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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論我國環境法學的自然科學基礎周珂、譚柏平、汝婷婷上傳時間 :2001-6-13瀏覽次數 :4698字體大小:大中 小環境法學作為一門邊緣學科,運用法學的原理,吸收了相關學科如生態學和環境科學的原理,具有明顯的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交叉滲透的特點。環境是以生態為重心的,而生態必須以自然科學為控制和管理的依據1 。生態學所反映的自然規律是環境科學的基礎理論,同環境、環境保護有密切的聯系。環境科學在宏觀上研究整個 " 人類 - 環境系統 " 的相互關系及其發展變化的規律,在微觀上研究環境中的物質特別是污染物在環境中的轉化及運動規律,以及對生命的影響及其作用機理。環境法是以環境科學為基

2、礎,還是以生態學為基礎,我國環境法理論界有不同的認識。本文在闡述生態學、環境科學的概念及其相互關系的同時,分析了我國生態環境問題的特殊性,提出生態環境的概念,以闡明筆者對我國環境法學的自然科學基礎的觀點。一、生態學與生態系統優化對環境立法的影響生態學 (ecology)是研究生物與其環境間的相互關系,以及研究生物彼此間的關系的一門學科2。生態學的中文含義為," 生" 可解釋為 " 生物 " 或" 生活 "。" 態" 可解釋為 " 狀態 " 或" 形象 " ,可以代表環境中的萬

3、事萬物3。生態學一詞,由德國生物學家海克爾(Ernst Haeckel)于 1869 年首先提出,當時僅限于研究動物與外界環境的關系,屬于生物學的一個分科,長久以來并不為公眾所知。總的來說,生態學研究的生物與環境的關系至少可分為三種:一是特定生物與物理環境的關系,二是特定生物與其他生物的關系,三是其他生物與物理環境的關系。無論是生物與環境之間,還是物理環境和生物環境之間,都存在著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相互作用1 / 6的關系,一方面,環境是生物生存和進化的物質基礎,另一方面,生物界又給環境以反作用,特別是人類出現以后,對環境的改造所表現的反作用更為巨大。這種規律同樣表現在物理環境與生物環境的關系

4、上:物理環境對生物環境有決定性的作用,而生物環境也會對物理環境產生重大的影響。因此,生態學不是孤立地研究生物或環境,而是研究生物與其生存環境之間復雜關系及其發展變化的規律。研究生態學的意義或目的可分為理論和應用兩個領域:在理論領域,研究生態學是正確認識人與自然之間關系的必要前提。是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與建設生態環境的理論方法和科學依據。是消除當代人類面臨的各種危機問題,探索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道路的基本途徑。在應用領域,可分為消極的應用與積極的應用兩個方面,消極的應用主要表現在:首先,應用生態系統平衡原理,維護自然的平衡,防止人口膨脹,防止對自然資源的濫用。其次是防治環境污染和破壞,即限制人

5、類對生態環境不利的反作用。這方面的作用在立法上主要體現為污染防治法或稱狹義上的環境保護法。積極的應用主要表現在:首先,根據可持續發展原理的要求,保護生態環境,防止其遭受損害,不僅滿足當代人的需要,也不對后代人的需要造成損害。其次是建設生態環境,發揮人類對生態環境積極有利的反作用,根據生態系的生產力和生態系循環的原理,促進可再生資源的供給率,提高廢棄物的回收利用率,更重要的是,在正確認識生態系平衡的基礎上,通過人類積極的建設活動,使已遭受破壞的生態平衡恢復過來,使不良的生態環境得以改善。再次,生態學原理在旅游觀光業、公共工程建設、衛生保健、科學研究、軍事、教育等各個領域的應用都是必不可少的。在法

6、律領域,生態學的積極應用主要表現為自然資源保護立法,更準確地說應當是生態環境保育立法,即包括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兩個方面的法律體系。生態平衡是整個生物圈保持正常的生命維持系統的重要條件,它為人類提供適宜的環境條件和穩定的物質資源。影響生態平衡的因素有自然的和人為的兩種。后者主要是人類對植被的破壞、排放污染物質等人為對生態環境造成的破壞。科學表明,前一種破壞通常是短時的、易恢復的,而后一種破壞則往往是持久的、不易恢復的。人類對生態系統平衡的作為首先是保護,即充分尊重生態系統平衡的自然規律,限制人類活動對這種平衡的破壞,重點是防治污染物的排放、對自然資源特別是可再生資源的開采利用數量不超過其再生的能

7、力。另一方面,現代生態學提出了生態系統優化的概念,即創建生態環境優化模型," 通過可控變量,或者通過選擇、調整的手段,去獲得變量的優化組合,并由此去達到目標函數的實現。" 4強調生態系統跟蹤環境、適應環境、改造環境的發展過程的平穩程度的過程穩定性,即追求發展過程的積極的穩定性,是一種積極進取的生態學觀念。生態系統優化模型的應用,有利于培育那些相對脆弱的生態環境,改造那些由于歷史的原因遭破壞的生態環境。在人和生物圈的相互作用、相互關系中,總的來說,人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人既可以盲目地破壞生物圈的正常結構和功能,也可以自覺地建設一個更加有效與和諧的生物圈生命支持系統。生態系統優化

8、在我國亦被稱為生態環境建設,我國正在進行中的西部大開發在相當意義上正是生態環境建設的一項系統工程。" 可以毫不猶豫地說:生態建設觀念普及之日,就是現代生態學獲得成功之時。" 52 / 6從生態學的角度研究生物與環境的關系,要求環境立法必須遵循生態與環境之間的復雜關系及其發展變化的規律,維護生態系統的相對平衡狀態,實現生態系統優化。其立法成果是完善的自然資源保護法律體系,這個法律體系包括有關保護野生動植物、漁業、森林、草原資源,維護土地資源、水資源、礦產資源等的法律法規。二、生態學與環境科學的相互滲透融合,是環境法學的自然科學基礎環境科學是研究人類與環境關系的科學。它探索環境

9、演化的規律,研究環境變化對人類生存的影響,研究人類生存發展與環境保護如何協調統一,研究人類生存發展在不同范圍內對環境的整體性影響,研究環境污染綜合防治的技術措施和管理方法,研究環境科學的認識論和方法論6 。環境科學是在環境問題逐漸呈現并日益嚴重的過程中產生和發展起來的一門綜合科學。它綜合運用化學、醫學、生物學、物理學、地學和一些工程技術學等學科的研究成就,從人類與自然的關系研究出發,以解決人為因素所造成的環境問題( 次生環境問題 )為核心任務,以防治污染為基本目標。早期的環境科學研究和論述分散在一些專門的自然科學之中,19 世紀中葉以來,西方一些環境問題論著旨在探索人類活動對植物界、地理環境和

10、氣候變化的影響自然界的影響。20 世紀中期以來,來自不同學科、運用不同原理和方法研究和解決環境問題的途徑,形成了獨立的、跨學科性的環境科學。 1954 年,美國一些學者最早提出了環境科學的名詞,并成立了" 環境科學學會 " , 60 年代出現了國際性的環境科學機構, 70 年代出現了以環境科學為內容的專門著作。較早的環境科學側重于研究環境污染機理和防治技術, 70 年代擴展到自然和資源保護、維護生態平衡以及協調人類活動同整個生命維持系統的關系等。" 環境科學發展到今天,其研究內容不再僅僅是排放污染物所引起的人類健康問題,而是包括自然保護和生態系統的平衡,以及維持人

11、類生存發展的資源開發利用等問題。" 7這表明環境科學的發展有與生態學趨同之勢。環境科學與生態學有著密切的關系。生態學是研究生物與其生存環境之間關系的學科。環境科學是研究人類與環境關系的學科。二者由于中心事物不同,因此環境的含義和范圍也有所區別。這種區別決定了生態學上的環境與環境科學上的環境之間種種差異。生態學上的環境是以整個生物界( 包括人類、其他動物、植物和微生物 ) 為中心、為主體的環境,圍繞生物界的并構成生物生存的必要條件的外部空間和無生命物質( 如大氣、水、土壤、陽光及其他無生命物等) ,是生物的生存環境,也稱為" 生境 " 。環境科學上的環境,是圍繞著人

12、群的空間及其中可以直接或間接影響人類生活和發展的種種自然因素的總體,因此又稱為人類環境。它是以人類為中心事物的自然環境和人工環境。環境是以生物為中心還是以人為中心,體現了兩種不同的環境觀,即生命中心的環境觀和人類中心環境觀。生態學從產生之日起,就主張以包括所有生命在內的生物為環境的中心事物。而環境科學特別是早期的環境科學則強調環境應當以人類為中心。人類中心環境觀代表著自工業革命以來形成的人類改造環境、征服環境、利用環境的所謂" 天人對立 " 的環境觀主流,20 世紀 70 年代以后,非人類中心主義( 生命中心主義、自然中心主義) 的環境思想在國際范圍內得到發展。非人類中心環

13、境觀批判了人類把自然當作手段加以利用的人類中心的思維方式造成了自然破壞,并且指責為了人類自身利益必須保護自然的思維方式仍然沒3 / 6有脫離人類中心主義的窠臼,堅持尋求把思維方式從人類中心主義轉換到非人類中心主義上來。這兩種不同的環境觀又形成了各種不同的環境倫理,按照美國學者弗蘭克納的見解,當今的環境倫理學可大致分為三大思路:第一種是以人類中心主義為本位的環境倫理學,其建立是依據人類中心主義對環境的關系來實施的一種策略,起點和歸宿點均是人類和人類利益。第二種是生態倫理學,認為環境、生態、物種,自身就是主體,人與自然環境的關系就是平等的主體際關系。第三種是生態系統觀,從多元化價值觀出發,認為自然

14、界既然是一個協同的自組織系統,因而每一存在物都有對整體而言存在的價值,從生態系統的內在關聯性導出各種存在物都有一種內在價值 8 。當今世界上環境思想的主流是,傳統的人類中心主義受到批判,認為這種觀念內容不明確,社會、歷史條件認識薄弱。一些堅持人類中心的主張,也同時認為應當恢復人與自然的一體性,事實上是用生態系統觀修正人類中心主義,對人類中心主義作出全新的銓釋。亦有學者反對在人類中心主義和非人類中心主義兩者之中必選其一的立場上考慮問題9。筆者認為,以人類為中心的環境與以整個生物界為中心的環境應當是一致的,環境以人類為中心并不意味著人類與包括其他生物在內的自然界的對立,或是那些在今天看來與人類生存

15、和發展并無密切關系的自然條件和自然資源就可以排除在人類的保護之外,而且生物多樣性程度越高,越有利于生態環境的平衡與穩定。現代環境保護中有關生態氣象、自然災害防治、人口與居住、生物多樣性等領域都是生態環境與人類環境一致性發展的體現。以往環境科學和環境法學大都以人類環境為中心,而忽視生態環境,現代環境科學和環境法學則強調二者的一致,其重要標志是作為生態組成部分的許多自然資源正在成為重要的環境因素。兩種環境概念也決定了法律對環境關系的調整范圍。法律上的環境是指為法律規范所調整對象的環境社會關系。我國環境法理論界基本上認為法律上的環境源于環境科學。" 環境在法律上的定義必然是以環境科學關于環

16、境的定義為依據的,而且在質的規定性方面,二者是一致的。" 10但也有學者認為,環境法是建立在生態學的基礎上," 環境問題以法律規制,.蘊育此種思維之肇創者,為生態科學家," 11筆者認為,環境的社會規范有多種,采用最為嚴厲的法律手段只是近一個世紀的現象,這是環境問題特別是公害問題深化的必然結果。作為研究解決環境問題的環境科學必然是環境法建立的主要依據,而且環境科學以人類活動為研究對象,其社會科學屬性很強烈,與法學的距離更為接近。而早期生態學以生物學為基礎,屬純粹的自然科學,與法學的距離較為遙遠,至少不是早期環境法的基礎。總的來說,早期的環境法起源于環境科學,其特征

17、是以人類為環境中心,以防治污染為規范重點,以各種污染要素為立法的基本分類標準。而現代環境法則是在環境科學不斷發展的基礎上,大量吸收了生態學的原理和方法,注重對生態系統全過程的整體保護,強調對生態系統的保護和建設并重,強調自然資源保育和環境公害防治并重,自然環境資源與人文環境資源保育相結合等等,這些都是傳統的生態學和環境科學所不能企及的。日本是以環境科學為環境法起源的代表,日本學者對日本環境法調整范圍不斷擴大現象的分析表明,環境法調整范圍大致經歷了三個發展變化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公害防治法階段,也可說是以環境科學為立法基礎的階段。第二個階段是公害對策、自然保護兩大分支并存階段,也4 / 6可以說是

18、環境科學和生態學并列為立法基礎的階段。第三個階段是以1993 年制定的環境基本法為標志,環境法擴大到有關環境的全部領域的階段12,也可以說是環境科學與生態學融合為立法基礎的階段( 所謂全部領域包括了環境科學意義上的環境領域和生態學意義上的環境領域) 。而主張生態學為環境法起源者亦承認此種發展變化, " 雖然環境法之萌芽,建基于生態學之基礎上,且務須以科學與技術為規范之內容,但實際就環境法之目的言,并非無超越此一科技限界,而追求實證技術外之人文價值。" 13這種發展過程表明了環境科學和生態學的融合與滲透的大趨勢。三、環境保護法制必須向生態環境法制轉化無論是環境科學還是生態學,

19、都在不斷發展演進,二者相互滲透融合,生態學已經將環境問題的解決作為其主要的宗旨之一,而環境科學從生態系統的意義賦予環境以新的銓釋。基于這種認識,筆者主張可將此二者結合的環境概念稱為生態環境。生態環境是以整個生物界為中心,可以直接或間接影響人類生活和發展的自然因素和人工因素的環境系統。它由包括各種自然物質、能量和外部空間等生物生存條件組合成的自然環境和經過人類活動改造過的人工環境共同構成。在人類中心還是生物中心兩種環境觀問題上,筆者更傾向于后者。首先,環境問題本來就是人類中心環境觀的產物,環境問題的解決不能僅僅依靠科學技術,也不能完全靠法律的強制性約束,在相當程度上是要解決傳統環境觀念的積弊,使

20、人們正確認識人與自然的關系,這個問題不解決,再好的科學技術人們如果不愿采用、再好的法律人們如果想方設法去規避,也都等于零。其次,實踐證明,生物中心環境觀比人類中心環境觀更科學。生物中心論將整個生物界視為一個相互關聯的整體,經過嚴密的論證,有著科學的依據。而人類中心論則主要是基于宗教、政治和傳統觀念的說教。再次,生物中心環境觀有利更于環境保護,更有利于環境法制建設。強調生物中心對人類自身的權利只能加強而不會削弱,在環境保護發達國家,生物中心環境觀被認為是人權的發展,在我國,體現生物中心的生物多樣性原則的接受也正是與我國民主法制建設同步進行的。因此,生物中心的生態環境觀應當成為我國生態環境概念的重要基礎。早期的環境科學主要是針對環境污染問題界定研究的范圍,以各種孤立的污染要素作為環境要素的重點,而且只考慮污染對人的危害而基本上不考慮對整個生態系統的危害。對各種作為自然資源環境要素的破壞,例如對森林及其他植被的破壞、對野生動植物的破壞等,僅理解為是對財產權利的侵害,適用一般財產保護的法律規定而不納入環境保護的范疇。基于這種環境概念的環境保護是不系統的環境保護,不能制止環境問題的不斷惡化,為此,各國的環境保護法調整范圍不斷擴大,由污染防治逐步擴大到自然資源保護,但是環境保護的系統性有很大差異。在一些國家,作為生態環境系統重要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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