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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殘疾人法律法規匯編維護好殘疾人權益是一項長期的系統工程,也是一項復雜細 致、艱苦的工作。為了推動這項工作的開展,從20022002年起,司法部和中國殘聯在每年的“ 5.195.19 ”全國助殘日前,在全國范圍內聯合開 展“殘疾人維權示范崗”命名活動。為了使基層司法行政干警、法 律援助人員、法律服務工作者和調解人員以及更多的群眾熟悉了解 我國現有法律中有關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使維護殘疾 人合法權益成為我們每個人的自覺行動,增強法律意識,我們特將殘疾人事業法律法規搜集到一起,供大家學習。憲法(19821982年1212月4 4日通過,19881988年4 4月1212日、19931993

2、年3 3 月2929日、19991999年3 3月1515日修正)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 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 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國 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 生活和教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19791979年 7 7月1 1日通過,19821982年1212月1010日第一次修正、19861986年1212月2 2日第 二次修正、19951995年2 2月2828日第三次修

3、正修正)第二十六條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選舉委員會確 認,不列入選民名單。第三十六條 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一律米 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 人代寫。民法通則(19861986年4 4月1212日通過)第十三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 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 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 他的法定代

4、理人。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 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 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 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第十九條 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 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5、。被人民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根據他健康恢復的狀況,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 院可以宣告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第一百零四條 婚姻、家庭、老人、母親和兒童受法律保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 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 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民事訴訟法(19911991年4 4月9 9日通過)第五十七條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 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 中一人代

6、為訴訟。第一百七十條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 能力,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 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的事實和根據。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必要時應當對被請求認 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鑒定。申請 人已提供鑒定結論的,應當對鑒定結論進行審查。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 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應當由該公民的近親屬為代理人,但申請 人除外。近親屬互相推諉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為代理人。 該公民健康情況許可的,還應當詢問本人的意見。人民法院經審理認

7、定申請有事實根據的,判決該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認定申請沒有事實根據的,應當 判決予以駁回。第一百七十三條人民法院根據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 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他的監護人的申請,證實該公民無民事行為 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因已經消除的,應當作出新判決, 撤銷原判決。第二百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 擔人的;(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 源,又

8、喪失勞動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刑法(19791979年7 7月1 1日通過,19971997年3 3月1414日休訂)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 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 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 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第十九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 除處罰。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

9、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 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二百六一條 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 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 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 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 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四百四十五條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

10、救治而拒不救 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傷病軍人重 殘、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訴訟法(19791979年7 7月1 1日通過,19961996年3 3月1717日修正)第三十四條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 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 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 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第四十八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 達的人,不能作證人。治安

11、管理處罰條例(19861986年9 9月5 5日通過,19941994年5 5月1212 日修正)第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損失或者傷害,由違反治安管理的 人賠償損失或者負擔醫療費用;如果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是無行為能力 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本人無力賠償或者負擔的,由其監護人依 法負責賠償或者負擔。第十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 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處罰。第十一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違反 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律師法(19961996年5 5月1515日通

12、過)第四十一條 公民在贍養、工傷、刑事訴訟、請求國家賠償和請 求依法發給撫恤金等方面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是無力支付律師費 用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獲得法律援助。勞動法(19941994年7 7月5 5日通過)第十四條 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員、退出現役的軍人的就業,法 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 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 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

13、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 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 獲得幫助和補償。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四)失業; ;(五)生育。勞動者死亡后,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教育法(19951995年3 3月1818日通過)第十條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 區發展教育事業。國家扶持邊遠貧困地區發展教育事業。國家扶持和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第三十八條 國家、社會、學校及其

14、他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殘疾人 身心特性和需要實施教育,并為其提供幫助和便利。義務教育法(19861986年4 4月1212日通過)第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為盲、聾啞和弱智的兒童、少年舉辦特殊教育學校(班)。高等教育法(19981998年8 8月2929日通過)第九條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國家采取措施,幫助少數民族學生和經濟困難的學生接受高等 教育。高等學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學生入學, 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職業教育法(19961996年5 5月1515日通過)第七條 國家采取措施,發展農村職業教育,扶持少數民族地 區、邊遠貧困地區職業教育的發展。國家采取措施,幫助婦女

15、接受職業教育,組織失業人員接受各 種形式的職業教育,扶持殘疾人職業教育的發展。第十五條 殘疾人職業教育除由殘疾人教育機構實施外,各級各 類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接納殘疾學生。第三十二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可以對接受中等、高等職 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的學生適當收取學費,對經濟困難的學生和 殘疾學生應當酌情減免。收費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規定。體育法(19951995年8 8月2929日通過)第十六條 全社會應當關心、支持老年人、殘疾人參加體育活 動。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為老年人、殘疾人參加體育活動 提供方便。第十八條學校必須開設體育課,并

16、將體育課列為考核學生學業 成績的科目。學校應當創造條件為病殘學生組織適合其特點的體育活動。第四十六條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社會開放,方便群眾開展體育 活動,對學生、老年人、殘疾人實行優惠辦法,提高體育設施的利 用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公共體育設施。因特殊情況需 要臨時占用體育設施的,必須經體育行政部門和建設規劃部門批 準,并及時歸還;按照城市規劃改變體育場地用途的,應當按照國家 有關規定,先行擇地新建償還。婚姻法(19801980年9 9月1010日通過,20012001年4 4月2828日休正)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

17、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 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 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 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婦女權益保障法(19921992年4 4月3 3日通過)第二十七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為 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婦女獲得物質資助創造條件。未成年人保護法(19911991年9 9月4 4日通過)第八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 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

18、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 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收養法(19911991年1212月2929日通過,19981998年1111月4 4日修正)第八條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 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 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 能的除外。第三十條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 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 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

19、 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繼承法(19851985年4 4月1010日通過)第六條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 代為行使。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 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 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 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

20、的缺乏勞動能力又 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 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第十八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 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 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 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公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 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

21、會議于 20082008年4 4月2424日修訂 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公布,自 20082008年7 7月1 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20082008年4 4月2424日法律正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 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憲 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 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 能力的人。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 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殘疾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22、第三條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基于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侵害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人格。第四條 國家采取輔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對殘疾人給予特別扶 助,減輕或者消除殘疾影響和外界障礙,保障殘疾人權利的實現。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 社會發展規劃,加強領導,綜合協調,并將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財 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國務院制定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綱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根據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殘疾人事業發展 規劃和年度

23、計劃,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 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的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密切聯系殘疾人,聽取殘疾人 的意見,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第六條 國家采取措施,保障殘疾人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 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 務。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對涉及殘疾人權益和殘疾 人事業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的意見。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殘疾人權益保 障、殘疾人事業發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第七條 全社會應當發揚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

24、心、 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殘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務。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 織,應當做好所屬范圍內的殘疾人工作。從事殘疾人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 責,努力為殘疾人服務。第八條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代表殘疾人的共同 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依照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接 受政府委托,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第九條 殘疾人的扶養人必須對殘疾人履行扶養義務。殘疾人的監護人必須履行監護職責,尊重被監護人的意愿,維 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

25、益。殘疾人的親屬、監護人應當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增強自立能力。禁止對殘疾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殘疾人。第十條 國家鼓勵殘疾人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為社會主 義建設貢獻力量。殘疾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履行應盡的義務,遵守公共秩 序,尊重社會公德。第十一條國家有計劃地開展殘疾預防工作,加強對殘疾預防 工作的領導,宣傳、普及母嬰保健和預防殘疾的知識,建立健全出 生缺陷預防和早期發現、早期治療機制,針對遺傳、疾病、藥物、 事故、災害、環境污染和其他致殘因素,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采 取措施,預防殘疾的發生,減輕殘疾程度。國家建立健全殘疾人統計調查制度,開展殘疾人狀況的統計調 查和分析。第十二條國家

26、和社會對殘疾軍人、因公致殘人員以及其他為 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致殘的人員實行特別保障,給予撫恤和優待。第十三條 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殘疾人,對維 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做出顯著成績 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四條 每年5 5月的第三個星期日為全國助殘日第二章康復第十五條 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康復服務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為殘疾人康復創造條 件,建立和完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并分階段實施重點康復項 目,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增強其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第十六條 康復工作應當從實際出發,將現代康復技術與我國 傳

27、統康復技術相結合;以社區康復為基礎,康復機構為骨干,殘疾 人家庭為依托;以實用、易行、受益廣的康復內容為重點,優先開 展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發展符合康復要求的科學技術,鼓 勵自主創新,加強康復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為殘疾人提供 有效的康復服務。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康復 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指導城鄉社區服務 組織、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殘疾人組織、殘疾人家庭和其他社會力 量,開展社區康復工作。殘疾人教育機構、福利性單位和其他為殘疾人服務的機構,應 當創造條件,開展康復訓練活動。殘疾人在專業人員的指導和有關工作人員、志愿工作者及親屬 的幫助

28、下,應當努力進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勞動技能的訓練。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有計劃 地在醫療機構設立康復醫學科室,舉辦殘疾人康復機構,開展康復 醫療與訓練、人員培訓、技術指導、科學研究等工作。第十九條 醫學院校和其他有關院校應當有計劃地開設康復課 程,設置相關專業,培養各類康復專業人才。政府和社會采取多種形式對從事康復工作的人員進行技術培 訓;向殘疾人、殘疾人親屬、有關工作人員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復 知識,傳授康復方法。第二十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扶持殘疾人康復器械、輔 助器具的研制、生產、供應、維修服務。第三章教育第二十一條 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各級人

29、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作為國家教育事業的組成部 分,統一規劃,加強領導,為殘疾人接受教育創造條件。政府、社會、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解決殘疾兒童、少年就 學存在的實際困難,幫助其完成義務教育。各級人民政府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 學生提供免費教科書,并給予寄宿生活費等費用補助;對接受義務 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按照國家有 關規定給予資助。第二十二條殘疾人教育,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以普及為 重點的方針,保障義務教育,著重發展職業教育,積極開展學前教 育,逐步發展高級中等以上教育。第二十三條 殘疾人教育應當根據殘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 按照下列要求實施

30、:(一)在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時,加強身心補償和職 業教育;(二)依據殘疾類別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 教育方式;(三)特殊教育的課程設置、教材、教學方法、入學和在校年 齡,可以有適度彈性。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殘疾人的數量、分布 狀況和殘疾類別等因素,合理設置殘疾人教育機構,并鼓勵社會力 量辦學、捐資助學。第二十五條普通教育機構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人 實施教育,并為其學習提供便利和幫助。普通小學、初級中等學校,必須招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殘疾 兒童、少年入學;普通高級中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 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要求的殘疾考生入學,不得因

31、其殘疾 而拒絕招收;拒絕招收的,當事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可以要求有 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責令該學校招收。普通幼兒教育機構應當接收能適應其生活的殘疾幼兒。第二十六條殘疾幼兒教育機構、普通幼兒教育機構附設的殘 疾兒童班、特殊教育機構的學前班、殘疾兒童福利機構、殘疾兒童 家庭,對殘疾兒童實施學前教育。初級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機構和普通教育機構附設的特殊教育 班,對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高級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機構、普通教育機構附設的特殊教育班 和殘疾人職業教育機構,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實施高級中等以上文 化教育、職業教育。提供特殊教育的機構應當具備適合殘疾人學習、康復、生活特

32、 點的場所和設施。第二十七條 政府有關部門、殘疾人所在單位和有關社會組織 應當對殘疾人開展掃除文盲、職業培訓、創業培訓和其他成人教 育,鼓勵殘疾人自學成才。第二十八條 國家有計劃地舉辦各級各類特殊教育師范院校、 專業,在普通師范院校附設特殊教育班,培養、培訓特殊教育師 資。普通師范院校開設特殊教育課程或者講授有關內容,使普通教 師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識。特殊教育教師和手語翻譯,享受特殊教育津貼。第二十九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扶持盲文、手語的研究 和應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編寫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學用具及其他輔 助用品的研制、生產和供應。第四章勞動就業第三十條 國家保障殘疾人勞動的權利。各級人民政

33、府應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統籌規劃,為殘疾人創造 勞動就業條件。第三十一條 殘疾人勞動就業,實行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 針,采取優惠政策和扶持保護措施,通過多渠道、多層次、多種形 式,使殘疾人勞動就業逐步普及、穩定、合理。第三十二條政府和社會舉辦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 和其他福利性單位,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第三十三條 國家實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制度。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 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并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達 不到規定比例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保障殘疾人就業義務。國 家鼓勵用人單位超過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殘疾人就業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

34、規定。第三十四條 國家鼓勵和扶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第三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農村基層組織,應當組織和 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其他形式的生產勞 動。第三十六條國家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超過規定比例或者 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和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依法給 予稅收優惠,并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 予扶持。國家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確定適合殘疾人生 產、經營的產品、項目,優先安排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生產或者經 營,并根據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生產特點確定某些產品由其專產。政府采購,在同等條件下應

35、當優先購買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產 品或者服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對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核發營業執 照。對從事各類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在生產服 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購銷和信貸等方面,給予 幫助。第三十七條 政府有關部門設立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 殘疾人免費提供就業服務。殘疾人聯合會舉辦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免費 的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為殘疾人就業和用人單位招用 殘疾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第三十八條國家保護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和經營 自主權,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在職工的招用、轉正、晉級

36、、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 利、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根據殘疾職工的特點,提供適當的勞動 條件和勞動保護,并根據實際需要對勞動場所、勞動設備和生活設 施進行改造。國家采取措施,保障盲人保健和醫療按摩人員從業的合法權第三十九條 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對殘疾職工進行崗位技術 培訓,提高其勞動技能和技術水平。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 身自由的手段強迫殘疾人勞動。第五章文化生活第四十一條 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參與文化生活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各種文化、體 育、娛樂活動,積極創造條件,豐富殘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37、。第四十二條 殘疾人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應當面向基層,融 于社會公共文化生活,適應各類殘疾人的不同特點和需要,使殘疾 人廣泛參與。第四十三條 政府和社會采取下列措施,豐富殘疾人的精神文 化生活:(一)通過廣播、電影、電視、報刊、圖書、網絡等形式,及 時宣傳報道殘疾人的工作、生活等情況,為殘疾人服務;(二)組織和扶持盲文讀物、盲人有聲讀物及其他殘疾人讀物 的編寫和出版,根據盲人的實際需要,在公共圖書館設立盲文讀 物、盲人有聲讀物圖書室;(三)開辦電視手語節目,開辦殘疾人專題廣播欄目,推進電 視欄目、影視作品加配字幕、解說;(四)組織和扶持殘疾人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 舉辦特殊藝術演出和

38、殘疾人體育運動會,參加國際性比賽和交流;(五)文化、體育、娛樂和其他公共活動場所,為殘疾人提供 方便和照顧。有計劃地興辦殘疾人活動場所。第四十四條 政府和社會鼓勵、幫助殘疾人從事文學、藝術、 教育、科學、技術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創造性勞動。第四十五條 政府和社會促進殘疾人與其他公民之間的相互理 解和交流,宣傳殘疾人事業和扶助殘疾人的事跡,弘揚殘疾人自強 不息的精神,倡導團結、友愛、互助的社會風尚。第六章社會保障第四十六條 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各項社會保障的權利。政府和社會米取措施,完善對殘疾人的社會保障,保障和改善 殘疾人的生活。第四十七條 殘疾人及其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 社會保險。殘

39、疾人所在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殘疾人家庭,應當鼓 勵、幫助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 貼。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通過多 種渠道給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會救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 別困難的殘疾人家庭,應當米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級人民政府對貧困殘疾人的基本醫療、康復服務、必要的輔 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換,應當按照規定給予救助。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情況給 予護理補貼。第四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無勞動能力、無扶養人或者 扶養人不具有扶養能力、無生活來源

40、的殘疾人,按照規定予以供 養。國家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舉辦殘疾人供養、托養機構。殘疾人供養、托養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侮辱、虐待、遺棄殘 疾人。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殘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應 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便利和優惠。殘疾人可以免費攜帶隨身必備的 輔助器具。盲人持有效證件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地鐵、渡船等 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讀物郵件免費寄遞。國家鼓勵和支持提供電信、廣播電視服務的單位對盲人、聽力 殘疾人、言語殘疾人給予優惠。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對殘疾人的其他照顧和扶助。第五十一條政府有關部門和殘疾人組織應當建立和完善社會 各界為殘疾人捐助和服務的渠道,鼓勵和支持發展殘疾人慈善

41、事 業,開展志愿者助殘等公益活動。第七章無障礙環境第五十二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采取措施,逐步完善無障礙設 施,推進信息交流無障礙,為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創造無障礙 環境。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無障礙環境建設進行統籌規劃,綜合協 調,加強監督管理。第五十三條 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應當符合殘疾人的實 際需要。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 有關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規 定,逐步推進已建成設施的改造,優先推進與殘疾人日常工作、生 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的改造。對無障礙設施應當及時維修和保護。第五十四條國家米取措施,為殘疾

42、人信息交流無障礙創造條 件。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米取措施,為殘疾人獲取公共信 息提供便利。國家和社會研制、開發適合殘疾人使用的信息交流技術和產 品。國家舉辦的各類升學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任職考試,有盲人 參加的,應當為盲人提供盲文試卷、電子試卷或者由專門的工作人 員予以協助。第五十五條公共服務機構和公共場所應當創造條件,為殘疾 人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手語、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務,并提供優先 服務和輔助性服務。公共交通工具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設施的要求。有條件的公共 停車場應當為殘疾人設置專用停車位。第五十六條 組織選舉的部門應當為殘疾人參加選舉提供便 利;有條件的,應當為盲人提供盲文選票。第五

43、十七條 國家鼓勵和扶持無障礙輔助設備、無障礙交通工 具的研制和開發。第五十八條 盲人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應當遵守國家有 關規定。第八章法律責任第五十九條 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殘疾人組 織投訴,殘疾人組織應當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有關部 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并予以答復。殘疾人組織對殘疾人通過訴訟維護其合法權益需要幫助的,應 當給予支持。殘疾人組織對侵害特定殘疾人群體利益的行為,有權要求有關 部門依法查處。第六十條 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 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對有經濟困難或者其

44、他原因確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殘疾 人,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 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第六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侵害殘疾人權益行為的申訴、 控告、檢舉,推諉、拖延、壓制不予查處,或者對提出申訴、控 告、檢舉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上級 機關責令改正,并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給予處分。國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對侵害殘疾人權益的行為未及 時制止或者未給予受害殘疾人必要幫助,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所 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員給予處分。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

45、式 貶低損害殘疾人人格的,由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或者其 他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關教育機構拒不接收殘疾學生 入學,或者在國家規定的錄取要求以外附加條件限制殘疾學生就學 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 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職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視殘疾人 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殘疾人勞動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訴訟。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供養、托養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侮 辱、虐待、遺棄殘疾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 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46、,依法給予行政處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筑物、道 路、交通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或者對 無障礙設施未進行及時維修和保護造成后果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 法處理。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法 律、法規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 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九章附則第六十八條 本法自20082008年7 7月1 1日起施行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六類殘疾標準一、視力殘疾標準1.1.視力殘疾的定義視力殘疾,是指由于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障礙或視野縮小, 通過各種藥物、手術及其它療法而

47、不能恢復視功能者(或暫時不能通 過上述療法恢復視功能者),以致不能進行一般人所能從事的工作、 學習或其它活動。視力殘疾包括:盲及低視力兩類。2.2.視力殘疾的分級盲:一級盲:最佳矯正視力低于 0.020.02 ;或視野半徑小于5 5度。二級盲:最佳矯正視力等于或優于0.020.02,而低于0.050.05 ;或視野半徑小于1010度。低視力:一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于或優于 0.050.05,而低于0.10.1。 二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于或優于 0.10.1,而低于0.30.3。列表如下:類別級別最佳矯正視力一級盲V 0.020.02- -無光感;或視野半徑V 5 5 度盲二級盲 0.0

48、20.02- - V 0.050.05 ;或視野半徑V 1010度一級低視力 0.05-0.10.05-0.1低視力二級低視力 0.1-0.1- V 0.30.3注:1.1.盲或低視力均指雙眼而言,若雙眼視力不同,則以視力較好 的一眼為準。2.2.如僅有一眼為盲或低視力,而另一眼的視力達到或優于0.30.3,則不屬于視力殘疾范圍。3.3.最佳矯正視力是指以適當鏡片矯正所能達到的最好視力,或 以針孔鏡所測得的視力。4.4. 視野V 5 5度或V 1010度者,不論其視力如何均屬于盲。二、聽力殘疾標準1.1.聽力殘疾的定義聽力殘疾是指由于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聽力喪失,聽 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

49、聲及言語聲(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聽力殘疾包括:聽力完全喪失及有殘留聽力但辨音不清,不能 進行聽說交往兩類。2.2.聽力殘疾的分級列表如下:級別平均聽力損失(dBspLdBspL)言語識別率(% %)一級 9090(好耳)V 1515二級71-9071-90(好耳)15-3015-30三級61-7061-70(好耳)31-6031-60四級51-6051-60(好耳)61-7061-70注:本標準適用于3 3歲以上兒童或成人聽力喪失經治療一年以上不 愈者。二、言語殘疾標準1.1. 言語殘疾的定義言語殘疾指由于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 ( (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 者) ),而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

50、活動。言語殘疾包括:言語能力完全喪失及言語能力部分喪失,不能 進行正常言語交往兩類。2.2. 言語殘疾的分級一級指只能簡單發音而言語能力完全喪失者;二級指具有一定 的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10-30%,10-3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一級,但不能通過二級測試水平;三級指具有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 在31-31-50%,5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二級,但不能通過三級測試水 平;四級指具有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51-70%51-7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三級,但不能通過四級測試水平。列表如下:級別語音清晰度(%)(%)言語表達能力一級v 10%10%未達到一級測試 水平二級10-30%10

51、-30%未達到二級測試 水平三級31-50%31-50%未達到三級測試 水平四級51-70%51-70%未達到四級測試 水平注:本標準適用于3 3歲以上兒童或成人,明確病因,經治療一年以 上不愈者。四、智力殘疾標準1.1. 智力殘疾的定義智力殘疾是指人的智力明顯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顯示適應行為障礙。智力殘疾包括:在智力發育期間,由于各種原因導致的智力低 下;智力發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的智力損傷和老年期的 智力明顯衰退導致的癡呆。2.2. 智力殘疾的分級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WHO和美國智力低下協會(AAMDAAMD的智力殘疾 的分級標準,按其智力商數(IQIQ)及社會適應行為來劃分智力殘疾的 等級。列表如下:智力水平分級 Q Q(智商)范圍* *適應行為水平一級v 2020極度缺陷重度二級20-3420-34重度缺陷中度三級35-4935-49中度缺陷輕度四級50-6950-69輕度缺陷注:1.1.韋氏兒童智力量表2.2.智商(IQIQ)是指通過某種智力量表測得的智齡和實際年齡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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