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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4-2006目錄1范圍2規范性引用文件3整機4結構4.1 材料4.2 連接4.3 梯子、扶手和護圈4.4 平臺、走道、踢腳板和欄桿4.5 起重臂走道4.6 司機室4.7 結構件的報廢及工作年限4.8 自升式塔機結構件標志4.9 自升式塔機后續補充結構件要求5機構及零部件5.1 一般要求5.2 鋼絲純5.3 吊鉤5.4 卷簡和滑輪5.5 制動器5.6 車輪6安全裝置6.1 起重量限制器6.2 起重力矩限制器6.3 行程限位裝置6.4 小車斷絕保護裝置6.5 小車斷軸保護裝置6.6 鋼絲繩防脫裝置6.7 風速儀2 / 256.8 夾軌器6.9 緩沖器、止擋裝置6.10

2、清軌板6.11 頂升橫梁防脫功能7操縱系統8電氣系統8.1 一般規定8.2 電氣控制與操縱8.3 電氣保護8.4 照明、信號8.5 導線及敷設8.6 電纜卷筒8.7 集電器9液壓系統8.8 裝、拆卸與試驗8.9 作與使用4 / 25刖百本標準的 3.7、4.1、4.2.1、4.2.2.1、4.2.2.3、4.3、4.4、4.5、4.6.7、 4.7.4、4.8、5.2.1、5.2.4、5.3.1、5.4.1、5.5.2、5.6.1、5.6.2、6.3.3.2、 7.1、7.2、7.3、7.3.1、7.3.2、7.4、8.3.3、8.5.1、10.6 b)、10.8e)、10.9、 11.1為推

3、薦性的,其余為強制性的。本標準代替GB 5144-1994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本標準參考了 ISO7752-3: 1993起重機控制布置和特性第 3部分:塔式起 重機、ISO11660-1: 1999起重機通道、護板和限制裝置第1部分:總則、ISO11660-3: 1999起重機通道、護板和限制裝置第 3部分:塔式起重機的有 關內容。本標準與GB 5144-1994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增加對自升式塔機頂升加節、頻繁拆裝的起重臂的連接、結構件正常工作 年限及主要結構件可追溯的永久性標志等要求;- -采用有關國際標準的部分內容;- -調整部分條款為推薦性。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提出。本標

4、準由全國起重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本標準起草單位:北京建筑機械化研究院、長沙建設機械研究院、四川建設 機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建筑工程機械廠、上海寶達工程機械有限公 司、重慶大江信達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機械廠、湖南湘潭江麓建筑機械有限公司、 廣西建工集團建筑機械制造有限責任公司、江蘇省正興建設機械有限公司、上海 市建設機械檢測中心、北京中建正和建筑機械施工有限公司。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虞洪、許武全、何振礎、易明、魏吉祥、董明軍、王福 國、付劍雄、胡浪、楊道華、史洪泉、楊定平、錢進。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 5144-1985、GB5144-1994塔式起重機安全規

5、程GB5144-20061范圍本標準規定了塔式起重機(以下簡稱塔機)在設計、制造、安裝、使用、維修、 檢驗等方面應遵守的安全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各種建筑用塔機。其他用途的塔機可參照執行。本標準不適用 于汽車式、輪胎式及履帶式的塔機。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合于本標準。 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GB/T5972起重機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范(ISO4309:1990,IDT)GB/T

6、5973鋼絲純用楔形接頭GB/T5975鋼絲純用壓板GB/T5976車岡絲繩夾GB/T9462-1999塔式起重機技術條件GB/T13752-1992塔式起重機設計規范G/T53塔式起重機車輪技術條件JG/T54-1999塔式起重機司機室技術條件JG/T100塔式起重機操作使用規程JG/T5112塔式起重機鋼結構制造與檢驗6 / 253整機3.1 塔機的工作條件應符合 GB/T9462-1999中4.1.1、4.1.3、4.1.4的規定。3.2 塔機的抗傾翻穩定性應符合 GB/T 9462-1999中4.1.6中的規定。3.3 自升式塔機在加節作業時,任一頂升循環中即使頂升油缸的活塞桿全程 伸

7、出,塔身上端面至少應比頂升套架上排導向滾輪或滑套)中心線高60mm3.4 塔機應保證在工作和非工作狀態時,平衡重及壓重在其規定位置上不位 移、不脫落,平衡重塊之間不得互相撞擊。當使用散粒物料作平衡重時應使用平 衡重箱,平衡重箱應防水,保證重量準確、穩定。3.5 在塔身底部易于觀察的位置應固定產品標牌。標牌的內容應符合 GB/T9462-1999中7.1.1的規定。在塔機司機室內易于觀察的位置應設有常用操 作數據的標牌或顯示屏。標牌或顯示屏的內容應包括幅度載荷表、主要性能參數、 各起升速度檔位的起重量等。標牌或顯示屏應牢固、可靠,字跡清晰、醒目。3.6 塔機制造商提供的產品隨機技術文件應符合 G

8、B/T 9462的有關規定。對 于塔機使用說明書除應符合 GB/T9462-1999中7.2.6的規定外,還應包括以下內 容:a)根據塔機主要承載結構件使用材料的低溫力學性能、機構的使用環境溫度 范圍及有關因素決定塔機的使用溫度、正常工作年限或者利用等級、載荷狀態、 工作級別以及各種工況的許用風壓;b)安全裝置的調整方法、調整參數及誤差指標;c)對于在安裝起重臂前先安裝平衡重塊的塔機,應注明平衡重塊的數量、規 格及位置;d)起重臂組裝完畢后,對其連接用銷軸、安裝定位板等連接件的檢查項目和 檢查方法;e)在塔身加節、降節過程中,安全的作業步驟、使用的平衡措施及檢查部位 和檢查項目;f)所用鋼絲繩

9、的型式、規格和長度;g)高強度螺栓所需的預緊力或預緊力矩及檢查要點;h)起重臂、平衡臂各組合長度的重心及拆裝吊點的位置。3.7 使用單位應建立塔機設備檔案,檔案至少應包括:a)每次安裝地點、使用時間及運轉臺班記錄;b)每次啟用前按GB/T 9462中的有關規定進行常規檢驗的記錄;c)大修、更換主要零部件、變更、檢查和試驗等記錄;d)設備、人身事故記錄;e)設備存在的問題和評價。4結構4.1材料塔機主要承載結構件所使用的材料應符合GB/T9462-1999中4.3.1.1和4.3.1.2的規定。4.2 連接4.2.1 焊接塔機主要承載結構件及焊縫的制造要求和檢驗應符合JG/T 5112的有關規定

10、。4.2.2 螺栓、銷軸4.2.2.1 塔機使用的連接螺栓及銷軸材料應符合 GB/T13752-1992中5.4.2.2 的規定。4.2.2.2 起重臂連接銷軸的定位結構應能滿足頻繁拆裝條件下安全可靠的 要求。4.2.2.3 自升式塔機的小車變幅起重臂,其下弦桿連接銷軸不宜采用螺栓固 定軸端擋板的形式。當連接銷軸軸端采用焊接擋板時,擋板的厚度和焊縫應有足 夠的強度、擋板與銷軸應有足夠的重合面積,以防止銷軸在安裝和工作中由于錘 擊力及轉動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4.2.2.4 采用高強度螺栓連接時,其連接表面應清除灰塵、油漆、油跡和銹 蝕。應使用力矩扳手或專用扳手,按使用說明書要求擰緊。塔機出廠時應

11、根據用 戶需要提供力矩扳手或專用扳手。4.3 梯子、扶手和護圈4.3.1 不宜在與水平面呈650-750之間設置梯子。4.3.2 與水平面呈不大于650的階梯兩邊應設置不低于1m高的扶手,該扶 手支撐于梯級兩邊的豎桿上,每側豎桿中間應設有橫桿。階梯的踏板應采用具有 防滑性能的金屬材料制作,踏板橫向寬度不小于300mm梯級間隔不大于300mm 扶手間寬度不小于600mm4.3.3 與水平面呈750-900之間的直梯應滿足下列條件:a)邊梁之間的寬度不小于 300mmn;b)踏桿間隔為250 mm -300mm;c)踏桿與后面結構件問的自由空間(踏腳間隙)不小于160mm;d)邊梁應可以抓握且沒有

12、尖銳邊緣;e)踏桿直徑不小于16mm且不大于40mm;f)踏桿中心0.1米范圍內承受1200N的力時,無永久變形;g)塔身節間邊梁的斷開間隙不應大于 40mm4.3.4 高于地面2m以上的直梯應設置護圈,護圈應滿足下列條件:a)直徑為 600 mm-800mm;b)側面應用3條或5條沿護圈圓周方向均布的豎向板條連接;c)最大間距:側面有3條豎向板條時為900mm側面有5條豎向板條時為 1500mm;d)任何一個0.lm的范圍內可以承受1000N的垂直力時,無永久變形。4.3.5 當梯子設于塔身內部,塔身結構滿足以下條件,且側面結構不允許直 徑為600mm勺球體穿過時見圖1Fa,可不設護圈;a)

13、正方形塔身邊長不大于750mm見圖F1b;b)等邊三角形塔身邊長不大于1100mm見圖F2;c)直角等腰三角形塔身邊長不大于1100mm見圖F3a;或梯子沿塔身對角線 方向布置,邊長不大于1100mm見圖F3b;d)筒狀塔身直徑不大于1000mm見圖F4;e)快裝式塔機。4.4 平臺、走道、踢腳板和欄桿4.4.1 在操作、維修處應設置平臺、走道、踢腳板和欄桿。4.4.2 離地面2m以上的平臺和走道應用金屬材料制作,并具有防滑性能。 在使用圓孔、柵格或其它不能形成連續平面的材料時,孔或間隙的大小不應使直徑為20mm勺球體通過。在任何情況下,孔或間隙的面積應小于400mm24.4.3 平臺和走道寬

14、度不應小于 500mm局部有妨礙處可以降至400mm平 臺和走道上操作a)2000N的力通過直徑為125mmi盤施加在平臺表面的任何位置;b)4500N/m2的均布載荷。4.4.4 平臺或走道的邊緣應設置不小于100mmO勺踢腳板。在需要供操作人 員穿越的地方,踢腳板的高度可以降低。4.4.5 離地面2m以上的平臺及走道應設置防止操作人員跌落的手扶欄桿。 手扶欄桿的高度不應低于lm,并能承受1000N的水平移動集中載荷。在欄桿一 半高度處應設置中間手扶橫桿。4.4.6 除快裝式塔機外,當梯子高度超過 10m時應設置休息小平臺。4.4.6.1 梯子的第一個休息小平臺應設置在不超過12.5m的高度

15、處,以后每隔10m內設置一個。4.4.6.2 當梯子的終端與休息小平臺連接時, 梯級踏板或踏桿不應超過小平 臺平面,護圈和扶手應延伸到小平臺欄桿的高度。休息小平臺平面距下面第一個 梯級踏板或踏桿的中心線不應大于 150mm4.4.6.3 如梯子在休息小平臺處不中斷,則護圈也不應中斷。但應在護圈側 面開一個寬為0.5m,高為1.4m的洞口,以便操作人員出人。4.5 起重臂走道4.5.1 起重臂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不設置走道:a)截面高度小于0.85m;b)快裝式塔機;c)變幅小車上設有與小車一起移動的掛籃。4.5.2 對于正置式三角形的起重臂,走道的設置如下所示:a)起重臂斷面內凈空高度h等于

16、或者大于1.8m時,走道及扶手應設置在起 重臂的內部,且至少應設置一邊扶手,扶手安裝在走道上部1m處,見圖F5。b)起重臂高度H大于或等于1.5m,但起重臂斷面內凈空高度h小于1.8m時, 走道及扶手應沿著起重臂架的一側設置,見圖F6。c)起重臂高度H大于或等于0.85m,且小于1.5m時,走道及扶手應沿著臂 架的一側設置,見圖F7。4.5.3 對于倒置式三角形的起重臂,走道的設置如下所示:a)起重臂斷面內凈空高度h大于或等于1.8m時,走道及扶手應設置在起重 臂的內部,且至少應設置一邊扶手,扶手安裝在走道上部1m處,見圖F8。b)當起重臂是格構式時,起重臂斷面內凈空高度 h大于或等于1.5m

17、時,走 道及扶手應設置在起重臂的內部,且至少應設置一邊扶手,扶手應安裝在走道上 部1m處,見圖F9。c)當起重臂高度均不滿足4.5.3a)或b)時,走道及扶手應設置在起重臂的上 部,且扶手應設置在走道上邊1m的外側,見圖F10。4.6 司機室4.6.1 小車變幅的塔機起升高度超過 30m的、動臂變幅塔機起重臂欽點高度 距軌頂或支承面高度超過25m的,在塔機上部應設置一個有座椅并能與塔機一起 回轉的司機室。司機室不能懸掛在起重臂上。在正常工作情況下,塔機的活動部 件不應撞擊司機室。如司機室安裝在回轉塔身結構內,則應保證司機的視野開闊。4.6.2 司機室門窗玻璃應使用鋼化玻璃或夾層玻璃。司機室正面

18、玻璃應設有 雨刷器。4.6.3 可移動的司機室應設有安全鎖止裝置。4.6.4 司機室內應配備符合消防要求的滅火器。4.6.5 對于安置在塔機下部的操作臺,在其上方應設有頂棚,頂棚承壓試驗 應滿足JG/T 54-1999中4.2的規定。4.6.6 司機室應通風、保暖和防雨;內壁應采用防火材料,地板應鋪設絕緣 層。當司機室內溫度低于50C時,應裝設非明火取暖裝置;當司機室內溫度高于 350C時,應裝設防暑通風裝置。4.6.7 司機室的落地窗應設有防護欄桿。4.7 結構件的報廢及工作年限4.7.1 塔機主要承載結構件由于腐蝕或磨損而使結構的計算應力提高,當超過原計算應力的15%寸應予報廢。對無計算條

19、件白當腐蝕深度達原厚度的 10%寸 應予報廢。4.7.2 塔機主要承載結構件如塔身、起重臂等,失去整體穩定性時應報廢。 如局部有損壞并可修復的,則修復后不能低于原結構的承載能力。4.7.3 塔機的結構件及焊縫出現裂紋時, 應根據受力和裂紋情況采取加強或 重新施焊等措施,并在使用中定期觀察其發展。對無法消除裂紋影響的應予以報 廢。4.7.4 塔機主要承載結構件的正常工作年限按使用說明書要求或按使用說 明書中規定的結構工作級別、應力循環等級、結構應力狀態計算。若使用說明書 末對正常工作年限、結構工作級別等作出規定,且不能得到塔機制造商確定的, 則塔機主要承載結構件的正常使用不應超過1.25 X 1

20、05次工作循環。4.8 自升式塔機結構件標志塔機的塔身標準節、起重臂節、拉桿、塔帽等結 構件應具有可追溯出廠日期的永久性標志。同一塔機的不同規格的塔身標準節應具有永久性的區分標志。4.9 自升式塔機后續補充結構件要求4.9.1 自升式塔機出廠后,后續補充的結構件(塔身標準節、預埋節、基礎 連接件等)在使用中不應降低原塔機的承載能力,且不能增加塔機結構的變形。4.9.2 對于頂升作業,不應降低原塔機滾輪(滑道)間隙的精度、滾輪(滑道)接觸重合度、踏步位置精度的級別。4.9.3 對于安裝拆卸作業,不應降低原塔機連接銷軸孔、連接螺栓孔安裝精 度的級別。5機構及零部件5.1 一般要求5.1.1 在正常

21、工作或維修時,機構及零部件的運動對人體可能造成危險的, 應設有防護裝置。5.1.2 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塔機上的零件掉落造成危險。可拆卸的零部件 如蓋、箱體及外殼等應與支座牢固連接,防止掉落。5.2 鋼絲純5.2.1 鋼絲繩直徑的計算與選擇應符合 GB/T13752-1992中6.4.2的規定。在塔機工作時,承載鋼絲繩的實際直徑不應小于6mm5.2.2 鋼絲繩的安裝、維護、保養、檢驗及報廢應符合GB/T 5972的有關規定。5.2.3 鋼絲繩端部的固接應符合下列要求:a)用鋼絲純夾固接時,應符合 GB/T5976中的規定,固接強度不應小于鋼絲 純破斷拉力的85%;b)用編結固接時,編結長度不應

22、小于鋼絲繩直徑的 20倍,且不小于300mm 固接強度不應小于鋼絲繩破斷拉力的 75%;c)用楔形接頭固接時,楔與楔套應符合 GB/T5973中的規定,固接強度不應 小于鋼絲繩破斷拉力的75%;d)用錐形套澆鑄法固接時,固接強度應達到鋼絲繩的破斷拉力;e)用鋁合金壓制接頭固接時,固接強度應達到鋼絲繩破斷拉力的90%;f)用壓板固接時,壓板應符合 GB/T5975中的規定,固接強度應達到鋼絲純 的破斷拉力。5.2.4 塔機起開鋼絲繩宜使用不旋轉鋼絲純。末采用不旋轉鋼絲繩時,其純端應設有防扭裝置。5.3 吊鉤5.3.1 吊鉤應符合 GB/T 9462-1999中4.4.1的規定。5.3.2 吊鉤禁

23、止補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報廢:a)用20倍放大鏡觀察表面有裂紋;b)鉤尾和螺紋部分等危險截面及鉤筋有永久性變形;c)掛繩處截面磨損量超過原高度的10%;d)心軸磨損量超過其直徑的5%;e)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5.4 卷簡和滑輪5.4.1 卷筒和滑輪的最小卷繞直徑的計算,應符合GB/T13752-1992中5.4.1.1 的規定。5.4.2 卷筒兩側邊緣超過最外層鋼絲繩的高度不應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倍,5.4.3 鋼絲繩在卷筒上的固定應安全可靠,且符合 5.2.3中有關要求。鋼絲 純在放出最大工作長度后,卷筒上的鋼絲繩至少應保留3圈。5.4.4 當最大起重量不超過1t時,小車牽引機構允許采

24、用摩擦牽引方式。5.4.5 卷筒和滑輪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以報廢:a)裂紋或輪緣破損;b)卷筒壁磨損量達原壁厚的10%;c)滑輪繩槽壁厚磨損量達原璧厚的 20%;d)滑輪槽底的磨損量超過相應鋼絲繩直徑的25%5.5 制動器5.5.1 塔機的起升、回轉、變幅、行走機構都應配備制動器。對于電力驅動的塔機,在產生大的電壓降或在電氣保護元件動作時,不允許導致各機構的動作失去控制。動臂變幅的塔機,應設有維修變幅機構時能防止卷筒轉動的可靠裝置。5.5.2 各機構制動器的選擇應符合 GB/T13752-1992中6.2的規定。5.5.3 制動器零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以報廢:a)可見裂紋;b)制動塊摩擦襯墊

25、磨損量達原厚度的 50%;c)制動輪表面磨損量達1.5 mm -2mm;d)彈簧出現塑性變形;e)電磁鐵杠桿系統空行程超過其額定行程的10%5.6 車輪5.6.1 車輪的計算、選擇應符合 GB/T13752-1992中6.4.4的規定。5.6.2 車輪的技術要求應符合JG/T 53中的有關規定。5.6.3 車輪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以報廢:a)可見裂紋;b)車輪踏面厚度磨損量達原厚度的15%;c)車輪輪緣厚度磨損量達原厚度的50%6安全裝置6.1 起重量限制器6.1.1 塔機應安裝起重量限制器。如設有起重量顯示裝置,則其數值誤差不 應大于實際值的土 5%6.1.2 當起重量大于相應擋位的額定值并

26、小于該額定值的110%寸,應切斷上升方向的電源,但機構可作下降方向的運動。6.2 起重力矩限制器6.2.1 塔機應安裝起重力矩限制器。如設有起重力矩顯示裝置,則其數值誤 差不應大于實際值的± 5%6.2.2 當起重力矩大于相應工況下的額定值并小于該額定值的110%寸,應切斷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電源,但機構可作下降和減小幅度方向的運動。6.2.3 力矩限制器控制定碼變幅的觸點或控制定幅變碼的觸點應分別設置, 且能分別調整6.2.4 對小車變幅的塔機,其最大變幅速度超過40m/min,在小車向外運行, 且起重力矩達到額定值的80%寸,變幅速度應自動轉換為不大于 40m/min的速度 運行

27、。6.3 行程限位裝置6.3.1 行走限位裝置軌道式塔機行走機構應在每個運行方向設置行程限位 開關。在軌道上應安裝限位開關碰鐵,其安裝位置應充分考慮塔機的制動行程, 保證塔機在與止擋裝置或與同一軌道上其它塔機相距大于lm處能完全停住,此時電纜還應有足夠的富余長度。6.3.2 幅度限位裝置6.3.2.1 小車變幅的塔機,應設置小車行程限位開關。6.3.2.2 動臂變幅的塔機應設置臂架低位置和臂架高位置的幅度限位開關, 以及防止臂架反彈后翻的裝置。6.3.3 起升高度限位器6.3.3.1 塔機應安裝吊鉤上極限位置的起升高度限位器。起升高度限位器應 滿足 GB/T 9462-1999 中 4.7.1

28、 的規定。6.3.3.2 吊鉤下極限位置的限位器,可根據用戶要求設置。6.3.4 回轉限位器回轉部分不設集電器的塔機,應安裝回轉限位器。塔機回 轉部分在非工作狀態下應能自由旋轉;對有自鎖作用的回轉機構,應安裝安全極 限力矩聯軸器。6.4 小車斷絕保護裝置小車變幅的塔機,變幅的雙向均應設置斷絕保護裝置。6.5 小車斷軸保護裝置小車變幅的塔機,應設置變幅小車斷軸保護裝置,即使輪軸斷裂,小車也不 會掉落。6.6 鋼絲純防脫裝置滑輪、起開卷筒及動臂變幅卷筒均應設有鋼絲繩防脫裝 置,該裝置與滑輪或卷筒側板最外緣的間隙不應超過鋼絲繩直徑的20%吊鉤應設有防鋼絲繩脫鉤的裝置。6.7 風速儀起重臂根部欽點高度

29、大于 50m的塔機,應配備風速儀。當風速大 于工作極限風速時,應能發出停止作業的警報。風速儀應設在塔機頂部的不擋風 處。6.8 夾軌器軌道式塔機應安裝夾軌器,使塔機在非工作狀態下不能在軌道上 移動。6.9 緩沖器、止擋裝置塔機行走和小車變幅的軌道行程末端均需設置止擋裝 置。緩沖器安裝在止擋裝置或塔機(變幅小車)上,當塔機(變幅小車)與止擋裝 置撞擊時,緩沖器應使塔機(變幅小車)較平穩地停車而不產生猛烈的沖擊。緩沖器的設計應符合 GB/T13752-1992中6.4.9的規定。6.10 清軌板軌道式塔機的臺車架上應安裝排障清軌板,清軌板與軌道之間 的間隙不應大于5mm6.11 頂升橫梁防脫功能自

30、升式塔機應具有防止塔身在正常加節、降節作業 時,頂開橫梁從塔身支承中自行脫出的功能。7操縱系統7.1 操縱系統的設計和布置應能避免發生誤操作的可能性,使塔機在正常使用中能安全可靠地運行。7.2 應按人機工程學有關的功能要求設置所有控制手柄、手輪、按鈕和踏板, 并應有寬裕的操作空間。7.3 對于手柄控制或輪式控制器,一般選擇右手控制起升和行走機構,左手 控制回轉和小車變幅或動臂變幅機構。7.3.1 采用手柄控制操作時,機構運動方向應與圖F11及表Fl規定的手柄方向一致。7.3.2 采用輪式控制器操作時,機構運動方向應與表F2規定的手輪旋轉方向一致。7.4 手柄或操縱桿的操作應輕便靈活, 操作力不

31、應大于100N,操作行程不應 大于400mm*§板的操作力不應大于200N,腳踏行程不應大于200mm在一般情況下,宜使用如下數值:a)對于左右向的操縱桿,操作力為 5N40N;b)對于前后向的操縱桿,操作力為 8N60N;c)對于踏板,操作力為10NJ-150N。7.5 在所有的手柄、手輪、按鈕及踏板的附近處,應有表示用途和操作方向 的標志。標志應牢固、可靠,字跡清晰、醒目。8電氣系統8.1 一般規定8.1.1 電氣設備應使塔機的傳動性能和控制性能準確可靠,在緊急情況下能切斷電源,安全停車。在塔機安裝、維修、調整和使用中不應任意改變電路。8.1.2 電氣元件的選擇應考慮塔機工作時振

32、動大、接電頻繁、露天作業等特 點。8.1.3 塔機金屬結構、軌道、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金屬線管、安全照 明的變壓器低壓側等均應可靠接地,接地電阻不大于4Q0重復接地電阻不大于10 Qo接地裝置的選擇和安裝應符合電氣安全的有關要求。8.1.4 電氣設備安裝應牢固。需要防震的電器應有防震措施。8.1.5 電氣連接應接觸良好,防止松脫。導線、線束應用卡子固定,以防擺 動。8.1.6 電氣柜(配電箱)應有門鎖。門內應有原理圖或布線圖、操作指 示等,門外應有警示標志。8.1.7 主電路和控制電路的對地絕緣電阻不應小于0.5MQ。8.1.8 零線和接地線必須分開,接地線嚴禁作載流回路。8.2電氣控制與

33、操縱8.2.1 電氣控制設備和元件應設置于柜內,能防雨、防灰塵。電阻器應設于 操作人員不易接觸的地方,并有防護措施。8.2.2 采用有線遙控裝置時,地面控制與司機室內控制應具有電氣聯鎖。地 面控制裝置的不帶電金屬外殼和塔機結構之間應連接專用接地線,接地電阻符合8.1.3的規定。1.1.3 采用無線遙控方式操縱的,在失控時塔機應能自行停止工作。1.1.4 采用聯動控制臺操縱時,聯動控制臺應具有零位自鎖和自動復位功能。1.1.5 操縱系統中應設有能對工作場地起警報作用的聲響信號。8.3 電氣保護8.3.1 塔機應根據GB/T13752-1992中7.7的要求設置短路、過流、欠壓、 過壓及失壓保護、

34、零位保護、電源錯相及斷相保護。8.3.2 塔機應設置非自動復位的、能切斷塔機總控制電源的緊急斷電開關。 該開關應設在司機操作方便的地方。8.3.3 塔機電源進線處直設主隔離開關,或采取其它隔離措施。隔離開關應 有明顯標記。8.3.4 各限位開關應能可靠地停止機構的運動,但機構可作相反方向的運動。8.4 照明、信號8.4.1 塔機應有良好的照明。照明的供電不受停機影響。8.4.2 固定式照明裝置的電源電壓不應超過 220V,嚴禁用金屬結構作為照明 線路的回路。可攜式照明裝置的電源電壓不應超過 48V,交流供電的嚴禁使用自 耒禺變壓徐8.4.3 司機室內照明照度不應低于 301X8.4.4 電氣室

35、及機務專用電梯的照明照度不應低于51xo8.4.5 塔頂高度大于30m且高于周圍建筑物的塔機,應在塔頂和臂架端部安 裝紅色障礙指示燈,該指示燈的供電不應受停機的影響。8.4.6 快裝式塔機在拖行時應裝有直流 24V的示寬燈、高度指示燈、長度指 示燈、轉向指示燈及剎車燈。8.4.7 在司機室內明顯位置應裝有總電源開合狀況的指示信號。8.4.8 安全裝置的指示信號或聲響報警信號應設置在司機和有關人員視力、 聽力可及的地方。8.5 導線及其敷設8.5.1 塔機所用的電纜、電線應符合 GB/T 13752-1992中7.5的規定。8.5.2 電線若敷設于金屬管中,則金屬管應經防腐處理。如用金屬線槽或金

36、 屬軟管代替,應有良好的防雨及防腐措施。8.5.3 導線的連接及分支處的室外接線盒應防水,導線孔應有護套。8.5.4 導線兩端應有與原理圖一致的永久性標志和供連接用的電線接頭。8.5.5 固定敷設的電纜彎曲半徑不應小于 5倍電纜外徑。除電纜卷筒外,可 移動電纜的彎曲半徑不應小于 8倍電纜外徑。8.6 電纜卷筒8.6.1 軌道式塔機的電纜卷筒應具有張緊裝置,電纜收放速度應與塔機運行速度同步。8.6.2 電纜在卷筒上的連接應牢固,以保護電氣接點不被拉曳。8.7 集電器每個滑環至少有一8.7.1 集電滑環應滿足相應電壓等級和電流容量的要求對碳刷,碳刷與滑環的接觸面積不應小于理論接觸面積的80%且接觸

37、平穩。8.7.2 滑環與滑環間的絕緣電阻不小于 1MQ。滑環間最小電氣間隙不小于 8mm且經過耐壓試驗,無擊穿、閃絡現象。9液壓系統9.1 液壓系統應有防止過載和液壓沖擊的安全裝置。安全溢流閥的調定壓力 不應大于系統額定工作壓力的110%系統的額定工作壓力不應大于液壓泵的額 定壓力。9.2 頂升液壓缸應具有可靠的平衡閥或液壓鎖,平衡閥或液壓鎖與液壓缸之 間不應用軟管連接。10安裝、拆卸與試驗10.1 塔機安裝、拆卸及塔身加節或降節作業時,應按使用說明書中有關規 定及注意事項進行。1.1 1.1架設前應對塔機自身的架設機構進行檢查,保證機構處于正常狀態。1.2 1.2塔機在安裝、增加塔身標準節之

38、前應對結構件和高強度螺栓進行檢查,若發現下列問題應修復或更換后方可進行安裝:a)目視可見的結構件裂紋及焊縫裂紋;b)連接件的軸、孔嚴重磨損;c)結構件母材嚴重銹蝕;d)結構件整體或局部塑性變形,銷孔塑性變形。1.3 1.3小車變幅的塔機在起重臂組裝完畢準備吊裝之前,應檢查起重臂的 連接銷軸、安裝定位板等是否連接牢固、可靠。當起重臂的連接銷軸軸端采用焊接擋板時,則在錘擊安裝銷軸后,應檢查軸端擋板的焊縫是否正常。10.2 安裝、拆卸、加節或降節作業時,塔機的最大安裝高度處的風速不應 大于13m/s,當有特殊要求時,按用戶和制造廠的協議執行。10.3 塔機的尾部與周圍建筑物及其外圍施工設施之間的安全

39、距離不小于0.6m。10.4 有架空輸電線的場合,塔機的任何部位與輸電線的安全距離,應符合 表F3的規定。如因條件限制不能保證表 F3中的安全距離,應與有關部門協商, 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架設。10.5 兩臺塔機之間的最小架設距離應保證處于低位塔機的起重臂端部與另 一臺塔機的塔身之間至少有2m的距離;處于高位塔機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鉤開 至最高點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與低位塔機中處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間的垂直距離 不應小于2m10.6 混凝土基礎應符合下列要求:a)混凝土基礎應能承受工作狀態和非工作狀態下的最大載荷,并應滿足塔機 抗傾翻穩定性的要求。b)對混凝土基礎的抗傾翻穩定性計算及地面壓應力

40、的計算應符合 B/T13752-1992中4.6.3的規定及 GB/T 9462-1999中附錄 A的規定。c)使用單位應根據塔機原制造商提供的載荷參數設計制造混凝土基礎。d)若采用塔機原制造商推薦的混凝土基礎,固定支腿、預埋節和地腳螺栓應按原制造商規定的方法使用。10.7 碎石基礎應符合下列要求:a)當塔機軌道敷設在地下建筑物(如暗溝、防空洞等)的上面時,應采取加固措施。b)敷設碎石前的路面應按設計要求壓實, 碎石基礎應整平搗實,軌枕之間應 填滿碎石。c)路基兩側或中間應設排水溝,保證路基無積水。10.8 塔機軌道敷設應符合下列要求:a)軌道應通過墊塊與軌枕可靠地連接,每間隔6m應設一個軌距

41、拉桿。鋼軌接頭處應有軌枕支承,不應懸空。在使用過程中軌道不應移動;b)軌距允許誤差不大于公稱值的1/1000,其絕對值不大于6mm;c)鋼軌接頭間隙不大于4mm與另一側鋼軌接頭的錯開距離不小于 1 5m 接頭處兩軌頂高度差不大于2mmd)塔機安裝后,軌道頂面縱、橫方向上的傾斜度,對于上回轉塔機應不大于 3/1000;對于下回轉塔機應不大于5/1000。在軌道全程中,軌道頂面任意兩點 的高度差應小于100mm29 / 25e)軌道行程兩端的軌頂高度宜不低于其余部位中最高點的軌頂高度。10.9 塔機試驗應符合下列要求:a)新設計的各傳動機構,液壓頂升和各種安全裝置,凡有專項試驗標準的, 應按專項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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