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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浙江省建設工程占用水域管理方法浙政令第 214 號?浙江省建設工程占用水域管理方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 58 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起施行。第一章 總 那么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域保護,標準建設工程占用水域行為,維護和發揮水 域在防洪、排澇、蓄水、航運、生態環境等方面的功能,保障和促進經濟與社 會的可持續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浙江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方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占用水域活動及其管理, 適用本方法。 灘 涂圍墾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本方法所稱水域, 是指江河、 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水塘

2、及其管理范圍, 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開挖的漁塘。第三條 建設工程占用水域的管理,實行嚴格控制、保護生態、分類管理、 占補平衡的原那么。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域的保護 和管理。其中,屬于省錢塘江管理機構管轄范圍的水域,依照?浙江省錢塘江管 理條例?由省錢塘江管理機構負責保護和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開展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交通、農業、林 業、海洋與漁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域的保護和管理。第二章 水域保護規劃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江河流 域或者區域的綜合規劃, 結合本行政區域防洪排澇、 取水以及水資源、 水環

3、境和 生態保護等需要編制水域保護規劃, 經同級開展改革部門銜接平衡, 由上一級水 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 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省水域保護規劃由省水行政主管部 門負責編制,經省開展改革部門銜接平衡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編制水域保護規劃,應當征詢社會公眾的意見。水域保護規劃由批準該規劃 的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告。第六條 水域保護規劃應當以不減少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域為根底, 確定本行 政區域和區域內不同區塊的根本水面率, 明確水域總體布局、水域功能以及水域 保護的范圍、等級和措施。第七條 水域保護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開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 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環境保護規劃、風景名勝區規

4、劃、農業區 域規劃、灘涂圍墾規劃、水產養殖規劃、內河航運開展規劃等相銜接。編制或者修改城鄉建設、交通設施、土地利用等規劃,涉及水域調整的,應 當符合有關水域保護規劃的要求;其水域調整方案應當經過科學論證,并征得有 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第八條 水域保護規劃是水域保護、利用、管理的根本依據,必須嚴格執行。 修改水域保護規劃依照本方法第五條規定執行。第九條 城市建成區改造和經濟技術開發區、 高新技術園區、旅游度假區等 區域性建設,涉及水域的,應當符合水域保護規劃的要求;需要調整水域的,應 當事先編制水域調整方案,并經過科學論證,征得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第十條本省實行水域年度調查統計制度和動態

5、監測制度,建立和完善水域 管理信息系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統計、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制定年度水域調查 統計方案。市、縣市、區,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域調查統計方案 對水域根本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并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增加調查統計事項和內 容。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地區的水域保護、利用狀況實施動態監測。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本地區的水域調查統計情況和動態監測情 況報送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統計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水域情況資料和數據,不得拒絕、隱瞞或者弄虛作假。第三章 水域占用第十一條 禁止以下嚴重危害水域功能的占用水域行為: 一

6、在水庫設計洪水位以下進行危害防洪、供水、水資源保護、水力發電、 灌溉等建設活動; 二 在河道干支流集合處及河勢變化頻繁的河段修建對防洪有影響的建筑 物、構筑物。禁止擅自填埋或者圍墾河道、水塘、濕地。確需填埋或者圍墾的,應當經過 科學論證,并依法報經批準。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占用水域, 按照根底設施建設工程和非根底設施建設項 目實行分類管理。從嚴控制房地產開發、商業旅游開發等非根底設施建設工程占用水域。 本方法所稱根底設施, 是指為維持人們根本生活需要所提供的必要設施和服 務,包括鐵路、機場、公路、橋梁、碼頭、電力、電信、供水、引水、水利等。第十三條 以下水域為重要水域,實行特別保護: 一 風景名

7、勝區、自然保護區內的水域; 二 城市規劃區內維護生態功能的主要水域; 三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域; 四 蓄滯洪區內的水域; 五 省級河道; 六 行洪排澇骨干河道; 七 10 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 八 50 萬平方米以上的湖泊; 九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重要水域。非根底設施建設工程一律不得占用重要水域。 根底設施建設工程一般不得占 用重要水域;確需占用的,應當依照本方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占用水域的, 應當根據所在地水域保護規劃的要求和被 占用水域的面積、 水量和功能, 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興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 功能補救措施, 也可以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占用水域補償費,

8、由水行政主管部 門組織實施。占用水域補償費標準, 依照當地同類建設工程用地價格、 替代水域工程造價 或采取功能補救措施的費用確定, 由省價格、財政部門批準。 占用水域補償費的 征收和管理方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價格、財政部門制定。興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補救措施的費用包括占用水域補償費, 應當列入建設工程工程概算。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占用水域的審批權限依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 根底設施建設工程占用本方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至三項規定 的水域的, 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并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 報省人民 政府批準。 其中,涉及占用市級河道或者跨市所屬縣級行政區域的水域的, 由市 水行政

9、主管部門初審; 涉及占用跨市行政區域的水域的, 直接報省水行政主管部 門審批; 二 根底設施建設工程占用省級河道的, 或者占用本方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 四、六、七項規定的水域面積 3000 平方米以上的,或者占用非重 要水域面積 5000 平方米以上的,以及非根底設施建設工程占用非重要水域面積 3000平方米以上的,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其中,涉及占用市級河道或者跨市所屬縣級行政區域的水域的, 由市水行政主管 部門初審;涉及占用跨市行政區域的水域的,直接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 建設工程占用本條第一、二項規定以外的市級河道的,直接 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

10、,涉及占用跨市行政區域的水域的,直接報省 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四 建設工程占用本條第一、二、三項規定以外的水域的,由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其中, 涉及占用跨市所屬縣級行政區域的水域的, 由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涉及占用跨市行政區域的水域的, 直接報省水行政主管 部門審批。第十六條 申請建設工程占用水域,應當符合以下申報要求: 一 政府投資工程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根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時, 其工程建 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評審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在 建設工程進行初步設計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占用水域的申請; 二 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建設工程, 建設單位應當在向投

11、資主管部門提出 申請報告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占用水域的申請; 三 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建設工程, 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用地前向水行政 主管部門提出占用水域的申請。第十七條 申請建設工程占用水域,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 建設工程占用水域的情況, 擬采取的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補救措施方 案; 二 涉及占用行洪、排澇、供水、灌溉、航道等水域,對水域功能產生較大 影響的,應當提供占用水域影響評價報告。有批準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或者收到初審意見后15 日內,對占用水域影響評價報告組織專家評審。第十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建設工程占用水域的申請, 應當符合以下規 定: 一 受理申請的水行政主

12、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 7 日內組織進行現 場踏勘; 二 負責初審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 20 日內提出初審意 見,并報有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或者批準; 三 有批準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或者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20 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批準的決定;確實難以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經本部 門主管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 10 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情況和理由告知申請 人。依照本方法規定由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工程占用水域申請, 其批準程序依 照前款第三項規定執行。第十九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占用水域進行審查時, 應當依法組織 聽證,聽取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眾的意見,論證

13、其合理性和可行性。第二十條 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 碼頭、道路、渡口、管道、 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和其他技術標準, 采取相應補救措施,不得危害堤防平安,影響河勢穩定,阻礙行洪暢通。占用航 道的,還應當符合有關航道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興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補救措施, 應當符合 經依法批準的方案。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臨時占用水域的, 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臨時占 用水域承諾書, 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臨時占用水域承諾書應當載明占 用期限、范圍、用途、方式、恢復措施及其費用等。臨時占用水域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14、期限屆滿確需繼續占用的, 應當在期限 屆滿前 30 日內向水行政主管部門重新辦理延期手續。臨時占用水域只允許延期 一次,延期不得超過一年。臨時占用水域期滿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恢復水域原狀。第二十三條 替代水域工程和功能補救措施, 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竣工驗 收合格。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通過后 15 日內,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 替代水域工程和功能補救措施的圖紙和其他檔案資料。第二十四條 占用水域補償費必須用于興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補 救措施,不得挪作他用。占用水域補償費納入財政專戶, 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審 計監督。第二十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占

15、用水域活動的監督檢 查。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要求被檢查者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水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要求占 用水域的,有權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拒不停止施工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經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批準,可以暫扣施工工具、設備。 暫扣期限不得超過 15 日;對案情重大復雜的,經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主要 負責人批準,暫扣期限可以延長 15 日。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方法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中 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已有行政處分規定的, 依照其規定執行。第二十七條 未經批

16、準,擅自占用水域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 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恢復原狀,所需費用 由占用人承當,并可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照批準的要求占用水域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并可處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八條 未按規定興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補救措施的, 由水行 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興建替代水 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占用人承當,并可處 5000 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九條 未經批準,擅自臨時占用水域的, 或者臨時占用水域期滿后未 恢復水域原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處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罰款。對拒不恢復水域原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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