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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一章1、什么是物權?如何理解物權和債權的區別?物權: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物權和債權的區別: 物權是支配權,債權是請求權。物權是對世權和絕對權,而債權是對人權和相對權。物權具有優先性,債權具有平等性。物權是公開化的權利, 債權具有非公開性。物權的設定采法定主義,而債權則由當事人自由約定。物權的客體主要是有 體物,而債券主要以行為為客體。物權往往形成一定的生活關系,債權主要反映一種交易關系。物權具有永久性或長期性,債權具有暫時性。物權的排他效力、優先效力、追 及效力等,債權均沒有。2、試述主物和從物的相互關系。 主物轉讓的,從物隨主物轉讓。 當事人特別約定,或約定抵押主

2、物時,或轉移主物時只是某一從物發生轉移而另外的從物并不發生轉移時,從物所有權不發生轉移。3、如何理解集合物的概念,集合物與單一物有什么區別?集合物:各個物并不喪失其獨立存在的價值,但他們結合成為具有獨立價值的一體成為集合物。而單一物在形態上能夠單獨、個別存在的物。4、如何理解物權法定原則,違反物權法定原則的后果是什么?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種類內容應由法律明確規定,而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確定,或由當事人通過合同任意設定。包括以下意思:當事人不得創設法律所不認許的新類型的物權,(“類型強制”)當事人不得創設與物權法定內容相悖的物權,(“類型固定”)違反物權法定原則的后果:法律有特別規定的

3、,從其規定。法律無規定時,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時無效的原則處理。物權雖然歸于無效,但其行為若具備其他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時,在當事人之間仍然產生該法律行為的效力。5、試述物權法上公示原則的概念和內涵。概念:指物權享有與變動的可取信于社會公眾的表現方式,有此方式始能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原則。內涵:不動產登記制度。動產交付制度。6、試述物權請求權的概念、構成要件和效力。概念:當物權人在其物被侵害或者有可能遭受侵害時,不管侵害人是否有過錯, 有權請求恢復物權的圓滿狀態或防止侵害。構成要件:1、權利人享有合法物權。 2、妨害物權人對物支配的事實。3、妨害的出現并非物權人的意愿。4、相對人的出現。效

4、力:1、返還原物。2、排斥妨害。3、消除危險。4、恢復原狀。第二章1、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的模式有哪些?債權意思主義物權形式主義債權形式主義2、登記要見主義和登記對抗主義的區別是什么?登記是否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登記是否為強制性的要件不同。是否存在物權的沖突不同。是否要考慮善意第三人不同。適用范圍不同。3、如何理解物權法第 15條所確認的區分原則? 必須區分合同的效力與登記的效力。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合同自成立時有效。4、試述異議登記的概念、條件和效力。概念:利害關系人對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物權歸屬等事項有異議的,可以通過異議登記以保護其權利。條

5、件: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存在錯誤。以不能辦理更正登記為前提。在提出異議登記之后, 即使登記申請人沒有提出足夠的證據,登記機構也用為其辦理異議登記。在辦理異議登記之后,申請人應當在15天內向法院起訴。效力:保護真實權利人的功能。警示功能。5、試述預告登記的適用范圍及其效力。適用范圍:房屋買賣協議。其他不動產物權變動協議。效力:“保障將來實現物權的效力”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合同仍 然有效。預告登記時, 還沒有取得實際物權。如果出賣人對不動產進行了處分,即使辦 理了登記手續,預告登記權利人也有權要求更正登記。6、如何理解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動產物權變動模式。對船舶、航空

6、器等特殊動產物權,允許當事人自愿選擇是否登記。并因此采用登記對抗主義。一方面,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動產現實生活中始終不停發生空間上的移動,在很多情況下強制登記對當事人從事交易會造成很多不便。另一方面,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動產在移動過程中,采用強制登記也不一定有效的。7、如何理解動產交付的三種特殊類型?簡易交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前,如果權利人已經依法占有了該動產,就無須再進行實際交付,從法律行為發生效力時起直接發生了物權變動的效力。占有改定:動產物權轉讓時,如果轉讓人希望繼續占有該動產,當事人雙方可以訂立合同,特別約定由轉讓人繼續占有該物產,而受讓人因此取得對標的物的間接占有以代替標的物的實際交

7、付。指示交付:當事人在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時,如果該動產已經由第三人占有,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轉讓給新的聯系人,以替代物的實際交付。第三章1、所有權的取得方式有哪幾種? 原始取得:依據法律規定,最初取得財產的所有權或不依賴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財產 的所有權。包括勞動生產、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善意取得、沒收、無主財產收為國有等。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通過某種法律行為從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對某項財產的所有權。這種方式是以原所有人對該項財產的所有權作為取得的前提條件的。包括買賣、贈與、繼承財產、接受饋贈、互易等形式。2、征收與征用的區別何在?征收要發生所有權轉移, 征用不發生

8、所有權轉移。征用只在緊急需要的情況下才能適用, 征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采取措施,不以緊急需要為前提。 征收主要適用于不動產, 征用既包括不動產也包括動產。征收做出的補償更高一些。3、征收應當具備哪些條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依法作出補償。4、如何理解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和效力。構成要件: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受讓人取得財產時出于善意。以合理的價格有 償轉讓。必須實際支付對價。完成了法定公示方法。效力:物權的變動。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5、如何理解無權處分和善意取得的關系?無權處分行為保護的是靜態安全,善意取得制度保護的是動態安全。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之間互為條件、相互制

9、約。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護善意第三人,維護動態財產安全,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待定旨在保護權利人 ,維護靜態財產安全。6、遺失物、隱藏物、埋藏物的歸屬如何確定?確定真正權利人的,應當返還給權利人。發布了招領公告,并經過一定期限之后無人認領的, 則歸國家所有。第四章1、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由哪幾項權利構成的?專有權、共有權、管理權2、區分所有權中專有部分的認定標準是什么?專有部分的特征是什么?認定標準: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 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 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 權的客體。特征:專有部分所有權具有所有權的效力。專有權的課題具有特殊性。專有部分所有權在行駛上具有特殊性。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居于主導地位

10、。3、如何理解車位、車庫的歸屬規則?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設單位在修建了車位車庫之后應當首先將其出租出售給業主,而不能高價賣給第三人, 如果業主有能力購買,則應當出售給業主,如果業主沒有能力購買,則 應當出租給業主。4、區分所有權中共同管理權的權利性質以及行駛規則如何?權利性質:專屬于業主的權利。私法上的權利。管理共有財產和共同事物的權利。 既是權利又是義務。行駛規則:參與業主大會,行使表決權。參與業主委員會,行使管理權。共同制定管理規約的權利。請求就重要事項召開會議討論的權利。自行管理物業和小區其他事務的 行、通風、采光等方面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特征:主體是不動產權利人。依

11、附于不動產。不動產相鄰。權利。請求公開與共冋事務相關的信息資料。5、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關系如何?業主大會是由全體業主組成的,決定物業重大管理事務的業主自治管理組織。當業主人數較多時,可以按比例推選業主代表,組成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代表全體業主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是由業主大會從全體中選舉產生,經政府批準成立的代表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6、管理規約的性質及效力如何?性質:屬于一種共冋行為,是各業主對共冋事項一致的意思表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制定,對全體業主都具有約束力。適用法律有關合冋的有關規定。效力:對所有業主都具有普遍約束力。對業主的重大事務和共有財產的管理

12、,必須要通過管理規約來實現。業主之間的糾紛如果不能通過管理規約來解決,則最終需要司法程序來解決。第五章1、如何理解相鄰關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相互毗鄰的兩個以上不動產所有人、用益物權人、占有人之間,在用水、排水、通2、如何處理因通風、采光而產生的相鄰關系?必須是在建造建筑物的過程中,有必要為他人提供通風、 采光和日照等便利。 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 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 采光和日照。相鄰一方違反有關規定修 建建筑物,影響他人通風、采光或日照的,受害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3、如何理解相鄰關系的原則。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依據法律法規

13、和習慣處理相 鄰關系。團結互助、兼顧各方的利益。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公平合理。依法給予 補償。第六章1、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的區別有哪些? -按份共有是按份享有所有權,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關系對共同物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權。2、如何理解按份共有中應有部分的效力?按份共有人的份額并不成立一個完整的所有權,應有部分只是確立了權力行使的范圍而并不是所有權權能的分割。按份共有人對其應有部分所享有的權利又稱為“份額權”,具有所有權的效力,可以自由處分,從而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每個共有人都能依據自己的份額行使權力。按份共有人有權自由轉讓其應有部分,除法律和合同另外規定之外,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份額不需要征得其他共

14、有人的同意。按份共有人的應有部分具有所有權的效力,在按份共有人死亡時,其份額可以作為遺產為繼承人所繼承。3、如何理解按份共有中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特定的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先于他人購買某項財產的權利。優先購買權是法定的而非當事人約定的權利。 優先購買權是對出賣人享有的所有權的限制。 優先購買權具有 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優先購買權人行使權力,必須在同等條件下行使。4、簡述夫妻共有財產的處分及其與善意取得的關系。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適用善意取得制度5、共有財產分割的方式及其效力如何?方式:實物分割。變價分割。作價補償。效力:分割的效力可以使各共有人單獨取得所有權。各共有人因分割取得的所有權的

15、范圍原則上應與其應有部分相等。包括:共有人負有瑕疵擔保責任(物、權利)受害人有權請 求其他共有人分擔損失。第七章1、如何理解用益物權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對他人之物享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本質上是所有權權能分離的結果。特征:用益物權主體的特殊性。用益物權設立的特殊性。用益物權客體的特殊性。用益物權內容的特殊性。用益物權的時間限制性。用益物權原則上是主權利。2、海域使用權是否屬于用益物權?其與漁業權的關系如何?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二條關于海域使用權的專門規定,表明海域使用權是一種典型的用益物 權。關系:海域使用權與漁業權屬于交叉概念,并非性質不同的可相互獨立的兩種權利,二者不可并行存在海域使用權也不足以

16、完全吸收漁業權,而應分解漁業權,將其中的 養殖權整合進海域使用權.捕撈權則宜解為自然資源使用權,將海域使用權作為用益物權之一種規定進民法典物權編中,捕撈權作為自然資源使用權,主要受漁業法調整。3、探礦權和采礦權的相互關系如何?采礦權和探礦權常作為一對相伴相生的權利,探礦權與采礦權作為礦業權體系的基本單元, 探礦權作為采礦權得以最終實現的前置性權利,而采礦權則是實現探礦權最終目的的必要延續,而采礦權主體具有多元性, 均可成為采礦權主體, 探礦權主體與采礦權主體即合二而一, 而采礦權則是對礦產資源開采工作階段的權利,而采礦權人行使采礦權的結果則是獲得礦產品。第八章1、試述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的必要

17、性。強化使用者對土地的支配力。強化使用者的妨害排除力。強化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優先 力。利于解決土地承包制度中,土地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的主體虛位,權利邊界不清的問題。2、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哪些權利?占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自主經營權。續包權。流轉權。拒絕非法收回或調整 承包地的權利。征收補償權。3、如何理解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及其方式。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法律的規定,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他人。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特點包括:流轉在性質上是權利的處分行為。流轉的權利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一項重要內容。流轉不得改變土地的農

18、業用途。流轉的方式必須合法。 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方式:轉包(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自己承包的土地在承包期間內全部或部分的轉移給其他 農戶耕種。)互換(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不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各自的土地承包 經營權進行交易。)轉讓(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受讓 人。)出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作為出租人將自己承包經營的土地在一定的期限內租給其 他人從事農業生產并收取租金的行為。)入股(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以其權利作為出資加入合作社或者公司等法人組織。)權益繼承(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死亡后對承包經營的權益的繼承。)抵押第九章1、如何理解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概念和特征?

19、概念:指權利人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的權利。特征:是設定在國有土地上的用益物權。設立的目的用于建設。可設立在地表、地上或地下。-2、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性質如何?是一種民事合同。目的在于設定不動產物權。是一種要式合同。3、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關系如何? 區別: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永久的,沒有期限限制;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國家通過土地有期出讓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權。4、 如何確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實行“房隨地走”、“地隨房走”的原則。5、建設用地使用權因公共

20、利益需要而提前收回與征收的區別何在?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是在國家土地所有權基礎上設立他物權。征收在法律上要轉移所有權。對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存在征收問題, 只有提前收回問題。 如果是土地之上存在房屋, 則提前收 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也要對房屋一并進行征收。 |6、什么是空間權,空間權與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關系如何?權利人基于法律和規劃的規定對于地上和地下的空間依法利用,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關系:物權法雖然將空間權置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部分規定,但是物權法第136條采用分別設立的提法,地上地下空間權可以與建設用地使用權相分離而設立。第十章1、宅基地使用權與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區別有哪些? 權利主體

21、不同(宅基地使用權人受到特定身份的限制,只有集體經濟組織才可以享有)。 權利客體不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客體主要限于國有土地)。權利內容不同(宅基地使用權只能用于建造住宅)。流轉的限制不同(對于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法律上有嚴格限制)。權利的存續期間不同(建設用地使用權都是有期限限制的用益物權,宅基地沒有)。權利取得是否需要支付對價方面不同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通常采用出讓的方式, 而宅基地 的取得是無償的)。2、宅基地使用權人享有哪些權利?占有和使用權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依法處分宅基地使用權、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宅基地滅失后的重新分配權宅基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可以一并由繼承人繼 承3、宅

22、基地使用權消滅的原因有哪些?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滅失因宅基地的調整而消滅因土地的征收而消滅因長 期閑置、權利人拋棄權利等原因而消滅因無人繼承而消滅第十一章1、地役權與相鄰關系的區別有哪些?法定和約定的區別。 設立是否需要登記的區別。 在提供便利的內容上存在區別。 相 鄰關系強調不動產相鄰,地役權不要求不動產相鄰。相鄰權的取得原則上都是無償的, 而 地役權的取得大都是有償的。2、地役權的設立為何采登記對抗模式?在地役權設立方面, 是否需要辦理登記完全取決于當事人的自愿。 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 意第三人。地役權如經登記,則應當具有完全的物權效力,任何人因信賴該登記而進行的 交易應受到保護3、如何

23、理解地役權的從屬性和不可分性規則。地役權的從屬性:指地役權從屬于需役地,與需役地不可分離。包括3個方面:一是設立上的從屬性,二是處分上的從屬性,三是消滅上的從屬性。地役權的不可分性規則: 指地役權不僅及于需役地的全部,而且及于供役地的全部, 即使供 役地和需役地發生分割,也不影響地役權的存在。包括2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地役權不受需役地的部分轉讓的影響,二是地役權不受供役地部分轉讓的影響。4、地役權人享有哪些權利?利用供役地的權利利用他人不動產獲取效益的權利從事必要附屬行為或建造必要設施的權利取回設施的權利第十二章1、擔保物權與用益物權的聯系和區別有哪些?區別:內容不同存續期間不同性質不同目的和社

24、會功能不同客體不同聯系:二者具有定限物權的共同特征,且用益物權自身還可以成為擔保物權的客體,因而有著密切的聯系2、如何理解擔保物權的從屬性規則?成立上的從屬性轉移上的從屬性消滅上的從屬性3、人保和物保并存時的處理規則如何?如果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 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 如果既有第三 人提供物的擔保,且又有保證時,債權人應當平等地對待物上擔保人和保證人, 不存在所謂 物保優先于人保”的問題。物上擔保人或保證人在承擔擔保責任之后, 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根據物權法第176條的規定,承擔了責任的擔保人應有權向其他的擔保人追償。4、主合同的變更與無效對擔保物權的影響有哪些?物權法第17

25、5條 擔保物權設定之后,債權人必須經過擔保人的同意才能允許債權人移轉全部或部分債務。 移轉債務必須取得擔保人的書面同意。擔保人必須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債務移轉沒有得到擔保人的同意,就導致擔保人相應擔保責任的免除5、法律為何禁止流質契約?通過流質直接實現質押權所帶來的問題是,擔保物權實現程序的不透明性,完全缺乏外部必要的監督(比如說司法監督),極有可能導致對債務人利益的損害。我國物權法明令禁止當事人訂立流質契約,如果當事人訂立該契約, 則因為違反了強制性規范而應當被宣告無效。6、如何理解擔保物權的物上代位原則? 物上代位的概念:所謂物上代位,是指在擔保物權存續期間, 擔保財產的價值轉化為其他形

26、態時,擔保物權仍然及于該財產的變形物或變價物等 物上代位適用的條件:(1)擔保財產出現了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情況(2)必須是在擔保期間發生了擔保財產的形態變化(3)因為擔保財產的毀損、滅失或被征收等而出現了替代物(替代物: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其他代位物) 物上代物的法律后果。第十三章1、如何確定抵押財產的范圍?哪些財產不得抵押?抵押財產,又稱抵押物,是指抵押權的標的或客體。我國抵押物的范圍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依據我國物權法第180條的規定,依法可以抵押的財產,具體包括如下幾類: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

27、品、產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具體包括: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正在建造的船舶和航空器)交通運輸工具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2、如何理解抵押登記的效力?抵押登記,主要產生兩種效力。是物權設立的效力。原則上,抵押權非登記不能設立,所以凡事根據登記要件主義登記的,抵押權自登記時起設立,而且抵押權的具體內容都依據登記來確定。是對內優先的效力。 物權的對內優先效力就是指物權之間原則上依據其產生的 先后順序來確定優先順位,登記可以確定不同物權之間的優先順位,因而可以產生對對內優先效力。3、簡述動產抵押的特殊性。所謂動產抵押,是指以動產作為標的的抵押。動產抵押的特點在于:抵押的客體是動產不

28、移轉動產的占有適用登記對抗主義基于生效的抵押合同而設立4、如何理解房地一并抵押規則?我國法律歷來強調房屋和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我國物權法采納這一原則。我國物權法第182條規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筑用地使用權一并抵 押。以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已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5、我國物權法為何要限制的抵押財產的轉讓?抵押財產,又稱為抵押物,是指抵押權的標的和客體。然而并不是所有的財產都可以用來作 為抵押標的物,可以抵押的財產必須特定、 且必須具有可轉讓性。 由于抵押的實現要將抵押 物拍賣、變賣,因而抵押物是必須可以轉

29、讓的物。凡是法律禁止流通和禁止強制執行的財產是不得作為抵押物的,抵押物只有具有可轉讓性,才能體現一定的交換價值。此外抵押財產 還必須具有可公示性。6、動產抵押與動產讓與擔保的區別有哪些?反擔保物的關聯方式不同風險度不同變現方式不同7、最高額抵押有哪些特殊規則?最高額抵押是為將來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擔保債權具有不特定性。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具有最高限額。它是對一定期限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如何理解抵押權實現的方式? 協議實現抵押權,根據 物權法第195條,實現抵押權必須由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之間達成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實現抵押權,主要包括如下兩種情

30、況,一協議折價,二協議拍賣和變賣。 通過法院實現抵押權。物權法第195條第二款規定: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第十四章1、動產質押和動產抵押的聯系和區別是什么?動產質押是否可以采取占有改定的方式?聯系:抵押和質押正呈現出一種相互融合的趨勢,表現在:一方面由于動產抵押的產生與發展,根據權利的客體是動產還是不動產來區分抵押和質押已經越來越困難。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動產既可以設立抵押,又可以設立質押,這就打破了動產質押、不動產抵押的二分法格局。另一方面,由于許多權利質押并不需要轉移占有, 甚至不需要交付權利證書, 其公示方法要采取登

31、記的方式,因而以是否登記來區分抵押和質押也變得十分困難。區別:一是標的不同 動產質押與動產抵押都是以動產為擔保的標的,但動產質押需要轉移占有而動產抵押,并不需要轉移占有。二是公示方法不同。三是權利內容不同由于動產質押需要轉移占有, 因而常常會影響到對財產的有效率利用。一方面大規模動產的轉移占有本身是很困難的,尤其是在動產轉移以后,出質人不能在占有該動產,因此出質人 不能對標的物進行使用、 收益,這就有礙出質人的生產、 經營。另一方面,在轉移占有以后, 債權人還需要保管該動產。 動產一旦經過一段時間不使用,其價值可能發生自然貶損, 甚至變得毫無價值。正是因為這些原因,產生了動產抵押和動產讓與擔保

32、等新的擔保形式。2、責任轉質和承諾轉質的區別有哪些?承諾轉質,是指經過出質人的同意,質權人將質物質押給第三人用以擔保自己債權的履行。 責任轉質,是指質權人未經出質人的同意,而以自己承擔責任為條件將質物質押給第三人。3、如何理解權利質押的標的及其與權利抵押的區別?理解:權利質押的標的十分寬泛,它不僅包括有價證券,而且包括股權、知識產權等無形財產權。在承認權利質權的國家, 大都對權力質權標的的構成要件作出了規定。能夠作為質權標的的權力,必須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財產權,其主要是指出所有權和用益物權以外的財產權。作為權力質權標的的權利,應當具有如下特點: 必須是財產權必須可以轉讓必須是所有權

33、和用益物權以外的其他財產權必須是可以公示的權利必須是法 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財產區別:擔保財產的范圍不同。 權利抵押和權利質押的標的雖然都是財產性權利,但是權力抵押的標地是不動產上的財產權利,而權利質押則一般是針對動產或其他無形財產所享有的權利。從權利的生效要件來看,權利抵押應當辦理登記, 并且權利一般是從登記之時起才能設立。而權利質押一般是從交付權利憑證之時起就設立。4、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有哪些特點?作為質押客體的應收賬款必須符合如下條件:應收賬款必須具有可轉讓性。應收賬款主要是指金錢債權。應收賬款是沒有證券化的債權應收賬款的分類:已到期的債權未到期的債權收費權 應收賬款質押的設立應當符

34、合如下條件:必須訂立書面合同必須辦理出質登記第十五章1、為什么說留置權是法定的擔保物權?留置權是一種法定的擔保物權,因為留置權不必由當事人訂立擔保合同即可成立,且留置權的設定、內容、適用范圍和法律效力都必須有法律規定。留置權的法定性具體體現在如下方面:產生的法定性內容的法定性適用范圍的法定性效力的法定性2、留置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區別有哪些?目的不同性質不同根據不同適用范圍不同3、 如何理解被留置的動產必須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同一法律關系”要求留置的財產必須與產生的債權同屬一個法律關系,而牽連關系則只需要具有一定的牽連性即可,并不要求一定屬于

35、同一法律關系。牽連關系改為 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其主要目的在于嚴格限制留置權的適用條件只有在留置的財產與未清償的債務之間處于同一法律關系時,債權人才能予以留置。4、如何理解商事留置權?商事留置權,是指企業之間在從事商業往來中因一方不履行到期債務,另一方有權留置與其債權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的動產。商事留置權的特征表現在:商事留置權事,留置權的一種特殊形態。商事留置權必須適 用于企業之間的經營活動。商事留置權的成立,不受同一法律關系的限制。5、留置權與抵押權、質權競存時,如何確定其優先順序?留置權與抵押權的競存,是指留置權與抵押權同時存在于同一標的物之上。如果留置權與抵押權發生沖突,則留置權人優先受

36、償,留置權人之所以要優先于抵押權人優 先受償,其理由在于:法定的物權原則上優先于約定的物權。賦予留置權優先效力,有 利于減少交易費用。 賦予留置權優先效力, 可以有效保障工人的工資債權的實現。一般來說,留置權人行使留置權,主要是為了滿足修理費承攬費,運輸費等,拍賣、變賣留置物 以后所獲得的價款,在扣除了上述費用以后常常也會有剩余,抵押權,人還可以就這些剩余的價值受償。留置權人已經占有了留置物,是合法的占有人,而抵押權人并不占有標的物第十六章1、如何理解占有的性質?占有是占有人對物進行管理的一種事實狀態。從占有的概念出發,構成占有,必須具備兩個要件: 主觀要件:占有的主觀要件,是指占有人意識到自己正在占有某物。 客觀要件:占有要求占有人事實上控制和管領了某物。2、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的區別有哪些?關于善意取得的適用關于利益的返還關于占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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