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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套裝銷售(2)為了進一步擴大銷售,信義公司采取多樣化生產銷售策略,生產糧食白酒與藥酒組成的禮品套裝進行銷售。2010年6月,該廠對外銷售700套套裝酒,單價100元/套,其中糧食白酒、藥酒各1瓶,均為1斤裝(若單獨銷售,糧食白酒30元/瓶,藥酒70元/ 瓶)。假設此包裝屬于簡易包裝,包裝費可以忽略不計,那么該企業對此銷售行為應當如何進行納稅籌劃?(根據現行稅法規定,糧食白酒的比例稅率為20%,定額稅率為0.5元/ 斤;藥酒的比例稅率為10%,無定額稅率)答案:分析:多數公司的慣常做法是將產品包裝好后直接銷售。在這一銷售模式中,根據“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按最高稅率征稅”的

2、規定,在這種情況下,藥酒不僅按20%的高稅率從價計稅,還要按0.5元/斤的定額稅率從量計稅。這樣,該企業應納消費稅為消費稅=100×700×20%+700×1×2×0.5=14700(元) 如果企業采取“先銷售后包裝”的方式進行,將上述糧食白酒和藥酒分品種銷售給零售商,然后再由零售商包裝成套裝消費品后對外銷售。在這種情況下,藥酒不僅只需要按10%的比例稅率從價計稅,而且不必按0.5元/斤的定額稅率從量計稅。這樣,企業應納稅額為消費稅=(30×20%+70×10%+0.5)×700=9450(元) 通過比較,“先銷售

3、后包裝”比“先包裝后銷售”節稅5250元。委托加工(酒)消費稅A酒廠委托B廠將一批價值100萬元的糧食加工成散裝白酒,協議規定加工費50萬元;加工的白酒(50萬千克)運回A廠后如果繼續加工成瓶裝白酒,還得支付成本費用25萬元。該批白酒的售價(不含稅)為500萬元,出售數量為50萬千克。糧食白酒的消費稅稅率為20%,定額稅0.5元/500克(暫不考慮增值稅,要計算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請按以下三種情形計算A廠的稅后利潤,并作比較。(1)A廠委托B廠加工散裝白酒,A廠收回后繼續加工成瓶裝白酒;(2)A廠委托B廠直接加工成瓶裝白酒,A廠收回后直接對外銷售;(3)A廠自己加工成

4、瓶裝酒,然后對外銷售答案:(1)A廠委托B廠加工散裝白酒,A廠收回后繼續加工成瓶裝白酒:A廠支付加工費時,向B廠同時支付其代扣代繳的消費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100+50+50*2*0.5)/(1-20%)*20%*+50*2*0.5(1+7%+3%)=110(萬元)A廠銷售后:應繳納的消費稅:500*20%+50*2*0.5=150應繳納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150*(7%+3%)=15(萬元)A廠稅后利潤:(500-100-50-110-25-150-15)*(1-25%)=37.5(萬元)(2)A廠委托B廠直接加工成瓶裝白酒,A廠收回后直接對外銷售:此時糧食成本不變,加工費為75萬元,

5、收回后銷售售價仍然為500萬元A廠支付加工費時,向B廠同時支付其代扣代繳的消費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100+70+50*2*0.5)/(1-20%)*20%*+50*2*0.5(1+7%+3%)=116.875(萬元)A廠銷售白酒時不用再繳納消費稅,因此其稅后利潤為:A廠稅后利潤:(500-100-75-116.875)*(1-25%)=156.09(萬元)(3)自行加工完畢后銷售:A廠自行加工的費用為75萬元,售價仍然為500萬元應繳納的消費稅:500*20%+50*2*0.5=150應繳納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150*(7%+3%)=15(萬元)A廠稅后利潤:(500-100-75-15

6、0-15)*(1-25%)=120(萬元由此可見,各因素均相同的情況下,選擇自行加工方式能獲得較高的稅后利潤,因為委托加工的消費稅在下一個環節不能抵扣。委托加工(煙)消費稅A卷煙廠委托B廠將一批價值100萬元的煙葉加工成煙絲,協議規定加工費為75萬元;加工的煙絲運回A廠后繼續加工成甲類卷煙,再分攤成本和加工費95萬元。該批卷煙的售價(不含稅)為900萬元,出售數量為0.4萬大箱。煙絲消費稅稅率為30%,卷煙的消費稅稅率為56%、定額稅150元/大箱(暫不考慮增值稅,要計算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請按以下三種情形計算A廠的稅后利潤,并作比較(6分)。(1)A廠委托B廠將煙葉

7、加工成煙絲,A廠收回后繼續加工成卷煙;(2)A廠委托B廠將煙葉加工成卷煙,A廠收回后直接對外銷售;(3)A廠自己將煙葉加工成卷煙,然后直接對外銷售。1、 答案:A廠委托B廠將煙葉加工成煙絲,A廠收回后繼續加工成卷煙:A廠支付加工費時,向B廠同時支付其代扣代繳的消費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100+75)/(1-30%)*30%*(1+7%+3%)=75+7.5=82.5(萬元)A廠銷售卷煙后:應繳納的消費稅:900*56%+150*0.4-75=489應繳納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489*(7%+3%)=48.9(萬元)A廠稅后利潤:(900-100-75-82.5-95-489-48.9)*(1

8、-25%)=7.2(萬元)2、 A廠委托B廠將煙葉加工成卷煙,A廠收回后直接對外銷售:此時煙葉成本不變,加工費為170萬元,收回后銷售售價仍然為900萬元A廠支付加工費時,向B廠同時支付其代扣代繳的消費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100+170+0.4*150)/(1-56%)*56%*+0.4*150(1+7%+3%)=480+48=528(萬元)A廠銷售卷煙時不用再繳納消費稅,因此其稅后利潤為:A廠稅后利潤:(900-100-170-528)*(1-25%)=76.5(萬元)3、 自行加工完畢后銷售:A廠自行加工的費用為170萬元,售價仍然為900萬元應繳納的消費稅:900*56%+150*0

9、.4=564應繳納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564*(7%+3%)=56.4(萬元)A廠稅后利潤:(900-100-170-564-56.4)*(1-25%)=7.2(萬元由此可見,各因素均相同的情況下,選擇全部委托加工方式能獲得較高的稅后利潤。營業稅:包工包料問題某市一建筑公司在十多家同行業的投標競爭中獨占鰲頭,很快就要同政府簽訂一份賓館建筑安裝合同。據了解,工程總造價為2600萬元,其中,電梯價款80萬元,中央空調價款180萬元,建安工程2000萬元,裝飾工程340萬元。有以下三種方案可供選擇。 方案一:公司同政府簽訂含電梯和中央空調在內的2600萬元的建筑工程合同。 方案二:只同政府簽訂土建

10、合同及內外裝修的2340萬元的建筑工程合同,其他設備由政府自行采購。 方案三:采取清包工的形式,只向政府收取裝飾工程人工費、管理費和輔助費340萬元,其他的各種材料價款和設備價款均由政府提供。 請問:公司如何與政府簽訂合同才能節稅?分析:1. 方案一:如果公司同政府簽訂含電梯和中央空調在內的2600萬元的建筑工程合同: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中有關政策規定,應以合同總金額繳納建筑業營業稅,表明建筑公司在承建工程業務的同時,銷售了設備,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應繳納的營業稅=2600萬元×3%= 78 萬元 方案二:如果只同政府賓館簽訂土建合同及內外裝修的2340萬元的建筑工程合同:按規定繳納的

11、營業稅=2340萬元×3%=70.2 萬元方案三:根據稅法規定,應該只就裝飾工程人工費、管理費和輔助材料費計算繳納營業稅,應繳納營業稅=340萬元×3%=10.2萬元 方案三比方案一少繳納稅款=(78-10.2)萬元=67.8萬元,這種做法納稅最少。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籌劃A新營養技術生產公司總部設在深圳,屬于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公司,適用的公司所得稅稅率為15%。該公司在內地還有一H子公司,適用所得稅稅率為25%,現總公司A準備在內地興建一家蘆筍種植加工企業M,假設公司A、H、M前面四年的盈虧如下(單位:萬元)(6分):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所得稅稅率A(總公司

12、) 1000 1000 1000 1000 15%H子公司 300 200 100 0 25%M公司 -200 -150 -100 -50 請問M公司在采用下列哪種組織形式時,企業繳納的所得稅額最少?(1) M公司作為總公司A的子公司(2) M公司作為總公司A的分公司(3) M公司作為子公司H的分公司答案:(1)M公司作為總公司A的子公司 A、H、M分別納稅,因M子公司虧損不納稅,也不抵扣其他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1000*15%+300*25%)+(1000*15%+200*25%)+(1000*15%+100*25%)+(1000*15%)=750(萬元)(2)M公司作為總公司A的

13、分公司 A與M合并納稅,M分公司的虧損可抵扣總公司A的利潤,應納稅額=(1000*15%-200*15%+300*25%)+(1000*15%-150*15%+200*25%)+(1000*15%-100*15%+100*25%)+(1000*15%-50*15%)=675(萬元)(3)M公司作為子公司H的分公司 A單獨納稅,H、M合并納稅,M分公司的虧損可以抵扣H子公司的利潤,應納稅額=(1000*15%+300*25%-200*25%)+(1000*15%+200*25%-150*25%)+(1000*15%+100*25%-100*25%)+(1000*15%)=637.5(萬元) 通過

14、比較,應該選擇第三種組織形式,將M建成子公司H的分公司。代銷方式不同,選擇恰當可節稅。代銷通常有兩種方式:一是收取手續費,即受托方根據所代銷的商品數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續費,這對受托方來說是一種勞務收入,應交納營業稅。二是視同買斷,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協議,委托方按協議價收取所代銷的貨款,實際售價可由雙方在協議中明確規定,也可受托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委托方不再支付代銷手續費。兩種代銷方式對雙方的稅務處理及總體稅負水平是不相同的,合理選擇代銷方式可達到節稅的目的。  案例分析:A公司和B公司簽訂了一項代銷協議,由B公司代銷A公司的產品,不論采取何種代

15、銷方式,A公司的產品在市場上以不含稅價l000元件的價格銷售。下面有兩種代銷方式可以選擇,一是收取手續費方式,即B公司以l000元件的價格對外銷售A公司的產品,根據代銷數量,向A公司收取20%的代銷手續費;二是視同買斷方式,B公司每售出一件產品,A公司按800元的協議價收取貨款,B公司在市場上仍要以l000元的價格銷售A公司的產品,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差200元件歸B公司所有。假定到年末,B公司共售出該產品1萬件,假設對應這1萬件產品A公司可抵扣的進項稅為70萬元。請進行納稅籌劃(其中,城建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征收率為3%)。  方案一 采取收取手續費方式。 

16、A公司:應交增值稅=1000×1×17%-70=100(萬元),應交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100×(7%+3%)=10(萬元),A公司應交流轉稅合計=100+10=110(萬元)。  B公司:也要交增值稅。增值稅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相等,相抵后,該項業務的應交增值稅為零,但B公司采取收取手續費代銷方式,屬于營業稅范圍的代理業務,應交納營業稅=200×5%=10(萬元),應交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10×(7%+3%)=1(萬元),B公司應交流轉稅合計=10+1=11(萬元)。  A公司與B公司應交流轉稅合計=100+10+10+1=

17、121(萬元)。  方案二 采取視同買斷方式。  A公司:應交增值稅=800×17%-70=66(萬元),應交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66×(7%+3%)=6.6(萬元),A公司應交流轉稅合計=66+6.6=72.6(萬元)  B公司:應交增值稅=1000×17%-800×17%=34(萬元),應交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34×(7%+3%)=3.4(萬元),B公司應交流轉稅合計=34+3.4=37.4(萬元)。  A公司與B公司應交流轉稅合計=66+6.6+34+3.4=110(萬元)。&#

18、160; 可見,A公司與B公司合計應交稅金減少11萬元(121-110)。因此,從雙方的共同利益出發,應選擇第二種合作方式,即視同買斷的代銷方式。  但在實際運用時,第二種代銷方式會受到限制:在視同買斷方式下,雙方雖然共節約稅款11萬元,但A公司節約37.4萬元(110-72.6),B公司要多交26.4萬元(37.4-11)。A公司可以考慮首先要全額彌補B公司多交的26.4萬元,剩余的11萬元也要讓利給B公司一部分,這樣才可以鼓勵受托方接受視同買斷的代銷方式。 個人捐贈李先生2010年1月通過民政部門進行了5000元的捐贈。當月李先生只有12000元的工資收入。按

19、照規定,李先生的該項捐贈屬于公益救濟性捐贈,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因此,李先生當月:扣除捐贈支出前的應納稅所得額12000-35008500(元)捐贈支出稅前扣除限額8500*30%2550(元)扣除捐贈支出后的應納稅所得額8500-25505950(元)應納個人所得稅5950*20%555635(元)本例中,李先生雖然捐贈了5000元,但按照當月的扣除限額,只能夠在稅前扣除2550元,差額2450元仍應納稅(不允許結轉下期抵扣)。【籌劃操作】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工資薪金所得采取的是按月課征的方式,與此相對應,納稅人捐贈時的稅前扣除限額也是按月

20、計算的。李先生完全可以將不允許稅前扣除的2450元推遲到下月捐贈,以實現稅前扣除的目的,即李先生將捐贈分為兩步進行,2010年1月捐贈2500元,2月捐贈2500元。【籌劃剖析】假設李先生2月份仍舊取得12000元工資收入,則:()月份實際捐贈2500元2550元稅前扣除限額,可以全部在稅前扣除:月份應納稅所得額12000350025006000(元)月份應納個人所得稅6000×20%555645(元)同理,月份李先生應納個人所得稅也應為645元,因此,李先生月共繳納個人所得稅為:1290.()而進行籌劃操作之前,李先生月份的工資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月份應納稅所得額12000350

21、08500(元)月份應納個人所得稅8500*20%5551145(元)月納稅合計63511451780(元)【籌劃結果】李先生月份應納稅額從1780元降低到1290元,減少了490元。【特別提示】由于個人所得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該方法的籌劃效果會受到個人收入總額的影響,即個人收入總額較高的人,一般會適用比較高的邊際稅率,用這一方法進行稅收籌劃的效果會更好。購貨對象的選擇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7%,購買原材料時,有幾種方案可供選擇:一是從一般納稅人A公司購買,每噸含稅價格為11000元,A公司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7%;二是從小規模納稅人B公司購買,則可取得由稅務所代開的征收率

22、為3%的專用發票,每噸含稅價格為10000元;三是從小規模納稅人C公司購買,只能取得普通發票,每噸含稅價格為9000元。甲公司用此原材料生產的產品每噸不含稅銷售額為20000元,其他相關費用3000元。假設甲企業以凈利潤最大化為目標,請對甲公司購貨對象選擇進行納稅籌劃(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分別為7%和3%)。  (籌劃思路 稅收負擔是企業購貨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從不同的供貨方購買原材料等貨物,企業的負擔是不一樣的。一方面,企業所需的物資既可以從一般納稅人采購,也可以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采購,但由于取得的發票不同,導致了可以扣除的進項稅額的不同。如果從一般納稅人購入,取得增

23、值稅專用發票, 可以按買價的17%抵扣進項稅;而如果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入,則不能抵扣進項稅,即便能夠經稅務機關開票,也只能扣稅按買價的3%抵扣進項稅。不同的扣稅額度,會影響企業的稅負,最終會影響到企業的凈利潤及現金凈流量。另一方面,若小規模納稅人的貨物比一般納稅人的貨物便宜,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采購也可能更劃算。  因此,采購時要從供貨方納稅人身份、貨物的價格等方面進行考慮,最終選擇使得企業凈利潤或現金凈流量最大的方案。)方案一 從一般納稅人A公司購買。  凈利潤=20000 -11000÷(1+17%)-3000- 200

24、00×17%-11000÷(1+17%)×17%×(7%+3%)×(1-25%)=5563.189(元)  方案二 從小規模納稅人B公司購買。  凈利潤=20000-10000÷(1+3%)- 3000-20000×17%-10000÷ (1+3%)×3%× (7%+3%)×(1-25%)=5312.337(元)  方案三 從小規模納稅人C公司購買。  凈利潤= 20000-9

25、000-3000-20000×17%×(7%+3%)×(1-25%)=5745(元)  可見,方案三的凈利潤最大,所以方案三為最優方案,其次是方案一、最后是方案二。  化妝品成套銷售某化妝品廠,將生產的化妝品、護膚護發品、小工藝品等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每套消費品由下列產品組成:化妝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紅15元;護膚護發品包括兩瓶浴液33元;化妝工具及小工藝品10元、塑料包裝盒5元。化妝品消費稅稅率為30%。上述價格均不含稅。請分別計算先包裝后銷售、先銷售后包裝2種情況下應納的消費稅額,并比較哪種方案好。解答:先包裝后銷

26、售:應納消費稅額=(30+10+15+33+10+5)*30%=30.9(元)先銷售后包裝:應納消費稅額=(30+10+15)*30%=16.5(元) 每套節約14.4,應該先銷售后包裝。混合銷售行為:甲公司生產高科技產品,2009年1月取得不含稅銷售額500萬元,當月可抵扣進項稅額為50萬元,同時公司下設的技術指導部門為客戶提供上門技術指導服務,取得技術指導費40萬元。請進行納稅籌劃。  (籌劃思路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簡稱“貨物銷售額”)又涉及非應稅勞務(即應征營業稅的勞務)。混合銷售行為原則上依據納稅人的“經營主業”判斷是征增值稅,還是征營業稅。在納稅人年貨物銷售額與非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若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則征增值稅;若年非應稅勞務營業額超過50%,征營業稅(根據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除外)。由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一般為17%,而營業稅稅率為5%或3%,所以若能使混合銷售行為中的非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而繳納營業稅便達到目的了。   若年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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