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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司考繼承法考點精析匯總一、考點說明繼承的概念;繼承權的概念和特征。二、理論分析(一)繼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規定的一定范圍內的人或遺囑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的法律制度。(二)繼承權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繼承權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死者個人所遺留的合法財產的權利。2、特征( 1)繼承權是一種取得財產權的權利,因此從這種意義上而言是一種財產權;( 2)繼承權是以特定的人身關系為前提的,因此又和身份權相聯系;( 3)繼承權的主體職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和其他組織,更不能是國家,這些組織體只能作為受遺贈人;( 4)有兩個階段:其一是相互有近親屬關系的人均未死亡的,此時繼承權處于期待權階段
2、不能實現; 其二是當相互有近親屬關系的人中有人死亡并留有遺產時,繼承權轉變為既得權而得以實現。三、例題解析 例題 A 與 B 結婚后領養了一子一女為 C、D,后 B 去世, A 與 E 結婚,育有一子 F,A 有 lO 間房, 6 間為與 B 結婚所建, 4 間為與E 婚后所建, 20 年后, C、D 結婚后住 3 間, A、E、F 住 3 間, l 間為公共儲藏室, l0 年后 A、E 去世, C、D 因為子女結婚欲動用 3 間空房,遭到 F 反對,認為 D 與 C 結婚后已無繼承權。那么, C、D 是否有繼承權?這 10 間房屋應當如何繼承?( )AC、D 結婚,并未改變與A、B、E 擬制
3、血親關系, C、 D 均有繼承權BF 應當繼承 3 間CC、D 可以繼承 6 間D1 間還作為儲藏室 答案 ABCD 解析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同一養父母收養的養子和養女,只要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他們便可結婚, 養子女結婚后,他們與養父母的親屬關系并未改變,因為在婚前,他們與養父母已形成了法律擬制血親關系, 這一關系只能依據養父母與養子女一定的法律行為而解除。此案中, C、D 結婚,并未改變與 A、B、E擬制血親關系, C、D 均有繼承權, F 的主張無法律依據。現在需要確定的是遺產的范圍, 應分階段來分析, 在 A、B 結婚時建的 6 間房,應屬兩人的共同財產,在 B 死后
4、, A 既未分割共同財產,也未和 C、D 繼承 B 的遺產,至糾紛發時,已超過了我國繼承法規定的20年訴訟期限,因而這一階段的問題處理,應屬于遺產:6 間房中的3間為 A 所有,其余 3 間為 B 的遺產,由 A、C、D 各繼承一間,所以 6 間房中有 4 間屬于 A 的遺產, 2 間屬 C、D 所有的財產,在 A 與 E結婚后,又建的 4 間房屋,屬 A、E 共同財產,與 A 原有的 4 間房屋一起作為 AE 死后的遺產,即該8 間房由 C、D、F 共同繼承,綜合上述兩個階段, 10 間房屋可作如下分割: C、D 得 6 間, F 得 3 間,余下 l 間仍為公共儲藏室。 注意 繼承人要繼承
5、遺產首先得有繼承權。繼承權,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被繼承人遺囑的指定, 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財產的權利。它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1)享有繼承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享有繼承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其他的組織或國家。雖然法人、其他的組織或國家可以受遺贈,但不能以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的身份取得遺產。( 2)繼承權是財產權。繼承權作為重要的民事權利,是一項財產權利。現代民法中的繼承專指財產繼承, 古代繼承制度中的身份繼承和祭祀繼承已經被我國的法律所廢止。繼承人取得被繼承人的財產是繼承權的核心內容。繼承權的基本功能, 就是將死者遺留的其生前合法享有所有權的私人財產轉歸
6、繼承人所有。故其是自然人合法取得財產權利的重要根據,尤其應當注意的是:財產主要是債權,債務不屬于遺產。(3)繼承權的發生以特定的身份關系為根據。繼承權雖然是財產權, 卻是以身份為根據而產生的。 繼承權的確定都要看相互之間是否存在婚姻、血緣或收養等特定的身份關系為基礎。 (4)繼承權具有不可轉讓性。現代民法中雖不存在身份繼承問題,盡管繼承權在本質上是一項財產權,但由于其有一定的身份色彩,卻具有不可轉讓性。 繼承人可以放棄自己的繼承權,但卻無權將其轉讓給他人享有。 (5)繼承權發生的根據是法律的直接規定或合法有效的遺囑。繼承權的喪失一、考點說明繼承權的喪失須符合法定條件。二、理論分析(一)繼承權喪
7、失的原因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喪失繼承權。1、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1)無論是否既遂,均喪失對于被繼承人本人的繼承權;( 2)也無論殺害動機為何;( 3)僅喪失其所害之被繼承人的繼承權,而不是喪失被繼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繼承權。2、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1)目的必須是爭奪遺產;( 2)僅喪失其對所爭奪之被繼承人的繼承權。例如,兄弟兩人甲與乙為了爭奪其母親的遺產,甲將乙殺害,甲是否喪失對其父丙的繼承權?不喪失,因為甲殺害乙并不是為爭奪其父的遺產。3、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1)虐待被繼承人的必須情節嚴重,而遺棄被繼承人沒有情節嚴重的要求;( 2)依據
8、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此種情形若繼承人后來悔改的并且被繼承人于生前表示原諒的,其繼承權可以恢復。4、繼承人偽造、篡改或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但是不以此為限, 其他情形若可認定情節嚴重也導致喪失繼承權。(二)喪失繼承權的法律后果1、喪失繼承權的,不能依據法定繼承而繼承遺產;2、喪失繼承權的,遺囑指定其為繼承人的遺囑無效,僅指定其為繼承人之一的則該部分無效, 將其他人指定為繼承人大部分仍然有效。3、繼承人喪失了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亦不得代位繼承。三、例題解析 例題 李鐵山早年喪偶, l996 年退休后開
9、了個五金商店,由于商店地處鬧市區,生意相當紅火,幾年下來攢了不少錢。其子李立因吸毒經常到店里拿錢,父親不給即搶,并多次打傷父親。一次李立因犯毒癮又來搶錢,李鐵山沒給,李立拿刀就砍,李鐵山當場死亡。二兒子李剛恰巧看見父親慘死,當即將李立打死,并因此被判刑12 年。大兒子李建在辦理父親的喪事時,無意發現父親的遺囑, 由三個兒子平分他的遺產。于是李建偷偷改了遺囑,增加了1 萬元應繼承份額。對于此案的說法,正確的是: ( )。A李建仍享有繼承權B李剛也享有繼承權C本案中因李立有故意殺害李鐵山的行為,因此,喪失繼承權D李健、李剛和李立應當等額繼承李鐵山的遺產 答案 ABC 解析 本案是一起關于繼承權喪失
10、的案子,關于本案中李鐵山的三個兒子的繼承權我們可以根據繼承法做如下分析:根據繼承法規定,偽造、篡改或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繼承法若干意見對于情節嚴重進行了界定,即繼承人偽造、篡改或銷毀遺囑, 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李建雖有篡改遺囑的行為,但不構成情節嚴重,并不喪失繼承權。所以,李建仍享有繼承權,答案 A 是正確的。繼承法 第 7 條規定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喪失繼承權。也就是說,如果不是為了爭奪遺產而是因為其他原因殺害其他繼承人,并不喪失繼承權。本案中李剛殺害李立的行為是見父親被害,出于義憤打死了李立,因此,
11、不喪失繼承權。所以,李剛也享有繼承權。所以,答案 B 也是正確的。因李立有故意殺害李鐵山的行為,因此,喪失繼承權。遺囑中原由他繼承的份額, 應由其他繼承人繼承。因此,本案中的遺產由李建與李剛共同繼承。所以,答案 C 是正確的, D 是錯誤的。 注意 繼承權喪失的理由有以下的幾點: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對這種行為,只要繼承人是故意,不管是既遂還是未遂,都構成繼承權的喪失。(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只有繼承人殺害的動機是爭奪遺產, 殺害的對象是其他的繼承人時, 才確定其喪失繼承權。這種行為的后果也并不要求一定要將其他繼承人殺死, 只要是為了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就應喪失繼承權
12、。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這里所說的遺棄, 是指具有贍養、扶養能力的繼承人, 拒絕贍養或撫養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或喪失勞動能力的被繼承人的行為。 虐待被繼承人主要是指經常對被繼承人進行肉體或精神上的折磨,如凌辱、打罵、凍餓等。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的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其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加以考慮。 凡虐待被繼承人情況嚴重的, 不論是否追究繼承人的刑事責任,都要構成原創繼承權的喪失。但是,依照相關司法解釋,繼承人以后確有悔改表現、 且被繼承人生前又表示寬恕的,可以不剝奪其繼承權。 這既是為了促使這些人改正錯誤, 另一方面也是為了尊重被繼承人的生前
13、意愿,促進家庭和睦,社會穩定。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這里所謂“情節嚴重”專指由于繼承人的偽造、 篡改或者銷毀的行為, 使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受到侵害,造成了其生活困難。繼承權的保護一、考點說明繼承權的保護二、理論分析1、繼承人的繼承權受到他人侵害時,繼承人可以通過訴訟程序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2、繼承恢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 年。自繼承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兩年內,繼承人沒有行使其請求權的,人民法院不再給予保護,而且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 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三、例題解析 例題 某村一對老夫婦,膝下無子,只有一個女兒王某,后將本村的
14、劉某招贅人婿,與王某一同伺候老人, 小兩口婚后生有一個女兒。可好景不長,女婿過了 2 年就不愿和岳父母一家生活下去, 起初他和妻子小吵小鬧,進而拳打腳踢,而且還辱罵、誹謗岳父母,經當地政府多次調解無效離婚。女兒隨母親生活。婚前,劉某曾繼承其父母的房屋七間半,存款 4300 元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可離婚時,劉某變卦了,他一分錢、一間房屋都不愿給妻子,妻子無奈只好作罷。離婚不久,劉某外出期間因車禍身亡,王某便和家人一起料理了后事。劉某生前有一個姐姐嫁在外村, 其弟死后,她認為姐弟間有相互繼承權,而且王某與弟媳已離婚, 其弟的遺產應由她繼承。 二人為此發生爭執。那么,劉某的遺產如何繼承?( )A劉某
15、的姐姐有繼承權B劉某的姐姐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在第一順序繼承人王某的女兒沒有放棄繼承權的情況下,沒有繼承權C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所以,劉某和王某的女兒仍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王某的遺產D王某與劉某已經離婚,女兒隨父母一起生活,所以,喪失了繼承權 答案 BC 解析 婚姻法第 36 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繼承法第 10 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
16、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案例中,劉某的姐姐要求繼承其弟劉某的遺產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因為劉某與其妻離婚后,并不能解除其與女兒的權利義務關系,其女兒應是劉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 而劉某的姐姐則是第二順序繼承人,所以,劉某的遺產應當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女兒繼承,而不是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其姐姐繼承。 第一順序繼承人劉某的女兒的繼承權應當受到保護。所以,答案 B、C 正確, A 、D 錯誤。 注意 (1)繼承權的保護,是指合法繼承人的繼承權受到他人侵害時,繼承人可以通過訴訟程序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從而使繼承權恢復到繼承開始時狀態的情形。 (2)繼承恢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 2 年。自繼承人知道或應
17、該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 年內,繼承人沒有行使其請求權的,人民法院不再給予保護, 而且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 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3)對去臺灣地區人員和臺灣同胞繼承權的保護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人民法院在處理繼承案件過程中,對去臺的合法繼承人和臺胞繼承人應設法通知其參加訴訟;無法通知的應保留其繼承份額并且指定財產代管人。去臺人員和臺灣同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取得為其保留的遺產份額。在訴訟時效適用方面,根據民法通則第l37 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將其作為特殊情況予以延長。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繼承順序一、考點說明1、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不得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
18、繼承人均喪失了繼承權或者放棄了繼承權的,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2、同一順序繼承人之間繼承權平等,除了例外情形均平等地分配遺產。二、理論分析(一)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1、配偶。即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夫或者妻, 已經離婚的或者尚未結婚的不是配偶,不享有繼承權;依據婚姻法的規定,構成事實婚姻的相互享有繼承權。2、子女。( 1)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相互之間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2)養子女與其親生父母相互之間由于沒有法律關系,所以不具有繼承權。( 3)繼子女與其繼父母之間由于形成撫養關系而相互具有繼承權的,不影響與其親生父母之間的繼承權。3、父母與子女相對應。4、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
19、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5、養孫子女與養祖父母之間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這里所謂的養孫子女, 是指由其養祖父母直接收養為孫子女的情形,而不是指由養祖父母的子女收養為子女從而形成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關系的情形。(二)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1、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包括父母的兄弟姐妹、 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2、祖父母、外祖父母注意:孫子女與外孫子女不是祖父母與外祖父母的第二順序繼承人,他們只能通過代位繼承取得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遺產。三、例題解析 例題 1陳某, 3 年前其丈夫去世了,隨后她一直與公公住在一起并照顧老人。不久前,陳某的公公因病去
20、世。在遺產繼承上,她與丈夫的弟弟(即公公的小兒子)發生爭執。老人的小兒子認為他大哥已經死了,陳某與公公之間已沒有任何關系,她又不是法定繼承人,而且公公也沒講過要分財產給她,陳某沒資格分遺產, 還說她與公公一起生活是她自愿的,沒有人逼她這么做。陳某覺得很委屈,認為她在丈夫死后,依然照顧公公、婆婆的生活起居,繼續承擔贍養老人的義務,遺產應該有她的一份, 但她又不知道如何與小叔子理論。請問:陳某能繼承她公公的遺產嗎?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A陳某的丈夫已經去世,其與公婆的關系已經不存在了。無權繼承公婆的遺產B陳某可以代位繼承陳某應當繼承的遺產C大兒子已經死亡,陳某公婆的遺產應當由丈夫的弟弟單獨繼承
21、D陳某作為對公婆進了扶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可以以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身份繼承遺產 答案 ABC 解析 我國繼承法中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而子女的配偶,即兒媳或女婿并未列入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兒媳或女婿對作為被繼承人的公婆或岳父母的遺產不享有繼承權。兒媳或女婿與公婆、岳父母間形成的姻親關系,在兒媳或女婿喪偶后就終止了, 相互間不再存在權利義務關系。但在實際生活中,有很多家庭兒媳或女婿在喪偶后仍繼續與公婆或岳父母住在一起,共同生活, 繼續承擔贍養老人的義務,與公婆或岳父母間形成了家庭成員間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我國繼承法第 l2 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
22、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答案 D 正確。答案 A、C 錯誤。這是繼承法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對法定繼承人范圍所作的特殊規定。喪偶兒媳與公婆、喪偶女婿與岳父母無血緣關系,也無法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他們之所以能成為公婆、 岳父母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其先決條件是他們喪偶后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最高人民法院繼承法若干意見第30 條規定:“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 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撫養義務。 ”所以經濟來源和生活勞務兩方面是認定是否盡主要贍養義務的依據。如果公婆、岳父母的經濟來源主要為喪偶兒媳、喪偶
23、女婿供給,或者生活勞務主要為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為之操持、照料,這二者居其一,或二者兼備的,均應視為已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就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公婆、岳父母的遺產案中的陳某在喪偶后至被繼承人其公公死亡的3 年里,仍繼續供養老人、操持家務,應認定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 依法享有繼承權。小叔子的講法是錯誤的。 注意 應按照繼承法第l0 條的規定,法定繼承人包括: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按照權利與義務一致的原則,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喪偶兒媳或者喪偶女婿作為公、婆;或者岳父母的遺
24、產繼承人,必須具備以下的法定要件: (1)須為喪偶;(2)須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所謂盡了主要贍養義務, 是指對被繼承人生前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經濟來源,或在勞務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另外,我國繼承法第 14 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 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這里所謂“適當”不能理解為是給一點就行, 而是指要按照具體情況來分給遺產的一部分,必要時甚至可以分得多于繼承人的遺產, 獲得遺產的很大的部分。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 他們對
25、遺產所享有的這種權利, 在法律上是一種獨立的民事權利, 其可以直接向遺產占有人請求分給其相應的遺產份額, 而且不論法定繼承人按何種順序繼承遺產,法定繼承人以外的遺產取得人均可按該程序行使遺產自己的遺產取得權。當其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此種權利受到侵犯的時候,其本人有權以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例題 2公民甲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兒丙已出嫁,兒子娶妻丁,生育有一子戊,兒子于5 年前不幸車禍死亡,甲乙均已年老,無固定生活來源,女兒出嫁后,拒不贍養老人,并數次虐待甲和乙,甲和乙主要靠兒媳丁供養,甲于2000 年 3 月死亡,留下房屋4 間,按照繼承法的規定,下列哪些人可以參加第一
26、順序繼承?()A乙 B丙 C丁 D戊 答案 ACD 解析 本案涉及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確定。喪失繼承權的事由和代位繼承的問題。我國繼承法第7 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案中, 甲的女兒丙拒不贍養老人,并數次虐待甲和乙,雖然沒有達到虐待情節嚴重,但是構成了遺棄老人的狀況,所以,丙喪失了繼承權。繼承法第 l0 條第 l 款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所以,乙作為甲的配偶,又沒有喪失繼承權的事由,乙成為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法第 11 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
27、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案中,甲的兒子先于甲死亡,產生了代位繼承,甲的兒子應當繼承的份額應當由甲的孫子戊繼承,繼承法第 l2 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時岳父、岳母,盡了子女的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案中,甲、乙主要靠兒媳丁供養, 丁作為對公婆盡了贍養義務的兒媳,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所以,答案A、C、D 是正確的。 注意 被繼承人死亡后按法定繼承進行繼承時,并非全體繼承人都能同時參加繼承關系。 為避免遺產過于分散而對被繼承人最密切的近親屬造成不利以及為減少和避免繼承糾紛,法律規定了繼承順序,規定在繼承開
28、始以后, 由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不得繼承。也就是說,只要有前一順序的繼承人,后一順序的繼承人就不參加遺產繼承;只有在前一順序的繼承人一個都不存在,包括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才由后一順序的繼承人來繼承。按照繼承法第10 條的規定,法定繼承中遺產要按順序繼承。在法律明確規定的繼承順序之外,根據繼承法第 l4 條的規定,還存在一種不屬于任何順序的遺產分得人, 他們不但可以直接向遺產占有人請求分給其相應的遺產份額, 而且不論法定繼承人是按何種順序來繼承遺產, 法定繼承人以外的遺產取得人均可按該程序行使遺產取得權。繼承順序的效力表現
29、在:在兩順序中,第一繼承順序人有優先繼承權;在同一繼承順序中,各繼承人繼承權平等。而且,繼承順序具有法律約束力。除因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或生前立有遺囑外,任何組織與個人無權變更這一順序。代位繼承一、考點說明代位繼承的概念及要件。二、理論分析(一)代位繼承的概念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 死亡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制度。(二)要件1、被代位繼承人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包括養子女與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2、必須被代位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3、代位繼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但是沒有代數的限制。4、被代位人必須沒有喪失繼承權。5、
30、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應得的繼承份額,代位人為兩人以上的,則該兩個以上的代位人平均分配被代位人應當繼承的那一份遺產。6、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而不適用于遺囑繼承,遺囑繼承中的繼承死亡的,遺囑無效,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繼承。三、例題解析 例題 李老先生與前妻生有阿英、阿田兩個孩子。他與張女士再婚后,又生有阿揚、阿湘、阿楠三個子女。阿英從小由張女士撫養。李老先生、阿英早年去世。前不久,張女士也因病逝世。張女士生前一直居住在阿楠家,由他贍養。她的另兩個親生子女阿揚、阿湘經常去看望她,并為她支付了部分醫藥費。張女士去世后,阿楠占有了全部的遺產。阿揚、阿湘起訴阿楠,要求繼承張女士的遺產。小山
31、是阿英的兒子,他認為,張女士的遺產中有自己母親阿英的份額,所以,加入到訴訟中,要求代位繼承遺產的 l3,阿田放棄了繼承權, 那么,小山是否有繼承權?( )A小山不享有代位繼承權,因為小山的母親阿英是繼子女,且先于張女士去世,沒有對她盡到贍養義務B小山享有代位繼承權,因為繼承法規定繼子女同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c按照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小山分得的遺產應當是最少的D張女士在死后留有遺產,但沒有留下遺囑,她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分配 答案 BCD 解析 我國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32、繼承法若干意見規定,被繼承人的養子女、 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本案中, 小山的母親阿英從小由張女士撫養,雖是張女士的繼女,但已與她形成了扶養關系。因此,小山可以代位繼承其母阿英有權繼承的份額。在遺產繼承時,只有發生我國繼承法規定的敵意殺害被繼承人,或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或遺棄被繼承人,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或偽造、篡改、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這四種情形,繼承人才喪失繼承權。所以,阿英雖然沒有對張女士盡到贍養義務,但并沒有做上述任何一種行為,也就沒有喪失繼承權,因而,小山依然享有代位繼承權。張女士在死后留有遺產, 但沒有留下遺囑, 她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分配。阿田在遺產
33、分配前表示放棄繼承,法院應當準許。遺產分配應遵循權利義務對等原則, 張女士生前一直由阿楠扶養, 阿楠盡了主要贍養義務。阿揚、阿湘也常去看望老人,并為老人支付了部分醫藥費,所以,他們也盡了一定的贍養義務,但沒有阿楠盡的贍養義務多且全面。小山的母親阿英早年死亡,對張女士所盡的贍養義務較少。小山代位繼承,只能繼承其母親可以繼承的份額。所以,小山享有代位繼承權,因為繼承法規定繼子女同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 注意 (1)代位繼承的要件。需有被繼承人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 被繼承人的先亡子女需有繼承權可供代位行使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能取得代位繼承權。 代位繼承人只能是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34、。先輩或旁系血親是不能參加代位繼承的,但應當注意的是,這里的“血親”包括擬制血親,故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和已經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的所生子女; 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 與被繼承人已經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 均可作為代位繼承人。 代位繼承發生在法定繼承中。遺囑繼承不發生代位繼承,遺囑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遺囑不得執行,按法定繼承辦理。 (2)效力。代位人替代被代位人的繼承地位與第一順序的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 第一順序再無其他繼承人繼承的,由代位人獨占繼承,取得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法定繼承中的遺產分配一、考點說明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 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
35、配遺產問題。二、理論分析(一)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之間平等繼承(二)例外之一:同一順序繼承人之間不平等1、對生活特別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2、對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3、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4、繼承人協商同意不均分。(三)例外之二:法定繼承人以外之人分得遺產1、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2、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注意:養子女對其生父母若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依據這一規定適當分得其親生父母的遺產。三、例題解析 例題 1王某和
36、李某于 l975 年結婚,生育有甲、乙、丙、丁四個子女, 1980 年,王某和李某因感情不和離婚,后來,王某娶趙某為妻,并生育一子戊, 1981 年,王某的父親病故,留給王某 6 間房由王某繼承。后來, 王某的子女均搬出另過,只有甲一個人同兩位老人一起生活,照顧其生活, l986 年,戊病逝,王某和趙某的感情惡化而分居,分居期間,甲還經常到趙某的住處照料趙某。 1992 年,王某死亡,留下房屋 6 間,存款 2 萬元,。甲處理好喪事。通知了乙、丙、丁和趙某分割財產, 乙和丙以王某生前主要由甲照料為由, 主張多分給甲一點,丁明確表示放棄繼承。 但是,趙某認為自己是王某的妻子,是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37、,應當繼承全部財產,那么,本案應當如何處理?( )A應當由趙某一個人繼承B甲、乙、丙、丁和趙某同時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應當等額分割遺產。丁明確表示放棄繼承,因此,應當由甲、乙、丙和趙某等額分割遺產C甲盡了主要的扶養義務,應當適當多分得遺產D王某所剩下的所有的遺產都由甲、乙、丙和趙某等額繼承 答案 BC 解析 本案涉及的是法定繼承的繼承順序問題。在法定繼承中,應當遵循以下的原則:(1)同一繼承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當均等,即在沒有法律規定的特別的情況下,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按照人數平均分配遺產。 (2)特殊情況下,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本案中,甲、乙、丙、丁和趙某均為王某的第一順
38、序的法定繼承人,其中丁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其他的幾位接受繼承,對于這幾位繼承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將遺產分出一半(房屋3 間,存款 l 萬)作為趙某的個人財產,其余的一半作為王某的遺產由繼承人等額繼承。所以答案 A 和 D 是錯誤的,由于乙丙對王某盡的義務較少,甲盡的義務較多,因此,在分配遺產時乙和丙應當少分,甲應當多分。所以,答案 B 和 C 正確。 注意 所謂繼承中“一般情況” ,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相近。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
39、有明顯差別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遺產,這些特殊情況是指:(1)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可以多分。若具備上述條件,在分配遺產時,必須給予照顧,其實際取得遺產份額,應當較其他繼承人多。(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或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對于符合上述情況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適當多分。(3)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的條件大致相當的情況下,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在達成一致同意的基礎上,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不均等分配,這是繼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繼承權的結果,法律對此不加以干預。 例題 2 魏文杰娶前妻王晴雯, l985 年王晴雯的單位分給了她住房 2 間,l988 年 8 月,王晴雯死亡,生前所留 2 間房屋由魏文杰繼承。 l988 魏文杰再婚, 娶妻常英,常英也是再婚, 其與前夫所生之女劉小方已經搬出另過,后來,魏文杰搬到城市里與常英同住,其在鄉下的2 間房屋由魏文杰的侄子魏仁毅照料。過了今年,魏文杰和常英都年事已高,常英搬到女兒劉小方的住處,由劉小方照料,魏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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