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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規定精編WORD 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立法目的】為提高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水平,維護環境污染治理設 施運營市場秩序,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口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規 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 運營的活動。本辦法所稱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是指專門從事污染物處理、處置的社會化有償服 務活動,或者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承擔他人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的有

2、償服務活動。第三條【行政許可原則】國家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行資質許可。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獲得環境污染治理設 施運營資質,并按照資質證書的規定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未獲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的單位,不得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第四條【資質類別】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實行分類、分級管理。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為生活污水、工業廢水、除塵脫硫脫硝、工業廢氣、工 業固體廢物(不含危險廢物)、有機廢物、生活垃圾、自動連續監測等專業類別。自動連續監測設施運營資質分為乙級資質和臨時資質兩個級別,其他環境污染治理設 施運營資質分為甲級資質、乙級資

3、質和臨時資質三個級別。第五條【監督管理】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施統一監 督管理,并對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持證單位(以下簡稱持 證單位)及其運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運營培訓】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現場管理人員和現場操作人員, 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參加專門的培訓與考核。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統一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現場管理人員和現場操作 人員培訓、考核規范。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現場管理人 員和現場操作人員的培訓、考

4、核。第二章申請與審批第七條【申請條件】申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中級或者乙級資質的單位,應當符 合下列條件:(-)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二)具有規定數量、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以及運營現場管理人員和 現場操作人員;(三)具有1年以上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實踐,且能夠保證設施正常運 行;(四)具備與其運營活動相適應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類、分級條件規定的 其他要求。申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臨時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前款第(一)項、第(二) 項、第(四)項所列條件。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的具體條件,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八條【提交材料】申請

5、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本單位登記地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資質證書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二)上一年度本單位財務狀況報告或者其他資信證明;(三)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復印件、現場操作人員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 培訓證書復印件和聘用合同復印件;(四)實驗室或者檢驗場所及其檢測能力的證明;(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六)有關規范化運營質量保證體系的證明;(七)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例,包括運營項目簡介、委托運營合同、用戶意見、 委托運營項口備案表、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委托運營合同期間設施運行監測報告;(八

6、)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級、分類條件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申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臨時資質的,可以不提交前款第(七)項規定的材料。第九條【甲級資質審批程序】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 甲級資質的審批。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甲級資質申請材料之日起 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簽署意見,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和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簽署的意見之 曰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作出審批決定,并通知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符合條 件的,予以批準,頒發資質證書,并予以公告;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說明理 由。對

7、申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甲級資質的,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嚴格控 制的原則,從嚴審批。第十條【乙級、臨時資質審批程序】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環境污染治理設施 運營乙級資質和臨時資質的審批。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乙級資質或者臨時資質申請 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頒發資 質證書,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說明理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批準頒發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乙級或者臨時資質證書 之日起30日內,將資質證書復印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

8、可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 算。第十一條【現場核査】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申請 簽署意見或者審批過程中,應當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核查。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申請過程中,可以根據需 要對申請單位及其運營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進行現場核查。第十二條【資質證書內容】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包括下列主要內容:(-)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工商注冊登記或者事業單位登記地址;(二)運營類別與級別;(三)有效期限;(四)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五)審批部門的名稱、印章。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條【資質效力】環境污

9、染治理設施運營甲級資質、乙級資質和臨時資質全國 通用。各地不得在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之外,以任何名義設置資質審批前 置條件,也不得在審批過程中收取任何費用。集團公司和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分公司,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分別申請環境污染 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環境污染治理設施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得要求持證單位及其非獨立法人的分公 司重復申領運營資質證書或者申請其他類似的運營許可。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不得轉讓。禁止偽造、變造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 書。第十四條【資質有效期及其延續】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屮級資質和乙級資質有效 期為5年,臨時資質有效期為2年。持證單位在環境污染治理設施

10、運營甲級資質或者乙級資質有效期內的各年度管理考核 中,沒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可以在資質有效期滿前60日內,向 原發證機關申請資質延續,換發證書。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臨時資質有效期滿后自動失效,不予延續。具備相應條件的, 臨時資質持證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申請乙級資質或者甲級資質。第十五條【資質重新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證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 件和程序,向原發證機關重新申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一)增加新的運營專業類別的;(二)臨時資質升級為甲級資質或者乙級資質的;(三)乙級資質升級為甲級資質的;(四)資質有效期滿而未獲延續的。環境污染治理設

11、施運營臨時資質有效期滿,不符合升級為甲級資質或者乙級資質條件 的,2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同類別的臨時資質。第十六條【資質變更】持證單位分立、合并,或者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登 記地址等事項的,應當在領取新營業執照或者新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后30日內,向原發證 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填寫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變更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 料:(一)變更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頒 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三)單位發生分立、合并的,還應當提供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復印件、現場 操作人員崗位培訓證書復印件和聘用合同復印件。第三章運營管理第十七條【運營要求】持

12、證單位可以按照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規定的類 別,在全國范圍內承接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業務。第十八條【技術評估】持證單位接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委托運營前,應當對該設施 是否具備穩定運行和達標排放的必要條件進行技術評佔,并以此作為簽訂委托服務合同的 依據。第十九條【委托運營合同】持證單位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應當與委托 單位簽訂委托運營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持證單位應當在委托運營合同簽訂后30日內,填寫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委托運營項目 備案表,報設施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第二十條【對持證單位要求】持證單位應當依照委托運營合同的約定和國家有關環 境保護的規定,保證環境污染治

13、理設施正常運行,確保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 的污染物排放標準,防止產生環境污染。第二十一條【年度評估】持證單位應當在每年12月31日前對所運營的環境污染治 理設施運行狀況、設施完好悄況、污染物排放達標悄況、二次污染防治惜況、設施運行中 存在的問題及其整改方案等進行年度評佔,并填寫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悄況年度報告 表。第二十二條【運行考核】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在本行政區域內登記的持證 單位及其運行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項U情況進行年度管理考核。持證單位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向本單位登記地的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上一年 度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惜況年度報告表。在單位登記地省級行政區域外有運

14、營項U的, 持證單位應當同時將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項年度報告表抄報項U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 主管部門。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悄況年度報告表和日常監督管 理與現場檢查惜況對持證單位做出考核結論,于每年3月底前將持證單位的環境污染治理 設施運營狀況和考核情況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三條【事故應急】持證單位應當協同委托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 事件應對法等有關規定,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第四章監督管理第二十四條【運行監督】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將 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管理納入日常執

15、法監管工作范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 本辦法的規定,通過書面檢查和實地核查等方式,對持證單位的運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并將監督檢查惜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存檔;發現違法行為的, 責令其限期整改,依法予以查處,并通報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發證機關。異地運營的持證單位發生違法行為時,違法行為發生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依法查處 的同時,應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等悄況,向其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發證機關通 報。第二十五條【監管措施】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除可以依法采取 有關監督檢查措施外,還可以要求被檢查的持證單位提供運營資質證書正本或者副本原 件、技術人員專業資格

16、證書復印件、現場管理人員和現場操作人員崗位培訓證書、勞動關 系證明、有關運營業務的文檔、內部管理制度文件、運行檢測和運行操作記錄、設施運行 評佔報告等材料,并進入被檢查的持證單位及其負責運行的設施進行現場核查。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日常監督和現場核查時,持證單位應當如實報告設施 運行悄況,提供相關資料,不得以任何理山阻礙檢查,不得隱瞞真實情況,不得提供虛假 數據和資料。第二十六條【資質撤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發證機關可 以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舉報,或者依據其職責,撤銷本部門作出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 運營資質許可:(二)違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審批程序或者超越本

17、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作出 審批決定的;(三)在環境污染治理設施資質審批過程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四)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的;(五)應當依法撤銷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的其他惜形。異地運營的持證單位發生違法行為,需要撤銷其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的, 違法行為發生地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向發證機關提出撤銷許可的建議。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二十七條【對監管人員的處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 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向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頒發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的;(二)發現未依法取

18、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運營活動 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三)對持證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的;(四)在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 職權行為的。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管理工作中有前款所列行為的,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第二十八條【對持證單位的處罰】?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 門責令限期整改,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委托不具有運營資質的單位運行其環境污染治理設施的;(二)未取得資質,擅自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

19、施運營活動的;(三)超出資質證書許可范用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四)持證單位擅自修改原始監測數據,提供虛假信息的;(五)持證單位提交虛假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悄況年度報告表的;(六)偽造、變造、轉讓運營資質證書或在申請資質證書過程中弄虛作假的。持證單位有前款第(三)、(四)、(五)、(六)項規定的行為且悄節嚴重的,或 者有偷排、不正常運營污染治理設施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發證機關應當收回其環境污 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依照本辦法規定被收回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的單位,3年內不得重新申 請。第六章附則第二十九條【企業平等條款】外商投資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取得環境 污染治理

20、設施運營資質許可后,方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 運營活動。第三十條【特別設施】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應當依照危 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獲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不適用本辦法。第三十一條【文件格式】下列文件的格式和內容曲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規 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二)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申請表;(三)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變更申請表;(四)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惜況年度報告表;(六)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人員崗位培訓和考試合格證書。第三十二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4

21、年11月8日公布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3號)同時廢止。附件2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類分級標準(笫1版)一、總則(-)根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20號)的 規定,為規范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工作,制定本標準。(二)本標準適用于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的申請和審批工作。環境保護部 將根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市場的惜況和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適時對標準進行修改。(三)本標準自2012年8月1日起實施,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發(2004) 173號文件 印發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級分類標準(試行)同時廢止。二、環境污

22、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類分級方案(-)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類分級采用表1所列方案:表1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類分級方案序號資質類別資質級別1生活污水處理甲級乙級臨時2工業廢水處理3除塵脫硫脫硝4工業廢氣處理5工業固體廢物處理6有機廢物處理7生活垃圾處理8自動連續監測a.水污染物監測b.大氣污染物監測(二)各類資質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許可范圍如表2所示:表2各類資質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許可范禺序號資質類別運營許可范圍1生活污水處理以處理生活污水為主的以下設施:1、城鎮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2、住宅小區、公共建筑物、賓館、醫院、企事業單位等的分散式生活污水處理設施;3、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

23、施。2工業廢水處理以處理工業廢水為主的以下設施:1、各類工業企業的廢水處理設施;2、各類工業園區的集中式廢水處理設施;3、生活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理設施。3除塵脫硫脫硝以下各類固定式工業設備排氣中顆粒物(煙塵 和粉塵)、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的凈化設施, 包括:1、各類工業鍋爐;2、各類火力發電鍋爐;3、各類工業爐窯(冶煉爐、煉焦爐、燒結機、 水泥窯等)。4工業廢氣處理“除塵脫硫脫硝”類資質運營許可范圍之外的 各類固定式工業設備排氣中污染物(包括惡 臭)凈化設施,以及餐飲業油煙凈化設施。5工業固體廢物處理以下工業固體廢物的處理設施(不包括危險廢 物處理設施):1、礦物采選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包括尾

24、礦 砂、廢礦石、煤肝石、煤泥、礦泥、油井巖屑 及廢鉆井液等;2、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包括廢渣 (粉煤灰、爐渣、冶煉礦渣、鋼渣、堿渣等)和邊角余料。6有機廢物處理以下固體廢物的處理設施:1、畜禽屠宰廢物、人畜糞便、餐廚垃圾、生活 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2、食品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渣;3、以農林產品為原料生產建材過程中產生的廢 渣。7生活垃圾處理以下(城鎮或農村)生活垃圾的處理設施:1、垃圾填埋場;2、垃圾焚燒設施;3、垃圾堆肥處理設施。8自動連續監測a.水污染物監測與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配套的自動連續監測設 施。b.大氣污染物監測與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配套的自動連續監測設 施。(三)各類各級

25、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許可,均不設運營設施規模限制條件。三、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基本要求獲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的單位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二)具備符合要求的技術人員;(三)具備符合要求的運營現場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四)具有1年以上連續從事符合規定條件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業績,能夠保 證設施正常運行(申請臨時資質的除外);(五)具有一定規模的注冊資金;(六)具備符合要求的污染物檢測能力。四、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條件及判定依據(-)獨立法人資格要求1、許可條件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2、判定依據持有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

26、單位法人證書,已提交上述證件的復印件,證件 真實、有效。(二)技術人員要求1、許可條件(1)甲級資質:具備不少于15名具有環境工程專業或相關專業初級以上技術職稱的 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于7名;(2)乙級資質和臨時資質:具備不少于6名具有環境工程或相關專業初級以上技術職 稱的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于3名;(3)申請一類以上資質許可的,每增加一類,應增加不少于3名具有環境工程及相關 專業初級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4)上述要求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中,可有1名兼職人員(要求年齡在70歲 以下),其他均應為申請單位的全職人員。2、判定依據(1)技術

27、人員持有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專業技術職稱證書,申請單位已提交所有技 術人員證書的復印件,證件真實、有效;(2)申請單位已提交能夠證明本單位與所有技術人員勞動關系的文件復印件,包括 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出具的本單位為技術人員繳 納社會保險費用的證明,證明文件完整、有效。(三)現場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要求1、許可條件(1)甲級資質:具備不少于40名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人員考試合格證書的現 場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2)乙級資質和臨時資質:具備不少于10名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人員考試合 格證書的現場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2、判定依據(1)現場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持有環

28、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人員考試合格證書,申請 單位已提交所有相關人員證書的復印件,證件真實、有效;(2)申請單位已提交能夠證明本單位與所有現場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勞動關系的文 件,包括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出具的本單位為現場管理人員和操 作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證明,證明文件完整、有效。(四)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業績要求1、許可條件(1)甲級資質和乙級資質:具有1年以上連續從事符合表3規定條件的環境污染治理 設施運營業績,能夠保證設施正常運行,并按照環境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將運營的環境 污染治理設施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等信息,通過新聞媒體、互聯網或者企業年度環境 報告書等方式

29、向社會公開;表3甲級和乙級資質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業績要求序號資質類別運營業績要求甲級資質乙級資質1生活污水處理a. 運營2個(含)以上處理 能力大于20萬噸/天的城鎮 污水處理設施;b. 運營的城鎮污水處理設 施的處理能力之和大于50 萬噸/天。a運營1個(含)以上處理能力 大于5千噸/天的城鎮污水處理 設施;b.運營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 處理能力之和大于6千噸/天。2工業廢水處理a.運營5個處理能力大于5 萬噸/天的工業園區廢水處 理設施或工業企業內廢水 處理設施;a. 運營1個處理能力大于1千噸 /天的工業園區廢水處理設施或 工業企業內廢水處理設施;b. 運營的工業園區廢水處理設b.運

30、營的工業園區廢水處 理設施或工業企業內廢水 處理設施的處理能力之和 大于30萬噸/天。施或工業企業內廢水處理設施 的處理能力之和大于1千2百噸/ 天。3除塵脫硫脫硝a. 運營1個煙氣除塵脫硫 脫硝處理能力大于80萬標 立方米/小時的處理設施;b. 運營的煙氣除塵脫硫脫 硝處理設施的處理能力之 和大于100萬標立方米/小 時;C.運營下列設施中的1個: 200平方米以上鋼鐵燒結 機、30萬千瓦以上火電機 組、4000噸/日以上水泥 窯。a. 運營1個煙氣除塵脫硫脫硝 處理能力大于10萬標立方米/小 時的處理設施;b. 運營的煙氣除塵脫硫脫硝處 理設施的處理能力之和大于15 萬標立方米/小時。4工

31、業廢氣處理a. 運營1個工業廢氣處理能 力大于30萬標立方米/小時 的處理設施:b. 運營的工業廢氣處理設 施的處理能力之和大于40 萬標立方米/小時;c. 運營10個以上任意規模 的餐飲業油煙凈化設施。a. 運營1個工業廢氣處理能力大 于5千標立方米/小時的處理設 施;b. 運營的工業廢氣處理設施的 處理能力之和大于6千標立方米 /小時;c. 運營5個以上任何規模的餐飲 業油煙凈化設施。511業固體廢物處理a.運營2個處理能力大于800噸/天的工業固體廢物a.運營1個處理能力大于100噸/天的工業固體廢物處理設施;處理設施;b.運營的工業固體廢物處 理設施的處理能力之和大 于3000噸/天。

32、b.運營的匸業固體廢物處理設 施的處理能力之和大于120噸/ 天。6有機廢物處理a. 運營2個處理能力大于200噸/天的有機廢物處理和利 用設施;b. 運營的有機廢物處理和 利用設施的處理能力之和 大于1000噸/天。a. 運營1個處理能力大于80噸/天的有機廢物處理和利用設 施;b. 運營的有機廢物處理和利用 設施的處理能力之和大于100噸/天。7生活垃圾處理a. 運營2個處理能力大于 1200噸/天的生活垃圾處理 設施;b. 運營的生活垃圾處理設 施的處理能力之和大于 3000噸/天。a. 運營1個處理能力大于100噸 /天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b. 運營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 處理能力之和大

33、于300噸/天。8自動連 續監測a.水污染物監測運營不少于5套廢(污)水自動 連續監測設施。b.大氣污 染物監測運營不少于5套廢(煙)氣自動 連續監測設施。說明:資質類別1一7應滿足相應的運營業績要求中的1項;資質類別8中的a、b兩類資質, 應分別滿足相應的運營業績要求。(2)臨時資質:無運營業績要求。2、判定依據(1)申請單位已提交其運營業績的證明材料,包括:運營項U簡介、委托運營合 同、用戶意見、委托運營項LI備案表、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委托運營合同期內設施運行監 測報告、設施所在地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守法證明;(2)申請單位已提交其公開運營設施環境信息的證明材料,如登載信息的公開發行 的

34、報刊、已公布的企業年度環境報告書等。(3)申請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完整、有效。(五)注冊資金要求1、許可條件(1)甲級資質:注冊資金不少于1000萬元;(2)乙級資質和臨時資質:注冊資金不少于100萬元。2、判定依據(1)申請單位提交的財務狀況報告或其他資信證明真實、有效;(2)注冊資金符合要求。(六)污染物檢測能力要求1、許可條件(1)自動連續監測類資質:具備保證污染源自動連續監測設施正常運行所需的主要 理化指標檢測能力;具有設施完備的污染物檢測實驗室,配備滿足相應監測項LI需要的取 樣、保存、稱量和分析等設備;專業技術人員熟悉污染物自動連續監測系統的基本原理和 操作方法,并能按照分析方法標準

35、要求對污染物進行分析測試;具有維護、校對監測儀器 的能力。(2)水、大氣污染物和固體廢物處理資質:具備保證相應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正常 運行所需的主要理化指標檢測能力;具備產權屬于本單位的檢測實驗室;能夠檢測設施運 行過程中的主要理化參數;能夠按照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的規定,檢測設施的主要污染物 排放控制水平或治理效果;具備開展檢測工作需要的儀器設備和分析測試人員。2、判定依據申請單位提交證明材料,且能夠證明其具有相應污染物檢測能力和條件。附件3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申請表申請單位(加蓋公章):填報日期:年 月 日中和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制填表說明一、本表山申請單位填寫,封面上的申請單位名稱

36、應填寫單位的規范全稱。二、本表須用計算機填寫,打印一式二份,封面加蓋公章,公章須與申請單位名稱一 致,公章不得復印。三、申請單位應如實填寫,并對填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四、本表所列內容均應填寫,說明不需填寫的除外。五、申請單位提交申請表時,應同時提交下列證明文件和材料: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2、上一年度本單位財務狀況報告或者其他資信證明;3、各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復印件、各運營管理和操作人員的環境污染治理 設施運營人員考試合格證書復印件,申請單位與上述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 復印件、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出具的本單位為上述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證

37、明。4、自有實驗室及其檢測能力的證明;5、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6、有關規范化運營質量保證體系的證明;7、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例,包括運營項目簡介、委托運營合同、用戶意見、委 托運營項口備案表、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委托運營合同期間設施運行監測報告、設施所在 地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守法證明(申請臨時資質的除外);8、環境信息公開惜況的證明;9、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類分級標準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一、申請單位基本情況單位名稱單位法定代表人職務單位登記地址郵政編碼單位性質企業口事業口聯系人姓名手機電話傳真郵箱注冊資金(萬元)開戶銀行賬戶名稱銀行賬號二、申請運營資質證書的類別與級別序號資質類別資

38、質級別甲級乙級臨時1生活污水處理2工業廢水處理3除塵脫硫脫硝4工業廢氣處理5工業固體廢物處理6有機廢物處理7生活垃圾處理8自動連續監測a.水污染物監測b.大氣污染物監測說明:同一類別資質只可選擇一個級別,否則按無效申請處理;在相應的中劃J;申 請甲級或乙級資質的單位還需填寫目前持有相關資質證書的情況。三、申請單位U前持有運營資質證書的情況序號持有運營資質證書的情況類別級別證書有效期起止時間說明:1、申請臨時資質不需填寫本表;2、類別包括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3號和環境保護部令第20號獲得的各類資質;3、級別包括甲級、乙級、臨時和甲級臨時、乙級臨時。四、申請單位的人力資源情況(一)技術人員情

39、況人員條件數量具有環境工程專業或相關專業初級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 名 )上述人員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 名 )1、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名單序姓名性別年齡技術職稱所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編號發證單位身份證號123456782、其他技術人員名單序 號姓名性別年齡技術職稱所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編號發證單位身份證號12345678(二)運營管理和操作人員情況人員條件數量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人員考試合格證書的人員( 名 )人員名單序號姓名性別年齡考試合格證書編號考試工種身份證號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五、申請單位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

40、運營業績序號申請資質類別運營業績設施所在地設施業主名稱1生活污水處理2工業廢水處理3除塵脫硫脫硝4工業廢氣處理5工業固體廢物處理6有機廢物處理7生活垃圾處理8自動連續監測a.水污染物監測b.大氣污 染物監測說明:1、申請臨時資質不需填寫本表;2、只需填寫與此次申請的資質類別相應的運營業績;3、運營業績的內容應對照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類分級標準中的屮級 和乙級資質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業績要求的內容填寫;4、應說明運營的設施所處的省份、城市和區縣;5、設施業主名稱應填寫該單位注冊或登記的名稱全稱。六、申請單位的污染物檢測能力序號申請資質類別本單位具備的污染物檢測能力說明12說明:應詳細說明本

41、單位已經具備的、與此次申請的資質類別相應的污染物檢測能力,包 括自有的檢測實驗室、分析儀器、檢測技術人員、能夠自行檢測的污染物項LI等情況。七、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意見丄商登記所在地環保主管部門初步核實意見:(蓋公章)浙江省環境保護廳審核意見:年月日(蓋公章)附件4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項U備案表持證單位(加蓋公章):填報日期:年 月 日(委托運營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制填報要求一、本表山持證單位填寫,于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委托運營合同簽訂后30日內,連同合同復印件報設施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二、本表須用計算機填寫,封面加蓋公章,公章須與持證單位名稱一致,公章不得復印。一、持

42、證單位基本情況單位名稱單位法定代表人職務單位登記地址郵政編碼單位性質企業口事業口聯系人姓名手機電話傳真郵箱注冊資金(萬元)開戶銀行賬戶名稱銀行賬號二、單位持有有效資質證書的情況序號資質類別資質級別證書編號有效期限發證機關三、備案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委托運營項口情況設施委托運營單位名稱設施委托運營單位法定代表 人職務委托運營設施所在地委托運營設施數量委托運營設施情況設施類型設施處理能力合同終止時 間說明:1、“設施業主名稱”應使用其規范的全稱;2、“設施類型”指與各類資質運營許可范圍對應的設施;3、“設施處理能力”指設施的污染物、廢物處理能力,或連續自動監測設施能夠監測的污染物范圍。四、運營項U所在地環保主管部門意見填報日期:年 月 日(加蓋公章)附件5持證單位年度運營考核登記表初評單位:(蓋章)持證單位名稱:(蓋章)填寫日期考核項目考核內容分值得分組織機構機構及主要技術人員有無重大變動,如有變動,是否按規定報告5證書使用是否有轉借或涂改運營資質證書情況是否按規定規模和類別運營5合同管理所有運營項目是否均有正式運營合同合同文本是否規范是否嚴格執行合同5運營人員配備機構設置是否合理、職責是否明確主要技術人員專業、職稱是否符合要求管理及操作人員是否經培訓持證上崗10運營設施日常管理各項制度是否嚴格執行,執行效果原始運行、例行監測記錄是否齊全是否按要求定期對污染防治設施進行檢修和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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