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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環境侵權的責任賠償問題環境侵權的責任賠償問題這是論文格式要求:1論文引注,一律采用word自動添加引注的格式,引注采用腳注方式,頁面底部,連續編號。2行間距,20磅。字間距加寬1磅3字數8000字,引注局部的字數和內容提要字數不算,正文的字數要求8000字。這是學校要求的。謝謝!下面是我寫的初稿和老師的意見內容提要隨著國內工業化和城市化的大規模迅速發展,因環境污染和破壞生態所造成的侵犯公民環境權的案件越來越多,我國的環境侵權的事件經常發生,由于我國環境法發展和研究較晚,有關環境侵權責任賠償方面的立法還不完善,因環境污染侵權責任賠償是比擬特殊的領域。本文著重闡述因環境侵權問題造成的人身損害和財產

2、賠償。并借鑒國外關于環境侵權責任賠償方面的法律規定以及我國學者對國內環境污染侵權賠償的倡議,結合我國目前環境侵權賠償的現狀加以評析,為完善國內的環境侵權責任賠償的法律制度提供理論依據和一些個人思路。關鍵詞:環境侵權賠償責任人身財產賠償目錄前言1一、環境侵權責任賠償的法律依據1二我國環境侵權責任賠償的法律1三環境侵權賠償制度的發展及其特殊性2二、我國法律對環境侵權責任賠償的有關規定2一民法上對環境侵權責任賠償的規定2二環境根本法上對環境侵權責任賠償的規定2三各環境單行法中的環境侵權規定3三、環境侵權責任原那么3一環境侵權無過錯責任原那么3二免責條款在環境侵權賠償中的適用4四、環境侵權責任賠償4一

3、環境侵權的賠償方式5二環境侵權的賠償范圍5五、我國環境侵權責任賠償需要完善的方面5(一)關于拓寬環境侵權賠償的范圍7(二)完善環境侵權賠償的舉證責任8(三)完善環境民事訴訟和延長訴訟時效的時間9(四)借鑒外國環境立法中的理念10結語11參考文獻12環境侵權的責任賠償問題前言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的大規模迅速發展,由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所造成的環境侵權現象也越來越多。我國從20世紀70年代,工業體系開始建立,環境污染也隨之日趨嚴重。環境破壞侵權問題也隨之而來。而環境侵權責任賠償是我國目前還沒有深入和系統研究的領域,有關環境侵權賠償方面的立法還不完善。環境侵權是一種新型的侵權行為,在環境愛護的法律體

4、系中,是對環境污染和破壞的致害人以財產賠償受害人的人身或財產損失。環境污染和破壞引起的損害賠償的范圍,我國目前主要包括,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方面的賠償。其中賠償損失是環境污染侵權里主要的民事救濟方式。對于因侵權行為而引起的損害賠償,在環境侵權賠償的案件中,通常是采取的是金錢賠償的辦法來進行。我國現今的環境中的侵權事件經常發生,但是對環境侵權中的,因環境侵權引起的賠償問題,法律只局限對受害人的人身或財產損失的賠償。對受害人其他方面如精神損害沒有規定。環境侵權多是長期和多方面的復雜的因素導致,往往造成的損害是長期性的不能馬上被發現。在環境侵權賠償案件中受害人不能及時得到賠償,有的案件中由于侵權者難以

5、確定,不能對受害人實際的損害及時有效的賠償,這對受害者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社會的發展。一環境侵權責任賠償的法律依據我國民法上對環境侵權責任賠償的定義,是指在環境污染過程中對破壞環境的加害人應當就因其引起的損害以及給受害人造成的各種損害給予賠償的行為。其中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人身損害引起的財產損失的賠償。一我國環境侵權責任賠償的法律我國環境侵權責任賠償問題體現在下列法律中:1986年的民法通那么第124條;環境愛護法第41條;1982年通過、1999年修訂的海洋環境愛護法第90條、第92條;1984年通過、1996年修訂通過的水污染防治法;1987年通過、1995年、2000年兩次修訂的大氣污染防

6、治法以及1995年通過的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1996年通過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國家賠償法第4條;行政訴訟法第67條等法律條款對環境侵權賠償的問題都有所波及。二環境侵權賠償制度的發展及其特殊性環境法調整的是社會關系的一個特定的領域,即人民包括組織在生產、生活或其他活動中所產生的同愛護和享有環境平安的各種社會關系。環境侵權問題是在20世紀70年代,在日、美、英、法等國,環境法學已經建立,在我國,作為一個獨立的分支學科的孕育和初步發展,是在20世紀80年代,因此它在我國的法學體系中,是正在形成和發展的一個領域。我國要借鑒國外的一些環境侵權賠償的做法。環境侵權,不同于其他侵權責任。環境侵權波及

7、到的問題比擬多,如環境污染鑒定和測量;聲音、光、熱、電磁場和射線對人的影響;環境污染對人體健康有害影響有多大等等波及到的問題比擬復雜,要對環境侵權責任賠償的問題得到有效的解決,筆者認為就要針對環境侵權的特殊領域制定專門的環境侵權責任賠償法。二、我國法律對侵權責任賠償的有關規定一民法上對環境侵權責任賠償的規定我國目前對環境侵權的救濟伎倆根本上適用傳統的民事侵權救濟制度。如我國的民法通那么第124條規定:"違反國家愛護環境防治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當民事責任。"這種傳統的民事侵權賠償主要是針對污染危害的直接致害人而言,并且往往是責任主體相對確定的情況下的

8、方式。由于傳統的民事賠償制度存在著種種局限,如救濟的滯后性,訴訟時效的有限性等,其對受害者的利益補償作用也是有限的。二環境根本法上對環境侵權責任賠償的規定由于我國的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發展較晚,所以環境法只是對環境侵權賠償作了簡單的規定,目前還不能對因環境污染而造成的侵權賠償的受害者有利的愛護,環境愛護法第41條規定的:"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愛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據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9、"。賠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有主管部門依據法律規定處理,但是我國目前還未針對因環境污染的侵權制定明確的法律規定。所以造成了很多因環境侵權賠償的案件難以得到有效的賠償。示例,因各高速公路和市區道路倆側的居民,因噪聲、空氣質量污染給建筑內的居民所產生污染的侵權賠償。侵權責任很難確定,實踐中有的僅僅給予一定的經濟賠償,但都是一次性,而且賠償的數額和因這類案件引起的精神損害賠償,目前還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三各環境單行法中的環境侵權規定各環境單行法等對在環境污染危害中給單位和他人造成損失應當給予賠償也作出了一些簡單的規定。在實踐中不能實際解決賠償問題。三、環境侵權責任原那么環境侵權責任構成,

10、在其構成要件上表現出特殊性,如無過錯責任原那么的概念,主觀上的過錯和行為的違法性不再是環境民事責任構成要件,而更加強調致害行為、損害結果和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但實踐中也存在問題。一環境侵權無過錯責任原那么無過錯責任是指因污染環境而給他人造成財產或人身損害的單位或個人,即使主觀上沒有成心或差錯,也要對造成的損害承當賠償責任。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環境污染的損害賠償,實行無過錯責任制。示例,民法通那么第124條、環境愛護法第41條、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都沒有把成心或差錯作為環境損害賠償的要件。在國外,無過錯責任原那么早在羅馬法中就已經體現,由于20世紀50年代以

11、后,現代工業商品經濟和科學技術更加高速發展。環境污染侵權案件越來越多,且危害范圍相當廣泛。在我國無過錯責任原那么雖然適用環境侵權賠償,但在現實環境中還存在問題。雖肯認環境污染侵權行為的無差錯責任原那么,但法律同時規定以"違反國家愛護環境避免污染的規定"為加害人承當民事責任的前提,而學者們也認為環境污染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仍以"被告違反國家愛護環境避免污染的規定"為其構成要件之一或"只有進行生產活動所排放的污染物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排放規范,才承當責任","污染環境而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者,不負民事責任"等等。此種法律規定和

12、學理解釋,不僅將公法規范置于私法愛護之上,同時與我國環境立法中規定相矛盾。由于環境污染侵權的特殊性,國外的環境侵權賠償方面的法律比國內發展的要早,可以針對某些較為特殊、嚴重或急需救助的環境污染侵權問題,應當借鑒德國、瑞典、日本等國家的經驗,盡快研究制定出我國的環境責任法或者環境污染侵權損害賠償法。二免責條款在環境侵權賠償中的適用環境損害賠償的免責事由,是指環境法所規定的在因環境污染造成他人財產和人身損害時,可以不承當民事賠償責任的事由,又稱抗辯事由。這種抗辯是針對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中的致害人一方當事人的,其目的是當受害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時,最終使加害人不承當環境損害的賠償責任。根據我國法律的規

13、定,環境損害賠償的免責事由有,第一是不可抗力的原因;第二是因受害人自身行為造成的;第三是由第三者的成心或差錯引起的。在這三種免責賠償中,本人認為可以保存第一種情況,環境侵權賠償案件中對第二和第三種情況應考慮不適用。四、環境侵權責任賠償一環境侵權的賠償方式民法通那么第134條規定"停止侵害、排除阻礙、打消危險、賠償損失直到賠禮抱歉"等十種承當民事責任的方式。環境愛護法和其他環境與資源單行法規中規定了排除危害、賠償損失、恢還原狀等幾種方式。以上無論民法中的責任方式,還是環境愛護法以及其他環境單行法的責任方式,目前還不能完全解決目前我國因環境侵權造成的損害賠償問題。二環境侵權的賠

14、償范圍1對因環境侵權而造成的財產損失全部賠償,即賠償責任范圍的大小應以加害人對其行為所造成的財產損失的大小為依據,全部給予賠償,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也就是既要對現有的財產的直接減少進行賠償,也要對正常情況下實際可能得到的利益進行賠償。如農田由于收到污染而導致收入減少,人民生活造成的健康影響;療養區失去了療養的價值;文物古跡遭到破壞;但是對生活中的噪聲污染、農田的污染等很多污染問題由于人類對環境認識的低下,受害者可以主張什么權利,以及該權利目前還沒有一個規范和規定。因此這項權益還未引起人們的關注,但隨著生產力和科技水平的提高,人民對環境引起的健康問題的意識加強,此項權利會越來越被重視的。2對

15、于環境污染導致的人身傷害的賠償由此造成的財產損失的原那么,中包括三種情況:第一健康損害,第二人身傷殘,第三死亡。健康損害和人身傷殘引起的財產賠償,根據我國民法通那么的規定應該包括醫療費、因誤工而減少的工資收入或其他勞動收入、殘疾者的生活補助費等。死亡者引起的財產賠償應包括:死者死亡前醫療或搶救的醫療費用。喪葬費和死者生前由他撫養的人的生活費用等。但是在環境侵權賠償案件中,人身傷害往往不僅帶來財產的損失,同時還造成精神上的傷害。3考慮加害者的經濟狀況的原那么。在實踐中由于侵權賠償責任的義務主體即環境污染侵權者往往是社會組織,有獨立的財產的財產和經費,所以一般不怎么考慮這個問題,但也有些企業造成的

16、損害后果比擬嚴重,承當全部賠償結果可能就會導致企業的破產,所以要針對這類案件制定出合理的侵權賠償的法律規定。五、我國環境侵權責任賠償需要完善的方面通過以上環境侵權的分析,以及與興旺國家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賠償制度相比擬,以我國現有的立法理論為根底,對環境侵權責任賠償的問題無法做到有效合理的解決。本人認為我國環境侵權責任賠償目前需要制定有關法律規定的方面有:環境侵權責任賠償的認定;拓寬侵權責任賠償的范圍;侵權責任賠償的救濟方式;因國家行為,國家行政機關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舉證問題;環境侵權經濟賠償數額等。一關于拓寬環境侵權賠償的范圍我國立法上只是對因環境污染侵權而造成的損害引起的財產損失的賠償。對

17、環境污染侵權的精神損害賠償沒有規定,在環境污染侵權的實案中對環境污染侵權造成的精神損害,法院一般也不認定。實踐中環境侵權不僅造成財產和生命損害同時也造成精神損害,對于環境污染者造成受害人健康的潛在危害,尚未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給予適當的賠償,如造成人體功能減退、早衰等。我國目前相關的法律還沒有這方面的規定。這對受害者來說是不公平的。也就是精神損害賠償。如環境噪聲污染,空氣污染不僅造成人身體受傷害,同時也對人的精神上造成了一定傷害,這種污染受害人如何去獲取法律救濟,我國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提法"法學界已經約定俗成,且在務實上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也使用了精神損害賠償這

18、一概念"。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是環境侵權民事責任中的一個重要局部,在司法實踐中有許多環境侵權案件中的受害人因加害人的侵權行為遭受到難以彌補的精神損害,但獲得經濟賠償的很少,這實在是有悖于"有損害就有賠償"的根本法律原那么。日本早在上個世紀70年代便在判例中成認了有關精神利益損失的賠償,如在"大阪國際機場噪聲案"的判決指出,"個人的生命、身體、精神及有關生活上的利益,是個人人格利益的本質,統稱為人格權。此人格權不允許任何人侵犯,對此侵害應認為有排除之權能。在本案中,使用機場所產生的飛機噪聲對原告等全體顯著發生精神上的痛苦,并妨害其生活,且

19、一局部人已經發生身體損害,其他人也暴露在同樣的危險中,故應認為原告等的人格權益已經遭受侵害。"于是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每月6000圓的安慰金,直到實施禁止飛機于晚9時至翌日早7時起降的命令為止。法國規定的也較早,其民事法院歷來成認精神損害,賠償范圍除了人格權、財產權外,還包括諸如生活樂趣的剝奪等精神上的損害。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08年2月26日第1161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假設干問題的解釋",從而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的一系列問題。該司法解釋共計12條,分別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賠償請求人的主

20、體資格、精神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精神損害安慰金的方式、賠償數額依據的因素等,并列舉了九種人格權利在遭受非法侵害時可向法院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該司法解釋的出臺,為愛護受害人的人格權利和精神利益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據,結束了過去理論界的爭執不休,它可以看作是我國法律對公民權利愛護的一個里程碑。實踐中也已經有一些案例據此判決環境侵權的精神損害賠償。但是該規定只是對造成了嚴重后果的損害,還要根據受害人的一方請求才可以判令其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這就產生了對"精神"以及"精神損害賠償"上的理解差別,則如何判斷什么樣的損害就是精神損害,精神損害的后果怎樣才算是嚴重,這

21、是很難用一般的經濟尺度來衡量的。所謂"精神損害"應理解為生活環境權益的損害。我國環境愛護法規定愛護人們的環境權,即人們享有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環境的權利,如果這種權利收到損害,即使沒有造成實際損失也應做出相應的補償,這就需要我們自我法律愛護意識的提高,同時法官在審判中也要愛護這種損害的賠償。本人認為精神損害賠償不同于其他財產損害賠償,所以要通過科學,及時的精神賠償對因環境侵權造成的精神損害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設立幾個不同的等級來給予賠償的數額。二完善環境侵權賠償的舉證責任民法通那么中的舉證責任與環境根本法中的舉證責任有沖突,因為環境侵權問題具有高度科學技術性和認定的復雜性特點,對

22、處于受害者來說往往很難發覺潛在的環境侵權對自己造成的損害,同時受害人也難以證明加害人的原因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因此環境侵權理論中因果關系推定、舉證責任轉移紛紛登場,在環境法領域環境法學者也已根本達成共識。然而,在我國現行立法中,對環境侵權訴訟均未作出因果關系與舉證責任的特別規定。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假設干問題的意見第74條:"在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中,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定的,由被告負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證據規那么的假設干規定2008年第4條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

23、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當舉證責任。由于這些規定都散見于不同國家司法解釋當中,同時規定過于籠統,不利于受害人訴訟賠償的請求。在司法實踐中法官也經常因此處于兩難境地,不利于雙方當事人權益的維護。應該說,因果與舉證責任,對于通過環境侵權訴訟以愛護受害人利益來說至關重要。實行因果關系推定原那么與轉移舉證責任,筆者認為,應該針對環境侵權的特殊性制定出我國的環境侵權責任賠償法。三完善環境民事訴訟和延長訴訟時效的時間從我國目前的環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資源愛護法以及其他法律中有關環境侵權救濟的雖然作了一些相應規定,但是還很不充沛,成為立法種一個單薄環節。環境民事訴訟中更多的是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

24、件和程序進行的。這不利于環境侵權訴訟合理、公平的解決。訴訟時效實體法與程序法規定所共同構成的環境侵權救濟法律制度,尤其是初步確立的受害人得依據環境侵權法同時主張侵害排除和損害賠償的一體化救濟途徑的模式,與英美等國家基于作為侵權行為法之一的"妨害法"、法國基于作為侵權行為法之一的"近鄰妨害法"得同時主張損害賠償與侵害排除的做法相類似,有利于愛護環境侵權的受害人。但在侵害排除和損害的具體方面,我國現有法律還有不少的缺漏之處。在環境愛護法第42條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25、;。我國民法通那么中規定的訴訟時效為短期一年和最長二十年的訴訟時效,根據特殊優先與一般的時效原那么,環境侵權賠償的訴訟時效應執行環境愛護法中的規定。但是三年的訴訟時效是從當事人知道或者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計算,對于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訴訟時間還是短了。這是因為環境侵權具有潛伏性和積累性,污染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可能有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差。本人認為考慮環境侵權案件的特殊性。四借鑒外國環境立法中的理念有鑒于此,我國可以借鑒興旺國家的立法經驗,由國家通過行政伎倆向有關企業征收環境特別稅排污稅、環境特別費如排污費,或者將現行法律制度下征收的排污費、自然資源補償費的一局部,用于建立環境損害補償基金;也可以采取

26、通過強制相關企業對其關閉后假設干期限內的環境損害責任投保的措施,建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目前在環境的損害賠償方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所引起的環境侵權均實行無差錯責任原那么。環境侵權損害的范圍廣泛、賠償數額非常巨大甚至近乎天文數字,從而導致受害人很難從加害人那里得到及時的賠償,同時也不利于加害方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和社會經濟的發展。因為環境侵權是社會權益性侵害,其原因事實又具有社會有用性和公益性,某些重大危險性公害事件如2008年我國松花江污染事件、1930年比利時馬斯河谷工業區的大氣污染事件、20世紀40年代美國洛杉磯市發生的光化學煙霧事件、20世紀50年代因重金屬污染發生在日本三次公害事件,60年

27、代日本發生的大氣污染造成的四日市哮喘事件等等這種環境污染受害的地區廣大、受害人數眾多、賠償數額巨大,這些環境污染侵權都使環境侵權救濟不再是致害人與受害人個別人之間的問題,而成為社會性問題,需要建立社會化賠償制度。環境損害賠償社會化,是把環境侵權發生的損害的補償功能而把懲辦或制裁作用減至最低。目前,實現這一機制的形式各國有所不同,如日本是根據公害健康補償法建立補償基金,對公害健康受害者實行補償;美國、法國、荷蘭等過那么以建立各類環境生態補償基金的形式,實行對受害人的補償。還有局部國家充沛利用保險的功能,實行環境侵權救濟的保險制度,如責任保險或社會保險等。當然,任何一種侵權救濟方式都不是萬能的,也

28、不應是一成不變的,在環境污染侵權案件不斷加劇的今天,一方面,需要綜合運用我國已有的成熟的救濟措施,遏制環境侵權行為的發生,愛護受害人合法權益;另一方面,還要在總結經驗的根底上,研討合乎中國實際的、有效的、新的救濟方式,加強我國民法、環境根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對環境侵權賠償的規定。國外立法例中的利益填補制度、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公益訴訟制度等都對我們的環境立法有很大的借鑒意義。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完善,環境侵權法在維護公民環境權方面的功能越來越重要。完善和發展環境侵權中的損害責任賠償制度,是切實愛護權利主體的合法權益所必需的,也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要求。但不可否定的是,損害賠償的前提是環境損害事實的發生,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只有在環境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才能請求法律救濟,沒有造成任何損害的行為或事件不會引起侵權民事責任的發生。環境侵權是指受害人因環境污染而受到的人身、財產等損害后果。根據不同規范,環境損害可以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等。環境污染的直接損失是指受環境污染危害而導致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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