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操作指引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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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操作指引本文從實務操作角度對勞動合同法環境下經濟補償的適用做出了全方位的解析,希望對用人單位以及勞動者理解新法環境下的經濟補償制度有一定幫助。一、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23種情形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23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 同的;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

2、合同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zd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 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 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1、法律、行zd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解除或

3、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 補償金的有12情形: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 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 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 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 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

4、勞 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 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 人員的。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 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 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行zd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操作指引】用人單位在實踐中需注意,協商解除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前提條件是解除勞動合同 的動議系用人單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要求解 除勞動合同,

5、即勞動者主動要求辭職,此種情況下雙方協商 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二、經濟補償計算基數中工資的確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 后,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 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 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 資的經濟補償。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如何確定?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在計算經濟補償時,以勞動者的最低工 資或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 就必須理解“工資”的含義。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 意見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

6、位 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 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 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 下支付的工資等。實踐中勞動者的工資一般有基本工資、應 發工資、實發工資之分。基本工資通常是用人單位給勞動者 設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待遇 等。應發工資是指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獲 得的全部工資,包括了基本工資、 加班工資、獎金、津貼等。 實發工資是勞動者每月實際拿到的工資,通常會被扣減一些 費用,比如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所得稅,扣伙食費、房租 費等,勞動者實際到手的金額通常會比應發工資少。經

7、濟補 償金的計算應當以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作為基數,而不是以基 本工資、實發工資為基數。基本工資僅僅是勞動者工資的一 部分,顯然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而實發工資并不 能真實體現勞動者的工資水平,比如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加班費、克扣工資等違法行為都可導致實發工資低于勞動者 實際的工資,顯然也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典型案例】某公司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與部分 員工解除合同,員工李某因經濟補償金計算問題與單位發生 爭議,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公司每月實發 給李某的工資為1900元/月,李某工資由基本工資 1300元+ 加班工資300元+崗位津貼200元+住房補貼100元+津貼

8、100 元組成,公司每月在發放工資時扣減伙食費100元,實際每月發放1900元。李某要求按照 XX元的標準計算補償金,而 公司開始要求按照 1300元的標準計算補償金,后公司作出 讓步,只同意按照1900元作為基數計算。【律師評析】本案公司要求以李某的基本工資 1300元 計算經濟補償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同樣,以 1900元作為 基數也是錯誤的,李某雖每月實際到手的工資為1900元,但這是公司扣減伙食費后的工資額,并非李某的應得工資, 應以XX元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操作指引】工資是一個總額的概念,包括計時工資、 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 支付的工資。在計算經濟

9、補償金時,應當以勞動者的應發工 資作為計算基數。三、計算經濟補償中勞動者工作年限的確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 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 者支付。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應當從勞動者向該用 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即在勞動者入職之日開始計 算。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訂立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工作年限 的計算。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 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變前的工作時 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另外,對于軍人軍 齡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國務 院、中央軍委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第三十

10、七條以 及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隨用人單位 改革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意見第五條規定,軍隊退伍、復 員、轉業軍人的軍齡,計算為接收安置單位的連續工齡。原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經濟 補償金按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發,因此,企業與職工 解除勞動關系計發法定的經濟補償金時,退伍、轉業軍人的 軍齡應當計算為“本單位工作年限”。【操作指引】勞動者應當把握“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的 含義,不是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一般不能夠計算進來。四、“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 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的理解與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

11、在 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 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 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的“六個月 以上不滿一年的”、“不滿六個月的”,是指四種情形: 種情形是指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六個月以上不 滿一年的,如八個月;第二種情形是指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在六個月 以下,如勞動者工作三個月;第三種情形是指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超過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時間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如三年零九個 月;第四種情形是指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超過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時間在六個月以下的,如二年零四個月。在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時,對上述六個月以上

12、不滿一 年的,按工作一年的標準計算,六個月以下的,經濟補償按 半個月工資標準計算。如工作時間三年零九個月,支付經濟 補償為四個月工資,工作時間二年零四個月的,支付經濟補 償為二個半月工資。【操作指引】如果勞動者工作時間正好是六個月,經濟 補償該按半個月還是一個月計算?我國法律規定“以上”、“以下”、“以內”、“屆滿”,一般包括本數;所稱的“不 滿”、“以外”,一般不包括本數。所以工作時間正好六個 月的,經濟補償按照一個月工資計算。五、經濟補償能否分期支付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二條規定, 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第十二條 規定,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

13、企業按規定 比例應提取的福利費用。因此,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經 濟補償應當一次性支付,用人單位要求分期支付的,勞動者 有權予以拒絕。【操作指引】實踐中,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私下協商解決,勞動者也同樣用人單位分期支付的,法律可不干預。六、勞動合同法環境下額外經濟補償金是否繼續適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 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沒有繼續 沿襲之前的規定,針對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做了 新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第項規定,用人單位 解除或者終止勞

14、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 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 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 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所以,在新的勞動合同法 下,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法向勞動者支付 經濟補償的,勞動者不能再主張經濟補償金50%勺額外經濟補償金【操作指引】用人單位按應付經濟補償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適應是有條件的,即必須在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的情 況下,用人單位仍逾期不支付的情形下才適應。如果在勞動 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經濟補償后,用人單位向勞 動者支付了經濟補償,則用

15、人單位無需支付賠償金。 相比違 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實際上減輕了 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七、勞動者可否同時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用人單位因違反勞動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在支付經濟補償后勞動者能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以彌補其經濟損失?勞動法第九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 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 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克扣或 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 資報酬的;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解除 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16、第二條規定,用人 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 損失: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 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訂 勞動合同的;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 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 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 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三條規定,本辦法第二 條規定的賠償,按下列規定執行: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 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 工資收入2 5%的賠償費用;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 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

17、用品;造成 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 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25% 的賠償費用;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 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 療費用2 5%的賠償費用;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 解釋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 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 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 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

18、資 的;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低于當地最 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 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 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 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 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 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根據上述規定,在法定情形下,勞動者可同時向用人單位請 求經濟補

19、償金與賠償金,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可以并存。操作指引實踐中賠償金多適用于勞動監察程序中,一 般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八、經濟補償金是否需納個人所得稅實踐中常有用人單位咨詢其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償 金能否扣除個人所得稅的問題,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 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 知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 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 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 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 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

20、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如下: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 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考慮到個人所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 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 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 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為: 以個人所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 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 規定計算激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 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 12年的按12年計算。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的

21、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并于次 月7日內繳入國庫。個人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 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在計稅時 應予以扣除。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對個人已 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 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操作指引】如何理解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 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比如某地 區上年職工年平均工資為 30000元,則勞動者獲得的經濟補 償金在90000元內可免征個人所得稅,注意這里是上年職工 平均工資3倍而非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 3倍,一

22、字之差,結 果截然不同。九、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的 情形用人單位在下列情形下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可不向勞 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協商解除: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 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 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款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特殊情況下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

23、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 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而終止勞動合 同的。【操作指引】實踐中因勞動者提出而協商一致解除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確定系由勞動者提出,否 則發生糾紛時將很麻煩。十、未支付經濟補償與加付賠償金的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第項規定,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的標準向勞

24、動者加付賠償金。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 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的適用 應該滿足如下條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規 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勞動者就用人單位違法行為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仍逾期不支付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 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從以上條件可知,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用人單位 未依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不能直接 申請仲裁或起訴要求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 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加付賠償金,應當通過行政救濟

25、途徑 主張該權利。【操作指引】實踐中應當區分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二 者不能混淆。十一、協商支付經濟補償與勞動者事后反悔的適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就經濟補 償問題簽訂協議,并已按協議約定的數額領取經濟補償金, 但事后反悔,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未足額給付的經濟補償 金能否獲得支持應區別情況作出處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經濟補償達 成協議,協議中約定的經濟補償金額低于法定標準的,原則 上應認定無效,屬于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 動者權利的條款。勞動者按協議領取經濟補償金后,在法定 期限內申請仲裁、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未足額 給付的經濟補償金的,

26、應予支持,不得以雙方已達成協議, 且實際履行為由,駁回勞動者的訴求。但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協議中已明確告知國 家法律法規對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和計算標準,勞動者明知 協議所約定的補償金額與法定標準有出入仍自愿同意簽訂 協議的,即使補償的標準及數額低于法律或法規規定,應當 視為勞動者對自己權利的自行處分,勞動者按協議領取經濟 補償金后反悔的,應當駁回其訴求。勞動者領取經濟補償金后,對用人單位未依法足額給付 的經濟補償金,超過法定期限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喪失 勝訴權,應駁回勞動者的請求。【操作指引】實踐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經濟補償達成 協議的情況比較多,為了避免勞動者領取經濟補償后又申請 仲

27、裁、提起訴訟的風險,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簽訂協議書時 應當告知國家法律對經濟補償的規定,并在協議書中告知勞 動者依法可獲得的經濟補償數額。可作如下約定:根據法律 有關規定,甲方應當支付乙方經濟補償共計人民幣XXX 元,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乙方同意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 付經濟補償XXX元,與法定標準差額部分乙方自愿放棄。十二、經濟補償金違約金的同時適用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 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是用人單位對符合 特定情況下的勞動者支付的類似于補償性質的款項。違約金 是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當一方不履行合同 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由違約的一方支付給對

28、方的一定金額 的貨幣。在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情況下,勞動者同 時請求經濟補償金和違約金如何處理的問題,相關法律并沒 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經濟補償金和違約金的產生原因不 同、支付依據不同、性質和功能不同、計算的標準也不同, 經濟補償金是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面臨失業的經濟補助, 而違約金是違約方違反勞動合同的懲罰,是一種違約責任, 所以在特定情形下勞動者同時請求經濟補償金和違約金的, 應當予以支持。但對于過高的違約金,當事人可以請求減少。經典案例申訴人鄭某于1995年12月入職被訴單位 某物業管理公司任保安,雙方簽訂有勞動合同,最后一期勞 動合同的期限自XX年9月1日起至XX年12月31日

29、止,鄭 某的工資為800元/月。XX年11月20日,物業管理公司口 頭通知鄭某因其年齡問題不再適合保安工作;當月30日,物業管理公司出具“臨工辦理辭退通知”,內容是:“總務 科:科室鄭某臨工因工作離職需要辦理辭退手續。請給予 辦理。終止期約時間:XX年11月30日。使用科室簽名:保 衛科科長唐某。”通知落款有物業管理公司名稱及日期,并 備注有“因保衛科根據有關規定辭退,暫不扣押金。”鄭某 于當日正常工作完并在總務科辦理了離職手續后離開被訴 單位,物業管理公司未支付鄭某經濟補償金。申、被訴雙方 在簽訂的勞動合同第二十七條約定:合同期內一方違反合同 的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5000元。被訴人未支付申

30、訴人違約 金。處理結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被訴人在裁決書生 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訴人經濟補償金7200元和違約金5000元。【律師評析】本案中物業管理公司與鄭某的勞動合同于XX年12月31日期滿,物業管理公司在 XX年11月30日辭 退鄭某,顯然屬于違約行為,同時也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 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合同期內一方違反合同的應向對方 支付違約金5000元屬于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因此勞動爭 議仲裁委員會裁決被訴人在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 性支付鄭某經濟補償金 7200元和違約金5000元。值得注意 的是,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如果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合同 期內一方違反合同的應向對

31、方支付違約金5000元”,該違約金條款對勞動者將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對用人單位還是同 樣有約束力。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僅適用 于違反培訓服務期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但對用人單位則無 限制,雙方可以自由約定用人單位違反合同所應承擔的違約 責任。【操作指引】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僅 限于勞動者違反服務期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這兩種情形,這 是法律為了限制用人單位隨意約定違約金而侵害勞動者權 益而作出的全新規定。但勞動合同法并未限制合同雙方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 任,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情形可由雙方自由約定,不受服 務期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這兩種情形的限制。

32、十三、經濟補償支付年限的特殊規定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有一種錯誤認識,認為 經濟補償最多不得超過 12個月。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 經濟補償辦法規定兩種情況下經濟補償不超過12個月,一是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 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二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 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 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 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勞動合同法 對該兩種情形經濟補償已經不再設定限額。

33、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 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 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雖未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者 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設定十二個月限額, 但創設了一種新的補償制度,針對高工資收入者的經濟補償 進行十二個月的計算封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 款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 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 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4、注意這里法律 僅對高收入者經濟補償作了補償年限和補償基數的限制,即 工資按照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計算,補償年限 按照不超過十二年計算,對普通勞動者是沒有限制的,只要 勞動者月工資不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 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就不存在“三倍”和“十二年”的計算封頂。經典案例張某和李某同為深圳某大型國有企業員工, 二人工作年限均有20年,張某月工資為8000元,李某由于 擔任公司核心技術部門的經理職務,月工資為XX0元。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公司決定解除勞動合同。二人同一天 被解除勞動合同,假設解除勞動合同時深圳上年度職工平均 工資為3000元,

35、因張某月工資為 8000元,尚未達到深圳上 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三倍9000元,因此其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為8000元X 20個月=16萬。李某月工資為 XX0元, 超過深圳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三倍9000元,因此其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為 9000元X 12個月=108000元,比張某少了 5萬多【律師評析】立法過程中,立法者認為目前最迫切的問 題是如何更好的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低端勞動者的基本勞 動權利,對于高端勞動者,由于其工資收入較高,談判能力 較強,在勞動關系中并不總處于弱勢地位,如果完全適用經 濟補償的規定,用人單位負擔太重,所以在經濟補償部分對 高端勞動者作了一定限制。即從工作年限和月

36、工資基數兩個 方面作了限制,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 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 倍的,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 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 年。對低端勞動者則沒有這個限制。但是,以職工月平均工 資三倍作為標準一刀切顯得比較突兀,如果一 “低端”勞動 者工資僅比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少一元,而一 “高端”勞動者工資正好達到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三倍,這一元之差讓勞動者區分為“低端”與“高端”,導 致法律上的利益相差數萬元,這是法律的“公平”體現還是“荒唐”體現呢?【操作指引】勞動合同法對經濟補償設限僅針對 “高端” 勞動者,即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 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那部分 勞動者,對“低端”勞動者并無限制,經濟補償年限可超過12年十四、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的時間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 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 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實踐中 有很多勞動者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往往一走了之,不履行 工作交接的義務,這時候用人單位可暫不予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對經濟補償的支付時間作出規定,一定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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