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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 通用條款 1.一般規定 1.1定義 本合同下文所列詞語及文字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均需按下文所賦定義解釋: 1.1.1 合同 1.1.1.1“合同”指合同協議書、合同通用條款、合同專用條款、雇主要求、投標文件、合同附件及合同協議書中所列的其他文件。 1.1.1.2“雇主要求”指合同中包括的對工程目標、工程范圍、工程設計、技術標準、進度安排、支付計劃等方面的說明,以及依合同對其所作的任何補充和修改。 1.1.1.3“承包人建議”指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間對工程設計和(或)施工基于發包人的要求,或承包人基于有利于工程的竣工和(或)工程價值提高而向發包人提交的書面建

2、議。 1.1.1.4“投標文件”指承包人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依招標文件要求向發包人提交的投標報價書及其他相關文件。 1.1.2 各方和人員 1.1.2.1“發包人(雇主)”指在合同協議書中被稱為發包人的當事人及其繼承人或經許可的受讓人。 1.1.2.2“承包人”指在合同協議書中被稱為承包人的當事人及其繼承人或經發包人許可的受讓人。 1.1.2.3“發包人代表”指由發包人在合同中指明的人員,或由發包人根據第2.3款的規定任命為其代表的人員。如沒有,發包人代表即為工程監理人。 1.1.2.4“承包人代表(項目經理)”指由承包人在合同中指明的人員,或由承包人根據第3.2款的規定任命為其代表的

3、人員。 1.1.2.5“發包人人員”指發包人代表、發包人和發包人代表的所有雇員,以及發包人或發包人代表指定的任何其他人員。 1.1.2.6“承包人人員”指承包人代表、承包人和承包人代表在工程現場聘用的所有人員(包括承包人和其分包商的任何雇員),以及承包人或承包人代表指定的其他人員。 1.1.2.7“分包商”指本合同中從承包人處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當事人,包括其繼承人或經承包人許可的受讓人。 1.1.2.8“其他承包人”指除承包人(包括其分包商)之外為發包人所雇用的,為工程某一部分提供服務的當事人。 1.1.2.9“第三人”指除本合同中發包人和承包人之外的其他當事人,除非相關條款特別指明,否則第三

4、人不包括發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或經發包人聘請以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行使其在本合同項下權利的其他人;也不包括承包人的分包商或其代理人,或經發包人同意,受承包人聘用而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行使其在本合同項下權利的當事人。 1.1.2.10“工程監理人”指本合同中的設計監理人或施工監理人。 1.1.2.11“設計監理人”指具有與本工程規模相適應的資質級別,并由發包人委托其對承包人承擔的設計工作進度和設計成果質量實施監理的當事人。 1.1.2.12“施工監理人”指具有與本工程規模相適應的資質級別,并由發包人委托其負責對本工程施工階段和(或)質量保修階段實施監理的當事人。 1.1.3日期、期限、試

5、驗和竣工 1.1.3.1“開工日期”指合同協議書規定,承包人履行合同義務的開始日期。 1.1.3.2“竣工日期”指合同協議書規定,由承包人完成合同約定的所有工作(含各種竣工試驗、試運轉)的日期,包括按合同約定的任何延長日期。 1.1.3.3“竣工試驗”指依合同中規定,工程或單項工程(視情況而定)在發包人頒發接收證書前,由承包人負責進行的試驗。 1.1.3.4“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單項工程(視情況而定)通過竣工試驗后,為使發包人的操作人員、使用人員進入崗位進行竣工后試驗(如有),由承包人與發包人進行工程交接,并由發包人向承包人頒發接收證書的過程。 1.1.3.5“接收證書”指發包人在工程接收過程中

6、向承包人頒發的,以證明工程已交接的書面證書。 1.1.3.6“竣工資料”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在工程竣工后交付給發包人的完整的資料(包括竣工圖紙)。 1.1.3.7“竣工后試驗”指工程被發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約定由發包人自行組織或在發包人組織領導下并由承包人指導進行工程的竣工試驗(如有)。 1.1.3.8“試運行考核”指根據合同約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試驗后,由發包人自行組織或在發包人組織領導并由承包人指導下進行的包括合同目標考核驗收在內的全部試驗(如有)。 1.1.3.9“考核驗收證書”指試運行考核的全部試驗完成并通過驗收后,由發包人簽發的驗收證書(如有)。 1.1.3.10“工程竣工驗收”指承包人

7、接到考核驗收證書、完成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并按合同約定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竣工資料、竣工結算資料,由發包人組織的工程結算與驗收。 1.1.3.11“質量保修責任期”指承包人依專用條款約定對已竣工工程或單項工程(視情況而定)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期間。 1.1.3.12“工程質量保修責任書”指依據有關質量保修的法律規定,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質量保修責任書。 l.1.4 款項與支付 1.1.4.1“合同價格”指在合同協議書中列明的合同總價款,是承包人完成設計、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如有)、試運行考核(如有)和工程質量保修服務等工作的全部價款。 1.1.4.2“費用”指承包人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工程設

8、計和工程施工所發生(或將發生)的所有合理開支,包括管理費用及類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潤。 1.1.4.3“合同價格調整”指依據合同約定需要增減的費用而對合同價格進行的相應調整。 1.1.4.4“合同總價”指根據合同約定,經調整后的合同價格。 1.1.4.5“預付款”是指根據合同約定,由發包人預先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 1.1.4.6“工程進度款”指發包人根據合同約定的支付金額、支付條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包括設計和施工的進度款。 1.1.4.7“質保金”指發包人依專用條款扣留的一定數量的合同價格。 1.1.5 工程、資料和設備 1.1.5.1“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據合同進行設計和施工的并移交給發

9、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1.1.5.2“臨時性工程”指為實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補任何質量缺陷,在現場所需搭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但不構成永久性工程實體的工程。 1.1.5.3“項目基礎資料”指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經有關部門對項目批準或核準的文件、報告(選廠報告、資源報告、勘察報告)、資料(氣象、水文、地質)、協議(燃料、水、電、氣、運輸)和有關數據等設計所須的基礎資料。 1.1.5.4“現場障礙資料”指發包人為承包人完成設計、進行現場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構筑物、須受保護的古建筑、古樹木等坐標方位、數據和其他情況的資料。 1.1.5.5“施工設備”指為承包人所有

10、的且不構成工程一部分的,為承包人實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補任何缺陷所需的所有儀器、機械、車輛和其他物品。但施工設備不包括臨時工程、發包人設備(如有)、以及構成或計劃構成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設備、材料和(或)其他任何物品。 1.1.6 其他定義 1.1.6.1“方案設計”(如有)指承包人為本工程編制的方案設計文件,以及發包人和設計監理人對該方案設計文件的審查意見。 1.1.6.2“初步設計”(如有)指承包人為本工程編制的初步設計文件,以及發包人、設計監理人和(或)政府有關部門對該初步設計文件的審查意見。 1.1.6.3“施工圖設計”指承包人為本工程編制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以及發包人、設計監理人和(或)政

11、府有關部門對該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審查意見。 1.1.6.4“履約擔保”指承包人在開工前依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發包人提交的擔保。 1.1.6.5“現場”指合同約定的用于承包人現場辦公、居住、設備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機具、設施存放和工程實施的任何地點。 1.1.6.6“變更”指發包人書面指示或批準作為變更的,對雇主要求或工程的任何改變。 1.1.6.7“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數據電文包括: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1.1.6.8“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恰當履行合同義務所須承擔的責任。 1.1.6.9“不能預見”指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在

12、提交投標書日期前不能合理預見。 1.1.6.10“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1.6.11“承包人文件”指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應提交給發包人的所有圖紙、手冊以及其他技術性文件。如果發包人要求,包括該類文件的電子版。 1.1.6.12“適用法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與工程或服務有關的省、市地方法規及有關政府部門頒布的政策、規定、命令等所有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有效并對工程產生或可能產生影響的規范文件。除另有規定外,本合同中所提到的法律應包括在本合同生效日后對原有法律所作的任何修訂以及頒布的新法律。 1.2 解釋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采用下列

13、解釋規則: 1.2.1本合同所提到的條、節、款、項和附件(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指本合同的條、節、款、項和附件。 1.2.2本合同的標題只是為了查閱的方便,不構成對本合同的解釋。 1.2.3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歷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間的起點均指相應事件發生之日的次日。如果任何時間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間屆滿為條件,則起算點應為該期間屆滿之日的次日。任何期間的到期日為該期間屆滿之日的當日。“工作日”指除中國法定節假日之外的其他公歷日。 1.2.4本合同中所提到的本合同或其它任何合同或協議包括按該文件中所規定的方式修訂、修改、補充、更換、更新、擴充或取代后的該等合同

14、或協議,不顧及當事人身份的變化。 1.2.5“包括”一詞不具有限制性含義。 1.3 通信交流 根據本合同給予或頒發的批準、證明、同意、確定、通知和請求均應采用書面形式,應通過專人交付、郵寄傳送或以專用條款中約定的電子傳輸方式發送至專用條款注明的地址。 如以專人遞交方式發送,則應以接收人或其指定人員簽署回單的時間作為送達時間。如以郵寄方式發送,則應以郵寄單位的回執載明時間作為送達時間。如以電子傳輸方式發送,則應以雙方商定的時間作為送達時間。 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時,隨后通訊信息應按新址發送。 通信交流應使用本合同第1.10款【適用法律和合同語言】中約定的合同語言。 1.4 權益轉讓 除非經本合

15、同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否則,任一方都不應將合同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合同中規定的或根據合同所具有的任何利益或權益轉讓他人。但任一方: (1)在另一方完全自主決定的情況下,事先征得其同意后,可以將全部或部分轉讓; (2)可以作為以銀行或金融機構為受款人的擔保,轉讓其根據合同規定的任何到期或將到期應得款項的權利。 1.5 許可和批準 1.5.1發包人應從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方依法取得所有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應以發包人名義取得的各種許可、批準和(或)許可證。在發包人要求時,承包人應盡最大努力協助發包人及時從有關政府部門或其他方獲得上述的許可、批準和(或)許可證。 1.5.2承包人應負責取得除應由發包人負責取

16、得的批文及許可以外的、為實施工程所必須的所有其他許可、批準和(或)許可證。 1.6 標準和規范 1.6.1 適用于本工程的國家標準規范、行業標準規范、工程所在地標準規范和企業標準規范的名稱或編號,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6.2 發包人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負責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譯本,并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提供的標準、規范的名稱、份數和時間。 1.6.3 沒有相應成文規定的標準、規范時,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列明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技術要求提出實施方法,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承包人需要對實施方法進行研發試驗的,或須對施工人員進行特殊培訓的,另行簽訂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其費用由

17、發包人承擔。 1.6.4 遵守合同約定的標準規范進行設計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國家強制性標準規范的規定。 1.6.5 發包人有權按照合同和適用法律規定的標準規范,對承包人的設計、實施提出安全、質量、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方面的建議、修改和變更。 1.7 補充和修改 合同的補充和修改,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且由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章方為有效。此書面補充和修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 遵守法律 本合同任何一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均應遵守適用法律。 1.9 不放棄權利 雙方理解并同意,任何一方延遲、放棄或遺漏行使其在本合同項下享有的任何權利,不應被解釋為該方對該等權利的放棄,也不應被

18、解釋為該方對其日后產生或享有的權利的放棄。 1.10 適用法律和合同語言 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依其進行解釋。 本合同以中文簡體語言書寫,并依中文語言習慣解釋和說明。合同當事人在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時,中文簡體語言為優先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主導語言。 1.11 保密事項 當事人一方對在訂立和履行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負有保密責任,未經同意,不得對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該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當事人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須予以提供。當事人認為必要時,可簽訂保密協議,作為合同附件

19、。 除上述規定外,其他應遵守本合同第19條【保密】的規定。 1.12 共同的和各自的責任 如果承包人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組成的聯合體,則應該共同履行本合同中的承包人的合同義務: (1)這些單位應被認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對發包人負連帶責任; (2)承包人應將每個單位在履行合同中的具體義務及每個單位的負責人通知發包人; (3)未經發包人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改變其組成和每個單位的具體義務。 2 發包人 2.1 工程現場進入權 發包人應負責工程現場的征用、借用、拆遷、補償及復耕安排,并在合同專用條款規定的時間內,向承包人提供進入和占用工程現場各部分的權利。 如果在合同專用條款中沒有規定上述時間,發包人

20、應依進度計劃中的進場時間向承包人提供進入和占用工程現場各部分的權利。此項進入權和占用權可不為承包人所獨享。 如果因發包人未能及時提供上述工程現場進入和占用權利,而使承包人遭受工期延誤和(或)招致增加費用,承包人應向發包人代表發出通知,且承包人有權根據第23.2款【承包人索賠】約定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但如果發包人未能依合同專用條款中規定的時間和方式提供前述工程現場的進入和占用權利是因承包人的任何錯誤或延誤造成的,則承包人無權獲得竣工日期的延長和(或)費用的增加。 2.2 資金安排 發包人應以合理的方式向承包人說明工程的資金安排情況,并確認該項資金安排可以保證本合同項下的款項支付。如果發包人擬對其

21、資金安排做任何重要變更,應將其變更的詳細的情節通知承包人。發包人應按第15.3款【進度付款】的約定方式及時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 2.3 發包人代表 如有發包人代表,應遵守本款之規定。 發包人應委派一名代表履行發包人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并享有發包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發包人代表應是唯一經授權代表發包人的人。發包人應將其委派的發包人代表人選在專用條款中明確。 發包人代表應常駐工程現場。如果發包人代表需離開工程現場,則其必須指定一名全權代表代行其職責,并及時書面通知承包人代表。 在本合同工期及工程質量保修期內,發包人可在書面通知承包人后隨時更換原發包人代表,對新發包人代表的任命

22、在發包人的委任通知到達承包人代表后正式生效。 2.4 指示 發包人可向承包人發出為承包人根據合同履行義務所需要的指示。每項指示均應以書面形式進行,并說明承包人須履行的有關義務,以及規定這些義務的合同條款。如果任何此類指示構成一項變更,則應按照第14條【變更和調整】的約定辦理。 承包人應接受發包人或發包人代表或根據本條受托相應權利的其他發包人人員的指示。 2.5 發包人供應的設備和材料 發包人應負責采購合同專用條款所列為發包人負責采購的設備和材料,并及時運至工程現場或合同專用條款所指定的地點。發包人應對其采購的設備和材料的質量及交貨時間負責。 如果發包人提供的設備和材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

23、同要求或交貨日期延誤,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誤和(或)招致費用增加均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有權根據第23.2款【承包人索賠】的約定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2.6 協調 發包人應負責協調承包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 3 承包人 3.1 一般義務 承包人應在合同約定的工期內,依合同規定負責全面完成工程的設計、施工、安裝、調試、缺陷修補等工作。承包人并應負責按本合同規定向發包人移交工程全部或其部分、完成本合同項下的所有試驗,并保證其設計及施工能滿足合同規定的預期目標。 承包人應進行并提供合同中沒有具體規定,但為保證工程的穩定、完整或安全、可靠及有效運行且可從合同中合理推斷為工程正常實施或工程達到合

24、同規定功能所必需的工作和(或)材料,如同合同明確規定該工作和(或)材料一樣。 如果本合同服務范圍中的任何一項或多項已由承包人在合同正式生效之前提供,則此該類已竣工作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即應視為承包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服務。承包人應按本合同對該前期己竣工作承擔相應的責任并享有相應的權利,該類已竣工作的費用已納入本合同價格中。 無論發包人代表是否給予批準或同意,承包人應對所有現場作業、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備性、穩定性和安全性負責。 3.2 承包人人員 3.2.1 承包人代表 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的要求指派具有同類工程建設經驗、并熟悉工程建設過程的合格人員作為承包人代表,該人員應具有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

25、同所需的全部權力。承包人代表以承包人的名義履行本合同,是承包人履行本合同項下服務的唯一授權代表。 承包人代表可在本合同范圍內將其所享有的職權授予任何勝任的其他承包人人員,亦可隨時撤銷授權。任何授權或授權的撤銷,應在發包人收到承包人代表簽發的授權委托書或撤銷授權的事先通知后生效。 如合同專用條款中未寫明承包人代表的姓名,承包人應在開工日期前,按要求將其擬任命為承包人代表的人員姓名和詳細資料提交給發包人,此類任命須經發包人批準方可生效。如果發包人不批準承包人代表人選,承包人應提交其認為合適的其他人選供發包人批準。未經發包人事先同意,承包人不應以任何理由撤換承包人代表。 承包人代表應代表承包人接受第

26、2.4款【指示】約定的指示。 3.2.2 人員雇用 承包人應依法雇用其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員工。除非發包人書面同意,否則承包人不應從發包人人員中招收或試圖招收員工。 承包人人員都應是在各自行業或職業內,具有相應資格、技能和經驗的人員。發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撤換(或促使撤換)受雇于工程現場或工程的、有下列行為的任何人員,包括承包人代表: (1)經常行為不當或工作漫不經心; (2)無能力履行義務或玩忽職守; (3)不遵守合同的主要規定;或 (4)堅持有損安全、健康或環境保護的行為。 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的撤換要求后應及時指派(或促使指派)合適的替代人員。 3.2.3 生活和辦公設施 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說

27、明外,承包人應為所雇傭的員工提供和保持一切必要的生活和辦公設施。承包人還應按合同專用條款的規定為發包人人員提供生活和辦公設施。 承包人不應允許承包人人員中的任何人,在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建筑物和(或)構筑物內保留任何臨時的居住場所。 3.2.4 人員和設備記錄 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說明工程現場各工種承包人人員的人數和各類施工設備數量的詳細資料。上述資料應按發包人批準的格式,每月填報,直到承包人完成了接收證書上列明的全部掃尾工作為止。 3.2.5 治安 承包人應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其所有人員(包括分包商人員)的治安管理,并負責處理其人員在工程現場范圍內外所發生的治安事件。 3.3 轉包、轉讓、分

28、包 3.3.1 轉包、轉讓 承包人應自行履行合同約定的工程及工作,不得轉包予他人。 承包人不得非法將其在本合同下的部分或全部服務轉讓給他人。 3.3.2 分包商的選擇 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向合格的分包商分包其在本合同項下的部分服務,但不得將工程主體部分的服務對外分包。承包人在選擇分包商時應對分包商的資質、信譽、報價及質量進行綜合考慮。 無論本款其他任何規定,承包人擬雇傭的分包商均應取得發包人代表的同意,但承包人向合同中已被指定的分包商分包工程、工程勞務分包、材料采購分包除外。 無論本合同其他條款如何規定,合同專用條款所列出的工程關鍵部分分包商(以下簡稱“主要分包商”)的資質必須經發包人批準

29、。發包人有權參加對主要分包商技術方面的選擇確認過程,并可提出建議和意見,承包人應充分考慮發包人的建議和意見。承包人在主要分包商的分包合同簽署后應及時將該分包合同(可不包括其中的價格條款)復印件提交發包人備存。 無論本合同其他條款如何規定,承包人應在分包商開始履行分包合同10天前將下列事項書面通知發包人: (1)擬雇用的分包商,并附包括其相關經驗的詳細資料; (2)分包商承擔工作的擬定開工日期。 3.3.3 指定的分包商 指定的分包商系指發包人指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商。如果承包人反對雇用指定的分包商,則應盡快向發包人發出通知,提出合理的反對意見,并附上詳細的依據資料,對于承包人按照上述規定提出反對

30、意見的分包商,承包人不應有任何雇傭義務。 3.3.4 分包商的行為 承包人應對任何分包商、和(或)其代理人、和(或)雇員的違約行為視為承包人自己的違約行為,并為之負全部責任。 3.3.5 對分包商的管理 承包人應對其分包商的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對其服務范圍內的所有施工的方式、方法、技術、順序和程序進行審查并與其他分包商工作相協調。發包人如發現分包商的工作有缺陷,有權向承包人發出要求糾正該缺陷的書面通知。如果承包人在收到書面通知后5個工作日之內,對其分包商的任何有缺陷的工作未予以糾正或糾正不力,則發包人可以在向承包人發出另一書面通知后的5個工作日以后,在不危害其它可能的補救措施的情況下,采取一切

31、合理措施補救該缺陷,發包人采取此類合理措施所產生的費用應由承包人負責支付。如果承包人在發包人提出有關支付要求后未予以支付,則發包人可從任何應付給承包人的到期款項中予以抵扣。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誤應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3.4 履約擔保 承包人應在本合同簽訂后14天內,按照專用條款所附的格式向發包人提交一份經發包人認可的銀行或金融機構出具的履約保函,以作為其履行本合同的擔保。承包人應對嚴格履約(自費)取得履約擔保,保證金額與幣種應符合專用條款中的規定。承包人應確保履約擔保在全部工程頒發工程接收證書時持續有效和可執行。 除非專用條款另有規定,發包人僅在出現以下情況時方有權根據履約擔保提出索賠: (1)承

32、包人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將履約擔保的有效期延長至全部工程頒發工程接收證書時,這時發包人可以索賠履約擔保的全部金額; (2)承包人未能在雙方商定或合同規定的日期后42天內,將其同意的或根據合同應付的款項支付給發包人;或 (3)承包人未在收到發包人要求糾正違約行為的通知后42天內,糾正其違約行為;或 (4)發生第17.2款【發包人提前終止】的情形。 發包人應保障并保持承包人免受因發包人根據履約擔保提出的超出其本無權索賠范圍。 履約擔保的金額可隨單項工程的接收按比例減少。在最后一批/項單項工程接收后,履約擔保應在發包人簽發工程接收證書后14天內全部退還承包人。 3.5 安全 承包人應按本合同規定進行安全

33、文明施工,不得以任何對安全構成威脅或對公眾構成非法干擾的方式履行本合同。承包人應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實施其服務范圍內的安全、衛生、消防和環保方案,并按照適用法律的規定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提供一個安全的工作環境。承包人應采取一切合理的安全措施并提供一切合理的保護,以免因其履行本合同而給下述任何人員的人身健康或財產造成損壞、傷害或損失: (1)承包人或分包商雇用的所有人員以及可能因此受影響的所有其他人員; (2)承包人或分包商照管、托管或控制的所有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材料和設備(無論這些材料和設備存放在工程現場之內還是之外);及 (3)其它位于工程現場或鄰近工程現場的財產。 若發包人合理認為承包

34、人履行本合同的行為將會構成安全危險、環境危險、工程現場附近地區的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的危險,則其有權要求承包人停止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或要求承包人在自擔費用和責任的情況下以其他合理的方式進行施工。 在工程現場發生任何事故時,承包人應立即將事故詳情通報發包人。并應按發包人可能提出的合理要求,保持記錄,并寫出有關人員健康、安全和財產損壞等情況的報告。 3.6 工程現場 3.6.1 現場檢查 承包人應被視為己對工程現場及其周圍環境進行了充分而詳盡的檢查和調查,且已查明下述事項,并對所查明的結果感到滿意: (1)工程現場(包括地面及下層土壤)的形狀和性質、氣候和空氣狀況; (2)地下或涉及挖掘所需的

35、工程; (3)所有進入工程現場的通道及方式,包括該通道和進入方式的通行能力;及 (4)可能會影響合同價格的與工程現場有關的其他情況。 承包人應對所取得現場資料的解釋負責,并無權因此而調整合同價格或延長竣工期限。 3.6.2 現場進出 承包人應向發包人、發包人代表或其指定人員提供隨時進出工程現場的通道,以使發包人、發包人代表或其指定人員能夠檢查、檢驗正在進行的服務或為工程提供必要的工作,并監督承包人和分包商遵守本合同的情況。 發包人、發包人代表或其指定人員應遵守承包人制定的工程現場安全保衛管理制度和辦法。 3.6.3 現場清理 3.6.3.1 工作過程中的工程現場清理 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

36、應及時清理工程現場,或以其他適當的方式不使因履行服務而產生的廢棄物(包括廢水和化學廢品)、垃圾和(或)其他瓦礫在工程現場上堆積;清除所有不需要的障礙物、臨時工程,并將工程建設不再需要的施工設備撤離工程現場。 3.6.3.2 接管后的工程現場清理 除非發包人同意,在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后,承包人應從工程現場內清除所有廢棄物、垃圾和其它瓦礫,使工程現場處于整齊、潔凈及可用的狀態。 承包人應在有關質量保修責任期滿之日或之前,撤離所有非為發包人所有的工具、施工設備、機械和多余材料。所有的清理與處理工作都應依法進行。承包人應按照法律和本合同的要求管理、處理、儲存、拆除、運走和處置承包人或分包商運到工程現場上

37、的、或承包人(或其分包商)在工程現場施工活動中產生、使用或處理的有害物質。承包人如發現工程現場上有任何有害物質存在或有任何有害物質向工程現場上釋放或從工程現場上釋放出來時,應盡快處理該等情況,并應及時將此情況通知發包人。 3.7 施工設備 承包人應負責提供所有施工設備,承包人為履行本合同項下的服務而運到工程現場的所有施工設備均被視為僅供本合同所述的工程建設之用,承包人只有在工程不再需要此類施工設備后才能從工程現場將它們運走。無論本合同如何規定,承包人在將用于工程主體部分的施工設備撤離工程現場時應事先獲得發包人的同意。 3.8 工程照管 承包人應從開工日期起承擔照管工程和貨物的全部職責,直到頒發

38、工程接收證書之日止。但如果發包人在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前對某單項工程和(或)分項工程頒發了接收證書,則對該單項工程和(或)分項工程的照管職責應相應的自接收證書頒發之日的下一日移交給發包人。 在照管職責按上述規定移交給發包人后,承包人仍應對在接收證書上注明的任何掃尾工作承擔照管職責,直到該掃尾工作完成并移交發包人為止。 如果在承包人負責照管期間,由于發包人以外的任何原因,致使工程、貨物或承包人文件發生任何損失或損害,承包人應自行承擔風險和費用,修正該項損失和損害,使工程、貨物和承包人文件符合合同要求。 承包人應對發包人頒發接收證書后由其采取的任何行動所造成的損失和損害負責。 3.9 協調與配合 承包

39、人應對其根據本合同所采取的所有施工方式、方法、技術、順序和程序負責,并對服務的各個部分加以協調和管理。承包人應防止在服務過程中發生任何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害。承包人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降低第三人可能會對其服務造成的不利影響。 承包人應依據合同的規定或發包人的指示,為被雇用的在工程現場或其附近從事本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的下列人員進行工作提供適當的便利(包括提供使用施工設備、準備臨時設施和做出進入工程現場的安排等): (1)發包人人員; (2)發包人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 (3)任何政府部門的人員。 但該等人員的工作不得阻礙或干擾承包人的正常工作。如果發包人的任何此類指示導致承包人增加的額外費用,達

40、到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在提交投標文件時不能合理預見的數額時,該指示應構成一項變更,則應按照第14條【變更和調整】的約定辦理。 承包人應對其在工程現場的施工活動負責,并應按照雇主要求中規定的范圍協調自己與其他承包人的活動。 如果根據合同,發包人須按照承包人文件向承包人提供任何基礎、結構、生產設備、或進入手段的占用權,承包人應按雇主要求中提出的時間和方式,向發包人提交此類文件。 3.10 稅款及收費 承包人應支付,并應要求其分包商支付有關部門依法對承包人或其分包商及其雇員在履行本合同時所征收的所有稅款及其他收費。 承包人應對除本合同第2.5款【發包人供應的設備和材料】規定以外的其他用于本工程的任何設

41、備、材料、裝置或其他物品(包括包含在該設備、材料、裝置或其他物品價值中的技術服務或勞務)的稅收,包括進口稅(如該設備、材料或裝置或其他物品為進口物品)及其他稅費承擔支付責任。 3.11 毗鄰的第三人設施 承包人應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在其履行服務期間保護所有公路、排水道、鐵路、管道、設施和其他第三人的設施免受損害。如果該類第三人設施因承包人履行服務的不當行為遭到損壞或毀壞,則承包人應負責賠償或自費予以重建、修理、修補、更換。 3.12 不可預見的困難 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 (1)承包人應被認為已取得了對工程可能產生影響的有關風險、意外事件和其他情況的全部必要資料; (2)承包人應自行解決順利完成工程

42、將面對的困難并承擔相應的費用和責任;如果承包人確是遇到了任何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都無法預見到的困難,承包人應通知發包人,除非得到發包人書面認可的工期延長或費用增加,否則,工期或合同價格不應因任何承包人未預見到的困難或費用而予以調整。 3.13 資料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自行獲得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資料,并對其所獲得的資料的準確性、全面性、充足性或適用性負責。 3.14 文物、古跡 承包人對在工程現場發掘出的所有化石、硬幣、有價值的物品和文物、建筑結構以及具有地質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跡或物品應妥善保管,并負責防止其受損或被非法轉移。 一旦發現上述物品,承包人代表應及時通知發包人代表,發包人代表

43、可發出處理上述物品的指示。如果承包人由于執行發包人代表的指示而引起工期延誤和(或)招致費用增加,承包人有權根據第23.2款【承包人索賠】的約定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4 工程監理 4.1 工程監理人 發包人可聘請工程監理人對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的工程設計和工程施工進行監督和審核,并執行本合同中指明應由工程監理人履行的職責并簽發各種決定、證明文件及指示,并可表示批準、同意、證明、確定、或類似行動。但工程監理人表示的批準、同意、證明、確定、或類似行動,并不免除承包人在本合同中應承擔的合同義務。 發包人依本身需求和(或)考慮工程的客觀情況,可分別聘請設計監理人和施工監理人。設計監理人和施工監理人可為同一法人

44、。 4.2 總監工程師任命和權力委托 工程監理人依約應為本工程指派一名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人員為總監工程師。該總監工程師應在專用條款中明確。若在專用條款中沒有明確人選,工程監理人應在工程開工5日前或工程監理人開始履行職責5日前(取二者中時間早者),將總監工程師的人選及其他詳細資料提交發包人。發包人在開工前5日將總監工程師人選及其他詳細資料交承包人。 若因發包人沒有依約定時間向承包人交付上述資料,導致承包人工期延誤和(或)招致費用增加,承包人有權根據第23.2款【承包人索賠】的約定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如果發包人擬替換總監工程師,發包人應在擬替換日期7天前通知承包人,告知擬替換的總監工程師的姓名及其

45、他詳細資料。如果承包人通知發包人,對該人選提出合理的反對意見,并附有詳細依據,發包人考查屬實,可以不用該人替換總監工程師。 總監工程師應常駐現場。若需離開現場,總監工程師可向其他監理人員指派任務和委托權利,也可撤銷此類指派或委托。其他監理人員可包括駐地監理工程師、和(或)任命為檢驗和(或)試驗各項生產設備和(或)材料的獨立檢驗人員。此類指派、委托或撤銷應采用書面形式,并在雙方收到書面通知后生效。其他監理人人員應為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有能力履行這些任務和行使此項權利。 4.3 工程監理人的任務和權力 工程監理人可行使合同中規定、或必然隱含的應屬于他的權力。如果要求工程監理人在行使規定權力前需取得

46、發包人的批準,此類要求應在專用條款中寫明。除得到承包人同意外,發包人承諾不對工程監理人的權力加以進一步的限制。 每當工程監理人行使需經發包人批準的權力時,則(為合同的目的)應視為發包人已予批準。 除本條件中另有說明外: (1)每當工程監理人履行或行使合同中明確規定或隱含的任務或權力時,應認為代表發包人執行; (2)工程監理人無權解除任一方根據合同規定的任何權利或義務; (3)工程監理人的任何批準、校核、證書、同意、檢查、檢驗、指示、通知、建議、要求、試驗或類似行為(包括未表示不批準),不應解除承包人根據合同應承擔的任何責任,包括對其錯誤、遺漏、誤差和未遵辦事情的相關義務。 4.4 委托權力的執

47、行和異議 依第4.2款【總監工程師任命和權力委托】的約定已被指派任務或委托權利的其他監理人員,只能在被授權或委托規定的范圍內,對承包人發出指示。由委任權力的其他監理人按照委托做出的任何批準、校核、證明、同意、檢查、檢驗、指示、通知、建議、要求、試驗或類似行動,應與總監工程師做出的行動具有同樣效力。但是: (1)未對任何工作、生產設備或材料提出否定意見不應構成批準,因而不應影響總監工程師拒收該工作、生產設備或材料的權利; (2)如果承包人對委托權力的其他監理人員的任何確定或指示提出質疑,承包人可將此事項提交總監工程師,總監工程師應盡快對該確定或指示加以確認、否定或更改。 5 設計 5.1 一般要

48、求 承包人應依據發包人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和現場障礙資料、國家和行業規定的強制性設計技術標準和規范,以及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深度等要求,在其合同約定的義務范圍內,應安排專業設計人員完成工程各設計階段的所有工作。 承包人如發現雇主需求有錯誤或矛盾或與工程現場有不符之處,應書面通知工程監理人,工程監理人應及時處理,并報發包人代表。本合同中各類圖紙、設計文件,無論承包人完成和(或)發包人提供,非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及承包人人員均不得在本合同目的之外使用或泄露相關信息。 承包人的設計應確保工程可在安全、穩定、經濟狀態下被使用,并使其各項功能達到合同規定的最佳狀態。 5.2 承包人完成的設計 由承包人完

49、成的設計工作,承包人應依據發包人提供的雇主需求和(或)相關設計階段文件和圖紙安排本工程的設計進度計劃。 承包人根據專用條款約定的設計承包范圍,依發包人提供的雇主需求和(或)其他設計文件和資料(如有),最終設計完成供施工階段所用的施工圖紙和編制完成相應的施工圖設計文件,該圖紙和文件必須經工程監理人審核通過方可使用。工程監理人應將審核結果以書面審查意見形式回復,此書面審查通知書應清楚地表明工程監理人的同意或不同意。尚在審查階段的圖紙不得用于施工。 承包人應按照制定的工程進度計劃,完成一切本合同所要求的所有圖紙和設計文件。工程監理人應按照承包人的設計進度計劃及時檢查其設計工作進展及完成情況。 工程監

50、理人對承包人提交的設計圖紙和設計文件審查后對因不符合合同約定地應及時退回。承包人應對審查發現的問題及時更改,并重新提交工程監理人審核,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誤和(或)招致增加的費用均由承包人承擔。 承包人如需修改其已提交工程監理人審查且尚處于審查之中的設計文件和設計圖紙,應以書面形式申請,并將修改后的設計文件和設計圖紙附于申請之后提交工程監理人要求更換。 5.3 承包人保證 承包人應保證其依合同完成的所有的設計成果、編制的施工文件及其他工作,包括一切修改及變更,均應符合本合同要求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5.4 技術標準、規范 承包人應采用國家和行業規定的技術標準或規范進行設計。如果國家與相關行業對項

51、目某些設備或部件沒有規定技術標準,則應采用工程設備供應商提供的標準進行設計。合同專用條款另有要求時,應遵守專用條款的要求。 除非另有規定,合同中提到的上述標準或規范指合同生效時已公布并生效的版本。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上述版本有修改或有新的標準或規范生效,承包人應通知發包人,并可提交遵守新標準或規范的建議書,經發包人同意后可按新的標準或規范執行。如果遵守新標準或規范將導致承包人服務的變更,則應按照第14條【變更和調整】的約定辦理。 依據適用法規和合同約定的標準、規范所完成的設計圖紙、設計文件中的技術數據和技術條件,是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部件采購質量、施工質量及竣工試驗質量的依據。 5.5

52、 竣工文件 承包人應編制并隨時更新一套完整的工程施工“竣工”記錄,如實記載竣工工程的準確位置、尺寸和已實施工作的詳細說明。在竣工試驗開始前,提交專用條款中約定份數的竣工文件給發包人。 此外,承包人應負責繪制并向業主提供工程的竣工圖,表明整個工程實施完畢后的實際情況,并根據第20.1.2款的規定提交發包人審核。在承包人收到依專用條款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圖前,不應認為工程已經按照第9.1款【單項工程或工程的接收】規定的接收要求竣工。 5.6 發包人建議 發包人有權依第5.7款【設計階段審查】的結果對承包人的設計工作提出建議或意見,承包人應合理考慮發包人提出的任何建議或意見。設計文件根據本款所作的任何

53、修改或調整(無論是否根據發包人的建議或意見做出)均不免除承包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責任和義務。為便于發包人對設計文件的審查,承包人在完成本合同所述的任何一項或一部分設計工作后,應在隨后的10日內將有關設計的依據、圖紙及相關的技術資料提交給發包人,如果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還應提供有關設計的計算書。 5.7 設計階段審查 5.7.1 設計階段審查及審查會議時間。本工程需審查的設計階段和設計階段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審查會議費用和發包人上級單位(如有)及政府有關部門(如果有)參加審查會議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7.2 承包人根據5.6款的約定,向發包人提交相關設計階段審查的設計文件,

54、并符合行政法規對相關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圖紙和資料的深度要求。承包人有義務自費參加發包人組織的設計審查會議、向審查者介紹、解答、解釋,并自費提供審查過程中需提供的補充資料。 5.7.3 發包人有義務向承包人提供根據5.7.2款設計審查會議批準的文件和紀要。承包人有義務按相關審查階段批準的文件和紀要,并依據合同約定及相關設計法規的規定,對相關設計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5.7.4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6款約定的時間,向發包人提交相關設計審查階段完整的設計文件、圖紙和資料,致使相關設計審查階段的會議無法進行或無法按期進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誤、窩工損失,和(或)發包人組織審查會議支付的費用,由承

55、包人承擔。 5.7.5 發包人有權在設計審查階段之前,對相關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圖紙和資料提出建議、審查和確認,發包人的任何建議、審查和確認,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責任和合同義務。 5.8 操作和維修手冊(如有) 竣工試驗開始之前,承包人應按照雇主要求編制操作和維修手冊并提交發包人代表。該手冊應足夠詳細地使發包人對工程進行操作、維護、拆卸、重新安裝、調試和修理。在此類操作和維修手冊提交發包人代表之前,不應認為工程已經按照第9.1款【單項工程或工程的接收】規定的接收要求竣工。 5.9 設計錯誤 因承包人原因,即使工程監理人對該設計文件審查后并表示同意,但對于設計文件中出現遺漏、錯誤、缺

56、陷和不足,承包人應自費修正。若此錯誤使設計進度延誤和(或)工程出現問題,承包人仍需自費采取措施趕上和(或)修補工程。 6 設備和材料 6.1 采購與管理 6.1.1 承包人應根據本合同和適用法律的規定負責采購構成工程的設備和材料,并負責辦理進口設備和材料(如有)所需的相關手續,合同專用條款另有規定時除外。承包人應保證其所采購的設備和材料滿足工程性能指標和安全可靠運行的需要。 承包人應對其所采購的設備和材料的質量負責。承包人采購的設備或材料與設計標準或本合同的相關規定不符時,承包人應及時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并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6.1.2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負責

57、工程所需的所有設備和材料的包裝、裝貨、運輸、接收、卸貨、存儲和保護,并保障發包人免受困貨物運輸所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包人應在設備或材料到達工程現場前15天通知發包人。承包人采購的設備和材料的到貨期及到貨順序應滿足設備安裝進度和順序的要求。 6.1.3 承包人應要求為工程提供設備的所有供應商在其所供設備上貼上永久的耐磨性銘牌,以載明制造商的名稱、設備型號、編號及其他所有適當的設計數據。 6.1.4 承包人應按照供應商的建議將長期和臨時施工所要求的所有設備和材料存入倉庫中或以其它方式提供安全、穩妥的存儲。所有儲存在工程現場外的設備和材料應: (1)安全可靠地存放在倉庫或發包人事先同意的其它合適場所;及 (2)貼上適當標簽,標明為工程所用以與其它物品分開。 6.1.5 承包人應妥善保管、維護或保養其根據合同采購的所有備品備件和專用工具并在工程移交時一并移交發包人。如果在施工過程中消耗了此類備品備件或專用工具,承包人應在移交時自費予以補足。 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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