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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央廣播電視大學法學專業本科畢業論文淺談保險法中如實告知義務姓 名:學 號: 專 業:法學本科目錄一、告知義務的立法目的 (4頁)二、告知義務的內容 (4頁)三、告知義務的主體 (5頁)(一)投保人(二)被保險人(三)保險人四、告知義務的履行 (5-6頁)(一)投被保人告知義務的履行(二)保險人告知義務的履行五、告知義務的違反及后果 (7-9頁)(一)投保人違反告知義務的構成要件及后果 (二)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的構成要件及后果內容摘要: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保險業逐步發展,公民對保險的保障和投資作用認識的深入,辦理保險的人群逐漸壯大,但在日常保險合同的訂立和保險責任的劃分以及保險的賠

2、付方面卻存在這樣或那樣的矛盾,這就對保險業的發展產生了一定的障礙。因此,本文就保險合同訂立過程中的如實告知義務即在保險合同訂立過程中,當事人依法將與合同訂立有關的事實如實向對方陳述或說明的義務進行闡述。內容包含:一、告知義務的立法目的-任何保險合同的訂立,都必須以告知義務的履行為前提;二、告知義務的內容;三、告知義務的主體-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即投保人和保險人;四、告知義務的履行-投被保人告知義務的履行和保險人告知義務的履行;五、告知義務的違反及后果,主要對投保人違反告知義務的構成要件及后果和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的后果進行分析。關鍵詞:保險合同 如實告知 義務履行淺談保險法中如實告義務告知義務,即

3、在保險合同訂立過程中,當事人依法將與合同訂立有關的事實如實向對方陳述或說明的義務,是保險法的重要內容。告知義務的承擔與履行對保險合同的成立本無影響,不論當事人是否依法履行了告知義務,只要保險合同具備成立的條件,即告成立。告知義務的違反,由于告知義務的主體不同后果也不相同。現就告知義務做以下闡述。一、告知義務的立法目的任何保險合同的訂立,都必須以告知義務的履行為前提。保險合同是以風險為對象的,保險合同的訂立過程,就是投保人轉移風險(投保)和保險人接受風險(承保)的過程。由于風險的不確定性,一方對風險的判斷和評估需要對方的幫助。投保人投保時所選的險種是否適合自己的需要,投保后能否獲得完全充分的保障

4、,需要保險人對其事先擬訂的保險條款進行明確的分析說明;保險人是否決定承保以及保險費的高低,也主要是依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有關情況的如實告知而決定。任何一方存在欺騙隱瞞,都可能導致對方判斷失誤而身受其害,同時因為風險的不確定性,使保險合同的訂立存在投機可能。保險合同在訂立時,對未來危險事故是否發生無法確定,投保人一方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是否履行賠償義務,取決于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是否發生,針對這一特殊情況,法律要求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的過程中應當最大限度地遵循誠信原則,承擔如實告知的義務,以滿足雙方當事人正確判斷和評估風險的需要,防止欺詐和隱瞞,杜絕保險活動中的投機行為。二、告知義務的內容告

5、知是保險合同當事人一方在合同締結前和締結時以及合同有效期內,就重要事實向對方所作的口頭或書面的陳述。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和保險人都有如實告知的義務。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締結前或簽訂合同時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內,應當盡量將已知及應知的與保險標的有關的重要事項如實告知保險人;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締結前或締結時也應將對投保人有利害關系的重要事實如實向投保人陳述。告知義務是法律要求保險合同當事人須為一定行為的義務,義務人不能拒絕履行,更不能防礙對方履行。告知義務作為法定義務,其本身不是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但可以誘使合同的訂立,同時當事人告知的內容還可以成為保險合同內容的一部分。三、告知義務的主體(一) 投保

6、人我國保險法第17條第1款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由此可知,告知義務人的主體原則上為投保人,因為投保人是締約合同的主體。 (二) 被保險人我國保險法第17條規定:“投保人負如實告知義務”。 此處的投保人應作擴張解釋,即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時,被保險人也應負告知義務。在人身保險中,只有被保險人對自己身體狀況更為了解,比投保人負擔告知義務的理由更加充分。因為有關被保險人的個人、或者隱秘事項,投保人難以知曉,這樣若不使被保險人負擔如實告知義務,對于保險人正確估計危險就會有所妨礙。所以

7、,被保險人也應承擔如實告知義務。(三) 保險人保險法要求保險人承擔告知義務已被保險人完全接受,并付諸行動,保險法第16條第1款規定了保險人應承擔告知義務。保險人與投保人一樣承擔告知義務是毫無疑問的。我國保險法要求保險人承擔告知義務的開創性規定,不僅擴大了誠信原則在合同訂立階段的使用范圍,而且體現了公平原則,完全符合保險業發展的總趨勢。四、告知義務的履行(一) 投被保人告知義務的履行投保人一方的告知義務人,根據保險法第16條的規定,僅僅是投保人一個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都無此項義務。實踐中,當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分屬兩人時,一般認為被保險人也應承擔告知義務,尤其是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更為如此。理由在于,被

8、保險人是保險事故發生的客體,對自己的身體健康狀況最為了解,特別是有關被保險人的個人或隱私事項,除被保險人本人以外,投保人難以知曉。因此,讓被保險人承擔告知義務,對承保危險的精確評估十分有利。告知的期間。告知義務的履行期間是從當事人訂立保險合同時開始到后來成立時結束。根據保險法第16條的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投保人對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應當如實告知”。保險合同成立后,合同所承保的危險總是處于不斷變化的狀態,而危險的增加或減少是以合同成立時確定的危險狀態為衡量標準的。如果危險增加,被保險人依據合同的約定,負有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保險合同中大都約定有被保險人的危險增加的通知義

9、務。對投保人告知的范圍,各國采取不同的原則,主要有無限告知主義和詢問回答主義。保險法關于陸上保險合同的成立,則采取詢問回答。保險人沒有詢問的事項,投保人沒有告知的義務,至于詢問的方式,可以是口頭詢問,也可以是書面詢問。實踐中通常由保險人提供一定格式的詢問表,將投保人應當告知的事項都列在表中,讓投保人逐一填寫,投保人除表上所問如實告知外,不負其他聲明義務。保險法第16條第1款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向投保人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根據以上規定,同一投保人因與保險人訂立的保險合同不同,應當告知的范圍也就不同。(二) 保險人告知義務的履行保險人的具體業務

10、活動都是由其業務員或代理人來完成的。因此保險人承擔的告知義務當然也是由具體承辦人員來履行的。當具體承辦人員將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告訴投保人時,就意味著保險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同時承辦人員履行告知義務的后果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不得以業務員或代理人的說明有誤或回答超出其授權為由,而拒絕約束。告知的內容。有兩方面,一是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即投保人所投險種的所有有關的條款內容,具體包括:投保條件、保險責任和保險期間的開始時間、除外責任、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保險金額以及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辦法等等。二是與保險合同訂立的有關事項,如保險法第105條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

11、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不得阻礙投保人履行法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此外,是否需要對被保險人進行體檢、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是否需要上報批準、投保需要辦理的特別手續以及退保等具體規定,也需要向投保人明確說明。五、告知義務的違反及后果告知義務的違反,即當事人沒有依法正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誤告、錯告、隱瞞、遺漏等。由于告知義務承擔主體的雙向性,投保人違反告知義務的構成要件與后果和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的構成要件及后果各不相同。下面分別予以評析。(一) 投保人違反告知義務的構成要件及后果根據保險法第16條第2款的規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告知義務的,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

12、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違反告知義務的構成要件,有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客觀要件:告知義務人不告知有關重要事項或有關事項做不實說明。主觀要件:義務人的告知或不實的告知是否為故意或過失所致。我國保險法第16條規定:“投保人故意隱匿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可見,我國保險法對于告知義務的違反,根據義務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和違反告知義務造成的實際

13、后果或者說違反義務的程度不同而作了不同的處理。如患有癌癥而謊稱身體健康等。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者,說明投保人在保險合同的訂立過程中有欺詐行為,此時保險合同的性質屬民法上因欺詐所訂立的合同,保險人可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自始無效,并不退還保險費。保險人不退還保險費應視為是對投保人締約過失的一種經濟懲罰。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可能是因為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有關知識了解不夠,或者不能正確理解“重要事項”的內容,或者是因為馬虎未能知悉保險標的的相關信息。因此,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主觀上并不存在惡意,不能看作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所以,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二)

14、 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的后果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的構成要件,法律無明確規定,但從保險法第17條規定的保險人未明確說明其責任免除條款的,該款就不產生效力的后果來判斷,法律對保險人告知義務的違反在主觀要件認定上采取的是嚴格責任原則。即不論保險人在主觀上有無過錯,只要其未盡說明義務,或者不能證明自己盡了說明義務,均構成告知義務的違反。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的后果由于保險人沒有進行說明合同條款或其他事項在合同中的地位,或對合同的影響不同,所產生的后果也不相同。1、保險人未對其責任免責條款進行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法第17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

15、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為防止保險人通過責任免除條款的規定而任意擴大責任免除范圍,從而產生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公平的條款,各國對此都加以特別的限制。我國也采取了這一通行的做法,把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明確說明,作為該款生效的必要條件。保險人未對責任免除條款說明的,免責條款就不生效,保險人對其責任免除范圍內的事故仍應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2、保險人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保險法第105條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1.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2.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3.阻礙投保人履

16、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4.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第132條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金融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對有違法行為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并處于一定數額的罰款。”3、保險人未對與保險合同有關的其他事項明確說明的,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沒有約束力。在保險合同訂立過程中,由于險種不同,保險人承保的條件也不相同。如果保險人對某一險種的承保條件有特別規定的,如人身保險中關于被保險人是否進行體檢的要求,因保險金額

17、的大小而不同,只要保險人未將這些特別規定告訴投保人,對投保人就沒有約束力。即使按照保險人的規定,對被保險人應當體檢而沒有體檢的,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要求賠償的,保險人仍應承擔責任。下面就具體案例對告知義務做進一步的分析探討:李先生于1999年12月為其當時只有3歲的女兒投保了一份國壽康寧終身保險、一份子女教育保險和一份生命綠蔭保險,保險金額共計8萬元。次年5月,女兒因患先天性心臟病不治而亡。李先生向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保險公司以李某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拒賠,李先生遂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推到了法庭的被告席上。 李先生在訴訟中陳述:自己在保險業務員多次上門宣傳鼓動下,加上愛女心切,就決

18、定按業務員設計的教育醫療綜合保險計劃為女兒投保。在正式簽訂保險合同之前,由保險公司核保人員將女兒帶到定點醫院進行了例行體檢,醫生當時未曾查出女兒有任何病情,于是辦理了相關保險。在整個過程中,一切都是按照被告規定的程序進行,所以,并不存在有任何欺詐行為;體檢醫院是保險公司定點體檢醫院,也不存在有作弊行為;女兒生前活潑可愛,沒有什么病態反應,自己根本不知道其患有先天性心臟病,被告稱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實屬冤枉。 法院判決,投保人陳述有理有據,不存在任何欺詐行為,保險公司提供的依據多為臆測之詞,該保險合同為有效保險合同。造成此次保險糾紛的主要責任在保險公司,被告應嚴格按照保險合同規定,如數向原告賠付8萬元。 分析:像李先生這種的確不知道女兒患病的情況,在保險投保中非常普遍。因為保險合同不能窮盡所有的疾病,對于很多被保險人為成年人的,也存在很多類似的疑問。一種是不知道某些疾病的影響程度,保險代理人也未能當場進行專業的判斷,而在急于簽單的情況下,草率了事。雖然規定如實告知的義務,是在防止投保人帶病投保,但從專業律師的角度來看,不僅投保人存在道德風險,保險公司同樣也存在找各種理由拒賠的道德風險。 總之,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對被保險人的情況向保險人做如實說明,否則保險人有合同解除權和保險金拒付權。因此對于投保人而言,如實告知是必須履行的義務,自作聰明,往往吃虧的還是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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