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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MV “ STARGOLD TRADE”R消防安全操作手冊FIRE-FIGHTING SAFETY OPERATIONAL BOOKLETS參考樣本)按 SOLAS 公約 2000 修正案第 2 章 E 部分要求編寫) (Prepared in accordance with Part E of Chapter 2 of the SOLAS 1974 , as amended 2000 )目錄一、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二、船舶裝運危險品、大件、特殊貨物操作須知三、危險品、大件、特殊貨物運輸管理須知四、船舶明火作業須知五、燃油加裝管理須知六、涂裝作業須知七、機爐艙守則八、鍋爐操作規定九、火災應急須
2、知 十、船舶消防設備維護保養須知 十一、 危險品貨物的裝運及消防安全注意事項 十二、 廚房防火安全 十三、 電器防火安全十四、 船舶修理防火防爆安全管理防火安全操作手冊本部分為符合公約要求的,體系文件中的有關安全防火方面的規定匯編,以及本船的要 求。一、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規定1. 方針、責任1.1. 船舶消防安全工作貫徹執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1.2. 船舶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船長對船舶防火安全負全面的責任;大副、輪機長、事務長對其部門防火安全負責;船員對其工作場所和居所防火安全負責。1.3. 船舶領導有責對船員進行遵章守紀和消防安全法制宣傳教育,提高船員安全防范意識。2. 監督2.1
3、. 船舶消防安全接受公安消防和港務監督的監督檢查;接受公司消防監督員、 海務監督員、機務監督員、勞動安全監督員監督檢查。2.2. 對檢查發現的各類隱患,必須立即整改,整改有困難的,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報船 舶管理處,由船舶管理處負責協助船舶消除隱患。3. 消防設備、器材管理3.1. 船舶應按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及其修正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的規范要求配備消防設備和器材。3.2. 消防設備、器材由三副負責管理,由各主管人員按船舶檢修、養護責任分工 、船舶 消防設備維護保養須知和機艙應急設備管理須知的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持消防 設備、 器材處于立即可用的良好狀態。 船長、輪機長、 大副負責
4、檢查。3.3. 船舶應每月按 “船舶防火定期檢查表” (見附錄 1)規定的項目定期進行防火檢查, 認真 填寫“船舶防火定期檢查表”并簽名負責。檢查出的問題應盡快糾正,船方無法自行解 決, 應立即報告船舶管理處落實解決。 檢查表一式二份, 一份報海監處, 一份留船備案。3.4. 船舶應每周對通用報警設備進行試驗;定期對貨艙、機艙、生活區感煙、感溫等探測報 警設備進行檢查。3.5. 每 3 個月對機艙應急切斷裝置進行檢查,每月對滅火器、消防設備進行檢查,并掛牌。3.6. 安全通道、 應急通道、 逃生孔必須保持暢通, 照明、應急照明保持良好。3.7. 自閉式防火門必須保持使用狀態,禁止人為行為將其敞
5、開并固定。3.8. 船舶通風筒設備良好,防火擋板開關正常,開關標志明顯。3.9. 消防泵、應急消防泵使用 2 根水帶時,壓力應符合要求;消防閥四周不得堆放雜物,水 槍應為兩用水槍。國際通岸接頭及其附件齊全。3.10. 大型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兩年進行稱重,并持有效證書;站室配有中英文施放操作說明、各艙室所需二氧化碳量; 各閥門良好、 開關標志清晰, 船長、 駕駛員均能熟練操作。4. 火災預防4.1. 日常防火4.1.1. 貫徹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以及港口頒發的消防法令和規章制度。4.1.2. 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及有關安全規定。4.1.3. 船舶建立防火巡回檢查巡視制度,制定巡視路線圖并在駕駛臺張貼
6、,每班至少按路線巡 視檢查一次,檢查情況記入航海日志 。4.1.4. 禁止在貨艙甲板、物料間、機艙(含集控室)吸煙;禁止躺在床上吸煙;煙頭、火柴桿 必須放在注水煙缸里, 禁止向舷外亂丟煙蒂, 航行中不得鎖門睡覺。4.1.5. 船舶應在貨艙、 機艙、油漆間、 氧乙炔間等禁煙場所設立明顯禁煙標志。4.1.6. 應使用不燃垃圾桶, 四周不得開口, 桶內需注水; 機艙垃圾桶必須有蓋, 垃圾及時清除, 以防自燃。4.1.7. 不得私存私放易燃易爆物品,船舶用油漆等易燃、易爆液體存放在專用油漆間,不得存 放其他場所。4.1.8. 人員離開居住艙室、工作場所隨手關燈;禁止使用任何物品遮蓋電燈;禁止在電、熱器
7、 具上烘烤衣物。4.1.9. 船舶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禁止玩弄救生信號。4.1.10. 提高警惕, 加強防范, 發現火險隱患, 及時報告; 發現違章行為, 人人有責制止。4.2. 電器防火4.2.1. 電機員為船舶安全用電管理責任人,對船舶電氣設備進行安全管理,對船員安全用電實 施監督; 對船舶存在的電氣設備隱患有責及時消除, 不能自行解決的應向輪機長、 船長、 船舶管理處報告, 在隱患消除前, 應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安全防范, 保證船舶安全。4.2.2. 按工作需要,電水壺、電暖瓶僅限船長、政委、輪機長、大副、事務長使用,使用時不 得離人。(限自動恒溫型)4.2.3. 禁止船員攜帶電熱杯等電熱器具
8、上船使用,嚴禁私自拉接電源線。4.2.4. 公司為船舶配備的影碟機、洗衣機、電冰箱、微波爐等電器設備,由電機員負責指定安 全專用插座或另接專線。4.2.5. 電機員定期檢測各類動力、 電力、電器絕緣狀況, 并滿足船檢規范要求。4.2.6. 冷藏集裝箱電源插座應保持水密, 不用時應旋緊插座保護蓋, 防止受潮、 短路引發火災。4.2.7. 各類電源線頭必需進行絕緣包扎,不得暴露,以防不測。4.2.8. 室外各類照明燈具應保持水密, 防止因上浪、 下雨致使電線短路引發火災。4.2.9. 為保證馬達絕緣良好,使用烘烤燈具對馬達進行驅潮,必需對烘烤燈具進行良好固定, 防止因船舶搖晃或振動發生碰撞導致事故
9、, 燈具下方需避開易燃物。4.2.10. 機艙配電板四周禁止存放任何物品。4.3. 明火作業4.3.1. 船舶進行明火作業, 應按 船舶明火作業須知 的規定做好各種安全防范措施。4.4. 危險貨物安全管理4.4.1. 船舶危險貨物的安全管理,應按船舶裝運危險品、大件、特殊貨物操作須知的規定 進行。5. 消防演習與訓練5.1. 船舶由三副負責,在開航前編妥“貨船應變部署表”、“船員應變卡” ,經船長簽名批準后張貼在駕駛臺、機艙集控室、餐廳等場所。5.2. 船舶應制定船岸應急計劃、應急計劃中所涉及的船岸通訊用的電話、電傳、傳真應及時 更新。5.3. 船舶消防器材、設備實際位置應與防火控制圖相符,防
10、火控制圖應在公共場所張貼并在 舷梯附近專用水密筒內存放。5.4. 船長應根據本船實際狀況制定船舶滅火預案;每月進行一次消防、救生演習并記入航 海日志。演習中使用過的設備應立即復原,保持即刻可用,演習中發現的任何故障、 缺陷應盡快糾正。5.5. 船員要熟悉各種應急信號的意義,熟悉其消防職責及操作,熟悉使用不同類型的消防器 材。5.6. 船舶每個月 1次,2 個月為 1期應對船員進行包括本船全部救生、消防設備的使用及知 識培訓。5.7. 船長應通過培訓和演習對船員所擔任的消防工作勝任情況定期進行評估及時發現問題 并進一步改進,確保船員具有適應能力。6. 記錄6.1. “船舶防火定期檢查表”由船長負
11、責保存,保存期為 1 年。7. 附錄7.1. 附錄 1:船舶防火定期檢查表(FQI-SMS-27 A )FQI-SMS-27 A中遠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船舶防火定期檢查表船名: 檢查日期:一、生活區和住艙合格 () 不合格 ()1. 總報警系統情況正常 2. 滅火器情況良好,包括: A 、類型和規格的正確。 B、藥劑按時充換、稱重并標有上次檢驗 日期和記錄。 C、滅火器放置處無障礙物,便于取用。 3. 緊急出口暢通無阻。 4. 生活區及兩舷梯口明顯地方張貼了本船防火控制圖。 5. 駕駛臺或走廊張貼了本船防火巡回檢查路線圖。 6. 電器設備正確接地。 7. 所有照明燈裝備了防護罩。 8. 垃圾桶必
12、須是阻燃的,四周不得開口,里面盛水,垃圾要經常、盡快地處理。 9. 船員或旅客住艙內沒有存放油漆或汽油等易燃品。 10. 沒有擅自拉接的電器線路。 11. 及時更換了絕緣性能差的電線和安裝了與該電路相符的保險絲。 12. 沒有使用明火電爐、 非自動開水壺、 明火加熱器、 電熱杯、 電熱毯等禁止使用的電器。 13. 每人床頭備有自己的消防職責分工應變卡。 14. 杜絕了躺在床上吸煙的現象。 15. 使用電熨斗、電烙鐵有人親候在旁。 16. 沒有將煙頭、火柴桿隨便亂丟、亂倒的現象。 大副:二、廚房及配餐廳1. 沒有存放易燃的垃圾、雜物、潮濕或油污的棉紗頭、破布等等。 2. 備有防火的棄物容器且設有
13、蓋子。 3. 定期徹底清掃爐灶、 防護罩和抽風管道保養清潔無油污、 爐面不存放任何可燃物品。 4.電灶無短路,電線絕緣層脆裂的現象。 5.電器用具設備維修良好。 6.沒有超負荷的電流線路。 7.爐灶開關指示燈完好正常。 8.油鍋使用期間自始至終有人看管。 9.滅火器狀況良好。 10.廚工已熟練掌握廚房排煙管道固定滅火設備的使用。管事:三、甲板部1. 甲板上沒有易燃的垃圾。 2. 甲板上沒有殘存的油污。 3. 甲板上管路和接頭無泄漏現象。 4. 甲板上電器設備維修良好。 5. 舷梯口、大艙內懸掛或顯示中英文“禁止吸煙”牌。 6. 正確配裝危險貨物,艙單、監裝證明及各種文件齊全。 7. 危險品均有
14、特殊標簽并進行了正確的積載,按“危規”要求進行了正確的分隔,保持了正 常的濕度、溫度和通風。 8. 對貨箱進行了綁扎加固,避免貨箱移動。 9. 制訂并張貼了安全防火巡回檢查路線圖并落實了巡回檢查責任制。 10. 所有駕駛員均已熟練掌握本船大型滅火系統的操作。 11. 煙火探測器能進行有效探測。 12. 甲板上沒有損壞或破漏的集裝箱。 13. 正確堆放油漆和其他易燃物品,保持良好通風及有效防止自燃。油漆間應使用防爆燈具。14. 救生艇燃油存放在適當位置。 大副:四、機艙1. 機艙不得亂扔易燃的垃圾、廢料和油污破布、棉紗頭。必須集中置于鐵質垃圾桶內并及時 清除。 2. 備有帶蓋的防火棄物容器。 3
15、. 機艙甲板沒有殘油和油脂。 4. 沒有破漏的管道和接頭。 5. 分油機間沒有破損泄漏現象通風系統正常。 6. 各閥門有正確標志。 7. 定期檢查和試驗鍋爐、壓力容器、管路系統和其他機械設備。 8. 鍋爐停用時,排除殘油。 9. 定期清潔噴油嘴, 保持正常噴出油霧, 避免未燃盡的燃油在鍋爐的風箱上積蓄。 10. 沒有未經許可或臨時擅自拉接的電線線路。 11. 配電板周圍清潔干凈。 12. 高壓電流場所懸掛警告牌。 13. 沒有不合規格的保險絲。 14. 電機上面無易燃物品。 15. 電機按期保養、檢查或試驗、 潤滑情況,保證電刷運轉光滑, 避免線圈出現短路或接地。16. 機艙樓梯要保持清潔干凈
16、和通行無阻。 逃生孔暢通無阻, 應急照明良好。 17. 于明顯處懸掛“禁止吸煙”警告牌。 18. 加溫駁油前, 檢查輸油管路, 確保所有螺絲扣都扣住, 所有管子接頭都已擰緊。 19. 敞開的容器內沒有易燃液體。 20. 經常檢查艙底積油,發現積油過多應立即檢查油路,找出漏油的地方和原因或及時通過油 水分離器分離清除積油。 21. 機艙不得存放油漆;其它易燃、可燃物品存放妥當。 22. 燒焊作業前已獲港口批準動火、作業現場安排看火人員采取防護措施,清除了一切易燃因 素,事畢反復查看了現場。 23. 蓄電池充電能保持良好通風,附近不存放可能產生火花的機械。 24. 消防設備狀況正常。 25. 機艙
17、內嚴禁晾烤衣物。 26. 燃油鍋爐點火時,必須先開通風吹盡爐膛及室內的油氣、然后點火,點火時提防爐內油氣 爆炸、火焰沖擊傷人。 27. 定期清掃氣道。 28. 防火門應保持關閉狀態。 輪機長:五、消防水管系統1. 消防皮龍放置適當、固定位置并查無破裂磨損現象。 2. 水龍、噴頭放置一起并配有裝接工具。 3. 所有皮龍接頭保持潤滑、墊圈良好。 4. 多能水槍噴水孔無堵塞及腐蝕現象。 5. 所有水栓閥門狀況良好,隨時便于操作。 6. 消防總管放水閥狀況良好,寒冷時隨時能排出管中存水。 7. 消防水泵啟動后能保持正常供水能力。 8. 應急消防泵隨時可以啟動、使用。 六、二氧化碳滅火系統1. 系統室內
18、無其它影響操作或妨礙人員接近的物品。 2. 操縱控制閥不受任何障礙。 3. 警報器和指示燈性能良好。 4. 備有所需數量的 CO2 鋼瓶并正確聯接。 5. 所有 CO2 稱重證書均在有效期內并未見滲漏現象。 6. 管道接頭和放氣噴頭完整良好。 7. 沖放裝置完好。 8. 有中英文操縱說明和滅火系統示意圖。 七、貨艙水噴淋滅火系統1. 設備標志清楚。 2. 閥門上標明所防護的艙室,閥門開關靈活,周圍無任何障礙物。 3. 管路暢通、噴頭不堵塞。 八、泡沫滅火系統(如有)1. 管道噴頭等完好無損并放于適當位置,便于取用。 2. 泡沫液體貯備充足,證書有效。 3. 泡沫 貯器完整無漏。 4. 管道和接
19、頭完整良好無任何破漏現象。 5.閥門處于良好使用狀態。 6.閥門和控制器標志清楚。 7.貼有中英文操作說明書。 九、應急設備1.存放應急設備的儲藏間要有明顯標志。 2.防毒面具和呼吸器放于適宜位置。 3.呼吸器性能良好且保持足夠壓力的壓縮空氣。4.防護服、腰帶、頭盔、手套、靴子完好無損。5.安全索清理整齊,沒有任何纏繞。 6.防爆電筒備有電池,性能良好。 7.太平斧、火鉤配齊。 8.可燃汽體指示器(也稱測爆儀)狀況良好。三副船長:二、船舶裝運危險品、大件、特殊貨物操作須知1. 目的范圍1.1. 本須知規定了船舶裝運危險品、大件、特殊貨物的管理內容與要求,旨在規范船舶裝運危險品、大件、特殊貨物的
20、操作,確保船舶和貨物的安全。1.2. 本須知適用于公司所屬船舶。1.3. 集裝箱危險品貨物、 大件、特殊貨物承運的主管部門為班輪部調度處大件危險品運輸科。2. 定義2.1. 危險品貨物2.1.1. 聯合國危規中列明貨物包括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特性,在運輸、 裝卸和儲存過程中,容易對人身造成傷害和對財產造成毀損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均 屬危險品貨物。2.1.2. 危險品貨物分為兩種:一、限制性危險品貨物(清單見附錄1);二、非限制性危險品貨物。2.2. 大件、特殊貨物 凡不能用橋吊一次性裝卸或超過集裝箱規范的貨物。3. 危險品貨物運輸3.1. 承運危險品貨物時, 必須根據 國際
21、危規 和代理提供的資料認真核對以下信息:3.1.1. 國際危規類別;3.1.2. 聯合國編號;3.1.3. 貨物的學名;3.1.4. 危險貨物的特性;3.1.5. 應急措施;3.1.6. 積載要求或注意事項;3.1.7. 裝卸、運輸、儲存注意事項。3.2. 在裝船前必須取得經主管機關簽發認可的準運單、裝箱證明書等。放射性物品還應取得 包裝證書、劑量檢查證明書。并向代理索取本航次所裝危險品貨物相應的危險品標志以 做備用。3.3. 除嚴格按 國際危規 要求和本船的 危險貨物適裝證書 范圍配裝外, 船舶還應注意:3.3.1. 爆炸品與引爆器材應分開積載;3.3.2. 產生可燃氣體的危險品應裝在通風良
22、好的處所或甲板;3.3.3. 毒品或放射性物品應遠離生活區;3.3.4. 大副應將所要裝載的危險品貨物的具體要求、注意事項通知值班人員,并列表公布,使 全體船員熟知。3.3.5. 需申請港監監裝的危險品貨物須及時并提前申請, 裝妥后取得監裝證書3.4. 船舶在裝載危險貨物前,應按船員職務規則要求對消防器材、通風設備、各種管系、泵 浦、艙蓋、污水溝(井) ,開關箱繼電器等進行仔細檢查,達到適貨要求并記入航海日 志。3.5. 遇有特殊情況應及時報告值班調度。3.6. 危險品貨箱在裝船時,大副應指示值班駕駛員或看艙水手認真監裝,并負責檢查以下內 容:3.6.1. 箱子外表是否有明顯損壞。3.6.2.
23、 箱門是否已關妥。3.6.3. 鉛封是否完整。3.6.4. 危險品貨箱是否按規定貼妥危險品標志。3.6.5. 危險品貨箱的箱號是否與箱位圖相符,發現箱體或部件嚴重破損、污染、滲漏或異常, 應迅速與港口、代理或貨方取得聯系,決定是否換箱或退箱。3.6.6. 甲板、 梯口、過道等應懸掛禁止吸煙和禁止明火作業的中、英文標示牌。3.6.7. 消防器材到位。3.6.8. 在裝卸作業烈性爆炸品和低閃點易燃液體時,船舶不得進行明火作業,不得檢修和使用 雷達、發報機、甚高頻,同時禁止船靠船加油、加水等作業。3.6.9. 危險品貨箱裝船后,船長應將危險品貨物的名稱、 國際危規類別、聯合國編號、箱 數、重量、裝載
24、位置等電告調度。3.6.10. 大副應布置水手長全面檢查綁扎情況, 必要時重新加固, 并記入航海日志。3.6.11. 大副應將本航次所載危險品貨箱實際積載位置用彩色筆標在積載圖上, 并對每箱或者每 種不同性質的危險品貨物的貨名,包裝,數量,性質和急救措施分別列出后,張貼于駕 駛臺、餐廳等公共場所。103.7. 應按主管機關認可的貨物系固手冊進行裝載、堆放和系固。3.8. 裝載危險品貨物的船舶航行或靠泊時,必須嚴格遵守港口規章制度和避碰規則,謹慎駕 駛,應盡可能遠離其它船舶和設施,并按規定顯示號燈、號型。3.9. 如艙內裝有易燃危險品貨箱,在關艙后就應該開啟煙霧探測器,定時檢查煙霧探測器運 作情
25、況,并記入航海日志。3.10. 若載有易燃、易爆危險品貨箱時,應給予特別注意和照料,按運輸要求適時采取通風、 遮陽、 噴淋、遮蓋等措施, 保持煙霧警報器常開, 并記入航海日志。3.11. 在海上遭遇八級或者以上風浪或發生海損事故時,船長應備妥海事聲明或海事報告,在 船舶抵港后及時向港口當局、公證人或我國駐外使館辦理簽證。對所損壞的貨箱或設備 應通過代理安排檢驗,并索取檢驗報告,或根據公司指示處理。不論何種原因造成貨箱 損壞,船長應采取一切可能措施進行挽救,防止損失擴大,并將采取的措施和結果作好 記錄,記入航海日志。3.12. 船舶抵港前,按規定,船長應將危險品貨箱(包含中轉、過境和到港等)的詳
26、細情況電 告代理,并向港口當局申報,以便得到及時安排進港卸貨。3.13. 船舶靠泊前, 大副應根據危險品貨物的特性布置卸箱準備工作和安排專人檢查危險貨箱 標志情況,如有丟失及時補貼上。3.14. 船舶在卸箱前,船長、大副應向代理、工頭、理貨等有關部門提供卸貨單證,詳細交代 危險貨箱的位置、特性、卸貨注意事項等要求。3.15. 大副應組織開好卸前會, 針對貨物特性和港口情況向有關人員明確交代卸貨要求和注意 事項。組織安排好看艙人員,督促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卸烈性爆炸品和低閃點易燃液體 時,按規定要求進行監卸。3.16. 遇有重大事故時應及時報告公司值班調度,并通知代理。3.17. 公司有關部門收到
27、事故報告后, 應及時派人去現場, 或電示處理方法。4. 應急措施4.1. 危險品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應急情況時,應按國際危規中“應急措施表”的規定采取適當的措施,并通知中遠集運值班調度。4.2. 發生人身傷害時,應按國際危規中“醫療急救措施”進行急救,并通知中遠集運值 班調度。4.3. 如無法進行上述應急措施時,應請示公司安排外援。三、危險品、大件、特殊貨物運輸管理須知1. 目的范圍1.1. 本須知規定了公司對集裝箱危險品貨物、 大件、 特殊貨物的管理要求, 旨在規范危險品、 大件、特殊貨物運輸的管理。1.2. 本須知適用于公司經營部門和船舶管理公司。1.3. 集裝箱危險品貨物、 大件、特殊貨物
28、承運的主管部門為班輪部調度處大件危險品運輸科。2.11定義2.1. 危險品貨物2.1.1. 聯合國危規中列明貨物包括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特性,在運輸、 裝卸和儲存過程中,容易對人身造成傷害和對財產造成毀損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均 屬危險品貨物。2.1.2. 危險品貨物分為兩種:一、限制性危險品貨物(見附表) ;二、非限制性危險品貨物。2.2. 大件、特殊貨物(含超長、超寬、超重件) 凡不能用橋吊一次性裝卸或超過集裝箱規范的貨物。3.危險品貨物運輸職責3.1. 市場部:3.1.1. 在收到危險品貨物或化學品貨物詢價后, 如屬于限制性危險品應將詢問郵件或傳真轉到 班輪部調度處大件
29、危品運輸科,由相關負責人確認后方可對外報價;如屬非限制性危險 品并已有相關港口的確認可先行報價再抄送大件危品運輸科。3.1.2. 市場部做危險品貨銷售,攬取中集直接客戶時,應及時與調度處大件危品運輸科進行協 調,有關協議應會簽班輪部。3.2. 班輪部:3.2.1. 負責對限制性危險品貨物及冷箱危險品貨物、 大批量非限制性危險品貨物 (50 噸)以上 的運輸確認,確認后回復發件人并轉市場部特種銷售科報價,報價后由特種銷售科連同 班輪部訂艙確認一并發申請單位并抄送相關代理和調度處大件危險品科。3.2.2. 負責核查口岸代理訂艙電中相關港口的確認, 嚴格執行國際和港口關于危險品運輸的各 項管理規定。
30、3.2.3. 負責匯總和整理全球關于危險品運輸、 裝卸及中轉和過境的有關規定并通知中遠集運海 內外各大部。3.2.4. 負責協調總部、代理、船舶等相關方關于危險品貨物的運輸操作。3.2.5. 負責針對某票或某類危險品貨物的運輸如大批量、 敏感性等單獨制訂操作注意事項或規 定并通知相關方包括船舶管理公司、相關船舶及代理等,必要時會同安技部門人員親臨 現場指導并進行全過程跟蹤管理3.2.6. 根據實際情況對所屬中遠系統海內外各部的危險品貨物運輸管理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有 權對操作優秀或較差的單位予以通報表揚或批評。3.2.7. 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對危險品貨物運輸過程中出現的突發事件和問題進行處理并負
31、責按 照操作規程追查相關方的責任和賠償。3.2.8. 提供危險品貨物運輸咨詢。3.2.8.1. 負責訂購提供國際、國內有關危險品貨物的資料和信息。3.2.9. 班輪部航線調度人員應及時將船舶艙位利用情況、 班期調整及班期運行情況反饋到大件 危險品科;航線調度還應協助大件危品科做好危險品貨物的運輸跟蹤及應急處理等工 作。3.2.10. 航線預配人員應嚴格按照相應規范對危險品集裝箱進行正確配載, 并監督船舶實際的裝 載狀態是否符合規定的要求。3.3. 船舶管理公司:3.3.1. 對裝有“限制性危險貨物”和大批量的低閃點易燃液體的船舶,要督促指導船舶做到:123.3.1.1.3.3.1.2.3.3.
32、2.3.3.3.4.4.1.4.2.4.3.4.4.11.122.12.1.12.22.32.42.52.633.13.23.33.43.5嚴格按 國際危規 要求,進行運輸過程監控, 并做好一切應急準備。執行有關航行規章制度, 落實防火、 防盜、 防破壞等安全措施, 確保航行和進出港安全。現場檢查船舶有關危險品貨物的配裝及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使“船舶危險貨物適裝證書”保持有效,到期的“危險貨物適裝證書”應按規定及時更 換。應急措施 中遠集運值班調度應及時通知應急行動組各成員。 行動組應建議船舶按國際危規中“應急措施表”進行施救。 發生人身傷害時按國際危規中“醫療急救措施”進行急救。 必要時聯
33、系代理或港口當局進行外援。四、船舶明火作業須知適用范圍 本須知適用于航行、停泊、裝卸和航修船舶。明火作業區域環境考查名詞解釋危險區域: 經常產生和積聚可燃氣體粉塵或裝卸易燃易爆貨物的場所。需要進行明火作業的地點、 場所作業審批前必需進行作業環境考查, 確認安全。不屬危險區域的開敞甲板,以作業點為中心, 的柱形空間。危險區域的開敞甲板, 從作業點向首尾延伸 向上 2m 的柱形空間。10m 為半徑向上 2m,向下至平臺或甲板15m,以船舶寬度為界, 向下至平臺或甲板,不屬危險區域的艙室內,以作業點為中心, 5m 為半徑的空間。危險區域的艙室內,考查作業艙室及吡鄰的艙室。明火作業的基本條件 可燃氣體
34、濃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1%,相對風速小于 13.8m/s。明火作業前,必須確認符合環境考查條件要求。施工現場須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備妥足 夠有效的消防器材,并有防止火花擴散的安全措施明火作業前, 應拆除作業現場內有影響的電纜或切斷其電源并對其安全遮蓋。在隔熱艙壁或間架板上進行明火作業前,必須拆除距焊割邊緣 0.5m 內的一切可燃物, 對 0.5m 以外的可燃物,應采取防止焊割熱傳導的措施及有效遮蓋。可以拆除的管子等機件, 應移至電焊間或安全地點焊補, 對無法拆除的油管、 污水管等, 應進行有效清洗,使管內可燃氣體濃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1%,或采取充惰性氣體、水13或拆開管子接頭,對作業點兩端進行有效
35、隔堵。3.6 長期封閉的艙室或空間狹小通道作業前, 必須通風, 含氧量達到 18%以上3.7 明火作業前, 必須查清作業面的反面和周圍, 確認無易燃、 易爆物品。3.8 明火作業現場必需配備合適的滅火器材。3.9 明火作業的設備質量必須符合要求,使用前,必須確認設備技術狀況良好。3.10 明火作業操作者必須持有主管機關認可的合格證書。3.11 明火作業前,必需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特別要查明管系及背面情況,確認安全,方可 作業。3.12 明火作業時, 必須有人負責監護。 作業完畢, 必須徹底清理現場, 在確認無殘留火種時, 監護人員方可撤離。4 測爆4.1 燃油、滑油、污油艙(柜)以及與其相連通
36、且無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動火,必須清除艙內油、氣,由船舶檢驗部門或其認可的機構檢驗,確認符合消防安全并出具檢驗合格證 書。4.2 測爆合格的艙室或處所明火作業必須在 4 小時內完成,否則應重新測爆認可,作業前和 作業中應有專人對施工區域及有影響的處所, 隨時復測可燃氣體濃度。5 以下條件禁止進行明火作業5.1 對明火作業地點考查確認不符安全條件的。5.2 對明火作業地點無法考查或對其能否保證安全有懷疑的。5.3 進行加油、涂刷油漆等有火災危險的工作場所。5.4 盛有或殘存易燃易爆油、氣的容器和管道、未經泄壓至正常氣壓的壓力容器。5.5 正在裝卸易燃易爆危險貨物或產生易燃易爆粉塵貨物的船舶,禁止明
37、火作業。6 明火作業審批6.1 船舶在港口需進行明火作業,必須向港務監督部門申請,獲準后方可進行。6.2 明火作業僅限審批獲準項目,不得擅自擴大明火作業范圍,超過作業時限。6.3 船舶在港口以外水域進行明火作業,須由部門長提出申請,經船長批準,并按“明火作業勞動安全措施檢查確認表” (見附錄 1)所列內容逐項檢查確認。146.4 船長在審批前要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符合安全作業條件,落實各項安全措施,方可批準作業。7 附錄7.1附錄 1:明火作業勞動安全措施檢查確認表( FQI-SMP-31 A)15FQI-SMP-31 A明火作業勞動安全措施檢查確認表船名:1、本次明火作業的組織者已擬定了
38、周密的作業方案已按規定的申請程序提出申請并獲準作業2、本次明火作業的船位:作業時間:作業地點 /內容:操作者姓名: 特種作業操作證編號: 看火者姓名:3、經對作業地點的考查,確認沒有禁止進行明火作業的條件存在4、本次明火作業的地點為非封閉處所,否則,已啟動了檢測處所內空氣和進入該處所的程序并 采取了適當的預防措施5、已對現場進行了清理并已查明管系及作業點背面情況6、作業現場已配備了合適有效的滅火器材7、作業人員已穿妥防護服裝和防護面罩作業現場已掛警示牌8、燃油、滑油、污油艙(柜)等高等級動火區域的動火,已清除艙內油氣,經船檢機構檢驗合 格并出具了檢驗合格證書9、作業的組織者已注意到經測爆合格的
39、艙室或處所的明火作業必須在4 小時內完成否則需重新測爆認可的安全要求10、作業者應熟知中遠電焊安全操作規定和氣焊氣割安全操作規定,認真檢查焊接氣割設備、容器和安全裝置并嚴格遵守“十不燒規定”組織者 /現場責任人(簽名) :輪機長(簽名) :船長(簽名) :日期:16注:內填“”表示已檢查確認,填“ ”表示不適用本次作業。五、燃潤油加裝管理須知1. 燃、潤油料添裝1.1. 基本要求1.1.1. 按“船用油溢油應變部署表” 的分工做好防溢油和防污染的準備工作。1.1.2. 熟悉和掌握裝油用語和手語。1.1.3. 熟悉并執行船用油移油操作程序。1.2. 燃潤油添裝計劃及申請1.2.1. 輪機長應考慮
40、航次任務核算各種燃潤油的儲量是否足夠。如需添裝,應與船長共同協商擬出添裝計劃; 在制定添裝計劃時最大申請油量不應超過可裝油艙艙容的 85%。1.2.2. 擬訂燃潤油添裝計劃時應考慮到本航次裝卸貨的地點和數量、設備的需要油量、油價 貴賤等各方面的因素,或一次添裝,或沿途分次添裝。但應盡量利用裝卸港添裝,避 免或減少專門掛港。1.2.3. 船長應將燃潤油添裝計劃及時向公司班輪部商務處燃油科提出申請;燃油科應及時復 告船舶對申請的批準或修改。1.2.4. 按照公司批準的添裝計劃,船長應在抵達加油港前按該港規定提前數天(一般3 天)電告代理。各船應經常注意公司或供油商的有關通知并予遵守。1.2.5.
41、電告內容應包括需添裝燃潤油的牌號、規格和數量。數量一定要準確,防止因裝不下 而退油造成經濟上的損失。1.3. 裝前準備1.3.1. 二管輪負責測量各油倉(柜)的存油量,移駁并艙,盡量減少混油;抽空燃油溢油柜 的存油。1.3.2. 輪機長應和大副商定落實添裝的油倉及各倉添加量, 以配合裝貨和水尺調整。1.3.3. 主管添裝的輪機員負責檢查并打開受油柜的甲板透氣管活瓣,并在透氣管口下方放置 盛油器皿和備妥足夠數量的木屑、棉紗,以備必要時用以揩抹。1.3.4. 木匠負責堵塞甲板落水孔。1.3.5. 在本船靠妥油碼頭或油駁靠妥本船即將開始裝油前,值班駕駛員應根據港口規定,懸 掛“ B”旗和“慢車”信號
42、旗。1.3.6. 主管輪機員將“移油操作程序圖”懸掛于加油站。1.3.7. 輪機長率同二管輪應與裝油代表聯系商定下列事項:1.3.7.1. 油的品種、數量是否符合我方要求。1.3.7.2. 裝油的先后次序。171.3.7.3. 最大泵油量和添裝過程中泵油速度的控制。1.3.7.4. 裝油過程中的雙方聯系方法(一般添裝量已到時的停泵應由供方掌握) 。1.4. 添裝中工作1.4.1. 裝油開始前, 應在油氣可能擴散到的區域懸掛 “禁止吸煙” 的警告牌并禁止明火作業。1.4.2. 裝油開始前,輪機長親自或指派主管輪機員與供油代表一起測量供油油駁或油罐的存 油量。如有流量計的,則應核對流量計的讀數;如
43、是油罐車則應檢查鉛封是否完好。1.4.3. 供方來接裝軟管時,要督促其接裝緊密牢固,以防滲漏。1.4.4. 檢查各閥開關是否正確, 各項工作準備妥善后即可通知供方開始供油。1.4.5. 開裝后數分鐘應即測量受油柜,傾聽該柜裝油管的流油聲,檢查該柜透氣管的透氣情 況,確認油已正確地裝人指定的油柜中。1.4.6. 在整個裝油過程中,要注意裝油引起船舶傾斜對測量的影響及可能造成油面首先封住 透氣管引起跑油的現象發生; 注意裝油速度是否合適, 必要時與供方聯系調整。1.4.7. 當受油柜中的油量到本柜艙容的 80%時,應打開下一個受油柜的進口閥若干圈。受油 柜的裝油量不應超過油柜容積的 90%。1.4
44、.8. 換裝油柜時,應先全開下一個油柜的進口閥。然后關閉正在裝油的受油柜進口閥,次 序不能顛倒。1.4.9. 在寒冷天氣裝油時,應適當加溫,防止油入柜后溫度下降,影響流動性,影響測量, 甚至造成跑油。1.4.10. 抽吸桶裝潤滑油時,應注意督促供方盡可能抽空。1.5. 裝畢后工作1.5.1. 輪機長應親自或指派主管輪機員與供方代表一起測量供方的存油量。如有流量計應核 對其讀數。1.5.2. 待受油柜中的油氣穩定后, 測量本船存油量, 計算實際受油數字。1.5.3. 我方受油數字一般可以以供方計算為準,計算結果允許與我方受油量有以下范圍內的差值:總受油數100 噸以內差值小于5總受油數500 噸
45、以內差值小于3總受油數1000 噸以內差值小于2總受油數1500 噸以內差值小于1總受油數2000 噸以內差值小于0.51.5.4. 如果差值超過上述范圍,輪機長應與供方代表交涉解決并報告船長,在收油單據上批注實際受油量。如與供方有爭議,可在收油單上批注受油量的實際數字,并注明有爭18議,同時用書面報告公司, 在部分港口, 可按規定聘請驗船師進行公證檢驗。1.5.5. 應向供方索取受油品種的油樣。油樣應在裝油過程中從現場取樣、裝瓶并封口。油樣 每份至少 500CC,一份由輪機長簽字后交油公司, 一份留船并保存至該批油用完為止。1.6. 裝油的幾點注意事項1.6.1. 裝輕、重油使用同一管系時,
46、應先裝輕油,后裝重油。如果管系中原存有重油時,應 在裝輕油的開始階段讓少量輕油沖洗管壁后注入重油柜, 然后才能裝入輕油柜。1.6.2. 裝氣缸油和機油使用同一管系時,應先裝氣缸油后裝機油。如果管系中原存有機油時 應在裝氣缸油的開始階段讓少量氣缸油沖洗管壁后注入機油柜,然后才能裝入氣缸油 柜。1.6.3. 各種裝油管的標牌要保持完好清晰。接油柜管時要注意分清并正確連接,以免造成錯 裝、混油事故。1.6.4. 桶裝機油油桶一般應放置在尾橋甲板等處,綁扎要牢固,綁扎的固定點不得選擇透氣 管、測量管或其他管系上。1.6.5. 左右兩舷裝油管的盲板應經常保持緊密,裝油閥保持關閉。裝油之前,應注意檢查并
47、關閉另一舷的盲板和閥門。2. 燃、潤油的管理2.1. 油類儲備量規定及名稱含義船舶必須儲備足夠數量的燃、潤油,以滿足在抵達加油港前各種設備運轉的需要。在 此基礎上還應考慮到各方面因素對營運計劃的影響以及油類的品種及其供應情況等因 素而準備一定數量的備用油。2.1.1. 燃油:最低儲備量為消耗量、備用油量和油柜內的殘油量之和。2.1.2. 主、付機機油: 最低儲備量為消耗量、 換油一次需要量和油柜殘油量之和。2.1.3. 其它潤滑油及液壓油:必須滿足設備消耗所需,其儲備油量根據船舶實際情況自行掌 握。2.1.4. “消耗量” 根據抵達加油港前設備予計運轉的時間和功率進行估算得出的需要量。2.1.
48、5. “備用油量” 根據季節航程和航途的風浪規律考慮并確定,一般為主機全速運轉35 晝夜所需的燃油消耗量。2.1.6. “換油一次需要量” 是指系統中的油一次全部換新的需要量。有兩個主機循環油 柜的船舶,其中一個循環柜的存油應認為是儲備油。2.1.7. “殘油量” 是指油倉油柜內的存油在正常工作情況下無法取用的部分, 一般稱“死油”。2.2. 燃潤油耗存量的測量和計算2.2.1. 燃潤油耗存量的測量和計算由各主管輪機員負責。192.2.2. 主機燃潤油和付機、鍋爐燃油的消耗量應每日測量和計算。2.2.3. 付機機油, 其它潤滑油和液壓設備用油的消耗量應單航次測量和計算一次。2.2.4. 燃油的
49、儲存量應在每次進港和離港前分別測量和計算一次。兩港之間如航程較長,還 應在中途測量和計算。2.2.5. 主、付機機油和液壓設備用油的儲存量應在每次到港前測量和計算一次。如兩港之間 航程較長,還應在中途測量和計算。2.2.6. 其它潤滑油的儲存量應每單航次測量和計算一次。2.2.7. 燃潤油的測量可以通過流量計、 量油尺、 油位表等多種方法進行。2.3. 燃潤油耗存量的申報2.3.1. 航行中, 機倉正午報告中應填寫自昨日正午至今日正午的實際燃油消耗量。2.3.2. 抵港前, 二管輪應對燃油艙油量進行測量, 及時計算燃油存量, 填寫燃油測量記錄本。輪機長應向船長報告燃油存量, 必要時還應報告各種
50、潤滑油和液壓用油的存量。2.3.3. 離港前, 輪機長應向船長報告燃油存量, 開船后, 船長應將船存燃油量電告公司。2.3.4. 每年年底, 輪機長應將十二月三十日正午的燃油實際存量報船長并電告公司。2.3.5. 航次結束后,二管輪應根據各主管輪機員測量和計算的結果填寫“船舶油料航次消耗 報告”(見附錄 1)和“在船冷藏箱燃油定額” (見附錄 2),經輪機長和船長審核簽署 后報技術處機務科。2.3.6. 報告表中的燃潤油耗存量應與輪機日志的記載一致,并與實際數量基本相符,抵港后 應再核對。如實際存量多于輪機日志中的記載數字3。或者少于該數字時,輪機日志的記載數字應予改正。2.4. 機油更換牌號
51、和報廢2.4.1. 船舶應按公司批準的潤滑油牌號、規格使用和添裝,如需更換機油牌號、規格必須報 告公司技術處批準。2.4.2. 主機機油應加強平時的使用管理和分油處理。 經油樣化驗如已變質, 需更換或報廢時, 必須報告公司主管部門批準。2.4.3. 有條件的船舶應根據主管部門的指示努力做好更換下來的污機油的凈化處理工作,凈 化處理后的機油在重新使用前, 應進行油樣化驗, 并經公司技術處批準方可使用。六、涂裝作業須知為了保障涂裝作業人員的安全健康,減少船舶涂裝作業對人體的危害,與高空、舷外 作業等規定相互配套, 做到涂裝作業的整體安全, 特作如下規定:201. 船舶涂漆因工藝要求不同應選用不含苯
52、,或含苯量低的涂料和稀釋劑。2. 禁止使用含鉛白的涂料。3. 限制使用含紅丹的涂料。船舶防銹工藝有特殊要求時,應選用含紅丹量低的涂料,但禁止噴漆。4. 禁止在無有效通風作業場所施涂含苯涂料(包括稀釋劑) 和使用含苯有機溶劑。5. 在密閉艙室內,嚴禁用火焰法除舊漆。在密閉艙室從事含有有機溶劑的作業前,應做好以下工作:5.1. 測爆、測氧和測定有害物質濃度并作記錄。檢測結果超標或不具備檢測條件時,作業人員必須使用適用、有效的個人呼吸保護器。5.2. 檢查涂裝作業場所附近的熱工作業狀況, 確認沒有明火高溫作業。5.3. 檢查防爆電氣、照明設施是否完好。5.4. 采取適當的監護措施。6. 對于不同類型
53、、不同廠家生產的涂料,要認真閱讀和學習產品說明書和安全衛生技術資料,重視廠家提出的各項要求和建議。7. 嚴禁在油漆間吸煙, 油漆間內所有防爆燈具、 開關必須完整可靠。8. 正在油漆或漆漬未干的艙室應加強通風。七、機爐艙守則1. 在機爐艙值班的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各項操作規程, 不得打鬧或高聲喧嘩;禁止吸煙、喝酒;不準做夜餐和其它與工作無關的事情。2. 進入機爐艙人員應注意高空有無懸掛重物,不得在重物下方停留,不得赤膊或只穿背心、內褲、拖鞋和橡膠底鞋, 必須穿工作服、 工作鞋, 戴安全帽。3. 機爐艙內各種機電設備除緊急情況外,未經輪機長、主管人員或值班輪機員的同意,不得擅自啟動,也不準
54、隨意拔弄各種報警裝置、開關和閥門。4. 機爐艙各處和各種設備應經常保持清潔;工具、備件、物件應放在指定的地點,標志明顯,擺放整齊穩妥。5. 機爐艙內的消防皮龍不得用來作排放污油水的接管。6. 每次檢修完畢應將現場收拾干凈;把工具及剩余物料放回原處;廢舊油污棉紗、破布不準亂丟, 應集中放在規定的鐵桶 (箱) 內,有焚燒爐的船舶, 應集中焚燒處理。7. 明火作業要遵守審批制度,停泊中國港口應遵守當地港務監督的有關規定。作業時必須指派專人看火,并備好消防器材。8. 電氣設備絕緣必須良好,非電氣人員不得檢修拆裝電器設備。9. 各種安全防護裝置、照明、信號、警報等保持正常。10. 機爐艙的照明,尤其是通
55、道、應急出口;各操縱場所、主要設備的監側儀表等處的照21 明必須經常保持良好狀態。11. 易燃、易爆、易揮發或腐蝕性物品應妥善放在專用倉庫(室)內或其它安全可靠的地 方。12. 不得在機爐艙內晾曬衣服被褥等物。13. 進出機爐艙的通道必須保持暢通。14. 無論在國內或國外, 如有外來人員在機爐艙工作時, 應指派專人監修配合, 確保安全。15. 外來人員及本船無關人員不準隨便進入機艙, 因參觀進入機艙者, 須經輪機長的許可, 并派專人陪同,同時通知值班人員,要求參觀人員必須絕對服從機爐艙規則和一切安 全事項。16. 本守則也適用于側推機室、應急發電機室、裝有機電設備并被視為是機爐艙延伸部分 的一切專用艙室。八、鍋爐操作規定1鍋爐操作須知1.1 鍋爐點火時,應先向爐膛內預掃氣,排凈殘留的油汽后才能點火。每次點火不成功,再次點火前仍要先掃氣再點火。每次掃氣時間不得少于 5 分鐘。嚴禁簡化操作程序、 直接點火或縮短掃氣時間。1.2 點火時操作人員思想要集中,嚴格遵守操作步驟,注意合理站位避開風門檢查孔,防 止回火傷人。禁止赤膊和穿著化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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