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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長江上海段船舶定線制規定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維護長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 改善通航環境, 保障 船舶、設施和人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 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長江上海段實行船舶定線制。船舶依照定線制航行, 應當遵循大型船舶小型船舶分流、 各自靠右的原則。第三條凡航行、停泊、作業于長江上海段的船舶,應當遵守本17規定。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事局是實施本規定的主管機關。第二章 航 路第五條長江上海段的航路由主航道、 輔助航道、 小型船舶航道 和警戒區組成(見附件 1)。第六條 主航道包括長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橋航道、寶山航道、 寶山北航道和寶山南航道。長江

2、口深水航道的邊界線由虛擬 AIS 航標標示。外高橋航道、 寶山航道、寶山北航道和寶山南航道的邊界線由側 面標標示。長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橋航道、 寶山航道和寶山北航道 內,其邊界線由虛擬 AIS 航標標示。第七條 輔助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標標示航道走向, 安全水域標的連線為 航道分隔線。南槽航道上段的邊界線由側面標標示, 航道的中心線為航道分隔 線。第八條 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及其延伸段、 圓圓沙北側通 道、外高橋沿岸航道和寶山支航道。小型船舶航道主要供小型船舶使用。第九條 警戒區包括九段沙警戒區、 圓圓沙警戒區、 吳淞口警戒 區、寶山警戒區和瀏

3、河口警戒區(見附件 2)。第三章 航 行第十條 船舶應當按照各自靠右的原則在規定的航路航行。長江口深水航道有關通航管理規定,由主管機關另行制定。第十一條 由長江江蘇段水域駛往長江口方向的大型船舶應當 經瀏河口警戒區從寶山北航道下行。靠離寶山沿岸碼頭、 下行進入黃浦江以及擬靠外高橋沿岸碼頭的 船舶可以使用寶山南航道。第十二條 大型船舶在靠離碼頭或進出港池、 錨地時,可以使用 小型船舶航道。第十三條 小型船舶在外高橋航道、 寶山航道、 寶山北航道和寶 山南航道內航行時,應當盡可能沿本船右舷一側航道航行。由南槽航道駛往黃浦江或吳淞口警戒區上游的小型船舶應當經圓圓沙警戒區從外高橋航道上行。由外高橋沿岸

4、碼頭離泊上行擬靠外高橋沿岸碼頭的船舶, 如安全 可行,可使用外高橋沿岸航道。擬靠寶山支航道沿岸碼頭的船舶, 如安全可行, 可使用寶山支航 道上行。第十四條 船舶進出警戒區及在警戒區內航行時,應當謹慎駕 駛,盡可能按照建議的交通流向航行。警戒區內大型船舶間禁止追越。第十五條 船舶沿航道航行時, 應當盡可能與碼頭前沿水域保持 安全距離。第十六條 船舶應當遵守以下航速限制:一)長江口深水航道航速不得超過 15節,長興高潮前 4 小時至 1 小時上行航速和下行平均航速一般應不低于 10 節;二)圓圓沙警戒區東邊界線至瀏河口上海港港界線之間的航道和警戒區航速不得超過 12 節;三)高速船可不受上述最高航

5、速的限制。本條前款規定不免除船舶在任何時候采取安全航速的責任。第十七條 船舶在追越他船時, 只要安全可行, 應當盡可能從被 追越船左舷追越。第十八條 高速船、 車客渡船應當選擇安全的航路航行, 橫越航 道前主動通報本船動態,謹慎駕駛。第十九條 船舶應當保持足夠的富余水深。第二十條 船舶應當按規定配備船舶自動識別系統 (AIS )設備,并使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船舶航行或錨泊期間應當在主管機關規定的甚高頻無線電話(VHF)頻道守聽。第二十一條 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或影響航行安全的設備發生故 障時,船舶應當采取相應安全措施, 盡可能駛離航道, 通報船舶動態, 并及時向主管機關報告。第二十二條 登離輪作業

6、的引航員和交接引航員的船舶應當遵 守有關規定。第二十三條 試航船舶應當避免夜間航行,并遵守以下規定:一)制定安全可行的航行計劃和應急預案, 提前向海事主管機關報告;二)配備有效的航海圖書資料; 三)開航前完成與船舶航行安全有關的設備檢查、測試,確保設備處于正常工作狀態;四)按規定顯示信號; 五)必要時采取特別安全保障措施。第二十四條 船舶通過橋區水域, 應當滿足橋梁的通航凈空尺度 和技術要求,并特別謹慎地駕駛。第二十五條 能見距離小于 1000 米時禁止船舶航行。第二十六條 除緊急情況或特定工程船外, 船舶應當避免駛入避 航區(見附件 3)。第二十七條 下列船舶應當避免在長江上海段夜間航行:一

7、)船齡 26 年及以上的油船、散裝液體化學品船,但雙底雙殼的油船及達到 2 型船舶及以上標準的散裝液體化學品船除外;(二)載運閃點小于23C散裝液體化學品的船舶;三)載運污染類別為 X 類強污染物質的散裝液體化學品船舶; 四)載運散裝液化氣體的船舶。第二十八條 大型重載集裝箱船與大型郵輪可利用長江口深水 航道兩側邊坡 100 米水域實施超寬交會。第四章 停 泊第二十九條 船舶應當在主管機關公布的錨地內(見附件 4)錨泊,且不得從事非法過駁作業。第三十條 船舶應當在擬進入錨地前向吳淞 VTS 中心報告錨泊 需求。擬從錨地、錨泊點起錨進入航道的船舶應當在起錨前向吳淞 VTS中心報告。第三十一條 水

8、下管線兩側一定范圍內的水域為禁錨區 (見附件5),禁止任何船舶在禁錨區內錨泊或拖錨航行。船舶錨泊應當盡可能遠離隧道軸線水域。第三十二條船舶應急錨泊時,應當盡可能選擇安全水域并遠離禁錨區。第三十三條船舶應當根據碼頭的核定靠泊能力進行靠泊。除從事補給、污染物接收作業外, 在碼頭上并靠船舶總寬度不得超過 45 米。第五章 避 讓第三十四條 在長江口深水航道及其延伸段內航行的船舶應當 避免妨礙下列正常航行的船舶:一)吃水大于 11.5 米的船舶; 二)最大寬度大于 32.5 米的集裝箱船、油船、化學品船、液化氣船;三)最大寬度大于 40 米的船舶。第三十五條 沿著長江口深水航道及其延伸段船舶交通總流向

9、 行駛的船舶在警戒區內航行時 ,其他船舶不應妨礙其安全通行。第三十六條 在吳淞口警戒區內航行的船舶, 應當依次遵守以下 航行規則:一)避讓進出黃浦江的大型船舶; 二)進出黃浦江的船舶,逆水船應當避讓順水船;三)進出黃浦江的船舶,小型船舶應當避讓大型船舶。第三十七條靠離碼頭、進出港池和錨地的船舶不應妨礙在航道內正常航行的船舶第三十八條穿越、駛進或駛出航道的船舶應當避讓在航道內正常航行的船舶。第三十九條從外高橋沿岸碼頭離泊上行擬靠外高橋沿岸碼頭的船舶,應當避讓沿外高橋沿岸航道下行的船舶。從寶山支航道上行擬靠寶山支航道沿岸碼頭的船舶, 應當避讓沿 寶山支航道下行的船舶。第四十條 高速船在高速航行狀態

10、下, 應當主動寬裕地讓清其他船舶。第四十一條 有關船舶避讓事宜, 凡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本 規定未作規定的,適用 1972 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六章 附 則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及其附件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一)長江上海段”是指122 29 38.6經度線和瀏黑屋(長江瀏河口下游附近)、施信桿(崇明島施翹河口下游附近)連線之間的 長江干線水域。二)“超寬交會 ”是指在長江口深水航道交會的兩船寬度總和大于 80米且不超過 90 米時的情形。三)“邊坡 1 00米水域 ”是指深水航道兩側邊界線向外各 100 米水域,其外側邊界線由側面標標示。 該水域可用于大型重載集裝箱船 與大型郵輪超寬交會和應急

11、操作,也可供拖輪、疏浚作業船、引航作 業船和測繪作業船使用。四)“碼頭前沿水域 ”是指碼頭前沿供船舶進行靠離泊作業的水域,其寬度通常不大于 80 米。五)避航區”是指由于航行特別危險,船舶應當避離的區域。六)大型船舶 ”是指 3000 總噸及以上的船舶。七)小型船舶 ”是指 3000總噸以下的船舶。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正文中所有不能用助航標志表示的位置,均用地理坐標點或地理名稱表示。(見附件 6)第四十四條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受本規定中航路、 航速和能見度不良相關條款的限制:一)正在執行公務的公務船舶; 二)正在從事搜尋救助的船舶; 三)在核定水域和時間內正在施工作業的船舶。第四十五條 本規

12、定附件與規定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內容如需變 動,主管機關可以以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等形式予以公告。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 2018 年 1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長江上海段船舶定線制規定(交通部公告 2005年第 17號 )同時廢止。附件 1長江上海段航路參考海圖: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海圖 44211、44121、44122、44123、44124、44125、44126、44127、44128、44129、44131、44132、44133、44134、44135、44173、44001、44174、43001)一、主航道一)長江口深水航道。長江口深水航道是指長江口船舶定線制 A

13、 警戒區西側邊界線至圓圓沙警戒區東側邊界線之間的航道。 A 警戒區西側邊界線至 D12燈浮航道底寬400米,D12燈浮至圓圓沙警戒區東側邊界線航道底寬350米。長江口深水航道底寬維護水深為理論最低潮面以下12.5 米。航道南北邊界線由虛擬 AIS 航標標示。北邊界線: 地理坐標 A,D3 至 D45 號奇數號虛擬 AIS航標的依次連線。南邊界線: 地理坐標 B,D4 至 D46 號偶數號虛擬 AIS航標的依次連線。二)外高橋航道。北邊界線:47、49、51、53號燈浮和地理坐標G的依次連線。南邊界線:A54A、A54B、A56、A58和A60號燈浮的依次連線。三)寶山航道。北邊界線: 67、

14、69、71、73 號燈浮的依次連線。南邊界線: 66、 68、70、72號燈浮和地理坐標S的依次連線。四)寶山北航道。北邊界線: 75、77、79、81、83和 85號燈浮的依次連線。南邊界線: 74、78、 80、82 號燈浮和寶山燈浮的依次連線。五)寶山南航道。北邊界線: 74、A77、A79、A81、A83 號燈浮和寶山燈浮的依次 連線。南邊界線:地理坐標E,沿距寶鋼主原料碼頭前沿線100米的北 側平行線,經地理坐標R,至羅涇碼頭前沿線100米的北側平行線, 連接 A80、A82 和 A84 燈浮。六)長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橋航道、 寶山航道和寶山北航道內, 其 邊

15、界線由虛擬 AIS 航標標示。北邊界線:“SHEN SHUI BEI JIE 1 號至 “SHEN SHUI BEI JIE 5 ” 號、SHEN SHUI BEI JIE 6 ”號至 “SHEN SHUI BEI JIE 8 號和 SHENSHUI BEI JIE 9 號至 “SHEN SHUI BEI JIE 13號虛擬 AIS 航標的依次 連線。南邊界線:“SHEN SHUI NAN JIE 1”號至 “SHEN SHUI NAN JIE 5”號、SHEN SHUI NAN JIE 6”號至 “SHENSHUI NAN JIE 8”號和SHEN SHUI NAN JIE 9 號至 “SH

16、EN SHUI NAN JIE 13號虛擬 AIS 航 標的依次連線。分隔線:地理坐標I1至地理坐標I8的依次連線,將外高橋航道、 寶山航道和寶山北航道分隔成進出口通航分道。長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供實際吃水 7 米及以上的大型船舶使用。二、輔助航道南槽航道南槽航道下段:北邊界線:以地理坐標 K、SO至S7燈浮的依次連線為基線,距其0.5海里的北側平行線,及以S7至S9燈浮的依次連線為基線,距 其500米的北側平行線,并經S25燈浮延伸至S35燈浮的連線。南邊界線:以地理坐標 K、SO至S9燈浮的依次連線為基線,距其0.5海里的南側平行線,并經 S26至S34延伸至九段燈船的連線。南槽航道上段:北

17、邊界線: A29 至 A53 奇數號燈浮、圓圓沙燈船的依次連線。南邊界線: A28 至 A46、 A50 至 A54 偶數號燈浮的依次連線。三、小型船舶航道一)南支航道延伸段。東側邊界線:以 AO 至 A9 燈浮、南支燈船的依次連線為基線, 距其 500米的東側平行線。西側邊界線:以 AO 至 A9 燈浮、南支燈船的依次連線為基線, 距其 500米的西側平行線。二)南支航道。北邊界線:以南支燈船,燈浮的依次連線為基線,距其500 米的北側平行線并延伸至九段燈A10 至 A15、 A17、 A19、 A21、 A23船。南邊界線:以南支燈船,A10 至 A15 燈浮的依次連線為基線,距其 500

18、 米的南側平行線并經A16、 A20、 A22 延伸至 A26 燈浮的連線。三)圓圓沙北側通道。北邊界線:地理坐標 T1 與地理坐標 T2 之間的連線。南邊界線:地理坐標 Y 與地理坐標 H 之間的連線。四)外高橋沿岸航道。北邊界線:A54A、A54B、A56、A58和A60燈浮的依次連線。南邊界線:地理坐標L、地理坐標M,沿距外高橋沿岸碼頭前沿100 米的北側平行線延伸至地理坐標 N。五)寶山支航道。北邊界線: 66、 A73、 A75、 70、 72燈浮和地理坐標 S 的依次連 線。南邊界線: A72 號虛擬 AIS 航標,沿距吳淞口國際郵輪碼頭前沿120米的北側平行線,連接地理坐標 P、

19、地理坐標Q和A76燈浮。四、邊坡 100 米水域一)深水航道北側邊坡 100米水域。北邊界線:地理坐標 C,3到45號奇數號燈浮和地理坐標 H的依次連線。南邊界線:地理坐標A,D3至D45號奇數號虛擬AIS航標的依次 連線。二)深水航道南側邊坡 100米水域北邊界線:地理坐標B,D4至D46號偶數號虛擬AIS航標的依次 連線。南邊界線:地理坐標 D,4至42號偶數號燈浮和地理坐標 J的依次連線。附件 2長江上海段警戒區一、九段沙警戒區該警戒區為以下五點依次連線圍成的水域:(一)31 5 12.0N / 12159 52.0E(九段燈船);二) 3104 57.3N / 12159 22.0E(

20、A26 燈浮);三)3105 45.3N / 12157 52.0E(A28 燈浮);四)3106 38.0N / 12158 26.0E(A29 燈浮);五)3105 45.0N / 12159 52.0E(S35 燈浮)。二、圓圓沙警戒區該警戒區為以下七點依次連線圍成的水域:3118 57.8N / 12142 49.0E(圓圓沙燈船);3118 35.3N / 12142E(A54 燈浮);四)五)六)七)31 19 11.7/1N131 19 43.3/12N13120 04.9N / 1213120 34.3N / 12131 19 20.5/12N141 11.3地理坐標U);40

21、 22.0地理坐標L);40 39.5E(A54A 燈浮);41 03.2E(47 燈浮);43 41.3地理坐標T1)。三、吳淞口警戒區 該警戒區為以下十三點依次連線圍成的水域:四)五)六)七)八)九)十)313131313122,222223,23,41.9/1N143.4/1N146.6/12N110.7/(12N123.2/(12N134 26.9(地理坐標點34,23.2(地理坐標點34,07.5(地理坐標點32,57.0 (E理坐標點3123 47.2(N / 1213124 28.0(N / 1213124 41.5(N / 1213125 23.5(N / 1213124 49

22、.4(N / 12131,15.2(地理坐標點31 08.4(E30 53.0(E31 12.4(E31 01.6(E32 14.0(E十一) 3123 53.2(N / 121十二) 3123, 30.8/(12N1十三) 3122 59.9(N / 121四、寶山警戒區N);V1 );吳淞口燈塔);A72 號虛擬 AIS 航標);66 燈浮);67 燈浮);65 燈浮);34 12.5(E(61 燈浮);34,59.7(地理坐標G);34 39.0(E(A60 燈浮)。該警戒區為以下六點依次連線圍成的水域:3126 58.8(N / 12127 20.4(E A76 燈浮);四)五)六)3

23、127, 40.5/(12N13127 59.7(N / 1213128 21.1(N / 1213127, 31.3/(12N13127, 07.0/(12N1五、瀏河口警戒區26,38.1 (地理坐標27 03.4(E 74燈浮)27 31.8(E 75燈浮)28,23.1 (地理坐標27,37.1 (地理坐標該警戒區為以下六點依次連線圍成的水域:E);F);S)。四)五)六)31 1 58.4N / 1213131 30.0N / 1213132 21.4N / 12131 33 12.4/1N13132 27.4/12N13132 22.3N / 12121E (寶山燈浮);20 47

24、.0E( A84 燈浮);19 44.9E( A86 燈浮);20 12.0(地理坐標 W1);21 29.0(地理坐標 W2);21 25.8E (85 燈浮)。附件 3長江上海段避航區大治河東口南端,禁 16、禁 15、禁 14、禁 13、禁 12、禁 11、禁 、禁 、禁 、禁 、禁 、禁 、禁 、禁 、禁 、禁 、禁 燈浮和南匯嘴依次連線圍成的水域為避航區,航行船舶應當避免駛 入。附件419長江上海段錨地位置、用途和要求、南槽危險品錨地由A、B號錨泊區組成:(一)南槽危險品錨地A區為以下四點依次連線圍成的水域:1.30 59 33/6122N26 32; E2.30 57 18/012

25、2N26 32; E南槽危險品錨(二)南槽危險品錨地B區為以下四點依次連線圍成的水域:1.30 57 18/0122N26 32; E2.30 59 33/3122N26 32; E3.30 57 18.0N / 122 2E(Q23 燈浮);4.31 00 04.0N / 122 2E(Q24 燈浮)。3.30 59 04.0N / 122 2E(Q21 燈浮);4.30 57 18.0N / 122 2E (Q22 燈浮)。二、供油輪、液化汽船、散化船和其他危險品船待命、待泊、 避風和候潮等。三、船舶連續錨泊時間不得超過 72小時。一、南槽錨地由1、2號錨泊區組成:(一)南槽錨地1號錨區為

26、以下四點依次連線圍成的水域:1.31 00 43/4122N 20 44; E2.30 58 12/0122N 20 44; E3.30 58 12.0N / 122 1 E (Q27燈浮);4.31 01 16.5N / 122 1 E (Q28 燈浮)。(二)南槽錨地2號錨區為以下四點依次連線圍成的水域:1.30 58 12/0122N 20 44; E2.31 00 43/4122N 20 44; E3.31 00 10.0N / 122 2 29.0E ( Q25 燈浮);4.30 58 12.0N / 122 2 29.0E(Q26 燈浮)。二、供進出南槽航道的大型船舶待命、待泊、避

27、風和候潮等。三、船舶連續錨泊時間不得超過 72小時。一、九段沙小型船舶錨地由1、2號錨泊區組成:(一) 1號錨泊區范圍為A40和A42燈浮連線(南槽航道上段南邊界線)與距其1000米的南側平行線之間的水域。1.31 11 06.3N / 121 49 41.0E (A40 燈浮);九段沙2.31 12 17.3N / 121 48 28.0E (A42 燈浮)。(二)2號錨泊區范圍為A42和A44燈浮連線(南槽航道上段南邊界線)與距其1000米的南側平行線之間的水域。舶錨地1.31 12 17.3N / 12148 28.0E (A42 燈浮);2.31 13 29.3 N / 12147 2

28、4.0E(A44 燈浮)。二、供進出南槽航道、南支航道的小型船舶待命、待泊、避風和候潮等。三、船舶連續錨泊時間不得超過 72小時。、江亞南沙危險品錨地范圍為 A45燈浮、A47燈浮、地理坐標X和Q15燈浮依次連線之間的水域。江亞南沙危險品錨地1.312.313.314.3114 22.3 N / 12115 40.3 N / 12116 02.4/ 2N14 59.3 N / 121二、供進出南槽航道、47 30.9E(A45 燈浮);46 08.0E(A47 燈浮);46 37.8(地理坐標X);47 40.0E ( Q15 燈浮)。南支航道的油輪、散化船、液化氣船等危險品船和載運煙花爆竹船

29、舶待命、 待泊、避風和候潮等。三、船舶連續錨泊時間不得超過72小時(其中煙花爆竹船舶 錨泊時間不超過24小時)。一、江亞南沙錨地范圍為 A49燈浮、地理坐標 0、Q16A、Q16燈浮依次連線之間的水域。(一)31 6 35.3N / 121 45 12.5E (A49 燈浮);江亞南(二) 31 17 32.3/121 44 16.0(地理坐標 0);沙錨地(三)317 577N / 121 44 41.9E(Q16A 燈浮);(四)316 59.3N / 121 45 42.0E(Q16燈浮)。二、供進出南槽航道的大型船舶待命、待泊、避風和候潮等。三、船舶連續錨泊時間不得超過 72小時。、橫

30、沙危險品錨地范圍為以下六點依次連線圍成的水域:橫沙危(四)險品錨(五)(六)3131313117 07.0 /12117 25.8/12J117 12.4/12J117 22.9/12J131 6 557N / 12131 16 17.3/122 47.5 38.7 42.352 13.9E(Q1 燈浮);52 01Q E二、供油輪、液化汽船、散化船和其他危險品船待命、待泊、 避風和候潮等。三、船舶連續錨泊時間不得超過 72小時。2一、橫沙西錨地范圍為以下四點依次連線圍成的水域:錨地(一)311819.4/12J1 4731.3(二)311757.5/121 4720

31、.4(三)311832.3/12J1 4545.0(四)311854.5/12J1 4555.(。EEE二、供大型船舶待命、待泊、避風和候潮等。三、船舶連續錨泊時間不得超過 72小時。、橫沙東錨地范圍為以下四點依次連線圍成的水域:(一)31 17 44.5 /121 47 55.3 E(二) 31 18 26.3N / 121 48 16.0E(Q3 燈浮);錨地(三)31 17 50.5N / 121 49 39.3E(Q2 燈浮);(四)31 17 13.4/12J1 49 20.0 E二、供大型船舶待命、待泊、避風和候潮等。三、船舶連續錨泊時間不得超過 72小時。、圓圓沙應急錨地范圍為以

32、下四點依次連線之間的水域。(一)3117 45.8N / 121 44 1.0E (A51 燈浮);圓圓沙(二) 31 18 27.5N / 121 43 19.0E(A53 燈浮);應急錨(三)3118 45.3N / 121 43 47.2E (Q35 燈浮);(四)31 18 30.8 N / 12144(42.燈浮E二、供船舶臨時應急錨泊。三、船舶連續錨泊時間不得超過 24小時。25、吳淞口錨地由以下11個錨泊區組成:(一) 1、2號錨泊區范圍為Q4燈浮、地理坐標Z1連線,與 47、49燈浮連線之間的水域,47、49燈浮連線的中垂線將其劃分為1、2號錨泊區;1.3121 30.0N /

33、 1214 45.0E(Q4 燈浮);2.3122 16912N40 06.4地理坐標 Z1);3.3120 34.3 N / 1214 03.2E(47 燈浮);4.3121 20.5 N / 1213 28.6E (49 燈浮)。(二)3、4號錨泊區范圍為地理坐標 Z1、Q5、地理坐標Z2依次連線,與49、51燈浮連線之間的水域,過Q5燈浮作49、吳淞口51燈浮連線的垂線將其劃分為3、4號錨泊區;1.3122 16.9r12N錨地40 06.4(地理坐標Z1);2.3123 06.4/ 12N38 21.7(地理坐標Z2)3.3122 39.0 N / 1213 20.0E(Q5 燈浮);

34、4.3121 20.5 N / 1213 28.6E(49 燈浮);5.3122 10.8N / 1213 46.0E ( 51 燈浮)。(三)5、6號錨泊區范圍為地理坐標Z2、Q7燈浮連線,與51、53燈浮連線之間的水域,51、53燈浮連線的中垂線將其劃分為5、6號錨泊區;1.3123 06.4/ 12N38 21.7(地理坐標Z2);2.3123 57.0 N / 1213 34.0E(Q7 燈浮);3.3122 10.8N / 1213 46.0E ( 51 燈浮);4.3123 04.5N / 1213 55.TE ( 53 燈浮)。(四)7、8號錨泊區范圍為Q7燈浮、地理坐標Z3連線

35、,與 53、61燈浮連線之間的水域,53、61燈浮連線的中垂線將其劃分為7、8號錨泊區;1.3123 57.0N / 1213 34.0E( Q7 燈浮);2.3124 28.6/ 12N34 37.2(地理坐標Z3);3.3123 04.5 N / 1213 55.TE ( 53 燈浮);4.3123 53.2N / 1213 12.5E (61 燈浮)。(五)9、10號錨泊區范圍為地理坐標 Z3、Q8和Q9燈浮依次連線,與61、65燈浮連線之間的水域,過 Q8燈浮作61、65燈浮連線的垂線將其劃分為9、10號錨泊區;吳淞口錨地1.312.313.314.315.3124 28.6/ 12N

36、24 43.8 N / 12125 12.TN / 12123 53.2N / 12124 49.4N / 12134 37.2(地理坐標Z3);3 41.0E3 23.9E3 12.5E(Q8燈浮);(Q9燈浮);(61燈浮);3 14.0 E (6燈浮)。(六)11號錨泊區范圍為Q9、Q10號燈浮連線,與距65、67號燈浮連線之間的水域。1.3125 12.TN / 1213 23.9E(Q9 燈浮);2.3125 39.7N / 12131 17.6E(Q10 燈浮);3.3124 49.4N / 1213 14.0 E (6燈浮);4.3125 23.5 N 12131 01.6E (

37、67 燈浮)。二、供船舶待命、待泊、避風和候潮等。三、船舶連續錨泊時間不得超過 72小時。一、寶山南錨地為以下八點依次連線圍成的水域:3129 35.1N / 12125 24.9E(78 燈浮);31 30 22.3N / 12123 57.3E(80 燈浮);3131 22.5N / 12122 05.6E(82 燈浮);(四)3131O5.gN / 12121 53.5E(A83 燈浮);寶山南(五)31 30 25.5N / 12122 34.8E(A81 燈浮);錨地(六)31 29 52.5/1N123 35.5 E(七)3129 32.3N / 12124 12.8E(A79 燈

38、浮);(八)3129 O7.gN / 12125 18.2E(A77 燈浮)。二、供船舶待命、待泊、避風和候潮等。三、船舶連續錨泊時間不得超過 72小時。一、寶山北錨地為以下五點依次連線圍成的水域:(一) 3130 36.7/ N21 24 48.7E(二) 31 32 24.6/1N121 28.4 E(三)31 32 41.6N /12121 47.TE (Q13燈浮);(四)3131 51.9N / 12123 32.5 E (Q12 燈浮);(五)313102.5N / 12125 17.2E (Q11 燈浮)。寶山北錨地四點依次聯線范圍內的水域:二、寶山北錨地內設置應急專用錨區。應急

39、專用錨區為下列(一) 31 32 41.6N / 121 21 47.TE(Q13燈浮);(二) 31 32 15 N / 1212244E(三)31 31 55 N / 1212224E(四)31 32 25 N / 1212128E三、供大型船舶待泊、候潮、補給、交接等。四、船舶連續錨泊時間不得超過72小時,應急專用錨區連續 錨泊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橫沙通道1號錨地為以下四點依次連線圍成的水域:橫沙通錨地(一)3119 21.5 /12147(二)3120 25.5/12147(三)3120 23.0/12147(四)3119 22.0 /1214727040.Q 21.Q39.5 二

40、、供船舶待泊、候潮、避風、補給等。三、船舶連續錨泊時間不得超過 72小時。錨地(一)312102.5 /1214739.0(二)312155.5 /1214727.Q(三)312149.0 /1214719.Q(四)312059.0 /1214724.(。一、橫沙通道2號錨地為以下四點依次連線圍成的水域:EEE二、供船舶和漁業船舶待泊、候潮、避風、補給等。橫沙通錨地南門臨時錨地E;三、船舶連續錨泊時間不得超過 72小時。(一)3123007 1214650.Q(二)3123007 1214644.Q(三)3122077 1214714.Q(四)31221071214719.0、橫沙通道3號錨地

41、為以下四點依次連線圍成的水域:EEEE供船舶待泊、候潮、補給、臨時避風等。船舶連續錨泊時間不得超過72小時。、南門臨時錨地為以下四點依次連線圍成的水域:313131(四)313434333436.0 /12100.0 /12148.0 /12126.4 /12128292928二、供船舶待泊、候潮、補給等。06.Q 20.4 ;12.Q00.0三、船舶連續錨泊時間不得超過 72小時。25時錨地一、堡鎮臨時錨地為以下四點依次連線圍成的水域:(一)313151.0/1213300.0(二)313124.0 /1213238.4(三)313200.0 /1213137.8(四)313226.4 /1

42、213201.8EEE二、供船舶待泊、候潮、補給等。三、船舶連續錨泊時間不得超過 72小時。33附件 5長江上海段禁錨區一、1 號禁錨區該禁錨區范圍為以下四點依次連線圍成的水域:(一)31 18 50.3/1N1 40 53.0 E(二)31 19 18.3/1N1 40 08.0 E(三)31 22 18.3/1N1 42 23.0 E(四)31 22 12.3/1N1 42 43.0 E二、2 號禁錨區該禁錨區范圍為以下四點依次連線圍成的水域(一)31 27 00.3/1N1 26 10.9 E(二)31 26 37.3/ 12N1 26 32.9; E(三)31 32 04.4/1N1 34 44.0 E(四)31 31 42.4/ 12N1 35 38.0。 E三、3 號禁錨區該禁錨區范圍為以下四點依次連線圍成的水域(一)31 30 19.4/ 12N1 19 58.0; E(二)31 30 53.4/ 12N1 19 22.9; E(三)31 37 06.4/ 12N1 23 25.0; E(四)31 36 56.4/ 12N1 24 14.0。 E四、4 號禁錨區該禁錨區范圍為以下四點依次連線圍成的水域:一) 312844.4/1N145 00.0; E二) 312450.3/12N142 35.0 ; E三)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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