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律碩士聯考刑法學模擬考題四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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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009年法律碩士聯考刑法學模擬考題(四)1 ?案例分析甲某,男,26歲,曾因盜竊罪被判處拘役6個月,1999年 12月刑滿釋放。乙某,男,18歲。2000年4月底,甲某與乙某多次密謀共同實施搶劫,并 為 此.準備了兇器。200()年5月上旬,甲某、乙某攜帶兇器多 次于 夜間在偏僻小路旁守候,欲搶劫行人財物,但均未遇見行人。200()年6月,甲某和乙某在公安機關例行檢查中,因沒有身份證 和暫住證而受到盤問。經公安人員教育,兩人將上述情況如實供述。試析對甲某、乙某應當如何定罪處罰?【答案】甲某、乙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預備)的共同犯罪。 甲某、乙某為了實施搶劫犯罪,多次密謀,并且準備 了犯罪工 具

2、,還多次于夜間在偏僻的小路旁守候,欲對經過 的行人實施 搶劫犯罪。甲某、乙某上述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 關于搶劫罪的 規定,應當定搶劫罪。同時,甲某和乙某兩人 合謀,在主觀方面 具有犯罪的共同故意,在客觀上具有共同 的犯罪行為,成立共同犯罪。甲某、乙某的搶劫罪處于犯罪 預備形態。甲某和乙某為 了實行搶劫,實施了犯罪密謀、準備犯罪工具等犯罪預備行為, 但甲某和乙某的犯罪行為在著手實行搶劫前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遇到行人)而停止下來,所以,甲某、乙某的搶劫罪是犯罪 預備形態。根據刑法有關 規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 輕、減輕處罰或者免 除處罰。甲某和乙某是在公安人員的例行 檢查中,主動如實 供述了

3、自己的搶劫犯罪預備行為,根據刑法 第67條的規定,成立自首。根捱刑法有關規定,對于自首犯,可 以從輕或老 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2 .法條評析刑法第27 ()條第1款、第3款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拒 不 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老罰金;數額巨大 或者有 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薄氨緱l罪,告訴的才處理。”【答案】本條規定的是侵占罪的罪狀和法定刑,罪狀為 敘 明罪狀。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 他人的 財物或者將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老拒不交出的行為。侵占罪的構成特征 是:(1)本罪侵 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2)客觀方面 表現為非法占有代 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將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或老拒不退還的 行為。所謂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是指基于他人的委托代為 保僧的財物或者根據事實上 的管理而被認為是合法持有的 財物。(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 體。(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 現為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本罪的法定刑屬于相對確定的法定刑,包含兩個量刑幅 度。其中,構成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老罰 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有 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本條第3款的規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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