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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質量安全環境管理體系文件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管理規定編輯:審核:批準: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維護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安今,保護水域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 制定本規定。 沿海和內河水域進行下列涉及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業(以下簡稱施工作業),適用本規定:(一 )設置、拆除水上水下設施;(二 )修建碼頭、船塢、船臺、閘壩,構筑各類堤岸或人工。(三 )架設橋梁、索道,構筑水下隧道;(四 )打撈沉船、沉物;(五 )鋪設、撤除、檢修水上水下電纜或管道;(六 )設置用于捕撈、養殖的固定網具設施;(七 )設置系

2、船浮筒、浮躉、竹木排筏系纜樁以及類似的設施;(八 )進行影響水土交通安全的海洋及氣象觀測、水文測量、地質調查、科學研究等活動:(九 )清除水面垃圾;(十 )掃海、疏浚、爆破、打樁、拔樁、填埋、挖砂、淘金、采石、拋泥沙石;(十一 )救助遇難船舶,或緊急清除水面污染物、水下污染源;(十二 )其它影響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對通航環境產生影響的施工作業。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以下簡稱港監局)主管全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各級港務 (港航 )監督機:構 (以下簡稱港監)具體負責其管轄水域內的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資格和申請第四條建設者或施工者(以下統稱施工作業者)從事本規定第

3、二條規定的施工作業,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施工作業所在地的港監提出施工作業通航安全審核申請(以下簡稱申請),接受港監的審核。涉及多類型、多科目施工作業的建設工程或涉及多個施工作業者的工程,可由對工程總負責的施工作業者統一向港監提出書面申請,也可由具體從事某一類型和某一科目的施工作業者就涉及本類型和本科目的施工作業分別向港監提出書面申請。第五條申請從事本規定第二條第( )至 (五 )項施工作業的施工作業者應在擬開始施工作業次日20 天前向港監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從事本規,定第二條第(六 )至第 (十 )、第 (十二 )項施工作業的施工作業者應于擬開始施工作業次日15 天前向港監提出書面申請。除第二條第

4、 (十一 )項規定外, 從事涉及本規定第二條中其它各項的突擊性或臨時、零星施工作業,其書面申請可與發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申請一并提出。第六條從事本規則第二條第(十一 )項施工作業的施工作業者,應于開始施工作業之時24 小時以內向港監提出口頭申請。按本規定進行口頭申請的,應在口頭申請中將下列有關情況報告港監:( 一)遇險船舶、設施的情況;(二 )水域污染和清除的情況;(三 ) 施工作業船舶名稱和施工作業方式:(四 ) 施工作業的地點和起止時間。第七條施二仁作業者提出書面申請時,應填寫水上水下施工作業安全審核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 )(見附件一),并提供以下有關資料:( )有關主管部門對該項目批

5、準的文件;(二 )與通航安全有關的技術資料及施工作業圖紙;(三 )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計劃書;(四 )與施工作業有關的合同或協議書;(五 )施工作業者的資質認證文書;(六 )施工作業船舶的船舶證書和船員適任證書:(七 )施工作業者是法人的,還應提供其法人資格證明文書或法人委托文書;(八) 發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有關資料。第八條涉及構筑水上水下固定、永久性建筑物的施工作業項目,其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階段的評審活動應有港監部門參加。 施工作業項目經港監部門審查, 符合通航安全要求后,施工作業者方可按本規定第五條規定辦理書面申請手續。在長江、 珠江、黑龍江干線及沿海水域、 進出港航道、 習慣

6、航線上進行架設、 構筑橋梁、索道、 閘壩、隧道等大型固定性、 永久性設施; 在港外建立過駁、 裝卸站點; 擴展港區范圍,建立新港區;建設新錨地;設定永久性禁航區等相關的施工作業,事前須報港監局批準,其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階段的評審活動應有港監局參加,經審核符合通航安全要求或未符合通航安全要求的情況得到改正后,方可辦理施工作業書面申請手續。第九條施工作業水域涉及兩個和兩個以上港臨時。施工作業者的申請應向其共同的上一級港機機關提出,或向港監局指定的港監提出。第三章許可證第十條港監自收到本規定第五條第一、二款所述的書面申請后,應自收到書面申請次日起至申請的擬開始施工作業次日7 日前,作出施工作業

7、是否符合通航安全的決定。符合的,應在上述期限內核發水上水下施二工作業許可證 (以下簡稱許可證 )( 見附件二: );不符合的,應在上述期限內通知施工作業申請者作相應修改。港監自收到本規定第五條第三款所述的書面申請后,應審核其是否符合通航安全的要求。符合的,在核發許可證的同時準予辦理發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相關手續。不符合通航安全要求的,應要求施二工作業申請者作相應修改。適用本規定第六條的施工作業,可免辦許可證。施工作業完成后,施工作業者應于24 小時內將施工作業完成情況報告當地港監。第十一條許可證的有效期由港監根據施工作作期限及水域環境的特點確定。許可證的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一)期滿不

8、能結束施工作業時,持證人可于許可證有效期期滿之日7 日。前到港監辦理延期使用手續,由港監在原證上簽注延期期限并加蓋施二工作業審核專用章(以下簡稱專用章)(見附件三)后方能繼續使用;( 二)港監準于辦理延期使用手續的次數和延期天數由港監根據施工作業的實際確定;( 三)對于施工作業期超過二年的施工作業者,其許可證每滿一年應接受港監審核一次,施工作業狀況符合港監通航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由港監在原證上簽注審核日期并加蓋專用章后方能繼續使用。第十二條施工作業者取得許可證后,如作業項目、地點、范圍或實施施工作業的單位等發生變更,原申請者須重新申請,領取新的許可證,原許可證交發證機關注銷。第四章監督管理第十

9、三條 施工作業水域的通航安全由受理該施工作業申請并核發許可證的港監實施監督管理。第十四條 未按照本規定取得有效許可證的,或未獲得港監許可的,不得擅自施工作業。第十五條 施工作業者應按港監確定的安全要求和防污染措施進行作業, 并接受港監的監督檢查。第十六條 專門從事水文測量、 航道建設和沿海航道養護的施工作業者, 應按季將測量、建設、養護工程以及施工船舶的安排訓劃,書面報送港監備案。內河航道養護的施工作業, 由航道管理部門根據航道維護計劃和航道變化情況組織實施,并采取相關安全措施,不適用本規定有關申請和許可證等制度。第十七條實施施工作業的船舶、排筏、設施須按有關規定在明顯處晝夜顯示規定的號燈號型

10、。施工作業者在施工作業期間應按港監確定的安全要求,設置必要的安全作業區或警戒區,設置有關標志或配備警戒船。在現場作業船舶或警戒船上配備有效的通信設備,施工作業期間指派專人警戒,并在指定的頻道上守聽。施工作業者設置警示標志或配備警戒船進行觀場:巡邏的費用由施工作業者承擔。第十八條施工作業者進行施工作業前,應按有關規定向港監申請發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第十九條施工作業者確·責任清除其遺留在施工作業水域的礙航物體。第二十條嚴禁施工作業者隨意傾倒廢棄物。第二十一條劃定與施工作業相關的安全作業區必須報經港監局或當地港監核準、公告;與施工作業無關的船舶、排筏、設施不得進入施工作業安全作業區。施工

11、作業者不得擅自擴大施工作業安全作業區的范圍。第二十二條施工作業結束后,除第二條第(十一 )項施工作業外,施工作業者應及時向港監提交涉及通航安全的竣工報告。工程中有關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經統一組織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或情況之一的,責令正在進行施工作業的船舶、排筏和施: 工作業設施立即停止施工作業;(一 )應書面申請許可證而未取得,擅自進行施工作業的;(二 )所持許可證已失效,仍然進行施工作業的;(三 )未按許可證要求進行施工作業的;(四 )未按規定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進行施工作業的;(五 )未按有關規定申請發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施工作業的;(六 )施

12、工作業與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內容不符的;(七 )未按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報備季度作業計劃的;(八 )施工作業水域內發生水上交通事故,危及周圍人命、財產安全的;(九 )施工作業水域附近發生或將發生重大事件,港監認為有必要暫停施工作業的。第二十四條未按本規定取得許可證,擅自構筑、設置水上水下建筑物或設施的,除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安全監督行政處罰規定進行處罰外,責令構筑、設置者限期搬遷或拆除。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不清除遺留在施工作業水域的礙航物體的,可責令其限期清除在限定的期限內不清除的,港監可強制清除,有關費用由施工作業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即改正,并處以30000 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未申請驗收即擅自投入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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