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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東牌樓簡“中倉租券簽牌”考釋發布日期:2012-08-21 原文刊于莊小霞二四年湖南省長沙市東牌樓建築工地第七號古井出土一批東漢簡牘,其中的簡一五整理者命名為“中倉租券簽牌”,其“正、背各存文一行。”1茲錄如下:(正面)中倉券也(背面)南山鄉嗇夫租券本也整理者將“中倉租券簽牌”歸類為“簽牌”,應是據這枚木牘的形制而定:其“上部左右兩邊有繫繩用刻齒”。2所謂“簽牌”,正式的名稱是“楬”,起指示作用,如周禮·天官·職幣所載:“皆辨其物而奠其錄,以書楬之,以詔上之小用賜予。”周禮·秋官·職金又載:“受其入徵者,辨其物之 惡與其數量,楬而璽之。”3楬從
2、形制上來講主要有兩大類:其一是頭部做成半圓(也有做成梯形,如居延新簡E.P.T26:9 4),並用墨塗黑或畫以網狀紋(也有楬首頂端塗黑、其下再畫網格紋,亦如新簡E.P.T26:9),半圓處或緊挨半圓處開孔(一孔或兩孔)以方便穿繩;其二是在簡的頂端稍下位置的左右兩端分別刻槽以便繫繩為主要特徵的類型。5 本文所討論的東牌樓簡一五“中倉租券簽牌”就屬於後一種形制。李均明先生還將楬按具體作用分成兩大類:實物楬和文書楬。6實物楬以兩側刻缺口繫繩居多;文書楬以楬首畫網格紋者居多,這種文書楬“大多用作已歸卷入檔之案卷標題。”7具體使用方法是:“在整理或保存簿籍等簡牘時,用細繩穿過小孔將之
3、捆綁在簡冊口袋之外,以標明口袋中簡冊的內容。”8本文中的“中倉租券簽牌”則應是兩側有刻齒用於繫繩的文書楬。作為簿籍標籤的楬(簽牌),一般正反面書寫,也有單面書寫。就雙面書寫的楬的書寫形式來講,主要有三種類型:9(1)正反面內容一致,如:陽朔二年正月 盡十二月吏病 及視事書卷
4、60; (居延漢簡釋文合校10 8·1A)陽朔二年正月 盡十二月吏病
5、 及視事書卷 (合校8·1 B)(2)正反面內容相接,如 永光五年 &
6、#160; 月盡六年 (新簡
7、E.P.T51:628A)九月諸官 往來書
8、0; (新簡E.P.T51:628B) (3)正面用全稱,背面用簡稱,如元始二年二月吏 &
9、#160; 卒廩致 (新簡E.P.T59:330A)二月廩致
10、160; (新簡E.P.T59:330B)其中類型(1)在已出土楬中占多數,考慮到一般標籤的使用方式,這是可以理解的:雙面內容一致,如此在使用中即使有翻轉也不會影響指示作用,並有學者指出“用雙面書寫相同文字,顯然是為了查閱的方便”。11同上述所舉的三種類型楬相比,“中倉租券簽牌”的書寫形式顯然有所不同。但是,無論楬的書寫形式是什麼,都離不開它的最主要功能,即標籤作用。而且,根據雙面書寫的楬的特性,其正反面內容所標籤指示的應是同一物,本文討論的
11、“中倉租券簽牌”也不例外,即東牌樓“中倉租券簽牌”正面的“中倉券”等同於背面的“南山鄉嗇夫租券本”,其正反面內容所指示的簿籍檔案應是一致的。關於此點,以下將通過考釋“中倉租券簽牌”簡文中的關鍵字詞,再進一步解釋。“中倉租券簽牌”簡文中出現了“券”和“租券”。關於券,說文·刀部:“券,契也。從刀, 聲。券別之書,以刀判 其旁,故曰契券。”12戰國策·齊策四:“驅而之薛,使吏召諸民當償者,悉來合券。”鮑彪注:“凡券,取者、與者各收一。”13 一般來講,契券常用竹木等刻成,分為兩半,各執其一,“券的右半部分歸債權方或給予方,左半部分歸債務方或接受方。
12、”14 至於“中倉租券簽牌”中的“券”和“租券”與上述所說的券可能還不大相同,簡文中的“租券”應當是特指登載了與徵收田租有關情況的一種特殊的“券”。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中有則問答:部佐匿者(諸)民田,者(諸)民弗知,當論不當?部佐為匿田,且可(何)為?已租者(諸)民,弗言,為匿田;未租,不論為匿田。整理者釋文稱:“租,說文:田賦也。管子·國蓄注:在農曰租稅。此處意為徵收田賦。”15 秦漢時代的土地所有者每年須按其土地的數量及收穫量,依據一定的田租率,向國家繳納田租。16另一方面,國家為了徵收田租,需要了解每戶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數量和應交數額,所以必須進
13、行相應的登記,租券可能就是在這種情況下產生。張家山漢墓竹簡算數書中有兩則關於租券的算題:17誤券租禾誤券者,術(術)曰:毋升者直(置)稅田數以為實,而以券斗為一,以石為十,並以為法,如法得一步。其券有【斗】者,直(置) 輿(與)(簡九三)田步數以為實,而以券斗為一,以石為十,並以為法,如法得一步。其券有升者,直(置)與田步數以為實,而以(簡九四)券之升為一,以斗為十,並為法,如·【法】得一步。(簡九五)租吳(誤)券 田一畝租之十步一斗,凡租二石四斗。今誤券二石五斗,欲益其步數,問益 幾何。曰:九步五分步三而一斗。術(術)(簡九六)曰:以誤券為
14、法,以與田為實。(簡九七)以上算數書的兩則算題為我們提供了漢代租券的信息,特別是簡九六、九七還明確反映了租券的內容是包括了可徵收田畝數和租稅數額。18“中倉租券簽牌”正面只寫“中倉券也”,背面則“南山鄉嗇夫租券本也”,明確了“南山鄉嗇夫”與“租券本”的歸屬關係。關於“嗇夫”,后漢書·百官五“鄉”條云:“鄉置有秩、三老、游徼。本注曰: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一鄉人;其鄉小者,縣置嗇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惡,為役先后,知民貧富,為賦多少,平其差品。”中華書局點校本注引風俗通云:“嗇者,省也。夫,賦也。言消息百姓,均其役賦。”19 此外,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戶律中有以下規定
15、:(1)恒以八月令鄉部嗇夫、吏、令史相襍案戶,戶籍副臧(藏)其廷。20 有移徙者,輒移戶及年籍爵細徙所,並封。留弗移,移不並封,及實不徙數盈十日,皆罰金四兩;數在所正、典弗告,與同罪。鄉部嗇夫、吏主及案戶者弗得,罰金各一兩。21(2)民宅園戶籍、年細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謹副上縣廷,皆以篋若匣匱盛,緘閉,以令若丞、官嗇夫印封,獨別為府,封府戶;節(即)有當治為者,令史、吏主者完封奏(湊)令若丞印,嗇夫發,即襍治為;臧(藏)府已,輒複緘閉封臧(藏),不從律者罰金各四兩。其或為 (詐)偽,有增減也,而弗能得,贖耐。官恒先計讎,籍不相(?)複者, (繫)劾論之。
16、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財物,鄉部嗇夫身聽其令,皆參辨券書之,輒上如戶籍。有爭者,以券書從事;毋券書,勿聽。所分田宅,不為戶,得有之,至八月書戶,留難先令,弗為券書,罰金一兩。22 (1)是關於戶籍的規定,其中關於“令鄉部嗇夫、吏、令史相襍案戶籍”,邢義田先生認為“此令史和所謂的吏當都是縣吏。案戶比民由縣主持,實際上是由縣廷派員到各鄉和各鄉嗇夫共同執行”,並且“從此條也明確知道戶籍的編造是在鄉不在縣”。 23而且,因為鄉部嗇夫負責鄉里管理,在案戶時其占主導地位,所以其列名才會在“吏”和“令史”前吧。(2)中的“民宅園戶籍、年細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謹副上
17、縣廷”顯然也都是由鄉部編制,並且需要“副上縣廷”。特別是田租籍,楊振紅先生認為可能就是國家為了了解每年可收田租的土地數量而制定的相應的簿籍。24可以說,上揭算數書的算題揭示了租券的內容應包括了可徵收田畝數和租稅數額等資料,那麼,將租券編聯成冊所成的簿籍會不會就是二年律令·戶律中提到的漢代“田租籍”?這很有可能。25 再者,居延漢簡中有如下簡文:(1)右第二長官二處田六十五畝 租廿六石 (合校303·7)(2)丨右家五田六十五畝租大石 廿一石八斗 (合校303·25)26(3)北地泥陽長寧里任傎
18、60; 二年田一頃廿畝 租廿四石 (新簡E.P.T51:119)以上三枚居延漢簡從內容上看,都應屬租券性質。簡牘中以“右”字開頭常表示一個簿籍中的內容小結,其中(1)、(2)根據簡文內容可知帶有合計性質,顯然屬於統計小結類的簡;(3)的內容則包括了身份、籍貫、姓名、田畝數和田租數額。一個完整的簿籍一般包括楬(簽牌)、標題、正文、右類、凡類、呈報。27考慮到這點,以上三簡可能就是相應的“田租籍”的組成部份。另據介紹,懸泉漢簡中也有租簿、租稅簿,可能也與“田租籍”有關。28 雖然租券名為租“券”,但是觀察上面所舉居延漢簡的
19、形制,不僅無破莂特徵,並且字跡端正,應該只是官府登記應交田畝數、稅額等情況作為檔案用,而不是直接用作繳納憑證,所以無需破莂。至於繳納租稅時,可能就會用到真正意義上的“券”了,這也可能是租券之所以被稱為租“券”的原因。綜上可知,“南山鄉嗇夫租券本”極有可能指的是南山鄉嗇夫掌握的登記了鄉民身份、姓名、田畝數和租稅數額等內容的田租籍。此外,據“南山鄉嗇夫租券本也”的簡文,還可知此楬所揭示的不只是一般的“已歸卷入檔之案卷標題”,簡文中的“本”字揭示了其與一般歸檔案卷標題的不同。“本”所謂者何?居延漢簡釋文合校中有如下簡文:地節二年六月辛卯朔丁巳,肩水候房謂候長光:官以姑臧所移卒被兵本籍為行邊兵丞相史王
20、卿治卒被兵,以校閱亭隧,卒被兵皆多冒亂不相應或易處不如本籍。今寫所治亭別被兵籍並編。移書到,光以籍閱具卒兵,兵即不應籍,更實定。此籍隨即下,所在亭各實弩力石射步數,令可知,赍事詣官,會月廿八日夕,須以集為丞相史王卿治事,課後不如會日者,必報。毋忽如律令。 (合校7·7A) 李均明先生言:“此簡所云被兵本籍,是最原始的配備武器情況的人名底冊,起著憑證備查的作用,故日後審核便以它為依據。”29 本文討論的“租券本”應與“被兵本籍”所蘊含的意思一致,也是起著原始憑證的作用。30永田英正先生在討論居延破城子出土的簿
21、籍簡時提到出土的楬,認為這些“楬的上面沒有寫明機構名稱,也沒有書寫轉送地址,因此可以推測這些東西既不是從其他地方遞送來的,也不是準備遞送到其他地方去的,而應該是甲渠侯官自己的東西。”31以此觀之,“中倉租券簽牌”其實是一枚很“奇怪”的楬,因為它不僅寫了機構名稱,還顯然是分別不同的兩處機構。“中倉租券簽牌”的“中倉”和“南山鄉”之間究竟有什麼關聯?這顯然也是揭示“中倉券”之所以等同於“南山鄉嗇夫租券本”的關鍵。因此,我們很有必要考察一下“中倉租券簽牌”中出現的“中倉”和“南山鄉”兩個地名(或者說機構)。東牌樓漢簡和走馬樓吳簡出土地相鄰,筆者曾在東牌樓人形木牘研究札記一文中通過對東牌樓東漢人形木牘
22、和走馬樓“主記史潭超省”簡關係的考察,提出過這樣的想法:“懷疑東牌樓東漢簡牘中不只有東漢末年簡牘,甚至也可能包含有孫吳時期的簡牘,只是這個推斷現在沒有辦法去證實。”32確實,因為沒有更充足的證據,所以無法判定這枚無紀年的“中倉租券簽牌”是否有可能屬於孫吳時期。33然而,考慮到孫吳制度在很多方面繼承了漢制,所以利用走馬樓吳簡相關資料對於我們理解“中倉租券簽牌”是很有借鑒作用的。34以下就從走馬樓吳簡出發,考察“中倉”和“南山鄉”以及二者之間的關聯。“中倉”是“長沙倉名。長沙吳簡屢見州中倉,簡稱中倉。”35至於背面的“南山鄉”,整理者言“應為長沙鄉名。但長沙吳簡僅見南鄉,未見南山鄉。”36雖然確實
23、在已刊走馬樓吳簡中未見“南山鄉”,但我還是同意整理者的看法,即南山鄉應為長沙鄉名。而且東牌樓簡主要是長沙郡和臨湘縣通過郵亭收發的公私文書,所以南山鄉還很可能就是長沙郡治臨湘縣的屬鄉。誠如整理者所言“中倉租券簽牌”簡文中的“中倉”屢見于走馬樓吳簡,而且在走馬樓吳簡的出土地點J22也出土了一枚中倉簽牌,該簽牌長7.5、寬3.3、厚0.4釐米,雙面書寫,簡文如下:37中倉。吏黃諱、潘慮。嘉禾三年月旦(正)中倉。簿,起正月迄五月十五日所入(背)。並且,在J22還同出土一枚“小武陵鄉”簽牌,亦雙面書寫,簡文如下:38小武陵鄉。資民貸食今餘禾所付(正)小武陵鄉。守錄人名本簿(背)。(J222620)“小武
24、陵鄉”應是臨湘屬鄉,雖然走馬樓吳簡中涉及到鄉的時候,大部份簡沒有說明所屬縣,但是間或有數枚簡,仍然透露了這些鄉是臨湘屬鄉的信息。入臨湘小武陵鄉 (叁·一六五)39 入臨湘小武陵郷黃龍三年稅米四斛八斗(同)40 嘉禾元年十月廿五日州吏唐關邸閣郭據付倉吏黃諱史番慮受
25、; (貳·八八八)由上面兩簡可明確判定“小武陵鄉”為臨湘屬鄉。此外,還可確定的是中鄉: 入臨湘中鄉五年八億錢三千九百準米三斛(同)嘉禾六年正月廿 八 日 上 於 丘
26、0; (叁·一五)因為已經確定了小武陵鄉的歸屬,根據以下簡應還可判斷與小武陵一併計算的西鄉也極可能是臨湘屬鄉。集凡小武陵西二郷新住限佃客卅四戶口食卌一人故戶中 (貳·三五)再者,考慮到中鄉、西鄉都是臨湘屬鄉,所以走馬樓吳簡中涉及的東鄉、南鄉、北鄉也應為臨湘屬鄉。41 至於其他鄉如樂鄉、桑鄉、廣成鄉等從命名方式難以判斷歸屬,但是這些鄉與上述確定為臨湘屬鄉的鄉共同出現在一
27、批簡中,其為臨湘屬鄉的可能性很大。42 走馬樓吳簡出現的鄉之所以極少署所屬縣(侯國)名,可能因為當時這些鄉都屬臨湘,所以大部份簡無需再提臨湘之名,在書寫時一般就省略了。“中倉租券簽牌”中的“南山鄉”或許也是這種省略情況,所以它也很可能就是臨湘屬鄉。雖然上述走馬樓吳簡中的“中倉”和“小武陵鄉”兩枚楬是各自書寫、分別兩枚,但是作為臨湘屬鄉的“小武陵鄉”之楬和“中倉”之楬共同出土于一地,這個事實本身對於我們理解為什麼在東牌樓簡“中倉租券簽牌”中同時出現“中倉”和“南山鄉”就很有啓發。這里“小武陵鄉”楬所標籤的簿籍為“本簿”,“本簿”之“本”顯然與本文所討論的“南山鄉嗇夫租券本也”的“本”其
28、所代表的含義一致。臨湘屬鄉小武陵鄉將此“資民貸食今餘禾所付守錄人名本簿”上交到中倉,如此方可解釋為什麼寫著“小武陵鄉”的楬會出現在走馬樓吳簡中。43 所以,同樣也是臨湘屬鄉的南山鄉鄉嗇夫將租券本上交到中倉,這就很好理解了。考慮到“中倉租券簽牌”正反面字跡不同(其中兩面都寫著的“券”、“也”二字明顯正反面筆跡大不相同),懷疑是由兩人分別書寫,具體很可能是“南山鄉嗇夫租券本也”由鄉嗇夫將租券編聯成冊時書寫,上交到中倉之後,再由中倉之吏書寫“中倉券也”歸檔。因為南山鄉鄉嗇夫將租券本上交到中倉,所以“南山鄉嗇夫租券本也”也就成了“中倉券也”。這就是為什麼東牌樓“中倉租券簽牌”正反面所指為同一
29、物,即正面的“中倉券”所指等同於背面的“南山鄉嗇夫租券本”的原因。通過對東牌樓“中倉租券簽牌”的考釋,我們還可試對走馬樓吳簡展開進一步了解。誠如東牌樓漢簡的發掘報告所指出,東牌樓東漢簡牘與走馬樓出土的三國吳簡,“時間上可以銜接(吳簡中所記年號最早一枚為東漢靈帝中平二年),內容上可以聯係(吳簡也有公文、私信、戶籍、名刺、券書、簽牌等)”,所以二者可以“綜合、比較地進行研究”。44 長沙走馬樓出土的“嘉禾吏民田家莂”大木簡,其“內容為田家所佃土地的數量、時限,按規定的數額、時間向官府交納和除免的租米、租布、稅錢以及官吏收繳、校核的情況。”45 舉一例如下:(同)下伍丘男子五將,
30、田七町,凡卅畝,皆二年常限。其廿六畝旱敗不收,畝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四畝,畝收米一斛二斗,爲米四斛八斗。畝收布二尺。其米四斛八斗,四年十一月五日付倉吏囗囗。凡爲布三丈一尺八(?)寸六分,四年十一月六日付庫吏潘有。其旱田畝收錢卅七,其熟田畝收錢七十。凡爲錢九百六十二錢,四年十一月四日付庫吏潘有。嘉禾五年三月十日,田戶經用曹史趙野、張惕、陳通校。(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46 四·七)侯旭東先生曾評價說“如此詳細具體的信息如果沒有文字記錄為依據顯然是無法完成的。”47 關於田家所佃土地的數量、時限以及旱熟數額,如何會記錄在“嘉禾吏民田家莂”上,胡平生
31、先生曾猜測說“可能在確定了佃戶田畝總數及旱熟數額後,每個鄉都有相應的簿籍(可以將別券編聯為簿籍),存放在倉庫官吏處,佃戶按簿交納租稅。”48 侯旭東先生也注意到了這一點,“如果孫吳初年長沙地區的百姓向官府交納土地的收穫物的額度來源于他們所耕種的田地的類型或屬性,官府自然應當保存了當地百姓所擁有的田地情況的記錄。”並且,他還找到了“若干涉及百姓家庭或個人土地數量的簡文”, 49如下所示:黃桑妻項田長卅廣
32、0; (壹·五) 牒士妻子田四頃
33、; (壹·一四五八)右區景妻田四町合廿六畝 【注】:“右”上原有墨筆點記。
34、160; (壹·三三七)州吏陳放士 伍 胡田九町合三畝卅步 (壹
35、83;三四二)其七畝卅八步郡 (壹·六二三九) 五十畝私學常盡
36、160; (壹·六二九)侯旭東先生分析說“從上述簡看,官府記錄的是百姓的身份,如州吏、私學,以及他們所有的田的町數與面積,簡500還涉及田的形狀。”“可以肯定的是這些竹簡應該說正是官府收取的基本依據,田家莂中記錄的每個田家的佃田町數、畝數與類型
37、(二年常限、租田、餘力田等)都應來源於上述竹簡。”50 隨著走馬樓吳簡的陸續刊登,我們還可舉以下簡為例:五十九 畝畝 稅租米七斗囗 (壹·一三九九) ·其卅畝旱
38、; (貳·二八四二) ·其四頃九十畝旱敗不收錢布
39、0; (貳·五四七二) 士田收租米五斛二斗一升六合 (貳·七九八一)囗客限田收米八
40、十二囗 (叁·一七三六)其七畝卅八步郡士囗
41、; (叁·一九五一)囗十畝郡縣吏張囗郭宋二人稅田收米 (叁·六九九二)以上走馬樓吳簡簡文中不僅有田畝數額的記錄,還記錄了租稅數額、限田、旱敗不收等情況,而這些情況在田家莂中也都有反映。侯旭東先生認為“官府掌握百姓的田地數量,至少是西漢以來的傳統。”51 確實,通過上文關於租券的考釋,我們已經了解漢代政府為了徵收田租,需要
42、製作“田租籍”,將每鄉每戶的情況登錄在租券上。而以上反映了吏民田畝等情況的走馬樓吳簡與上揭張家山漢簡算數書反映的租券及居延出土的租券簡,從內容和性質上看,及其相似,可以說,孫吳顯然繼承了這種傳統。侯旭東先生還在研究中提到“這些記錄百姓田地的簡是附在名籍后,還是另編成冊,均不清楚。”52然而“中倉租券簽牌”的出土,提供了一種解釋,或許可以從實物上證明了上述胡平生先生和侯旭東先生的猜測,並且回答了侯旭東先生的問題。如上所述,“南山鄉嗇夫租券本”應當就是記錄了包括了姓名、籍貫、田畝數和租稅數額等內容的“田租籍”,南山鄉嗇夫將此“租券本”上交到中倉,倉庫官吏依“租券本”的登記收繳租稅,土地所有者則按簿
43、交納租稅。孫吳時期也應是遵循如此程序。雖然現在在走馬樓吳簡中只能找到一些比較殘斷的簡,但是依據本文考述,與孫吳時代接近的東漢末年“中倉租券簽牌”的存在,為孫吳時期繼承漢代以來的傳統提供了強有力的證據,即孫吳時期同樣是各鄉將吏民的田畝數等情況登記編成簿籍上交到倉庫,倉庫官吏據此徵收租稅。本文考釋了東牌樓東漢簡“中倉租券簽牌”,並且通過對“中倉租券簽牌”的研究,試圖對走馬樓吳簡相關問題進行解釋。綜合本文,得出如下結論,如有疏漏,懇請就教方家:(1)“中倉租券簽牌”雖然沒有明確紀年,但是根據考古發掘報告介紹的情況,以及考慮到無論是傳世文獻三國志·吳書還是走馬樓吳簡中都不見孫吳有“鄉嗇夫”,
44、因此,還是將“中倉租券簽牌”斷代為東漢簡可能更為穩妥。至於“中倉租券簽牌”的“租券本”極可能就是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戶律中提到的“田租籍”(或者是性質類似的簿籍),是由鄉嗇夫制定並登記了鄉民姓名、籍貫、可徵收田畝數量和租稅數額等情況的簿籍。根據楬的特點,“中倉租券簽牌”其正反面內容所指示的簿籍檔案應是一致的,即東牌樓“中倉租券簽牌”正面的“中倉券”等同於背面的“南山鄉嗇夫租券本”,由此或可推斷鄉嗇夫將各鄉“租券本”(田租籍)上交倉庫(這裡是上交到中倉)。考慮到三國和漢代的承繼關係,“中倉租券簽牌”對我們進一步了解孫吳制度有可借鑒之處。孫吳時期顯然也繼承了這一傳統,因為各鄉將這種簿籍上
45、交到倉庫,所以倉庫官吏才可以清楚了解情況按簿徵收田租,這也解釋了此前走馬樓吳簡研究中的一些疑問。(2)走馬樓吳簡中大量的“中倉”簡,反映了當時中倉處於非常活躍的地位。由東牌樓東漢簡“中倉租券簽牌”可知,走馬樓吳簡中屢見的中倉在東漢末年就已出現,顯然是一直延續到了孫吳時期。
46、160; (後記:本文寫作得到馬怡先生和楊振紅先生的幫助,初稿完成以後王素先生提供了重要意見,鄔文玲先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特此致謝!另,筆者曾赴長沙實地調查,特別感謝長沙市簡牘博物館宋少華、汪力工等先生以及長沙市考古所蕭靜華、黎石生等先生的協助!)1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文物研究所編: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第一一四頁,文物出版社2006年。2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文物研究所編: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第一一四頁。3以上二則分別參見孫詒讓撰、王文錦、陳玉霞點校:周禮正義第488頁、第2858頁,中華書局1987年。4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居延新簡甲渠侯官與第
47、四隧,文物出版社1990年。下文提及略稱新簡,不再備註。圖版參見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居延新簡甲渠侯官,中華書局1994年。5參見張顯成:簡牘文獻學通論第160頁,中華書局2004年;冨古至著、劉恒武譯、黃留珠校:木簡竹簡述說的古代中國書寫材料的文化史第52頁,人民出版社2007年;李均明、劉軍:簡牘文書學第437441頁,廣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李均明:秦漢簡牘文書分類輯解第456465頁,文物出版社2009年。6李均明、劉軍:簡牘文書學第437439頁。7李均明:秦漢簡牘文書分類輯解第464頁。8永田英正著、張學鋒譯:居延漢簡研究(上)第5758頁,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7年。9並
48、參見張顯成:簡牘文獻學通論第159160頁。10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下文提及略稱合校。 11張顯成:簡牘文獻學通論第159頁。12引文參考許慎著、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第182
49、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1997年印刷。13劉向集錄:戰國策第398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14詳參見馬怡:里耶秦簡中幾組涉及校券的官文書,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編:簡帛(第三輯)第191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15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問答,睡虎地秦墓竹簡第218頁,文物出版社1978年。16參見林甘泉主編:中國經濟通史·秦漢經濟卷(下)第647頁,經濟日報出版社1999年。17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漢)(釋文修訂本)第145頁,文物出版社2006年。18並參見楊振紅:龍崗秦簡諸“田”、“租”簡釋義
50、補正結合張家山漢簡看名田宅制的土地管理和田租徵收,簡帛研究(二四),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6年;楊振紅:從新出簡牘看秦漢時期的田租徵收,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編:簡帛(第三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19後漢書·百官五。20此句釋文謹依鄔文玲: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釋文補遺,簡帛研究(二四)第166頁,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6年。21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漢)(釋文修訂本)第54頁。22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漢)(釋文修訂本)第54頁。23邢義田: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讀記,燕京學報20
51、03年新第15期。24楊振紅:秦漢“名田宅制”說從張家山漢簡看戰國秦漢時期的土地制度,中國史研究2003年第3期。並參見高敏:從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看西漢前期的土地制度讀<張家山漢簡>劄記之三,中國經濟史研究2003年第3期;臧知非:張家山漢簡所見西漢礦業稅收制度試析兼論西漢前期的“馳山澤之禁”及商人兼併農民問題,史學月刊2003年第3期。25楊振紅先生考察了算數書中關於田租稅的算題,認為“誤券和租誤券表明每畝的田租率要被寫在券書上,所謂的券書應就是二年律令·戶律簡331中的田租籍。”(參見楊振紅:龍崗秦簡諸“田”、“租”簡釋義補正結合張家山漢簡看名田宅制的
52、土地管理和田租徵收第90頁。)26原釋文為:右家五田六十五畝一租大石 廿一石八斗。參考圖版,本簡“右”字上方自左至右畫有一粗長橫線“”標記,今補正,釋文亦依圖版補正。27詳參見永田英正著、張學鋒譯:居延漢簡研究;李天虹:居延漢簡簿籍分類研究,科學出版社2003年。28參見甘肅文物考古研究所:敦煌懸泉漢簡內容概述,文物2000年第5期。29李均明:秦漢簡牘文書分類輯解第406頁。30侯旭東先生在北京東牌樓簡讀書班時曾指出“本”即正本,可為一說,謹此致謝。31永田英正著、張學鋒譯:居延漢簡研究(上)第58頁。32莊小霞:東牌樓人形木牘研究札記,簡帛研究(二五)第210頁,廣西
53、師範大學出版社2008年。33雖然不能判定是否為孫吳簡,但是更多證據表明其更可能還是東漢簡。除了根據發掘報告所介紹的“這批簡牘的時代大致定為東漢靈帝時期”(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長沙東牌樓七號古井發掘報告,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第28頁),此外,遍覽三國志·吳書以及現今已出吳簡,孫吳的鄉級官吏中並沒有嗇夫之職。現吳簡中僅有的一例嗇夫為“ 弁付少內嗇夫殷受”(叁·四二六)(釋文見走馬樓簡牘整理組編著: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叁)(下)第727頁,文物出版社2008年),雖然簡文殘斷,但是關鍵字詞可辨,而吳簡中出現更多的是“烝弁付庫吏殷連受”這種格式。關於“少內嗇夫”,漢
54、書·丙吉傳中有少內嗇夫,注:“少內,掖庭主府臧(藏)之官也。”漢末鄭玄注周禮·職內:“若今之泉所入謂之少內。”睡虎地秦墓竹簡中載“府中公金錢私貣用之,與盜同法。可(何)謂府中?唯縣少內為府中,其它不為。”(以上說法詳參見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問答,睡虎地秦墓竹簡第165頁,文物出版社1978年。關於“少內”的解釋還可參見同書第62頁。)考慮到如果“少內嗇夫殷”和“庫吏殷連”是同一人的話,吳簡中出現的“少內嗇夫”應該還是縣吏。關於孫吳的鄉吏,侯旭東先生在長沙走馬樓吳簡所見“鄉”及“鄉吏”(吳簡研究(第一輯),崇文書局2004年)中注意到孫吳長沙地區的“鄉”設置了典田掾,並推測竹簡中關於“田地”的記錄是由鄉典田掾負責,“鄉設有鄉勸農掾、鄉吏與鄉典田掾三類吏。鄉勸農掾負責掌管本鄉居民的戶籍。鄉吏負責督促百姓交納錢。鄉典田掾則當掌田地。吏民田家莂應由各鄉鄉吏與典田掾根據各戶田地情況與完稅憑證編制。”(侯旭東: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所見“鄉”與“鄉吏”第109 頁。)因此還是將“中倉租券簽牌”年代斷定為東漢可能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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