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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一條 為了規范合同格式條款,防止濫用格式條款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營者誠實守信,減少合同糾紛,維護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江蘇省合同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格式條款,是指經營者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消費者協商的條款。適用于消費者的制度或者規定、商業廣告、通知、聲明、須知、說明、店堂告示、憑證、單據、因特網頁等,其內容具備要約條件并符合前款規定的,視為合同格式條款。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者與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訂立合同采用格式條款的,適用本

2、辦法。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合同格式條款進行監督,對利用合同格式條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合同格式條款的監督工作,及時處理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行業組織對本行業內合同格式條款的制訂和使用進行指導,并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合同格式條款的監督。第五條 經營者擬定或者向消費者提出合同格式條款時,應當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利用其優勢地位,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合同格式條款中含有依法可以免除或者限制經營者責任的內容,經營者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告知消費者,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適用于消費者的制度

3、或者規定、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還應當設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第六條 下列合同含有格式條款的,經營者應當在合同文本使用之日起 10 日內,將合同文本報核發其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但按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視為合同格式條款的除外:( 一) 房屋買賣、租賃合同、住宅裝修裝飾合同;( 二) 物業管理合同 ;( 三) 旅游合同 ;( 四) 運輸合同 ;( 五) 供用電、水、氣、熱合同;( 六) 郵政、通訊、有線電視合同;( 七) 消費貸款、信用消費和人身、財產保險合同;( 八) 經紀合同 ;( 九) 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備案的其他含有格式條款的合同。經營者采用其上級部門、單位或者行業組織統一制

4、定、推行的合同文本,其上級部門、單位或者行業組織已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經營者不再重復備案,但對該合同文本已進行修改的除外。第七條 經備案的合同文本中的格式條款變更的,經營者應當在合同格式條款變更后 10 日內,將變更后的合同文本報原備案部門備案。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日常審查與定期綜合會審相結合的方式對備案的合同格式條款進行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合同格式條款的日常審查。由工商行政管理、政府法制、司法、仲裁、消保委、行業協會等部門和組織以及相關團體組成的合同格式條款綜合評審委員會,對行業性合同、存在重大爭議和疑難的以及社會重點關注的合同格式條款進行定期綜合會審。第九條 工商

5、行政管理部門對通過備案審查的合同文本目錄,應當建立公開查閱制度。第十條合同格式條款不得含有下列內容,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 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經營者造成消費者死亡或者人身傷害的法律責任,或者縮短產品的法定保證期限 ;( 二) 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經營者因為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而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 三) 免除經營者應當承擔的合同基本義務;( 四) 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經營者對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負有的保修、更換、退貨責任 ;( 五) 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終止合同的權利;( 六) 限制消費者對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權利;( 七) 規定消費者承擔應當由經營者承擔的

6、經營風險責任;( 八) 規定消費者對于因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受到的損害,不享有請求賠償的權利 ;( 九) 規定經營者單方享有對合同的解釋權;( 十) 其他含有免除或限制經營者自身責任、擴大經營者權利、加重消費者責任或者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的內容 ;( 十一 ) 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合同格式條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第十二條 消費者認為合同格式條款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消保委申訴或者投訴,也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發現合同格式條

7、款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司法建議。仲裁機構在審理仲裁案件時或者消保委在處理投訴中發現合同格式條款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第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合同格式條款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經營者修改。經營者對修改通知無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修改通知之日起改,并重新報原備案部門備案。15 日內作出修經營者對修改通知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修改通知之日起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辯,并可以要求聽證。7 日內書面向工第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經營者提出申辯之日起15 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8、經營者要求聽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屬于本辦法規定備案范圍的合同文本可以組織聽證。第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聽證時,可以邀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消保委、行業組織、專家學者、法律界人士和消費者代表參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聽證結束之日起7 日內作出書面答復。第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經營者申辯的答復和聽證結束后的答復仍要求經營者修改合同格式條款的,經營者應當在接到答復之日起15 日內修改。第十八條 經營者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修改的合同格式條款在規定期限內拒不修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將該合同格式條款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情況,通過新聞媒介向社會公示。第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

9、強對合同格式條款使用的監督檢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對經營者的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 查閱、復制有關資料 ;( 三)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條 履行格式合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參與格式條款審查、聽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涉及經營者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經營者在規定時間內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處以 1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經營者將含有禁含內容的合同格式條款投入使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 元以上 1萬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在合同格式條款監督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 不履行法定職責侵害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二)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 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經營者財物的;( 四) 違反規定進行處罰或者私自處理罰款的;( 五) 其他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行為。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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