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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實務試題及參考答案資料僅供參考試題說明:
客戶A公司向你所在的專利代理機構提供了以下資料,其自行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遞交的創造專利申請文件(附件1),審查員對該創造專利申請做出的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附件2),以及相應的三份對比文件(對比文件1至3),公司進行最新技術改進和開發的技術交底資料(附件3)?,F委托你所在的代理機構辦理相關事務。第一題:撰寫咨詢意見。請參照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附件2)的內容(為了用于考試,對通知書進行了簡化和改造,隱去了詳細闡述的內容),向客戶逐一解釋該創造專利申請(附件1)的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是否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并說明理由。
第二題:撰寫答復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時提交的修改后的權利要求書,請在綜合考慮對比文件1至3所反映的現有技術以及你的咨詢意見的基礎上進行撰寫。
第三題:撰寫一份新的創造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書。請根據技術交底材料(附件3)記載的內容,綜合考慮附件1、對比文件1至3所反映的現有技術,撰寫能夠有效且合理的保護創造創造的權利要求書。
如果認為應當提出一份專利申請,則應撰寫獨立權利要求和適當數量的從屬權利要求;如果認為應當提出多份專利申請,則應說明不能合案申請的理由,并針對其中的一份專利申請撰寫獨立權利要求和適當數量的從屬權利要求;對于其它專利申請,僅需撰寫獨立權利要求;如果在一份專利申請中包含兩項或兩項以上的獨立權利要求,則應說明這些獨立權利要求能夠合案申請的理由。
第四題:簡述新的創造專利申請中的獨立權利要求相對于附件1所解決的技術問題及取得的技術效果。如果有多項獨立權利要求,請分別對比和說明。附件1:創造專利申請文件
(19)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12)
創造專利申請
(43)
申請公布日
.7.25
(21)
申請號
10345678.9
(22)
申請日
.2.25
(71)
申請人
A公司
(其余著錄項目略)
權
利
要
求
書1.一種光催化空氣凈化器,它包括殼體(1)、位于殼體下部兩側的進風口(2)、位于殼體頂部的出風口(3)以及設置在殼體底部的風機(4),所述殼體(1)內設置有第一過濾網(5)和第二過濾網(6),其特征在于,該光催化空氣凈化器內還設有光催化劑板(7)。
缺紫外燈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空氣凈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過濾網(5)是具有向下凸起曲面(9)的活性炭過濾網,所述第二過濾網(6)是PM2.5顆粒過濾網。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劑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催化劑板(7)由兩層表面負載有納米二氧化鈦涂層的金屬絲網(10)和填充在兩層金屬絲網(10)之間的負載有納米二氧化鈦的多孔顆粒(11)組成。
4.一種空氣凈化方法,其特征在于,該方法包括使空氣經過光催化劑板(7)進行過濾凈化的步驟。
5.一種治療呼吸道類疾病的方法,該方法使用權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空氣凈化器。說
明
書一種光催化空氣凈化器本創造涉及一種空氣凈化器,特別涉及一種光催化空氣凈化器。
現有的空氣凈化器大多采用過濾、吸附等凈化技術,沒有對有害氣體進行催化分解,無法有效去除空氣中的甲醛等污染物。為解決上述問題,本創造提供了一種將過濾、吸附與光催化氧化相結合的空氣凈化器。光催化氧化是基于光催化劑在紫外光或部分可見光的作用下產生活性態氧,將空氣中的有害氣體氧化分解為二氧化碳和水等物質。本創造的技術方案是:一種光催化空氣凈化器,它包括殼體、位于殼體下部兩側的進風口、位于殼體頂部的出風口以及設置在殼體底部的風機。所述殼體內設置有第一過濾網、第二過濾網、光催化劑板和紫外燈。所述光催化空氣凈化器能有效催化氧化空氣中的有害氣體,凈化效果好。圖1是本創造光催化空氣凈化器的正面剖視圖。
圖2是本創造光催化劑板的橫截面圖。如圖1所示,該空氣凈化器包括殼體1、位于殼體下部兩側的進風口2、位于殼體頂部的出風口3以及設置在殼體底部的風機4,所述殼體1從下往上依次設置有第一過濾網5、光催化劑板7、紫外燈8和第二過濾網6。所述第一過濾網5是活性炭過濾網,其具有向下凸起的曲面9,該曲面9不但能增大過濾網的過濾面積,而且還能使空氣順暢穿過第一過濾網5,有助于降低噪音。所述第二過濾網6是PM2.5顆粒(直徑小于等于2.5微米的顆粒物)過濾網。如圖2所示,所述光催化劑板7由兩層表面負載有納米二氧化鈦涂層的金屬絲網10和填充在兩層金屬絲網10之間的負載有納米二氧化鈦的多孔顆粒11組成。本創造的光催化空氣凈化器工作時,室內空氣在風機4的作用下經進風口2進入,經過第一過濾網5后,其中的灰塵等較大顆粒物質被過濾掉;然后經過受到紫外燈8照射的光催化劑板7,其中的有害氣體被催化氧化;隨后經過第二過濾網6,PM2.5顆粒被過濾掉,凈化后的空氣經過出風口3送出,凈化效率高。根據需要,能夠在該光催化空氣凈化器的第二過濾網6的上部設置中草藥過濾網盒,所述中草藥過濾網盒內裝有薄荷腦、甘草粉等中草藥。凈化后的空氣經中草藥過濾網盒排入室內,可預防或治療呼吸道類疾病。說明書附圖催化劑板第一催化劑板第一過濾網活性炭
附件2: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正文本創造涉及一種光催化空氣凈化器,經審查,提出如下審查意見:1.獨立權利要求1缺少解決其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2款的規定。2.權利要求1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2款規定的新穎性。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家用空氣凈化設備,其公開了權利要求1的全部技術特征。因此,權利要求1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2款的規定。3.權利要求2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的創造性。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家用空氣凈化設備,對比文件2公開了一種車載空氣清新機,對比文件3公開了一種空氣過濾器,對比文件1、2和3屬于相同的技術領域。因此,權利要求2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相對于對比文件1、2的結合,或者相對于對比文件2、3的結合均不具備創造性,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定。4.權利要求3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2條第1款的規定。5.權利要求4未以說明書為依據,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定。6.權利要求5不符合專利法第25條第1款的規定。綜上所述,本申請的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存在上述缺陷。申請人應當對本通知書提出的意見予以答復。如果申請人提交修改文本,則申請文件的修改應當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所記載的范圍。對比文件1:
(19)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12)
實用新型專利
(43)
授權公告日
10月9日
(21)
申請號
3456.7
(22)
申請日
.1.25
(73)
專利權人
A公司
(其余著錄項目略)
說
明
書一種家用空氣凈化設備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家用空氣凈化設備。
圖1是本實用新型家用空氣凈化設備的立體圖。
圖2是本實用新型家用空氣凈化設備的正面剖視圖。
如圖1、2所示,該家用空氣凈化設備包括殼體1、位于殼體下部兩側的進風口2、位于殼體頂部的出風口3以及設置在殼體底部的風機4.所述殼體1內由下向上依次設置有除塵過濾網5、活性炭過濾網6、紫外燈8和光催化劑多孔陶瓷板7。所述除塵過濾網由兩層金屬絲網和填充在兩者之間的無紡布所組成。所述光催化劑多孔陶瓷板7上涂覆有納米二氧化鈦涂層。
該家用空氣凈化設備在工作時,室內空氣在風機4的作用下經進風口2進入,經除塵過濾網5和活性炭過濾網6過濾后,除去其中的灰塵等顆粒物質;然后經過受到紫外燈8照射的光催化劑多孔陶瓷板7,其中的有害氣體被催化分解,凈化后的空氣經出風口3送出。圖2對比文件2:(1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12)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公告日9月2日(21)申請號3456.7(22)申請日.1.20說明書一種車載空氣清新機本實用新型設計一種車載空氣清新機。當前的車載空氣清新機大都經過活性炭過濾網對車內空氣進行過濾,可是活性炭過濾網僅能過濾空氣中顆粒較大的懸浮物,不能對人體可吸入的細小顆粒進行過濾。圖1位本實用新型車載空氣清新機的立體圖。圖2位本實用新型車載空氣清新機的剖視圖如圖1、2所示,一種車載空氣清新機,其包括外殼1、位于殼體一段的進風口2、位于殼體另一端側面的出風口3。在殼體內從右往走依次設置有活性炭過濾網5、鼓風機4、PM2.5顆粒過濾網6、紫外燈8和格柵狀導風板7。所述鼓風機4設置在兩層過濾網之間,所述導風板7靠近出風口3,在所述導風板7上涂覆有納米二氧化鈦薄膜。該車載空氣清新機經過電源接口(圖中未示出)與車內點煙器相連。使用時,將電源接口插入車內點煙器中,車內空氣在鼓風機4的作用下,經由進風口2進入,經過活性炭過濾網5,濾除其中的大顆粒懸浮物;隨后經過PM2.5顆粒過濾網6,過濾掉人體可吸入的細小顆粒;然后經過受到紫外燈8照射的涂覆有納米二氧化鈦薄膜的導風板7,其中的有害氣體被催化氧化,凈化后的空氣經出風口3排出。圖2對比文件3:(1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12)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公告日4月9日(21)申請號3456.7(22)申請日.7.20說明書一種空氣過濾器本實用新型設計一種應用于工礦廠房粉塵過濾的空氣過濾器。一般將該空氣過濾器吊裝在廠房頂部以解決廠房內灰塵大的問題。圖1為本實用新型空氣過濾器的正面剖視圖。如圖1所示,一種空氣過濾器,其包括筒體1、位于筒體上不的進風口2、位于筒體下部的出風口3、風機4、活性炭過濾網5和除塵過濾網6。所述風機4設置在靠近出風口3,所述活性炭過濾網5呈錐狀,錐狀設置的活性炭過濾網不但能增大過濾面積,而且能使所吸附的灰塵等大顆粒懸浮物沉淀于過濾網的邊緣位置,由此增大過濾效率。該空氣過濾器工作時,空氣在風機4的作用下,經進風口2進入,經過除塵過濾網6,除去大部分灰塵,然后經過錐狀活性炭過濾網5,進一步濾除空氣中的灰塵等大顆粒懸浮物,凈化后的空氣經出風口3送出。圖1附件3:技術交底材料現有的光催化空氣凈化器的光催化劑板填充的多孔顆粒阻礙了氣流的流動,風阻較大,必須依靠風機的高速運轉來提高氣流的流動,由此導致噪音增大,特別是凈化器的夜間運行更是影響人的睡眠;另一方面,金屬絲網夾層多孔顆粒的結構使得氣流與光催化劑的有效接觸面積小,反應不充分,空氣凈化不徹底。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我公司提出改進的光催化空氣凈化器。一種光催化空氣凈化器,它包括殼體1、位于殼體下部兩側的進風口2以及位于殼體上部兩側的出風口3。殼體底部設置有風機4,在殼體1內設置有第一過濾網5、第二過濾網6、光催化劑板7和紫外燈8。在該光催化空氣凈化器內還設置有消聲結構9,大大降低了風機和氣流流動所產生的噪音。如圖1所示,消聲結構9設置在第二過濾網6的上部,其由中央分流板10和一對側導風板11組成。中央分流板10固定連接在殼體1頂部的內壁上,一對側導風板11對稱地分別連接在殼體1內側壁上,中央分流板10與一對側導風板11構成一個截面為V字形的出風通道。室內空氣在風機4的作用下經進風口2進入,經過第一過濾網5,穿過受到紫外燈8照射的光催化劑板7,然后經過第二過濾網6,凈化后的空氣在中央分流板10和一對側導風板11的作用下,從豎直氣流導流成平行氣流,由出風口3排出。中央分流板10和側導風板11由吸音材料制成,例如玻璃纖維棉。如圖2所示,消聲結構9是經過支架13安裝在第二過濾網6上部的消聲器12。在消聲器12內設置有豎直布置的一組消聲片14,消聲片14由吸音材料制成。消聲片14接近第二過濾網6的一端均為圓弧形。經過第二過濾網6的氣流流經消聲片14的圓弧形端面時會被分為兩道以上氣流,使得氣流的聲音能被更好地吸收,有效降低凈化器的噪音。如圖3所示,空氣凈化器的光催化劑板7是負載有納米二氧化鈦的三維蜂窩陶瓷網15,與多孔陶瓷板以及其它光催化劑板相比,增大了與氣流的接觸面積,反應充分,凈化效果好。如圖4所示,空氣凈化器的光催化劑板7由殼體1內設置的螺旋導風片16所替代,由此在空氣凈化器內形成導流回旋風道。在風道內壁和螺旋導風片16上噴涂納米二氧化鈦涂層,將紫外燈8設置在風道的中央??諝膺M入凈化器后,在螺旋導風片16的作用下在風道內形成回旋風,增加氣流與光催化劑的接觸面積和接觸時間,催化反應充分,空氣凈化徹底。能夠將各種光催化劑板插入空氣凈化器中,與其它過濾網例如活性炭過濾網組合使用。圖1圖2圖3圖4
參考答案第一題給客戶的咨詢意見的撰寫例尊敬的A公司:很高興貴方委托我所代為辦理有關空氣凈化器的專利申請案,經仔細閱讀申請文件及現有技術,我認為貴公司當前的創造專利申請文件存在一些不符合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的問題,將會影響本創造專利申請的授權前景。關于對比文件1~3的核實先核實文件,判斷優先權,新穎性、創造性的判斷先核實文件,判斷優先權,新穎性、創造性的判斷首先核實審查員提供的對比文件能否用于評書權利要求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即:用于評述權利要求新穎性或創造性的對比文件1~3是否構成該創造專利申請的現有技術;抑或相對于該創造專利申請而言,屬于申請在先、公開在后的僅能用于評述權利要求新穎性的專利文獻。經核實,對比文件1的申請日早于該創造專利申請的申請日,但授予公告日晚于該創造專利申請的申請日,因此對比文件1不構成該創造專利申請的現有技術,僅能用于評述權利要求的新穎性,不能用于評述權利要求的創造性。對比文件2、3的授權公告日早于該創造專利的申請日,因此構成該創造專利申請的現有技術,能夠用于評述權利要求的新穎性、創造性。關于權利要求1存在的問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創造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當前本創造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1不符合本條規定,原因如下:本創造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利用空氣凈化器中的光催化劑板對空氣中的有害氣體進行催化氧化分解,然而光催化氧化是基于光催化劑在紫外光的作用下產生活性態氧,最終使空氣中的有害氣體進行分解,從而解決了上述技術問題。因此,在光催化空氣凈化器內設置紫外燈是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而當前申請文件的獨立權利要求1中未記載上述必要技術特征XX是必要的,而權利要求xx中沒有記載,則XX是必要的,而權利要求xx中沒有記載,則XX在權利要求1中補入必要技術特征“紫外燈”,雖然能夠解決權利要求1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的問題,可是權利要求1還會存在不具有新穎性的問題。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新穎性是指該創造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創造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經對比分析,權利要求1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新穎性,原因如下:對比文件1的申請日早于該創造專利申請的申請日,因此,對比文件1屬于申請在先,公開在后的專利文獻,能夠用來評書新穎性。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家用空氣凈化設備,該家用空氣凈化設備包括殼體1、位于殼體下部兩側的進風口2、位于殼體頂部的出風口3以及設置在殼體底部的風機4。所述殼體內由下向上依次設置有除塵過濾網、活性炭過濾網6、紫外燈8和光催化劑多孔陶瓷板7敘述對比文件的前序部分特征和特征部分特征,對比區別,分析區別是否實質上相同。.由此可見,對比文件1公開了權利要求1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的全部技術特征,且兩者的技術領域、技術方案、解決的技術問題和取得的技術效果相同。因此,權利要求1不具備新穎性,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敘述對比文件的前序部分特征和特征部分特征,對比區別,分析區別是否實質上相同。關于權利要求2存在的問題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創造具有突出是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審查員認為權利要求2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這一結論值得商榷,我們能夠與審查員作進一步的溝通、解釋,原因如下順序是1、先列舉權利要求的特征部分2順序是1、先列舉權利要求的特征部分2、列舉對比文件的特征3、對比區別,寫出權利要求的區別點,要解決的問題4、列舉另一對比文件的相關特征,判斷是否實質相同,作用相同由以上對比文件1~3的核實可知,對比文件2~3能夠用于評述本申請權利要求的創造性。權利要求2引用權利要求1,其附加技術特征進一步想定了:“所述第一過濾網(5)是具有向下凸起曲面(10)的活性炭過濾網,所述第二過濾網(6)是PM2.5顆粒過濾網”。對比文件2是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公開了一種車載空氣清新機,其包括外殼1、位于殼體一段的進風口2、位于殼體另一端側面的出風口3.在殼體內部從右往左依次設置有活性炭過濾網5、鼓風機4、PM2.5顆粒過濾網6、紫外燈8和格柵狀導風板7,所述導風板7靠近出風口3,在所述導風板7上涂覆有納米二氧化鈦薄膜。權利要求2相對于對比文件2的區別特征為“所述第一過濾網(5)是具有向下凸起曲面(9)的活性炭過濾網”。該區別特征實際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如何增大過濾網的過濾面積。對比文件3公開了一種空氣過濾器,并具體公開了呈錐狀設置的活性炭過濾網。審查員由此得出了權利要求2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的結論。我們能夠在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意見陳述中強調:“對比文件3的過濾網為錐形,與本申請中的曲面過濾網形狀不同,采用曲面結構相對于錐形結構除了具有相同的加大接觸面積外,還起到有助于降低噪音的作用,即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這些不同使得權利要求2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爭取能夠說服審查員接受上述意見??墒菍彶閱T可能會堅持認為該錐形設置的過濾網也是朝向進風口凸起,其與具有向下凸起曲面的活性炭過濾網相比屬于形狀相同的簡單變形,在對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同樣是增大過濾面積,并因此認定權利要求2不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綜上所述,關于權利要求2的創造性問題能夠進一步與審查員爭辯交流,但要做好審查員不接受時的后續修改準備。關于權利要求3存在的問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創造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撰寫:(一)引用部分: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其主題名稱;(二)限定部分:寫明創造或者實用新型附加的技術特征。當前從屬權利要求3的主題名稱“光催化劑板”與其引用的權利要求1的主體名稱“光催化空氣凈化器”不一致,因此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這一問題經過修改權利要求3的主題名稱即可解決。關于權利要求4存在的問題《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當前撰寫的權利要求4不符合上述規定,原因如下:權利要求4要求保護一種空氣凈化方法,該方法包括使空氣經過光催化劑板進行過濾凈化的步驟。根據說明書記載的內容可知,該空氣凈化方法所采用的光催化劑板是利用“由兩層表面負載有納米二氧化鈦涂層的金屬絲網10和填充在兩層金屬絲網10之間的負載有納米二氧化鈦的多孔顆粒11組成”。采用該光催化劑板能夠有效催化氧化空氣中的有害氣體,凈化效果好。由說明書可知,并不是任一種包括光催化劑板的空氣凈化器均能解決創造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達到本創造的技術效果。因此,權利要求4得不到說明書支持,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審查員在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指出權利要求4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但經過對比分析發現,即使當前的權利要求4得到了說明書的支持,其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也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新穎性。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家用空氣凈化設備的空氣凈化流程。該流程包括使空氣經過光催化劑多孔陶瓷板進行過濾凈化的步驟。由此可見,對比文件1公開了權利要求4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的全部技術特征,且兩者的技術領域、技術方案、解決的技術問題和取得的技術效果相同。因此,權利要求4不具備新穎性,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關于權利要求5存在的問題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于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不授予專利權。當前本創造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5不符合上述規定,原因如下:權利要求5要求保護一種利用光催化空氣凈化器治療呼吸道類疾病的方法,是以有生命的人體為直接實施對象,屬于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屬于《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不授予專利權的客體。綜上分析,當前貴公司的創造專利申請文件存在較多問題,若要獲得授權,需要對權利要求書進行修改。以上咨詢意見供參考,有問題請與我們隨時溝通。祝好!XXX專利代理機構XXX專利代理人XXXX年XX月XX日第二題修改后的權利要求書撰寫例一種光催化空氣凈化器,包括殼體(1)、位于殼體下部兩側的進風口(2)、位于殼體頂部的出風口(3)以及設置在殼體底部的風機(4),所述殼體(1)內設置有第一過濾網(5)、光催化劑板(7)、第二過濾網(6)和紫外燈(8),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催化劑板(7)由兩層表面負載有納米二氧化鈦涂層的金屬絲網(10)和填充在兩層金屬絲網(10)之間的負載有納米二氧化鈦的多孔顆粒(11)組成。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空氣凈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過濾網(5)是具有向下凸起曲面(9)的活性炭過濾網,所述第二過濾網(6)是PM2.5顆粒過濾網。一種利用權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空氣凈化器進行空氣凈化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使空氣經過光催化劑板(7)進行過濾凈化的步驟。第三題權利要求書撰寫例一種光催化空氣凈化器,包括殼體1、位于殼體下部兩側的進風口2以及位于殼體上部兩側的出風口,殼體1底部設置有風機4,在殼體1內設有第一過濾網5、第二過濾網6、光催化劑7和紫外燈8,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過濾網6至所述出風口3的空氣流道中設置由吸音材料制成的消聲結構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空氣凈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消聲結構9由中央分流板10和一堆側導風板11組成。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光催化空氣凈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中央分流板10固定連接在殼體頂部的內壁上,所述側導風板11對稱地分別連接在殼體內側壁上,所述中央分流板10與側導風板11構成一個截面為V字形的出風通道。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空氣凈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消聲結構9是經過支架13安裝在第二過濾網6上部的消聲器12,所述消聲器12內設置有豎直布置的一組消聲片14.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光催化空氣凈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消聲片14接近第二過濾網6的一端均為圓弧形。根據權利要求1~5中任一項所述的光催化空氣凈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催化劑板7是負載有納米二氧化鈦的三維蜂窩陶瓷網15。根據權利要求1~5中任一項所述的光催化空氣凈化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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