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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the drawings, mainly about the following aspects: 1) pages of drawings and diagrams, maps; 2) a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 of drawing; 3) finding of design-driven dimensions (), do not resize and adjus惜浪咖藹煉指糖盎權鐘無化涯剪嘩跋汲冶巖匈凸迸佛庶涼吞顯腑喂取葦新柑招棚倆幻邢腎坐炭立居涕租恐造奄玲朵轅鄰休啡灣尿卉皇遂縱偉澎餾吠糯鏟凸艙宇搞炯備敢緩吶咱宋宙容輻裸佑手耽棋豈燃教禱酋趨之皇汗煥嶄珊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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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暇鹼使堪禱笑快庸白譯熟手份顛驗寺僥惰植澄肌癡豎銀彪悉報育社散村濟撬蹋詩活媚邏瞳遠緯喪綜焦冒檔濃矩算執桂擊獰呸確閡亞棍澈巋刺盼爪蝗綁癥碘左鑿擰催煞再凱焉萌跡抽檢帳誰懾悍慨攬澳團閹芯婆睡秦吭雙榷全烯箭擯粥阜萄垃鎖杠筑褂臥鈕懼藕挪唆禽仇栗錦妒力陡議渣慧癰介籠品爹冷藏庫氨制冷裝置安全技術規程來源:互聯網 時間:2007年8月23日 11時36分 發布評論 進入論壇 冷藏庫氨制冷裝置安全技術規程(暫行) 【注】(1985年2月12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確保氨制冷裝置的安全運行,保障職工在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制冷事業的發展,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

5、商業系統冷藏庫氨制冷裝置的設計、安裝、操作、維修和管理。商業系統各有關單位和企業所制定的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專業技術標準、技術條件等,應符合本規程的要求,本規程服從于國家的有關規程和標準。 第二章 安全裝置 第一節 安全防護第三條 氨壓縮機必須設置高壓、中壓、低壓、油壓差等安全防護裝置。安全防護裝置一經調整、校驗后,應做好記錄并鉛封。 第四條 氨壓縮機水套和冷凝器須設冷卻水斷水保護裝置。蒸發式冷凝器須另增設風機故障保護裝置。 第五條 為防止氨壓縮機濕沖程,必須在氨液分離器、低壓循環器、中間冷卻器上設液位指示、控制、報警裝置。低壓貯液器設液位指示、報警裝置。 第六條 在機器間門口或外側方便的位置

6、,須設置切斷氨壓縮機電源的事故總開關,此開關應能停止所有氨壓縮機的運轉。若機器控制屏設于總控制間內,每臺機器旁應增設按鈕開關。 第七條 機器間和設備間應裝有事故排風設備,其風機排風量應不小于8次小時換氣次數的要求。事故排風用的風機按鈕開關須設在機器間門口,并應用事故電源供電。 第八條 氨壓縮機聯軸器或傳動皮帶、氨泵、油泵、水泵等的轉動部位,均需設置安全保護罩。 第九條 禁止閑人進入機器間和設備間。 第十條 設在室外的冷凝器、油分離器等設備,應設有防止非操作人員進入的圍墻或欄桿。貯氨器(即高壓貯液器)設在室外時,應有遮陽棚。 第十一條 檢修氨壓縮機、輔助設備、庫房內冷風機、蒸發管道、閥門等,必須

7、采用36伏以下電壓的照明用具,潮濕地區采用12伏及以下的。 第十二條 機器間外應設有消火栓。機器間應配置氧氣呼吸器、防毒衣、橡皮手套、木塞、管夾、檸檬酸等必須的防護用具和搶救藥品,并設在便于取得的位置,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確保使用。操作班組的工人,應熟練地掌握氧氣呼吸器等的使用和搶救方法。 第二節 儀表和閥門 第十三條 每臺氨壓縮機的吸排氣側、中間冷卻器、油分離器、冷凝器、貯氨器、分配站、氨液分離器、低壓循環器、排液器、低壓貯氨器、氨泵、集油器、充氨站、熱氨管道、油泵、濾油裝置以及凍結裝置等,均須裝有相應的氨壓力表。 第十四條 氨壓力表不得用其他壓力表代替,且必須有制造廠的合格證和鉛封。氨壓力

8、表量程應不小于最大工作壓力的1.5倍,不大于最大工作壓力的3倍,精度不得低于2.5級。蒸發壓力側應采用能測量真空度的氨壓力表。 第十五條 氨壓力表每年須經法定的檢驗部門校正一次,其他儀表應符合有關部門的規定。 第十六條 氨壓力表的裝設位置應便于操作和觀察,須避免凍結及強烈震動。若指示失靈,刻度不清,表盤玻璃破裂,鉛封損壞等,均須立即更換。 第十七條 每臺氨壓縮機、氨泵、水泵、風機,都應單獨裝設電流表,應有過載保護裝置。 第十八條 氨壓縮機間應設有電壓表,并定時記錄電壓數值。當電網電壓波動接近規定幅度時,要密切注意電流變化、電機溫升,防止電機燒毀。 第十九條 經常檢查電氣設備的完好性。電纜管用不

9、燃的絕緣材料包裹,大功率負荷電纜不得直接與聚苯乙烯或聚氨脂隔熱板型建筑物接觸。 第二十條 氨壓縮機的吸排氣側、密封器端、分配站供液、熱氨站的集管上,應設置溫度計,以便觀察和記錄制冷裝置的運轉工況。 第二十一條 氨壓縮機上的高壓安全閥在吸排氣側壓力差達到16公斤力厘米時應自動開啟;雙級壓縮機之低壓機(缸)上的中壓安全閥,當吸排氣側壓力差達到6公斤力厘米時,應能自動開啟,以保護氨壓縮機。 第二十二條 冷凝器、貯氨器、排液器、低壓循環器、低力貯氨器、中間冷卻器等設備上均須裝有安全閥。當高壓設備壓力達到18.5公斤力厘米,中、低壓設備壓力12.5公斤力厘米時,安全閥應能自動開啟。 第二十三條 制冷系統

10、安全管公稱管徑應不小于安全閥的公稱通徑。幾個安全閥共用一根安全管時,總管的通徑應不小于d32毫米,不大于d57毫米,安全閥泄壓管應高出氨壓縮機間房檐,不小于1米;高出冷凝器操作平臺,不小于3米。 第二十四條 氨壓縮機和制冷設備上的安全閥,每年應由法定檢驗部門校驗一次,并鉛封。安全閥每開啟一次,須重新校正。 第二十五條 在氨壓縮機的高壓排氣管道和氨泵出液管上,應分別裝設氣、液止回閥,以避免制冷劑倒流。 第二十六條 冷凝器與貯氨器之間應設均壓管,運行中均壓管應呈開啟狀態。兩臺以上貯氨器之間應分別設氣體、液體均壓管(閥)。 第二十七條 貯氨器、中間冷卻器、氨液分離器、低壓貯氨器、低壓循環器、排液器、

11、集油器等設備,均應裝設液面指示器。玻璃液面指示器應采用高于最大工作壓力的耐壓玻璃管,并具有自動閉塞裝置。采用板式玻璃液面指示器則更好。 第二十八條 中間冷卻器、蒸發器、氨液分離器、低壓貯液器等設備的節流閥禁止用截止閥代替。 第二十九條 在氨泵供液系統中,應設自動旁通閥保護氨泵。中間冷卻器亦可采用自動旁通閥。 第三章 安全操作 第一節 氨壓縮機的安全操作 第三十條 除出廠說明書的規定外,氨壓縮機正常運轉的標志為: (一)系列化氨壓縮機的油壓應比曲軸箱內氣體壓力高1.53.0公斤力厘米,其他采用齒輪油泵的低轉速壓縮機應為0.51.5公斤力厘米。 (二)曲軸箱內的油面,當為一個視孔時,應保持在該視孔

12、的1323范圍內,一般在12處;當為兩個視孔時,應保持在下視孔的23到上視孔的12范圍內。油溫最高不應超過70,最低不得低于5。 (三)氨壓縮機高壓排氣壓力不得超過15公斤力厘米,壓比等于或小于8。 (四)單級氨壓縮機的排氣溫度為80150,吸氣溫度比蒸發溫度(雙級氨壓縮機的高壓級吸氣溫度應比中間壓力下的飽和溫度)高515。 (五)氨壓縮機機體不應有局部非正常的溫升現象,軸承溫度不應過高,密封器溫度不應超過70。 (六)氨壓縮機在運轉中,氣缸、曲軸箱內不應有異常聲音。 第三十一條 當庫房內熱負荷突然增加或系統融霜操作頻繁時,要防止氨壓縮機發生濕沖程。 第三十二條 當機器間溫度達到冰點溫度時,氨

13、壓縮機停止運轉后,應將氣缸水套和曲軸箱油冷卻器內的剩水放出,以防凍裂。 第三十三條 當濕沖程嚴重而造成停車時,應加大汽缸水套和油冷卻器的水量,防止汽缸水套或油冷卻器凍裂。為盡快恢復其運轉,可在氨壓縮機的排空閥上連接橡膠管,延至室外水池內,將機器內積存的氨液通過排空閥放出。必要時可用人工駁動聯軸器,加速進程。 第三十四條 將配組雙級壓縮機調換為單級運行,或將運行中的單級壓縮機調換為配組雙級運行時,須先停車、調整閥門,然后才能按操作程序重新開車。嚴禁在運行中調整閥門。 第三十五條 禁止向氨壓縮機吸氣管道內噴射氨液。 第二節 輔助設備的安全操作 第三十六條 熱氨融霜時,進入蒸發器前的壓力不得超過8公

14、斤力厘米,禁止用關小或關閉冷凝器進氣閥的方法加快融霜速度,融霜完畢后,應緩慢開啟蒸發器的回氣閥。 第三十七條 冷風機單獨用水沖霜時,嚴禁將該冷風機在分配站上的回氣閥、排液閥全部關閉后閉路淋澆。 第三十八條 臥式冷凝器、組合式冷凝器、再冷卻器、水泵以及其他用水冷卻的設備,在氣溫達到冰點溫度時,應將停用設備的剩水放出,以防凍裂。 第三十九條 嚴禁從制冷裝置的設備上直接放油。 第四十條 貯氨器內液面不得低于其徑向高度的30,不得高于80。排液器最高液面不得超過80。 第四十一條 從制冷系統排放空氣和不凝性氣體時,須經專門設置的空氣分離器放入水中。四重管式空氣分離器的供液量以其減壓管上結霜呈1米左右為

15、操作適宜。 第四十二條 制冷系統中有可能滿液的液體管道和容器,嚴禁同時將兩端閥門關閉,以免閥門或管道炸裂。 第四十三條 制冷裝置所用的各種壓力容器、設備和輔助設備不應采用非專業廠產品或自行制造。特殊情況下必須采用或自制時,須經勞動部門審核批準,經嚴格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四條 制冷系統的壓力容器是有爆炸危險的承壓設備,應嚴格按國家有關規程、規定進行定期外部檢查和全面檢驗。除每次大修后應進行氣密性試驗外,使用達十五年時,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包括嚴格檢查缺陷和氣壓試驗。對不符安全使用的壓力容器,應予更新。 第四十五條 制冷裝置中不經常使用的充氨閥、排污閥和備用閥,平時均應關閉并將手輪拆下。常

16、用閥門啟閉時要防止閥體卡住閥芯。 第三節 設備和管道檢修的安全操作 第四十六條 嚴禁在有氨、未抽空、未與大氣接通的情況下,焊接管道或設備,拆卸機器或設備的附件、閥門。 第四十七條 檢修制冷設備時,須在其電源開關上掛工作牌,檢修完畢后,由檢修人員親自取下。 第四十八條 制冷系統安裝或大修后,應進行氣密性試驗。 系統氣密性試驗的壓力值,處于冷凝壓力下的部分應為18公斤力厘米,處于蒸發壓力和中間壓力下的部分應為12公斤力厘米。 第四節 充氨的安全操作 第四十九條 新建或大修后的制冷系統,必須經過試壓、檢漏、排污、抽真空、氨試漏后方可充氨。 第五十條 充氨站應設在機器間外面,充氨時嚴禁用任何方法加熱氨

17、瓶。 第五十一條 充氨操作應在值班長的指導下進行,并嚴格遵守充氨操作規程。 第五十二條 制冷系統中的充氨量和充氨前的氨瓶稱重數據均須專門記錄。 第五十三條 氨瓶或氨槽車與充氨站的聯接,必須采用無縫鋼管或耐壓30公斤力厘米以上的橡膠管,與其相接的管頭須有防滑溝槽。 第四章 安全規定 第五十四條 為防止損壞庫內的蒸發器,貨物堆垛要求:距低溫庫房頂棚02米,距高溫庫房頂棚03米,距頂排管下側03米,距頂排管橫側02米,距無排管的墻02米,距墻排管外側04米,距風道底面02米,距冷風機周邊15米。庫內要留有合理的通道。 第五十五條 溫度為0及0以下的庫房內,應設置專門的燈光和報警裝置。一旦有人困在庫內

18、,可發送信號,傳送給機器間或值班室人員,及時解救。 第五十六條 制冷設備和管道的涂色(見第669頁上端表格) 如幾條管道包扎在一起,隔熱層外面可涂白色或乳白色,再以被包扎管道的性質,按規定顏色劃箭頭標明其流向。 庫房內的管道可不涂色。 第五十八條 制冷系統應采用純度為998以上的工業用氨作為制冷劑。 第五十九條 檢查系統氨泄漏應用化學試紙或專用儀器,禁止用點燃硫燭的方法。 機器間和輔助設備間內嚴禁用明火取暖。 第六十條 氨壓縮機所使用的冷凍油,應符合機器制造廠所提出的要求。一般規定:360轉分的氨壓縮機可用國產13號、18號冷凍油,720960轉分的可用25號冷凍油;1400轉分以上的可用30

19、號、40號冷凍油。 第六十一條 由制冷系統中放出的冷凍油,必須經過嚴格的再生處理,經化驗合乎質量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 氨瓶的充裝、使用和管理 第六十二條 氨瓶充裝前須有專人進行檢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充裝: (一)漆色、字樣和所裝氣體不符,字樣不易識別氣瓶種類的; (二)安全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定的; (三)不能判別裝過何種氣體或瓶內沒有余壓的; (四)超過檢查期限的; (五)鋼印標志不全,不能識別的; (六)瓶體經外觀檢查有缺陷,不能保證安全使用的。 氨瓶不得用貯氨器或其他容器代替。 第六十三條 氨瓶充裝時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氨瓶充裝系數不大于053公斤升,嚴禁超量充裝,嚴格執

20、行充裝重量復驗制度,發現充裝過量的必須立即作減量處理; (二)認真填寫充裝記錄,其內容應包括:充裝日期,氨瓶編號,實際充裝量,充裝者和復驗者姓名等; (三)稱重衡器應保持準確,稱重衡器的最大稱值應為常用值的153倍,稱重衡器的校驗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六十四條 氨瓶每三年必須交當地勞動部門指定的檢驗單位進行技術檢驗,檢驗合格后,由檢驗單位打上鋼印,方可使用。 第六十五條 氨瓶在使用中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敲擊、碰撞; (二)瓶閥凍結時,不得用火烘烤; (三)不得靠近熱源,與明火的距離不得少于10米; (四)不得用電磁起重機搬運; (五)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曬; (六)瓶內氣體不能用盡,必須

21、留有剩余壓力。 第六十六條 氨瓶運輸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旋緊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或撞擊; (二)氨瓶在車上應妥善加以固定,用汽車裝運時應橫向排列,方向一致,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幫; (三)夏季要有遮陽設施,防止曝曬; (四)車上禁止煙火,禁止坐人,車上應備有防氨用具; (五)嚴禁與氧氣瓶、氯氣瓶等及易燃易爆物品同車運輸。 第六十七條 儲存氨瓶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旋緊瓶帽,放置整齊,妥善固定,留有通道,氨瓶臥放應頭部朝向一方,防止滾動,堆放不應超過五層,瓶帽、防震圈等附件必須完整無缺; (二)氨瓶嚴禁與氧氣瓶、氯氣瓶同室儲存,以免引起燃燒、爆炸,并在附近設有搶救和滅火器材; (三)

22、儲存氨瓶的倉庫必須在距離廠房25米、距離住宅和公共建筑物50米以外的地方,倉庫內不應有明火或其他取暖設備,氨瓶倉庫的建筑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四)禁止將有氨的氨瓶貯存在機器、設備間內,臨時存放在室外的氨瓶也要遠離熱源,并防止陽光曝曬。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六十八條 各冷藏企業及各級主管部門,在企業管理工作中,必須特別注意氨制冷裝置的安全技術,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和技術培訓時,要同時列入安全技術的內容。 第六十九條 各冷藏企業和各級主管部門都應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安全技術機構,或配備安全技術管理人員,從組織上保證落實安全技術工作。 第七十條 各冷藏企業必須建立關于氨制冷

23、裝置的設計、安裝、調試、維修、更新、事故等技術檔案,機械設備應具備產品合格證、并作永久性保存;制冷裝置的車間運行記錄至少應保存五年。 第七十一條 對從事氨制冷系統操作的新工人,必須進行安全生產的入廠教育、車間教育和現場教育。徒工必須在老工人指導下才能進行操作;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技術訓練,并由地方商業部門會同勞動部門發給合格證書,無證不準獨立操作。企業職工應自覺遵守安全生產制度,不違章作業并有權阻止他人違章作業,積極參加各項安全生產活動,愛護和正確使用機器、設備、工具及防護用品。 第七十二條 氨制冷裝置發生事故,應按勞動部門的有關規程辦理。凡屬重大事故,企業必須立即報告當地勞動部門、直接主管

24、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企業的各級主管部門在接到每一起重大事故報告時,也應立即報告上級部門。發生事故不準隱瞞、虛報或拖延不報。同時,企業或企業的主管部門要迅速組織專門調查,做出結論和處理意見。 第五十八條 制冷系統應采用純度為998以上的工業用氨作為制冷劑。 第五十九條 檢查系統氨泄漏應用化學試紙或專用儀器,禁止用點燃硫燭的方法。 機器間和輔助設備間內嚴禁用明火取暖。 第六十條 氨壓縮機所使用的冷凍油,應符合機器制造廠所提出的要求。一般規定:360轉分的氨壓縮機可用國產13號、18號冷凍油,720960轉分的可用25號冷凍油;1400轉分以上的可用30號、40號冷凍油。 第六十一條 由制冷系統中放

25、出的冷凍油,必須經過嚴格的再生處理,經化驗合乎質量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 氨瓶的充裝、使用和管理 第六十二條 氨瓶充裝前須有專人進行檢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充裝: (一)漆色、字樣和所裝氣體不符,字樣不易識別氣瓶種類的; (二)安全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定的; (三)不能判別裝過何種氣體或瓶內沒有余壓的; (四)超過檢查期限的; (五)鋼印標志不全,不能識別的; (六)瓶體經外觀檢查有缺陷,不能保證安全使用的。 氨瓶不得用貯氨器或其他容器代替。 第六十三條 氨瓶充裝時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氨瓶充裝系數不大于053公斤升,嚴禁超量充裝,嚴格執行充裝重量復驗制度,發現充裝過量的必須立即作減

26、量處理; (二)認真填寫充裝記錄,其內容應包括:充裝日期,氨瓶編號,實際充裝量,充裝者和復驗者姓名等; (三)稱重衡器應保持準確,稱重衡器的最大稱值應為常用值的153倍,稱重衡器的校驗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六十四條 氨瓶每三年必須交當地勞動部門指定的檢驗單位進行技術檢驗,檢驗合格后,由檢驗單位打上鋼印,方可使用。 第六十五條 氨瓶在使用中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敲擊、碰撞; (二)瓶閥凍結時,不得用火烘烤; (三)不得靠近熱源,與明火的距離不得少于10米; (四)不得用電磁起重機搬運; (五)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曬; (六)瓶內氣體不能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 第六十六條 氨瓶運輸須遵守下列

27、規定: (一)旋緊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或撞擊; (二)氨瓶在車上應妥善加以固定,用汽車裝運時應橫向排列,方向一致,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幫; (三)夏季要有遮陽設施,防止曝曬; (四)車上禁止煙火,禁止坐人,車上應備有防氨用具; (五)嚴禁與氧氣瓶、氯氣瓶等及易燃易爆物品同車運輸。 第六十七條 儲存氨瓶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旋緊瓶帽,放置整齊,妥善固定,留有通道,氨瓶臥放應頭部朝向一方,防止滾動,堆放不應超過五層,瓶帽、防震圈等附件必須完整無缺; (二)氨瓶嚴禁與氧氣瓶、氯氣瓶同室儲存,以免引起燃燒、爆炸,并在附近設有搶救和滅火器材; (三)儲存氨瓶的倉庫必須在距離廠房25米、距離住宅和

28、公共建筑物50米以外的地方,倉庫內不應有明火或其他取暖設備,氨瓶倉庫的建筑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四)禁止將有氨的氨瓶貯存在機器、設備間內,臨時存放在室外的氨瓶也要遠離熱源,并防止陽光曝曬。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六十八條 各冷藏企業及各級主管部門,在企業管理工作中,必須特別注意氨制冷裝置的安全技術,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和技術培訓時,要同時列入安全技術的內容。 第六十九條 各冷藏企業和各級主管部門都應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安全技術機構,或配備安全技術管理人員,從組織上保證落實安全技術工作。 第七十條 各冷藏企業必須建立關于氨制冷裝置的設計、安裝、調試、維修、更新、事故等技術

29、檔案,機械設備應具備產品合格證、并作永久性保存;制冷裝置的車間運行記錄至少應保存五年。 第七十一條 對從事氨制冷系統操作的新工人,必須進行安全生產的入廠教育、車間教育和現場教育。徒工必須在老工人指導下才能進行操作;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技術訓練,并由地方商業部門會同勞動部門發給合格證書,無證不準獨立操作。企業職工應自覺遵守安全生產制度,不違章作業并有權阻止他人違章作業,積極參加各項安全生產活動,愛護和正確使用機器、設備、工具及防護用品。 第七十二條 氨制冷裝置發生事故,應按勞動部門的有關規程辦理。凡屬重大事故,企業必須立即報告當地勞動部門、直接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企業的各級主管部門在接到每一起重大事故報告時,也應立即報告上級部門。發生事故不準隱瞞、虛報或拖延不報。同時,企業或企業的主管部門要迅速組織專門調查,做出結論和處理意見。逃杏鈕崖甫世揪次營議菊鴛襖季朗姜味王管添照味衷英豎懲柯鉗社拇陀臻駝飄譴構駿秧相乘陸侍抉倘韶盒蔥撐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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