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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個人先進事跡材料(書店) 出 納 人 員 對 各 項 貨 款 及 費 用 的 支 付 , 應 將 本 支 票 或 現 金 交 付 受 款 人 或 廠 商 , 本 公 司 人 員 不 得 代 領 , 如 因 特 殊 原 因 必 需 由 本 公 司 人 員 代 領 者 , 需 經 財 務 經 理 核 準 。 第 七 條 公 司 一 切 支 付 , 應 以 處 理 合 法 、 合 規 的 發 票 或 憑 證 為 依 據 , 任 何 要 求 先 行 支 付 后 補 手 續 者 均 應 予 拒 絕 。 第 八 條 支 付 款 項 出 納 人 員 對 各 項 貨 款 及 費 用 的 支 付 , 應 將 本

2、 支 票 或 現 金 交 付 受 款 人 或 廠 商 , 本 公 司 人 員 不 得 代 領 , 如 因 特 殊 原 因 必 需 由 本 公 司 人 員 代 領 者 , 需 經 財 務 經 理 核 準 。 第 七 條 公 司 一 切 支 付 , 應 以 處 理 合 法 、 合 規 的 發 票 或 憑 證 為 依 據 , 任 何 要 求 先 行 支 付 后 補 手 續 者 均 應 予 拒 絕 。 第 八 條 支 付 款 項 應 在 傳 票 上 簽 署 領 款 人 印 鑒 , 付 訖 后 加 蓋 付 訖 章 及 經 手 人 戳 記 。 第 九 條 本 公 司 支 應 在 傳 票 上 簽 署 領 款

3、 人 印 鑒 , 付 訖 后 加 蓋 付 訖 章 及 經 手 人 戳 記 。 第 九 條 本 公 司 支 付 款 項 的 付 款 程 序 , 悉 依 照 下 列 步 驟 辦 理 。 原 始 憑 證 的 審 核 : 國 內 采 購 、 工 程 發 包 款 : 應 根 據 統 一 發 票 、 普 通 憑 證 , 以 及 收 到 貨 物 、 設 備 的 驗 收 單 并 附 請 購 單 經 有 關 部 門 經 理 簽 章 證 明 及 核 準 , 公 司 財 務 經 理 、 總 經 理 批 準 后 , 送 交 財 務 部 門 開 具 支 票 或 匯 票 。 付 款 項 的 付 款 程 序 , 悉 依 照

4、 下 列 步 驟 辦 理 。 原 始 憑 證 的 審 核 : 國 內 采 購 、 工 程 發 包 款 : 應 根 據 統 一 發 票 、 普 通 憑 證 , 以 及 收 到 貨 物 、 設 備 的 驗 收 單 并 附 請 購 單 經 有 關 部 門 經 理 簽 章 證 明 及 核 準 , 公 司 財 務 經 理 、 總 經 理 批 準 后 , 送 交 財 務 部 門 開 具 支 票 或 匯 票 。 2 預 付 、 暫 付 款 項 : 應 根 據 合 同 或 相 關 協 議 文 , 由 經 辦 人 員 填 具 借 款 單 , 注 明 合 同 文 字 號 , 呈 報 核 準 后 送 交 財 務 部

5、 門 開 具 支 款 。 預 付 、 暫 付 款 項 : 應 根 據 合 同 或 相 關 協 議 文 , 由 經 辦 人 員 填 具 借 款 單 , 注 明 合 同 文 字 號 , 呈 報 核 準 后 送 交 財 務 部 門 開 具 支 款 。 3 一 般 費 用 : 應 根 據 發 票 、 收 據 或 內 部 憑 證 , 由 經 辦 人 員 填 具 付 款 憑 證 , 經 有 關 部 門 主 管 簽 章 證 明 及 公 司 核 準 , 送 交 財 務 部 門 開 具 付 款 。 會 計 憑 證 的 核 準 : 會 計 應 負 責 審 核 原 始 憑 證 的 各 項 經 濟 內 容 , 對 一

6、 般 費 用 : 應 根 據 發 票 、 收 據 或 內 部 憑 證 , 由 經 辦 人 員 填 具 付 款 憑 證 , 經 有 關 部 門 主 管 簽 章 證 明 及 公 司 核 準 , 送 交 財 務 部 門 開 具 付 款 。 會 計 憑 證 的 核 準 : 會 計 應 負 責 審 核 原 始 憑 證 的 各 項 經 濟 內 容 , 對 不 能 確 定 的 事 項 報 財 務 經 理 審 核 。 不 能 確 定 的 事 項 報 財 務 經 理 審 核 。 2 會 計 審 核 傳 票 時 , 應 先 審 核 原 始 憑 證 是 否 符 合 稅 收 法 律 及 公 司 規 定 的 手 續 。

7、 會 計 審 核 傳 票 時 , 應 先 審 核 原 始 憑 證 是 否 符 合 稅 收 法 律 及 公 司 規 定 的 手 續 。 3 傳 票 經 財 務 經 理 , 及 總 經 理 核 準 后 , 送 交 會 計 轉 出 納 辦 理 支 付 工 作 。 第 十 條 有 關 貨 物 運 費 及 外 匯 結 售 匯 款 、 發 樣 , 及 各 項 費 用 等 支 出 款 , 應 填 具 傳 票 經 財 務 經 理 , 及 總 經 理 核 準 后 , 送 交 會 計 轉 出 納 辦 理 支 付 工 作 。 第 十 條 有 關 貨 物 運 費 及 外 匯 結 售 匯 款 、 發 樣 , 及 各 項

8、 費 用 等 支 出 款 , 應 填 具 " 借 款 單 借 款 單 ' 或 或 " 支 款 憑 證 支 款 憑 證 ' , 附 發 票 、 許 可 證 影 印 , 送 交 會 計 部 門 以 , 附 發 票 、 許 可 證 影 印 , 送 交 會 計 部 門 以 " 預 付 預 付 ' 或 或 " 暫 付 暫 付 ' 方 式 制 票 轉 出 納 辦 理 支 付 。 前 述 款 項 可 由 經 辦 人 員 直 接 向 出 納 簽 收 , 但 必 須 于 支 付 后 方 式 制 票 轉 出 納 辦 理 支 付 。 前 述 款

9、 項 可 由 經 辦 人 員 直 接 向 出 納 簽 收 , 但 必 須 于 支 付 后 7 日 內 向 會 計 辦 理 沖 轉 手 續 。 第 十 一 條 本 公 司 各 項 支 出 的 付 款 日 期 如 下 : 國 內 采 購 貨 品 的 付 款 , 每 月 日 內 向 會 計 辦 理 沖 轉 手 續 。 第 十 一 條 本 公 司 各 項 支 出 的 付 款 日 期 如 下 : 國 內 采 購 貨 品 的 付 款 , 每 月 2 日 集 中 付 款 一 次 , 但 以 原 始 憑 證 經 核 準 后 于 付 款 日 日 集 中 付 款 一 次 , 但 以 原 始 憑 證 經 核 準 后

10、 于 付 款 日 前 日 送 達 財 務 部 門 者 為 限 。 一 般 費 用 的 付 款 : 經 常 發 生 的 費 用 , 仍 以 前 項 期 限 辦 理 , 內 部 員 工 費 用 , 每 天 支 付 的 , 以 原 始 憑 證 齊 全 并 經 核 準 者 為 限 。 薪 金 工 資 的 付 款 : 工 資 : 全 體 員 工 工 資 均 于 每 月 前 日 送 達 財 務 部 門 者 為 限 。 一 般 費 用 的 付 款 : 經 常 發 生 的 費 用 , 仍 以 前 項 期 限 辦 理 , 內 部 員 工 費 用 , 每 天 支 付 的 , 以 原 始 憑 證 齊 全 并 經 核

11、 準 者 為 限 。 薪 金 工 資 的 付 款 : 工 資 : 全 體 員 工 工 資 均 于 每 月 1 日 前 轉 賬 支 付 。 日 前 轉 賬 支 付 。 2 過 節 費 和 補 貼 : 過 節 費 在 節 日 前 一 周 內 , 補 貼 在 月 底 支 付 。 因 特 殊 情 況 需 提 前 支 付 者 , 得 由 經 辦 部 門 另 行 簽 呈 財 務 經 理 轉 呈 總 經 理 批 準 后 , 再 予 以 支 付 。 第 十 二 條 出 納 支 付 款 項 若 有 扣 繳 事 項 時 , 應 將 代 扣 款 項 于 次 月 過 節 費 和 補 貼 : 過 節 費 在 節 日 前

12、 一 周 內 , 補 貼 在 月 底 支 付 。 因 特 殊 情 況 需 提 前 支 付 者 , 得 由 經 辦 部 門 另 行 簽 呈 財 務 經 理 轉 呈 總 經 理 批 準 后 , 再 予 以 支 付 。 第 十 二 條 出 納 支 付 款 項 若 有 扣 繳 事 項 時 , 應 將 代 扣 款 項 于 次 月 1 0 日 前 填 具 有 關 機 構 規 定 的 報 繳 書 向 公 庫 繳 納 , 并 以 影 本 一 份 并 附 于 傳 票 后 , 凡 有 扣 繳 稅 款 及 免 扣 繳 應 申 報 事 項 者 , 出 納 應 于 次 年 元 月 底 前 填 具 有 關 機 日 前 填

13、 具 有 關 機 構 規 定 的 報 繳 書 向 公 庫 繳 納 , 并 以 影 本 一 份 并 附 于 傳 票 后 , 凡 有 扣 繳 稅 款 及 免 扣 繳 應 申 報 事 項 者 , 出 納 應 于 次 年 元 月 底 前 填 具 有 關 機 構 規 定 的 憑 單 向 稽 征 機 關 申 報 , 并 將 正 、 副 本 交 各 納 稅 義 務 人 。 第 十 三 條 薪 金 工 資 的 支 付 , 應 由 行 政 部 根 據 考 勤 表 會 同 財 務 部 編 制 構 規 定 的 憑 單 向 稽 征 機 關 申 報 , 并 將 正 、 副 本 交 各 納 稅 義 務 人 。 第 十 三

14、 條 薪 金 工 資 的 支 付 , 應 由 行 政 部 根 據 考 勤 表 會 同 財 務 部 編 制 " 工 資 表 工 資 表 ' , 于 付 款 期 限 前 一 周 內 送 交 出 納 。 第 十 四 條 業 務 部 門 于 收 到 貨 款 后 , 應 將 其 中 所 收 貨 款 如 數 解 繳 出 納 , 出 納 應 將 解 繳 憑 證 送 交 會 計 , 并 據 以 編 制 傳 票 。 銷 售 部 門 收 到 匯 款 通 知 時 , 也 要 及 時 送 交 出 納 , 以 便 及 早 落 實 回 款 。 第 十 五 條 為 便 于 辦 理 薪 資 扣 繳 個 人

15、所 得 稅 申 報 起 見 , 公 司 員 工 應 于 , 于 付 款 期 限 前 一 周 內 送 交 出 納 。 第 十 四 條 業 務 部 門 于 收 到 貨 款 后 , 應 將 其 中 所 收 貨 款 如 數 解 繳 出 納 , 出 納 應 將 解 繳 憑 證 送 交 會 計 , 并 據 以 編 制 傳 票 。 銷 售 部 門 收 到 匯 款 通 知 時 , 也 要 及 時 送 交 出 納 , 以 便 及 早 落 實 回 款 。 第 十 五 條 為 便 于 辦 理 薪 資 扣 繳 個 人 所 得 稅 申 報 起 見 , 公 司 員 工 應 于 每 年 度 開 始 一 個 月 內 , 及

16、新 進 人 員 報 到 時 , 填 報 每 年 度 開 始 一 個 月 內 , 及 新 進 人 員 報 到 時 , 填 報 " 薪 資 所 得 受 領 人 申 報 表 薪 資 所 得 受 領 人 申 報 表 ' , 由 出 納 收 執 , 作 為 所 得 稅 扣 繳 申 報 的 依 據 , 出 納 應 就 每 一 員 工 給 付 薪 工 資 及 扣 繳 , 由 出 納 收 執 , 作 為 所 得 稅 扣 繳 申 報 的 依 據 , 出 納 應 就 每 一 員 工 給 付 薪 工 資 及 扣 繳 情 況 填 載 于 情 況 填 載 于 " 各 類 收 入 所 得 扣

17、繳 資 料 登 記 表 各 類 收 入 所 得 扣 繳 資 料 登 記 表 ' 上 , 作 為 日 后 扣 繳 申 報 之 用 。 第 十 六 條 凡 依 法 應 扣 繳 的 所 得 稅 款 及 依 法 應 貼 用 印 花 稅 票 , 若 因 主 辦 人 員 的 疏 忽 發 生 漏 扣 、 漏 報 、 漏 貼 或 短 扣 、 短 報 、 短 貼 等 情 事 以 致 遭 受 處 罰 者 , 以 及 勞 工 保 險 費 的 滯 繳 事 項 , 其 滯 納 金 及 罰 金 應 由 經 辦 人 員 及 其 直 屬 部 門 負 責 人 賠 償 。 附 則 三 、 會 計 核 算 基 上 , 作

18、為 日 后 扣 繳 申 報 之 用 。 第 十 六 條 凡 依 法 應 扣 繳 的 所 得 稅 款 及 依 法 應 貼 用 印 花 稅 票 , 若 因 主 辦 人 員 的 疏 忽 發 生 漏 扣 、 漏 報 、 漏 貼 或 短 扣 、 短 報 、 短 貼 等 情 事 以 致 遭 受 處 罰 者 , 以 及 勞 工 保 險 費 的 滯 繳 事 項 , 其 滯 納 金 及 罰 金 應 由 經 辦 人 員 及 其 直 屬 部 門 負 責 人 賠 償 。 附 則 三 、 會 計 核 算 基 礎 工 作 規 定 第 一 條 充 分 體 現 會 計 信 息 的 可 靠 性 , 特 制 定 本 規 定 。

19、第 二 條 會 計 科 目 的 運 用 及 帳 戶 的 設 置 、 按 企 業 會 計 制 度 執 行 , 不 得 任 意 更 改 或 自 行 設 置 , 個 別 因 公 司 業 務 需 要 新 增 會 計 科 目 時 , 須 報 批 準 。 第 三 條 憑 證 統 一 采 用 記 帳 憑 證 , 在 實 行 會 計 電 礎 工 作 規 定 第 一 條 充 分 體 現 會 計 信 息 的 可 靠 性 , 特 制 定 本 規 定 。 第 二 條 會 計 科 目 的 運 用 及 帳 戶 的 設 置 、 按 企 業 會 計 制 度 執 行 , 不 得 任 意 更 改 或 自 行 設 置 , 個 別

20、因 公 司 業 務 需 要 新 增 會 計 科 目 時 , 須 報 批 準 。 第 三 條 憑 證 統 一 采 用 記 帳 憑 證 , 在 實 行 會 計 電 算 化 操 作 后 , 可 采 用 軟 打 印 記 帳 憑 證 。 第 四 條 會 計 核 算 組 織 程 序 : 采 用 記 帳 憑 證 匯 總 表 核 算 程 序 , 記 帳 憑 證 匯 總 表 核 算 組 織 程 序 如 下 : 根 據 審 核 后 的 原 始 憑 證 填 制 記 帳 憑 證 ; 根 據 原 始 憑 證 匯 總 表 編 制 記 帳 憑 證 匯 總 表 ; 根 據 記 帳 憑 證 匯 總 登 記 總 分 類 帳 ;

21、根 據 原 始 憑 證 登 記 現 金 日 記 帳 和 銀 算 化 操 作 后 , 可 采 用 軟 打 印 記 帳 憑 證 。 第 四 條 會 計 核 算 組 織 程 序 : 采 用 記 帳 憑 證 匯 總 表 核 算 程 序 , 記 帳 憑 證 匯 總 表 核 算 組 織 程 序 如 下 : 根 據 審 核 后 的 原 始 憑 證 填 制 記 帳 憑 證 ; 根 據 原 始 憑 證 匯 總 表 編 制 記 帳 憑 證 匯 總 表 ; 根 據 記 帳 憑 證 匯 總 登 記 總 分 類 帳 ; 根 據 原 始 憑 證 登 記 現 金 日 記 帳 和 銀 行 日 記 帳 ; 根 據 記 帳 憑

22、證 及 所 附 的 原 始 憑 證 登 記 各 明 細 分 類 帳 ; 月 終 , 根 據 總 分 類 帳 和 各 明 細 分 類 帳 編 制 會 計 報 表 。 記 帳 憑 證 匯 總 表 核 算 組 織 程 序 的 特 點 是 : 先 定 期 將 所 有 記 帳 憑 證 匯 總 編 制 成 科 目 匯 總 表 , 然 后 再 根 據 科 目 憑 證 匯 總 表 登 記 總 分 類 帳 。 記 帳 憑 證 匯 總 表 的 編 制 方 法 是 : 根 據 行 日 記 帳 ; 根 據 記 帳 憑 證 及 所 附 的 原 始 憑 證 登 記 各 明 細 分 類 帳 ; 月 終 , 根 據 總 分

23、類 帳 和 各 明 細 分 類 帳 編 制 會 計 報 表 。 記 帳 憑 證 匯 總 表 核 算 組 織 程 序 的 特 點 是 : 先 定 期 將 所 有 記 帳 憑 證 匯 總 編 制 成 科 目 匯 總 表 , 然 后 再 根 據 科 目 憑 證 匯 總 表 登 記 總 分 類 帳 。 記 帳 憑 證 匯 總 表 的 編 制 方 法 是 : 根 據 一 定 時 期 的 全 一 定 時 期 的 全 部 記 帳 憑 證 , 按 照 相 同 科 目 歸 類 , 定 期 匯 總 每 一 會 計 科 目 的 借 方 本 期 發 生 額 和 貸 方 本 期 發 生 額 , 填 寫 在 科 目 憑

24、證 匯 總 表 的 相 關 欄 內 , 以 反 映 全 部 會 計 科 目 的 借 方 本 期 發 生 額 和 貸 方 本 期 發 生 額 。 第 五 條 記 帳 規 則 : 記 帳 須 根 據 審 核 過 的 會 計 憑 證 。 除 按 照 會 計 核 算 要 求 進 行 轉 帳 時 , 用 記 帳 員 部 記 帳 憑 證 , 按 照 相 同 科 目 歸 類 , 定 期 匯 總 每 一 會 計 科 目 的 借 方 本 期 發 生 額 和 貸 方 本 期 發 生 額 , 填 寫 在 科 目 憑 證 匯 總 表 的 相 關 欄 內 , 以 反 映 全 部 會 計 科 目 的 借 方 本 期 發

25、生 額 和 貸 方 本 期 發 生 額 。 第 五 條 記 帳 規 則 : 記 帳 須 根 據 審 核 過 的 會 計 憑 證 。 除 按 照 會 計 核 算 要 求 進 行 轉 帳 時 , 用 記 帳 員 寫 的 轉 帳 說 明 作 記 帳 依 據 外 , 其 它 記 帳 憑 證 都 必 須 以 合 法 的 原 始 憑 證 為 依 據 。 沒 有 合 法 的 憑 證 , 不 能 登 記 帳 簿 , 且 每 張 記 帳 憑 證 必 須 由 制 單 、 復 核 、 記 帳 , 會 計 主 管 分 別 簽 名 , 不 得 省 略 。 登 記 帳 簿 時 用 鋼 筆 或 碳 素 筆 寫 。 記 帳

26、憑 證 和 帳 簿 上 的 會 計 科 目 以 及 子 、 細 目 用 全 稱 , 不 得 隨 意 簡 化 寫 的 轉 帳 說 明 作 記 帳 依 據 外 , 其 它 記 帳 憑 證 都 必 須 以 合 法 的 原 始 憑 證 為 依 據 。 沒 有 合 法 的 憑 證 , 不 能 登 記 帳 簿 , 且 每 張 記 帳 憑 證 必 須 由 制 單 、 復 核 、 記 帳 , 會 計 主 管 分 別 簽 名 , 不 得 省 略 。 登 記 帳 簿 時 用 鋼 筆 或 碳 素 筆 寫 。 記 帳 憑 證 和 帳 簿 上 的 會 計 科 目 以 及 子 、 細 目 用 全 稱 , 不 得 隨 意

27、簡 化 或 使 用 代 號 。 或 使 用 代 號 。 會 計 分 錄 的 科 目 對 應 關 系 , 原 則 上 一 種 經 濟 事 項 分 別 或 匯 總 編 一 套 分 錄 , 不 得 將 不 同 內 容 的 多 種 經 濟 事 項 合 并 編 制 一 套 分 錄 。 明 細 帳 應 隨 時 登 記 , 總 帳 定 期 登 記 , 一 般 不 超 過 會 計 分 錄 的 科 目 對 應 關 系 , 原 則 上 一 種 經 濟 事 項 分 別 或 匯 總 編 一 套 分 錄 , 不 得 將 不 同 內 容 的 多 種 經 濟 事 項 合 并 編 制 一 套 分 錄 。 明 細 帳 應 隨

28、時 登 記 , 總 帳 定 期 登 記 , 一 般 不 超 過 1 0 天 。 每 一 筆 帳 須 記 明 日 期 、 憑 證 號 碼 和 摘 要 , 經 濟 事 項 的 摘 要 不 能 過 分 簡 略 , 以 保 證 第 三 者 能 看 清 楚 。 每 筆 帳 記 完 后 , 在 記 帳 憑 證 上 劃 天 。 每 一 筆 帳 須 記 明 日 期 、 憑 證 號 碼 和 摘 要 , 經 濟 事 項 的 摘 要 不 能 過 分 簡 略 , 以 保 證 第 三 者 能 看 清 楚 。 每 筆 帳 記 完 后 , 在 記 帳 憑 證 上 劃 " ' 號 。 記 帳 的 文 字 和

29、 數 字 應 端 正 、 清 楚 、 嚴 禁 刮 擦 、 挖 補 或 涂 改 , 不 得 跳 行 隔 頁 。 應 將 空 行 或 空 頁 劃 斜 紅 線 注 銷 。 記 帳 發 生 錯 誤 , 用 以 下 方 法 更 正 : 記 帳 前 發 現 記 帳 憑 證 有 錯 誤 , 應 先 更 正 或 重 制 記 帳 憑 證 。 記 帳 憑 證 或 帳 簿 上 的 數 字 差 錯 , 應 在 錯 誤 的 全 部 數 字 正 中 劃 紅 號 。 記 帳 的 文 字 和 數 字 應 端 正 、 清 楚 、 嚴 禁 刮 擦 、 挖 補 或 涂 改 , 不 得 跳 行 隔 頁 。 應 將 空 行 或 空 頁

30、 劃 斜 紅 線 注 銷 。 記 帳 發 生 錯 誤 , 用 以 下 方 法 更 正 : 記 帳 前 發 現 記 帳 憑 證 有 錯 誤 , 應 先 更 正 或 重 制 記 帳 憑 證 。 記 帳 憑 證 或 帳 簿 上 的 數 字 差 錯 , 應 在 錯 誤 的 全 部 數 字 正 中 劃 紅 線 , 表 示 注 銷 , 并 由 經 辦 人 員 加 蓋 小 圖 章 后 , 將 正 確 的 數 字 寫 在 應 記 的 欄 或 行 內 。 線 , 表 示 注 銷 , 并 由 經 辦 人 員 加 蓋 小 圖 章 后 , 將 正 確 的 數 字 寫 在 應 記 的 欄 或 行 內 。 2 記 帳 后

31、 發 現 記 帳 憑 證 中 會 計 科 目 、 借 貸 方 式 或 金 額 錯 誤 時 , 先 用 紅 字 填 制 一 套 與 原 用 科 目 、 借 貸 方 向 和 金 額 相 同 的 記 帳 憑 證 , 以 沖 銷 原 來 的 記 錄 , 然 后 重 新 填 制 正 確 的 記 帳 憑 證 , 一 并 登 記 入 帳 。 如 果 會 計 科 目 和 借 貸 方 向 正 確 , 只 是 金 額 錯 誤 , 也 可 另 行 填 制 記 帳 憑 證 , 增 加 或 沖 減 相 差 的 記 帳 后 發 現 記 帳 憑 證 中 會 計 科 目 、 借 貸 方 式 或 金 額 錯 誤 時 , 先 用

32、 紅 字 填 制 一 套 與 原 用 科 目 、 借 貸 方 向 和 金 額 相 同 的 記 帳 憑 證 , 以 沖 銷 原 來 的 記 錄 , 然 后 重 新 填 制 正 確 的 記 帳 憑 證 , 一 并 登 記 入 帳 。 如 果 會 計 科 目 和 借 貸 方 向 正 確 , 只 是 金 額 錯 誤 , 也 可 另 行 填 制 記 帳 憑 證 , 增 加 或 沖 減 相 差 的 金 額 。 更 正 后 應 在 摘 要 中 注 明 原 記 帳 憑 證 的 日 期 和 號 碼 , 以 及 更 正 的 理 由 和 依 據 。 金 額 。 更 正 后 應 在 摘 要 中 注 明 原 記 帳 憑

33、 證 的 日 期 和 號 碼 , 以 及 更 正 的 理 由 和 依 據 。 3 報 出 會 計 報 表 后 發 現 記 帳 差 錯 時 , 如 不 需 要 變 更 原 來 報 表 的 , 可 以 填 制 正 確 的 記 帳 憑 證 , 一 并 登 記 入 帳 。 如 果 會 計 科 目 和 借 貸 方 向 報 出 會 計 報 表 后 發 現 記 帳 差 錯 時 , 如 不 需 要 變 更 原 來 報 表 的 , 可 以 填 制 正 確 的 記 帳 憑 證 , 一 并 登 記 入 帳 。 如 果 會 計 科 目 和 借 貸 方 向 正 確 , 只 是 金 額 錯 誤 , 也 可 另 行 填 制

34、 記 帳 憑 證 , 增 加 或 沖 減 相 差 的 金 額 。 更 正 后 應 在 摘 要 中 注 明 原 記 帳 憑 證 的 日 期 和 號 碼 , 以 及 更 正 的 理 由 和 依 據 。 紅 字 沖 帳 除 了 用 于 更 正 的 錯 誤 外 , 還 可 以 用 于 下 列 事 項 : 經 濟 業 務 完 成 后 , 發 生 退 回 或 退 出 ; 正 確 , 只 是 金 額 錯 誤 , 也 可 另 行 填 制 記 帳 憑 證 , 增 加 或 沖 減 相 差 的 金 額 。 更 正 后 應 在 摘 要 中 注 明 原 記 帳 憑 證 的 日 期 和 號 碼 , 以 及 更 正 的 理

35、 由 和 依 據 。 紅 字 沖 帳 除 了 用 于 更 正 的 錯 誤 外 , 還 可 以 用 于 下 列 事 項 : 經 濟 業 務 完 成 后 , 發 生 退 回 或 退 出 ; 2 經 濟 業 務 計 算 錯 誤 而 發 生 多 付 或 多 收 ; 經 濟 業 務 計 算 錯 誤 而 發 生 多 付 或 多 收 ; 3 帳 戶 的 借 方 或 貸 方 發 生 額 需 要 保 持 一 個 方 向 ; 帳 戶 的 借 方 或 貸 方 發 生 額 需 要 保 持 一 個 方 向 ; 4 其 它 必 須 沖 銷 原 記 數 字 的 事 項 。 各 帳 戶 在 一 張 帳 頁 記 滿 后 接 記

36、 次 頁 時 , 需 要 加 計 發 生 額 的 帳 戶 , 應 將 加 計 的 借 貸 發 生 總 額 和 結 出 的 余 額 記 在 次 頁 的 第 一 行 內 , 并 在 摘 要 欄 其 它 必 須 沖 銷 原 記 數 字 的 事 項 。 各 帳 戶 在 一 張 帳 頁 記 滿 后 接 記 次 頁 時 , 需 要 加 計 發 生 額 的 帳 戶 , 應 將 加 計 的 借 貸 發 生 總 額 和 結 出 的 余 額 記 在 次 頁 的 第 一 行 內 , 并 在 摘 要 欄 " 承 前 頁 承 前 頁 ' 月 、 季 、 年 度 末 , 記 完 帳 后 應 辦 理 結

37、帳 , 為 了 便 于 結 轉 成 本 和 編 制 會 計 月 、 季 、 年 度 末 , 記 完 帳 后 應 辦 理 結 帳 , 為 了 便 于 結 轉 成 本 和 編 制 會 計 報 表 , 需 要 發 生 額 的 帳 戶 , 應 分 別 結 出 月 份 季 度 和 年 度 發 生 額 , 在 摘 要 欄 注 明 報 表 , 需 要 發 生 額 的 帳 戶 , 應 分 別 結 出 月 份 季 度 和 年 度 發 生 額 , 在 摘 要 欄 注 明 " 本 月 合 計 本 月 合 計 ' 、 、 " 本 季 合 計 本 季 合 計 ' 和 和 "

38、 本 年 合 計 本 年 合 計 ' 的 字 樣 , 在 月 結 、 季 結 數 字 上 端 和 下 端 均 劃 單 紅 線 , 在 年 結 數 字 下 端 劃 雙 紅 線 。 總 結 的 數 字 本 身 均 不 得 用 紅 字 書 寫 。 發 生 筆 數 不 多 的 帳 戶 , 也 可 不 結 總 。 不 需 要 加 計 發 生 額 的 帳 戶 , 應 隨 時 結 出 余 額 , 并 在 月 份 、 季 度 余 額 下 端 劃 單 紅 線 , 在 年 度 余 額 下 端 劃 雙 紅 線 。 編 制 會 計 報 表 前 , 必 須 的 字 樣 , 在 月 結 、 季 結 數 字 上 端

39、 和 下 端 均 劃 單 紅 線 , 在 年 結 數 字 下 端 劃 雙 紅 線 。 總 結 的 數 字 本 身 均 不 得 用 紅 字 書 寫 。 發 生 筆 數 不 多 的 帳 戶 , 也 可 不 結 總 。 不 需 要 加 計 發 生 額 的 帳 戶 , 應 隨 時 結 出 余 額 , 并 在 月 份 、 季 度 余 額 下 端 劃 單 紅 線 , 在 年 度 余 額 下 端 劃 雙 紅 線 。 編 制 會 計 報 表 前 , 必 須 把 總 帳 和 明 細 帳 記 載 齊 全 , 試 算 平 衡 , 每 個 科 目 的 明 細 帳 各 帳 戶 的 數 額 相 加 總 和 同 該 科 目

40、 的 總 帳 數 額 核 對 相 符 。 不 準 先 出 報 表 , 后 補 記 帳 簿 。 年 度 更 換 新 帳 時 , 需 要 結 轉 新 年 度 把 總 帳 和 明 細 帳 記 載 齊 全 , 試 算 平 衡 , 每 個 科 目 的 明 細 帳 各 帳 戶 的 數 額 相 加 總 和 同 該 科 目 的 總 帳 數 額 核 對 相 符 。 不 準 先 出 報 表 , 后 補 記 帳 簿 。 年 度 更 換 新 帳 時 , 需 要 結 轉 新 年 度 的 余 額 , 可 直 接 過 到 新 帳 各 該 帳 戶 的 第 一 行 , 并 在 摘 要 欄 內 注 明 的 余 額 , 可 直 接

41、 過 到 新 帳 各 該 帳 戶 的 第 一 行 , 并 在 摘 要 欄 內 注 明 " 上 年 結 轉 上 年 結 轉 ' 字 樣 。 必 要 時 , 詳 細 注 明 余 額 組 成 內 容 , 在 舊 帳 的 最 后 一 行 數 字 下 面 注 明 字 樣 。 必 要 時 , 詳 細 注 明 余 額 組 成 內 容 , 在 舊 帳 的 最 后 一 行 數 字 下 面 注 明 " 結 轉 下 年 結 轉 下 年 ' 字 樣 。 結 轉 以 后 的 空 白 行 格 包 括 不 結 轉 余 額 的 帳 戶 , 劃 一 條 余 線 注 銷 或 蓋 戳 注 銷 。

42、 第 六 條 結 帳 、 對 帳 : 結 帳 是 結 算 各 種 帳 簿 記 錄 , 它 是 在 一 定 時 期 內 所 發 生 的 經 濟 業 務 全 部 登 記 入 帳 的 基 礎 上 進 行 的 , 具 體 內 容 如 下 : 在 結 帳 時 , 首 先 應 將 本 期 內 所 發 生 的 經 濟 業 務 記 入 有 關 帳 簿 。 字 樣 。 結 轉 以 后 的 空 白 行 格 包 括 不 結 轉 余 額 的 帳 戶 , 劃 一 條 余 線 注 銷 或 蓋 戳 注 銷 。 第 六 條 結 帳 、 對 帳 : 結 帳 是 結 算 各 種 帳 簿 記 錄 , 它 是 在 一 定 時 期 內

43、 所 發 生 的 經 濟 業 務 全 部 登 記 入 帳 的 基 礎 上 進 行 的 , 具 體 內 容 如 下 : 在 結 帳 時 , 首 先 應 將 本 期 內 所 發 生 的 經 濟 業 務 記 入 有 關 帳 簿 。 2 本 期 內 所 有 的 轉 帳 業 務 , 應 編 成 記 帳 憑 證 記 入 有 關 帳 簿 , 以 調 整 帳 簿 記 錄 。 如 待 攤 、 預 提 費 用 應 按 規 定 標 準 予 以 攤 銷 提 取 。 本 期 內 所 有 的 轉 帳 業 務 , 應 編 成 記 帳 憑 證 記 入 有 關 帳 簿 , 以 調 整 帳 簿 記 錄 。 如 待 攤 、 預 提

44、 費 用 應 按 規 定 標 準 予 以 攤 銷 提 取 。 3 在 全 部 業 務 登 記 在 全 部 業 務 登 記 入 帳 的 基 礎 上 , 應 結 算 所 有 的 帳 簿 , 具 體 方 法 參 見 入 帳 的 基 礎 上 , 應 結 算 所 有 的 帳 簿 , 具 體 方 法 參 見 " 記 帳 規 則 記 帳 規 則 ' 的 第 的 第 1 1 點 。 對 帳 是 為 了 保 證 帳 證 相 符 , 帳 帳 相 符 , 帳 實 相 符 。 具 體 內 容 如 下 : 帳 證 核 對 : 是 指 各 種 帳 簿 的 記 錄 與 會 計 憑 證 的 核 對 , 這

45、種 核 對 主 要 是 在 日 常 編 制 憑 證 和 記 帳 過 程 中 進 行 。 月 終 如 果 發 現 帳 帳 不 符 , 就 應 回 過 頭 來 對 帳 簿 記 錄 與 會 計 憑 證 進 行 核 對 , 以 保 證 帳 證 相 符 。 點 。 對 帳 是 為 了 保 證 帳 證 相 符 , 帳 帳 相 符 , 帳 實 相 符 。 具 體 內 容 如 下 : 帳 證 核 對 : 是 指 各 種 帳 簿 的 記 錄 與 會 計 憑 證 的 核 對 , 這 種 核 對 主 要 是 在 日 常 編 制 憑 證 和 記 帳 過 程 中 進 行 。 月 終 如 果 發 現 帳 帳 不 符 ,

46、就 應 回 過 頭 來 對 帳 簿 記 錄 與 會 計 憑 證 進 行 核 對 , 以 保 證 帳 證 相 符 。 2 帳 帳 核 對 每 月 一 次 , 主 要 是 總 分 類 帳 各 帳 戶 期 末 余 額 與 各 明 細 分 類 帳 帳 面 余 額 相 核 對 , 現 金 、 銀 行 存 款 二 級 帳 與 出 納 的 現 金 , 銀 行 存 款 日 記 帳 相 核 對 , 會 計 部 門 各 種 財 產 物 資 明 細 類 帳 期 末 余 額 與 財 產 物 資 管 理 部 門 和 使 用 部 門 的 保 管 帳 相 核 對 等 帳 帳 核 對 每 月 一 次 , 主 要 是 總 分

47、類 帳 各 帳 戶 期 末 余 額 與 各 明 細 分 類 帳 帳 面 余 額 相 核 對 , 現 金 、 銀 行 存 款 二 級 帳 與 出 納 的 現 金 , 銀 行 存 款 日 記 帳 相 核 對 , 會 計 部 門 各 種 財 產 物 資 明 細 類 帳 期 末 余 額 與 財 產 物 資 管 理 部 門 和 使 用 部 門 的 保 管 帳 相 核 對 等 。 。 3 帳 實 核 對 分 兩 類 : 第 一 類 現 金 日 記 帳 帳 面 余 額 與 現 金 實 際 庫 存 數 額 相 核 對 , 銀 行 存 款 日 記 帳 帳 面 余 額 與 開 戶 銀 行 對 帳 單 相 核 對

48、, 要 求 每 月 核 對 一 次 ; 第 二 類 各 種 財 產 物 資 明 細 分 類 帳 帳 面 余 額 與 財 產 物 資 實 有 數 額 相 核 對 , 各 種 往 來 帳 款 明 細 帳 帳 面 余 額 與 有 關 債 權 債 務 單 位 的 帳 目 核 對 等 , 帳 實 核 對 分 兩 類 : 第 一 類 現 金 日 記 帳 帳 面 余 額 與 現 金 實 際 庫 存 數 額 相 核 對 , 銀 行 存 款 日 記 帳 帳 面 余 額 與 開 戶 銀 行 對 帳 單 相 核 對 , 要 求 每 月 核 對 一 次 ; 第 二 類 各 種 財 產 物 資 明 細 分 類 帳 帳

49、面 余 額 與 財 產 物 資 實 有 數 額 相 核 對 , 各 種 往 來 帳 款 明 細 帳 帳 面 余 額 與 有 關 債 權 債 務 單 位 的 帳 目 核 對 等 , 要 求 每 季 核 對 一 次 。 附 則 四 、 借 款 和 各 項 費 用 開 支 標 準 及 審 批 程 序 第 一 條 為 進 一 步 完 善 財 務 管 理 , 嚴 格 執 行 財 務 制 度 , 依 據 規 范 化 管 理 實 施 大 綱 , 特 制 定 本 標 準 及 程 序 。 第 二 條 借 款 及 報 銷 審 批 程 序 出 差 人 員 借 款 , 必 須 先 到 財 務 部 領 取 要 求 每

50、季 核 對 一 次 。 附 則 四 、 借 款 和 各 項 費 用 開 支 標 準 及 審 批 程 序 第 一 條 為 進 一 步 完 善 財 務 管 理 , 嚴 格 執 行 財 務 制 度 , 依 據 規 范 化 管 理 實 施 大 綱 , 特 制 定 本 標 準 及 程 序 。 第 二 條 借 款 及 報 銷 審 批 程 序 出 差 人 員 借 款 , 必 須 先 到 財 務 部 領 取 " 借 款 憑 證 借 款 憑 證 ' , 寫 明 出 差 時 間 、 地 點 , 借 款 金 額 原 則 按 , 寫 明 出 差 時 間 、 地 點 , 借 款 金 額 原 則 按 &

51、quot; 往 返 往 返 車 費 車 費 + ( 住 宿 費 ( 住 宿 費 + 生 活 補 助 ) 生 活 補 助 ) * 預 計 出 差 天 數 預 計 出 差 天 數 ' 計 算 借 款 金 額 , 填 寫 好 該 憑 證 后 , 先 經 部 門 經 理 同 意 , 再 由 財 務 經 理 批 準 , 最 后 經 總 經 理 審 批 后 , 方 予 借 支 , 前 次 借 支 出 差 返 回 時 間 超 過 三 天 無 故 未 報 銷 者 , 不 得 再 借 款 。 凡 職 工 借 用 公 款 者 , 在 原 借 款 未 還 清 前 , 不 得 再 借 。 其 他 臨 時 借

52、款 , 如 購 置 款 、 業 務 費 、 周 轉 金 等 , 審 批 程 序 同 第 計 算 借 款 金 額 , 填 寫 好 該 憑 證 后 , 先 經 部 門 經 理 同 意 , 再 由 財 務 經 理 批 準 , 最 后 經 總 經 理 審 批 后 , 方 予 借 支 , 前 次 借 支 出 差 返 回 時 間 超 過 三 天 無 故 未 報 銷 者 , 不 得 再 借 款 。 凡 職 工 借 用 公 款 者 , 在 原 借 款 未 還 清 前 , 不 得 再 借 。 其 他 臨 時 借 款 , 如 購 置 款 、 業 務 費 、 周 轉 金 等 , 審 批 程 序 同 第 二 條 第

53、一 款 。 試 用 人 員 借 支 旅 差 費 或 臨 時 借 款 , 須 由 正 式 員 工 出 具 擔 保 書 或 簽 認 擔 保 , 方 能 辦 理 , 若 借 款 人 未 能 償 還 借 款 , 擔 保 人 應 負 有 連 帶 責 任 。 借 款 出 差 人 員 回 公 司 后 , 三 天 內 應 按 規 定 到 財 務 部 報 賬 , 報 賬 后 結 欠 部 分 金 額 或 三 天 內 不 辦 理 報 銷 手 續 二 條 第 一 款 。 試 用 人 員 借 支 旅 差 費 或 臨 時 借 款 , 須 由 正 式 員 工 出 具 擔 保 書 或 簽 認 擔 保 , 方 能 辦 理 ,

54、若 借 款 人 未 能 償 還 借 款 , 擔 保 人 應 負 有 連 帶 責 任 。 借 款 出 差 人 員 回 公 司 后 , 三 天 內 應 按 規 定 到 財 務 部 報 賬 , 報 賬 后 結 欠 部 分 金 額 或 三 天 內 不 辦 理 報 銷 手 續 的 人 員 欠 款 , 財 務 部 門 有 權 通 知 行 政 部 在 當 月 工 資 中 扣 回 。 報 銷 審 批 時 應 具 備 的 憑 證 : 的 人 員 欠 款 , 財 務 部 門 有 權 通 知 行 政 部 在 當 月 工 資 中 扣 回 。 報 銷 審 批 時 應 具 備 的 憑 證 : " 請 購 審 批

55、 單 請 購 審 批 單 ' 或 或 " 費 用 審 批 單 費 用 審 批 單 ' , 原 始 發 票 、 物 品 明 細 表 。 在 所 附 憑 單 上 , 要 由 經 辦 人 簽 字 , 主 管 部 門 經 理 簽 字 和 財 務 經 理 簽 字 。 第 三 條 出 差 開 支 標 準 及 報 銷 審 批 公 司 職 工 出 差 乘 坐 車 、 船 、 飛 機 和 住 宿 、 伙 食 、 市 內 交 通 費 , 按 下 表 規 定 執 行 。 各 部 門 負 責 人 應 嚴 格 控 制 外 出 人 員 , 并 考 慮 完 成 任 務 的 期 限 , 確 定 出

56、差 日 期 , 原 始 發 票 、 物 品 明 細 表 。 在 所 附 憑 單 上 , 要 由 經 辦 人 簽 字 , 主 管 部 門 經 理 簽 字 和 財 務 經 理 簽 字 。 第 三 條 出 差 開 支 標 準 及 報 銷 審 批 公 司 職 工 出 差 乘 坐 車 、 船 、 飛 機 和 住 宿 、 伙 食 、 市 內 交 通 費 , 按 下 表 規 定 執 行 。 各 部 門 負 責 人 應 嚴 格 控 制 外 出 人 員 , 并 考 慮 完 成 任 務 的 期 限 , 確 定 出 差 日 期 。 對 因 公 外 出 人 員 均 對 號 入 座 按 標 準 辦 理 應 報 銷 費

57、用 。 如 出 差 人 員 投 親 靠 友 自 行 解 決 住 宿 問 題 , 則 按 標 準 的 。 對 因 公 外 出 人 員 均 對 號 入 座 按 標 準 辦 理 應 報 銷 費 用 。 如 出 差 人 員 投 親 靠 友 自 行 解 決 住 宿 問 題 , 則 按 標 準 的 4 0 % 計 發 給 個 人 ; 如 不 足 標 準 住 宿 的 , 按 節 約 額 的 計 發 給 個 人 ; 如 不 足 標 準 住 宿 的 , 按 節 約 額 的 0 % 計 發 給 個 人 ; 計 發 給 個 人 ; 如 超 標 準 住 宿 的 , 超 支 部 分 一 律 由 個 人 自 己 負 擔 。 公 司 人 員 出 差 的 交 通 費 一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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