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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刑訴法再修改應對措施為了合理配置偵查權,新刑訴法賦予檢察機關辦理自偵案件過程中決 定采取技術偵查手段的權力,以保障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權的有效 行使。為了優化公訴權,新刑訴法要求檢察機關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的公訴案件中理應全面出庭履職,在一審程序中增加了與量刑相關的 程序等內容。而對檢察機關訴訟監督的修改更是貫穿刑事訴訟的各個 階段。隨著司法改革的持續深入,檢察機關推行的很多改革舉措,經 過實踐的檢驗,為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奠定了堅實的實踐基礎。例如, 2010 年最高檢會同公安部制發了關于人民檢察院對看守所實施法律 監督若干問題的意見,進一步完善了檢察機關對看守所監管執法活 動的監督機制,有力地

2、促動了新刑訴法中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的建立。 此外,新刑訴法中的附條件不起訴、未成年人特別程序、量刑程序的 規范化、逮捕程序的改革、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等,都是借鑒檢察機關 在司法改革中的經驗,以立法的方式加以肯定和轉化。這些檢察改革 成果不但推動了刑事訴訟立法進程的發展,而且為新刑訴法的正式實 施提供了實踐指導。 1996 年的刑訴法在實踐中陸續暴露出很多問題, 其中很多問題是檢察實踐中存有的,急需通過立法層面加以解決。比 如近年來,檢察機關承擔的職務犯罪案件任務非常繁重,加上這類案 件的犯罪手段愈加隱蔽,檢察機關又面臨著職務犯罪偵查手段少的問 題,無形中導致檢察機關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權

3、和訴訟權 利方面的意識不足,未能有效落實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雙重任務。 對此,新刑訴法通過賦予檢察機關技術偵查的手段,有效解決了長期 以來職務犯罪偵查手段受限的實際困難,提升了檢察機關打擊犯罪的 水平。同時,通過規定“尊重和保障人權”、非法證據排除、偵查人 員理應在看守所對犯罪嫌疑人實行訊問等內容,對檢察機關在偵查工 作中的人權保障意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刑訴法的再修改對檢察職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一)對職務犯罪偵查權的增強和規范檢察機關擁有對職務犯罪的偵查權。因為職務犯罪性質的特殊,加上 近年來犯罪手段的隱蔽化和智能化,使得職務犯罪的偵查手段和偵查 模式需要更新,以提升打擊犯罪的水平。同時,職務犯

4、罪的偵查工作 中也出現了與新的犯罪態勢不相符合的情況,濫用偵查權的問題時有 發生。所以,刑訴法的再修改對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權做了如下的 修改和完善:一方面,新刑訴法賦予檢察機關在辦理自偵案件過程中, 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能夠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并將傳喚、拘傳的時 間延長至 24 小時,增加了在案發現場和證人提出的其他地點來詢問證 人,將“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的偵查行為納 入人身檢查的范疇,并且,為了適合經濟社會的發展擴大了查封、扣 押和凍結的對象范圍等,這些規定都擴大了檢察機關使用偵查措施的 權力。另一方面,為了對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權增強制約和監督, 新刑訴法規范了偵查中

5、檢察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比如,規定 拘留或逮捕后理應將被拘留人或者被逮捕人立即送看守所羈押,至遲 不得超過 24 小時,并明確訊問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必須在看守所實行 同時還規定,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 案件,理應對訊問過程實行全程錄音或者錄像,并保持錄音錄像的完 整性。另外,新刑訴法對辯護權的強化也進一步規范了檢察機關偵查 權的行使。如新刑訴法明確偵查階段律師的辯護人身份,規定檢察機 關在辦理自偵案件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理 應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二)對公訴權的改革和發展檢察機關通過公訴權的行使,不但有利于刑事法律的準確實施,而且

6、 對于完善訴訟程序和檢察制度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新刑訴法增加了 公訴職能的很多內容,對檢察機關準確把握國家刑事政策,切實履行 公訴職責提出了新的標準和要求。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變 革:一是新刑訴法增強了公訴權與辯護權的對抗性。在辯護制度方面, 在強化辯護律師相關權利的同時,要求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時應聽取辯 護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提出書面意見的,理應附卷。在增 設的庭前預備會議中規定,公訴人和辯護人能夠對回避、出庭證人名 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發表意見,這將有助于公訴人 更早地了解辯護方的證據和觀點,整理案件的爭議點,從而為庭審中 公訴活動的展開做好充分準備。二是新刑訴

7、法修改了不起訴制度。規 定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作為法定不起訴的情形之一,對于兩次 補充偵查后仍然證據不足的案件,檢察機關理應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方式,新刑訴法又一次作出 了修改,把 1996 年刑訴法規定的“移送主要證據的復印件和照片”恢 復到了 1979 年刑訴法的全案移送案卷材料。對此,檢察機關不能狹隘 地理解為這是對原來制度的簡單恢復,而應結合庭前預備會議中非法 證據排除和法院對檢察機關提起的公訴材料僅實行形式審查來理解, 更好地做好提起公訴的工作。另外,新刑訴法新增了附條件不起訴, 為進一步擴充檢察機關的起訴裁量權提供了重要的基礎。三是新刑訴 法

8、對審判程序的修改給公訴權帶來了一定的挑戰。首先,新刑訴法在 擴大簡易程序適合范圍的同時,僅賦予了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時適用 簡易程序的建議權,并且在追求訴訟效率的基礎上遵循訴訟規律,規 定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檢察機關理應派員出席支持公 訴。其次,新刑訴法在一審程序中增設了庭前預備會議,檢察機關根 據審判人員的召集需要出席。同時,為了解決司法實踐中“重定罪、 輕量刑”的問題,一審程序中增加了“對與定罪、量刑相關的事實、 證據都理應實行調查、辯論”的規定,這就強調了檢察機關公訴工作 在定罪和量刑兩個方面的雙向職責,在要求檢察機關在總結前期量刑 程序改革經驗的同時,做好量刑證據的收集和量刑

9、意見的發表等工作。 在刑事二審程序中規定,二審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后應即時通知檢察機 關閱卷,檢察機關應在 1 個月以內查閱完畢,而且閱卷時間不計入審 理期限。對于再審程序,新刑訴法明確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檢察機 關理應派員出庭,強化了檢察機關對再審案件的參與,避免再審案件 的庭審程序流于形式。(三)對訴訟監督權的全面強化 在偵查監督方面,為了改變我國偵查權過于強大且缺乏制約監督機制 的局面,新刑訴法豐富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方式和手段。首次確立 了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對偵查違法行為的投訴處理機制,賦予了檢察 機關對偵查違法行為的申訴實行審查與處理的權限,以期借力檢察監 督強化當事人對偵查權的制約。同

10、時,新刑訴法通過依法排除非法證 據,增強了對非法取證行為的監督,規定檢察機關接到報案、控告、 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理應實行調查核實和 監督糾正,對于構成犯罪的能夠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審查批捕方面, 新刑訴法規定審查批捕時能夠訊問犯罪嫌疑人,并對符合法律規定情 形的理應訊問犯罪嫌疑人。同時,為了保證逮捕適用的準確性,審慎 剝奪公民的自由權,改變以往行政化審查程序易造成偏聽偏信的局面, 增加審查批捕時證人等訴訟參與人和辯護律師參與的環節,辯護律師 提出要求的檢察機關必須聽取意見。另外,為了強化檢察機關對羈押 措施的監督,新刑訴法增設了逮捕后對羈押的必要性實行定期審查機 制,防

11、止超期羈押和不必要的關押。在審判監督方面,新刑訴法規定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檢察機關理應派員出席,確保簡易程 序的準確適用;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相關的事實、 證據都理應實行調查、辯論,增強了檢察機關對量刑程序合法性的監 督;規定在死刑復核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能夠向最高人民法 院提出意見,最咼人民法院理應將死刑復核結果通報最咼人民檢察院, 增強了檢察機關對死刑復核的監督;規定對于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 審案件,同級檢察機關理應派員出席,增強了檢察機關對再審案件的 監督。在執行監督方面,新刑訴法規定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 行的書面意見,相關執行機關提出減刑、假釋的建

12、議書時,理應同時 抄送檢察機關,檢察機關能夠提出書面意見。由此,將檢察機關對刑 罰執行的監督定位為同步監督,增強了監督實效,有利于法院裁判的 穩定和執行機關的嚴格執法,保證了法律的嚴肅性和社會的穩定。檢察職能面對刑訴法再修改需作的應對在對新刑訴法中涉及檢察職能的調整內容實行梳理后,作者清晰地發 現,刑事訴訟法的這次修改對司法機關來說,受到挑戰最大的無疑是 檢察機關。所以,如何在新刑訴法的實施中更好地發揮檢察職能,對 于檢察機關來說,不但需要更新執法理念,真正樹立保障人權與打擊 犯罪并重的意識,而且還需要做好工作機制、制度建設、組織機構、 人員配置、物質資源等各個方面的應對。(一)強化人權意識,

13、細化逮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新刑訴法第 93 條規定確立了我國的逮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 對于促動逮捕與羈押相分離,防止超期羈押,降低羈押率有著重要的 意義。對此,檢察機關應結合近幾年關于逮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的試 點工作,進一步細化該制度的工作機制和操作流程:一是應明確羈押 必要性審查的啟動主體和方式。逮捕后的羈押必要性審查既能夠由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向檢察機關提出審查申請,也能夠由公安機關 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檢察機關也能夠依職權主動提出審查。二是應 明確逮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的適用對象。理應排除累犯、慣犯以及重 大、惡性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主要限定于犯罪情節輕微、 犯罪主觀方

14、面惡性小、犯罪后有悔罪表現、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 罪等,對其改變強制措施不致危害社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三是 應明確逮捕后羈押必要性的審查標準。基于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適 用逮捕措施后一段時間,社會危害性可能會發生變化,根據逮捕的適 用條件以及羈押期間的具體表現等因素,綜合評判有無繼續羈押的必 要性。四是應明確羈押必要性的審查方式。新刑訴法規定檢察機關審 查批捕時能夠訊問犯罪嫌疑人,對符合條件的還必須訊問,同時還能 夠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所以,在審查捕后 羈押必要性時,檢察機關不應該僅僅審查書面材料,在一定條件下還 能夠訊問犯罪嫌疑人,并聽取相關人員的意見。五是應規范

15、檢察機關 內部對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工作程序,包括明確實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 具體部門,對變更強制措施有意見分歧時的處理和決定,明確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一方對羈押必要性審查結果有異議時的救濟,公安機關 認為檢察機關變更強制措施不恰當時的處理,規定檢察機關審查羈押 必要性的期限,以及對變更強制措施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跟蹤 回訪等內容。二)強化證據意識,落實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作為參與刑事訴訟全過程的檢察機關與非法證據的排除有著密切的聯 系。如何在檢察職能的運行中確保偵查、審查起訴、開庭審理時對非 法證據的排除,這是檢察機關需要加以思考的。檢察機關作為新刑訴 法確立的非法證據排除主體,應明確自己在不同訴

16、訟階段的角色定位 和工作重點,強化證據意識,保證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新刑訴法中切 實有效地得到貫徹落實。在偵查階段,檢察機關理應增強對偵查機關 收集證據合法性的監督,對于自偵案件,檢察機關不但要以身作則, 嚴格規范自身的取證行為,而且還要增強對自己偵查行為的監督和被 審查;在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理應把握好非法證據排 除的最佳時間,保證非法證據排除的即時性,做好合法證據的“守門 人”,這對避免產生冤假錯案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法庭審理環節, 檢察機關承擔對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證明責任,應即時調整對取證程序 合法性的出庭應訴工作,配合法庭做好非法證據的排除。同時,檢察 機關理應制定實施非法證

17、據排除的操作程序規則。長期以來,非法證 據排除規則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未能得到很好的貫徹和落實,一個很重 要的原因在于缺少一套具體的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序規則。“非法證據 排除規則及其背后所蘊涵的深刻的法治精神、人文價值還必須通過具 體、可供實際操作的制度體系來支撐,由具體的操作規范來連接理論 與現實之間的空白地帶。” 2所以,檢察機關理應充分考慮自身的 職能特點,以新刑訴法的相關規定為前提,結合“兩個證據規定”的 內容,總結實踐經驗,做好與其他機關或部門的銜接,制定出非法證 據排除規則的具體操作程序。(三)強化量刑意識,完善量刑建議制度新刑訴法在法庭審理程序中增加規定了相關量刑的內容,即“法庭審 理

18、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相關的事實、證據都理應實行調查、辯 論。”不過,如此簡短的一個條款,“更多的是一種宣示意義,是對 近年來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中探索與嘗試的獨立量刑程序的一種表態 和回應”。3( p256)新刑訴法既未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權作出 明確規定,更未將庭審中定罪和量刑相分離。對此,檢察機關應強化 量刑意識,明確公訴工作理應包括定罪和量刑兩方面,切實摒棄重定 罪、輕量刑的傳統觀點。量刑意識的強化不但體現在觀點上的改變, 更重要的是落實在具體辦案中的表現。比如檢察機關在實行案件審查 時,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年齡、身份、作案動機、犯罪后表現等 常見影響量刑的情節增強審查;在法庭審理中,

19、在提升指控犯罪水平 的同時,要合理安排證據的出示順序,提升量刑辯護水平;平時要增 強與法院的溝通聯系,了解掌握法院在量刑方面的規律和特點,使量 刑建議更具有針對性,提升量刑建議的準確性和采納率。同時,新刑 訴法雖沒有采取建立獨立量刑程序的庭審模式,仍維持了原來的刑事 庭審的基本模式和框架,僅僅強調對量刑相關事實、證據理應實行調 查與辯論。但作者認為,庭審中展開對量刑事實和證據的辯論理應以 量刑建議為前提,根據量刑建議展開辯論,這不但有利于量刑過程的 透明化,而且有利于訴訟效率的提升。所以,檢察機關理應在總結前 期量刑建議工作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規范量刑建議制度,提升量刑 建議的水平和質量,確保

20、在庭審過程中針對相關量刑的事實和證據能 真正展開調查和辯論。(四)強化監督意識,履行簡易程序出庭公訴職能新刑訴法擴大了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規定了被告人的程序決定權, 而對檢察機關來說挑戰最大的變動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 人民檢察院理應派員出席法庭”。這不但在一定水準上增加了基層檢 察機關公訴部門的工作量,而且對增強檢察機關在簡易程序公訴案件 中出庭支持公訴和訴訟監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檢察機關在物質、 財力和人力等方面做好充分應對準備的同時,還應在實踐中持續建立 和完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出庭支持公訴的工作機制。在刑事 訴訟法修正案通過不久,最高人民檢察院就下發了最高人民檢察院

21、關于進一步增強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出庭工作的通知,要 求 2012 年 10 月 1 日前,對簡易程序公訴案件出庭率應盡量達到 50, 年底前原則上達到 100。其實,早在刑事訴訟法修改前,一些地方的 檢察機關已經展開了簡易程序派員出庭的改革試點,但因為適用簡易 程序審理案件不受送達期限、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 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所以各地在庭審簡化的具體做法上 存有著不一致的現象,有的甚至存有不規范的現象。作者認為,在實 踐中,檢察機關理應和法院緊密聯系,梳理簡易程序公訴環節可能出 現的問題,積極探索簡易程序的啟動、庭審程序的簡要設計、公訴人 出庭支持公訴的方式、

22、工作文書的簡化等內容。比如,在公訴人中劃 分出專職出庭公訴人,培養他們熟悉簡易程序出庭支持公訴的要求, 掌握符合不同案件特點的簡化庭審程序。(五)行使好對未成人案件附條件不起訴的權力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在刑事訴訟立法上的確立,是新刑訴法的 一大亮點。附條件不起訴確立在刑事訴訟中的特別程序,所以,檢察 機關在實踐操作中,既要體現其特殊性,又要遵循刑事訴訟的一般規 定。首先,準確區分附條件不起訴和相對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是符 合起訴條件的,因為犯罪嫌疑人罪刑輕,有悔罪表現的情況,設置一 定條件暫時不予起訴,待條件實現后不起訴才真正完成。而相對不起 訴是能夠不起訴,并不符合起訴的條件,不需要設置

23、任何條件就能夠 直接作出不起訴的,這需要檢察機關在起訴過程中準確把握。其次, 嚴格執行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范圍。鑒于實踐中一些檢察機關展開的 試點工作與新刑訴法最終確定的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范圍有一定的差 別,可能導致按新刑訴法的規定一部分犯罪嫌疑人要排除在附條件不 起訴之外。對此,作者認為,檢察機關理應嚴格執行“可能判處 1 年 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規定,不能隨意擴大或縮小。第三,細化未成 年人附條件不起訴的程序。因為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后,并不意味 著訴訟程序的終結,隨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情況的變化, 隨時面臨著提起公訴。所以,附條件不起訴的程序設置就更具有特殊 性。比如附條件不起訴的

24、文書怎么制定,檢察機關在作出附條件不起 訴決定前聽取公安機關和被害人意見后,相互之間意見有矛盾該怎么 處理,如何對第 273條第 2項中“情節嚴重的”作出界定,如何明確 檢察機關在考驗期內監督考察工作的內容等,這都需要進一步明確。 第四,促動檢察機關內部積極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在先期的試點 中,案多人少、內部審批程序復雜、案件承辦“戰線”長、工作量大、 考核機制的不完善等往往會影響辦案人員對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在辦案過程中的積極適用。所以,在新刑訴法實施前,理應通過完善相關機 構和人員的專業化建設等機制,推動附條件不起訴的應用。(六)構建當事人和解公訴案件中檢察機關的工作機制此次刑訴法修改在特別程序中以三個條文對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的 訴訟程序作出了框架性規定,其中“對于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在檢察 環節能夠由檢察人員聽取當事人和其他相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 愿性、合法性實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的規定,改變了之 前確立的辦理當事人和解案件的檢調對接方式,對檢察機關在新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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