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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品文檔修改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 移民安置條例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679 號現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 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 的決定,自2017年6月 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2017 年 4 月 14 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 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決定國務院決定對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 安置條例作如下修改: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土 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實行與鐵路等基礎設施項目 用地同等補償標準,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 市規定的標準執行。“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樹木、青
2、苗等補償標準,按照被征 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建筑物按照其原規模、 原標準或者 恢復原功能的原則補償 ; 對補償費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 貧困移民,應當給予適當補助。“使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耕地, 參照征收 耕地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 使用未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的國有未利用地,不予補償。“移民遠遷后, 在水庫周邊淹沒線以上屬于移民個人所有 的零星樹木、房屋等應當分別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 的標準給予補償。 ”本決定自 2017年 6月 1日起施行。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 根 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大中型
3、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2006 年7月 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471號公 布 根據 2013 年 7 月 18 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 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 2013 年 12 月 7 日國務 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 2017 年 4 月 14 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 和移民安置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工作,維護移民合法權益,保障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 國水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
4、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 適 用本條例。第三條 國家實行開發性移民方針,采取前期補償、補助 與后期扶持相結合的辦法, 使移民生活達到或者超過原有水 平。第四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 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 ) 以人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權益,滿足移民生存與發 展的需求 ;( 二 ) 顧全大局,服從國家整體安排,兼顧國家、集體、個 人利益 ;( 三 ) 節約利用土地,合理規劃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規模;( 四 ) 可持續發展,與資源綜合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 ;( 五 ) 因地制宜,統籌規劃。第五條 移民安置工作實行政府領導、分級負責、縣為基 礎、項目法人參與的管理體制。國務院
5、水利水電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機構 ( 以下簡稱國務院 移民管理機構 ) 負責全國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 min 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中型水利 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組織和領導 ; 省、自治區、直轄市 人 min 政府規定的移民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中 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第二章 移民安置規劃第六條 已經成立項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 由項 目法人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 按照審批權限報省、 自治區、 直轄市人 min 政府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審批 ; 省、 自治 區、直轄市人 min 政府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在審批前 應當征求移
6、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 min 政府的 意見。沒有成立項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 項目主管部門 應當會同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 min 政府編 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按照審批權限報省、自治區、直轄市 人 min 政府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審批。第七條 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應當根據工程占地和淹沒區 實物調查結果以及移民區、 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情況和資源 環境承載能力編制。工程占地和淹沒區實物調查, 由項目主管部門或者項目法 人會同工程占地和淹沒區所在地的地方人 min 政府實施 ; 實物調查應當全面準確, 調查結果經調查者和被調查者簽字認可并公示后,由有關地方人 min 政府簽署
7、意見。實物調查工作開始前, 工程占地和淹沒區所在地的省級人 min 政府應當發布通告, 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沒區新增建設 項目和遷入人口,并對實物調查工作作出安排。第八條 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應當主要包括移民安置的任 務、去向、標準和農村移民生產安置方式以及移民生活水平 評價和搬遷后生活水平預測、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沒 線以上受影響范圍的劃定原則、 移民安置規劃編制原則等內 容。第九條 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應當廣泛聽取移民和移 民安置區居民的意見 ; 必要時,應當采取聽證的方式。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是編制移民安置規劃的基本 依據,應當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或者修改 ; 確需調整或 者修改的,
8、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十條 已經成立項目法人的, 由項目法人根據經批準的 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編制移民安置規劃; 沒有成立項目法人的,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 方人 min 政府,根據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編制移民 安置規劃。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移民安置規劃,按照審批權限經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 min 政府移民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 移民管理機構審核后, 由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報項目 審批或者核準部門, 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一 并審批或者核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 min 政府移民管理機構或者國務 院移民管理機構審核移民安置規劃,應當征求本級人 min 政
9、府有關部門以及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 min 政府的意見。第十一條 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應當以資源環境承載能力 為基礎,遵循本地安置與異地安置、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 政府安置與移民自找門路安置相結合的原則。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應當尊重少數民族的生產、 生活方式和 風俗習慣。移民安置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 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相銜接。第十二條 移民安置規劃應當對農村移民安置、 城(集) 鎮 遷建、工礦企業遷建、專項設施遷建或者復建、防護工程建 設、水庫水域開發利用、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措施、征地補償 和移民安置資金概 ( 估)算等作出安排。對淹沒線以上受影響
10、范圍內因水庫蓄水造成的居民生產、 生活困難問題,應當納入移民安置規劃,按照經濟合理的原 則,妥善處理。第十三條 對農村移民安置進行規劃, 應當堅持以農業生 產安置為主,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保護生態的原則,合理規劃農村移民安置點;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結合小城鎮建設進行。農村移民安置后, 應當使移民擁有與移民安置區居民基本 相當的土地等農業生產資料。第十四條 對城( 集)鎮移民安置進行規劃, 應當以城 (集)鎮現狀為基礎,節約用地,合理布局。工礦企業的遷建,應當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結合技術改造和結構調整進行 ; 對技術落后、浪費資源、產品質量低劣、污染嚴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
11、應當依法關閉。第十五條 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應當廣泛聽取移民和移民 安置區居民的意見 ; 必要時,應當采取聽證的方式。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是組織實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據,應當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或者修改 ; 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未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或者移民安置規劃未經審核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 有關部門不得批準或者核準其建 設,不得為其辦理用地等有關手續。第十六條 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 依法應當繳納的耕地占用稅和耕地開墾費以及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等應當列入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概算。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
12、村居民點遷建、城 ( 集)鎮遷建、工礦企業遷建以及專項設 施遷建或者復建補償費 ( 含有關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 ,移民個 人財產補償費 (含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和搬遷費, 庫底 清理費,淹沒區文物保護費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第十七條 農村移民集中安置的農村居民點、城 ( 集)鎮、 工礦企業以及專項設施等基礎設施的遷建或者復建選址, 應 當依法做好環境影響評價、水文地質與工程地質勘察、地質 災害防治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第十八條 對淹沒區內的居民點、耕地等,具備防護條件 的,應當在經濟合理的前提下,采取修建防護工程等防護措 施,減少淹沒損失。防護工程的建設費用由項目法人承擔, 運行管理費用
13、由大 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管理單位負責。第十九條 對工程占地和淹沒區內的文物,應當查清分 布,確認保護價值,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方針,實行 重點保護、重點發掘。第三章 征地補償第二十條 依法批準的流域規劃中確定的大中型水利水 電工程建設項目的用地, 應當納入項目所在地的土地利用總 體規劃。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核準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 批準后,項目用地應當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屬于國家重點扶持的水利、 能源基礎設施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其用地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第二十一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用地, 應當依 法申請并辦理審批手續,實行一次報批、分期征收,按期支 付征地補償費。對
14、于應急的防洪、治澇等工程,經有批準權的人 min 政 府決定,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事后補辦用地手續。第二十二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土地的土地 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實行與鐵路等基礎設施項目用地同等 補償標準,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 標準執行。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樹木、青苗等補償標準,按照被征收 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建筑物按照其原規模、 原標準或者恢 復原功能的原則補償 ; 對補償費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貧 困移民,應當給予適當補助。使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耕地, 參照征收耕 地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 使用未確定給單位或者
15、個人使用的 國有未利用地,不予補償。移民遠遷后, 在水庫周邊淹沒線以上屬于移民個人所有的 零星樹木、房屋等應當分別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 標準給予補償。第二十三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臨時用地, 由縣級 9歡迎。下載精品文檔以上人 min 政府土地主管部門批準。第二十四條 工礦企業和交通、電力、電信、廣播電視等 專項設施以及中小學的遷建或者復建,應當按照其原規模、 原標準或者恢復原功能的原則補償。第二十五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占用耕地的, 應當 執行占補平衡的規定。為安置移民開墾的耕地、 因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而進 行土地整理新增的耕地、 工程施工新造的耕地可以抵扣或者 折抵建設
16、占用耕地的數量。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占用 25 度以上坡耕地的,不計 入需要補充耕地的范圍。第四章 移民安置第二十六條 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 min 政府負責移民安置規劃的組織實施。第二十七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開工前, 項目法人應當 根據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 與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所在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 min 政府或者市、縣人 min 政府簽 訂移民安置協議 ; 簽訂協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 min 政 府或者市人 min 政府,可以與下一級有移民或者移民安置 任務的人 min 政府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第二十八條 項目法人應當根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 設的要求和移民安置
17、規劃,在每年汛期結束后 60 日內,向 與其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地方人 min 政府提出下年度移民 安置計劃建議 ; 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地方人 min 政府,應當 根據移民安置規劃和項目法人的年度移民安置計劃建議, 在 與項目法人充分協商的基礎上, 組織編制并下達本行政區域 的下年度移民安置年度計劃。第二十九條 項目法人應當根據移民安置年度計劃, 按照 移民安置實施進度將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支付給與其 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地方人 min 政府。第三十條 農村移民在本縣通過新開發土地或者調劑土 地集中安置的,縣級人 min 政府應當將土地補償費、安置 補助費和集體財產補償費直接全額兌付給該村集體經
18、濟組 織或者村民委員會。農村移民分散安置到本縣內其他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 民委員會的, 應當由移民安置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 會與縣級人 min 政府簽訂協議,按照協議安排移民的生產 和生活。第三十一條 農村移民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其他縣安置的, 與項目法人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地方人 min 政府,應當及 時將相應的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交給移民安置區縣級 人 min 政府,用于安排移民的生產和生活。農村移民跨省安置的, 項目法人應當及時將相應的征地補 償和移民安置資金交給移民安置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 min 政府,用于安排移民的生產和生活。第三十二條 搬遷費以及移民個人房屋和附屬建筑物、 個
19、 人所有的零星樹木、青苗、農副業設施等個人財產補償費, 由移民區縣級人 min 政府直接全額兌付給移民。第三十三條 移民自愿投親靠友的, 應當由本人向移民區 縣級人 min 政府提出申請, 并提交接收地縣級人 min 政府 出具的接收證明 ; 移民區縣級人 min 政府確認其具有土地 等農業生產資料后,應當與接收地縣級人 min 政府和移民 共同簽訂協議,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交給接收地縣級 人 min 政府,統籌安排移民的生產和生活,將個人財產補 償費和搬遷費發給移民個人。第三十四條 城( 集)鎮遷建、工礦企業遷建、專項設施遷 建或者復建補償費,由移民區縣級以上地方人 min 政府交 給當
20、地人 min 政府或者有關單位。因擴大規模、 提高標準增加的費用, 由有關地方人 min 政 府或者有關單位自行解決。第三十五條 農村移民集中安置的農村居民點應當按照 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確定的規模和標準遷建。農村移民集中安置的農村居民點的道路、供水、供電等基 礎設施,由鄉 ( 鎮) 、村統一組織建設。農村移民住房,應當由移民自主建造。有關地方人 min 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統一規劃宅基地,但不得強行規定建房標準。第三十六條 農村移民安置用地應當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 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理 有關手續。第三十七條 移民安置達到階段性目標和移民安置工作 完畢后,省、自治區、
21、直轄市人 min 政府或者國務院移民 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 ; 移民安置未經驗收或 者驗收不合格的, 不得對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進行階段性驗 收和竣工驗收。第五章 后期扶持第三十八條 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 min 政府應當 編制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規劃,報上一級人 min 政府或者其 移民管理機構批準后實施。編制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規劃應當廣泛聽取移民的意見 ; 必 要時,應當采取聽證的方式。經批準的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規劃是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工 作的基本依據,應當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或者修改 ; 確 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編制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規劃或者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規
22、劃未經批準,有關單位不得撥付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第三十九條 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規劃應當包括后期扶持 的范圍、期限、具體措施和預期達到的目標等內容。水庫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 min 政府應當采取建立 責任制等有效措施,做好后期扶持規劃的落實工作。第四十條 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應當按照水庫移民后 期扶持規劃,主要作為生產生活補助發放給移民個人 ; 必要 時可以實行項目扶持, 用于解決移民村生產生活中存在的突 出問題,或者采取生產生活補助和項目扶持相結合的方式。具體扶持標準、期限和資金的籌集、使用管理依照國務院 有關規定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 min 政府根據國家規定的原則, 結合本行政區域
23、實際情況, 制定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具體實施 辦法,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 min 政府應當加強移民安置區的交 通、能源、水利、環保、通信、文化、教育、衛生、廣播電 視等基礎設施建設,扶持移民安置區發展。移民安置區地方人 min 政府應當將水庫移民后期扶持納 入本級人 min 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四十二條 國家在移民安置區和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 受益地區興辦的生產建設項目, 應當優先吸收符合條件的移 民就業。第四十三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 水庫消落區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由該工程管理單位負責管 理,并可以在服從水庫統一調度和保證工程安全、符合水土min 政府保
24、持和水質保護要求的前提下,通過當地縣級人 優先安排給當地農村移民使用。第四十四條 國家在安排基本農田和水利建設資金時, 應 當對移民安置區所在縣優先予以扶持。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 min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 移民的科學文化知識和實用技術的培訓,加強法制宣傳教 育,提高移民素質,增強移民就業能力。第四十六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受益地區的各級地方 人 min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優勢互補、互惠互利、 長期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采取多種形式對移民安置區給 予支持。第六章 監督管理第四十七條 國家對移民安置和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實行 全過程監督。省、自治區、直轄市人 min 政府和國務院移民管理
25、機構 應當加強對移民安置和水庫移民后期扶持的監督, 發現問題 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第四十八條 國家對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 水庫移民 后期扶持資金的撥付、使用和管理實行稽察制度,對撥付、 使用和管理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 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 金的有關地方人 min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負責人依法實行 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 min 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 min 政府及其財政、發展改革、移民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撥 付、使用和管理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水庫移民后期扶 持資金的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 min 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應當加強 對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
26、金的管 理,定期向上一級人 min 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報告并 向項目法人通報有關資金撥付、使用和管理情況。第五十條 各級審計、 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征地補償 和移民安置資金、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撥付、使用和管理 情況的審計和監察。縣級以上人 min 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征地補償和移 民安置資金、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撥付、使用和管理情況 的監督。審計、監察機關和財政部門進行審計、監察和監督時,有 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及時提供有關資料。第五十一條 國家對移民安置實行全過程監督評估。 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地方人 min 政府和項目法人應當采 取招標的方式, 共同委托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單位對
27、移民搬遷 進度、移民安置質量、移民資金的撥付和使用情況以及移民 生活水平的恢復情況進行監督評估 ; 被委托方應當將監督評 估的情況及時向委托方報告。第五十二條 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應當專戶存儲、 專 賬核算,存儲期間的孳息,應當納入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 金,不得挪作他用。第五十三條 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人 min 政府,應 當以村為單位將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征收的土地數量、 土地 種類和實物調查結果、補償范圍、補償標準和金額以及安置 方案等向群眾公布。群眾提出異議的,縣級人 min 政府應當及時核查,并對 統計調查結果不準確的事項進行改正 ; 經核查無誤的,應當 及時向群眾解釋。有移民安置任
28、務的鄉 (鎮) 、村應當建立健全征地補償和移 民安置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 并將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 收支情況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 土地補償費和集體財產 補償費的使用方案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 通過。移民安置區鄉 ( 鎮) 人 min 政府、村 ( 居) 民委員會應當采 取有效措施幫助移民適應當地的生產、生活,及時調處矛盾 糾紛。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 min 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 機構以及項目法人應當建立移民工作檔案, 并按照國家有關 規定進行管理。第五十五條 國家切實維護移民的合法權益。在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過程中, 移民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 侵害的,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
29、min 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 機構反映,縣級以上人 min 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應當 對移民反映的問題進行核實并妥善解決。移民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移民安置后,移民與移民安置區當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權 利,承擔同等的義務。第五十六條 按照移民安置規劃必須搬遷的移民, 無正當 理由不得拖延搬遷或者拒遷。已經安置的移民不得返遷。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 min 政府、 移民管理機構、 項目審批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 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 行政處分 ; 造成嚴重后果,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責任:( 一 ) 違反規定批準移民安置規劃大綱、 移民安置規劃或者 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規劃的 ;( 二) 違反規定批準或者核準未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或者移 民安置規劃未經審核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的 ;( 三) 移民安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對大中型水利 水電工程進行階段性驗收或者竣工驗收的 ;( 四 ) 未編制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規劃, 有關單位撥付水庫移 民后期扶持資金的 ;( 五 ) 移民安置管理、 監督和組織實施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 不予查處的 ;( 六 ) 在移民安置過程中發現問題不及時處理, 造成嚴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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