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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關于頒發“蓄電池運行規范”的通知(62)水電技字第21號為了提高電力工業系統中各發電廠、變電所的蓄電池的維護運行水平,我部根據各單位對蓄電池設備的運行經驗,對前燃料工業部電業管理總局在1954年10月5日頒發的“蓄電池運行規范”。本規范在1961年10月曾以草案形式印發各電業單位征求意見,以后又根據各單位對草案所反映的意見進行了修改。在今年1月又召開了審查會議,現已審訂完畢,正式頒發實行。本規范頒發后,前燃料工業部電業管理總局頒發的“蓄電池運行和檢修典型規范(試行本)”即行作廢。各單位在執行本規范中所發現的問題,希隨時徑告本部技術委員會。第1條 本規范的基本目的是:1.保證發電廠、變電所蓄電池

2、設備(包括充電設備)保持良好的運行狀況,從而延長其使用年限;2.保證發電廠、變電所直流母線經常保持合格的電壓和蓄電池的放電容量;3.保證蓄電池運行維護人員的安全。第2條 發電廠、變電所蓄電池和充電設備的維護人員、發電廠主控制室的電氣值班人員和局、廠科室(或工區),分場的有關工程技術人員,均須熟悉和貫徹執行本規范的有關規定,以完成第1條所述的目的。第3條 本規范適用于各發電廠和變電所使用的固定式鉛蓄電池(酸性蓄電池)及其充電設備。第4條 固定式的蓄電池組應安裝在專用的蓄電池室內,電壓為2448伏的蓄電池組可以安裝在通風的柜子內。酸性蓄電池和堿性蓄電池不得設置在同一室內。第5條 蓄電池室的入口應有

3、一小套間,套間的門都向外開。第6條 蓄電池室附近應有存放硫酸、 隔板及為調制電解液用的備品的專用房間(或利用套間)。第7條 蓄電池室的墻壁、天花板、門、窗框、通風罩、通風管道內側、金屬結構、支架及其他部分皆應涂以防酸漆。蓄電池室的地面應耐酸(用磁礴、瀝青或其他耐酸材料均可)。第8條 蓄電池室的窗戶上應安裝毛玻璃或涂有帶色油漆的玻璃,以免陽光直射在電池上。第9條 蓄電池室照明應使用防爆燈,并至少應有一燈接在事故照明母線上。開關、插座及保險器應裝置于蓄電室外,照明線應用耐酸的絕緣導線。第10條 蓄電池室應安設抽風機,其空氣的需要量可由于式決定:v=0.07i充電n立方米小時式中:i充電-最大充電電

4、流;n-蓄電池組的電池個數。要同時自室內上部和下部抽氣,如果棚頂被大梁分成數個格子,則每個格子的氣體都要能被抽出。第11條 通風系統應有獨立的排氣管,不可將通風道引至煙道中或導入建筑物總通風系統中,進風口應裝設空氣過濾設備。第12條 蓄電池室的取暖設備應裝設在蓄電池室外,經風道向室內送入熱風。在室內只允許安裝無接縫的或者捍接的并且無汽水門的暖氣設備。如果采用電爐時,應采取措施對產生火花部分加以密閉,并在充電時停用。取暖設備與蓄電池的距離不應小于750毫米。第13條 蓄電池室附近應有上下水道。蓄電池室地面應有適當的坡度以便于排水。第14條 蓄電池室應經常保持適當的溫度(1030),并保持良好的通

5、風和照明。在沒有取暖設備地區,如在設計蓄電池容量時,已考慮了允許的降低容量。則最低溫度可以低于+10,但不得低于0。第15條 為了便于運行人員通行,蓄電池室內應有走道,若在走道兩側均裝有蓄電池時,則走道寬度應在1米以上,若只一側裝有蓄電池時,則走道寬度應在0.8米以上。蓄電池導電部分間的距離,當其二部分間的正常電壓(非充電時)超過65伏但不大于250伏時,不應小于0.8米,電壓超過250伏時,則不應小于1米。第16條 相鄰裸導線間(指由蓄電池引出的母線),以及導線與建筑物或與其他接地體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50毫米。母線支持點間的距離不應大于2米。絕緣子、絕緣子附屬品及母線連接器等,無論在電氣上

6、和機械上,都應能耐住酸蒸氣的長期侵蝕。裸導線在支持瓶上固定時,綁線應采用銅線(銅裸導線時)或鍍鋅鐵線(鐵裸導線時)。裸導線的支架不需要接地。第17條 蓄電池室應經常保持清潔。第18條 蓄電池室應備有下列儀表、用具、備品和資料;1.儀表:測量電解液比重用的比重表、測量電解液溫度用的溫度表測量蓄電池電壓用的直流電壓表(03伏)2.用具:充注電解液的玻璃缸和漏斗3.備品:手電筒、備用的蓄電池缸、隔離板和隔離棒、保存隔離板的器具比重為1.18的硫酸溶液、蒸餾水、蓋蓄電池用的玻璃蓋4.資料:蓄電池運行日志原制造廠家的技術資料第19條 蓄電池所用的硫酸和蒸餾水的質量,應附合附錄一規定的標準。第20條 蓄電

7、池的絕緣電阻,對于電壓為110伏與220伏的蓄電池組,應分別不小于100,000歐姆與200,000歐姆。蓄電池絕緣電阻可用電壓表法測出。第21條 驗收新安裝的蓄電池時,應進行下列各項檢查:1.根據制造廠的規定,檢查其在一定時間的放電容量;2.電解液的質量;3.充放電完畢后,電解液的比重;4.蓄電池組的絕緣電阻;5.各個電池是否良好;6.通風裝置。第22條 驗收蓄電池時,運行部門應取得下列資料:1.蓄電池室的建筑圖,圖內標明墻、地面、天花板等材料以及取暖、通風裝置;2.蓄電池、充電裝置、通風裝置等的配置安裝圖,圖上標出一切直流電電源線;3.蓄電池和充電機電氣連接圖和安裝圖;4.制造廠提供的蓄電

8、池資料及充放電說明書;5.初充電證明書和每個電池的充放電曲線。第23條 蓄電池使用年限長短,主要決定于其下列幾個情況:1.初充電的情況;2.平時運行和充放電的情況;3.日常的維護檢查情況。第24條 蓄電池在新裝或大修后的第一次充電,叫做初充電。初充電是否良好,將嚴重地影響蓄電池的壽命。初充電的實質,就是在陽極板上造成氧化鉛層,并將陰極板的填充物變成鉛棉,因為陰陽極板在制造廠中都沒有制成到完全能用的程度。初充電應嚴格按原制造廠技術資料中的規定進行。第25條 如無制造的規定,則初充電按以下程序進行:1.灌注比重為1.18的硫酸溶液,并使液面高出極板1020毫米;2.靜止24小時,以使硫酸液滲透極板

9、上作用物質;3.以不大于10小時的放電電流值充電,連續充3040小時;4.間斷12小時,使電池處于不使用狀態,然后再充電到劇烈冒氣為止;5.再間斷12小時,再充電到劇烈冒氣時止,如是重復地繼續下去,直接間斷1小時后,剛一充電即立刻發生劇烈冒氣現象,而且電池的電壓和電解液的比重,在2小時內穩定不變時為止。整個初充電過程中,應注意保持不使電解液的溫度超過3540,否則即應減低充電電流或停止充電。全部初充時間約為6080小時。“浮充電”方式運行第26條 蓄電池一般應采用浮充電方式運行,就是把蓄電池和浮充機組并聯,負荷由浮充電機供給,同時浮充電機用不大的電流(此值約等于0.03ah/36,ah為蓄電池

10、的額定容量)向蓄電池充電,以補償蓄電池的自放電。在浮充電機組停機時,全部直流負荷由蓄電池供給,浮充電機啟動后,負荷仍恢復由浮充電機供給,蓄電池回入浮充電狀態。第27條 按浮充電方式運行的蓄電池應經常處于滿充電狀態,以保證在浮充電機失去電源時供給直流電源的需要和防止極板生鹽(硫化)。為了將蓄電池保持于滿充電狀態,須使接向直流母線的每個蓄電池在浮充電時保有2.15伏的電壓(最大變動范圍為2.02.2伏)。第28條 在浮充電運行時蓄電池的電解液比重一般應保持為1.201.21(+15時)。電解液的比重隨溫度的增減而變化,測試電解液的比重時,應按不同溫度,根據下式進行校正。s15st00007(t15

11、)式中:c-欲求的+15時的比重;st-實測的比重;t-實測時的溫度。第29條 蓄電池的極板應經常浸于電解液中,當電解液面與極板上緣間的距離小于10毫米時,即應進行充注電解液,此時如:1.電解液比重高于1.20,則補加蒸餾水。2.電解液比重低于1.20,此時應首先查明比重降低的原因,然后按照制造廠的要求,補加不同比重(通常為1.181.40)的硫酸溶液。第30條 按浮充電法運行的蓄電池,每3個月必須實行一次核對性的放電,放出蓄電池容時的5060%,終期電壓達1.9伏為止。或進行全容量放電(以10小時放電率),放到終期電壓達到制造廠所規定的終了電壓(一般為1.751.85伏)為止。放電完了后立即

12、時行過充電(均衡充電)。如果在該期內曾經由于浮充電機組故障,而致蓄電池做過強迫放電,則可以不再時行核對性放電。第31條 當只有一組蓄電池,根據安全可靠的條件又不許可放電至額定容量的50%時,可以只進行過充電而不做核對性的放電。此時不切斷負荷,但浮充電壓應提高至每個電池為2.32.33伏。第32條 向蓄電池進行過充電時,應先將蓄電池充好電(見第4850條),然后將充電機組斷開(通風機不遮斷),并盡可能將蓄電池的所有負荷都切斷,只剩下必要的信號裝置。將蓄電池靜止1小時,然后重新連接充電,充電電流等于10小時放電電流的0.50.75,這樣的補充電要進行一小時,一直到陽陰極板上都發生劇烈的氣泡為止,然

13、后再切斷充電電流,將蓄電池靜止一小時(帶著最小負荷)。這樣每隔一小時的充電,一直進行到在接充電后馬上發生強烈的電解液沸騰現象為止。為避免隔板迅速損壞,充電過程中電解液溫度不應高于3540。第33條 按浮充電方式運行的蓄電池組,為了在充電機組故障后,仍能保持直流母線的電壓于額定值起見,應該采用附有切換器的結線法。第34條 按浮充電方式運行的蓄電池組,于正常工作時,切換器的放電滑桿的位置,應使母線電壓達平均值。接入供電回路的每個電池電壓相當于2.15伏,母線電壓的變動,不應超出平均電壓的2%。第35條 按浮充電法運行的蓄電池組中,補助電池并不流過充電電流,即經常處于自放電狀態。為避免這些電池硫化(

14、生鹽)起見,必須定期地(通常可為0.51個月)進行一次充電。為避免基本電池發生過充電現象,可使補助電池的充電流等于負荷直流。補助電池的充電,應充到電池中已發生強烈氣泡,并且電解液比重已穩定于1.201.21為止。第36條 按浮充電法運行的蓄電池在浮充電機組故障期內放電后,應即進行充電。第37條 按浮充電法運行有補助電池但無切換器的蓄電池,在正常情況下基本電池和充電裝置都接在母線上,此時補助電池開路,但每經一定期限(一般為15天)要按照第35條充電一次。在浮充電機組發生故障時,如果基本電池的電壓過低,不能滿足負荷的要求時,則應將補助電池接入供電。第38條 按浮充電法運行而無補助電池的蓄電池組,在

15、浮充電機組故障或切斷時,即由蓄電池單獨供給直流負荷。此時,每個電池的電壓將迅速由2.15伏降至2.0伏,嗣后電壓的減低將趨緩慢,放電可繼續至電池電壓降至1.851.95伏為止。最低電壓根據負荷的要求確定。在正常情況下,母線電壓應保持高于額定值35%。第39條 按浮充電法運行而無補助電池的蓄電池組,可用分路變阻器調整電動發電機的勵磁,以使在正常情況下電壓保持穩定,或在進行充電時使電壓提高。“充電-放電”方式運行第40條 當蓄電池組不能用浮充電法運行時,則可用充電一放電法運行。充電一放電法是將充好電的蓄電池供給直流負荷,這時充電裝置切斷,蓄電池逐漸放電到規定值后再進行充電。第41條 蓄電池組在充電

16、時,直流負荷應由已充好電的另一組蓄電池組負擔,如無第二組蓄電池,則充電時,充電裝置兼供直流負荷。第42條 按充電一放電法運行的蓄電池組,必須根據放電和使用情況,正確地確定充放電的時期,并且每三個月進行一次過允電。第43條 蓄電池的放電電流,不應大于該電池的最大保證電流值。第44條 為了保持直流母線電壓的穩定,應隨著基本蓄電池的放電,用切換器的放電滑桿,逐個將補充電池接入回路中。第45條 蓄電池組是否已放電終了,應根據下列特征來判定:1.蓄電池是否已經輸出其保證容量。最好在蓄電池放電到保證容量的7580%時,即停止放電,準備充電;2.蓄電池的電壓降:當電池的電壓降落到1.8伏時,即應認為是放電終

17、了的特征。當蓄電池以較小的(低于10小時放電率)電流放電時,往往在電壓尚未降到1.8伏以前,蓄電池即已放出了保證容量,此時雖則蓄電池仍有較高的電壓(如1.9伏),也應停止放電;3.極板的顏色:放電終了時隉極板變成褐色,陰極板發黑;4.電液的比重:一般電液比重降到1.171.15時,即可認為放電終了。具體的數值應根據放電電流的大小來決定。第46條 根據第45條判定需要充電的蓄電池應即進行充電。第47條 充電前應檢查每個電池的電壓、電解液的比重、溫度及液面高度、并記于蓄電池運行日志中。如果發現有不正常情況,則應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充電時,切換器的充電滑桿,應放在終端位置(全部電池都接在充電回路中),

18、通風機應開始運行。第48條 蓄電池可以用規定的最大充電電流(一般等于3小時放電率)來充電。如充電時間允許增加,則可以用較小的電流充電(例如以10小時放電率充電)。為了防止極板損壞,當蓄電池內開始發生氣泡時,應漸漸減低充電電流,至充電終期,電流應減至最大電流的40%。在充電過程中,電壓和電解液的比重逐漸升高。接在切換器上的電池將最先發生氣泡。在接近充電終了時,應將這些電池逐個地從回路中切出。第49條 在整個充電過程中,通風機必須運行。在基本電池發生氣泡以后,檢查所有電池的沸騰是否均勻。如果有落后的電池,則須檢查其電壓和電解液的比重。如果發現,有內部短路情形,應迅速消除。不許使電池過熱。電解液溫度

19、,不應超過3540。第50條 充電是否已完全成,根據下列現象確定:1.在兩極極板上發生強烈氣泡;2.電解液比重增加到1.201.21(溫度15時)且經一小時不變;3.各個電池的電壓增加到2.52.75伏,且經一小時不變;4.陽極板變成褐紅或暗褐色,陰極板變成灰色。當蓄電池出現上述現象時,即可認為充電已經完成。為了監督充電的正確性,可利用放電的記錄,因為對正常蓄電池而言,若在充電時蓄電池所獲得的安培小時比在前期放電時所放出的容量多20%,即可認為充電完成。固定的實行一定小時的充電會發生過充電或充電不足的現象,這對蓄電池的壽命有不良的影響。第51條 充電完了后,將蓄電池與充電機組斷開,但通風機還要

20、繼續運行11.5小時,以便將氫氣從室內完全排出去。第52條 一般充電應在白天進行,并在晚間最大負荷到來以前,將蓄電池充滿電。第53條 在充電過程中,每隔一定時間(依據充電電流值的大小,可分別為13小時),要在記錄薄中記下蓄電池的電壓、電液比重、充電電流以及有不正常現象的電池等。并根據記錄計算出充入蓄電池的安培小時數。“日常檢查和維護”第54條 各廠(站)蓄電池應由專職或專責人員負責維護。第55條 蓄電池應由值班員或專責人員定期進行外部檢查。有人值班的廠、站每玫或每天一次;無人值班的發電幫和變電所第710天一次,檢查項目包括:1.室內的溫度、通風和照明;2.玻璃蓋和玻璃缸的完整性;3.電解液有無

21、漏出缸外;4.電解液面的高度;5.典型蓄電池的比重和電壓;6.銅母線與鉛板的焊接情況,有無腐蝕,有無凡士林油;7.室內的清潔情況;8.各種工具、備品及保安工具是否完整。第56條 蓄電池一般第12月應由蓄電池專責技術人員會同蓄電池工進行一次詳細檢查,檢查內容包括:1.每個電池的電壓及電解液比重;2.沉淀物的厚度;3.極板有無彎曲、硫化和短路;4.各個電池的液面高度;5.蓄電池的絕緣;6.隔板是否完整。所有檢查的結果,應記在蓄電池的運行記錄薄中,運行記錄格式見附錄(三)。第57條 蓄電池日常維護工作的主要項目是:1.清掃灰塵,保持室內清潔;2.及時檢修不合格的“落后”電池;3.清除漏出的電液;4.

22、定期給連接端子涂凡士林;5.定期時行蓄電池的充放電;6.充注電液;7.記下蓄電池的運行狀況。第58條 蓄電池的電解液的純度,一般應每年進行一次分析,電解液可由若干個典型電池中抽取。第59條 濃硫酸的比重普通為1.84,欲調配比重為1.18的溶液5.8升,其他不同比重溶液的調配見附錄(四)。第60條 預計停用時間為23個月的蓄電池,在停用前應先充電,并每隔一個月充電一次,停用期間電解液面應高出極板10毫米以上,并應每月測量一次電解液的比重。如果停用的日期超過三個月以上,最好將充電電池的電解液比重降至1.06,使用前再恢復常值。第61條 對于尚未進行初充電的新電池的保管,應特別注意,以免極板受潮、

23、受凍而損壞,或因氧化而影響極板的壽命。第62條 蓄電池的充電設備,根據蓄電池的電壓和充電電流值的大小,以及蓄電池的運行方式,可以采用以下幾種不同的充電設備:1.電動發電機組;2.硒(或氧化銅)整流器;3.水銀整流器。“電動發電機組”第63條 充電用的電動發電機,應有足夠的容量和電壓,使蓄電池可以在68小時內,充滿90%的容量。第64條 電動發電機的運行與維護,其電動機部分,可參考發電廠廠用動機運行規范的有關規定進行。其直流發電機部分,可參考發電機運行規范中有關勵磁機的部分進行。第65條 電動發電機組應備有直流發電機用的調節變阻器、最大逆電流保護的自動開關、保險器和刀閘開關等。在電動發電機的配電

24、盤上,應安設電壓表(帶切換裝置),直流發電機和蓄電池回路電流表。此外尚應備有監母線絕緣的裝置。第66條 浮充電法運行和充電一放電法運行時,電動機組和蓄電池組的結線,一般分別如圖1和圖2所示。圖1 泛充電法運行時的結線圖1-最大逆電流自動開關;2-變阻器。圖2 充電一放電法運行時的結線圖1-最大逆電流自動開關;2-變阻器;3-充電母線;4-切換器充電滑桿;5-切換器放電滑桿。第67條 通過水銀整流器的整流電流必須在45安培以上,整流器方能穩定工作。如果整流器需要在任意低的負荷下運行,則應采用具有他勵弧的整流器,勵弧陽極系接于單獨的變壓器上,以保持補助電弧續燃。第68條 水銀整流設備中禁止采用自耦

25、變壓器,以消除當交流側發生故障時,影響直接系統的運行和引起繼電保護的誤動作,因此應采用分繞線卷的變壓器。如用自耦變壓器,則須先經過電壓比為1:1的隔離變壓器。第69條 水銀整流器的玻璃管,應保持通風良好,并防止其過負荷。通常整流器可以隨下列過負荷而不損壞;10%-10分鐘以下;50%-2分鐘以下;100%-20秒以下。超過上述限度的過負荷,則會損壞水銀管。設有專用吹風機的水銀整流器(如60或100安的水銀整流管),在工作時應特別注意吹風機的工作是否良好。第70條 水銀整流計備應能調節電壓,并應帶有平滑線圈形式的濾波器。“硒(或氧化銅)整流器”第71條 整流器應裝在干燥和通風良好的屋內,室溫應不

26、超過35,室內相應濕度不超過70%。第72條 整流器的輸出電流,不可超過額定電流。第73條 整流器的使用溫度,氧化銅整流片一般不超過40,硒整流片不超過70,如整流片上溫度超過上述限度時,應立即減小負荷電流,或停用進行檢查。第74條 蓄電池在運行中經常發生的故障現象,故障特征,發生原因和處理方法分列于下表:現象故障特征發生原因處理方法極板短路1充電或放電時電壓比較低(有時為零)2充電過程中電解液比重不能升高3充電時冒氣泡少而且氣泡發生晚1極板上活性物質脫落,卡在極板間2沉淀物過多,將極板下部短路3極板彎曲,致使隔離板破損1. 更換隔離板 2. 清除沉淀物極板硫化1充電時冒氣泡過早或一開始充電即

27、冒氣泡2充電時電壓過高(2.83.0伏或更高)。放電時電壓降落很快,而且電液比重下降低于正常值3正極板呈淺褐色還帶有白點1經常充電不足2充放電電流過大 充電后未及時充電 電解液不純 電解液比重過高 電解液面低落,以致極板上部硫化 1. 采用過充電以恢復活性物質 2. 調整電液比重 3. 以小電流反復充電 4. 采用水處理法見附錄(六)之(1)極板彎曲1極板彎曲2極板龜裂3陰極板鉛綿腫起并成苔狀瘤子1充放電電流超過極限值2長期過放電3長期過充電4充電溫度過高5電解液不純1更換電解液2用木板插入校正極板3更換極板沉淀物過多1電池容器下部有大量沉淀物2電池容量降低,充放電時電壓低3極板有短路現象1.

28、 充放電電流過大 2. 電解液不純 3. 充電時電解液溫度過高1用硝酸銀對電解液作定性檢查是否有氯根2注意掌握充放電電流3清除沉淀物容器破損1. 電解液漏出 2. 絕緣電阻低 3. 電壓降低1. 安裝不正確 2. 容器質量不佳 3. 被鉛木箱鉛層的氧化 4. 局部發熱1. 短接故障電池 2. 更換容器絕緣降低1. 局部放電 2. 電壓低1. 支架潮濕 2. 絕緣子上積有導電性灰塵進行清洗第75條 蓄電池室內禁止點火、吸煙和安裝能發生電氣火花的器具(如開關,插銷等),在蓄電池室門上,應寫有“火災危險”“嚴禁煙火”等字樣。第76條 在調配電解液和向電池中注入電解液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1.調配電解

29、液時,應將硫酸從23升的容器中徐徐注入蒸餾水內,同時用玻璃棒不斷攪拌,以便混合均勻,迅速散熱。禁止把水向硫酸內傾倒,以免發生劇熱而爆炸,也不要從大容積的瓶子中將硫酸倒向水中;2.要戴保護眼鏡,以免硫酸沫濺入眼睛;3.要戴膠皮手套,以免灼傷手;4.要用膠皮圍裙,穿膠皮靴子,以保護衣物和鞋;5.意外的硫酸飛沫落到衣服上、臉上或手上時,應用5%的硫酸鈉溶液清洗,然后再用清水沖洗;6.硫酸應保存在玻璃缸中,缸要放在筐內,筐上要有提耳,以便搬運。第77條 在蓄電池室內進行焊接工作時須遵守下列各點規定:1.在充電完了后,須經2小時以上方可時行焊接工作;2.焊接時必須有連續通風;3.應用石棉板將焊接地點與其

30、他蓄電池隔離起來;4.焊接工作應由有經驗的電工進行。第78條 蓄電池室必須保持良好的通風情況。第79條 對充電設備,以及切斷直流的一切有關作業應遵守“電業安全工作規范”的有關規定。第80條 當蓄電池組直流母線的電壓超過250伏時,過道需加裝木遮欄。(一)蓄電池用新濃硫酸和蒸餾水標準指標名稱新濃硫酸()蒸餾水()1. 顏色 2. 錳含量 3. 鐵含量 4. 氯含量 5. 硝酸含量 6. 砷含量 透明0.00010.0120.0010.00010.0001無色透明待添加的隱藏文字內容10.00040.0040.004(二)關于蓄電池用電解液和水的質量監督方面的一般規定:蓄電池用硫酸和水的質量的監督

31、工作,由化學試驗室和蓄電池的運行人員分別擔任:(1)化學試驗室-根據電氣分場的專門早請,進行下列工作:1.分析充注蓄電池用的新來硫酸試樣,進行全部的化學分析,并按本規范附錄(一)所示的標準,對硫酸質量作出結論;2.根據申請,從典型蓄電池中取出的電解液試樣,每年至少分析一次,以判斷電解液可否繼續使用;3.發現有缺點(極板腐蝕,容量大減,自放電過巨等)因而懷疑電解液的質量時,應實行完全分析并作出結論。(2)蓄電池運行人員應進行下列監督工作:1.檢查電解液的透明性;2.檢查注入的電解液或蒸餾水中有無氯根,并將試驗和觀察的結果記于蓄電池運行記錄中;3.確定水和電解液是否混濁;4.蓄電池工或其他負責蓄電

32、池的工作人員,應在化學試驗室的指導下,學會以下的試驗法。試驗室應負責供應所需的器皿及反應劑。氯根試驗1)所需器皿和反應劑:直徑15毫米、長150毫米的透明無色玻璃管10個;放置玻璃管用的木架;刷洗玻璃管用的刷子;刻度至100立方厘米的量液管;25立方厘米的莫氏移液管;盛硝酸根(10%)用的100立方厘米橙黃色滴定器。此溶液應在黑暗處保存,避免發生黑色沉淀物;同上,盛硝酸用,用白色玻璃作成。此外要注意保持玻璃管的清潔。小心地用水沖洗,并用蒸餾水搖洗。預先要判明蒸餾水中確無氯根。2)水的檢查向清潔的玻璃管中注入水,至四分之三高度,滴入三、四滴硝酸,然后滴入四、五滴硝酸銀,搖動玻璃管,觀察二分鐘,看

33、看有無白濁色沉淀出現。如果未出現白濁色沉淀,可認為水是可用的。此項試驗應經常進行。最好在從蒸餾器灌水入每個水罐后,都要檢查一次。灌水后,要搖動混拌,取出試樣以作氯根試驗。3)硫酸的檢查用小容積量液管量出10立方厘米被試驗的硫酸,倒入100立方厘米的大型量液管中,慢慢注入蒸餾水,注至100立方厘米,再注入1立方厘米硝酸銀溶液,搖動攪拌二分鐘,檢查有無乳白色沉淀物出現。如果未出現,則可認為酸中沒有氯根。從工作蓄電池中取出的酸液不許用這種方法檢查。此種酸液必須送至試驗室分析。(三)蓄電池運行記錄格式(1)浮充電法運行蓄電池的記錄格式月 日 時母線電壓(伏)投入電池數電解液比 重電池電壓(伏)電池液溫

34、()所發現的異常現象添補電解液修理等記錄基本補助注:按浮充法運行的蓄電池,充電時記錄格式可利用充電一入電法運行的表格。(2)充電一放電法運行蓄電池的記錄格式(甲)年 月 日 實行蓄電池充電電池號充電前充電后所發現的異常現象1電壓(伏)電解液比重電壓(伏)電解液比重2(乙)充電年 月 日放電放電開始日 , 放電終了日 小時數充電機組投入電池數日數和小時數放電接入電池 數典型電池電壓伏安伏安電池號電池號電池號合計安時數 在巡視中發現的異常現象月 日充注及修理月 日內 容在放電中共放出 安時(四)稀硫酸調配表調合稀硫酸100升時所需的濃硫酸(溫度15,比重1.84)容積與蒸餾水容積的配合比例于下表。

35、稀硫酸的比重溫度15時濃硫酸的容積(升)蒸餾水的容積(升)1.2001.2101.2201.2301.2401.2501.2601.2701.2801.2901.3001.31018.6319.6320.6121.6522.6523.7024.7225.7826.8927.9729.0130.0885.8484.9684.1083.2682.3781.4380.5279.5578.6277.7076.7575.76(五)放電率與保證容量對照表放電(率)(小時)保證容量()107.5532110097.783.375.061.151.4(六)維修蓄電池的幾種方法(1)消除極板嚴重硫化時的水處理法

36、:將電池以小電流放電到電壓為1.8伏時止,然后倒出電解液,注入蒸餾水,進行充電,待電解液比重到1.101.12時,再倒出電解液,換以蒸餾水繼續充電,然后再放電,反復進行,直到極板上出現正常形狀為止,最后去電解液的比重調整到1.211.215(15)即可使蓄電池處于可用狀態了。(2)蓄電池的極性顛倒如果在蓄電池中有一個或數個由于某種原因(硫化、短路、極板不良等)降低了容量的電池,則這些電池將提早放完電,因而其他電池的放電電流,對這些電池來說,已是充電電流,但充電方向為反向的,即發生所謂極性顛倒情形,陽極板的作用物質開始變成鉛綿并生鹽,陰極板的鉛綿將氧化成二氧化鉛,同時生鹽。每一個極性顛倒的電池會

37、減低電壓4伏左右。(3)蓄電池的容量降低蓄電池容量迅速降低(并非由于極板有效物質的逐漸損耗而引起的)如并無短路漏電或過多沉淀物等現象時,則其主要的原因為:1.電解液不純,電解液中雜質(如金屬、酸等)會在陰極板上形成自放電現象,從而合陰極板上的鉛綿變成硫酸鉛,并向外泄出氫氣,有些非常有害的金屬雜質,如錳、鐵并不能產生強烈的氣泡。電解液中含鹽酸,硝酸等物過多,會引起陽極板的破壞,同時也會使陰極板上生鹽。2.全組陽極板和陰極板不良,或某一陽極或陰極的作用物破壞。(4)蓄電池極板的匐電極試驗極板是否正常,可以用鎘制的補助電極來試驗,這種試驗應在蓄電池放電時時行。1.鎘電極(棒式者長度58厘米,直徑68毫米,片式者面積35平方厘米)之上端焊接橡皮絕緣電級,焊接處涂抹歷青,再由膠布纏繞;2.用一個刻度為-30+3伏的精密高阻電壓表,在其正端上接以長為5075厘米的軟導線,在負端上連接由鎘電極來的導線;3.把鎘電極浸于電解液中,置于極板之上或置于極板與電槽壁之間。把正端的導線頭依次與被試驗蓄電池的正負極板相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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