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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盈科律師事務所整理。 在法律實踐中與公司有關的民事糾紛有以下二十二種類型: 一、 股權確認糾紛1、股東之間因出資產生的股權確認糾紛(隱名出資);2、股東之間因股權轉讓產生的股權確認糾紛(未變更登記);3、股東與公司之間的股權確認糾紛(公司與隱名股東)。 二、 股東名冊變更糾紛1、因轉讓方股東怠于履行變更登記義務;2、因公司怠于變更登記。 三、 股東出資糾紛1、有關出資形式上的糾紛;2、有關出資義務履行上的糾紛;3、股東出資責任糾紛。 四、 公司章程或章程條款撤銷糾紛1、章程的制定違反法定程序;2、股東對章程的意思表示是可撤銷的;3、章程的內容存

2、在違法情形;4、章程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五、 公司盈余分配糾紛 六、 股東知情權糾紛; 七、 股份收購請求權糾紛 八、 股權轉讓糾紛1、股權轉讓合同的違約糾紛;2、股權轉讓合同的無效和撤銷糾紛;3、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后,因辦理股權工商變更登記而產生的糾紛。 九、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效力糾紛1、決議效力確認糾紛;2、決議撤銷糾紛。 十、 發起人責任糾紛1、公司不能成立時的責任;2、公司設立過錯中,因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 十一、股東濫用股東權利賠償糾紛 十二、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

3、有限責任賠償糾紛 十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股東利益賠償糾紛 十四、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賠償糾紛 十五、清算組成員責任糾紛 十六、公司合并糾紛(確認合并協議無效) 十七、公司分立糾紛(確認分立協議無效) 十八、公司減資糾紛(確認無效或撤銷) 十九、公司增資糾紛(確認無效或撤銷) 二十、公司解散糾紛 二十一、公司清算糾紛 二十二、上市公司收購糾紛 其中大部分是與股東、股權有直接關系的糾紛,在司法實踐中,常見糾紛有股權確認糾紛、股東名冊變更糾紛

4、、股東出資糾紛、股份收購請求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我現在就上述所列舉的常見的股權糾紛進行簡單闡述并根據案例簡單地介紹實踐中的對此種糾紛的處理方式。以下以有限公司為公司類型來具體闡述。一、 股權確認糾紛:股權確認的定義:股權確認實質上就是股東資格的確認。股權確認糾紛就是指第三方與公司或者股東之間,股東與股東之間或者股東與公司之間就股權是否存在以及持有比例多少發生爭議而引起的糾紛。訴訟中的當事人:該訴的原告是認為自己的股東資格沒有被認可或者受到了傷害的主體,而被告是公司或者是公司股東,因為公司與股東的天然聯系,因為該訴結果與公司、股東有著必然的利害關系,可能引起公司股權結構的改變,公司

5、和股東均應參加訴訟。在原告與公司爭執時,被告是公司,公司股東為訴訟第三人。在原告與其他股東爭執時,被告是其他股東,公司為訴訟第三人。一般認為,可以確認股權存在的證明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出資證明書、驗資證明、工商股東登記、實際履行股東出資義務或者實際享有股東權利等六大證明。 (1)公司章程章程是公司作為社團法人最為主要的象征之一,稱為公司的“憲法”。章程是判斷股東身份和股權的重要標志。我國公司法第十一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

6、出資時間”等,并規定“股東應當在章程上簽名、蓋章”。股東簽署章程是其作為公司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公司章程對內是確定股東及其權利義務的主要依據,具有對抗股東之間其他約定的效力;對外具有公示和公信力,是相對人判斷公司股東的重要依據。(2)股東名冊有關公司法律普遍要求各類公司形態都應置備格式規范的股東名冊,我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股東名冊是股東主張行使股東權利重要證明,由于股東名冊僅僅是一種宣示性登記,自然具有它的局限性。(3)出資證明書我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

7、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是股東實際繳付資本的行為,出資證明書是公司簽發給股東的證明憑證。出資證明書也只是證權證券,而不是設權證券,并不能以沒有出資證明書或沒有規范的出資證明書否定真實出資者的股東資格。(4)驗資證明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從而使驗資證明具有極強的證明力。(5)工商機關股東登記我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但是,不能認為股東權是在公司

8、登記機關登記時才創設出來的,工商登記的目的在于將股權的歸屬及其變化向社會公示與披露,基于此種宣示性作用,成為第三人確認公司股東的重要證據。(6)實際履行股東出資義務或者實際享有股東權利如果當事人沒有記載于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名冊上,公司沒有為其出具出資證明書,驗資機構沒有驗資,工商登記上也無法查到他的股東登記資料。但是該當事人卻真實履行了股東出資義務,向公司實際繳付了出資,擁有注資憑單及財務賬簿記載;或者實際享受了公司股東的權利,參加股東大會、參與股東決策、簽署股東文件;分享了公司紅利,公司和公司其他股東知悉和承認該當事人的股東身份。所有這些依然不失為股東權之一大證明。綜上,取得股東資格需要具備的

9、條件包括形式條件即公眾認知的形式,如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的記載,出資證明書的頒發、登記機關的登記等等,就此形成了形式證據。取得股東資格還包括實質條件即股東出資,這是股東取得實質資格的基礎,如出資憑單、驗資證明和實際承受股東權利義務的行為等等,就此形成了實質證據。兩者缺一不可,同等重要,做為原告要努力尋求相關證據證明自己的股權存在,一一查找,切實補證,才可能在證據上奪人先聲。 相關法條:公司法第三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五)出

10、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第三十三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額;(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第七十四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

11、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結合審判實踐,就人民法院審理公司設立、出資、股權確認等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如下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精品案例】2000年A公司與B公司簽訂協議,共同建造經營浦東某開發區商貿中心。并以浦東某開發區商貿中心名義向銀行貸款1000萬元。 2002年間,A公司引進C公司參與浦東某開發區商貿中心的投資。并在浦東某開發區商貿中心章程中明確B公司占70股份,C公司占30股份。并且,A公司與B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浦東某開發區商貿中心合同中屬于B公司一方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由A公

12、司、B公司共同享有和承擔,所得利潤和虧損由雙方各半分攤。2003年,B公司、C公司同意A公司委派朱某某為出浦東某開發區商貿中心董事會成員之一。此后,B公司按與A公司的協議,與A公司平均分配了浦東某開發區商貿中心的收益。之后,由于各種原因A公司擔心其在浦東某開發區商貿中心的權益受損,于2006年初要求盡早解決其在浦東某開發區商貿中心中的法律地位問題。但一直爭議不休,2006年7月,A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其在浦東某開發區商貿中心的股權,變更隱名股東為顯名股東。法院審理認為從協議中雙方的權利義務來看,A公司的投資行為符合隱名投資的特征。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公司與公司之間的隱名投資協議系雙

13、方真實意思表示,也不違反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公司與公司之間的隱名投資協議有效,確認B在浦東某開發區商貿中心的投資中有公司的份額。但公司的權利是通過與公司之間的隱名投資協議保證實現的,該協議的效力限于隱名合伙人和顯名合伙人雙方之間,公司不能以該協議對抗第三人。公司由于不具備浦東某開發區商貿中心顯名股東地位,如要成為浦東某開發區商貿中心的顯名股東,必須征得聯營另一方公司的同意,因其未征得公司的同意,于法無據,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分析公司股權確認糾紛大致有以下幾種情況及判斷標準: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主張確認其享有公司股權的,須證明以下事實:以

14、貨幣、實物、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股權、債券、土地使用權等向公司出資;繼受公司股權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技術股、贈與股等。已為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東名冊記載為公司股東。2、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人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股權受讓人受讓股權之后,公司未向其簽發出資證明書或者未將其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公司履行簽發記載義務。3、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有權請求公司交付股票;公司不予交付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公司履行交付義務。通過證券交易市場購買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而成為股東者,其股東身份可以股票交易記錄予以證明,其起訴請求公司交付股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15、持。4、記載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的公司股東向公司主張股東權利,公司無相反證據證明其請求無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有限責任公司未置備股東名冊,或者因股東名冊登記管理不規范,未及時將出資人或者受讓人記載于股東名冊,但以其他形式認可出資人或者受讓人股東身份的,出資人或者受讓人可以依照前款向公司主張權利5、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根據公司登記條例將出資人或者股權受讓人作為公司股東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公司不予申請登記的,出資人或者受讓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享有公司股權并請求公司履行登記義務。股東向公司主張權利,公司僅以其未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東登記抗辯的,人民法院對其抗辯不予支持。6

16、、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人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股權轉讓的受讓人支付受讓資金后,公司未向其簽發出資證明書、未將其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或者未將其作為公司股東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的,出資人或者受讓人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公司履行簽發、記載或申請登記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7、雙方約定一方實際出資,另一方以股東名義參加公司,且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的,如實際出資人主張名義出資人轉交股份財產利益,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一方實際出資,另一方以股東名義參加公司,但雙方未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且實際出資人亦未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實際享受股東權利的,雙方之間不應認

17、定為隱名投資關系,可按債權債務關系處理。在上述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發生的糾紛中,可以列公司為第三人參加訴訟。8、債權人向工商登記文件中的公司名義股東主張其承擔出資不實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向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后,可按照約定向實際出資人追償因此遭受的損失。在上訴糾紛中,公司債權人將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列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情判決雙方承擔連帶責任。名義股東有充分證據證明自己系被他人冒名為股東的,不予承擔責任。二、 股東出資糾紛定義:就是指股東是否按照股東的協議、公司章程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而產生的糾紛。股東出資糾紛類型:(一)出資瑕疵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糾

18、紛案(三)空股糾紛案(二)公司股東出資不足責任糾紛案 (四)土地使用權出資糾紛案訴訟中的當事人:該訴的原告是認為股東未有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要求股東在出資義務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告一般為公司股東、公司或債權人。而被告是公司股東,因為公司與股東的天然聯系,因為該訴結果與公司、股東有著必然的利害關系,可能引起公司股權結構的改變,公司和股東均應參加訴訟。在債權人與股東爭執時,公司為訴訟第三人。股東出資糾紛的處理方式:從法律的視角進行觀察,出資糾紛可以說都是股東違反出資義務造成的。如果股東未按發起人協議或公司章程繳納所認繳的出資、延期繳納出資、繳納出資有瑕疵、采取欺詐手段虛假繳納出資,都構成對

19、出資義務的違反,從而引發出資糾紛。  (一)公司其他股東要求違反出資義務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的請求權從股東之間關系來看,股東為組建公司而簽訂的發起人協議構成約束股東的合同,每一位締約當事人負有按照發起人協議進行出資的合同義務,如果其中一個或幾個股東沒有履行或沒有適當履行其出資義務,即構成對合同的違反,應當對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公司的成立并不意味著協議的終止。股東或投資者間的關系和利益沖突,在公司成立之前,是由發起人協議調整,而在公司成立之后,則主要是由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調整,但是并不意味著對發起人協議的摒棄。在存在分期繳納出資的情形下,即便是公司已經成立了,如有股東在繳納出資上

20、違反了發起人協議,其他股東及公司仍然可以發起人協議起訴之。另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投資不到位,該股東又將股權轉讓給其他人的,對股權轉讓前公司的債務,原股東仍應承擔因公司注冊資金不到位而產生的法律責任。新股東知道原股東出資不到位仍接受股權轉讓的,由新股東承擔因公司注冊資本不到位而產生的法律后果。  (二)公司對違反出資義務股東的請求權這種責任的追究屬于公司對股東的權利,而不屬于股東對股東的權利,因此,相應的訴訟當事人應以公司為原告,以未出資的股東為被告。同時,對出資責任的追究是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無論公司本身還是公司的股東都無權改變或放棄,如果公司不予追究,股東應有權代表公司

21、提起訴訟。如果公司放任不履行出資的行為持續,將構成公司法上的違法行為虛假出資。公司成立后,發現股東沒有履行出資義務或沒有適當履行出資義務的,可以采取多種救濟手段:(1)追繳出資。經公司追繳,股東仍不履行繳納義務的,公司完全可依契約之債的性質,請求法院強制認股人繳款。此種救濟手段在股東以現物出資的情形下更為常用。(2)行使失權程序。否認違反出資義務股東的股權。對于未履行出資義務或未適當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公司可以通過約定、訴訟或股東會決議的方式催告其于一定期限內履行或補充履行出資義務,逾期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即喪失或部分喪失股權。(3)損害賠償。它可以和其他救濟手段并用。當其他救濟手段不足以彌補

22、所遭受損失的情況下,公司仍可主張損害賠償。  (三)公司債權人在出資糾紛中的請求權1.公司債權人對違反出資義務股東的請求權司法實踐中一般都認為出資不實股東應當對公司的債務向債權人承擔責任。在股東出資不實的情況下,如果公司沒有能力向債權人清償,法院一般是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將出資不實的股東追加為被告,判令該股東在出資不實的限度內與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實踐中的做法雖認為股東有過錯,但對過錯程度的認定卻是以不實出資額為限的。股東對債權人的責任實際上是對出資義務的另一種承擔方式。2.公司債權人對負有責任的會計師事務所和金融機構的請求權實踐中,公司設立人員往往串通驗資機構共同蒙蔽登記機

23、關,在股東沒有出資或沒有適當出資的情況下取得法人資格,從事經營活動,給交易相對人帶來法律風險。在此情況下,負責公司設立驗資和為公司設立開始臨時賬戶的銀行應當負有一定責任。在公司不能清償自身債務時,公司債權人可以要求負有責任的會計師事務所和金融機構承擔補充責任。3.公司債權人對負有責任的其他股東(含發起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請求權實踐中,公司在出資、增資、虛假出資、抽逃出資過程中,其他股東(含發起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往往存在失職或提供協助義務,存在一定。在公司不能清償自身債務時,公司債權人可以要求負有責任的其他股東(含發起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

24、承擔相應責任。 法律規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第三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第三十六條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25、 【精品案例】A公司與B公司簽訂一份合資合作協定。約定:A公司、B公司雙方共同出資組建“某消毒洗滌液制品有限公司”公司注冊人民幣5000萬元,A公司以其擁有的消毒洗滌液高科技專有技術的全部自主知識產權及相關配套技術,注冊商標等無形資產,作價人民幣2550萬元投入共同組建的公司,占公司注冊資本的51%。B公司投入貨幣資本金人民幣2450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49%。B公司在180天內將人民幣2450萬元全部到位。“協議”簽署后,雖然經A公司多次催討。B公司未能按協議履行出資義務,致使新公司組建進展緩慢,至今無法生產經營。為此,A公司請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B公司簽訂的合資合作協定;2、

26、B公司支付A公司違約金、前期用、市場可的利益、商譽等損失。法院審理認為,A公司、B公司簽訂的合資合作協定屬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法法律規定,應認定有效。B公司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額,應向B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三、 股權轉讓糾紛定義: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糾紛種類:1、股權轉讓合同的違約糾紛;2、股權轉讓合同的無效和撤銷糾紛;3、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后,因辦理股權工商變更登記而產生的糾紛。 股權轉讓糾紛的幾種形式及司法救濟對策: 一、違反轉讓限制規定產生的糾紛之情形及法律適用、違反法定

27、限制規定有限公司向非股東轉讓股權受三個法定條件限制:、需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未經達到上述要件向非股東轉讓股權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是否一律無效?一種效力待定的行為,如果其他股東追認的,則轉為有效。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發生糾紛的,法院可先將訴訟情況通知公司,限期在一定合理期限內征求其他股東的意見,在期限內作追認的及不作相反意思表示的(視為同意轉讓)相加超過全體股東半數,不同意轉讓的股東又不購買該轉讓出資且無任何股東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應認定轉讓行為(合同)有效。經訴訟中的一定征詢期后,仍不能滿足公司法第72條規定的條件的,則應認定股權轉讓行為無效,按無效返還及依過錯賠償損失

28、的原則處理。、違反約定限制規則股東之間的約定主要體現在公司章程中,公司章程是股東共同協商制定,在公司成立后對全體股東具有法律約束力,具有契約性質。這種約束力對持反對意見及后續加入的股東同樣有效。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規定有的嚴于公司法的規定。如有的公司章程規定股東向非股東轉讓股權,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甚至規定需經其他股東一致同意。違反約定限制規則在股權轉讓是否無效,這一主張是否應獲支持?公司法第72條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因此違反約定限制規則在股權轉讓是否無效。若股東之間的約定可能體現在投資協議當中,因投資協議僅對簽署各方有約束力,該情形下,股權轉讓符合法定條件,應

29、認定有效,但出讓人違反公司投資協議約定,應向其他股東負違約責任。  二、出讓人為實際投資未到位者或抽逃投資者產生的糾紛之情形及法律適用此類糾紛主要分為兩種情形:一是股權受讓人要求撤銷股權轉讓合同或確認其無效;二是公司債權人要求出讓人、受讓人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若出讓人在轉讓股權時,對受讓人隱瞞了真實情況,受讓人可以欺詐為由撤銷合同,或以違法為由主張合同無效。公司債權人因追索債權,將受讓人與公司列為共同被告,審理中受讓人又以欺詐或違法為由主張撤銷轉讓合同或主張轉讓合同無效的,應告知受讓人另行起訴,本案中止審理。若公司債權人將出讓人、受讓人及公司一并列為共同被告,受讓人提出撤銷

30、之訴或無效之訴時,可一并審理。查明股權轉讓時受讓明知或應當知道出讓人出資不實情況而接受轉讓,或事后知道該事由而未及時提出撤銷訴訟或無效訴訟的,視為其已同意在受讓時同意承擔出讓人投資不實的責任,受讓人的撤銷或無效主張不應予以支持。受讓人同意承擔責任并不能免除出讓人對第三人的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是公司作為市場主體而存在并運行的基礎,公司設立時出讓人真實出資是法定義務,是對外承擔責任的基礎,出讓人出資不實并延續于受讓人,出讓人與受讓人有共同過錯行為,由此產生的對外責任應共同負責,即出讓人與受讓人對債務負有連帶責任。如果受讓人無過錯,股權轉讓會被撤銷或被認定無效,受讓人無須對第三人承擔責任。 

31、 三、股權受讓人在變更工商登記中產生的糾紛之情形及法律適用股權轉讓合同依法訂立之后,受讓人支付價款,轉讓人及時通知了公司,但公司拒不辦理或拖延辦理股東名冊變更、工商變更登記,使受讓方無法享有、行使股東權利,進而引發糾紛。受讓方因此主張解除股權轉讓合同,要求轉讓人返還轉讓價款并賠償損失,其主張應否得到支持?股權轉讓合同依法訂立之后需依法履行。由于股權不同于傳統的物權或債權,其履行方式也有特殊之處。在股權履行中,受讓方的主要義務是按約定向轉讓方支付轉讓款,而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向受讓方轉移股權。但合同轉讓標的為股權,轉讓方交付的義務實際上只能體現為對公司的一種通知行為,即轉讓方將股權轉讓事

32、實及要求公司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意思以書面方式通知公司,至此,轉讓方的合同義務已履行完畢。我國公司法第72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此由可見,股東轉讓股權涉及兩個登記變更:一是公司股東名冊變更;二是股東工商登記的變更。這兩個登記變更都應由公司出面來完成,是公司的義務。如果公司未能及時完成兩個登記變更,

33、受讓人應以公司為被告要求公司履行法定義務并可要求賠償損失。因轉讓人不存在違約行為,股權轉讓合同不能解除,更不能要求轉讓人負賠償責任。自公司接到轉讓人要求變更登記之日起至實際完成變更登記之間有一段期間,該段期間內的股東權利義務歸屬于誰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2000)第號)中規定:“股東轉讓股權,出讓人與受讓人簽訂轉讓協議后,受讓人直接支付出讓人已繳付公司的出資額,不必再向公司重新入資,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變更登記后,成為公司股東。”因此,在股權變更登記之前,股東權利義務歸屬于轉讓人所有,若轉讓人違反協議對股權進行處分,第三人為善意時,只能按照協議約定追究其違約

34、責任、而不能提出撤銷之訴或無效之訴。若公司未能及時進行變更登記,受讓人只能要求公司依法履行義務,但不能直接訴請法院認定其為股東。 法律規定:公司法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精品案例】2006年初,將50萬元借給江門一燃料物資股份公司(、兩人持股各12%,持股)的兩位股東和,后一直償還借款。于是200年6月雙方另簽協議,將的50萬元中的25萬投入公司構成三人各8%的公司股權。另25萬元由、兩人從每年公司分紅中各提取50%償還,不計利息。200年9月,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股東權利表決任命新董事長并在大會決議上簽名;200年11月,與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將公司股權轉讓給。但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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