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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著作權著作權引例:1、房東將房子出租屋內電腦有盜版軟件,網吧租給他人使用的電腦裝有盜版軟件,房東和網吧經營者侵犯軟件著作權嗎?2、同學的筆記3、某柴油機廠“賣出一臺機、贏得一顆心、進入一家門、送上一片情”。另一家把它印在服務手冊封底。(三)著作權的客體o1、著作權客體概念及構成o客體概念: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智力成果-作品o作品的表現元素:文字、圖形、色彩、符號、聲音等o構成要件:獨創性 + 可復制性 莊羽訴郭敬明夢里花落知多少抄圈里圈外o人物及關系對比:圈:初曉現任男友高源,前男友張小北的感情糾葛 初曉好友李穹張小北,婚姻關系 張萌萌張小北,婚外情關系夢:林嵐現男友陸敘,前男友顧小北感情糾

2、葛 姚珊珊顧小北,戀愛關系語句表述對比:o圈:怕什么來什么,怕什么來什么,真的是怕什么來什么 夢:怕什么來什么,怕什么來什么,真是怕什么來什么啊!o圈:我特了解李穹,她其實是個紙老虎,充其量也就是個塑料的 夢:像我和聞婧這種看上去特二五八萬的,其實也就嘴上貧,絕對紙老虎,撐死一硬塑料的o圈:一共就那一套一萬多塊錢的好衣服還想穿出來顯擺,有本事你吃飯別往褲子上掉啊!” 夢:我看見他那套幾萬塊的Armani心里在笑,有種你等會兒別往上滴菜湯! o兩部作品中數十處語句相似。情節對比:o圈:高源一甩胳膊,初曉被嚇了一跳,往后一退,踩在可樂瓶上,倒在地上,導致骨折。 夢:陸敘一甩手,林嵐順勢滾下樓梯,導

3、致骨折。o圈:高源出車禍受傷昏迷,住進醫院,初曉來看望,高源蘇醒,兩人開玩笑,初曉推了高源腦袋一下,導致高源昏迷。 夢中男女主人公之間有幾乎相同的情節。o圈:張小北請初曉為張萌萌幫忙,因最終沒有辦成,被誤認為沒錢拖著不辦,令初曉郁悶。 夢中情節相似。o共有12個主要情節與原作中的描寫明顯雷同獨創性o獨立創作完成o全新表達(思想內容可以相同)o表達具有一定的創造性(如題材相同則表述不同) 表現形式的體現:情節、人物及相互關系;體裁、文章布局、詞句的表述韓少功馬橋辭典名譽侵權案o馬橋是湖南汨羅的一個幾十戶人家的小山村。離屈原投江處不遠。世世代代過著封閉的生活。馬橋詞典是一部詞典體裁的小說,列的都是

4、當地的土話。每一條目下有韓少功的解釋,常常帶著民間風味的故事。有評論者批評馬橋詞典是一部模仿之作,在這之前一位塞爾維亞作家已創作了一部詞典體裁小說,叫哈扎爾辭典。說他剽竊、抄襲外國作品。韓少功訴評論家侵犯其名譽權。韓少功是否抄襲?o體裁相同:詞條式寫作。o內容完全不同:馬橋村村民的古樸生活;中世紀突然從世界上消失的哈扎爾民族。o表達形式:不完全一樣,帶著民間風味的故事。o不構成抄襲張鐵軍訴女子十二樂坊抄襲一案 o張鐵軍1998年編寫中華女子樂坊策劃文案,欲將中國民樂與西方現代流行音樂相結合,打造一支由12女子組成的民樂表演團體。o張鐵軍曾向王曉京介紹其創意,希望王投資合作。1999年王閱覽了張

5、的策劃文案,此后王再無音信。o2001年5月,世紀星碟公司在王提供的“女子十二樂坊”項目實施計劃基礎上,成立了“女子十二樂坊” 。o張發現,王對張的策劃文案中的片斷選擇編排、調整文字順序,才形成了實施計劃。 o“女子十二樂坊”這一演出組織的表現形式與自己的策劃內容一致:均由十二位女性組成,站立演奏十二種不同的民間樂器,樂器組合的種類、合奏形式等模式也相同。o經法院認定: “女子十二樂坊”的組織形式確實在張的策劃文案中詳細表述。王的實施計劃和張的策劃文案相比,篇章結構和具體表達形式不相同。o張的著作權是否受到侵犯?o著作權通過保護表達形式來保護思想內容o著作權不能直接保護思想,即點子o盡管創意內

6、容被盜用o但是文章的表現形式不相同o因此不能認定王侵犯張的著作權不受著作權保護對象1、作者的思想2、具有實用功能的表達方式3、對事實無獨創性的匯編4、法律法規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5、官方的正式文件6、其他。如體育競賽規則例:番茄花園案o 番茄花園是一個2003年成立軟件下載網站o番茄花園網站一個重要的功能,就是為網民提供某種電腦操作系統軟件的下載。o而這種電腦操作系統版正是番茄花園站長洪磊和他的團隊通過修改微軟的windows xp系統之后形成的版本。它被更名為番茄花園版本。o這個版本取消了微軟的正版驗證程序,并對微軟原版操作系統中一些不常用功能進行了關閉或卸載,加快了平臺運行速度。o由于番茄

7、花園版xp系統有這些優點,并可以免費下載使用,得到了許多網友的青睞。o那幾年,番茄花園版的xp系統傳播很廣,據一份不完全調查統計,約有19%的網友都在使用番茄花園版的windows xp系統,有專家估計,使用人數有上千萬。也吸引了其他公司向該網站投放廣告。o微軟公司起訴該網站侵犯著作權,但該網站辯解免費提供給公眾使用,未營利,不構成侵權o 該網站是否侵犯微軟公司的著作權?可能涉及何種權能?o未經許可,修改和傳播他人作品o侵犯著作權o具體而言,侵犯下列權益: 修改權 網絡傳播權烏蘇里船歌案o央視轉播“99 南寧國際民歌藝術節”節目,郭頌在唱完烏蘇里船歌后,指出這是創作歌曲,歌曲詞作者郭頌、胡小石

8、,曲作者為郭頌、汪云才o赫哲族人認為,烏蘇里船歌是一首赫哲族民歌,赫哲族人民應享有烏蘇里船歌的署名權和獲得報酬權o2000年黑龍江饒河縣四排赫哲族鄉政府和赫哲族研究會提出起訴,訴郭頌、中央電視臺、南寧市人民政府、北京北辰購物中心侵犯該民族民歌的著作權和獲酬權。o法院查明:1962年郭頌采風,收集狩獵的哥哥回來了等赫哲民間曲調。原曲只有四句調子。o烏蘇里船歌由三部分構成,前后兩部分以漁民的呼喊及回聲組成,民歌中沒有此部分。o中部樂段重復同一曲調,該曲調與民歌曲調基本相同。中部三段歌詞與民歌不同。o整首曲子以原曲調片段作為素材,加工、變化、發展,配合新的歌詞而成。o烏蘇里船歌應為改編歌曲,而不是創

9、作歌曲。郭頌侵犯民歌的著作權。曲子部分應署名根據赫哲族民歌改編,歌詞為創作而成。o駁回經濟賠償要求。o1、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概念某一民族或種族集體創作,世代流傳,不斷發展的文學藝術等作品表現形式 o2、表現形式語言文字符號形式(女書、民間故事) 音樂形式 (民間音樂形式)動作形式 (變臉、傳統體育) 物質材料形式 (雕刻、刺繡、土樓) 傳統儀式、風俗(端午祭、過年等)o3、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征 集體性:民族性,群體創作 長期性:世代延綿不斷在創作變異性:不斷推陳出新繼承性:保持一定的穩定性 o原告孟昭瑞訴稱:被告人民出版社于2000年10月出版的抗美援朝戰爭一書中未經許可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權

10、的9幅攝影作品,且未給原告署名并支付報酬。被告人民出版社是上述行為侵犯了原告對其作品享有的署名權、復制權、發行權、獲得報酬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o被告人民出版社辯稱:涉案的9幅攝影作品著作權應歸屬解放軍畫報社;抗美援朝戰爭一書是由軍事博物館署名并承擔責任的作品,我社出版該書由軍事博物館的合法授權,不應承擔侵權責任。o被告軍事博物館辯稱:涉案9幅照片系我單位從解放軍畫報社取得,而非從原告處取得,不應承擔侵權責任。o本案的關鍵的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對涉案的9幅攝影作品是職務作品,原被告雙方都沒有疑義,但涉及該攝影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時,雙方出現了分歧。原告認為涉案攝影作品的著作權歸自己,而被告主

11、張涉案攝影作品的著作權歸于原告原所在單位解放軍畫報社。所以本案的核心,就是認定涉案攝影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快樂大本營照片版權案o羅某致電湖南電視臺快樂大本營節目組,愿免費為其拍攝照片以供保存。只需提供膠卷、沖洗費、前排座位。后羅提出要勞務費120元/每場,兌現三期后節目組將其辭退。o湖南電視臺與海南出版社聯合出版介紹快樂大本營節目的書,用了114張照片,為羅某所攝,既未署名,也未向其付酬,羅起訴兩單位侵犯其著作權,問:羅某著作權是否受到侵犯?o主要利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完成,沒有單位錄制快樂大本營節目,根本無法拍攝相關照片,還提供了膠卷、沖洗費o拍攝照片本來是由羅某提出的,因此不體現單位的意志

12、,不屬法人作品o節目內容就是照片內容,由湖南電視臺承擔法律責任o該作品是特殊職務作品o由單位享有著作權,照片拍攝者只享有署名權o羅某署名權受到侵犯 依據本案事實,原告孟昭瑞系作為隨軍記者完成了涉案的9幅攝影作品的拍攝,創作的整個過程由作者獨立完成,且解放軍畫報社對作者創作的攝影作品不承擔法律責任。因此,涉案的攝影作品是一般職務作品,其著作權應當由作者享有。 人民出版社未經許可,在其出版、發行的抗美援朝戰爭一書中使用了孟昭瑞享有著作權的9幅攝影作品,未給原告署名,且未向孟昭瑞支付稿酬。因此,人民出版社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孟昭瑞對涉案9幅作品享有的署名權、復制權、發行權、獲得報酬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

13、任。 某大學A學生在校園拍攝了一組校園美景的照片,發表在學校局域網論壇上,學校看到該組照片很有特色,未經過該同學同意,將照片印制在學校的宣傳冊上。該同學認為自己對該組照片擁有著作權,學校的使用行為構成侵權。 學校認為,學校的景觀處于公共場所,整體景觀是學校設計的,這些景觀的著作權屬于學校,同時學校認為,對照片的使用沒有營利目的,不構成侵權,但考慮到學生付出的勞動,決定給該同學適當補償,但該同學未接受。問o(1)該同學是否對該組照片享有著作權?(2)學校的說法是否成立?o(3)學校是否可依法定許可使用這些照片?一般職務作品o著作權作者o法人或其他組織有優先使用權 在法人的業務范圍內 優先使用權期

14、限:作品完成兩年內(交付之日起算),2年內,作者未經單位同意不得許可他人與單位相同的方式使用;2年后,作者許可他人以相同方式使用作者與單位按約定比例分享利益。特殊職務作品o特殊職務作品構成條件: 主要利用法人物質技術條件;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擔責 作品類型:工程或產品設計圖、地圖、軟件等o特殊職務作品著作權歸屬 署名權作者(可獲單位獎勵) 其他著作權單位我的前半生著作權之爭o溥儀在東北撫順戰犯管理所服刑時,由其口述,其弟溥杰執筆,寫過一份題為我的前半生的自傳體悔罪材料o1960年群眾出版社將此材料少量印刷成冊,計45萬字,供有關部門參閱o中央領導同志閱后,指示公安部派人幫助修改整理此材料。公安部領

15、導即指示群眾出版社幫助溥儀修改、正式出版該材料o公安部領導及部屬的群眾出版社領導選定了李文達具體完成這一任務。擬修改書稿及由李文達具體幫助做此工作均征得了溥儀同意o1960年4月至5月間,群眾出版社為李文達、溥儀提供了工作條件,李文達在香山飯店為溥儀整理修改稿件o溥儀每天來向李文達口述,與李文達磋商,并直接撰寫提綱,審閱李改后的稿件。經過兩個月的時間,整理出16章24萬字的修改稿o這次修改對原書上冊主要是刪減和精選,下冊則幾乎全部是重新選材,另起爐灶。o初稿完成后,公安部辦公廳某副主任兼群眾出版社副社長閱后表示寫的粗糙,還需加工o1960年7月-8月,李文達等人赴東北實地調查,收集了大量豐富、

16、生動的材料,對初稿大加修改補充o1961年3月底李文達交出二稿修改大綱,擬將該書改成一部25萬字左右的回憶錄體裁作品。主題是通過一個封建皇帝變成新人的經歷,反映黨的改造政策的偉大勝利o全書共十二章,擬將原著40萬字第一至第八章壓到15萬字;第九章原著5萬字,擬增到7萬字;第十章特赦原著無此章,擬寫1萬字;第十一章中國人的驕傲,原著無此章,擬寫1萬多字o此后,李文達大量地收集資料,構思安排內容,執筆撰寫o出版社還安排了幾位同志專為此書收集、核對史料o1962年3月我的前半生修改二稿完成,同年6月刊印我的前半生o在廣泛征求專家、領導等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又進行了修改,1964年3月正式出版了當事人

17、發生著作權爭議的我的前半生o該書以愛新覺羅溥儀署名o1984年為與意大利以及香港新昆侖營業有限公司改編拍攝我的前半生一書,李淑賢、李文達、群眾出版社發生該書著作權爭議 意見1:溥儀與李文達共有o我的前半生一書不同于原悔罪材料,因李文達通過獨立構思,大量刪節原作,重新確定貫穿全書的主題,創作一部新的作品o而這一構思通過與溥儀的共同研究、分析,不斷修改、完善,最后得以確立o該書為李文達與溥儀的共同創作完成o李文達與溥儀都屬于直接創作作品的人,都是作者,應共同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意見2:溥儀與群眾出版社共有o原作是溥儀口述,溥杰寫就,自傳性作品歸屬特殊經歷者本人,溥儀有原作著作權o改寫的作品,與原作有

18、很大不同,其著作權應獨立于原作o改寫的作品,系李與溥儀共同付出大量創作性勞動而成,李文達合作作者身份應確認,但著作權歸屬是另外的問題o公安廳安排其下屬的群眾出版社主持修改工作,出版社選擇李直接負責修改創作,并提供各種便利條件(物質、信息等)o單位在修改作品一稿,二稿成稿后并未直接出版,而是廣泛征求意見后再完善出版,體現了由單位承擔法律責任o李接受單位任務進行修改創作,利用單位提供物質信息等條件,在同事的幫助下完成創作o該書為法人參與合作的作品,李可以獲得創作的報酬,但不享有著作權o溥儀作為合作方,也實質參與了創作o該書著作權應屬溥儀與群眾出版社共有,不是溥儀與李文達共有 我的前半生著作權繼承o

19、1964年,群眾出版社編輯出版發行反映末代皇帝溥儀經歷的我的前半生o1967年溥儀去世后,該書的著作權由溥儀的夫人李淑賢女士繼承o 1997年,李淑賢去世,李淑賢父母和曾祖父母已不在世,她也無兒女和其他兄弟姐妹o2007年9月,溥儀的胞弟溥任與同心出版社簽訂專有出版合同,從而引發著作權糾紛o群眾出版社認為溥任沒有授權資格,并向北京西城法院提出認定該書為“無主財產”的申請一種觀點:無主財產,國家繼承o該書著作權已轉移到第一順序繼承人李淑賢o李淑賢死后繼承人順序也應該按照她的順序轉移o她去世時沒立遺囑,也無個人或單位接受遺贈o也無法定的第一、第二順序繼承人o因此該書著作財產權已無人繼承o應認定為無

20、主財產o應歸屬于國家二種觀點:溥儀胞弟溥任有繼承權o著作財產權的繼承不能等同于有形財產權o如果李淑賢也有胞弟健在,那應歸李的弟弟還是溥儀的弟弟溥任o著作權有人身屬性,應歸屬于溥儀的弟弟,即與作品創作有關者的有繼承權的親屬o溥任先生作為溥儀的胞弟,應享有繼承權o結果:o法院支持第一種觀點o認為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身權性質不同o著作人身權與人身關聯緊密,不可轉讓o著作財產權則可以如同有形財產權一樣,發生轉讓、繼承o因此李死后,應由其財產繼承人依法定順序繼承錢鐘書圍城版權案件o 1946年首次以連載小說形式發表于月刊文藝復興o1947年上海晨光出版公司出版圍城單行本,1948年、1949年分別再版o1

21、980年人民文學出版社重排后,在大陸獨家出版十年,錢鐘書在該版本中對作品多處增刪和潤色o1990年四川文藝出版社向胥智芬約稿,將圍城底本、晨光本和人民出版社本比較評述,出版圍城匯校本o胥本出版時,將圍城底本全文排印,每頁附有胥作的集中校對內容o胥與四川文藝出版社是否侵犯了錢鐘書和人民出版社著作權?如果侵犯,侵犯了哪些權能?o匯編作品屬演繹作品的一種o演繹作品擁有獨立著作權o但應尊重原作著作權人,未經專有出版權人的人民出版社許可出版此書,侵犯了其出版權o未經作者錢鐘書同意出版,侵犯其復制、發行權o著名劇作家方牧創作完成了表現工人運動主題的多幕話劇劇本浦江潮起,發表于1998年8月的劇作月刊。東海

22、市總工會未與方牧聯系,直接依據上述劇作月刊上的劇本,組織若干工人演員組建臨時劇組,以東海市總工會名義在1999年內演出了十六場浦江潮起話劇。 o2000年10月,方牧起訴到法院,指控東海市總工會侵犯了其著作權。o東海市總工會辯稱:第一,浦江潮起劇本先由劇作月刊公開發表,使用已經公開發表的浦江潮起劇本演出不侵權。第二,具體進行演出的表演者是拿了演出報酬的工人演員,所以,方牧應當向工人演員索取經濟賠償,東海市總工會不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問1 本案系爭的是著作權中的哪一部分權利?2 東海市總工會是否侵犯了方牧的這一部分著作權?3 方牧應當向東海市總工會,還是向工人演員主張本案中的經濟賠償責任?o東海

23、市總工會未經方牧同意,擅自使用方牧劇本表演,違反了著作權法第37條關于表演者義務的規定,侵犯了方牧的著作財產權中的表演權。o演出是由東海市總工會組織的,演員實際上是在從事單位的職務行為,方牧應當向東海市總工會主張本案中的經濟賠償責任o甲公司搜集整理出版一本當地居民和公司的詳細地址與電話簿o乙公司未經甲公司許可擅自翻版出版該電話簿o甲公司訴乙公司侵犯其著作權o乙公司稱電話號碼與居民地址是公共信息,不能享有著作權,因此其未侵犯甲公司著作權o問甲公司能勝訴否?o對于不構成一定思想情感或技術的表達的信息,其搜集整理者付出大量時間、精力和金錢o為方便公眾獲取信息o著作權法對于不構成作品或作品片段的信息的

24、匯編體,也予以保護o甲公司勝訴,乙公司侵犯其對電話簿信息的著作權 A影視公司編劇甲某于2005年5月5日完成單位劇本山城,并將作品于完成當日提交單位A影視劇組,劇組將山城拍攝成電影,并于2006年年初完成拍攝,于2006年6月6日舉行首映儀式。 2006年8月8日,B電視臺派乙與甲聯系,欲將山城拍攝成電視連續劇。當年9月1日,乙找到甲,欲將劇本翻譯成英語。問 1、劇本是普通職務作品,著作權歸作者甲某所有,劇本的保護期自2005年5月5日至2055年12月31日。 電影的完成體現了法人意志,所以電影的著作權歸A影視公司所有,電影的保護期自2006年6月6日至2056年12月31日。 。 3、B電

25、視臺不構成侵權,時事新聞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由于電視劇是電視臺在合法使用劇本的基礎上創作的新作品,電視臺擁有該電視劇的著作權,播放花絮是正當行使著作權的行為。 某老師是一所大學的數學老師,每年學校發給老師兩門教案本,規定寫完后上交,由學校保管。他為編寫輔導書而請求學校返還教案,回復結果是已遺失。某老師起訴學校侵犯他的著作權。問:o(1)教案是否是作品?o(2)教案是不是職務作品?如果是屬哪一類?著作權屬誰所有?o(3)學校是否侵犯了該老師的著作權?o教案具有獨創性,可復制性,是作品。o教案屬一般職務作品。o某老師為了完成本職工作而創作的,創作中未主要利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主要靠高老師智力勞動產生。o教案應當由該老師享有著作權,單位有優先利用權。o學校遺失作品原件,并未擅自行使對教案的著作權,未侵犯其著作權。案例討論1o原告黃某 o被告戚某o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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