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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13.020.99

Z00

DB32

江蘇省地方標準

DB32/T3795—2020

企事業單位和工業園區突發環境事件

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Guidelinesforenterprises&industrialparks

todevelopenvironmentalaccidentsresponseplan

2020-05-25發布2020-06-25實施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DB32/T3795-2020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

急預案》,預防和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規范和指導企業

事業單位及工業園區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按GB/T1.1《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編寫。

本標準由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江蘇省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南京大學環境規劃設計研究院股份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唐征、張以飛、秦繼華、付麗洋、殷琨、謝白、貝越、莊園、姚琪、劉訓華。

II

DB32/T3795-2020

企事業單位和工業園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企事業單位和工業園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編制程序、內容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或工業園區進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編制。

適用對象為涉及生產、加工、使用、存儲或釋放環境風險物質的企事業單位或工業園區。

本標準不適用于企事業單位和工業園區發生的核與輻射、生物物種安全、海洋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

預案編制。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HJ169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

HJ589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范

HJ941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突發環境事件environmentalaccidents

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

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者造成生態環

境破壞,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注:本術語引自《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本標準不包括放射性物質。

3.2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environmentalaccidentresponseplan

企事業單位或工業園區為了在應對各類事故、自然災害時,采取緊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減少污

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廠界(場界)外或工業園區內外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而預先制

定的工作方案。簡稱“環境應急預案”。

3.3

突發環境事件風險源environmentalaccidentrisksources

指存在物質或能量意外釋放,并可產生環境危害的源。簡稱為“環境風險源”。

3.4

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單元environmentalaccidentriskunits

由一個或多個環境風險源構成的具有相對獨立功能的單元,事故狀況下應可實現與其他功能單元的

分割。簡稱為“環境風險單元”。

3.5

環境應急演練environmentalemergencyexercises

針對可能發生的事件情景,依據環境應急預案而模擬開展的應急活動。

3.6

環境應急監測environmentalemergencymonitoring

1

DB32/T3795-2020

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對污染物、污染物濃度和污染范圍等進行的監測。

3.7

環境應急響應environmentalemergencyresponse

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有關組織或人員采取的應急行動。

3.8

環境應急處置environmentalemergencyhandling

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時,采取的消除、減少事件危害和防止事件惡化,最大限度降低事件損失或危

害而采取的處置、救援措施或行動。

4環境應急預案編制程序

企事業單位(或工業園區)應結合本單位部門職能和分工,成立以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

為組長,單位相關部門人員參加的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小組,按照預案編制準備、預案編制及預案管理三

個階段開展工作,工作程序、內容及要求參見附錄A。

5企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內容和編制要求

5.1綜合預案內容和編制要求

5.1.1總則

5.1.1.1編制目的

簡述企事業單位編制環境應急預案的目的、作用等。

5.1.1.2編制依據

說明環境應急預案編制所依據的國家及地方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技術規范、標準、以及有關行業

管理規定等。

5.1.1.3適用范圍

說明環境應急預案的工作范圍、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類型、突發環境事件級別。

5.1.1.4預案體系

簡述環境應急預案體系,可包括環境應急綜合預案、專項預案、現場處置預案。一般環境風險的企

事業單位可簡化。

說明環境應急預案的體系與內、外部相關應急預案的銜接關系。

5.1.1.5工作原則

說明企事業單位開展環境應急處置工作應遵循的總體原則。

5.1.2組織機構及職責

明確環境應急組織機構體系、人員及應急工作職責,輔以圖、表形式表示。

應急組織機構體系由應急指揮部及其辦事機構、應急處置組、環境應急監測組、應急保障組以及其

他必要的行動組構成,企事業單位可依據實際情況調整,應與其他應急組織機構相協調。

應急組織機構人員應覆蓋各相關部門,能力不足時可聘請外部專家或第三方機構。

5.1.3監控預警

5.1.3.1監控

明確對環境風險源監控的方式、方法以及采取的預防措施。

2

DB32/T3795-2020

5.1.3.2預警

結合事件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說明預警信息的獲得途徑、分析研判的方式方法,明確

預警級別、預警發布與解除、預警措施等。

5.1.4信息報告

5.1.4.1信息報告程序

信息報告程序包括內部報告、信息上報、信息通報,明確聯絡方式、責任人、時限、程序和內容等。

5.1.4.2信息報告內容及方式

應明確不同階段信息報告的內容與方式,可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情況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

宜采用傳真、網絡、郵寄和面呈等方式書面報告。

5.1.5環境應急監測

制定不同突發環境事件情景下的環境應急監測方案,具體技術規范可參見HJ589中相關規定。

若企事業單位自身監測能力不足,應依托外部有資質的監測(檢測)單位并簽訂環境應急監測協議。

5.1.6環境應急響應

5.1.6.1響應程序

明確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各應急組織機構應當采取的具體行動措施,包括響應分級、應急啟動、

應急處置等程序。

5.1.6.2響應分級

針對突發環境事件危害程度、影響范圍、企事業單位內部控制事態的能力以及可以調動的應急資源,

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行動分為不同的級別。

5.1.6.3應急啟動

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確定不同級別的現場負責人,指揮調度應急救援工作和開展應急響應。

5.1.6.4應急處置

按照內部污染源控制、污染范圍研判、污染擴散控制、污染處置應對的流程,制定相應的應急處置

措施,明確應急處置流程、步驟、責任人和所需應急資源等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可能或已經對企業外部環境產生影響時,說明在外部可以采取的原則性措施、對當地

人民政府的建議性措施。

5.1.7應急終止

明確應急終止的條件、程序和責任人,說明應急狀態終止后,開展跟蹤環境監測和評估工作的方案。

5.1.8事后恢復

5.1.8.1善后處置

應明確現場污染物的后續處置措施以及環境應急相關設施、設備、場所的維護措施,開展事件調查

和總結。

5.1.8.2保險理賠

明確辦理的相關責任險或其他險種,對企事業單位環境應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突發環境事件

發生后,及時做好理賠工作。

5.1.9保障措施

根據環境應急工作需求確定相關保障措施,包括經費保障、制度保障、應急物資裝備保障、應急隊

伍保障、通信與信息保障等。

3

DB32/T3795-2020

5.1.10預案管理

明確環境應急預案培訓、演練、評估修訂等要求。

5.2專項預案內容與要求

5.2.1總體要求

結合企事業單位生產情況,針對某一種或多種類型突發環境事件制定專項預案,應包括突發環境事

件特征、應急組織機構、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5.2.2突發環境事件特征

說明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特征,包括事件可能引發原因、涉及的環境風險物質、事件的危險

性和可能影響范圍等。

5.2.3應急組織機構

明確事件發生時,應負責現場處置的工作組、成員和工作職責。

5.2.4應急處置程序

明確應急處置程序,宜采用流程圖、路線圖、表單等簡明形式,可輔以文字說明。

5.2.5應急處置措施

說明應急處置措施,應包括污染源切斷、污染物控制、污染物消除、應急監測及應急物資調用等。

5.3現場處置預案內容與要求

5.3.1總體要求

結合已識別出的重點環境風險單元,制定現場處置預案。現場處置預案應包括環境風險單元特征、

應急處置要點等,重點工作崗位應制作應急處置卡。

5.3.2環境風險單元特征

說明環境風險單元所涉及環境風險物質、生產工藝、環境風險類型及危害等特征。

5.3.3應急處置要點

針對環境風險單元的特征,明確污染源切斷、污染物控制、應急物資調用、信息報告、應急防護等

要點。

5.3.4應急處置卡

針對環境風險單元中重點工作崗位編制應急處置卡,明確環境風險物質及類型、污染源切斷方式、

信息報告方式、責任人等內容。應急處置卡應置于崗位現場明顯位置。

6工業園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內容和編制要求

6.1總則

6.1.1編制目的

明確工業園區編制環境應急預案的目的、作用等。

6.1.2編制依據

說明環境應急預案編制所依據的國家及地方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技術規范、標準、以及有關行業

管理規定等。

4

DB32/T3795-2020

6.1.3適用范圍

說明環境應急預案的工作范圍、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類型、突發環境事件級別。

6.1.4預案體系

明確工業園區環境應急預案體系構成情況。

說明環境應急預案的體系與內、外部相關應急預案的銜接關系。

6.1.5工作原則

明確工業園區開展環境應急處置工作應遵循的總體原則。

6.2組織機構及職責

明確應急組織機構體系、成員單位及負責人、工作職責,輔以圖、表形式表示。

應急組織機構應由應急指揮部及其辦事機構、成員單位組成,宜成立綜合協調組、現場處置組、應

急監測組、應急保障組、信息宣傳組和專家組等工作組。應急組織機構人員應覆蓋各相關部門、區內可

供支援的企事業單位,能力不足時可聘請外部專家或第三方機構。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可成立環境應急現場指揮部,環境應急現場指揮部的組成、責任部門及職責

由應急總指揮確定。

6.3監控預警

6.3.1監控

明確對區內企事業單位環境風險源的監督管理要求、監控信息的獲取途徑,以及公共設施引發的環

境風險的預防措施。

6.3.2預警

結合事件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說明預警信息的獲得途徑、分析研判的方式方法,明確

預警級別、預警發布與解除、預警措施等。

6.4信息報告

6.4.1信息報告程序

信息報告程序包括內部報告、信息上報、信息通報,明確聯絡方式、責任人、時限、程序和內容等。

6.4.2信息報告內容及方式

應明確不同階段信息報告的內容與方式,可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情況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

宜采用傳真、網絡、郵寄和面呈等方式書面報告。

6.5環境應急監測

制定不同突發環境事件情景下的環境應急監測方案,具體技術規范可參見HJ589中相關規定。

工業園區應建立和形成應急監測能力,可自行建設監測機構或與有資質的監測(檢測)單位簽訂突

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協議,并充分利用區內企事業單位應急監測資源。

6.6環境應急響應

6.6.1響應程序

明確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各應急組織機構應當采取的具體行動措施,包括響應分級、應急啟動、

應急處置等程序。

6.6.2響應分級

針對突發環境事件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工業園區控制事態的能力以及可以調動的應急資源,將突

發環境事件應急行動分為不同的等級。

5

DB32/T3795-2020

6.6.3應急啟動

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可成立環境應急現場指揮部,確定不同級別的現場負責人,指揮調度應急救

援工作和開展應急響應。

6.6.4應急處置

結合前期企事業單位先期處置情況,進一步按照污染范圍研判、污染擴散控制、污染處置應對的流

程,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應急處置措施,明確應急處置流程、步驟、責任人和所需應急資源等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可能或已經超出工業園區范圍時,說明在外部可以采取的原則性措施、對當地人

民政府的建議性措施。

6.7應急終止

明確應急終止的條件、程序和責任人,說明應急狀態終止后,繼續進行跟蹤環境監測和評估工作的

方案。

6.8事后恢復

6.8.1善后處置

應明確現場污染物的后續處置措施以及環境應急相關設施、設備、場所的維護措施,開展事件調查

和總結。必要時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

6.8.2保險理賠

對工業園區環境應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對可能引起環境污染的企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相關

責任險或其他險種,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及時做好理賠工作。

6.9保障措施

根據環境應急工作需求確定的相關保障措施,包括經費保障、制度保障、應急物資裝備保障、應急

隊伍保障、通信與信息保障等。

6.10預案管理

明確環境應急預案培訓、演練、評估修訂等要求。

7格式和要求

7.1封面

包括應急預案編號、應急預案版本號、企事業單位或工業園區名稱、應急預案名稱、編制單位名稱、

頒布日期等內容。

7.2批準頁

應急預案應經發布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方可發布。

7.3正文

包含總則、組織機構及職責、監控預警、信息報告、環境應急監測、環境應急響應、應急終止、事

后恢復、保障措施、預案管理等。

7.4附件

附件宜包括以下內容:

a)涉及部門、機構或人員的聯系方式(含應急聯系方式);

b)應急信息接報、處理、上報等規范化格式文本;

c)其他相關材料。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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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A

(規范性附錄)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程序

A.1預案編制準備

A.1.1成立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小組

企事業單位(或工業園區)是制定環境應急預案的責任主體,應成立以企事業單位(或工業園區)

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為組長的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工作組,明確編制任務、職責分工和工作計劃。

企事業單位(或工業園區)可自行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也可依托外部專家或機構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A.1.2資料收集及現場查勘

對企事業單位(或工業園區)基本情況、自然環境概況、生產工藝、環境風險物質、環境風險受體、

環境風險防控與應急資源等進行詳細的調查和資料收集。

A.2預案編制

在環境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確定環境應急預案體系,合理選擇事件類別,重點說明

組織機構及職責、監控預警、信息報告、環境應急監測、環境應急響應、應急終止、保障措施等內容。

編制過程中,應征求員工和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和單位代表的意見。

A.3預案管理

A.3.1評審與演練

企事業單位(或工業園區)組織專家和可能受影響的居民代表、單位代表,采取會議評審、函審或

者相結合的方式對環境應急預案及其相關文件進行評議和審查,應包括內部評審及外部評審。

企事業單位(或工業園區)應對環境應急預案開展演練檢驗,包括預案評審前演練及定期演練。

A.3.2發布與修訂

環境應急預案經評審完善后,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發布,并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企事業單位(或工業園區)應結合自身內部因素和外部環境的變化及時修訂環境應急預案。

A.3.3信息公開

企事業單位(或工業園區)應當在預案簽署并發布后的20個工作日內,主動公開與周邊可能受影

響的居民、單位、區域環境等密切相關的環境應急預案信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7

DB32/T3795-2020

圖A1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工作程序圖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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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7號)

[2]《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指南(試行)》(環辦〔2014〕34號)

[3]《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

[4]《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4號)

[5]《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指南總綱》(環辦政法〔2016〕67號)

[6]《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試行)》(環境保護部公告2016年第74號)

[7]《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指南(試行)》(環辦應急〔2018〕8號)

[8]《環境應急資源調查指南(試行)》(環辦應急〔2019〕17號)

[9]《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蘇環規〔2014〕2號)

————————

9

DB32/T3795-2020

目次

前言.............................................................................II

1適用范圍...........................................................................1

2規范性引用文件.....................................................................1

3術語和定義.........................................................................1

4環境應急預案編制程序...............................................................2

5企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內容和編制要求.......................................2

6工業園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內容和編制要求.........................................4

7格式和要求.........................................................................6

附錄A(規范性附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程序.....................................7

參考文獻..............................................................................9

I

DB32/T3795-2020

企事業單位和工業園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企事業單位和工業園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編制程序、內容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或工業園區進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編制。

適用對象為涉及生產、加工、使用、存儲或釋放環境風險物質的企事業單位或工業園區。

本標準不適用于企事業單位和工業園區發生的核與輻射、生物物種安全、海洋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

預案編制。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HJ169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

HJ589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范

HJ941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突發環境事件environmentalaccidents

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

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者造成生態環

境破壞,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注:本術語引自《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本標準不包括放射性物質。

3.2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environmentalaccidentresponseplan

企事業單位或工業園區為了在應對各類事故、自然災害時,采取緊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減少污

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廠界(場界)外或工業園區內外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而預先制

定的工作方案。簡稱“環境應急預案”。

3.3

突發環境事件風險源environmentalaccidentrisksources

指存在物質或能量意外釋放,并可產生環境危害的源。簡稱為“環境風險源”。

3.4

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單元environmentalaccidentriskunits

由一個或多個環境風險源構成的具有相對獨立功能的單元,事故狀況下應可實現與其他功能單元的

分割。簡稱為“環境風險單元”。

3.5

環境應急演練environmentalemergencyexercises

針對可能發生的事件情景,依據環境應急預案而模擬開展的應急活動。

3.6

環境應急監測environmentalemergencymonitoring

1

DB32/T3795-2020

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對污染物、污染物濃度和污染范圍等進行的監測。

3.7

環境應急響應environmentalemergencyresponse

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有關組織或人員采取的應急行動。

3.8

環境應急處置environmentalemergencyhandling

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時,采取的消除、減少事件危害和防止事件惡化,最大限度降低事件損失或危

害而采取的處置、救援措施或行動。

4環境應急預案編制程序

企事業單位(或工業園區)應結合本單位部門職能和分工,成立以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

為組長,單位相關部門人員參加的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小組,按照預案編制準備、預案編制及預案管理三

個階段開展工作,工作程序、內容及要求參見附錄A。

5企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內容和編制要求

5.1綜合預案內容和編制要求

5.1.1總則

5.1.1.1編制目的

簡述企事業單位編制環境應急預案的目的、作用等。

5.1.1.2編制依據

說明環境應急預案編制所依據的國家及地方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技術規范、標準、以及有關行業

管理規定等。

5.1.1.3適用范圍

說明環境應急預案的工作范圍、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類型、突發環境事件級別。

5.1.1.4預案體系

簡述環境應急預案體系,可包括環境應急綜合預案、專項預案、現場處置預案。一般環境風險的企

事業單位可簡化。

說明環境應急預案的體系與內、外部相關應急預案的銜接關系。

5.1.1.5工作原則

說明企事業單位開展環境應急處置工作應遵循的總體原則。

5.1.2組織機構及職責

明確環境應急組織機構體系、人員及應急工作職責,輔以圖、表形式表示。

應急組織機構體系由應急指揮部及其辦事機構、應急處置組、環境應急監測組、應急保障組以及其

他必要的行動組構成,企事業單位可依據實際情況調整,應與其他應急組織機構相協調。

應急組織機構人員應覆蓋各相關部門,能力不足時可聘請外部專家或第三方機構。

5.1.3監控預警

5.1.3.1監控

明確對環境風險源監控的方式、方法以及采取的預防措施。

2

DB32/T3795-2020

5.1.3.2預警

結合事件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說明預警信息的獲得途徑、分析研判的方式方法,明確

預警級別、預警發布與解除、預警措施等。

5.1.4信息報告

5.1.4.1信息報告程序

信息報告程序包括內部報告、信息上報、信息通報,明確聯絡方式、責任人、時限、程序和內容等。

5.1.4.2信息報告內容及方式

應明確不同階段信息報告的內容與方式,可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情況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

宜采用傳真、網絡、郵寄和面呈等方式書面報告。

5.1.5環境應急監測

制定不同突發環境事件情景下的環境應急監測方案,具體技術規范可參見HJ589中相關規定。

若企事業單位自身監測能力不足,應依托外部有資質的監測(檢測)單位并簽訂環境應急監測協議。

5.1.6環境應急響應

5.1.6.1響應程序

明確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各應急組織機構應當采取的具體行動措施,包括響應分級、應急啟動、

應急處置等程序。

5.1.6.2響應分級

針對突發環境事件危害程度、影響范圍、企事業單位內部控制事態的能力以及可以調動的應急資源,

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行動分為不同的級別。

5.1.6.3應急啟動

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確定不同級別的現場負責人,指揮調度應急救援工作和開展應急響應。

5.1.6.4應急處置

按照內部污染源控制、污染范圍研判、污染擴散控制、污染處置應對的流程,制定相應的應急處置

措施,明確應急處置流程、步驟、責任人和所需應急資源等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可能或已經對企業外部環境產生影響時,說明在外部可以采取的原則性措施、對當地

人民政府的建議性措施。

5.1.7應急終止

明確應急終止的條件、程序和責任人,說明應急狀態終止后,開展跟蹤環境監測和評估工作的方案。

5.1.8事后恢復

5.1.8.1善后處置

應明確現場污染物的后續處置措施以及環境應急相關設施、設備、場所的維護措施,開展事件調查

和總結。

5.1.8.2保險理賠

明確辦理的相關責任險或其他險種,對企事業單位環境應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突發環境事件

發生后,及時做好理賠工作。

5.1.9保障措施

根據環境應急工作需求確定相關保障措施,包括經費保障、制度保障、應急物資裝備保障、應急隊

伍保障、通信與信息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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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預案管理

明確環境應急預案培訓、演練、評估修訂等要求。

5.2專項預案內容與要求

5.2.1總體要求

結合企事業單位生產情況,針對某一種或多種類型突發環境事件制定專項預案,應包括突發環境事

件特征、應急組織機構、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5.2.2突發環境事件特征

說明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特征,包括事件可能引發原因、涉及的環境風險物質、事件的危險

性和可能影響范圍等。

5.2.3應急組織機構

明確事件發生時,應負責現場處置的工作組、成員和工作職責。

5.2.4應急處置程序

明確應急處置程序,宜采用流程圖、路線圖、表單等簡明形式,可輔以文字說明。

5.2.5應急處置措施

說明應急處置措施,應包括污染源切斷、污染物控制、污染物消除、應急監測及應急物資調用等。

5.3現場處置預案內容與要求

5.3.1總體要求

結合已識別出的重點環境風險單元,制定現場處置預案。現場處置預案應包括環境風險單元特征、

應急處置要點等,重點工作崗位應制作應急處置卡。

5.3.2環境風險單元特征

說明環境風險單元所涉及環境風險物質、生產工藝、環境風險類型及危害等特征。

5.3.3應急處置要點

針對環境風險單元的特征,明確污染源切斷、污染物控制、應急物資調用、信息報告、應急防護等

要點。

5.3.4應急處置卡

針對環境風險單元中重點工作崗位編制應急處置卡,明確環境風險物質及類型、污染源切斷方式、

信息報告方式、責任人等內容。應急處置卡應置于崗位現場明顯位置。

6工業園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內容和編制要求

6.1總則

6.1.1編制目的

明確工業園區編制環境應急預案的目的、作用等。

6.1.2編制依據

說明環境應急預案編制所依據的國家及地方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技術規范、標準、以及有關行業

管理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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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適用范圍

說明環境應急預案的工作范圍、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類型、突發環境事件級別。

6.1.4預案體系

明確工業園區環境應急預案體系構成情況。

說明環境應急預案的體系與內、外部相關應急預案的銜接關系。

6.1.5工作原則

明確工業園區開展環境應急處置工作應遵循的總體原則。

6.2組織機構及職責

明確應急組織機構體系、成員單位及負責人、工作職責,輔以圖、表形式表示。

應急組織機構應由應急指揮部及其辦事機構、成員單位組成,宜成立綜合協調組、現場處置組、應

急監測組、應急保障組、信息宣傳組和專家組等工作組。應急組織機構人員應覆蓋各相關部門、區內可

供支援的企事業單位,能力不足時可聘請外部專家或第三方機構。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可成立環境應急現場指揮部,環境應急現場指揮部的組成、責任部門及職責

由應急總指揮確定。

6.3監控預警

6.3.1監控

明確對區內企事業單位環境風險源的監督管理要求、監控信息的獲取途徑,以及公共設施引發的環

境風險的預防措施。

6.3.2預警

結合事件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說明預警信息的獲得途徑、分析研判的方式方法,明確

預警級別、預警發布與解除、預警措施等。

6.4信息報告

6.4.1信息報告程序

信息報告程序包括內部報告、信息上報、信息通報,明確聯絡方式、責任人、時限、程序和內容等。

6.4.2信息報告內容及方式

應明確不同階段信息報告的內容與方式,可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情況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

宜采用傳真、網絡、郵寄和面呈等方式書面報告。

6.5環境應急監測

制定不同突發環境事件情景下的環境應急監測方案,具體技術規范可參見HJ589中相關規定。

工業園區應建立和形成應急監測能力,可自行建設監測機構或與有資質的監測(檢測)單位簽訂突

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協議,并充分利用區內企事業單位應急監測資源。

6.6環境應急響應

6.6.1響應程序

明確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各應急組織機構應當采取的具體行動措施,包括響應分級、應急啟動、

應急處置等程序。

6.6.2響應分級

針對突發環境事件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工業園區控制事態的能力以及可以調動的應急資源,將突

發環境事件應急行動分為不同的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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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應急啟動

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可成立環境應急現場指揮部,確定不同級別的現場負責人,指揮調度應急救

援工作和開展應急響應。

6.6.4應急處置

結合前期企事業單位先期處置情況,進一步按照污染范圍研判、污染擴散控制、污染處置應對的流

程,根據實際情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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