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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光伏并網發電項目*設備采購合同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買 方: 賣 方: 公司(簡稱“買方”)確定 公司(簡稱“賣方”)為*并網光伏電站*設備的供貨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條款簽署本合同。1、 合同設備技術指標及售后服務本合同項下所供合同技術指標詳見以下附件: 附一 技術條款附三 設備性能參數表 附件四 主要部件、材料清單 附件五 設備制造標準 附件六 售后服務2、 合同設備型號、數量及金額2.1 合同設備型號、數量及價格表2-1. 表2-1 序號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單價價格生產廠家1*公司2合 計2.2 在賣方全面履行本合同項下規定的義務時

2、,其合同總價(表2-1中合計)為人民幣(大寫) 本合同價格包括合同設備(含隨機備品備件、專用工具)及相關的技術資料(含郵遞費)、技術服務、運保費等費用,還包括合同設備的稅費、專利和/或專有技術使用許可費、成套設備包裝費等與合同中賣方應承擔的所有義務和所有工作的有關費用。2.3 合同總價的分項價格見表2-2。表2-2 單位:萬元序號項 目價格備注2.3.1設備價格總表2.3.2備品備件及專用工器具價格表總計本合同設備價格還包括隨機備品備件、專用工具、與設備有關的賣方所應納的稅費、技術資料費及所有設備包裝費、運保費等。3 、 支付款項3.1 支付方式3.1.1 合同采用電匯方式或票匯方式支付。3.

3、1.2 合同金額按表3-2的比例支付,在執行付款時,每次付款賣方須給買方提出書面申請,買方在對賣方提交的有關資料審核無誤后付款;在賣方向買方提交貨款支付申請時,賣方須向買方正式提供相應設備合同金額的增值稅發票。表3-2 合同金額支付方式和比例序號支付項目名稱支付比例和金額支付時間4.2.1預付款合同設備價的10%合同生效后30天內支付4.2.2提貨款相應合同設備價的45%所有合同設備到貨前支付4.2.3驗收款相應合同設備價的40%所有合同設備驗收合格后15天內支付4.2.4質量保證金相應合同設備的5%所有合同設備質量保證期滿且最終驗收合格后30天內支付3.1.3 合同雙方履行本合同發生的銀行費

4、用,買方發生的費用由買方負擔,賣方發生的費用由賣方負擔。3.1.4 買方對支付單據的審核應在收到賣方有關單據后15天內完成,如單據有誤,也應在15天內向賣方發出通知。3.1.5 賣方須在每次收款后7天內辦理收款確認手續。3.2 支付方法3.2.1預付款:本合同生效起30天內,買方經審核賣方提交的以下單據后支付合同設備總金額的10%作為預付款:提供預付款金額的合法有效收據。3.2.2提貨款:1、賣方提供需付款的設備清單及包裝件數,重量;2、提供支付申請表3、提供合同設備金額的45%合法有效收據3.2.3 驗收款:1、所有合同設備到貨后在工地按合同要求驗收合格并試運行后90天內,買方經審核賣方提交

5、的以下單據及書面材料后,按到貨合同設備金額的40%支付給賣方; (1)開箱驗收單和產品合格證;(2)產品驗收合格證明材料;(3)支付申請表;(4)提供合同設備全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5)提供合同設備金額的40%合法有效收據;3.2.4 質量保證金:在設備質量保證期滿后30天內,且所有合同設備通過最終驗收合格后,買方經審核賣方提交的以下單據及書面材料后,將相應合同設備的質量保證金支付給賣方。(1)最終驗收證書;(2)支付申請表。(3)提供合同設備質保金的合法有效收據4、 裝運、交貨及交貨檢驗4.1 交貨批次和交貨時間的規定4.1.1 賣方應根據附件二(交貨批次及進度表)和第4.1條的約定進行交貨

6、及所產生的費用由賣方承擔。4.1.2 所有合同設備的交貨應以合同分項編號下的分項部件(包括附件)一起成套提供,相同的儀器、材料、安裝維修工具應與相關的設備一批裝運。4.1.3 貨物運抵交貨地點(由買方代表簽發的“開箱記錄”)的日期為實際交付日期,此日期即本合同第14條計算清償遲交貨物損失的依據。4.1.4 對要求整批到貨的合同設備和按合同4.1.2款要求成套提供合同設備,如晚于合同規定到貨時間,買方則將按本合同14條款規定向賣方收取延期交貨違約金,交貨時間以我方簽字確認時間為準。4.1.5本合同設備的運輸路線和運輸方式由賣方根椐上述交通運輸條件自行選擇。但無論賣方選擇何種運輸路線和運輸方式,都

7、必須充分考慮。當賣方選擇的運輸路線和運輸方式無法實現或不能保證按期交貨時,買方為保證按期交貨而要求賣方選擇其它運輸路線和運輸方式所發生的風險和費用。無論賣方最終采取何種運輸路線和運輸方式將本合同設備運到交貨地點,買方對本合同設備的運輸、保險等費用都將不再予以調整。4.2 賣方應提交每個批次交貨的設備明細表4.2.1 在每個批次交貨的設備開始裝運前15天,賣方應向買方提交1份交貨設備的價目明細表,即該批交貨設備的明細項目及其每個明細項的價格表。4.2.2 該批次交貨設備的價目明細表中應明確各個裝運零部件細項的價格,并且是在其價格總數與合同設備總價相同的條件下對各部件進行平衡分配的價格。4.2.3

8、 所有批次交貨的明細價格總和,應與本合同設備總價一致。4.3 對交貨文件的要求4.3.1 賣方應編制并向買方在設備發運前7天向買方提供裝箱清單,清單應分為裝箱總清單和詳細裝箱清單,并提供電子文檔。裝箱總清單應描述該批交貨設備名稱、和總體情況,內容應包括此批次的交貨設備或部件的名稱、編號、重量、體積、箱件數和每個箱件的編號、體積、重量等。詳細裝箱清單應描述每個箱件里的設備零部件信息,內容包括零部件名稱、規格型號、圖號、對應的部件號、計量單位、數量、重量及所屬部件名稱(或編號)。買方可要求賣方按照認可或規定的裝箱單標準格式進行填寫。4.3.2 賣方應保證提供的交貨文件(如貨運單、發票、裝箱單)的數

9、據(如數量、重量、金額等)前后一致;收款收據必須標明價格要素如名稱、金額、價格術語、對應的合同設備價格表項目、序號、編號與價格等,不同貨物價格需分列;對合同供貨的任何變更(如補發、漏發、產地變更等)都需提供書面說明,并經買方確認后方可實施,否則視為賣方違約;如貨物中有油漆、化工用品等危險品,應有明顯的危險品標記、應提供倉儲與事故處理方式的說明。4.4 合同設備運輸裝卸、貯存和運輸方案說明書的提交4.4.1 賣方應在發貨前7天內,將合同設備的運輸裝卸、貯存和運輸方案說明書通知買方,買方如有異議應在7天內通知賣方。4.4.2 如果合同設備中有特殊物品(包括易燃品、易爆、有毒物品及其他危險品和運輸過

10、程中對溫度等環境因素和震動有特殊要求的設備或物品),賣方必須在裝運前7天將標有合同設備名稱、倉儲措施、保存方法和事故處理方法等內容的說明書一式六份提交買方。4.4.3 合同設備在運輸和倉儲時,如對溫度、濕度、重心及震動等方面有特殊要求,賣方應在裝運前7天將標有合同設備名稱和注意事項的說明書一式六份提交買方。該說明書及裝運布置圖將作為買方保管的基礎。4.5 合同設備裝運通知賣方應在每批交貨前7天,用傳真通知買方如下內容(1)合同號(2)合同設備名稱、設備編號和部件號(3)數量(4)包裝數量或總包裝件數(5)總毛重(6)總體積(7)交貨站的車站名稱、車號、運單號(采取公路運輸的,應將承運人的名稱、

11、車號、車型等相關內容通知買方) (8)車站出發的日期(9)預計到達目的站的日期(10)原產地(11)制造廠商與賣方(12)重量超過二十噸(含二十噸)或尺寸超過9米*3米*3米的每件貨物名稱、重量、體積和件數。對每件該類設備(部件)必須標明其重心和吊點位置,并附其草圖。同時,賣方應將裝運的合同設備的詳細裝箱清單和說明資料傳真給買方,說明資料上面應載明合同號、合同設備描述、規格、數量、箱件或每包件毛重、總毛重、每包的總體積和尺寸(長×寬×高)、包裝數量、裝運合同設備總價值以及其它在運輸和倉儲中的特殊要求和必要的注意事項。買方如有異議應盡快給予答復。(13)對于特殊物品(易燃、易

12、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險品和運輸過程中對溫度等環境因素和震動有特殊要求的設備或物品)必須特別標明其品名、性質保護措施、保存方法以及處理意外情況的方法。4.6 合同設備交貨文件提交4.6.1 賣方應在合同設備裝載完畢后的12小時內,將鐵路運單或汽車運單、附有主要裝運合同設備分項價格、裝箱單、質量證書、原產地證明書等單據交買方,對原裝進口設備必須提交進口裝箱單和海關報關手續清單等證明材料,以便買方及時辦理接貨手續。同時賣方應將工廠試驗記錄、工廠試驗報告和安裝圖紙,寄給買方。4.6.2 賣方應保證在設備運抵交貨地點前5天,買方收到上述單據和文件。4.7 合同設備的交貨檢驗4.7.1 合同設備到達安裝現

13、場后,買方組織開箱檢驗,必要時請商檢部門進行檢驗,檢查合同設備的包裝、外觀、數量、規格和外觀質量等,賣方應按時自費派遣人員參加開箱檢驗。買方應在開箱檢驗前3天將預計檢驗的日期通知賣方。4.7.2 雙方在開箱檢驗時,發現由于賣方在外觀質量、數量和規格不符合合同規定而造成的任何損壞、缺陷、短缺或差異,應作開箱記錄,并應由雙方代表簽字,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該開箱檢驗記錄應作為買方向賣方進行交貨、補缺、修復、更換和索賠的依據。4.7.3 賣方應自費派出代表人員按期參加上述交貨檢驗過程。如賣方未能派遣代表參加交貨檢驗過程,若在初步檢驗和開箱檢驗時發現由于賣方的原因造成設備損壞、有缺陷、短缺和/或與合

14、同規定的數量或規格不一致,其責任由賣方承擔。4.7.4 如果發現所交貨物與實際交貨清單不符,買方有權拒簽。待此問題解決后,再簽“開箱記錄”4.7.5 賣方應嚴格按合同設備交貨進度交貨,如果買方出于合理的原因要求賣方提前交貨,賣方應盡力予以合作,但買方必須提前通知賣方,以便賣方必要的生產和運輸時間來滿足實際交貨。4.7.6 買方提出開箱檢驗索賠不能遲于合同設備到達工地之日起三個月。4.8 交貨地點和收貨人的規定:4.8.1 交貨地點:為工地現場指定地點,交貨方式:指定地點 。所產生的費用由賣方承擔。 4.8.2 買方指定收貨人: 收貨人聯系方式; 4.8.3 交貨地點和收貨人買方可根據需要調整,

15、調整必須有書面通知。5、 保險5.1 賣方以買方為受益人為本合同設備投保,保險險種為一切險,投保金額為合同設備出廠價的110。5.2 保險費用已包含在合同總價內。保險覆蓋范圍包括從賣方工廠啟運起,到買方指定的工地安裝現場為止。5.3 賣方應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或經買方同意的保險公司投保,賣方有義務向該保險公司理賠,直至問題得到解決。6、 包裝和裝運標志6.1 賣方應根據合同設備的不同形狀和特點,采用防潮、防雨、防銹、防震、防腐的堅固包裝。該包裝應適應多次搬運、遠洋和內陸運輸,以保證合同設備安全無損地抵達安裝地點。對于為保證精確裝配而需具備明亮潔凈加工面的合同設備,其加工面應采用品質優良、堅固耐久

16、的保護層(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裝前發生銹蝕。6.2 賣方應對包裝箱中設備零部件掛上標牌,標明其部件名稱、規格型號、主設備名稱或編號及其在裝配圖中的位置號。合同設備部件在包裝箱中應堆放有序,不同部件應分開。備品備件和安裝維修工具除按上述要求標記外,還應相應標上“備品備件”、“維修設備”、“試驗設備”或“安裝維修工具”字樣,單獨包裝,不與其它設備部件混裝于同一箱件中,在裝箱單中也應加以注明。除備品備件外,不同的工具和消耗品應分別包裝。6.3 賣方應在每個包裝箱的四側用不褪色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刷上以下標記:(1) 合同號;(2) 嘜頭標記; (3) 目的地;(4) 收貨人;(5) 合同設備名稱、 設

17、備編號和包裝箱號;(6) 收貨人編號;(7) 毛重凈重(千克);(8) 體積(長×寬×高 cm);(9) 倉儲等級。(10)卸貨區域(表明區號,子陣)對裸裝合同設備應以金屬標簽注明上述內容,裸裝合同設備的裝箱單應分別集中包裝,隨合同設備同時發運。賣方應在重量大于或等于2噸的每個包裝箱的相鄰四側用國際貿易運輸常用的標記標明重量、重心和吊點的位置以便于裝卸和搬運。根據合同設備的特點和在運輸中的不同要求,賣方應在包裝箱上醒目地標明“小心輕放”、“勿倒置”、“保持干燥”“怕熱”“遠離放射源及熱源”“由此起吊”“重心點”“堆碼重量極限”“堆碼層數極限”“溫度極限”等通用標志,并應符合

18、191和6388的規定。每件包裝箱內,應附有詳細裝箱單、質量合格證、有關設備的技術文件、需要組裝的設備部件的詳細裝配圖各一式二份。在裝箱單中應注明技術文件和裝配圖所處箱件。6.4 如果采用木材作為包裝材料,應能滿足安全便利運輸合同設備的要求。6.5 賣方應按本條款的規定對其提供的包裝不善而引起的合同設備的銹蝕、變形、短缺、損壞和丟失負責修理、更換或賠償。6.6 對于大件合同設備,賣方應提供足夠的支架或包裝墊木,且支架或包裝墊木歸買方所有。6.7 本合同項下合同設備的包裝物不回收。6.8 賣方不得用同一箱號標明任何兩個箱體,包裝箱應連續編號,而且在全部裝運的過程中,裝箱編號的順序始終是連續的。6

19、.9 凡由于賣方包裝或保管不善致使貨物遭到損壞或丟失時,不論在何時何地發現,一經證實,賣方均應按本合同第14條的規定負責及時修理、更換或賠償。在運輸中如發生貨物損壞和丟失時,賣方負責與承運部門擴保險公司交涉,同時賣方應盡快向買方補供貨物以滿足工期需要。6.10 賣方應避免發生為節省運輸費用而過多裝載,使設備發生擠壓、碰撞導致包裝破損的現象。如發生類似情況,賣方應承擔相應責任。 7、 技術文件的交付7.1 賣方應嚴格按合同技術條款的規定提交技術文件。7.2 賣方應確保其提交的技術文件正確、完整、清晰,并能滿足合同設備的設計、檢驗、安裝、調試、試運行、驗收試驗、運行和維護的要求。7.3 如果賣方提

20、供的技術文件不完整,賣方應在收到買方關于資料不完整通知后的10天內進行必要的修正,并且向買方免費重新提交正確、完整、清晰的文件。如果再次提交文件晚于上述天數,賣方應按第13條支付違約金。如果賣方提交的技術文件有遺漏或錯誤,賣方應向買方補償買方由此而引起的增加的工程費用和施工費用。7.4 技術文件及有關資料的費用已包括在合同設備價格中,不再單獨支付。7.5 圖紙和資料的提交數量表7-3 賣方提供的圖紙、資料時間和數量表編號圖紙和資料 名稱提交時間類型數量備注買方工程設計單位1供設計審查用圖紙資料合同生效后5天內42光盤2套2最終圖紙和技術文件合同生效后10天內62光盤2套3隨設備到貨的圖紙資料隨

21、設備提交244說明書(包括安裝,檢修,運行,維護,調試,運輸,儲存等內容)隨設備提交245工廠試驗5.1試驗大綱和試驗計劃試驗前15天65.2試驗,檢驗報告試驗完成后15天66現場試驗6.1試驗大綱試驗前10天86.2現場試驗報告試驗結束后7天內86.3性能試驗程序試驗前10天87產品合格證隨設備提交67.6 技術文件的審查所有提供審查的圖紙或文件應蓋有“送審圖”章,送寄給買方4份,光盤1張。8、 工廠檢驗8.1 買方在合同設備制造過程中派出技術人員到賣方的制造廠對原材料與采購部件、制造工序和工藝、產品質量、檢測檢驗、組裝試驗等制造過程進行監督。買方如未派出技術人員到賣方的制造廠進行工程檢驗,

22、不影響賣方提供設備的質量、規格、數量、重量、使用壽命、性能、技術指標等。8.2 賣方應向買方的技術人員毫無保留地提供分項部件的制造計劃與質量控制措施,以及買方代表認為必要的圖紙資料。賣方應接受上述買方人員的建議,解決存在的問題和缺陷,改正制造質量。如果賣方對制造質量問題和缺陷未按要求改正,買方有權根據買方代表或監造工程師的意見拒收該分項部件或對該分項部件的影響進行估價,估價金額由賣方承擔,買方可視方便從合同價款中予以扣除。8.3 買方代表或監造人員的所有建議、意見等并不意味著減輕和免除賣方質量控制和制造質量及交貨進度等的任何合同責任義務。8.4 買方派駐的代表或監造人員有關情況將在監造開始前的

23、適當時間以書面方式通知賣方,賣方應安排他們到達工廠所在地的食宿、交通等并提供方便。8.5 賣方應負責對自己外協或外購商的制造監督,并承擔其質量責任;并對所采購的用于本合同設備的原材料、分項設備和部件等的質量負責。8.6 賣方在合同設備產品出廠前,須對合同設備的質量、規格、性能、數量和重量進行全面精確的檢驗,并應出具質量證明以證明合同設備符合合同規定。由制造廠出具并由賣方簽字的質量證明書應作為交貨時的質量依據,但不能作為設備質量、規格、數量和重量的最終依據。制造廠對設備進行的特殊試驗和試驗結果應寫入試驗報告,并與質量檢驗證明一起提交給買方。8.7 賣方應在合同設備開始組裝、試驗和檢驗前15天將其

24、組裝、試驗和檢驗的初步計劃通知買方。買方將根據合同的規定派遣技術人員赴賣方制造廠及外協廠,了解合同設備的組裝、檢驗、試驗、包裝和裝箱情況。賣方應向買方檢驗人員提供必要的設備及幫助以及用于質量控制的生產數據程序資料,應允許買方檢驗人員自由接近用于制造合同設備的車間及設施。如果發現合同設備的質量不符合合同的標準、或包裝不善,買方檢驗人員有權提出意見,賣方應給與充分考慮,并應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證設備質量。設備檢驗的程序應由買方派出人員與賣方代表經協商共同決定。8.8 參加交貨前檢驗的買方人員不予會簽任何質量檢驗證書。買方人員參加質量檢驗既不解除賣方應承擔的質量保證的責任,也不能代替合同設備到貨檢驗。8

25、.9 買方收到賣方組裝、試驗和檢驗計劃后5天內,應將其派遣的技術人員姓名及詳細情況通知賣方。買方派人參加賣方的設備檢驗,如買方按賣方通知日期,按時到達檢驗工廠,賣方又沒做好檢驗的準備工作或性能試驗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造成檢驗工作無法如期進行,則賣方應負擔檢驗組的所有有關費用。8.10 買方監造檢驗/見證(一般為現場見證)一般不得影響工廠的正常生產進度(不包括發現重大問題時的停工檢驗),應盡量結合賣方工廠實際生產過程進行若監造代表不能按計劃時間及時到場參與檢驗,賣方工廠的檢驗工作可正常進行,檢驗結果有效,但是監造代表有要事后了解、查閱、復制檢查檢驗報告和結果。若賣方未及時通知監造代表發明而單獨進

26、行檢驗,買方將不承認該檢驗結果,賣方應在買方代表在場的情況下重新進行該項檢驗。8.11 由賣方供應的所有合同設備/部件(包括分包、外購設備/部件),在生產過程中都須進行嚴格的檢驗和試驗。所有的檢驗、試驗和總裝(裝配)必須有正式的記錄文件。所有這些正式的記錄文件及合格證均應作為技術資料的一部分,賣方應在設備發運日前7天提供給買方。9、 代用品及其選擇權9.1 如果賣方擬使用任何其它商標或與規定的產品具有同等質量、規格性能、外觀和效用的其它產品,應該按下述方式提出代用申請(僅當賣方按下述規定提出代用申請后買方才予以考慮)。買方可以接受或者拒絕代用申請,且其決定是最終的。除非按下述方式提出代用申請,

27、否則,決不允許與圖紙和技術條款有任何偏差。9.2 提交全部的技術資料,包括圖紙和全部性能規范;提交試驗數據和完成買方可能要求的試驗,并提供推薦代用產品的樣品(如果可行);9.3 提交推薦代用品的材料、設備或系統的用于性能比較的資料;9.4 如果賣方申請或建議的代用品涉及到工程費用問題,且建議的代用品被接受,買方將從合同價款中扣減因采用代用品使成本相應降低的金額;買方不支付因使用代用品而增加的任何費用;9.5 代用申請報告中應包括1份由賣方簽字的證明書,證明推薦的代用品完全符合合同文件的要求;9.6 所有的代用申請,包括要求的資料和證明,一并提交給買方一式三份;9.7 對于代用申請,在申請報告的

28、題頭或標題中,至少應包括下述內容工程名稱和代號;標題(合同設備的部件和部分);參考圖紙和技術條款:圖號和詳圖,技術規范的款項。9.8 分析建議的代用品是否符合技術條款、圖紙和工程的設計條件,需綜合考慮該代用品所有元器件的供應服務、運行和維護實際情況。為此,買方要求賣方告知不少于3個在過去5年內使用過該推薦代用品的工程,且該工程應易于了解。9.9 買方出于對代用設備運行可靠性和安全的考慮,賣方應作出書面保證,保證推薦的代用品至少有 1 年以上運行期限。9.10 如果賣方要求對推薦的代用品在某些方面進行改變,且買方認為這種改變造成了與合同要求或設計方面的偏差,則可予以拒絕。9.11 直到買方滿意并

29、書面表示接受了代用品,賣方才可代用。這種接受并不減輕賣方應符合圖紙和技術條款要求的義務。9.12 任何提交給買方的代用申請,如不符合上述要求,將退回給賣方,買方不予審查。9.13 除非代用申請按上述要求提交并被接受,否則仍應提供原規定的產品。10、 技術服務10.1概述如果設備安裝是由其他承包商完成,賣方應至少派駐1名工地總代表,協調與買方指定的安裝承包商之間的工作; (根據設備是否包安裝,說明內容會不一樣)賣方負責監督和指導合同設備的正確校正、調整、清理、檢查,并負責與合同設備安裝質量的認定和現場試驗有關的其他事項。賣方安裝監督人員負責所有合同設備安裝工作的正確實施,除非發生工作未按照賣方安

30、裝監督人員的指示執行的情況,而賣方安裝監督人員又立即以書面將此情況通知了買方。10.2 賣方的義務和責任(1)賣方工地總代表常駐工地,該總代表在合同范圍內全面負責技術服務和培訓工作,并與買方工地總代表充分合作與協商,以解決與合同有關的技術和工作問題。(2)賣方技術人員,代表賣方,提供技術服務,完成按合同規定有關合同設備的組裝、安裝、檢查、調試、試運行、驗收試驗等任務并承擔責任。(3)賣方技術人員詳細地解釋技術文件、圖紙、運行和維護手冊、設備特性、分析方法和有關的注意事項等,以及解答和解決買方在合同范圍內提出的技術問題。(4)為保證正確完成在本條(2)和(3)款中提到的工作,賣方技術人員在合同范

31、圍內,給買方以全面正確的技術服務和必要的示范操作。賣方技術人員協助買方在現場培訓合同設備組裝、安裝、試運行、驗收試驗、運行和維護的人員,努力提高他們的技術水平。(5)賣方技術人員的技術指導應是正確的,如因錯誤指導而引起設備和材料的損壞,根據合同條款第12和13條,賣方負責修復、更換和/或補充,其費用由賣方承擔。買方的有關技術人員應服從賣方技術人員的正確技術指導。(6)賣方人員在工地現場應遵守施工現場的規章制度,保證自己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對于由于賣方的過錯和疏忽,未按規定提供技術指導和操作提供安全保障措施、違規強行作業等導致的任何人員的人身和財產損失及其他損失承擔全部責任。(7)凡與本合同設備相

32、連接的其它設備裝置,賣方有提供接口和技術配合的義務,并不由此而發生合同價格以外的任何費用。10.3 其它(1)賣方可以自費召回或調換他的技術人員,但不得影響工地的工作,并先征得買方同意,應有一個交接時間,以便技術人員向其接替人交接工作。(2)賣方技術人員連續生病超過15 天時,賣方自費另派技術人員替換。(3)買方有權要求賣方更換任一賣方技術人員,有關更換的全部費用由賣方承擔,如果買方在書面提出該項要求7天內賣方沒有答得,將按第18條視為延誤工期等同處理。(4)賣方在保證期后,應繼續售后服務,幫助合同設備的完善和技術更新,以優惠的價格提供買方所需的元件、材料。參加由買方付費的合同設備重要技術問題

33、的處理。10.4 買方的責任和義務 (1)買方為賣方技術人員在工地現場的工作、食宿及交通提供方便,費用由買方承擔。 (2)買方應保證賣方技術人員在工地現場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對于由于買方的過錯和疏忽,未提供合法合規的生產環境和安全保障措施、違規強行作業等導致的任何賣方技術人員的人身和財產損失及賣方其他損失承擔全部責任。 (3)非由賣方的原因導致工期延長、設備調試時間、工序等增加而導致的賣方費用和成本的增加,買方應當承擔該等所有費用和支出。10.5 技術培訓10.5.1 買方技術人員在賣方的培訓(1) 為保證合同設備的正常運行,達到預期性能,賣方同意安排買方人員的技術培訓,具體時間和地點由買賣雙方

34、協商確定。(2) 賣方指派熟練、稱職的技術人員,對買方技術人員進行指導和培訓,并解釋合同范圍內的所有技術問題。賣方在買方人員到達之前準備好技術培訓用的技術資料。(3)賣方保證買方技術人員在不同崗位工作和受訓,使他們能夠了解和掌握設備的技術、操作、檢驗、修理和維護等。(4)在培訓期間,賣方向買方技術人員免費提供有關的試驗儀表、工具、技術文件、圖紙、參考資料、工作服、安全用品和其它必須品。(5)賣方在培訓開始之前1個月,提供1份對買方技術人員培訓的大綱,包括時間、計劃、地點、要求等,并將初步培訓計劃提交給買方審閱。在培訓開始之前10天買方通知賣方培訓人員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職務和專業,并對賣方

35、的初步計劃提出意見。雙方根據合同及技術培訓的規定,以及買方技術人員到達賣方后的實際需求,通過協商確定詳細的培訓計劃。(6)培訓開始前,賣方向買方技術人員詳細闡明與工作有關的規則和其它注意事項。(7)買方人員到達培訓地點后的食宿和培訓等費用包括在合同總價中。(8)賣方為買方人員提供在培訓地點的醫療服務,但費用由買方承擔。如果發生意外事故,賣方采取所有必要措施,最大可能地照顧買方人員,費用由買方承擔。若意外事故是由賣方造成的,費用則由賣方承擔。在培訓結束時,賣方給買方出具證明書以確認培訓結束。10.5.2 買方技術人員在現場的培訓(1)為保證合同設備的正常運行,達到預期性能,賣方應安排專業人員到買

36、方現場為買方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具體時間由合同雙方協商確定。(2)賣方指派熟練、稱職的技術人員,對買方技術人員進行指導和培訓,并解釋合同范圍內的所有技術問題。賣方準備好技術培訓用的技術資料。(3)賣方保證買方技術人員在不同崗位工作和受訓,使他們能夠了解和掌握設備的技術、操作、檢驗、修理和維護等。(4)賣方在培訓開始之前1個月,提供1份對買方技術人員培訓的大綱,包括時間、計劃、地點、要求等,并將初步培訓計劃提交給買方審閱。在培訓開始之前10天賣方通知買方來培訓人員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職務和專業。 (5)培訓開始前,賣方向買方技術人員詳細闡明與工作有關的規則和其它注意事項。11、 安裝、調試、試

37、運行和驗收11.1 買方將根據賣方技術人員的指導及賣方提交的技術文件對合同設備進行現場安裝、試運行和驗收試驗,賣方對設備的安裝、調試、試運行和驗收試驗的指導、監督質量負責,并對調試質量負責,使其符合技術條款和有關標準的要求,雙方應通力合作,采取必要措施使合同設備盡快投入運行。11.2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所有由賣方提供的合同設備應為完整和合格的設備、組件或部件,不需再在工地進行加工、制造和修整。賣方不應將有缺陷的設備、組件、部件或材料等運到工地,如果在安裝調試過程中發現由于賣方設備缺陷,包括設計、材質、制造工藝、質量、結構尺寸、誤差等缺陷或錯誤,或由于賣方技術服務人員不正確指導造成損壞或損失,買

38、方有充分的理由退貨或要求賣方調換或要求賣方采取措施修理,由此引起的責任和費用由賣方承擔。如果由于設計制造原因致使合同設備,包括組件和部件需要在工地進行加工、制作或修整時,所有費用應由賣方承擔。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對由賣方責任需要進行的檢驗、試驗、再試驗、修理或調換,在賣方提出請求時買方應安排好進行上述工作的有關設備,賣方應負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修理或調換的費用。賣方委托買方施工人員進行加工或修理、調換設備的費用和或由于賣方設計圖紙錯誤或賣方技術服務人員錯誤,或合同設備缺陷處理等所造成的返工費用和施工工期損失,賣方應支付相應的費用。11.3 系統調試是指合同設備在通過本機調試的基礎上根據系統測試數據

39、和測試規程的規定對合同設備進行檢查、測試、調整、校正、和試運行等。11.4 現場調試是指檢測合同設備是否滿足合同規定的所有技術性能及保證值。11.5 在合同設備安裝及調試完畢后,買方將對合同設備進行系統調試、試運行和初步驗收。賣方應對設備的系統調試、試運行和初步驗收的質量負責,使其符合合同技術條款和有關標準的要求。賣方必須有代表參加上述系統調試和初步驗收。11.6 對于潛在缺陷,買方有權在最后一組最終驗收前提出索賠。賣方應按上述買方要求的任一方式來處理索賠。11.7 在進行第一次初步驗收試驗時。如果一項或多項技術性能或保證值不能滿足合同要求,雙方應共同分析其原因,分清責任。若雙方不能分析確定原

40、因,雙方同意并認可交由當地技術監督部門或當地電力部門分析原因的結果,該結果作為雙方理賠的法律依據。(1)如果責任方在賣方,雙方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第二次驗收的日期,第二次驗收試驗必須在第一次驗收試驗不合格后7天內完成。在例外情況下,可在雙方同意的期限內完成。賣方自費采取措施使合同設備在第二次驗收試驗時達到技術性能和保證值的要求,并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費用:a) 現場更換和修理的設備費用;b) 賣方人員的費用;c) 直接參與修理的買方人員的費用;d) 用于第二次驗收試驗的機械及設備費用;e) 用于第二次驗收試驗的材料費用;f) 用于安裝現場及從工地運出的需要更換和修理的設備和材料

41、的所有運費、保險費及稅費。如果在第二次驗收試驗中,由于賣方的責任有一項或多項技術性能或保證值仍達不到合同規定的要求,買方有權按合同特殊條款進行處理,當偏差值處于買方可接受的范圍內,買方有權按合同特殊條款要求賣方支付違約賠償金,賣方向買方支付違約賠償金后7天內雙方應簽署初步驗收證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在這種情況下該證書僅作為支付文件,賣方有義務使設備滿足合同規定的技術性能和保證值的要求。(2)如果責任方在買方,雙方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第二次驗收的日期,第二次驗收試驗必須在第一次驗收試驗不合格后7天內完成。在例外情況下,可在雙方同意的期限內完成。買方自費采取措施使合同設備在第二次驗收試驗時達到試

42、驗條件的要求,并承擔上述(1)項中規定的所有費用。如果在第二次驗收試驗中,由于買方的責任有一項或多項技術性能或保證值仍達不到合同規定的要求,則合同設備將被買方接受,雙方應簽署初步驗收證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在這種情況下賣方有義務配合買方使設備滿足合同規定的技術性能和保證值的要求,但買方應當支付合理的技術服務費和其他發生的費用支出。11.8 第12條規定的合同設備質量保證期將在簽發初步驗收證書之日起開始。在質量保證期內,如果由于賣方提供的合同設備的原因造成合同設備無法正常工作,則該合同設備的質量保證期自恢復之日起重新計算。11.9 在第12條規定的質量保證期結束后,買方將對合同設備作一次全面

43、檢查,如果按照合同規定認為是合格的,買方將為合同設備簽發最終驗收證書。最終驗收證書不能解除賣方在合同設備中存在的可能引起系統故障的潛在缺陷應負的任何責任。11.10 買方有償提供賣方赴現場服務人員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其費用已包含在合同總價中。12、 質量保證12.1 賣方應保證按照合同規定所提供的設備是全新的、完整的、技術水平是先進的、成熟的,并按指定的標準設計的,質量是優良的,設備的選型符合安全、可靠、經濟、高效、成熟,并滿足電廠壽命期(電廠壽命期不少于25年)內長期、安全、穩定運行和易于維護的要求,并且在設備部件制造時對設計和材料作過最新的改進。賣方還應保證按合同所提供的設備不存在由于設計、

44、材料或工藝的原因所造成的缺陷,或由于賣方的任何行為或不當行為所造成的缺陷。12.2 賣方應保證合同設備和材料的數量、質量、工藝、設計、規范、型式及技術性能,完全滿足本合同的全部要求。買方有權拒收未能滿足合同規定和賣方保證的材料和設備,并要求賣方付費限期更換,且不能影響合同設備安裝總工期和預定的發電日期。12.3 保證期為合同設備簽發驗收證書后60個月。本款中所規定的質量保證期屆滿后,賣方仍將承擔合同設備在整個壽命期內質量承諾,將為買方提供有償質保服務。12.4 在保證期內如果由于賣方提供的合同設備的原因造成整個合同設備停運,則該合同設備的保證期將自恢復之日起重新計算。12.5 如果發現由于賣方

45、責任造成任何設備缺陷或損壞,或不符合本合同要求,或由于賣方技術文件錯誤或由于賣方技術人員在安裝、調試、試運行和驗收試驗過程中錯誤指導而導致設備損壞,買方有權根據第13條向賣方提出索賠。12.6 在質量保證期內, 賣方承諾在接到買方服務電話半小時內迅速作出響應,并派出專業技術服務人員在2小時內趕到現場,24小時內解決問題。賣方設備每個季度出現一次故障并在24小時內解決免賠償責任,超過24小時或超過一次,買方有權根據第13條向賣方提出索賠。12.7 在質量保證期內,賣方設備出現1次特大質量事故或2次(含2次)以上重大質量事故,買方有理由認為賣方設備存在重大質量隱患,有權根據第13向賣方提出特殊經濟

46、賠償。13、 索賠13.1 如果合同設備在數量、質量、設計、規范、型式和技術性能、交貨時間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規定,并且買方已在檢驗、安裝、調試、試運行、驗收試驗和合同規定的保證期內提出索賠,賣方根據買方的要求按下述一種或幾種方式處理該索賠。(1)賣方同意買方拒收不合格的設備,向買方償還與拒收設備價格相當的款項,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損失和費用,包括運費、保險費、倉儲費、不能按期發電的損失、合同設備裝卸費以及為保管和維護拒收設備所需的其它費用。(2)對質量有缺陷的合同設備,根據其缺陷、損壞程度及買方遭受損失的金額,由雙方協商對合同設備進行降價處理。(3)用合同規定的規格、質量、性能的新部件、組件和(或)

47、設備更換有缺陷的合同設備,和(或)修好有缺陷的合同設備,并由賣方承擔買方為此付出的全部直接費用(包括由此而引起的第三方承包人的損失而向買方索賠的直接費用),同時賣方對所更換的合同設備的質量給予相應于合同12條規定的保證期。(4)賣方保證買方使用合同設備不會引起第三方的侵權之訴。如果買方因使用合同設備而被訴稱非法使用或侵害任何專有技術和/或專利和/或其他知識產權,買方應通知賣方,賣方應以買方名義并在買方的協助下自費處理與第三方的訴訟事務,賣方應彌補買方由此遭受的任何費用、賠償或損失。賣方保證提供的設備包括分包與外購的設備或部件銘牌清晰和信息完整。如由于賣方未能完成上述責任而導致買方蒙受任何損失,

48、賣方將負責賠償。(5)自本合同生效日起25年內,賣方有義務免費提供與本電廠有關的所有新的或經改進的運行經驗、技術和安全方面的改進資料。賣方保證買方為電廠使用的上述技術和資料不構成對任何第三方侵權,除非賣方事先聲明,并向買方出示其有效的知識產權登記證書。13.2 更換和/或增補的合同設備交貨至工地,賣方應承擔將合同設備運至工地和安裝的一切風險及費用。更換和/或增補合同設備的交貨期限應不得影響該合同設備安裝進度或電站的正常運行,但不得遲于賣方責任得到證實后10天。賣方應將買方急需的合同設備空運至安裝現場,費用自付。經賣方同意買方可自行修復較輕缺陷和(或)有損壞的合同設備,費用由賣方支付。13.3

49、如果合同設備技術特性和(或)性能保證值(?)有一項或多項不能滿足合同規定的要求,且責任在賣方,賣方應在收到買方的通知后10天內自費采取有效措施達到合同要求,否則,賣方應按本合同第13條和第14條的規定的費率向買方支付賠償金。13.4 按合同規定提供的任一合同設備及服務由于賣方有缺陷的設計、制造工藝和材料及提供的服務使合同設備不能按規定的工期投入運行,買方有權對賣方提出索賠。13.5 賣方在接到買方的索賠通知10天內未作答復,則應理解為賣方已接受該索賠要求。如果在接受買方的索賠要求后10天內,或在買方同意的更長的一段時間里,賣方未能按照上述買方要求的任一方式來處理索賠,則買方將從支付款項或質量保

50、證金中扣款或起訴索賠。13.6 在合同設備質量保證期內買方因發現有缺陷和(或)有損壞的合同設備而向賣方提出的索賠,在合同設備質量保證期滿后的30天內保持有效。13.7 對于潛在缺陷,買方有權在最后一組最終驗收前提出索賠。賣方應按買方要求的任一方式來處理索賠。13.8 在質量保證期內,賣方設備每個季度出現一次故障并在24小時內解決免賠償責任,超過24小時或超過一次,按所影響發電范圍平均每天按5小時發電量賠償我方損失。13.9 在質量保證期內,賣方設備出現1次特大質量事故或2次(含2次)以上重大質量事故,買方有理由認為賣方設備存在重大質量隱患,有權向賣方提出以下一項或多項特殊經濟賠償。13.9.1

51、 在合同設備質量保證期滿后,賣方無償延長質量保證期12個月,作為補償措施。若在延長質量保證期內,再次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或特大質量事故,除按13.8處以索賠外,賣方每次需向買方支付合同設備總金額的5%貨款作為賠償金。合同繼續執行。13.9.2 在合同設備質量保證期滿后,賣方一次性向買方支付合同設備總金額的10%貨款作為賠償金。合同終止。13.10 賣方在違約的情況下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其累計總額不超過合同總價。14、 違約賠償14.1 如果由于賣方的原因未能按合同附件二規定的交貨期交貨時,買方有權按下列比例向賣方收取約定違約金:遲交1周,按合同設備總價值的0.5%、不滿一周按一周計算給與賠償;遲交

52、2周,按合同設備總價值的1%給與賠償;遲交2周以上,則按合同設備總價值的2%賠償賣方支付遲交貨約定違約金并不解除賣方繼續交貨的義務。對安裝、調試、試運行和驗收試驗有重大影響的合同設備遲交1個月,買方有權部分或全部終止合同,并由賣方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與費用。如果是影響到整個合同設備的正常運轉的設備的附件和/或材料和/或安裝工具的遲交,應視同該合同設備的遲交。賣方應按上述規定承擔約定違約金。14.2 如果由于賣方原因導致的本合同規定的技術文件未能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提交,則技術資料每拖期一天賣方應付給買方500元的約定違約金。賣方支付遲交約定違約金并不解除其繼續交付技術文件的義務。如果賣方提交的技術

53、文件有遺漏或錯誤,賣方應向買方補償買方由此而引起的增加的工程費用和施工費用。14.3 如果由于賣方責任所造成的設備修理或換貨而使合同設備的試運行時間延誤時,則賣方雖已承擔了修理或換貨的義務與費用,但還應按合同規定支付設備遲交約定違約金,時間從設備停運之日開始計算至該設備正常運轉之日止。14.4 合同規定整批到貨的設備,經賣方申請并獲得買方書面許可分批到貨的設備,可視其為整批到貨。14.5 根據合同,在工廠檢驗過程中,如果賣方對制造質量問題和缺陷未按要求改正,買方有權根據買方代表或監造工程師的意見拒收該分項部件或對該分項部件的影響進行估價,估價金額由賣方承擔,買方可視方便從合同價款中予以扣除。1

54、4.6 無論何種原因,如果賣方所提供的設備性能不滿足合同規定時,買方將按以下規定向賣方收取約定違約金。在現場試驗和運行中,若有一項和數項性能未達到合同中各項所規定的性能,賣方須承擔如下違約金:每項賠付該合同設備總價的1.0%,賠付總額不超過該合同設備總價的10%。若設備存在主要缺陷,影響了電站的正常運行,買方有權要求賣方更換設備。14.7 應理解這里所指的約定違約金是確定的、經雙方一致同意的,買方有權得到此約定違約金而不提供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的證明。買方可根據自己的方便從應支付給賣方的合同款項中或起訴索賠該約定違約金。14.8 上述約定違約金部分的總金額不超過合同總價的15%。14.9 如果買方

55、不能按本合同的規定按時向賣方支付合同款,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相應合同款的利息。本款約定違約金總金額不超過遲付金額的15%。14.10如果合同設備的可靠性運行被延誤,合同雙方應作詳細記錄,分清責任。如果延誤由賣方原因造成,賣方應按下述比例支付工期延誤違約金:(1)從延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天違約金為合同設備金額的0.03%;(2)從延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天違約金為合同設備金額的0.06%;(3)從延誤的第九周起,每天違約金為合同設備金額的0.08%;違約金的支付不能免除賣方繼續履行合同項下在安裝、調試、性能試驗、可靠性運行期間的義務。買方將根椐賣方要求協助賣方補救工期的延誤,因此所產生的成本和費用將由賣負擔。14.11 如果賣方在收到買方索賠要求后10天內未能作出回復,該索賠要求將被視為已被賣方接受。如果賣方未能在買方發出索賠通知后10天內或買方同意延長期限內,按照買方同意的上述規定的任何一種方法解決索賠事宜,買方有權從任何一筆未付款項中扣除或起訴索賠金額。14.1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導致買方沒能及時履行合同項下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遲收貨、遲付款等,買方不承擔違約責任。15 知識產權賣方應保證買方不承受由于使用了賣方提供的合同設備的設計、工藝、方案、技術資料、商標、專利等而產生侵權,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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