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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買賣合同錦集十篇 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精心整理的買賣合同10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買賣合同 篇1 內容提要: 預約合同的認定不能僅憑內容確定性標準,關鍵在于當事人是否有明確的未來訂立本約的意思。預約合同包括單務預約和雙務預約,但區別于附條件的本約、優先權協議、選擇權合同。實踐中同時存在大量非預約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需根據情況具體判斷它們的法律性質和適用規則。預約的效力是使當事人產生“誠信磋商以訂立本約的義務”。預約制度有區別于締約過失責任制度的存在價值。預約能否實際履
2、行應根據預約未決事項屬于主觀未決事項還是客觀未決事項加以判定。違反預約的損害賠償應根據締約所處階段進行確定,關注違約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和可預見性規則。原則上不排除當事人主張本約履行利益的可能性。20xx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8號,簡稱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此條繼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公報案例“仲崇清訴上海市金軒大邸房地
3、產項目開發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之后,1對預約合同及其效力進行了專門的規范,旨在解決實踐中爭議頗多的(尤其是商品房買賣中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的法律效力問題,通過承認預約的獨立契約效力,“固定雙方交易機會,制裁惡意預約人”,對司法實務有著積極的引導意義。2然而關于此條的理解和適用,學理和實務依然爭議頗多,有進一步探討的必要。一、預約合同的內容確定性及其與本約的關系從字面看來,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可作兩種解釋:一是實踐中存在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均應認定為預約合同;二是將前述認購書等看作是預約合同的
4、各種表現形式。而這些文書要認定為預約合同,依然需要符合預約合同的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顯然支持第二種理解。依該條起草小組的觀點,預約合同是約定將來成立一定契約的契約。要成立預約,應當具備合意性、約束性、確定性和期限性等四個基本特征。3這種界定,目的在于將預約和不是合同(因而沒有合同拘束力)的文本區別開來,也與本約區別開來。然而,這些預約特征的概括并無直接的法律依據作為支撐,尚有理論探討之必要。具體來說,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明確了預約的合同性質,預約要區別于尚未構成合同關系的其他文書,顯然必須滿足合同成立的要件。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12條建議性地列舉了合同應具備的條款。
5、合同法第14條第1項要求要約的內容具體而確定,但并沒有對“具體確定”作進一步限制。惟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中規定,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既然預約也是合同,似乎也應符合這一要求。針對實踐中普遍存在的商品房預約合同,買賣合同司法解釋起草小組進一步認為,此類預約的成立至少應當具備兩項明確的內容,即標的物房屋的基本情況(包括坐落位置、層次、大致面積等)以及將來依預約簽訂本約的意思表示。4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預約內容已經相對明確,事實上合同其余部分的內容往往可以通過合同解
6、釋的方式進行補全。具體來說,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第2款就明確規定,“對合同欠缺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內容,當事人達不成協議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等有關規定予以確定。”由此帶來進一步的問題,在合同內容的確定性上看,預約和本約之間是否存在清晰的界限?換句話說,一旦當事人訂立的預約中已經包含了買賣合同(本約)的成立要素,比如明確了當事人的名稱以及買賣標的物及其數量時,不僅可以補全預約合同的內容,依據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第2款的規則,似乎也可以補全買賣合同(本約)本身,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此種類型的預約是否已轉化為本約,或者“名為預約,實為本約”?考慮到預約作為合同
7、締結類型的例外而非常態,同時依據民法傳統中“盡量使合同有效”的原則,合同解釋時應盡可能賦予當事人意思表示以最大限度的法律效力,理論上一般認為,就所存在的究竟是預約還是本約存在疑問時,更應認定為本約必要時甚至可以是附條件的本約。如是,則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名為預約的文本,在內容相對確定(尤其是足以客觀推導出本約內容)的情況下,似乎都有認定為本約的可能。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法國民法典第1589條規定了在雙方當事人對標的物與價金已相互同意時買賣預約即等于買賣的判決規則。理論上解釋為,如果訂立的預約和它所追求的本約在意思表示的根本內容上并無二致,顯然也就沒有認定一個獨立于本約的預約的可能和實益了。當然,有人
8、可能會對此提出質疑,認為一旦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寫著“預約”字樣,似乎可以判斷當事人想要訂立的是預約而非本約。但這并不符合合同解釋的原理,換句話說,即使當事人在文本中使用了“預約”字樣或抬頭,法官也可以通過推敲、探究當事人的“實質意圖”,將其認定為本約進行規范。這樣的話,討論預約的內容確定性似乎進入到了一個怪圈:一方面,預約必須具有合同的確定性要求,以此拉開與不受拘束的協議之間的距離;但另一方面,一旦預約符合了買賣合同的確定性要求,往往又會僭越到本約規范的領地。其結果是,即使承認預約有其獨立存在的可能性,它也只能在大量無拘束力的文本和本約的夾縫中成長了。這是否有違最高人民法院將認購書等合同締結過
9、程中的大量協議認定為獨立的合同類型(預約合同)并加以專門規范之本意?如上可知,僅僅根據買賣合意內容上是否全面,并不足以界分預約和本約,甚至可能大大限縮預約合同的認定空間。要解決這個問題,可以考慮對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中的“標的”作其他理解(或許也是更準確的理解)。具體來說,基于預約合同的性質(約定將來成立一定合同的合同),預約合同的標的不應該理解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而是指將來訂立本約的作為義務。如果這樣的話,預約合同的成立要素就不是指(至少不僅指)合同應當具備相對確定的買賣標的物,而是指當事人是否存在確定的為將來訂立本約的意思。6因此,區別預約和本約的一個重要標準,就在于當事人是否有意在將來
10、訂立一個新的合同,以最終明確雙方之間買賣關系的具體內容。而這也恰恰體現了預約作為一種獨立的合同類型得以確立的根本原因對當事人締約自由的最大限度的尊重。這樣理解的一個重要意義在于:如果當事人存在明確的將來訂立本約的意思,那么,即使預約的內容與本約已經十分接近(比如,已經包含了本約的主要內容),即使通過合同解釋的方式,從相關預約中可以推導出本約的全部內容,也應該排除這種客觀解釋的可能性。因為當事人的意圖或許十分明顯:就買賣合同中尚存在的一些未決事項,需要由當事人通過訂立的本約來加以明確,而不是通過當事人之外的客觀因素進行推導和補全。如果這樣的話,預約的“生存空間”就大大擴張了。不過,值得注意的是,
11、即使當事人有明確于未來訂立本約的意思,同時符合合同的內容確定性要求,此種契約依然可能會被認為“名為預約,仍非預約”。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5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當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買賣合同司法解釋起草小組的意見,與其說前述條款采納了“視為本約說”,“毋寧說該規定其實承認預約與本約之間的可轉化性。即在預約合同中載明了本約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已經實際履行
12、,當初交易不成熟的條件業已消除,即使雙方未按預約合同簽訂本約合同,其預約亦已轉化為本約性質,故此可以認定為本約合同。應當注意,該規定也符合合同法第36條關于形式不完備的合同效力的規定,即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8理論上講,若嚴格依據合同法第36條來解釋,此時也不存在預約轉化為本約的問題,毋寧是事實上履行的本約和已經訂立的預約在交易內容上發生了重合。9換句話說,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的預約合同,性質上依然是預約而非買賣合同本約。只有在一方或雙方實際履行給付,同時當初限制交易不成熟的條
13、件已經被消除的情況下,事實上成立了的本約吸收了該預約中的內容。當然,不管作何種理解,一旦滿足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5條規定的構成要件,此時買賣雙方的合同關系適用本約合同的相關規范調整,超出了本文討論的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預約規范調整范疇。10通過上述梳理可以發現,在合同締約過程中,在買賣內容尚無法確定(因此并未成立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合同關系)和買賣合同本約之間,當事人之間起草的文書存在著認定為預約的廣泛空間。具體地說,從內容的確定性上看,只要當事人明確將來有進一步訂立本約的意思,雙方就買賣合同的內容(從僅僅明確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標的物和數量到確定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達成的種種合意,都可能
14、被認定為預約,并受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范。11二、預約合同的涵蓋范圍前述討論建立在一個假設的基礎之上,即在合同締約的過程中,在雙方尚未磋商到訂立本約這兩極之間,僅僅存在預約這樣一種合同形態。而事實上,隨著現代交易的日漸復雜,合同的締結往往是一個紛繁復雜的漸進式過程,當事人基于不同的利益需求和現實狀況,往往訂立各種類型的文本,這些文本是否都應該涵蓋在預約合同的內容之中,并受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的調整,還是將某些條款認定為其他類型的協議,將其剝離出去,這個問題不僅涉及預約合同的認定問題,同時涉及預約效力以及違反預約的違約責任和解除后果相關規則的適用問題,有進一步探討之必要。(一)預約和附(
15、停止)條件的本約實踐中,當事人之所以訂立預約而非本約,常常是因為交易尚存在一定的法律上或者事實上的障礙,因此雙方往往會約定,一旦這種障礙消除之后(比如,房產登記或者開發商取得銷售許可證成為可能),雙方應該簽訂正式的買賣合同本約。對于這種約定究竟應該認為是買賣合同的預約,還是一個附停止條件的買賣合同本約,存有爭議。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小組認為,“附停止條件合同是從合同效力角度出發進行的分類,由于停止條件是否成就并不確定,故合同是否生效亦不確定。在預約合同,由其效力決定,除非法定事由,本約的簽訂是可以預見的。在附停止條件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明確,停止條件成就時,合同生效,當事人得依約定要求對方履
16、行義務;在預約合同,本約尚未成立,當事人不得請求對方履行本約義務,但預約合同已生效,可以請求對方履行締結本約之義務,否則對方構成違約。”12筆者以為,從本約的簽訂是否可以預見或者合同能否生效來區分預約和附停止條件的本約,并無太多理論依據,實踐認定上也頗為困難。而是否可以履行本約義務,涉及預約的效力以及能否實際履行的問題(這本身也值得爭議,詳見后文第四部分),并不能成為判斷是否成立預約的標準至少在合同成立的時候,不足以區分當事人究竟在訂立預約還是附停止條件的本約。在筆者看來,關鍵因素依然是當事人是否有確定的在將來訂立本約的意思。如是,正如前述爭議條款,宜認定為預約;如果不存在這種意思表示,條件成
17、就時能直接在當事人之間形成確定的合同關系的話,就應該認定為附條件的本約。究竟屬于何種意思,似乎也可能從合同文本的相關文字表述中看出來。比如,有學者指出,“不僅買賣合同本約可以附生效條件、生效期限,買賣合同預約也可以附生效條件、生效期限。因此,應當區別買賣合同附條件、附期限,與買賣預約附條件、附期限。例如,合同內容,有合同須經批準,須待房屋騰空,須待出賣人取得房屋所有權等條件的約定,不能輕率認定為附條件買賣合同本約,或者附條件買賣預約。區別的關鍵,在合同內容中與所附條件(或期限)相匹配的標志性文句:有訂立正式合同文句,為附生效條件(或附生效期限)的買賣合同預約;有合同生效文句,為附生效條件(或附
18、生效期限)的買賣合同本約。”13當然,嚴格來講,該學者此處所討論的并不是附條件期限的預約與附條件期限的本約的區分問題,毋寧是預約與附條件期限的本約的區分問題,否則就會得出此類條件期限成就之前,預約合同沒有生效的結論。14(二)單務預約、優先性協議、選擇權合同單務預約是指僅一方預約當事人負有締結本約義務的合同。學理上普遍認為,單務預約和雙務預約一樣,皆屬預約合同的范疇。值得注意的是,有學者認為,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規范的預約僅指雙務預約。15惟從該條字面上看,僅僅提到“當事人”、“一方”、“對方”等字眼,尚有將單務預約納入該條調整的解釋空間。最高人民法院該解釋的起草小組也有將單務預約納人調整的
19、意思。16將同樣符合合意性、約束性、確定性和期限性,而且學理上普遍認可的單務預約排除在本條規范的預約合同范疇之外,似無充分理由。有學者認為,試用買賣即屬于單務預約,試用買賣符合單務預約的基本特征:在試用買賣中,當事人的義務并不是買賣(移轉所有權),而是締結買賣合同。該合同對出賣人單方有形式拘束力。在買受人承認標的物,即行使承認形成權(成就隨意條件)后,試用買賣轉化為買賣,即從預約轉化為本約。17對此,筆者更支持傳統理論,即認為試用買賣屬于附停止條件(生效條件)的合同。18蓋在試驗買賣中,就買賣關系的正式形成,并不需要訂立一個新的合同來加以確定,也不存在事后一方當事人是否愿意訂立合同的問題。出賣
20、人一旦拒絕交付,買受人得依據現有合同法主張對方的違約責任,而無須適用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則。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有意將預約和法國法上的優先性協議以及英美法上的選擇權合同區別開來。所謂“優先性協議”,是指一方當事人給予另一方訂立某一特定合同的優先權,一方只要決定訂立該合同,在向其他人發出要約前,必須先向另一方發出要約。19所謂“選擇權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或者一方依據合同享有在不同“被選事物”(如清償方式、給付類型、價格等)之間作出選擇的權利。20實務中,這類優先性協議、選擇權合同,甚至包括一些不可撤銷的要約往往很難和單務預約作出區分。對此,筆者認為,依然需要從預約合同的本質出發加以判斷。區
21、分的核心要素有二:一是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否承擔將來必須締結新的本約的義務,與此相對應,相應的權利人是否存在主張必須訂立合同的權利;二是看權利人是否可以通過單方行權的方式確定雙方買賣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無須再締結新的合同。(三)非預約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在(本約)合同締結過程中,實務中存在著大量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letter of intent)、備忘錄、君子協定(gentlemans agreement)、臨時協議(punktation)、協定綱領(heads of agreement)、草稿、目錄等,之所以產生如此名目眾多的文本,或基于交易實踐形成
22、的慣例,或源于國際貿易做法的引入。這些文本盡管在他國法上可能有明確的內容和效力,但一旦納入到我國法中,由于缺乏明晰的法律規則加以調整,往往很難評價它們的具體效力。至于是否可以納入預約范疇,也不能一概而論。以源于英美法的意向書為例,在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出臺之前,有學者將意向書理解為不具有合同拘束力的文本,借此與存在締約義務的預約合同區別開來。21也有的學者則對意向書作廣義理解,泛指合同雙方在締結正式協議前就協商程序本身或就未來合同的內容所達成的各種約定,而將預約僅僅看作是意向書的一種特殊形式。22那么,應采何種標準來判斷這些認購書等文本是否構成預約呢?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如果這些文本尚不符合合同法解
23、釋(二)第1條第1款等規定的合同成立條件,就不屬于預約合同;其次,如果文本中缺乏訂立本約的意思和目的,比如僅僅約定磋商過程中的成本和風險分配,那么預約合同也會因缺乏“標的”這一根本要素而不成立(但不妨礙成立不是預約的其他獨立的合同);再次,如果當事人在文本中明確排除合同拘束力的,比如約定“本意向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或“本意向書不產生對任何一方的權利或義務”,則也不屬于預約合同的范疇。那么,是否可以認為,只要符合合同法第14條、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的要求,在這些文本中明確了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訂立本約的意思和標的物等要素,同時當事人沒有明確排除合同效力,就一定可以構成預約合同了呢?
24、答案也不盡然。該條中規定的這些要素僅僅是預約合同成立的必要而非充分條件。換句話說,要構成預約,必須在內容的確定性上包含這些要素,但包含了這些要素,未必就構成預約。從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的用詞上就可見一斑。從實踐上看,也的確存有爭議。如果當事人之間通過合意的方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排除了其所簽訂的文本可以產生預約的效力,那么,這樣的文本也不應被認定為預約。比如,可以試想,假如預約的效力是約束當事人必須通過一切手段締結本約,而不僅僅是使當事人之間產生某種(誠信)磋商的義務,那么,這樣的文本就不應該被認為是預約。23看來,要回答這個問題,還必須對預約合同的效力作進一步的分析。三
25、、預約的效力關于預約的法律效力,理論上存在著“必須磋商說”、“應當締約說”、“內容決定說”、“視為本約說”四種,最高人民法院傾向于“應當締約說”,即“預約訂立后,預約雙方須依誠信原則進行磋商,除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外,應當締結本約,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買賣合同 篇2 賣方:_(下稱甲方)買方:_(下稱乙方)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基于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出賣本合同約定的作品事宜,達成如下協議:第一條 作品概況第二條 作品權屬甲方應保證對本合同第一條所列作品擁有所有權及處分權并擁有足以對抗任何第三人的權利,同時甲方應如實披露作品瑕疵。第三條 交易價格經甲、乙雙方確認,本合同交易
26、作品的價格合計為:人民幣伍拾萬元人民幣,甲、乙雙方均應對本合同約定的交易價格保密,任何一方因泄露交易價格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第四條 付款方式乙方應于_20xx_年_1_月_20日前將上述款項付至甲方銀行賬戶。第五條 作品的交付及驗收甲方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5_日內將作品交付給乙方。甲、乙雙方應于交付時進行驗收:1. 驗收方法:雙方書面確認。2. 驗收標準:符合本合同第一條所列作品概況,包括作者、年代、規格尺寸、質地、保存現狀、瑕疵及備注內容。3、驗收結束后,甲、乙方應通過以下方式對交付的作品進行確認: 甲、乙方應于作品的正視、俯視、底視照片進行簽字確認。第六條 交易的中止乙方于以
27、下情形有權中止交易:有證據表明作品在權屬、真偽、瑕疵披露等方面存在不實之處。上述情形經查證屬實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如乙方已支付交易款項,則甲方應于_10_日內退回,逾期則應按日萬分之八的標準承擔違約金。第七條 甲方的取回責任本合同解除的,甲方應于_5_日內取回作品;逾期未取回的,乙方可收取合理的保管費。甲方要求采用郵寄方式取回的,應以書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郵寄、保險的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不承擔貨交承運人之后的損失賠償責任。第八條 違約責任:1、甲方在拍品權屬、真偽、瑕疵披露等方面存在不實之處的,應按本合同約定的交易價格雙方向乙方進行賠償。2、乙方未按約定支付交易款項的,逾期不支付則應按每日萬分
28、之八的標準支付違約金。第九條 不可抗力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行為等。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告知另一方,并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_10_日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雙方認可后協商終止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第十條 通知1. 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
29、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2. 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10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第十一條 解釋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第十二條 補充與附件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三條 合同效力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壹_年,自_20xx_年_1_月_1_日至_20xx_年_1_月_1
30、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貳_份,雙方各執_壹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條 爭議的處理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種方式解決:(1)提交_仲裁委員會仲裁;(2)依法向甲方乙方人民法院起訴。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簽字):_ 法定代表人(簽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買賣合同 篇3 (1)合同號碼:_(2)日期:_(3)地點:_(4)買方:_(5)賣方:_茲經買賣雙方同意,由買方購進,賣方出售下列貨物,并按下列條款簽訂本合同:(6)裝運口岸;(7)目的口岸;(8)付款條件:買方在收到賣方關于預計裝
31、船日期及準備裝船的數量的通知后,應于裝運前20天通過北京中國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即期匯款票及本合同第(9)條規定的單據在開證行付款。(9)單據:各項單據均須使用與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買方審核查對:a.填寫通知目的口岸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空白抬頭、空白背書的全套已裝船的清潔提單(始本合同為fob價格條件時,提單應注明“運費到付”或“運費按租船合同辦理”字樣;如本合同為c&f價格條件時,提單應注明“運費已付”字樣)。b.發票:注明合同號、嘜頭、載貨船名及信用證號;如果分批裝運,須注明分批號。c.裝箱單及/或重量單:注明合同號及嘜頭,并逐件列明毛重、凈重和爐
32、號。d.制造工廠的品質及數量/重量證明書。品質證明書內應列入根據合同規定的標準按爐號進行化學成分、機械性能及其它各種試驗的實際試驗結果。數量/重量證明書應按爐號列明重量。e.按本合同第(11)條規定的裝運通知電報抄本。f.按本合同第(10)條規定的航行證明書(如本合同為c&f價格條件時,需要此項證明書;如本合同為fob價格條件時,則不需此項證明書)。(10)裝運條件:a.離岸價條款:a)裝本合同貨物的船只,由買方或買方運輸代理人中國租船公司(地址:北京,二里溝。電報掛號zhongzupeking)租訂艙位。賣方負責貨物的一切費用風險到貨物裝到船面為止。b)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3
33、0天前,將合同號碼、貨物名稱、數量、裝運口岸及預計貨物運達裝運口岸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以便買方安排艙位。并同時通知買方在裝港的船代理。若在規定期限內買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為賣方同意在合同規定期內任何日期交貨,并由買方主動租訂艙位。c)買方應在船只受載期12天前將船名,預計受載日期、裝載數量、合同號碼、船舶代理人,以電報通知賣方。賣方應聯系船舶代理人配合,船期備貨裝船。如買方因故需要變更船只或更改船期時,買方或船舶代理人應及時通知賣方。d)買方所租船只按期到達裝運口岸后,如賣方不能按時備貨裝船,買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損失包括空艙費、延期費及/或罰款等由賣方負擔。如船只不能于船舶代理人所確定的受載期
34、內到達,在港口免費堆存期滿后第16天起發生的倉庫租費、保險費由買方負擔,但賣方仍負有載貨船只到達裝運口岸后立即將貨物裝船之義務并負擔費用及風險。前述各種損失均憑原始單據核實支付。b.成本加運費價條款:賣方負責將本合同所列貨物由裝運口岸裝達班輪到目的口岸,中途不得轉船。貨物不得用懸掛買方不能接受的國家的旗幟的船只裝運。載貨船只在駛抵本合同第(7)條規定的口岸前不得停靠臺灣及/或臺灣附近地區。(11)裝運通知:賣方在貨物裝船后,立即將合同號、品名、件數、毛重、凈重、發票金額、載貨船名及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12)保險:自裝船起由買方自理,但賣方應按本合同第(11)條規定通知買方。如賣方未能按此
35、辦理,買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損失全由賣方負擔。(13)檢驗和索賠:貨卸目的口岸,買方有權申請中國商品檢驗局進行檢驗。如發現貨物的品質及/或數量/重量與合同或發票不符,除屬于保險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有權在貨卸目的口岸后90天內,根據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證明書向賣方提出索賠,因索賠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檢驗費用)均由賣方負擔。fob價格條件時,如重量短缺,買方有權同時索賠短重部分的運費。(14)不可抗力: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賣方不能在合同規定期限內交貨或者不能交貨,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立即以電報通知買方,并以掛號函向買方提出有關政府機關或者商會所出具的證明,以證明事故的存在。由于人力
36、不可抗拒事故致使交貨延期一個月以上時,買方有權撤銷合同。賣方不能取得出口許可證,不得作為不可抗力。(15)延期交貨及罰款:除本合同第(14)條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如賣方不能如期交貨,買方有權撤銷該部分的合同,或經買方同意在賣方繳納罰款的條件下延期交貨。買方可同意給予賣方15天的優惠期。罰款率為每10天按貨款總額的1%。不足10天者按10天計算。罰款自第16天起計算,最多不超過延期貨款總額的5%。(16)仲裁:一切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經協商不能得到解決時,應提交北京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
37、仲裁程序暫行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為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非仲裁委員會另有決定外,由敗訴一方負擔。(17)附加條款:以上任何條款如與以下附加條款相抵觸時,以以下附加條款為準。買方:_(蓋章)代表人:_(簽字)賣方:_(蓋章)代表人:_(簽字)_年_月_日訂立 買賣合同 篇4 甲方:_法定代表人:_住所地:_傳真:_郵編:_乙方:_法定代表人:_住所地:_傳真:_郵編:_甲乙雙方經過協商,就甲方向乙方出賣本合同約定的貨物事宜,達成如下一致:一、 買賣標的和數量甲方將下列貨物賣與乙方: 名稱規格或型號品牌生產商數量二、 單價和貨款總額雙方約定的價格條款是:_本合同總價款為人
38、民幣_萬元。三、交貨時間和交貨數量交貨時間為:每批次交貨數量的限制是:_四、交貨地點、運輸方式和運輸費用的承擔雙方確定的交貨地點為_市_路_號;運輸方式為:_運費由乙方承擔,但是已經合并計算入本合同的貨物單價中。五、質量標準和驗收條款雙方約定的質量標準是:_封樣的方式和保存:_乙方在甲方貨物到達交貨地點的當天應當及時組織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予以簽收貨物。不合格貨物乙方有權拒絕接收。 買賣合同 篇5 出賣人(以下稱甲方): 簽訂地點:受買人(以下稱乙方): 簽訂時間: 年月 日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一致,現就乙方為了生產經營需要,特向甲方購買福田雷沃挖掘機事宜達成以下協議,以便雙方共同遵守履行:
39、第一條 產品名稱、型號規格、單位、數量、金額第二條 交貨時間、交貨地點:第三條 質量標準:按生產廠家生產標準(詳見產品合格證)第四條 產品驗收:乙方在提機時標的功能及外觀進行認真檢查、確認,核對標的物型號規格及隨機品(如合格證、使用維修說明書、保修卡等),如有異議應在驗收的同時提出,否則視為甲方提供的標的物符合雙方約定。第五條 貨款支付方式、時間及地點:以現金結算,時間 年 月 日至 年月日,地點 。第六條 標的物保修:整機三包期限自乙方提機日起按福田雷沃廠家標準(詳見“三包信譽卡”)保修一年或標的物使用20xx小時(以先到為準);標的物裝用破碎錘的,整機保修應遵守福田雷沃(關于使用液壓破碎錘
40、的責任規定)減半三包期限;三包期限包含生產廠家或特約維修中心對標的物正常的保養、維護、維修故障的時間;如果三包期限內標的物出現質量問題,生產廠家或特約維修中心認為通過維修能恢復時,乙方不得拒絕或阻礙;同時在保修中耗用的合理時間乙方不得主張為誤工等要求;因乙方故意或過失操作、保養不當導致故障的維修費用及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超出保修期限后乙方不再享有保修權利,但乙方可以視情況可以提供有償售后服務、配件、運輸、要工等費用由乙方承擔。第七條 違約責任:(1)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約定支付貨款,應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及滯納金(2)乙方承諾:如乙方違約,甲方為實現債權所支出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第八條 其
41、他事項:(1)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向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附件視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3)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如不能協商解決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4)乙方償還貸款所產生的一切匯款手續費及其他費用均由乙方承擔。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各執兩份,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后生效。 買賣合同 篇6 甲 方:乙 方:甲方因需要購置一批窗簾,根據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在審核乙方的有關資料質后,經雙方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具體條款如下:1、工程慨況及內容:。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不得轉包、分包。承包內容:祥見附表。工期: 年 月 日至
42、 年 月 日。2、質量標準:保修期:本合同所指項目完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二年。如因窗簾質量及安裝原因導致的返修,乙方無條件立即給予維修,甲方不再為此向乙方支付費用。如因甲方人為損壞情況下,甲方需自行購買其損壞配件。3、造價:工程總價為人民幣_元整。合同簽訂時甲方已預付¥: 元整。剩下余額¥: 元整應在窗簾安裝完畢當天全額付清。(注:附表)4、付款方式:本合同所簽定之日甲方需向乙方預交工程總價50%的定金,在安裝全部完后甲方需向乙方結清工程總價所剩的余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正式有效的。在合同完工后倘若甲方不按照合同如期付款,乙方有權收回所有窗簾物件,不予退還定金。5、違約責任1)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無
43、法繼續履行時,該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辦理合同終止手續,并由責任方賠償對方因合同終止導致的經濟損失;2)由于乙方原因,安裝質量達不到雙方約定的質量標準,乙方負責修理,甲方不因此而增加結算款。3)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合同工期延誤,每延誤一天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總價1%的處罰金,乙方工期延誤不得超過5天(含5天),否則視為違約。倘若因甲方的窗戶墻體有問題阻礙乙方施工滯后的責任應由甲方承擔。6、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雙方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成時,按下列第_種方式解決: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7、其他具體規定1)因執行本合同而產生的垃圾,由乙方負責運出施工現場,并負責將垃圾運
44、到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2)執行合同期間,甲方派人隨乙方并負責開、關門,乙方有關人員除執行本合同需要外,不得損壞原有裝修和擺放的物件。3)執行合同時間為不分周一至周日。4)因執行合同時管理處需要辦理的有關登記手續,乙方應主動按時辦理。乙方在執行合同期間應注意生產安全、消防事故,或危及乙方及甲方或其他人員的安全事故,其責任追究將論事處理。8、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簽約地點: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7 買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職務:賣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45、 職務:本買賣合同由買方和賣方共同簽訂,買方同意買入和賣方同意售出以下商品,并遵照以下條款和條件執行。1、商品名稱、數量、型號和價格:1.1 商品名稱: 電梯;1.2 商品數量、型號和單價:共 部電梯,具體型號與單價見附件一 居住小區電梯統計表;1.3 合同總價:共 部電梯,總價為b (大寫:人民幣 元整)(含進口關稅和中國國內增值稅)。此價格不含安裝、維修費。2、商品規格:2.1 詳細規格見附件二電梯參考規格表,如電梯參考規格表與買方認定的電梯施工圖不一致時,以買方認定的施工圖為準;2.2 如經買方同意電梯規格變更,費用和交貨期另議。3、制造者和部件原產國家:3.1 本合同所指的全部電梯的制
46、造商為 。3.2電梯主要進口部件產地見附件三電梯進口部件清單。4、包裝:4.1賣方提供的全部貨物,均應采用國家或專業標準保護措施進行包裝。電梯設備均由木箱包裝,使用長途公路或鐵路運輸,并有良好的防濕、防潮、防震、防腐蝕的能力,電梯設備的導軌為可以妥善保護的軟包裝,若由于包裝不妥引起的貨物銹蝕、損壞和損失均由賣方承擔。4.2在每個包裝箱表面,應印明有關訂貨合同號、裝箱號、商品名稱、體積、毛重、凈重和勿倒放、小心輕放、避免潮濕的字樣。若單個的木箱重量為2噸或2噸以上,在箱面上須標明重心和起重點,以便裝卸和搬運。5、電梯設備的交貨、貨物保管:5.1 交貨方式以及地點:賣方將本合同項下設備運到買方指定
47、地點交貨,交貨地點: 。電梯設備的運輸、裝卸等費用,均由賣方負責。5.2 交貨期限:2.1 本合同項下 部電梯的交貨,為分期交貨。2.2本合同簽訂之后,賣方根據買方建筑圖制作電梯施工圖、裝潢式樣圖于_年_月_日之前交付買方,買方應在收到該電梯施工圖、裝潢式樣圖后_日內予以書面確認或提出書面異議;賣方在收到買方書面確認通知后 最遲在 個月內將全部運到買方指定地點交貨( 部電梯因屬分期交貨,具體交貨、安裝期限與數量待買方、賣方在賣方提交電梯施工圖、裝潢式樣圖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確認,形成 住宅小區電梯分期交付進度表以便執行)。2.3 若買方需要延遲收貨,應提前 天通知賣方,但延期不得超過 天
48、。5.3貨物保管:買方和賣方共同對運抵的所有貨物進行拆箱驗收后,由賣方自行負責保管直至貨物安裝驗收完畢。貨物保管期間,貨物的滅失、受損等后果均由賣方負擔。買方在賣方通知交付前,將協助賣方尋求合適的貨物堆放場地。5.4本合同項下所有設備運輸途中、保管期間、安裝階段的保險事宜由賣方負責。6、電梯設備的貨到驗收、安裝、安裝驗收:6.1 貨到驗收:在本合同第2.2款規定的交貨時間內,在每一期設備到達交付地點后 個工作日內,買方和賣方共同對運抵的所有貨物進行拆箱驗收(數量、規格)。賣方必須保證貨物與裝箱清單數目、規格一致,若發現貨物與裝箱清單數目、規格不符合時,應由賣方無條件補齊或調換;在交貨日期以后發
49、現貨物與裝箱清單數目、規格不一致的,也不能排除賣方對此的保證責任。6.2 賣方應提供進口部件的相關海關證明文件。6.3安裝:貨物經開箱驗收合格后,由賣方指定的有資質的、合格安裝人員依據本合同附件五電梯設備安裝合同書進行安裝。賣方應派出技術人員負責監督安裝、調試。6.4安裝驗收:在電梯安裝完畢后_日內必須報請官方驗收。賣方應按照設備安裝地電梯質檢部門的有關規定,對安裝調試完畢的電梯設備進行報檢,買方應積極配合賣方。若安裝驗收沒有通過的,賣方有義務在該結論被出具之日起_日內完成整改并報請第二次官方驗收。若因賣方原因導致安裝驗收沒有通過而給買方造成交房延誤等責任的,由此產生的買方損失由賣方承擔。6.
50、5有關開工申報,電梯質檢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所進行的與電梯有關的檢驗、驗收手續及費用均由賣方承擔。6.6電梯產品未經驗收合格并發放準運證之前,買方不可擅自使用,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買方負責。同時,電梯安裝驗收通過、交付買方并不排除賣方對電梯及其部件的質量、規格等潛在缺陷的全面保證責任。6.7電梯經驗收合格并發放準運證后,買賣雙方辦理電梯移交手續。電梯保修期從電梯移交給買方之日起算。7、本合同總價款的支付方式:7.1 本合同簽訂后_日內買方向賣方支付合同價款總額的 %作為定金,即b (大寫:人民幣 元整)。8、技術文件:每臺電梯應具備以下整套技術文件并經妥善包裝隨貨物一同發運,若有任何文件
51、遺失,賣方須在15天內將這些資料郵寄給買方:8.1裝箱清單;8.2一整套操作和維修手冊(包括電路圖);8.3品質證書。9、質量保證:9.1 賣方保證其提供的貨物是在本合同簽署以后開始專門制造的、全新的、未使用過的,是用一流工藝和最佳材料制成的。賣方保證所出售的商品在賣方安裝、用戶正常使用和賣方的維護下,有令人滿意的性能和使用效果,且符合本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9.2 賣方保證賣方提供的電梯均按 電梯技術規范(見附件四)、中國的電梯制造及安裝安全規范的國家標準、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標準(包括賣方的單方承諾)設計制造。設計壽命為_年。9.3電梯保修期自電梯經驗收合格、移交給買方之日起 個月(起始日按照
52、電梯移交批次計算)。在電梯保修期內,賣方將對除由于買方使用不當或人為損壞之外的原因引起的任何損壞部件負責維修、更換。經賣方維修、更換以后還是不能符合質量標準以及安全運行需要的,賣方還應當作出賠償。9.4 如雙方對質量問題的認定有爭議,由設備安裝地技術監督局或質量監督站等電梯質檢權威機構檢驗并裁定。9.5電梯保修期滿后,賣方仍對所供電梯具有永久維修服務的責任,具體約定見本合同附件六永久維修服務承諾書。9.6電梯保修期滿后,賣方保證仍對所供電梯持續提供維修必需的備品、備件。本合同附件七備品、備件清單及費用中的報價在電梯保修期結束后_年內有效。10、違約責任:10.1 買方因其過錯若沒有按照本合同第
53、7.1款第7.5款之規定支付合同價款,則交貨期限相應推遲。同時,買方因其過錯若沒有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延期支付任何一筆合同價款,均應每延期_日按應付而未付的款項金額的39;千分之五向賣方支付違約金。10.2 賣方因其過錯若未能在本合同以及其附件約定的期限內交付貨物或交付的貨物經拆箱驗收后發現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則應每延期_日按延期交貨貨物價款總額的千分之五向買方支付違約金。同時,買方對下一期的付款期限可以相應推遲。10.3 若因賣方(包括賣方指定的安裝方)原因導致貨物無法通過安裝驗收或者安裝驗收拖延的,則應每延期_日按延期通過驗收貨物價款總額的千分之五向買方支付違約金。10.4若因賣方未能及時安裝、調試、維修、調換而造成買方工期延誤或對買方造成其它損失的,則賣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責任。10.5在保修期內,賣方在收到買方通知的合理期限內未能提供維修、調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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