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處理法律制度講義_第1頁
醫療糾紛處理法律制度講義_第2頁
醫療糾紛處理法律制度講義_第3頁
醫療糾紛處理法律制度講義_第4頁
醫療糾紛處理法律制度講義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10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醫療糾紛處理法律制度第一節 概述一、醫療糾紛的概念和特點(一)醫療糾紛的概念醫療糾紛,是指患者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之間因診療、護理等醫療服務行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責任、賠償等問題,產生分歧而引發的爭議。(二)醫療糾紛的特點:1、發生在醫療實踐活動中;2、以醫患雙方為主體的糾紛;3、客體為患者的人身權或財產權。二、醫療事故處理立法發展與現狀第一階段(50-59):側重法律裁決。第二階段:(59-77)衛生行政部門定性處理第三階段 開始醫法結合處理。1、辦法實施階段辦法于1987年6月29日頒布實施。1988年衛生部頒布辦法的說明。2、條例實施階段2002年2月20日國務院正式通過條例。并于同年

2、9月1日實施。條例對辦法進行了重大修改:擴大了事故的范圍;為患者設立了知情權、復印病歷全等十二種權利;改革了鑒定體制;提高了賠償數額;對醫療機構加大了處罰力度等。3、侵權責任法實施階段2009年12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侵權責任法,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侵權責任法第七章11個條文規定“醫療損害責任”,主要針對發生在醫療機構內與醫療行為相關聯的侵權責任形態所做的規定三、醫療事故(一)概念 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二)構成要件1、主體要件: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1)合法,若非法

3、,屬非法行醫。2)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醫務人員是指經過考核和衛生行政機關批準或承認,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各類衛生技術人員。”2、行為的違法性。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行為的違法性是構成民事侵權責任的要件。3、主觀過錯要件:主觀上有過失。(過錯歸責原則)這是現代侵權法基本歸責原則的過錯責任的要求,即對損害的發生具有主觀的過失。過失: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而相信能夠避免(不做皮試),以致發生這種結果。4、損害結果要件:造成了患者人身損害。損害必須是已經發生,確實存在的。6、因果關系要件:過失行為與損害后果之

4、間具有因果關系相當因果關系。該事件是損害發生必不可少的條件,條件關系。該事件事實上增加了損害發生的客觀可能性相當性原則。(三)醫療事故的分級醫療事故分為四級: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2002,一級乙等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110級。1、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的; 一級乙等醫療事故:是指造成患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3、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分為甲、乙、

5、丙、丁、戊五等。4、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如雙側不完全面癱但無功能性損傷、拔錯牙、軟組織內異物滯留、產后胎盤殘留大出血)四、醫療損害(一)概念醫療損害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因過失,或者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無論有無過失,而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或者其他的損害。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二)構成要件1、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2、行為的違法性:體現在兩方面(1)違反衛生法律、法規、規章、診療護理常規(2)違反了國家關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法律規定3、主觀上有過錯與醫療事故

6、相同,醫療損害主觀上也只能是過失過失的判斷標準: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不包括產品損害責任中的無過錯責任第五十七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4、有損害后果:侵權責任法中的醫療損害對損害后果沒有限定,范圍比醫療事故大。人身損害、精神損害、財產損害但要注意,基于醫療行為的特點,疾病和診療行為本身造成的身體損害不屬于人身損害后果,如手術留下的疤痕,疾病的自然轉歸(癌癥死亡)。5、過錯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三)分類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將醫療損害分為以下四類1、醫療技術損害,是指醫療

7、機構及醫務人員從事病情檢驗、診斷、治療方法的選擇,治療措施的執行,病情發展過程的追蹤,以及術后照護等醫療行為中,存在不符合當時醫療水平的過失,從而造成患者損害的行為。這是最基本的醫療侵權類型,實踐中醫療糾紛往往圍繞此類侵權行為發生。醫療事故即屬于此種。2、醫療倫理損害:是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從事各種醫療行為時,未對病患者充分告知或者說明其病情,未提供對病患者及時有用的醫療建議,未保守與病情有關的各種秘密,或未取得病患者同意即采取某種醫療措施或停止繼續治療等,以及其他醫療違法行為,而違反醫療職業良知或職業倫理上應遵守的規則的過失行為。違反告知義務的損害和違反保密義務的損害。第五十五條 醫務人員在

8、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第六十二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3、醫療產品損害:是指醫療機構在醫療過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醫療產品而造成的患者人身損害。歸責原則:大部分都是過錯原則。例外情況:醫療產品損害。無過錯責任。4、過度檢查損害:第六十三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

9、施不必要的檢查。是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法定及約定義務,提供了超過患者實際需求的醫療檢查,造成患者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的行為(四)醫療損害與醫療事故的區別1、過錯判斷標準不同:事故:過失;損害:注意義務的欠缺2、損害后果范圍不同:事故僅限于規定的客觀存在的損害后果。損害不僅包括客觀人身損害、精神損害以及財產損害。4、法律救濟重心不同:醫療事故屬于醫療損害,法律后果比較嚴重的一類。損害民事賠償得到救濟;事故-除外還要行政處罰和刑罰。侵權法屬于民法的范疇,規定的是患者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受到侵害后應該如何獲得賠償的問題,注重的是對損害的民事賠償。第二節 歸責原則和免責事由一、歸責原則

10、(一)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指在行為人因其行為和物件導致他人損害的事實發生后,應以何種根據使之負責。此種根據體現了法律的價值判斷,即法律應以行為人的過錯還是應以已發生的損害后果為價值判斷標準,或者以公平等做為價值判斷的標準,使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我國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主要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與公平責任原則。1、過錯責任原則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2、無過錯責任原

11、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雖然其主觀上無過錯,但根據法律規定仍應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3、公平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是指損害雙方的當事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都沒有過錯,但如果受害人的損失得不到補償又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的觀念,要求當事人分擔損害后果。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二)條例規定的醫療事故侵權的歸責原則遵循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只對有過錯的行為承擔侵權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三)侵權責任法規定的醫

12、療損害的歸責原則醫療技術損害、醫療倫理損害、過度檢查損害-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醫療產品損害-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所以我國的醫療損害的侵權責任是以過錯責任為原則,以無過錯責任為補充的歸責原則。二、醫療損害賠償的免責事由免責事由是指免除或減輕行為人責任的事由。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了六類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情形,實際上也就是醫療機構免責的六種情形。侵權法參考了條例的規定,有所刪減和調整,規定了醫療機構的三種免責情形。第六十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三

13、)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1、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即受害人方有過錯的。也就是受害人的故意或過失的行為是他所受損害的原因。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責任。2、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3、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醫務人員診療義務的一般標準是達到“當時的醫療水平”,達到這一要求的醫方即無過錯,因此限于醫療水平難以診療的,不構成醫療損害。相當于條例中的(1)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2)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3)因不可抗力

14、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節 醫療損害訴訟中的舉證責任一、舉證責任概述1、概念: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收集或提供證據的義務,并有運用該證據證明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張的責任,否則將承擔其主張不能成立的危險。當舉證不能或舉證不足時由該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的責任。2、舉證責任分配舉證責任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將不同法律要件事實的舉證責任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預先進行分配。使原告對其中一部分事實負舉證責任,被告對其中一部分事實負舉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

15、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1)我國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誰主張,誰舉證”,這也是我國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2)舉證責任倒置: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主張不由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而是由對方承擔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倒置是我國法律中普遍適用的過錯責任推定原則(過錯責任的特殊形式)。過錯推定就是先推定加害人有過錯,再把舉證責任加給加害人,加害人須證明自己無過錯。如果加害人證明不了自己沒過錯,則為有過錯,因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受害人只要證明加害人不法行為所造成的損

16、害事實就可以了。醫療損害舉證責任分配的立法變遷在條例實施以前,我國的醫療侵權賠償案件基本上采用過錯責任原則,侵權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全部由患方舉證,但在醫療機構把持病歷的情況下,患方想收集證據來證明醫療行為的過錯幾乎是不可能的。二、條例時期關于舉證責任的分配:舉證責任倒置在醫療糾紛訴訟中采用有條件的舉證責任倒置是合理的,因為舉證責任分配要考慮到案件事實特點和當事人的舉證能力。患方占有的知識、材料不全面,處于被動地位。醫方掌握先進的技術手段和充分的醫學知識,而且占有絕大部分的醫療過程中的原始證據資料,的確具備舉證優勢。但如果不分青紅皂白,一律過錯推定,一律采取舉證責任倒置,又會使醫方舉證責任過重。

17、關于醫療事故舉證責任問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患者就損害結果的客觀存在及損害結果的大小承擔舉證責任,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患方舉證責任過輕,使得訴訟的風險幾乎全部分配給了醫方。這使得醫療糾紛訴訟數量急速增加。三、侵權責任法關于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定(一)舉證責任分配1、醫療技術損害:附帶條件的舉證責任倒置(舉證責任緩和)。即患方首先對施行舉證倒置的條件進行舉證,待基礎性事實確定后,才可以由醫療機構舉證。所謂的舉證責任緩和,是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因為原告某方面的障礙無法達到法律要求的證明標準時,

18、適當降低其證明標準。當原告證明達到降低的證明標準時就視為已經完成舉證責任,過后交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第五十八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其實達到這一標準即可證明有過錯,但以患者的證明能力很難確切達到這一點,患者只需證明大概有此可能即可);(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2、醫療倫理損害、醫療產品損害和過度檢查損害:患方承擔舉證責任。(二)患方的舉證責任侵權責任的四要件:違法行為、損害后果、因果關系、主觀過錯。患方應該對損害事實、醫療過錯和因果關系等權利產生要件事實

19、來舉證。1、證明存在醫患關系:主要是證明醫療服務合同關系的存在。2、證明發生了醫療損害后果:死亡證明書、診斷證明書、病歷記錄、鑒定結論等證明。3、證明醫方存在過錯:可以通過以下三種途徑:(1)以專業的鑒定結論為依據;(2)證明醫方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情形;(3)證明醫方有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的行為。患方主張醫方醫療產品缺陷并造成患者醫療損害的,由患者一方對產品缺陷、損害結果、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不需證明醫方有過錯。4、證明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部分沒有專業知識很難證明,所以主要的方式是通過醫療事故鑒定和

20、司法鑒定。5、證明賠償請求依據。診療費用單據、鑒定結論(三)醫方舉證責任1、在推定醫療過錯時承擔舉證責任不存在以下情形(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有可能在患者手中)(3)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2、對損害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第三節 醫療損害的鑒定醫療損害鑒定是指對在醫療過程中醫療行為有無過錯、醫療過錯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醫療過錯行為在損害后果中的參與度及對患者損害程度等作出明確認定的鑒定。醫療損害的鑒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醫療損害責任技術鑒定、醫療損害司法鑒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

21、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2010.7)三、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醫療損害鑒定的,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鑒定。衛生部關于做好侵權責任法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2010.6)四、完善制度,繼續做好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等工作 (一)各級醫學會要繼續依法履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等法定鑒定職責,進一步加強專家隊伍建設和規章制度建設。 (二)對于司法機關或醫患雙方共同委托的醫療損害責任技術鑒定,醫學會應當受理,并可參照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依法組織鑒定。醫療損害責

22、任技術鑒定分級參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執行。 各地在貫徹實施侵權責任法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工作建議,請及時聯系我部醫療服務監管司。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一)鑒定組織1、由醫學會組織鑒定2、兩級鑒定制度(1)首次鑒定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2)再次鑒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3)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中華醫學會在組織醫學技術鑒定上有特殊的權力,就是不受鑒定級別的限制,對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可由中

23、華醫學會組織進行。(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提起1、醫患雙方共同委托鑒定2、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鑒定3、人民法院委托鑒定(三)專家庫的建立1、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2、受聘于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并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 3、健康狀況能夠勝任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1、3、項規定條件并具備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法醫可以受聘進入專家庫。不受地域限制。聘用期:4年(四)鑒定程序和方法1、雙方當事人提交鑒定所需材料1)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2)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

24、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3)醫療機構應提供的材料(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 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5)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25、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雙方都有提交規定材料的法定義務。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且未按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影響技術鑒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2、抽取專家組成專家鑒定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 1)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2)合議制,組成人數為3人以上單數。專家鑒定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實行合議制。專家鑒定組人數為單數,涉及的主要學科的專家一般不得少于鑒定組成員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鑒定的,并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鑒定組。 3

26、)回避原則專家鑒定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可以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申請其回避: (1)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系的;(如同一所醫院)(3)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一方面可以保證鑒定的公正性,避免受到外來因素的影響;另一方面可以消除當事人的顧慮和猜忌。3、專家鑒定1)鑒定期限: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2)鑒定原則(1)以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規范、常規為依據;(2)運用醫學科學原理

27、和專業知識;(3)獨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3)鑒定方式(1)審查材料。對雙方當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進行查驗及核對。(2)調查取證、聽取陳述及答辯。(3)鑒定結論的作出。專家鑒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對是否醫療事故及醫療事故的等級問題,應當讓每一位鑒定人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然后進行集中,經過集體討論做出結論。如果意見有分歧,可以由鑒定組進行表決,以過半數的多數人的意見為鑒定結論,少數人的意見應當記錄在案。(五)鑒定結論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成員過半數通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內容:是否醫療事故1、行為是否違法2、過失行為與人身損

28、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3、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中的責任程度。(關系到賠償比例)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輕微責任。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2)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醫學會的調查材料;(3)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4)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常規; (5)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6)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7)醫療事故等級;(8)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二、醫療損害鑒定醫療損害鑒定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因為在日常醫療行為中存在法定過

29、錯并造成患者人身損害而導致的醫療損害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對于醫療技術等專門問題對外委托的鑒定,統一稱為醫療損害鑒定。(一)鑒定主體1、醫療損害責任技術鑒定:醫學會對于司法機關或醫患雙方共同委托的醫療損害責任技術鑒定,醫學會應當受理,并可參照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依法組織鑒定。醫療損害責任技術鑒定分級參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執行。 2、醫療損害司法鑒定:司法鑒定機構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醫療損害鑒定的,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鑒定。(二)鑒定內容當事人有權對以下內容申請鑒定:1 (1)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

30、有無過錯;(2)醫療機構是否盡到告知義務;(3)醫療機構是否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4)醫療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5)醫療過錯行為在損害結果中的責任程度;(6)人體損傷殘疾程度;(7)其他專門性問題。第五節 醫療損害的賠償法律依據: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一、醫療損害賠償爭議的解決途徑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1、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2、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3、人

31、民調解解決4、訴訟方式解決:行政訴訟:被告是衛生行政機關民事訴訟:被告是醫療單位(一)雙方協商解決1、對于民事賠償部分,條例允許雙方協商解決。2、協商的主體:實踐中一般采取的方式是有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授權科室的負責人(醫政科、質控科)作為醫方的代表人,與患者及其直系親屬協商。3、堅持平等、自愿、合理、合法的原則。4、制作協議書。5、協商處理后七日內醫療機構應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但在實踐中,由于患方對行政部門調解存在偏袒的懷疑,故已經沒有很大的實際意義。各地早已開始摸索新的第三方調解機制。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草案):第三十五條:醫療糾紛發生后

32、,醫患雙方當事人通過醫患雙方和解、人民調解、訴訟等途徑化解。(二)醫療糾紛的人民調解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衛生部司發通20105號文件關于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機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人員組成:具有較強專業知識和較高調解技能、熱心調解事業的離退休醫學專家、法官、檢察官、警官,以及律師、公證員、法律工作者和人民調解員。(三)醫療損害賠償訴訟條例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33、起民事訴訟。二、影響醫療事故賠償的因素1、醫療事故等級;實質上就是“不同的醫療損害后果。”2、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這里的責任程度是指醫療過失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法律因果關系。(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3、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三、醫療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標準涉及

34、到賠償的規定有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條例的賠償標準因為與前兩者的精神和原則不符,實際已經廢止。解釋與侵權責任法不沖突的情況下,適用解釋的標準賠償,有沖突的,有待新的司法解釋。(一)項目1、人身損害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交通費、住宿費、營養費(解釋有,條例沒有)殘疾賠償金(含被撫養人生活費)、殘疾用具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2、精神損害賠償。侵權法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第一次在法律層面上明確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在醫療領域,診療損害在造成患者生理上、肌體上的嚴重損害后,會引發精

35、神上的損害,因此有必要予以賠償。(二)支付方式:第二十五條 損害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第六節 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一、醫療事故的預防1、依法執業2、定期培訓3、醫療服務質量監控 4、嚴格病歷管理: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并妥善保管病歷資料,允許患者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并提供相應證明。1)規范書寫并保管病歷。2)搶救急危患者,及時補記病歷(6小時內)按照常規,門診病歷應在就診同時書寫完成,急診最晚處置完成后即時書寫,住院病歷入院后24小時內。3)嚴禁涂改

36、、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4)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5)醫療機構有提供復制病歷的義務。5、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權。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向患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6、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防范、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減輕醫療事故的損害。二、醫療過失的報告1、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

37、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2、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1)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2)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 (3)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三、病歷資料和現場實物的封存1、醫療機構應當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保管。2、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3、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