評價工作的引導與規范作用,指導各地智慧城市建設,確保智慧城市建設質量,提升城市智慧化水平。二、基本原則 統籌規劃,科學有序。突出國家智慧城市頂層設計的整體規劃的科學性,協調各方資源,統籌管理,充分發揮國家智慧城市標準化工作協調機制的作

3、用,集中研究機構、企業和專家的力量,推動智慧城市標準體系和評價指標體系的建設和應用實施。合理安排,分步實施。建立健全開放發展、動態更新的智慧城市標準體系,支持核心關鍵急需標準、基礎通用標準、重點領域國際標準的研制。鼓勵成熟的部門及地方率先開展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的應用驗證及試評價工作,總結經驗,為在全國范圍智慧城市評價標準應用推廣的全面推開形成樣板。示范推動,標桿引領。鼓勵地方積極參與智慧城市國家標準的應用實施工作,支持標準應用實施的試點、示范。充分結合地方特色,集中優勢資源,科學準確評價試點城市智慧城市建設成果,形成標桿,以點帶面,促進智慧城市健康發展。總結經驗,持續改進。在智慧城市標準體系

4、和評價指標體系的建設和應用實施過程中,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積累經驗,不斷改進智慧城市標準體系和評價指標體系,提升應用水平。三、主要目標建立并完善智慧城市標準體系,加快制定核心和急需標準,確保智慧城市涉及的總體、支撐技術與平臺、基礎設施、建設與宜居、管理與服務、產業與經濟、安全與保障標準基本健全,到2017年完成20項急需的智慧城市標準制訂工作,到2020年累計共完成50項左右的智慧城市領域標準制訂工作,同步推進現有智慧城市相關技術和應用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大力開展智慧城市標準化宣傳、培訓工作,推動智慧城市標準應用及試點示范。建立并完善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綜合考慮不同規模、不同特色的城市發展需求

5、,制定科學有效的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通過以評促建,以評促改,完成城市智慧化水平的提升。2015起至2016年同步開展整體指標及成熟領域分項試評價,2018年初步建立我國智慧城市整體評價指標體系,到2020年實現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的全面實施和應用。四、標準體系和評價指標體系框架(一)標準體系框架根據關于促進智慧城市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的主要目標和重點任務,在梳理現有相關標準和研究標準需求的基礎上,初步提出智慧城市標準體系框架,包括總體、支撐技術與平臺、基礎設施、建設與宜居、管理與服務、產業與經濟、安全與保障等七個大類。標準體系框架詳見圖1。(二)評價指標體系框架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由能力類指標

6、和成效類指標組成一級指標。每個一級指標下包含若干二級指標評價要素。2015到2020年通過試評價工作逐步完善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的總體框架試行稿見圖2,2020年正式發布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圖1 智慧城市標準體系框架(試行稿)圖2 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總體框架(試行稿)五、重點任務(一)建立并完善標準體系基于智慧城市標準體系框架,加快推進智慧城市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重點制定智慧城市術語、參考模型、評價指標、頂層設計、數據融合、城市公共信息與服務支撐平臺、網絡安全等基礎性、關鍵性標準。進一步征集地方、產業的智慧城市標準化需求,深入分析智慧城市相關現有技術標準和應用標準,優

7、先支持急需的智慧城市基礎性、共性標準立項和研制。同時,收集標準示范應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難題和新需求,促進標準制定與實際應用結合,不斷完善智慧城市標準體系框架,盡快建立健全我國智慧城市標準體系。(二)建立并完善評價指標體系按照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總體框架及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分項評價指標制定的總體要求(詳見附件1、2),開展各領域分項評價指標的研制工作,鼓勵智慧城市建設過程中評價指標較為成熟的部門于2015年底發布第一批3-5個領域的分項評價指標,并逐年擴展其他領域的分項評價指標研制工作,加快形成我國整體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創新和完善智慧評價指標體系制定工作機制和手段,鼓勵利用信息化技術手段

8、建立統一的工作平臺,提升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建設的工作成效。(三)推動標準體系應用實施宣傳貫徹智慧城市標準化總體工作思路,開展重點及核心標準應用示范,促進地方和城市知曉國家智慧城市標準化工作的進展和方向,了解智慧城市目前可用的標準資源。結合地方標準化需求,編制智慧城市標準應用指南,開發智慧城市標準咨詢培訓和標準服務支撐工具,支撐地方實施智慧城市國家標準。(四)推動評價指標體系應用實施結合分項評價指標和相關標準制定,同步開展智慧城市評價工作,落實評價指標的應用實施,鼓勵地方依據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開展自評價工作,促進地方智慧化水平的提升。2015年至2018年,由相關部門依據所制定的分項指標,組織開

9、展年度智慧城市分領域評價工作。2019年至2020年,國家統籌開展智慧城市綜合評價工作。(五)開展宣貫培訓工作加強智慧城市標準化的宣貫工作,積極開展智慧城市標準的培訓活動,通過定期組織召開宣傳培訓活動、高峰論壇、研討會等,加大智慧城市標準及評價指標的宣傳力度和范圍,提高智慧城市標準化工作的影響力。(六)大力推進國際標準化工作繼續培養國際標準化人才,結合我國已取得的國際標準化地位、國際標準研究等成果,發現并吸納地方標準化領域的人才,向國際輸送我國專家力量,使國家標準化工作與地方緊密結合。將我國智慧城市取得實效的標準化工作經驗和優秀案例推向國際,與國際標準化工作順利接軌,進一步夯實我國在國際標準化

10、工作中的主導地位。六、保障措施(一)強化工作機制按照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在國家“促進智慧城市健康發展部際協調小組”的統籌協調下,充分發揮“國家智慧城市標準化協調推進組”、“國家智慧城市標準化總體組”及“國家智慧城市標準化專家咨詢組”的作用,加強智慧城市標準化綜合協調,形成從標準研制、宣貫、評價、認證的長期長效機制。鼓勵地方政府出臺相關政策及管理手段配合完成標準應用實施的推進工作。(二)加大資金投入各有關部門及地方在各類專項中給予智慧城市標準的配套資金支持,促進形成多渠道資金投入、多主體參與的格局。(三)重視人才培養地方積極配合智慧城市標準體系及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的應用實施

11、宣貫培訓工作,選拔一批地方標準化工作人才參與智慧城市國家標準與國際標準研制工作。(四)推進國際交流支持有關單位參與和主導智慧城市國際標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推進國際城市間標準化合作機制的建立,廣泛開展國際交流合作。附件:1.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總體框架           2.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分項制定的總體要求國家標準委 中央網信辦 國家發展改革委2015年10月22日附件1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總體框架(試行稿)按照關于促進智慧城市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高技20141770號,以下簡稱指導意

12、見)要求,制定本評價指標體系總體框架,為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各分項制定提供統一依據和參考。一、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工作總則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要符合指導意見中提出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能夠體現智慧城市特點和特征,符合我國國情,經濟適用、導向清晰,體現各部門管理及服務重點,滿足城市長遠可持續發展需求,并能適度與國際接軌,可用于合理、客觀地評價智慧城市建設現實水平與未來方向,引導我國智慧城市建設不斷深化。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設立原則應包括:人本性:智慧城市的評價指標體系應強調以人為本,從城市主體-人的需求和感受出發,評價民生服務的便捷化、公共治理的精準化、生活環境的宜居化和基礎設施的智能化水平,從

13、而反映智慧城市的總體目標和方向。科學性: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設立應理論與實際情況相結合,反映出智慧城市中最主要、最本質與最有代表性的元素。指標體現市民、企業等用戶主觀感受,評價方法和技術角度應盡量創新,以能獲取有關數據為導向,盡量避免非科學性和非合理性的因素。系統性: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要系統全面,從多角度、多層次描述智慧城市發展程度。各指標之間具有邏輯關系,從不同的側面反映出生態、經濟、社會子系統的主要特征和狀態,反映生態-經濟-社會系統之間的內在聯系。每個子系統由一組指標構成,各指標之間相互獨立,又彼此聯系,共同構成有機整體。指標體系的構建具有層次性,自上而下,從宏觀到微觀層層深入,形成不

14、可分割的評價體系。可操作性:智慧城市的評價指標體系應具廣泛代表性,方便操作,智慧城市的評價指標體系要與我國的社會背景、物質基礎以及人們的思想意識與文化相適應,易于實踐推廣。可擴展性:智慧城市的評價指標體系應是開放的和可擴展的。對于原有其它領域內的評價指標與方法技術可以融合到智慧城市的評價指標體系之中。同時,智慧城市的評價指標體系與評價技術也可以向其它領域或評價對象開放,在公開的使用環境中不斷的成熟與完善。二、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總體框架為指導和推進我國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構建及具體評價工作的開展,提出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框架模型及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總體框架。(一)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框架模型

15、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框架模型,如圖1所示。該模型說明: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由能力類指標和成效類指標組成;智慧城市評價指標既包括來自不同分領域的、帶有領域特色的指標項,也包括適用于城市整體評價、不屬于特定領域的通用指標項。圖1 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框架模型其中,能力類指標往往是客觀性的指標,體現建設、管理與應用水平,主要包括信息資源、發展機制、網絡安全、創新能力共四個方面的保障水平;成效類指標反映智慧城市建設的主要目標和方向,體現給市民、企業、政府等用戶帶來的實際影響和用戶的主觀感受,主要包括基礎設施智能化、公共服務便捷化、社會管理精細化、生活環境宜居化及產業體系現代化共五個方面的城市建設成效。

16、(二)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總體框架根據圖1中的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框架模型,提出如下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框架,如圖2所示。圖2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總體框架圖三、總體框架說明(一)總體框架組成在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總體框架中,能力類及成效類指標所涉及的各個方面均作為一級指標,每個一級指標下包含若干二級指標評價要素,每個二級指標評價要素代表對一級指標某一個側重面的考量依據。各分項制定中可根據領域特性和需求、參考二級指標評價要素確定相應的二級指標項。總體而言,總體框架共包含9個一級指標、36個二級指標評價要素。(二)總體框架指標說明在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總體框架中,能力類4個一級指標是指用于評價城市

17、運用物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空間地理信息集成等新一代信息技術,進行城市規劃、建設和提升城市管理、服務水平的一系列定性或定量的要素項,包括信息資源開放共享和開發利用水平、網絡安全保障能力、技術創新能力及發展機制完善程度。成效類5個一級指標是指用于評價城市居民、企業及政府管理者本身所感受到的通過智慧城市建設帶來的便捷性、宜居性、舒適性、安全感、幸福感等相關的一系列定性或定量的要素項,包括基礎設施智能化程度、公共服務便捷化程度、社會管理精細化程度、生態環境宜居化程度、產業體系現代化程度。36個二級指標評價要素及其說明見表1。表1 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總體框架二級指標評價要素說明(三)總體框架應用建議

18、根據指導意見各項要求,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總體框架提供了通用性、基礎性、全面性指標分類,用于指導從城市某個縱向行業角度或某個橫向方面建立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的各分項。各分項可根據特定領域需求,裁減篩選總體框架中的若干一級指標、參考二級指標評價要素設立分項的相應一級、二級指標。相關要求參見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分項制定的總體要求。附件2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分項制定的總體要求(試行稿)按照關于促進智慧城市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高技20141770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要求,依據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總體框架(以下簡稱總體框架)制定本要求,旨在指導和規范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各分項的制定。一、智慧城市評

19、價指標體系分項設立目的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分項應可用于評價城市在開展智慧城市特定領域建設中相關智慧化能力的保障水平,或用于評價城市在開展智慧城市特定領域建設所帶來的實際成效。制定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各分項,旨在為開展智慧城市特定領域的評價工作提供依據,以引導和推動各地在智慧城市建設中有目的、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特定領域智慧應用的規劃和建設。二、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分項設立原則除了滿足總體框架所規定的人本性、科學性、系統性、可擴展性、可操作性原則,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分項的設立還應重點滿足以下原則:導向性:分項評價指標的設計要突出智慧城市的本質和特征,注重智慧城市建設的質量與成效,能夠充分發揮對

20、智慧城市可持續發展的引導作用。代表性:分項評價指標應體現本領域特點和指導意見中規定的領域相關要求,且應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規范性:應在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總體框架下,根據第三章規定的設立要求,制定分項評價指標。三、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分項設立要求(一)指標體系組成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各分項應由能力類和成效類指標組成,共包含兩個級別的指標,具體要求如下:1、一級指標參照總體框架中智慧城市指標體系總體框架中的一級指標組成及說明,各分項應從總體框架的9項一級指標中篩選部分一級指標作為分項的一級指標。一級指標名稱可做適當修改,體現分領域特征。比如,總體框架中的一級指標“公共服務”,在智慧醫療領域可采用

21、“醫療服務”作為該領域相應的一級指標。2、二級指標在分項評價指標體系的各個一級指標下,參考總體框架中智慧城市指標體系總體框架中的二級指標評價要素及說明,結合領域特征,設立若干二級指標。二級指標作為具體操作中相關定性或定量的指標項,用于進行數據采集和開展評價工作。建議二級指標以定量指標為主、定性指標為輔,且數量不宜過多。二級指標可分為核心指標、擴展指標。核心指標是智慧城市分領域建設必須完成的指標,每個一級指標下原則上不超過5項二級核心指標;擴展指標是體現智慧城市分領域建設效果的其他指標(如探索性、創新性等),作為可選項,建議每個一級指標下不超過15個二級擴展指標。(二)指標選取要求選取分項評價指

22、標時,應遵循第二章的指標設立原則,并充分考慮該指標是否能體現我國智慧城市發展特征及是否適用于該領域當前發展階段特征。此外,分項評價指標選取應滿足以下四點要求:1、具有明確的數據來源選取分項評價指標時,要充分考慮數據采集的科學性和便利度,設立分項評價指標體系時應同時給出每個二級指標所能采用的數據來源。可能的數據來源包括:權威的統計數據、調查問卷、實地考察、委托第三方采集、互聯網等。2、確保指標之間相互獨立選取分項評價指標時,要盡量避免指標相互之間具有重復性或其他關聯。對于具有重復性、關聯性的多個指標,應進行適當篩選或合并。如果確實需要同時存在兩個以上具有關聯性的指標,相關指標的說明中應對這種關聯進行說明。3、開展指標的驗證與意見征集工作選取分項評價指標時,應開展充分的調研與意見征集工作。應選擇不同類型城市中對指標進行驗證,并向該領域的建設與管理相關方以及專家征求意見和建議,對選取的指標逐步進行補充和優化。最終,形成一套完整的分項評價指標體系。4、提供相應的指標權重選取分項評價指標時,要提供每個二級指標在整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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