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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池塘養魚歷史記載 摘要中國古代動物學史第13章“中國魚類學史”部分,提出中國是世界上最早從事池塘養魚的國家,依據是卜辭有“在圃漁”,圃即池塘。又說范蠡養魚經有2400年的歷史,是世界上最早的養魚專門文獻,這兩條判斷都不能成立。“圃”的甲骨原文作“甫”,指水草沼澤地,不是池塘養魚。范蠡養魚經不是范蠡所作,系后人偽托之書,可能是漢代作品。此外,古今度量衡不同,章中一些地方直接把古畝等同于今市畝分析,屬于疏忽。 中國古代動物學史(郭郛,英李約瑟,成慶泰著,1999)是一部很重要的中國有史以來第一部整理研究古代中國動物學史巨著,全書500余頁,95萬字。用現代的學科分類,將全書分為14章,綜述了古代中
2、國有關動物分類、動物生理生態、動物變態和發育、動物生殖、動物行為、動物遺傳學、生物進化論、動物物候學和動物地理學、動物家化等,其中第十三章是專講魚類的中國魚類學史綱要,最后第十四章介紹中國有關中國古代的動物學古籍文獻。 筆者因需要先查閱了第十三章“中國魚類學史綱要”(成慶泰執筆),在第三節“世界上最早的養魚文獻范蠡養魚經”這節中,著者根據古籍文獻記載,得出兩條重要論斷,一是“我國是世界上池塘養魚最早的國家,遠在殷商時代即開始了養魚。”;二是范蠡養魚經“是2400年前的作品,是世界上最早的養魚專門文獻,也是養魚的始祖,對世界養殖學史來說是有重要價值的文獻。”1 筆者看了書中引用的文獻依據,覺得這
3、兩點推斷都有商榷的余地。 先說殷商時代即開始了養魚的問題。 “中國魚類學史綱要”所依據的是郭沫若中國古代社會研究中引用羅振玉所輯的殷墟卜辭中兩條含“圃”的卜辭為證:“貞其雨。在圃漁。”及:“在圃漁,十一月。”2作者說:“這兩條卜辭特別注明“在圃漁”,即在園圃之內(捕)漁,而不是在一般的地方(捕)漁,也不是在野(捕)漁,證明殷商時代已開始了池塘養魚。” “中國魚類學史綱要”是把“圃”理解為園圃之圃,園圃中有池塘,所以“在圃漁”表明已有池塘養魚了。 筆者按,在甲骨文中還沒有“圃”,只有“甫”,其字形象一個生長水草的地方,甫的水草義在詩經中還有保存,如詩小雅車攻:東有甫草”箋:“甫田之草”。故“甫”
4、本身是人們經常可以捕魚的沼澤地,捕捉沼澤的魚和池塘人工養魚當然是兩回事。 在甫的外面加一個大口成“圃”是后起的,初見于銅器銘文中。3圃雖然和甫一脈相承,但在引用甲骨文時,仍以用甫為是。郭沫若的書里把甲骨文轉譯為楷書時,將卜辭“在甫漁”譯作“在圃漁”,中國魚類學史綱要因之,故把“在圃漁”理解為在池塘中養魚,也屬順理成章。但郭沫若沒有釋“在圃漁”為池塘養魚,池塘養魚是中國魚類學史綱要對卜辭的讀解。 后世“甫”和“圃”通用,“園圃”連稱,指種植蔬菜果樹的場所,但“圃”仍保留甫的古義,指繁茂的澤藪,即沼澤淺水之地。如國語周語中:“藪有圃草,囿有林池,所以御災也。”韋昭注:“圃,大也。必有茂大之草,以備
5、材用也。”圃因有沼澤義,故又引申為澤藪的地名,稱“圃田”。周禮夏官職方氏:“河南曰豫州,其山鎮曰華山,其澤藪曰圃田。”圃田在今河南中牟縣西南一帶的陂湖之地,是個極古老的地名,表明商殷時還是個沼澤豐草之地。沼澤地多積水,魚蝦類繁多,是捕魚的好場所。 在天然沼澤(甫或圃)所捕的魚是野生的魚,在池塘所捕的魚是人工養殖的魚,這是兩回事,所以僅僅根據這兩條卜辭說“遠在殷商時代即開始了養魚”的說法是難以成立的。不過,否定“在甫漁”是池塘養魚,不等于說殷代還沒有池塘養魚。因為沒有文字記載,很難證明罷了。 其次,關于范蠡養魚經的問題。 “中國魚類學史綱要”(以下簡稱綱要)把范蠡養魚經看作是2400年前的作品,
6、是沒有注意到學術界早已公認這是部后人托名范蠡的偽書,不好算作2400年前的作品,如果不算作范蠡的作品,它的養魚技術內容,還是很有科學價值的。但綱要把它當作2400年前“世界上最早的養魚專門文獻,也是養魚的始祖”來介紹,反而顯得站不住腳了,這是很遺憾的事。 養魚經的全稱是陶朱公養魚經,全書已佚,現今只靠北魏賈思勰齊民要術的摘錄,得知它的內容。說它不是范蠡所著的理由很多,主要有:1,書的開頭說:“威王聘朱公,問之曰:聞公在湖為漁父,在齊為鴟夷子皮,在越為范蠡,有之乎?曰:有之。”這里的威王即齊威王,范蠡是在齊國的“陶”(今山東定陶)經商,改名朱公,出名以后,別人稱他為陶朱公。按,越滅吳是在公元前4
7、73年,范蠡是在越滅吳以后“乃乘扁舟浮于江湖,變名易姓。”(史記貨殖列傳)而齊威王在位是公元前356320年,相差百年以上,此時的范蠡早已逝世。作偽者這里露出了馬腳。2,書中提到魚塘里要放養“神守”即鱉,秦以前的古籍里只有大量單音詞“鱉”,沒有雙音詞“神守”,雙音詞的神守是起源于漢代(詳后)。由此可證養魚經很可能成書于漢代,假托范蠡之名。3,養魚經的全稱是陶朱公養魚經,陶朱公是后人對范蠡的尊稱,如果此書是范蠡自己所作,決不可能自己稱自己陶朱公養魚經。4,養魚經的書名從漢至北魏間稱呼不一,有范蠡養魚法、范蠡養魚方、陶朱公養魚經等,同書異名,前兩種未見文字留傳,只有齊民要術有大量“陶朱公養魚經曰”
8、的經文摘錄,故分析此書當以齊民要術為準。 綱要是全文照錄齊民要術的陶朱公養魚經引文,再以現代科學養殖知識給予分析評價。因為是立足于2400年前的文獻,就不免存在以下問題: 1,度量衡問題。古今度量衡不同,用現代公制市制分析表示時,要經過換算。但綱要“魚池工程問題”一節中卻直接以養魚經的古六畝作今六市畝來闡釋:“養魚經講到魚池工程以六畝為池,即是魚池以六畝為一池。根據今天養魚實踐的經驗一般以六七畝為好,所以養魚經把魚池規定以六畝為池是合乎科學的。”按周制一畝相當于今市畝0.3726畝,或漢制一畝相當于今制0.6912市畝。不經折算,即以今六市畝等同于養魚經時期的古畝來分析,怎么可以呢?同樣,把養
9、魚經中所說的“谷深六尺”,按三市尺折算為一米,說“谷中立水六尺”是“八個深洼,深度兩米。”但在接下來的魚兒大小標準“求懷子鯉魚長三尺者二十頭,牡鯉長三尺者四頭”,卻進行折算:“在周代一尺即合現在尺的六寸稍弱,當時三尺合現尺一尺八寸弱。”說明作者對上面的立水六尺和古畝六畝忘記了折算。(按1尺等于0.333米,1畝等于667平方米) 2,對養魚經成書年代,中國古代動物學史其他章節里也有提到,說法與綱要不同,互相矛盾。綱要說范蠡養魚經“是2400年前的作品,是世界上最早的養魚專門文獻,也是養魚的始祖。”但在同書第十四章第三節介紹古代魚類的專著中,卻說“關于魚類和漁業的專書,首推陶朱公養魚經一卷。陶朱
10、公是越國大夫范蠡的雅稱,活動在越(公元前495-458)浙江、江蘇一帶,不一定是他的原著,本書可能是東、西漢時期學者加工而成。”這個介紹是正確的,但在綱要部分卻不采納,不知道是觀點不同,各自表述,或是全書編寫中通氣不夠?又。在同書第十二章“動物的家化”第四節“鱉的飼養”一小段文字中又是另一種說法:“范蠡養魚經提到養鱉,稱之為神守。主要利用鱉能吃腐敗的魚類尸體,有利于魚池環境清潔,如利用鱉游到水面呼吸,驅使魚群游動和水的流動,有利于魚群生長發育,養鱉同養魚在戰國和漢代幾乎是同時進行。”(原書459頁)。這段文字提到范蠡養魚經,對成書年份不作介紹,卻忽然在結尾時點出“養鱉同養魚在戰國和漢代幾乎是同
11、時進行。”似乎有養魚經是戰國和漢代作品的趨向,卻又不明朗。這“養魚是在戰國時進行和漢代幾乎是同時進行”,顯然與“遠在殷商時代即開始了養魚。”的說法相差很大,前后不一致。 3,雖然否定養魚經是范蠡所作的理由已很充分,但神守對于鑒別養魚經的時代無疑也是關鍵之一。如所眾知,先秦文字稱動植物名稱多用單音詞,鱉在詩經、禮記、周禮、爾雅山海經、列子、莊子、國語等古籍中都稱鱉,4特別是吳越春秋中越王聽了子貢的一番話以后,很是感動,說:“孤少失前人,內不自量,與吳人戰,軍敗身辱遁逃,上棲會稽,下守海濱,唯魚鱉見矣。”5,以上都使用鱉,不見神守。此外,神怪故事、筆記類如搜神記、太平廣記、酉陽雜俎、神境記、朝野僉
12、記清異錄6等都有提到鱉,卻絕無提到神守。 以上說明神守這種雙音詞不可能出現于先秦時期,流行的時間也極短,不見于漢以后。筆者推想,漢代陰陽五行之說盛行,民間流行“厭勝術”(巫術的一種,認為通過詛咒或所指定的物,可以消滅或制勝對象的人或物),漢時民間的養魚經驗,知道把鱉和魚一起放養,有助于魚的順利飼養,這種經驗,被附上厭勝術的色彩,特稱之為守神,又顛倒為神守。漢以后,鱉的別稱流傳至今的很多,如團魚、王八、水魚、中華鱉等,唯獨不再見神守的稱呼,而且宋元以后的書籍中,凡是再提到神守的,都是轉引養魚經原文,即是因厭勝術衰退之故。又,養魚經作者使用厭勝術的神守,怕讀者不懂,接著加以解釋:“神守者,鱉也。”
13、這也是很自然的事。 中國古代動物學史是部巨著,成績斐然,出現上述小小的失誤,瑕不掩瑜,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為從事動物學史研究的專家(其他方面的專家也一樣),只能是科學家,而不會是文史學家。因為文史學家缺乏科學動物學知識,想寫也無從入手。科學家只要有一定的古籍閱讀能力,便可以到古籍中尋找有關記述,梳理分析,給予科學的解釋,使潛伏、蘊藏在古籍文獻中的科學性記載,獲得應有的解釋,讓古人的知識大放光芒。問題在于古籍的記述,不同于現代文獻,它們在流傳中摻雜不少誤抄誤刻,或張冠李戴,或有意作假偽托等,所以在文史界向來有注重書籍真偽考證辨別的基本要求,以至于產生訓詁校勘之學。這些都不是科學家的精力所能顧及的事,不好苛求。20世紀以來,人類知識的激增,導致文理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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