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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債權總論第一節(jié):債的概述一、債的概念、特征、要素 我國民法通則第84條規(guī)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在債的法律關系中,一方享有請求他方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而他方則負有滿足該項請求的義務。其中,享有權利的一方稱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一方稱債務人。債的法律特征(一)債是一種財產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可分為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兩大類,債的關系屬于財產關系。同時,債的財產關系是動態(tài)的財產關系,即財產流轉關系,也就是財產由一個主體移轉給另一個主體的關系。物權反映的是靜態(tài)的財產關系,即財產的歸屬、利用關系。(二)債是特定的當事人之間
2、的法律關系債的當事人即債的主體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主體雙方都是特定的。債權人的權利原則上只對債務人發(fā)生效力,而債務人也僅對債權人負擔義力。(三)債是以特定行為(給付)為客體的法律關系債的客體,也稱為債的標的,是債權和債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即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實施的行為,這種行為在民法理論上叫做給付。給付是債法上特有的抽象概念,具體的給付行為包括諸如支付金錢、交付貨物、提供勞務、完成工作、轉移權利等一切由債務人為滿足債權人請求所實施的特定行為。債的要素,是指債作為一種民事法律關系的三項構成要素,包括主體、客體和內容。債的主體,是指參與債的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債的內容,是債權人享有的
3、權利和債務人負擔的義務的總和,即債權和債務 。債的客體又稱債的標的,是指債權和債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債是以特定行為客體的法律關系,債的客體就是特定的行為,即給付。債的客體或標的不同于債的標的物。債的標的物是指給付行為所涉及的具體金錢或財物,即給付的具體對象。 債的核心內容是債權。它具有如下特征: 1、債權是請求權(物權是支配權) 2、債權是相對權、對人權(物權是絕對權、對世權) 3、債權的設定具有任意性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債權的任意設定僅就合同之債(意定之債)而言,法定之債(侵權損害之債、不當?shù)美畟o因管理之債)的債權設立不具有任意性。 4、債權具有期限性二、債 的 分 類 1、法定之債與意
4、定之債 根據(jù):債的發(fā)生原因及債的內容是否由當事人的意志決定。 法定之債是指債的發(fā)生與內容均由法律加以直接規(guī)定的債。民法以意思自治為原則,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一般由當事人根據(jù)自由意志決定,法律不作強行規(guī)定。但涉及到誠實信用之實現(xiàn)和公序良俗之保障時,為維護法的公平與正義價值,民法也會規(guī)定某些情形將直接發(fā)生債的關系,使一方當事人依據(jù)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負擔向對方為給付義務。這種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債的發(fā)生依據(jù)和債的內容的債,就是法定之債。法定之債包括侵權損害賠償之債、不當?shù)美畟o因管理之債、締約過失之債。 意定之債是指債的發(fā)生及其內容完全由當事人依其自由意志決定的債,也稱合同之債、約定之債。
5、意定之債主要包括合同之債,也包括單方允諾之債。意定之債充分體現(xiàn)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以合同自由為原則,以維護和促進交易為宗旨。合同自用的含義包括:締約自由、選擇相對人自由、合同內容自由、合同形式自由等意義。 2、特定物之債與種類物之債 根據(jù):債的標的物屬性的不同。 特定物之債是指以特定物為標的物的債。特定物,是指具有獨立特征或被權利人指定不能由其他物代替的物。包括獨一無二的物品(如僅存的一套清代紅木家具或齊白石的一幅奔馬圖)和某一類物中被特定化的物(如商場中選擇定購的一臺電視機)。種類物之債是指以種類物為標的物的債。種類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征,能以品種、質量、數(shù)量、等標準加以確定,且能由同種類物
6、代替的物(如等級相同的大米、油料、商標、型號相同的電視機,質量、款式相同的衣服,同次印刷出版的圖書)。種類物一經權利選定并約定不得變更時,即轉化為特定物。 以特定物為標的物的債在債發(fā)生時,其標的物即已存在并特定化,而種類物為標的物的債在債發(fā)生時,其標的物沒有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 區(qū)分特定物之債與種類物之債的法律意義在于:其一,特定物之債的履行,債務人負有交付特定標的物的義務,債權人也只能請求債務人交付該標的物,雙方均不得變更。換言之,債務人不得以其他的標的物代替履行。若標的物滅失,則發(fā)生債的履行不能,債務人的給付義務消滅,轉化為損害賠償?shù)牧x務。種類物之債通常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況,因為債務人可
7、以其他同種類的物代替履行,除非債務人所有的種類物全部滅失,此種情況下由債務人承擔履行不能的責任。其二,在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特定物之債的標的物所有權可自債成立之時轉移,標的物意外滅失的風險亦隨之轉移;種類物之債的標的物所有權只能自交付之時起轉移,其意外滅失的風險也將自交付之日起轉移。 3、單一之債與多數(shù)人之債 根據(jù):債的主體雙方的人數(shù)。 單一之債是指債的雙方主體即債權人和債務人都僅為一人的債。多數(shù)人之債是指債的雙方主體均為二人以上或者其中一方主體為二人以上的債。 區(qū)分單一之債與多數(shù)人之債的法律意義在于:因單一之債的主體雙方都只有一人,不發(fā)生多數(shù)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多數(shù)人
8、之債,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比較復雜,不僅有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且還發(fā)生多數(shù)債權人或多數(shù)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4、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 根據(jù):多數(shù)人之債中各方各自享有的權利或承擔的義務以及相互間的關系。按份之債,是指債的一方或兩方主體為多數(shù)人,各自獨立的按照一定的份額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債。按份之債又可分為按份債權和按份債務 。債權人一方為多數(shù)人,各債權人按一定份額分享權利的,為按份債權。按份債權的各個債權人能夠、也只能就自己享有份額請求債務人履行和接受履行,無權請求和接受債務人的全部給付。債務人一方為多數(shù)人,各債務人按一定份額分擔義務,為按份債務。按份債務的各債務人只對自己
9、分擔的債務份額負清償責任,債權人無權請求各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 連帶之債,是指債的主體一方或兩方為多數(shù)人,多數(shù)人一方當事人之間有連帶關系的債。連帶關系,是指對同屬一方的當事人中一人發(fā)生效力的事項對其他當事人同樣會發(fā)生效力。連帶之債包括連帶債權和連帶債務。債權主體一方為多數(shù)人且有連帶關系的,為連帶債權;債務主體一方為多數(shù)人且有連帶關系的,為連帶債務 。民事實踐中以連帶債務居多。 民法通則第87條規(guī)定:“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shù)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
10、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按照這一規(guī)定,連帶之債既可因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發(fā)生,也可因當事人的約定而發(fā)生。 區(qū)分按份這債和連帶之債的法律意義主要在于:在按份之債中,任一債權人接受了其應受份額的履行或者任一債務人履行了自己應負擔份額的義務后,與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均不發(fā)生任何權利、義務關系。在連帶之債中,連帶債權人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連帶債務人的任何一人清償了全部債務時,雖然原債歸于消滅,但連帶債權人或連帶債務人之間則會產生新的按份之債。 5、簡單之債和選擇之債 根據(jù):債的標的有無選擇性 簡單之債,是指債的標的是單一的,當事人只能以該種標的履行并沒有選擇余地的債,所以又稱不
11、可選擇之債。選擇之債,是指債的標的為兩項以上,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一項來履行的債。例如,對商品實行“三包”制度,在出售的商品不合質量要求時,買受人與出賣人之間就會發(fā)生選擇之債,或修理、或更換、或退貨,當事人須從中選擇一種履行。 區(qū)分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的法律意義在于:簡單之債,債的給付內容具有確定性和不可選擇性,債務人沒有其他選擇。選擇之債,則當事人可享有選擇權,債的給付內容須待選擇后才能確定。選擇之債中的選擇權屬于形成權。從民法理論上講,選擇權即可屬于債務人也可屬于債權人。債權人享有選擇權的稱為選擇債權,債務人享有選擇權的稱為選擇債務。民事實踐中以選擇債務居多,即除了有約定或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外,選
12、擇權原則上屬于債務人。當事人一經行使選擇權,選擇之債便成為確定內容的簡單之債,債務人須依此履行,而選擇權人也不得反悔。 6、主債與從債 根據(jù):兩個債之間的關系 主債是指在兩個并存的債中,居于主要地位且能獨立存在而不以他債為前提的債。從債是不能獨立存在,而必須以主債的存在為成立前提的債。一般而言,從債往往是為了擔保主債的實現(xiàn)而存在的。 區(qū)分主債與從債的法律意義在于:其一,主債是從債的存在依據(jù),沒有主債就不會存在從債;其二,從債的效力隨主債效力的變化而變化。主債不成立,從債也不成立;主債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時,從債也隨之失去效力;主債消滅,從債也隨之消滅。 7、財物之債與勞務之債 根據(jù):債務人的義務
13、是提供財物還是提供勞務。 財物之債,是指債務人須給付金錢或實物的債。勞務之債,是指債務人須提供勞務的債。 區(qū)分財物之債和勞務之債的法律意義在于: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財物之債可適用強制履行方式,勞務之債則不宜適用強制履行方式。第二節(jié):債 的 發(fā) 生 一、債的發(fā)生概念和原因債的發(fā)生,是指債權債務關系的產生,即一項特定的、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在當事人之間得以創(chuàng)設。債的轉移,是指一項已設定的債在新的當事人之間進行移轉,即由新的當事人替代原來的當事人承受已經存在的債。 廣義上的債的發(fā)生,既包括債的發(fā)生,也包括債的轉移。狹義的債的發(fā)生,只包括債的發(fā)生。通常所稱債的發(fā)生,系采狹義的概念,債的移轉由債法中另外的
14、制度加以規(guī)定。 債發(fā)生的原因也稱債的發(fā)生依據(jù),是指產生債的法律事實。能夠產生債的法律事實主要有如下幾類: (一)合同 (二)不當?shù)美?(三)無因管理 (四)侵權行為 (五)締約過失 二、關于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作為債的一種發(fā)生根據(jù),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法律事實。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一方當事人,稱為管理人,接受管理或者服務的一方當事人,稱為本人或者受益人。 無因管理的成立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 管理他人事務,既包括對他人的事務的管理行為,如對他人財物的保存、利用、改良、管領、處分等;也包括對他人提供服務,如為他人提供勞
15、務幫助。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務,可以是有關財產性的,也可以是非財產性的。可以是事實行為,如將危急病人送往醫(yī)院;也可以是法律行為,如雇傭修繕房屋。在實施法律行為時,管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也可以以本人的名義。需要注意的是,管理下列事務的,一般不發(fā)生無因管理:(1)違法的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行為,如為他人看管贓物;(2)不足以發(fā)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純粹道義上的、宗教上的或者其他一般性的生活事務,如接待他人的朋友;(3)單純的不作為行為;(4)依照法律規(guī)定須由本人實施或者有經本人授權才能實施的行為,如放棄繼承權的事務。 (二)管理人有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故意內容 構成無因管理,管理人主觀上須有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
16、意思,亦即具有為他人謀利益的主觀動機。如果管理人純粹為自己的利益而管理他人的事務,即使本人從其管理中受有利益,也不能構成無因管理。管理人將他人的事務作為自己的事務進行管理的,也不構成無因管理。如符合不當?shù)美囊沙闪⒉划數(shù)美蝗鐦嫵蓪λ耸聞盏牟环ǜ缮婧颓址福瑒t會構成侵權行為。 (三)管理人實施管理時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無因管理的“無因”是指無法律上的原因,也就是無法律上的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無因管理的效力就是,無因管理行為會產生無因管理之債。下面要從管理人和本人的義務角度分別說明無因管理的效力: (一)管理人的義務: 1、適當管理義務(不違反本人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 管理人未盡
17、適當管理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管理人能證明自己是沒有過錯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注意:()管理人是否盡到適當管理義務,認定標準是管理人對所管理的事務是否給予如同管理自己事務一樣的注意。()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務如處于緊迫狀態(tài),不迅速處理就會使本人遭受損失時,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外,對于不適當管理的損害,管理人不應承擔責任。()管理人對因不適當管理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當限于管理人不管理就不會發(fā)生的損害,而不能包括其他損失。(4)如果管理人在管理中過錯地侵害了本人的權利,也可構成侵權行為。 2、通知義務 ()管理人在開始管理后,應將開始管理的事實通知本人,但管理人的此項義務以能夠通知和有必要
18、通知為限。()如果管理人無法通知或者本人已知管理事實的,管理人則沒有必要通知。()管理人將開始管理的事實通知本人后,只要停止管理會使本人不利而繼續(xù)管理又可避免本人利益受損失,就應當繼續(xù)管理;否則,應當聽候本人的處理。()管理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對因其不通知所造成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3、報告與結算義務 ()管理人于開始管理后,應及時地將管理的有關情況報告本人,尤其是管理過程中發(fā)生的財務支出情況,應列明清單,并應本人的要求予以說明。()管理人的報告義務也應以管理人能夠報告為限。()管理關系終止時,管理人應向本人報告事務管理的始末,并將管理事務所取得的各種利益轉移于本人。 (二)本人的義務 本人應
19、當承擔的義務也就是管理人的權利。本人的義務主要是償還管理人支出的費用。 1、償還必要費用 管理人有權請求本人償還的必要費用包括兩部分:一是管理人在管理事務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一是管理人在事務管理中受到的實際損失。 2、補償損失 管理人為管理事務而受到損害時,本人應當給予補償。需要注意的問題是:()此項損害的發(fā)生應當與管理事務的行為有因果關系,且應以實際損失為限。()管理人在管理中受到的實際損失,并非絕對的全部應由本人償付。()管理人對該損失的造成有過錯時,應適當減輕本人的責任。但是,急迫危險的狀況除外。()如果管理人和本人對損失的發(fā)生都沒有過錯,而該損失又大于本人因管理所受的利益,則應從公平原則
20、出發(fā),由雙方分擔責任。 3、清償必要債務 管理人在事務管理中以自己的名義為管理事務負擔債務時,有權要求本人直接向債權人清償,但僅以為事務管理所必要為限。三、關于不當?shù)美?不當?shù)美褪侵笡]有合法根據(jù)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損失的事實。其中,取得不當利益的一方稱為受益人或不當?shù)美耍艿綋p失的一方稱為受害人或受損人。 不當?shù)美男再|,屬于法律事實中的事件而非行為。因為盡管發(fā)生不當?shù)美脑蛴惺录灿行袨椋划數(shù)美旧矶际桥c人的意志無關的,不是由受益人的意志決定取得的。 不當?shù)美臉嫵蓷l件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一方受有利益受有財產利益也就是財產總量的增加,包括財產的積極增加或消極增加。 (二)另
21、一方受有損失 所謂損失,既包括積極損失,也包括消極損失(即間接損失,應得利益未能得到)。 (三)一方受利益與另一方受損失間有因果關系 (四)一方受有利益無合法根據(jù)當事人于取得利益時沒有合法根據(jù),其利益的取得當然為沒有合法根據(jù)的;其取得利益時雖有合法根據(jù),但其后該根據(jù)喪失的,該利益的取得也為沒有合法根據(jù)。 不當?shù)美l(fā)生的常見情形 、給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非債清償)非債清償,是指一方為履行自己的義務而向受益人給付,但該義務自始就不存在。 注意下列情形,雖然形式上與非債清償完全相同,但不視為不當?shù)美?()履行道德義務而為給付。例如,養(yǎng)子女對其生父母的法定贍養(yǎng)義務因收養(yǎng)而解除,不再負擔。若該養(yǎng)子女仍
22、贍養(yǎng)其生父母,則屬于盡道德義務。對于因此而支出的費用,養(yǎng)子女不得以不當?shù)美埱蠓颠€。 ()為履行未到期債務而交付財產。債務未到清償期債務人本無清償?shù)牧x務,但若債務人主動提前清償而債權人受領時,即使債務人因此而失去利益,債權人因此而取得利益,債權人得到利益也不為不當?shù)美?()明知無給付義務而交付財產(贈與)。一方明知自己沒有給付義務而向他人交付財產的,對方接受該財產不成立不當?shù)美4朔N情形應視為贈與。 ()因不法債務交付的財產。對方也不能取得該財產,該財產應當由有關機關予以收繳。、給付的目的未達到當事人為一定目的而為給付,但其目的因某種原因未達到時,因該給付取得利益也就是無合法根據(jù)的不當?shù)美?/p>
23、例如,債權人以取得貨物所有權的目的將貨款交付給債務人,而其后債務人并沒有給付貨物,債務人取得的貨款就成為不當?shù)美!⒔o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當事人一方給付時有法律目的,但于給付后該法律目的不存在時,因給付而取得的財產利益也就成為無法律原因的受益。例如,當事人一方為擔保合同的履行而向對方給付定金,而其后該合同被確認為無效,這屬于給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 4、基于受益人自己的行為而發(fā)生的不當?shù)美@是指基于受益人的行為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損失。例如,無權處分他人之物而為處分,無權消費他人之物而為消費,使自己受到利益,則權利人可請求該受益人返還不當?shù)美S捎谠撉樾蜗碌牟划數(shù)美且蚴芤嫒饲趾λ说暮戏?/p>
24、益發(fā)生的,因此,這種情形下受益人的行為也可能會構成侵權行為。 5、基于受損人的行為而發(fā)生的不當?shù)美纾`認他人的牲畜為自己的牲畜而加以飼養(yǎng),誤認他人的事務為自己事務加以管理,受損人可向因該行為而受益的人請求返還不當?shù)美?6、基于第三人的行為而發(fā)生的不當?shù)美@是指受益人因第三人的行為而取得應歸于他人的利益所成立的不當?shù)美纾滓砸业娘暳橡B(yǎng)丙的牲畜,甲為第三人,乙為受損人,丙為受益人,受損人乙可請求受益人丙返還該不當?shù)美?、基于自然事件而發(fā)生的不當?shù)美纾尊B(yǎng)的魚因池水漫溢而流入乙的養(yǎng)魚池內,丙栽種的果實落入丁的院內,則乙、丁基于事件的發(fā)生而構成不當?shù)美住⒈梢哉埱笃浞颠€。8、基于
25、法律規(guī)定而發(fā)生的不當?shù)美纾诎l(fā)生添附時,一方可基于法律規(guī)定而取得他方之物的所有權,但另一方不能因此而受損失,取得所有權的一方并無得到利益的根據(jù),須向另一方返還所取得的利益。 不當?shù)美男ЯΣ划數(shù)美故芤嫒伺c受損人之產間發(fā)生不當?shù)美膫鶛鄠鶆贞P系,受損人享有請求返還不當?shù)美臋嗬?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的標的及范圍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的標的為受益人所取得的不當利益。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的標的范圍,也就是受益人返還義務的范圍。義務人返還義務的范圍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受益人為善意時的利益返還受益人為善意,即受益人不知情,是指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時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無合法的根據(jù)。于此情形下,()當受
26、益人取得的利益小于受損人的損失時,則受益人返還的利益僅以現(xiàn)存利益為限。利益已不存在時,受益人不負返還義務。所謂現(xiàn)存利益,是指受益人受到返還請求時享有的利益,而不以原物的固有形態(tài)為限。原物的形態(tài)雖改變但其價值仍存或者可以代償?shù)模矊儆诂F(xiàn)存利益。例如,受益人將其受領的財物以低于通常的價格出賣,受益人只返還所得的價款。如果該價款已經被其消費,并因此而省下其他的費用開支,則其節(jié)省的開支為現(xiàn)存利益,受益人仍應返還。但是若受益人所得的價款被他人盜走,則為利益已不存在。()當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于受損人的損失時,受益人返還的利益范圍以受損人受到的損失為準。、受益人為惡意時的利益返還受益人為惡意,又稱受益人知情
27、,是指受益人于受有利益時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沒有合法根據(jù)的。于此情形下,受益人應當返還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已不存在,也應負責返還。若受益人所得到的利益少于受損人的損失時,受益人除返還其所得到的全部實際利益外,還須就其損失與得到的差額另加以賠償。這實質上是受益人的返還義務與賠償義務的結合。、受益人受益時為善意而其后為惡意的利益返還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是善意的,而嗣后為惡意時,受益人所返還的利益范圍應以惡意開始時的利益范圍為準。第二節(jié)債的履行 一、債的履行的概念債的履行,是指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guī)定全面履行自己所承擔的義務的行為。履行是債的最主要的效力。履行與給付、清償這三個概念是既相
28、互聯(lián)系而又有區(qū)別的。給付指債務人應為的特定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它是債的標的(或稱客體),具有抽象的、靜態(tài)的意義;履行指債務人實施給付的行為,即債務人實施債的內容所要求的特定行為,具有具體的、動態(tài)的意義;清償指債務人履行的效果,通常在債的消滅原因的意義上使用。這三個概念均與債務人的行為有關,故有時被通用。例如,“給付行為”、“履行行為”和“清償行為”均被用來指債務人的行為;“給付義務”、“履行義務”和“清償義務”均被用來指債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二、債的履行的內容(履行給付義務、履行附隨義務) (一)履行給付義務 履行給付義務,是指債務人依照債的內容,在債務履行期屆至時全部、適當?shù)芈男校磦?/p>
29、履行的主體、履行的標的、履行的期限、履行的地點和履行的方式都是適當、完全的,否則不能成立有效的給付。 1、履行主體 債的主體和債的履行主體并非同一概念。債的主體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債的履行主體則是履行債務的人和接受履行的人。 在通常情況下,債應由債務人履行,債權人也只能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但是,經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債也可以由第三人代為履行。然而,并非所有的債務都可以由第三人代為履行。法律直接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必須由債務人親自履行的債務,不得由第三人代替履行。 當債的履行主體涉及第三人時,往往是由債的當事人在合同中加以約定而形成的。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債的履行中的第三人包括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
30、行兩種情況:(1)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為接受履行主體,若債務人最終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而非向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2)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為履行主體,若第三人最終未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主張違約責任,而不能向第三人主張違約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是在約定時間而是在履行時第三人加入地來,例如甲欠乙價款未還,經各方同意,現(xiàn)由丙替甲向乙償還價款,則屬于債務承擔,而非債的的履行問題。 、履行標的 債的履行標的與債的標的(給付)不同,債的履行標的是指債的給付的對象,即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
31、給付義務時具體交付的對象。履行標的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完成工作,還可以是提供勞務等。 、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是指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和債權人接受債務人履行的時間。如果合同中約定的期限不明確,當事人又協(xié)商不成的,則合同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后履行,稱為債的逾期履行,又稱遲延履行。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前就履行自己的義務稱為債的提前履行。經債權人同意的提前履行,應視為雙方對履行的期限的變更,其履行便是適當?shù)摹N唇泜鶛嗳送猓瓌t上是不能提前履行債務的。 4、履行地點 履行地點,是指義務人履行義務和債權人接
32、受履行的地點。如果當事人對履行地點約定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5、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是指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的債務人履行義務的方式。如一次性履行、分次分批履行、定期履行等。對履行方式約定不明確的,應按照有利于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二)履行附隨義務附隨義務是指在債務履行過程中,為輔助債權人實現(xiàn)其利益,根據(jù)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債務人所負擔的法律上已經確定或者當事人已經約定的義務之外的附加義務。例如,合同法第60條第2款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33、。關于附隨義務,應注意以下問題:()附隨義務是依誠實信用原則發(fā)生的義務。()附隨義務并非自始確定,但隨著債的關系的發(fā)展,可能會要求當事人有所作為或不作為,以維持對方的利益。()此類義務不受債的種類的限制,在任何債的關系中均可發(fā)生。(4)附隨義務不可單獨請求履行,如果違反此義務,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的,也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5)附隨義力是否存在以及內容如何,一般由法官根據(jù)各個債權債務關系的具體情勢加以判斷。根據(jù)民事活動和民事審判實踐,附隨義務大致包括以下內容: 1、注意義務 債務人應盡善良管理人或者如同處理自己的事務一樣的注意。債人的注意程度因其地位、職業(yè)、判斷能力以及債務的性質而有所不同。
34、2、告知和通知義務 當事人對有關對方利益的重大事項負有告知和通報的義務。例如,債務人交付儀器設備的,應告知裝配、使用及維修方法;債務人履行不能時,應告知履行不能的原因等;遇有不可抗力發(fā)生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有關情況等。 3、照顧義務 照顧義務可分為對債權人的照顧義務、對特定第三人照顧義務和對標的物的照顧義務。前者如有多種履行方式時,債務人應選擇方便債權人受領的方式履行;后者例如出賣易碎物品應妥為包裝。而對特定第三人的照顧,如從事危險作業(yè)的,應避免其他人在場。 4、協(xié)助履行義務 依照誠實作信用原則,當債務人的履行性質上需要債權人的協(xié)助時,債權人即負有協(xié)助履行的義務。協(xié)助義務主要是指為對方的履行提供
35、方便和條件。例如,債權人應及時驗收,無故不得拖延。 5、保密義務 對涉及一方利益的尚不被人知曉的情況,他方負有保密的義務,不得向外披露。例如,技術秘密的使用方應對第三方保守該技術秘密;代理人不得披露委托人的商業(yè)秘密等。 6、不作為義務 根據(jù)債的內容和性質債務人應承擔某種不作為義務的,債務人應負不作為義務。例如出租車司機承載客人后,不應中途搭載其他人。 三、債的履行原則 (一)實際履行原則 實際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應按債的標的來履行而不能任意用其他標的或以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來代替合同的履行。 (二)誠實信用原則 依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要求是,債的當事人在債的履行中應當本著誠實、善意的內心狀態(tài)維護對方
36、的利益,以對待自己事務的注意對待他人事務,保證法律關系的當事人都能得到自己應得的利益,不得損人利已。對于債務人來說,應當選擇有利于債權人的時間、地點和履行方式,按約定的標的來履行,并履行應當承擔的附隨義務;對于債權人而言,應當積極協(xié)助履行并妥為受領。 第三節(jié) 債 的 保 全一、債的保全概述債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單方實施或與第三人實施的法律行為的法律制度。其中包括債權人的代位權制度、債權人的撤銷權制度 。 我國民法通則沒有明確規(guī)定債的保全制度,但合同法對合同的保全制度作出了明確
37、的規(guī)定 。二、債權人的代位權 (一)代位權的概念和特點 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害及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之權利。(合同法第條) 債權人的代位權具有如下特點: 、代位權是債權人基于其對債務人享有債權而對債務人的債務人(也稱次債務人)主張權利,體現(xiàn)了債的效力的擴張,是由法律直接予以規(guī)定的權利,不論當事人之間是否有約定。 、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權利的權利,而且最終是為債權人自己的利益,而非為了債務人的利益,盡管客觀上保護了債務人的利益,所以代位權不是代理權,債權人不是債務人的代理人。、債權
38、人的代位權是債權人為保全債權而代債務人行使其權利,其行使的仍是債務人原本享有的請求權,所以代位權就其性質而言應屬于請求權,而非形成權。、代位權只能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才能有效行使,而非直接向次債務人行使。 (二)代位權的成立要件 、債務人須對第三人享有權利且非專屬于債務人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不得為債權人代位行使。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撫養(yǎng)關系、扶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債權。、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所謂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是指應行使并且能行使而不行使其權利。所謂應行使,是指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
39、已到期,且若不及時行使該債權,則權利將有消滅或喪失的可能。所謂能行使,是指不存在行使權利的任何障礙,債務人在客觀上有能力行使其權利。不行使,即消極地不作為,是否了出于債務人的過錯,其原因如何,則在所不問。、債務人已陷于遲延即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已屆滿履行期。、有保全債權的必要所謂有保全債權的必要,是指債權人如不行使代位權,其債權有不能按照債的內容獲得清償?shù)奈kU。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guī)定,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
40、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xiàn)。 三、債權人的撤銷權 (一)撤銷權的概念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為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合同法第條) (二)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因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系無償行為抑或有償行為而有不同。在無償行為場合,只需具備客觀要件即可;而在有償行為的情況下,則必須同時具備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 1、客觀要件 (1)有債務人減少財產的行為。所謂債務人減少財產的行為,包括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延展到期債權、放棄未到期債權而又無其他財產清償其到期債務、以明顯不合理高價購進財產、以自己的財產為他人設定擔保等。
41、 (2)債務人的行為有害債權。所謂有害債權,是指債務人實施上述減少財產的行為后,將減弱其中對債權人的清償能力,以至使債權人的債權有不能實現(xiàn)之虞。若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的行為,但其其他財產足以清償債務的,就不存在對債權的危害,自無撤銷之必要。 (3)債務人的行為須以財產為標的。債務人的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者不得予以撤銷,如結婚、收養(yǎng)或終止收養(yǎng)、繼承的拋棄或承認、以提供勞務為目的的法律行為等,均不得作為撤銷權的標的。 (4)債務人的作為須在債權成立后所為。 2、主觀要件 主觀要件包括:1、債務人主觀上存在損害債權的惡意;2、受讓人知情。 撤銷權行使,必須由債權人以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
42、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第四節(jié) 債的擔保一、債的擔保概述 債的擔保是指對于已成立的債權債務關系所提供的確保債權實現(xiàn)的保障,是我國民法的重要法律制度。 債的擔保具有如下特征:第一, 債的擔保具有從屬性。所謂從屬性,是指擔保之債與被擔保之債形成主從關系。 第二,債的擔保具有自愿性。 第三,債的擔保具有明確的目的性。即確保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 依照我國民法通則和擔保法的規(guī)定,債的擔保方式有保證、定金、抵押、質押、留置五種。后三種擔保方式屬于擔保物權的性質,在物權中已經介紹,本節(jié)只介紹保證和定金兩種擔保方式。二、保證 1、保證,是指由第三人向債權人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負責履行債的全部或
43、一部的一種擔保方式。在保證擔保關系中,承擔擔保責任的第三人稱為保證人,其債務被擔保的人稱為被保證人。 2、保證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保證本身是一種合同關系,是第三人與債權人簽訂的關于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一種從屬性的合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所設立和存在的合同關系,是保證合同產生和存在的前提。 第二,保證人并非主債的當事人。只有債務人(即被保證人)不履行其義務時,債權人才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感。3、保證的成立要件: (一)保證人應當具有代償能力 國家機關不能擔任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授權,以自己的名義
44、對外簽訂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因此而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二)保證人有承擔保證責任的明確意思表示 (三)保證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 保證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載明下列內容: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shù)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保證擔保的范圍;保證的期間等。 4、保證的方式 保證的方式依擔保法的規(guī)定分為兩種: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 (一)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只有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才由保證人代為履行的保證方式。在一般保證的情況下,債權人首先應向債務人追償債務的,而不能直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人在主債務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
45、依法強制執(zhí)行前,有權拒絕對債權人承擔責任,保證人的這一抗辯權稱為先訴抗辯權或檢索抗辯權。 (二)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是指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履行期屆滿而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 ,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的責任是補充性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不享有這一權利。一旦債務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直接起訴保證人,要求其承擔履行債務的責任。 如果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則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5、保證的效力 (一)保證責任的范圍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可以在保證
46、合同中約定保證責任范圍的大小,選擇其中一項、數(shù)項或全部進行擔保。如果當事人對保證責任范圍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則保證人應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二)保證責任的期間當事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一般保證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在此期間內若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得以免除;(2)連帶責任保證也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在此期間內若債權人只對債務人未對保證人要求承擔責任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得以免除。 (三)主合同內容變更對保證責任的影響 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應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否則保證人
47、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四)主合同當事人變更對保證責任的影響 在保證期間,如果債權人依法將主債轉讓給第三人,不影響保證的效力,保證人仍應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給第三人,應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否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五)共同保證 同一合同債務可以由數(shù)人作保證。兩個以上的保證人對同一義務人保證同一義務的,叫共同保證。共同保證的各保證人依法律規(guī)定或相互約定承擔保證責任。共同保證人可以約定承擔按份責任,也可以約定承擔連帶責任。若法律和合同沒有明確規(guī)定各共同保證人的保證范圍,則推定為各保證人負連帶責任。 (六)保證人的代位求償權 保證人代替?zhèn)鶆杖寺男袀鶆蘸?/p>
48、,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保證人取得代位求償?shù)臋嗬幢WC人得以自己的名義,在其代為履行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 (七)最高額保證 最高額保證是指保證人于約定的最高債權額的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xù)發(fā)生的債權所提供的保證(擔保法第14條)最高額保證是保證擔保中的一種特殊形式的保證。最高額保證的法律特征:1、最高額保證所擔保的債權不是現(xiàn)在已經發(fā)生的債權,而是未來可能發(fā)生的債權,即在訂立保證合同時主債權債務尚未發(fā)生,而且將來是否會發(fā)生也不能完全確定。2、最高額保證所擔保的債權不是基于一個合同產生的債權,而是基于若干個合同產生的債權。3、最高額保證擔保的債權是在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內連續(xù)發(fā)
49、生的債權。4、最高額保證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過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最高額限度,否則,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最高額保證合同如約定了期限,保證人應在約定的期限內就所發(fā)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若保證合同未約定保證期間,則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使保證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 6、保證的消滅 保證的消滅是指保證法律關系、保證之債的消滅,保證人對債權人所承擔的保證責任的消滅。保證因下列原因而消滅: (一)主債務消滅 (二)保證責任期間屆滿 (三)保證合同解除 (四)保證責任免除保證責任的免除包括單方免除與法定免除。單方免除是指債權人以單方的意思表示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法定免除是指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
50、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法定免除的情形有: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2、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3、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而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 4、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債務而未經保證人同意的。 5、在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情況下,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時,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三、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和性質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以保證債務履行為目的,于合同成立時或未履行前,預先給付對方的一定數(shù)額金錢的擔保方式。民法通則第89條第
51、(三)項 定金具有以下性質: 第一,證約性質。定金是合同成立的證據(jù)。 第二,預先給付的性質。定金是在合同成立時或者合同履行前交付,因而具有預先給付的性質。 第三,擔保性質。定金具有擔保效力。因為定金交付后,在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時會發(fā)生喪失定金或者以加倍返還定金的后果,因而它起到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確保債權人利益的擔保作用。 定金與違約金、預付款的區(qū)別 1、定金與違約金的區(qū)別及適用規(guī)則 定金和違約金都是一方應給付對方的一定款項,都有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的作用,但二者也有不同,其區(qū)別主要表現(xiàn)以下幾方面: (1)定金須于合同履行前交付,而違約金只能發(fā)生違約行為以后交付。 (2)定金有證約和預先給付的作用
52、,而違約金沒有。 (3)定金主要起擔保作用,而違約金主要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形式。 (4)定金一般是約定的,而違約金可以是約定的,也可以是法定的(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 ,則只有約定違約金而無法定違約金)。 適用規(guī)則:若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了定金條款,又約定了違約金條款,則不能同時執(zhí)行,而由守約方選擇其一適用。合同法第116條規(guī)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2、定金與預付款的區(qū)別 共同點:()都具有預先給付的性質;()在合同履行后,都可以抵作價款。 區(qū)別: (1)定金是合同的擔保方式,主要作用是擔保合同履行;而預付款的主要作用是為對方履行合同
53、提供資金上的幫助,屬于履行的一部分。 (2)交付定金的協(xié)議是從合同,而交付預付款的協(xié)議一般為合同內容的一部分。 (3)定金只有在交付后才能成立,而交付預付款的協(xié)議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一致即可成立。 (4)定金合同當事人不履行主合同時,適用定金罰則,而預付款交付后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不發(fā)生喪失預付款或雙倍返還預付款的效力。 (二)、定金的成立條件 定金由當事人訂立定金合同成立,定金合同除具有合同成立的一般條件外,還須具備以下條件: 1、定金合同以主合同(主債)的有效成立為前提。這是由定金合同的從屬性決定的。 2、定金合同以定金的交付為成立要件。定金合同為實踐性合同,如果只有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沒有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定金的交付行為,定金合同不能成立。擔保法第90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的數(shù)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4、定金的給付標的原則上為金錢,但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時,也可以是其他替代物。 (三)、定金的效力 定金給付后,發(fā)生以下三方面的效力: (一)證約效力 定金具有證明合同成立的效力,定金給付后,如無相反證明,主合同視為成立。 (二)充抵價金或返還的效力 主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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