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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南京工業大學文件南工校教201640 號南京工業大學本科生課務管理辦法為認真執行南京工業 大學學分管理 規定,規范與學生相關的課務管理,提高課堂教學 質量和學生學 習質量,特制定本 規定。第一章選課退課第一條保有學籍或 經學校批準具有 試讀資 格的學生方可參加選課。第二條 學生選課 前應仔細閱讀 本專業培養方案、學期開課目錄和課程簡介。在專業 教師指導下,以培養方案 規定的學期學分數為基準,根據已修 讀課程情況、學習 能力等,適當多 選或者少選課程。對 有嚴格先后修 讀關系的 課程,應先選讀先修 課,先修課程通過后才能 選讀后修 課程。第三條選課優 先滿足有特殊 專業要求的學生。第四條 必修課
2、一般不得退 課。如學生申請 退掉某 門必修課并用其它必修 課替代,須在選課 后兩周內向所在學部(學院)提出申請,經學部(學院)審核、教學事務 部批準后方可退 課。選修課選課 之后允 許試聽兩周,試聽期內可退 課和補選課。試聽期結束后,學生確定的 選課記錄 將作 為收取學分學 費的依1據。第五條 選修課開課人數由學校根據 課程建設情況確定,一般不低于 15 人。選課 人數不足 5 人的 課程不開 課,學生改選其它課程修讀。第六條 學生選課、退課須 自行登 錄教學事 務部的教學管理與服務平臺完成操作。學生有義務 保管好個人的用 戶名和密 碼。以學生個人用 戶名和密 碼登錄教學管理與服 務平臺進行的
3、所有操作均被 視為學生本人意愿的表達。第二章課程考核第七條所有課程和教學 環節均進行課程綜合考核并 評定總評成績。一門課 程需兩個或兩個以上學期完成的, 則每學期作為一門獨立的 課程進行考核,并按學期 評定成績。第八條必修理 論課期末 總評成績不及格學生在下一學期初開學 時可參加一次免 費補考。選 修課及實踐教學 環節不設補考,選修課不及格的學生另 選課 或重修,實踐教學 環節不及格的學生須重修。第九條 學生因生病、考試 沖突等正當原因不能按 時參加期末考試,須由本人或 書面委托他人向所在學部(學院)提出 緩考申請(并附證明材料)。由所在學部(學院)審 批并通知任 課教師,并在考 試前報教學事
4、 務部備案。緩 考學生在下一學期初與 補考學生同步 進行考試,其成績視同期末考 試成績。因任何原因不能參加緩考考 試的,則須重修。第十條未經批準不參加考 試或考 試遲到超 過規定時間者,2按曠考論處 ,成績單上記載為 “曠考”。考試違紀 或作弊者,成 績無效,成績單 上相應記載為 “違紀 ”或 “作弊 ”。考試曠考、違紀、作弊者不得參加 補考。第十一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參加該課程的正常考核:(一)上課出勤檢查 中缺勤次數累 計超過三分之一的。(二)缺交作業量達 課程作業總量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超過任課教師規 定時間期限或未按任 課教師規定的 辦法提交作 業者,按缺交作 業論處。(三)課內實
5、驗未達要求。任課教師在正常考核前將取消考試資 格學生名 單交教學事務部和學生所在學部(學院)各一份,由學部(學院)通知學生。相關學生考 試成績記載為 “取消 ”。上述被取消正考 資格的學生,屬 曠課的不得參加 補考,必須重修;屬缺交作業、缺做實驗 的,必須補齊 后,經任課教師認可,所在學部(學院)審批同意,報教學事 務部備案,方可給予補考。第十二條因身體狀況不能參加正常體育課教學的學生,由本人申 請,校醫院出具 證明,體育部批準并 報教學事 務部備案后改上體育保健 課,記載 成績時注明 “保健 ”。第十三條考生參加考 試須 按該項 考試的規定攜帶相應證件。參加國家、省級 考試時 ,必須攜帶身份
6、 證和考 試準考 證;參加本校課程期末考 試時,必須攜帶身份證或學生 證;參加補考時,必須攜帶身份 證(或學生證)以及補考準考 證。證 件丟失者,需到相關部 門補辦 ,或根據該項考試的要求開具相 應證 明,否則不得3參加考 試。第十四條考生參加考 試須按考試要求時間進 入考場。校內課程考試的入 場時間為 考前 10 分鐘。考試 開始 15 分鐘后,不準再進入考場,逾時以曠考論處。開考30 分鐘后方準交卷離開考場,考試中途一般不得離場。離開考場 后不得在考 場及附近逗留、閑談。第十五條考生進入考 場后須服從監考教 師調動 ,按指定位置就座,并將 證件放于桌上,供身份 查驗。第十六條 除開卷考 試
7、時可將教 師指定的 書籍或資料帶入考座外,其它考 試中,考生須將手機、電子表、書 籍資料、演算紙 及電子媒體 設備 (除聽力考試中必 須使用的耳機外)等集中放置在監考人員指定地點,不得 帶入考座。考生如發現 桌面上有他人 書寫的、與考試 科目有關的字跡或 發現 桌內有與考 試科目有關的物品,必須立即向 監考人員報告,否則視為作弊。第十七條考試期間考生 間不得自行互借文具和計算器。有特殊情況者 須經監 考人員同意方可借用。第十八條考生須嚴 格遵守考 場紀律,服從監考人 員安排,尊重 監考人 員工作,如有擾亂考 場或不服從 監考人 員指令的行為,按相關規定予以 處理。第十九條考生應按監考人員指定的
8、方式交卷。交卷、收卷過程保持安靜,不得相互交談。待監 考人員清點完 試卷宣布離 場,考生才能離開,否 則缺卷者按 “曠考”記載。第二十條學生應誠 信考試,學校對考試違紀、作弊行為一律嚴格按國家和我校考試違規處 理辦法予以 處理。4第二十一條校內考 試按以下依據 認定違規行為性質,國家和省級考試按相關考 試要求 進行認定:1、違紀行為:、1、不服從 監考人員調動 未在指定的考座參加考試;、2、將試卷、答卷等考試用紙帶出考 場;、3、攜帶規 定以外的物品如 書包、手機、有存儲 功能的 電子設備等進入考座但未使用;、4、考試開始指令 發出前答 題或者考 試結束指令 發出后繼續答題;、5、在考試過 程
9、中旁 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手勢;、6、在考場內喧嘩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 場秩序的行 為,干擾監考人 員工作;、7、考試過 程中未 經監考人 員同意擅自離開考場;、8、惡意污損試卷、答卷等考試材料;、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 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2、一般作弊行 為:、1、使用手機的存 儲功能,或使用 電子記事本、電子辭典、有文字存 儲功能的 計算器;、2、監考人 員發現 考座桌面上有與考 試科目有關的字跡但考生未事先 報告的,或座位旁、桌上(內)或答卷下有與本課程內容有關的 書籍、資 料等物品;、3、夾帶、抄襲 或者協助他人抄 襲答案或者與考 試內容相關的資料;5、4、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
10、草稿紙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5、偽造證件、證 明及其他材料參加考試;、6、評卷過程中出 現同一課程同一考 場有兩份或兩份以上答卷答案雷同者;、7、故意銷毀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或者考試材料;、8、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學號、考號等信息;、9、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或者未 經監考人 員同意擅自 傳、接物品;、10、 其它作弊行 為。3、嚴重作弊行 為:、1、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2、使用通 訊工具作弊(含向考 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以及使用相關 設備 接收信息 實施作弊);、3、組織團伙作弊。第三章成績評定第二十二條 課程總評成績由任課教師根據學生
11、平 時成績和期末考 試成績評定。理論 教學課程的平 時成績可由期中考 試、課內實驗、課 堂測驗、課 堂討論、平時 作業、課 程論文、出勤情況等綜合評定,實踐環節課 程的平 時成績由預習實驗情況、過 程考核、出勤情況、實驗報 告等 綜合評定。在教學中,任課 教師首先6要確定 課程成 績評定方式,并于開 課之初向 選課學生公布。課程總評成績采用多次 評定的,任課教師應將成 績評定方式提交學院審批。課 程總評成績采用平 時成績與期末成 績進行評定的,一般平時成績權 重為 20%-50% ,期末考試成績權重為 50%-80% 。第二十三條 必修、必選 理論教學 課程的 總評成績按百分制記載,其它課程的
12、總評 成績可按五 級評分制 記載。第二十四條學生若對考試成績有異議,可在成績公布 4周內(假期順延)向所在學部(學院)提出復核試卷的書面申 請,經教學事 務部批準后,由開 課學部(學院)指定專業 教師和任 課教師共同核 查試卷。核查結 果由學生所在學部(學院)向學生反饋。如確屬評 分不當需更改成 績的,由任課教師提交更改成 績申請,經開課學部(學院)審核后報送教學事 務部更改成 績記錄。第四章重修免修第二十五條 對考試成績不滿意或補考不及格的學生可 選擇在正常學期跟班重修,或者參加學期 課余或暑期開 設的重修集中班重修 課程。第二十六條 學生 選擇重修 課程時應 注意選擇與正常修 讀課程錯時開
13、設的課程。如課 程上 課時間 沖突無法避免 時,學生可于重修課程開始 時向任課教師提出免聽或 間聽重修 課程的申 請,自學部分重修 課程內容,但必 須按照重修 課程的要求完成作 業和相關 實驗。任課 教師可根據 課程和學生情況決定是否同意學生免聽或 間聽課程。第二十七條如因 專業培養方案 調整而 導致學生無法 選擇相7同課程重修 時,由學生申請,經學部(學院)審批、報 教學事 務部備案,學生方可 選擇與原 課程性 質相同、學分數高于或等于原課程的相近 課程進行重修,按實際 修讀情況 記載課 程名稱和成 績。第二十八條結業 生返校重修 須在相 應學期開學三周內向教學事務部提出申 請,教學事務部審
14、批同意后予以 辦理返校重修手續,并向原所在學部(學院)下達結業學生返校重修通知 書,學生方可 選課重修。未經 批準返校上 課者,無考試資格,取得的成績無效。第二十九條允許符合以下條件的學生申請免修部分 課程,通過自學獲得學分,免修 課程名稱、學分與成績 據實記載 :、已修 讀學分達到培養方案同期規定;、必修、必選 累計平均學分 績點;3.5、免修考 試成績分。70第三十條每名學生每學期免修不得超過 1 門。思想政治理論課、體育課、含實驗的課程和其它 實踐教學 環節不可免修。第三十一條免修 辦理程序如下:(一)課程開課前一學期的第17-18周填寫 課程免修考 試申“請表 ”,交學生所在學部(學院
15、)匯總,審核通 過后轉開課學部(學院)。(二)開課學部(學院)匯總 全校申 請免修該課 程的學生名 單,并準備免修考 試試題 一份于放假前提交教學事 務部。(三)在開課學期開學后一個月內組織進 行免修考 試。8第五章輔修 雙學位第三十二條 在校本科生在本 專業 學習中學有余力的,均可申請修讀本校另一 專業的輔修課程。第三十三條學生 輔修課程考核成 績記入學生成 績檔案。獲得 15 學分及以上學分的, 經學校核準,頒發輔 修專業 學習證明。第三十四條 在校本科生在本 專業 學習中學有余力的,均可申請跨學科同 時修讀另一專業 的雙學位 課程,課程考核成 績記 入學生成 績檔案。如學生順 利獲得主修
16、 專業學士學位,并完成雙學位畢業設計 (論文)等所有教學 環節,獲得雙學位 課程總學分不低于 30 學分的,經學校核準,頒發 南京工 業大學雙學士學位 證書。第三十五條輔修、雙學位課程的教學要求、考核要求、重修管理等同主修專業課程一致。第三十六條每學期末 進行下一學期 輔修、雙學位課 程選課。申請人數人時,單獨編班;不足15人時,視情況確定教學形15式。為 避免與主修 專業課 程時間沖突,輔修、雙學位課 程一般安排在晚上或假期授 課。第三十七條 輔修、雙學位課 程與主修 專業課 程的教學內容相同(相似)時,如其學分數低于后者,學生可向任 課教師申請免修輔修、雙學位課 程,由專業所在學部(學院)批準并報教學事 務部備案后,該課 程考核成 績記載為 “免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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